[经验交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与监督工作经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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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交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与监督工作经验材料

完善制度严格程序强化人事任免与监督

近年来,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始终将人事任免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以完善和落实人事任免制度为切入点,实行“三项制度”,坚持“四种做法”,建立“四大机制”,不断探索新形势下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的有效形式,取得了良好成效。

一、实行“三项制度”,强化任前考察

为了加强对拟任命人员的考察,县人大常委会通过不断探索,把对拟提请人大任命的法检两院和政府组成部门干部纳入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前考察的必经

程序,真正做到知人善任。一是实行任前综合考察制度。县委在提名考察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在充分听取人大党组意见的基础上,人大常委会一改过去仅凭提请人员简单介绍拟任命人员情况即进行表决的做法,凡有人事任免议案的常委会会议,会前常委会都通过派员参与或委托组织部门深入拟提请任命人员单位和人大代表、群众当中,全面掌握具体情况,广泛了解其工作经历、主要政绩、法制观念、民主意识和执法执纪等,并及早将提请任免文件等相关材料送达人大相关工作机构,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知情,未经任前综合考察的干部一律不予上会。二是实行任前考试制度。常委会制定完善对拟任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的办法,对考试组卷、监考、评卷及考试成绩的运用作出明确规定。凡“一府两院”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必须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以考宪法、人大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主,“两院”工作人员以考专业法为主,考试不及格者,暂缓提请会议研究。三是实行任前沟通制度。认真执行县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列席县委常委会制度,对拟任命人员,人大在充分了解县委的意图和考察情况的基础上,及时向县委反馈意见,对有较大争议的人选,建议暂缓使用或提请,努力使党委的意见与决定机关的意见相统一。

二、坚持“四种做法”,严格任中程序

县人大常委会逐步规范任中程序,坚持在常委会会议中实行任中推介、演讲、审议、票决四项制度,切实把好干部“入口关”,不断提高人事任免质量。一是坚持任中推介。正式任免前,常委会组织任命议案提请人向常委会会议全面介绍拟任人员德、能、勤、绩等方面的情况和拟任理由。二是坚持任中演讲。凡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拟任人选,被拟任命人员都要在常委会议上阐述本人的主要工作经历、对拟任职务的思考、完成任务的措施和对人大任命能否通过的态度,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深入的了解拟任人员并作出正确的选择。三是坚持任中审议。在听取提请机关全面介绍情况的基础上,请被任命人员暂时回避,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认真审议,充分发表意见。提请机关对审议中反映的问题不能明确答复的,

暂缓表决。四是坚持任中票决。在任免议案审议中,常委会充分发扬民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并按有关法律规定,赞成票超过一半方可通过任命。同时,被任命干部由县人大常委会向其颁发任命书,并组织进行宣誓仪式,以增强国家意识、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三、建立“四大机制”,加强任后监督

加强任后监督是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命干部勤政为民、廉洁从政的重要手段。为了切实增强干部任后监督的实效,保证权力在监督和制约中健康运行,县人大常委会探索建立了一系列科学、经常、管用的监督考核机制。一是建立调查视察机制。通过人大常委会组织组成人员、办事机构和人大代表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工作视察、调查,及时到部门以及社会层面了解和掌握被任命干部的任职情况,发现在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督促其转变观念,改进工作。二是建立报告机制。凡是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都要定期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包括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以及落实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等。通过报告工作,常委会全面了解被任命人员阶段性工作情况,以帮助监督其更好地履行职责。三是建立在任审计机制。为正确评价任命干部任期内的勤政廉政情况,县人大常委会建立人大任命干部在任审计制度。任命干部在任期内,县人大常委会组织有关工作机构配合审计部门对干部在任期内主要工作指标完成情况和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并将审计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常委会备案。四是建立任后述职评议机制。在任后监督中,县人大不断探索、拓展述职评议的内容、程序和方法,既着重评议述职对象的工作得失、执法情况,又着重对其人大意识及廉洁自律情况展开调查与评议。评议中侧重于整改,落实于跟踪问效,对评议不称职的,依法进行撤职。

实践证明,人大依法做好任免干部和监督工作必须有效把握履职的基本原则、方法,稳妥推进工作创新。我们的体会是:

一、坚持和依靠党委的领导是做好人大人事任免工作的重要保证

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法律赋予人大的职权,行使好人事任免权必须树立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的观念。地方人大在行使任免权过程中要坚决落实党的干部政策,严格按照党对任用干部的政策要求办事,在常委会会议审议过程中,要努力使党委推荐干部的意图和拟任人选通过法定程序得以贯彻落实,这是依靠党委领导和支持进行人大人事任免工作的重要保证。

二、正确处理党委推荐与人大任命的关系是做好人大人事任免工作的关键

地方人大在干部人事任免工作中既要坚持和维护党管干部的原则,又要做到实事求是和依法任免。一方面使党委推荐的合格人选要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所接受,另一方面在任免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尊重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选择。对有较大争议意见的人选,要及时向党委汇报,积极沟通,提出意见和建议,努力使推荐机关的意见与决定机关的意见相统一。

三、努力使人事任免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是做好人大人事任免工作的基础

地方人大常委会要不断完善人事任免的制度和程序,制定专门的人事任免工作办法,以及与其相配套的规章制度,使人事任免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同时,要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办事,周密做好任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认真组织会议讨论和表决,保证人事任免工作富有成效地进行。

四、坚持改革创新是做好人大人事任免工作的动力

为提高人事任免工作的透明度和民主化程度,提高其质量和效率,人大要及时创新和制定一批有关完善人事任免制度的规定,如:任前综合考察制度、法律知识考试制度、任职承诺制度、宣誓制度等,切实增强人事任免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严肃性,树立人大工作权威。

五、加强任后监督是做好人大人事任免工作的延伸

被任命干部履行供职承诺,始终如一当好人民公仆,地方人大常委会加强任职后的监督责无旁贷。要通过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视察、调查、执法检查“三察(查)”活动和述职评议、在任经济责任审计等活动,定期不定期了解被任命干部的情况,加强对其履行职务的监督,促使勤政清廉为人民服务,做到对任命干部长期负责,确保工作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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