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案例分析
担保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乙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5%。
为确保借款合同的履行,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了担保,丙公司(以下简称“担保人”)作为担保人为乙公司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
2019年5月,借款到期,乙公司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甲公司多次催收无果,遂将乙公司和担保人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担保人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担保人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案件分析1. 案件事实(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乙公司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
(3)丙公司作为担保人为乙公司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
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的,视为连带保证。
”2. 案件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
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的,视为连带保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保证责任。
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 案件分析(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乙公司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
(2)丙公司作为担保人为乙公司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丙公司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和担保人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乙公司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
银行担保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银行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已成为支持实体经济的重要手段。
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监管不力等原因,银行担保业务中也存在诸多风险。
本案例将分析一起因银行担保引发的纠纷,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甲公司(借款人)因扩大生产规模,向乙银行申请贷款1000万元。
为降低风险,乙银行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
丙公司(担保人)同意为甲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与乙银行签订了《银行担保合同》。
合同约定,如甲公司不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贷款期限内,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乙银行向丙公司发出《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要求丙公司履行担保责任。
但丙公司以甲公司经营状况恶化、无力偿还贷款为由,拒绝履行担保责任。
乙银行遂将甲公司和丙公司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1. 丙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 乙银行在履行担保责任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四、法院判决1. 丙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本案中,丙公司与乙银行签订的《银行担保合同》中未约定担保范围,因此丙公司应对甲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 乙银行在履行担保责任过程中不存在过错。
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履行对债务人的审查义务,确保债务人有偿还能力。
本案中,乙银行在贷款前对甲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了调查,并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履行了相应的审查义务,不存在过错。
五、案例分析1. 银行担保的法律性质:银行担保是指银行为借款人提供的一种担保方式,旨在降低贷款风险。
根据《担保法》规定,银行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本案中,丙公司提供的担保属于连带责任保证。
2. 担保责任的承担:根据《担保法》规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本案中,丙公司提供的担保属于连带责任保证,即丙公司对甲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合同担保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0万元。
为了保障合同履行,B公司要求A公司提供担保。
A公司遂与C银行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约定C银行对A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合同履行期间,B公司发现A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支付货款,并要求C银行承担保证责任。
二、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A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此,C银行作为保证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判决C银行向B公司支付货款。
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分析1. 合同担保的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据为《担保法》和《合同法》。
《担保法》是我国担保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明确了担保的概念、种类、设立、变更、消灭等基本规则。
《合同法》则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基本规则。
2. 担保合同的性质在本案中,C银行与A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属于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为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与债权人订立的合同。
保证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保证合同是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合同,与债务人无关。
(2)保证合同是债权人对保证人的一种债权,具有独立性。
(3)保证合同是一种担保方式,其目的是保障债权实现。
3. 保证责任的承担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在本案中,A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C银行作为保证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C银行向B公司支付货款。
4. 案例启示本案给我们的启示如下:(1)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担保方式的选择,确保合同履行。
(2)担保人应充分了解保证合同的法律责任,谨慎签订保证合同。
《担保法》案例解析
《担保法》案例解析案例一: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甲公司作为债权人要求乙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合同约定,乙公司违约后,甲公司可以直接向丙公司追偿,而不需通过诉讼程序。
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保证担保是最常见的一种担保方式,保证担保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违约后,甲公司有权直接向丙公司追偿,丙公司作为保证人,承担追偿责任。
这种约定属于债务人与保证人之间的担保关系,符合《担保法》的规定。
然而,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保证担保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后,还可以向其他保证担保人追偿,而不需事先追求担保物权。
因此,甲公司在直接向丙公司追偿后,还可以向乙公司追偿,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可以根据具体协议进行追偿。
案例二: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提供抵押担保。
合同约定,乙公司拥有的房屋作为抵押物。
抵押担保是一种以抵押物来担保债务的方式。
在案例中,乙公司的房屋作为抵押物,用来担保其在借款合同中的债务。
按照《担保法》的规定,抵押人在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有权以抵押物抵销其债权。
甲公司作为债权人,如乙公司未能履行债务,甲公司可以依法行使抵押权,将抵押物拍卖变现,用以偿还债务。
但是,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乙公司履行债务时,甲公司应当将抵押物返还给乙公司。
因此,在乙公司履行债务后,甲公司应当将抵押物返还给乙公司,保证其权益不受侵害。
同时,根据具体情况,甲公司和乙公司还可以根据协议约定其他附加条件,如抵押物的保管和处置等。
案例三: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提供保证人保证担保。
合同约定,保证人保证乙公司在约定期限内履行债务。
保证担保是一种以保证人的承诺来担保债务的方式。
在案例中,保证人作为担保人对乙公司的债务进行担保,保证乙公司在约定期限内履行债务。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保证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履行而追偿的权利,对债权人是不可撤销的。
也就是说,无论债权人是否履行了追偿的权利,这种担保关系仍然有效。
银行担保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由于业务扩张需要资金支持,遂向乙银行(以下简称“乙方”)申请贷款。
甲方为了获得贷款,同意由丙公司(以下简称“丙方”)提供担保。
丙方是一家拥有一定资产规模的企业,同意为甲方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乙银行与甲方、丙方签订了《贷款担保合同》,约定丙方对甲方的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在贷款期限届满后,甲方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乙银行向丙方行使了担保权。
丙方在承担保证责任后,要求甲方偿还其已代为支付的贷款本息。
甲方同意偿还,但以丙方存在过错为由,拒绝支付全部款项。
丙方遂将甲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方偿还其代为支付的贷款本息。
二、争议焦点1. 丙方是否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 甲方是否应当支付丙方代为支付的贷款本息;3. 丙方是否存在过错。
三、法律分析(一)丙方是否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十六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保证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保证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二)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三)保证的方式;(四)保证担保的范围;(五)保证期间;(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本案中,乙银行与丙方签订了《贷款担保合同》,明确了丙方对甲方的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丙方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甲方是否应当支付丙方代为支付的贷款本息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保证义务后,有权向被保证人追偿。
”本案中,丙方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甲方追偿。
同时,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债务人应当偿还保证人代为支付的债务,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因此,甲方应当支付丙方代为支付的贷款本息。
(三)丙方是否存在过错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证人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由保证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丙方在履行保证责任后,向甲方追偿,符合法律规定。
担保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原告:王某被告:张某某、李某某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某、李某某因担保纠纷一案,于2022年3月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王某诉称,其于2018年5月向被告张某某借款10万元,约定年利率为6%,借款期限为1年。
为保证借款的偿还,被告李某某同意为张某某的债务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借款到期后,张某某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王某多次催收无果,故起诉要求被告张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由被告李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张某某辩称,其确实向王某借款10万元,但由于经营不善,导致资金周转困难,故未能按时偿还借款。
关于担保问题,其已向王某承诺还款,故不同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李某某辩称,其虽同意为张某某的债务提供担保,但王某在签订担保合同时未明确告知其具体的担保责任,且其与张某某之间并无恶意串通行为,故不同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法院审理某市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庭审中,原告王某提交了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张某某之间存在借款关系,且被告李某某为该债务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
被告张某某认可借款事实,但辩称其已向王某承诺还款,故不同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李某某则辩称,其与张某某之间并无恶意串通行为,且王某在签订担保合同时未明确告知其具体的担保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被告张某某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担保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本案中,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某虽签订了担保合同,但未明确约定具体的担保责任,故被告李某某的担保行为存在瑕疵。
同时,被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之间并无恶意串通行为,故被告李某某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判决结果某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1. 被告张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8年6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担保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18年1月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甲方将一栋房产出租给乙方,租赁期限为5年,租金为每年100万元。
为保证乙方的按时支付租金,双方约定由丙公司(以下简称丙方)提供担保。
2018年2月,丙方与甲方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丙方对乙方的租金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二、案件经过2018年5月,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
甲方遂向丙方主张担保责任。
丙方以《担保合同》中未约定担保期限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甲方遂将丙方诉至法院。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担保合同是担保人与债权人订立的,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合同。
”本案中,甲方与丙方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丙方对乙方的租金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符合《担保法》的规定。
关于丙方以《担保合同》中未约定担保期限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法院认为,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担保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担保人的名称、住所;(二)债权人的名称、住所;(三)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四)担保的范围;(五)担保期限;(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虽然《担保合同》中未约定担保期限,但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担保合同未约定担保期限的,担保期限为主债权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因此,法院认定《担保合同》中未约定担保期限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
综上,法院判决丙方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即在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的情况下,由丙方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及担保期限的认定问题。
(一)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1. 担保合同的形式《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担保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案中,甲方与丙方签订了《担保合同》,符合《担保法》的规定,因此《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2. 担保合同的主体《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担保合同是担保人与债权人订立的,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合同。
担保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担保法律制度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担保行为,保障债权实现。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担保纠纷案件日益增多,对担保法律制度的研究和案例分析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某担保公司诉借款人李某、担保人王某、张某担保合同纠纷案为例,对担保法律制度进行案例分析。
二、案情简介2016年5月,某担保公司为李某提供500万元的贷款担保,担保期限为3年。
担保合同约定,如李某不能按时偿还贷款,担保公司有权向担保人王某、张某追偿。
2019年5月,李某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贷款。
担保公司遂向王某、张某追偿,但王某、张某以担保合同无效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公司遂将王某、张某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担保合同是否有效?2. 担保人王某、张某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3. 担保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四、案例分析1. 担保合同是否有效?根据《担保法》第7条规定,担保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案中,担保公司、李某、王某、张某签订的担保合同采用书面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担保合同有效。
2. 担保人王某、张某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根据《担保法》第17条规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本案中,担保公司已向王某、张某追偿,王某、张某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3. 担保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18条规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担保公司应当提供担保合同、债务人无力偿还贷款的相关证据。
本案中,担保公司已提供担保合同、债务人无力偿还贷款的相关证据,履行了举证责任。
五、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担保合同有效,担保人王某、张某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公司已向王某、张某追偿,王某、张某应当支付相应的担保费用。
据此,法院判决王某、张某承担担保责任,支付相应的担保费用。
六、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涉及担保法律制度中的担保合同效力、担保责任、举证责任等问题。
担保法律实务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有限公司,为了扩大业务规模,决定在市中心购置一块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
甲公司向乙银行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亿元。
乙银行为了降低贷款风险,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
甲公司找到丙公司,丙公司同意为甲公司的贷款提供担保。
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丙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了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约定,丙公司对甲公司贷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贷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贷款,乙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二、案例分析1.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
但是,如果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也应当有效。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贷款,乙银行要求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因此,需要分析甲公司贷款合同的有效性以及丙公司担保合同的有效性。
2. 案件分析(1)甲公司贷款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贷款合同是甲公司与乙银行之间设立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
甲公司向乙银行申请贷款,乙银行同意贷款,双方签订了贷款合同。
从合同形式和内容上看,甲公司贷款合同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2)丙公司担保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合同是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设立担保关系的合同。
在本案中,丙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丙公司对甲公司贷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从合同形式和内容上看,丙公司担保合同符合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3)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贷款,乙银行要求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由于丙公司担保合同有效,丙公司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但是,丙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甲公司追偿。
3. 案件结论根据以上分析,本案的结论如下:(1)甲公司贷款合同有效,乙银行与甲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
法律担保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张三,男,30岁,某市某区居民,个体工商户。
被告:李四,男,35岁,某市某区居民,某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王五,男,40岁,某市某区居民,某银行信贷部经理。
(二)案件起因张三因经营需要,向某银行申请贷款人民币50万元。
李四作为担保人,自愿为张三的贷款提供担保。
王五作为银行信贷部经理,负责审查李四的担保能力。
在审查过程中,王五未对李四的财产状况进行充分调查,导致李四的担保能力不符合要求。
张三在贷款期限内,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为:李四作为担保人,在张三未能按时偿还贷款的情况下,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三)自愿提供担保。
第二十二条:保证人应当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案件分析1.李四作为担保人,是否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条件?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李四作为担保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以及自愿提供担保。
在本案中,李四作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
同时,李四自愿为张三提供担保,符合担保法的规定。
2.李四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保证人应当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案中,张三未能按时偿还贷款,银行有权要求李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然而,由于王五在审查过程中未对李四的担保能力进行充分调查,导致李四的担保能力不符合要求。
因此,李四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同时,有权向王五追偿。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四作为担保人,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条件,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担保法案例法律解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某市,甲公司因扩大生产规模,向某银行申请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
由于甲公司经营状况良好,银行同意贷款,但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
甲公司找到乙公司作为担保人,并与银行签订了担保合同。
合同约定,如果甲公司不能按时偿还贷款,乙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贷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偿还银行贷款。
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并要求乙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乙公司是否与银行签订了有效的担保合同。
2. 甲公司是否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
3. 乙公司是否具有抗辩权。
三、法律解析(一)关于乙公司是否与银行签订了有效的担保合同根据《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本案中,乙公司与银行签订了担保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故该担保合同有效。
(二)关于甲公司是否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根据《担保法》第21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本案中,银行在贷款到期后,未在保证期间内向甲公司提起诉讼或仲裁,因此,乙公司有权主张免除保证责任。
(三)关于乙公司是否具有抗辩权根据《担保法》第17条规定:“保证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对债务人的债务提出抗辩。
”本案中,乙公司可以基于以下理由提出抗辩:1. 甲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存在无法偿还贷款的风险。
2. 甲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关财务报表,导致银行无法及时了解其经营状况。
综上所述,乙公司有权主张免除保证责任。
四、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乙公司与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有效,甲公司未在保证期间内向银行提起诉讼或仲裁,乙公司有权主张免除保证责任。
同时,乙公司提出的抗辩理由成立。
因此,法院判决乙公司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案例启示本案提醒我们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 确保担保合同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因合同无效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法律担保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5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以1000万元的价格购买乙公司位于某市的房产。
合同约定,乙公司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房产过户给甲公司,甲公司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支付首付款500万元,余款500万元在过户后支付。
为保障甲公司的债权,乙公司同意将房产抵押给甲公司。
2018年6月,甲公司支付了首付款500万元,乙公司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
然而,在过户过程中,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过户,导致甲公司无法按期入住。
甲公司多次催促乙公司过户,但乙公司仍然置之不理。
无奈之下,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履行过户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甲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3. 房产抵押是否有效?三、法院判决1. 乙公司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过户义务,构成违约。
2. 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有权请求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本案中,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履行过户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3. 房产抵押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本案中,乙公司已将房产抵押给甲公司,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房产抵押有效。
四、案例分析1. 法律担保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重要性。
法律担保是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一项重要条款,它能够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降低交易风险。
在本案中,甲公司通过房产抵押,确保了自己在乙公司违约的情况下,能够追回购房款。
2. 违约责任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等条款为违约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
《担保法》案例解析
《担保法》案例解析【案例一】不动产抵押的转让效力【案情】甲公司将自己100亩土地抵押给建设银行用于贷款担保。
在抵押期间内,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转让合同》约定:合同转让价款为7000万元(70万元/亩);甲公司承诺:土地抵押在不影响办理过户手续的前提下办理解押手续并保证该土地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没有被司法机关查封或者被行政机关限制。
同时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
银行得知上述情况后,函告甲公司不得擅自转让抵押物;乙公司在支付了2100万元后,要求办理30亩土地的过户手续。
甲公司既没有解押、也没有协助办理过户。
后甲公司依据《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的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转让合同无效。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依据《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的规定,判决合同无效;二审法院认为转让合同并没有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判决合同有效,并要求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法律解析】1、转让合同是债权文书,是物权变动的依据,本身并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2、在不动产抵押状态下,法律并不限制抵押物的合理流转,目的也是发挥物的效益;3、《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的规定的“不得转让”,是指物权变动,而不是指不能签到合同。
如果甲公司不解押的话,将无法办理土地的过户。
4、如果债权人银行同意的话,可以办理过户登记,然后将土地以乙公司的名义重新办理抵押。
【案例二】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效力2005年12月15日,工商银行与王加德(佳德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王加德因购买商品房向该行贷款48万元,期限自2005年12月15日至2008年12月15日,该笔借款由万佳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同日,抵押人(甲方)佳德公司与抵押权人(乙方)万佳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抵押合同,以该公司3台生产设备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为王加德与乙方签订借款担保做反担保。
担保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因扩大经营规模,需要向某银行贷款500万元。
甲公司找到乙公司,希望乙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乙公司同意提供担保,并与甲公司签订了担保合同。
后甲公司又找到丙公司,希望丙公司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与乙公司共同为甲公司提供担保。
丙公司同意,并与甲公司、乙公司签订了担保合同。
合同约定,若甲公司无法按时偿还贷款,则乙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贷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贷款。
某银行向甲公司催收无果,遂向乙公司和丙公司主张权利。
乙公司和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是因市场环境变化所致,并非其自身原因,因此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某银行遂将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 乙公司和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2. 若乙公司和丙公司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其责任范围如何确定?三、法院判决1. 乙公司和丙公司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连带责任的合同。
”本案中,乙公司和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合法有效,乙公司和丙公司作为保证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2. 乙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本案中,乙公司和丙公司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在甲公司无法偿还贷款的情况下,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乙公司和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甲公司追偿。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担保法律关系,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担保合同的有效性。
本案中,乙公司和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首先,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次,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最后,合同订立过程符合法律规定。
2. 连带责任担保。
本案中,乙公司和丙公司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在甲公司无法偿还贷款的情况下,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担保法律_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男,35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被告李某,男,40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2010年,张某与李某共同经营一家餐饮店,双方约定各出资50万元。
由于李某资金不足,张某同意以其名下的一套房产作为担保,为李某的出资提供担保。
双方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李某在经营过程中如无法偿还债务,张某有权依法处置该房产。
2015年,餐饮店经营不善,李某无法偿还债务。
债权人向张某提出债权主张,要求其履行担保责任。
张某认为,李某在经营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遂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李某之间的《担保合同》。
二、争议焦点1.张某是否应当履行担保责任?2.李某在经营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大过错?三、法院审理过程1.审理阶段(1)一审阶段一审法院受理了张某的诉讼请求,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相关证据,包括《担保合同》、餐饮店的经营记录、李某的经营行为等。
(2)二审阶段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进行了审查,并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复核。
2.判决结果(1)一审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张某以其名下房产为李某的出资提供担保。
由于李某无法偿还债务,张某有权依法处置该房产。
同时,李某在经营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张某应履行担保责任,处置李某名下的房产,以偿还债务。
(2)二审法院判决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合法。
因此,二审法院驳回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四、案例分析1.张某是否应当履行担保责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张某以其名下房产为李某的出资提供担保。
担保法律制度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因资金周转困难,拟向乙银行(以下简称“乙”)贷款人民币5000万元。
乙银行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遂找到丙公司(以下简称“丙”)作为担保人。
丙公司同意为甲公司的贷款提供担保,双方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丙公司对甲公司欠乙银行的5000万元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同时,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人民币5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
在借款期间,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乙银行多次催收无果。
乙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偿还贷款本息,并要求丙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受理了乙银行的诉讼请求。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 丙公司是否可以主张先诉抗辩权?3. 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三、案例分析(一)关于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应当约定保证方式。
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因此,丙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关于丙公司是否可以主张先诉抗辩权根据《担保法》第二十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本案中,丙公司作为连带保证人,不得主张先诉抗辩权。
(三)关于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担保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担保法律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在保障债权实现、促进经济交易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担保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担保法律风险时常出现,给当事人带来经济损失。
本文将通过几个典型的担保法律案例,分析担保法律风险的产生原因、防范措施以及应对策略,以期对担保法律实践提供有益的借鉴。
二、案例一:担保合同无效引发纠纷【案情简介】甲公司因经营需要,向乙银行贷款1000万元。
甲公司以其名下的一套房产作为抵押物,并与乙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
同时,甲公司邀请丙公司作为担保人,签订了担保合同。
在贷款期间,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乙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偿还贷款及利息,并要求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乙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丙公司作为担保人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案例分析】本案中,担保合同无效的主要原因在于甲公司未依法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
在签订抵押合同前,甲公司应确保抵押物权属清晰,避免因抵押物权属问题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此外,乙银行在签订抵押合同时,也应尽到审慎审查义务,避免因担保合同无效而承担不利后果。
【防范措施】1. 确保抵押物权属清晰,避免因抵押物权属问题导致担保合同无效;2. 审慎审查抵押物的权属证明,确保抵押物合法、有效;3. 在签订担保合同时,明确约定担保责任范围、期限等条款,避免因合同条款不明确而产生纠纷。
三、案例二:保证人滥用担保权引发纠纷【案情简介】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500万元,丙公司作为保证人。
在贷款期间,甲公司经营状况恶化,无法偿还贷款本息。
乙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偿还贷款及利息,并要求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丙公司滥用担保权,应承担部分担保责任。
【案例分析】本案中,丙公司作为保证人,在甲公司无法偿还贷款的情况下,未积极采取措施维护乙银行的债权,反而滥用担保权,导致乙银行债权受损。
根据《担保法》规定,保证人应当履行保证义务,不得滥用担保权。
担保法案例法律解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因经营需要,向某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申请贷款。
贷款银行同意借款人贷款请求,双方签订《贷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000万元,贷款期限为3年,利率为年利率5%。
同时,借款人向贷款银行提供其名下的一套房产作为抵押物,并签订了《抵押合同》。
贷款合同签订后,借款人按约定向贷款银行支付了首期贷款。
然而,借款人在贷款期间,由于经营不善,导致资金链断裂,无力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贷款银行在多次催收无果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借款人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并就抵押房产实现抵押权。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借款人是否具备还款能力?2. 抵押物是否合法有效?3. 贷款银行是否已尽到催收义务?4. 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三、法律解析(一)借款人是否具备还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本案中,借款人在签订贷款合同后,未按照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
关于借款人是否具备还款能力,法院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1. 借款人是否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2. 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状况;3. 借款人的信用记录;4. 借款人是否已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经营状况。
根据以上因素,法院认为,借款人虽具备一定的还款能力,但因其经营不善,导致资金链断裂,故不能认定其具备还款能力。
(二)抵押物是否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抵押物应当是合法、有效的财产。
”本案中,借款人以其名下的一套房产作为抵押物,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抵押物的合法性,法院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1. 抵押物是否属于借款人所有;2. 抵押物是否已经登记;3. 抵押物是否存在权利瑕疵。
根据以上因素,法院认为,本案中的抵押物合法有效。
(三)贷款银行是否已尽到催收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贷款银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借款人进行催收。
担保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0年,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因经营需要,向乙银行(以下简称“乙方”)申请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
乙方同意向甲方发放贷款,但要求甲方提供担保。
甲方遂找到丙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作为担保人,与乙银行签订了《担保合同》。
合同约定,丙方为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担保期限自2010年6月1日至2015年6月1日。
2011年,甲方因经营不善,无法按时偿还贷款。
乙方遂向丙方主张担保责任。
丙方认为,甲乙双方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导致丙方陷入错误认识,故不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乙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丙方是否构成欺诈?2. 丙方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三、案件分析(一)关于丙方是否构成欺诈1. 案件事实在诉讼过程中,乙方提交了甲乙双方签订的《担保合同》、甲公司向乙银行申请贷款的相关材料、甲公司经营状况的相关证据等。
丙方则认为,甲乙双方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存在以下欺诈行为:(1)甲方在申请贷款时,未如实披露其经营状况,隐瞒了公司负债累累、经营困难的事实;(2)乙方在审查贷款申请时,未尽到审查义务,未核实甲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3)乙方在签订《担保合同》时,故意隐瞒担保责任范围,导致丙方陷入错误认识。
2. 案件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在本案中,丙方主张甲乙双方存在欺诈行为,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首先,关于甲方未如实披露经营状况的问题,丙方仅凭甲公司负债累累、经营困难的事实,不能证明甲方存在欺诈行为。
因为甲公司负债累累、经营困难并不一定意味着其存在欺诈行为。
其次,关于乙方未尽审查义务的问题,丙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乙方在审查贷款申请时存在故意隐瞒或未尽审查义务的行为。
最后,关于乙方故意隐瞒担保责任范围的问题,丙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乙方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存在故意隐瞒担保责任范围的行为。
担保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某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申请贷款1000万元。
为确保贷款的安全,开发商找到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担保公司同意为开发商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与银行签订了《担保合同》。
合同约定,如开发商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担保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贷款到期后,开发商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银行遂向担保公司主张担保责任,要求其偿还1000万元贷款及相应利息。
担保公司认为,其与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合法有效,但开发商在贷款期间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其无法履行担保义务。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担保合同的效力2. 担保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 开发商的违约行为是否影响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三、法院判决1. 关于担保合同的效力法院经审理认为,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与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因此《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2. 关于担保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认为,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担保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担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担保义务。
本案中,担保公司与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合法有效,且双方均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由于开发商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关于开发商的违约行为是否影响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法院认为,开发商在贷款期间存在违约行为,但这并不影响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
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担保人因担保合同承担连带责任的,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因此,担保公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向开发商追偿。
四、案例分析1. 担保合同效力问题本案中,担保合同的效力是争议的焦点之一。
法院认为,担保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因此认定其合法有效。
这表明,在担保合同签订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合同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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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于2001年10月5日签订一借款合同,丙作为担保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
合同约定乙得还款日期为2002年2月5日,到期未还由丙对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2001年12月1日,甲、乙双方经协商将还款期延至2002年4月5日,并通知丙,丙对此未置可否。
2002年5月1日,甲因乙未按期还款而首次要求丙偿还借款本息。
根据上述案情,请判断下列说法就是否正确。
1、就保证范围而言,丙对本金得利息不承担保证责任。
2、由于丙对延期还款期未置可否,故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根据约定得保证方式,甲应该先向乙主张权利后才能向丙主张权利。
4、若丙不同意变更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利得保证期间止于2002年8月5日。
5、若丙书面同意变更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利得保证期间止于2002年10月5日。
1、正确。
根据合同约定,到期未还由丙对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得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与实现债权得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得,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得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得,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错误。
根据《担保法》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为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得,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得或者法律规定得期间。
3、错误。
合同约定得就是承担“连带责任”。
丙承担得就是“连带责任保证”,而非“一般保证”。
只要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得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没有履行债务得,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4、正确。
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得,法律规定得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5、正确。
理由同上。
补充一条:保证合同应当以书面订立。
根据此规定,丙书面同意,变更有效期有效。
甲将自己所有得三间房子出租给乙。
甲因做生意缺少资金,对乙表示愿将此三间房子出卖。
乙愿意购买,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价格为6万元,同年12月底以前交清房款。
不久,乙依约交清了房款。
甲得朋友丙听说此事,愿意 7万元购买此房。
于就是,甲告知乙,房价提至7万元,若乙补交l万元,则房子卖给乙,否则,房子卖给丙。
乙坚决反对提价,认为自己早已交清房款,房子已经属于自己所有,甲既无权要求再补交房款,也无权将房子卖给丙。
1个月后,甲将房子以7万元卖给了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丙以自己就是房屋所有人为名,要求乙腾房。
乙认为自己买房在先,而且房子得租期未到,因此拒绝腾房。
问:(1)乙就是否取得了这三间房得所有权?(2)丙要求乙腾房就是否合法?答案(1)乙没有取得所有权。
不动产得所有权以登记生效,虽然甲乙已签署了合同,并且该合同成立,但没有登记,只就是在她们之间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
丙取得所有权。
ﻫ (2)如果租赁期届满,丙有权依所有权可要求乙腾房。
如果未届满,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得原则,不能要求乙腾房,租赁合同仍然有效。
ﻫ二、甲经营需十七万元进货款,经协商,乙同意借给甲十七万元,借款期六个月,但要甲提供借款抵押。
甲得好朋友丙愿以自己得房产作为甲得借款抵押物,并与乙签订了以房屋作为借款抵押物得合同,但未进行登记。
由于经营不善,六个月期满甲无钱归还借款,乙持借款抵押合同找到丙,要求丙按合同履行,丙认为借款人就是甲,与己无关。
无奈,乙将丙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丙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问:丙就是否应该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答案,抵押合同未生效。
根据担保法规定,不动产得抵押应当登记生效。
三、甲、乙于2001年10月5日签订一借款合同,丙作为担保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
合同约定乙得还款日期为2002年2月5日,到期未还由丙对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2001年12月1日,甲、乙双方经协商将还款期延至2002年4月5日,并通知丙,丙对此未置可否。
2002年5月1日,甲因乙未按期还款而首次要求丙偿还借款本息。
根据上述案情,请判断下列说法就是否正确。
1、就保证范围而言,丙对本金得利息不承担保证责任。
2、由于丙对延期还款期未置可否,故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根据约定得保证方式,甲应该先向乙主张权利后才能向丙主张权利。
4、若丙不同意变更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利得保证期间止于2002年8月5日。
5、若丙书面同意变更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利得保证期间止于2002年10月5日。
答案1、正确。
根据合同约定,到期未还由丙对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得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与实现债权得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得,按照约定。
2、错误。
根据《担保法》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为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得,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得或者法律规定得期间。
ﻫ3、错误。
合同约定得就是承担“连带责任”。
丙承担得就是“连带责任保证”,而非“一般保证”。
只要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得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没有履行债务得,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4、正确。
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得,法律规定得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ﻫ5、正确。
根据此规定,丙书面同意,变更有效期有效。
四、某乡镇企业为购置设备,向银行贷款30万元,企业以自有工具车一辆作抵押(评估价10万元),另由乡财政所作保证。
贷款到期后,企业仅归还15万元,其余贷款及利息无法偿付,为此,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乡财政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ﻫ问:1、乡财政所就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2、法院对此案应作如何处理?3、如果保证人不就是乡财政所,而就是B公司,但保证方式没有约定,该案应当如何处理?如果保证期间没有约定,又该如何处理?答案1、乡财政所不承担保证责任,属于无效担保。
根据《担保法》规定,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担保者外,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
2、根据《担保法解释》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得,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得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得1/2。
本案中主合同有效,债权人应当知道担保人财政所不具备担保资格,属于有过错,而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为30-15-10=5万元,所以乡财政所承担民事责任最多只有2、5万元。
3、保证方式未约定,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未约定,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六、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1年5月20日签订了设备买卖合同,甲为买方,乙为卖方。
双方约定:ﻫ(1)由乙公司于10月30日前分二批向甲公司提供设备10套,价款总计为150万元;(2)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定金25万元;(3)如一方迟延履行,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ﻫ(4)由丙公司作为乙公司得保证人,在乙公司不能履行债务时,丙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合同依法生效后,甲公司因故未向乙公司给付定金。
7月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了3套设备,甲公司支付了45万元货款。
9月,该种设备价格大幅上涨,乙公司提出变更合同,要求将剩余得7套设备价格提高到每套20万元,甲公司不同意,随后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
11月1日,甲公司仍未收到剩余得7套设备,从而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生产,并因此遭受了50万元得经济损失。
于就是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增加违约金数额并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要求丙公司履行一般保证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ﻫ(1)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25万元定金就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2)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就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3)甲公司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依法能否成立?说明理由。
ﻫ(4)甲公司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依法能否成立?说明理由。
ﻫ(5)丙公司在什么条件下应当履行一般保证责任。
答案1、合法。
ﻫ我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得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得额得百分之二十。
”本案中主合同标得额得20%为30万元,25万元得定金在此限额之内。
ﻫ2、不合法。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当事人可以解除单方面主张解除合同得五种情形:ﻫ(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得;ﻫ(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得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她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得;(五)法律规定得其她情形。
本案中甲公司没有同意乙公司变更合同得要求,同意也不具备解除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所列举得情形,乙公司无权解除合同。
ﻫ3、可以成立。
ﻫ虽然违约金得数额就是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约定明确得,但原约定得20万元违约金显然低于甲公司因对方违约造成得50万元损失,依据我国《合同法》“约定得违约金低于造成得损失得,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ﻫ4、能依法成立。
依据我国《合同法》:“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得,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ﻫ5、依据我国《担保法》丙公司作为一般保证得保证人,只有在主合同纠纷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乙公司得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才对债权人甲公司履行保证责任。
王某向新业公司购买生产原料一批,合同价款20万,双方约定新业公司交货后3个月王某再付款。
同时,王某以自己所有得一辆汽车(价值30万元)做抵押,约定如王某到期不能还款,则这辆汽车归新兴公司所有。
为此,双方签定了抵押合同但未向有关机关办理抵押登记。
此后,王某又将该车质押给朋友吴某,向吴某借款15万元。
质押期间,吴某开车与人相撞,造成车辆得严重毁损,花费修理费4万元。
但当车修好后,修理厂却要求吴某必须同时将以前曾欠修车厂得2万元付清。
吴某拒绝,于就是修车厂留置了该车辆。
请根据上述案例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1、王某与新业公司得抵押合同效力如何?ﻫ2、如王某到期不能还款,新业公司能否取得车辆所有权?3、王某与吴某得质押合同效力如何?ﻫ4、修理厂留置车辆得行为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5、车辆修理费4万元应当由谁承担?6、假设王某到期无力清偿,新业公司与吴某应如何实现债权?答案1、抵押合同有效,但因为没有登记备案故不得对抗第三人。
抵押合同中关于逾期不能还款,汽车直接归新兴公司得约定无效。
2、不能3、有效ﻫ4、合法ﻫ5、修理费用吴某承担ﻫ6、抵押合同未登记故不得对抗质押权人故受偿顺序为留置权人质押权人抵押权人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千万元得精密机床闲置。
该公司董事长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
合同规定,精密机床作价950万元,甲公司于10月31日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10天内付清款项。
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经营得经营状况恶化.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予以拒绝。
又过了一个月乙公司得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就是提出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