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最新版】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保证评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评审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评审时,参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评审的专家,应是进入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评审专家库的专家。
第三条评审单位组织评审专家,应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评审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样的办法确定。
第四条评审单位应当负责安排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期间的食宿、交通,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评审专家报酬。
评审专家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评审专家的工作,为其参加评审活动创造条件。
第二章评审专家第五条评审专家是指从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第六条评审专家基本条件:(一)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从事水土保持或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有判别把握较大技术问题的能力。
(二)对国内、省内水土保持及相关专业领域的发展有一定了解,熟悉国家和省水土保持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掌握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相关的技术规程规范及相关技术文件;熟悉相关行业开发建设项目的工程组成、施工方法与工艺,熟悉产生水土流失的因子调查与分析,能够提出相应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三)主持或参加过水土保持或相关专业领域市级以上项目的规划、设计、研究,有参加2项市级以上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或审查工作经历。
(四)年龄在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状况良好,能参加现场考察和相关技术评审工作。
(五)思想作风正派,能够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第七条满足条件的专业人员,均可申请进入评审专家库,经水利厅组织审查通过后获得评审专家资格。
第八条评审专家申请程序:(一)本人提出申请;(二)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省水利厅;(三)省水利厅组织评审,并对具备资格的申请人进行相关知识培训。
有关评审、培训过程和结果应有书面记录。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一、总则:二、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各类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工作。
三、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程序:1.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提交给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2.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土壤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3.主管部门应对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审查,并依法对方案进行审批或要求项目单位进行修改完善。
4.审批过程中,主管部门应与项目单位进行充分沟通,明确方案中的技术细节和具体要求。
5.主管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项目单位。
四、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的内容和要求:1.水土保持方案应包括项目建设对土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影响评价、防治措施和监测预警机制等方面的内容。
2.水土保持方案应明确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土壤侵蚀和水土流失的具体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治措施。
3.水土保持方案应提供详细的技术方案和工程设计,确保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4.水土保持方案应具备可行的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土壤侵蚀和水土流失问题。
5.水土保持方案应根据项目的不同阶段和性质,分别提出相应的防治措施,并明确责任主体和管理机制。
五、监督和管理:1.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已审批通过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项目单位按照方案要求进行施工和管理。
2.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水土保持方案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方案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3.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主管部门应及时向项目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六、处罚措施:对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水土保持方案要求的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有权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附则:以上即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2005年修订)》的内容,旨在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管理,保护土壤资源和生态环境。
通过严格审批程序和监督管理,确保项目单位在开发建设过程中能够有效防止土壤侵蚀和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024年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2024年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____年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____年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审批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水土保持方案是指在开发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影响水土资源的因素进行科学评价和调控措施的规划和设计,以减少水土流失,维护生态环境稳定。
第四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确定水土保持目标、控制措施和监测评价方法。
第五条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强对____年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水土保持方案编报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并按照要求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
第七条相关单位应积极参与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审批和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第二章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第八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应按照项目建设单位的责任划分进行,明确编制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第九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应收集、整理和分析项目区域的水土资源资料,评估项目建设对水土资源的影响。
第十条水土保持方案应在项目前期阶段编制,充分考虑项目的水土条件和环境特点,科学确定项目的水土保持目标。
第十一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应注意结合项目的水土条件和环境特点,科学规划控制措施,减少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二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应规划监测评价方法,明确监测内容和监测指标,为后续的监测评价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完成后,应经项目建设单位审核,并报所在地区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第十四条所在地区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审查水土保持方案时,应注重方案的可行性、科学性和合理性。
2023年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2023年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2023年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管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工作,保护和改善土地资源,维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2023年全国范围内的开发建设项目,包括土地开发、房地产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工作。
第三条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按照科学规划、综合治理、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原则,保护水土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建设良好的生态环境。
第四条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应当确保程序合法、材料真实可靠、技术有效可行、守法守规。
第五条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应当遵循科学性、环保性、可行性和社会公众参与性原则。
第六条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由环境保护部门和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受地方政府委托负责的,委托方应当加强对其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经环境保护部门和规划建设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的程序第八条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应当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项目立项。
项目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提出项目立项申请,明确项目范围、规划目标和建设内容。
(二)方案编制。
编制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环境要求,制定相应的水土保持方案。
(三)方案审查。
环境保护部门和规划建设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方案修改。
编制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和建议,对水土保持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五)方案批复。
环境保护部门和规划建设部门对修改后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批复。
第九条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程序应当公开、公平、透明。
编制单位应当将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审查、修改、批复等程序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审批应当充分考虑项目所在地的环境特点、自然资源状况、生态保护要求等因素,确保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水土保持管理第十一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方案。
2023年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2023年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2023年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审批和管理,保护土壤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2023年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审批和管理。
第三条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根据开发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地理条件编制,经专业水土保持机构编制,并经土地资源管理、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审批。
第四条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具备科学性、可行性和实施性,在项目的全生命周期内有效进行监测、评估和调整。
第五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审批和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充分保障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
第二章编报管理第六条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应当按照编制规范和技术指南进行,包括项目背景、土壤资源调查、水土流失风险评估、防治对策和保护措施等内容。
第七条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编制工作。
第八条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综合考虑项目的环境影响、社会效益和经济可行性,合理配置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九条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公众的意见,接受相关专家的评审和建议,并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十条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完成后,应当通过网络平台或其他途径向公众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和评价。
第三章审批管理第十一条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应当由土地资源管理、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进行,按照相应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十二条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审核水土保持方案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对不符合要求的部分进行修改要求,并予以说明。
第十三条审批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告知编制单位和项目申请人。
第十四条审批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跟踪管理机制,加强对审批决策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
第四章管理监督第十五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管理具体实施由项目申请人负责,同时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六条项目申请人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方案的要求进行建设,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水利部令第5号)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公布根据2005年7月8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申报、审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计委、水利部、国家环保局发布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篇章,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
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参加。
第四条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凡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
第五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并由有关行业组织实施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该行业组织制定。
第六条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所需费用应当根据编制工作量确定,并纳入项目前期费用。
第七条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办理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项目立项审批或者核准(备案)等其他有关手续。
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年修订
4】国家法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公布根据2005年7月8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申报、审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计委、水利部、国家环保局发布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 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幵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 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第三条 幵发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经批准的水 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篇章,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
初步设计审 查时应当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参加。
第四条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凡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幵发建设 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幵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 告表。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幵发建设 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
第五条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幵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并由有关行业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所需费用应当根据编制工作量确定,并纳入项目前期费用。
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幵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办理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项目立项审批或者核准(备案)等其他有关手续。
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门备案。
水保方案编制行政审批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跨地区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审批流程
可研、平面图 委托编制单位 送审稿送审
报批稿报审
协助编制单位 进行修改
开评审会
交水保费
拿批复、完成
所谓编制单位,是指取得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
的中介机构。
专家组
6、出具专家组审查意见及修改意见; 7、通过,会议结束。
审查要点
析主体工程设计的合理性,不能任意更改征占 地面积,符合实际情况及相关规范要求。 2 )对主体工程的土石方方案必须进行认真分析,一定区 域内有大量弃方和需方的两个以上项目进行结合;河道内 严禁建设弃渣场。 3)重大变更项目需要重新编制、重新审批。 4 )水土保持方案必须与主体工程规模一致,不能将一个 项目拆分为多个子项目分别编制方案。 5 )项目选线选址不得占用大量基本农田,项目选址占用 大量基本农田的必须进行调整。 6 )外购取料场必须是国家认定的,即有合法的手续,不 能以破坏其他区域的代价治理项目区。 7)报告书的条理性要好。
上的开发建设项目或者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国务院水行政 主管部门审批。中央立项,征占地面积不足五十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五十万立 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地方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相应
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屏 幕
主 持 人
编制单位
设计单位
建设单位
会议流程
1、推选专家组长;
2、建设单位人员需要对项目概况及前期进展情况进行介绍; 3、设计单位需要对工程总体布局及与水土保持有关的设计情况 进行介绍; 4、编制单位对建设项目报告方案编制情况进行汇报介绍;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一、项目背景及目标1.项目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开发建设项目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然而,这些项目在推动经济增长的同时,也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水土流失。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水土保持方案至关重要。
2.项目目标(1)确保开发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控制。
(2)通过实施水土保持措施,改善项目区的生态环境,提高土地利用率。
(3)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监测体系,为项目实施提供科学依据。
二、水土保持措施1.工程措施(1)土地整治在项目区内进行土地整治,包括平整土地、修建梯田、挖掘排水沟等,以减少地表径流,降低水土流失风险。
(2)植被恢复对项目区内的裸露土地进行植被恢复,选择适应当地环境的植物种类,提高植被覆盖率,增强土壤抗侵蚀能力。
2.生物措施(1)退耕还林还草在项目区内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增加植被面积,提高土壤保持能力。
(2)生态护坡对项目区的坡面进行生态护坡,采用植物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的方式,提高坡面稳定性。
3.管理措施(1)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管理制度制定水土保持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水土保持措施的有效实施。
(2)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多种渠道开展水土保持宣传教育,提高项目区群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三、水土保持方案编报1.编报内容(1)项目概况(2)水土保持目标(3)水土保持措施(4)水土保持投资概算(5)水土保持效益分析2.编报程序(1)项目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2)项目单位报请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3)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审批四、水土保持方案审批1.审批依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依据主要包括:(1)水土保持法律法规(2)水土保持技术规范(3)项目区实际情况2.审批程序(1)项目单位提交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2)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审批决定(4)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批结果进行公告五、水土保持方案实施与监管1.实施主体水土保持方案实施主体为项目单位。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管理,保护土地资源,促进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编报、审批和管理。
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项目性质、规模和环境特点,科学合理地确定水土保持目标和措施。
第四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经过技术论证和专家评审,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各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审批和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二章编报程序第六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应当由项目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负责。
第七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的基本情况和规模;(二)项目可能产生的水土保持问题的分析;(三)水土保持目标的确定;(四)水土保持措施的选择和布置方案;(五)水土保持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六)水土保持工程的运行和维护管理方案;(七)水土保持监测和评价方案;(八)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八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应当根据项目的性质和规模,进行科学论证和评估,确保可行性和科学性。
第九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经专家评审,并提交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依据项目的性质和规模,分为市级和县级审批。
市级审批的项目由省级水土保持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县级审批的项目由地市级水土保持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一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应当秉承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审批机关应当依法对方案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结果应当明确,不得含糊其辞,对不合格的方案应当予以退回,并说明退回原因。
第三章管理措施第十三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应当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不得私自变更。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管,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制定本规定。
二、编报程序1.项目开发单位在进行项目建设之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管理:1.1提交申报材料:项目开发单位应当向水土保持主管部门提交水土保持方案编报的申请材料,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土地利用计划、工程设计方案等。
1.3专家评审:水土保持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水土保持方案进行评审,对方案的科学性、可靠性进行评判,并形成评审报告。
1.4审批决策:水土保持主管部门根据技术审核和专家评审的结果,对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审批决策,即批准或者驳回。
三、审批标准1.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水土保持政策、法律法规的要求。
2.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进行土地利用规划、防治措施的选取等工作。
3.水土保持方案应明确责任主体,包括项目开发单位、施工方、监理单位等,并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4.水土保持方案应明确监测和评估体系,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水土保持工作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及时调整和改进措施。
5.水土保持方案应进行社会公众参与,听取公众意见,提高方案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四、审批决策1.水土保持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批标准,对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审批决策,并及时向项目开发单位和相关部门通报结果。
2.对于审批通过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主管部门应向项目开发单位颁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证明,并保留备案。
3.对于审批驳回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主管部门应当向项目开发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并要求重新提交。
五、监督管理1.水土保持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已审批通过的水土保持方案的监督管理,确保方案的有效实施。
2.水土保持主管部门应制定监测评估制度,定期对项目的水土保持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3.水土保持主管部门应当对违反水土保持方案的行为进行处罚,并及时纠正和修复。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一、背景为确保开发建设项目的可持续发展,保护土壤、水资源、生态环境,防止自然灾害和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及管理工作。
三、责任部门1.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全国范围内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有关标准、规划的制定、审批管理工作;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有关标准、规划的制定、审批管理工作;3.国务院水利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主管部门负责支持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审批及实施管理工作。
四、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要求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必须与相关环境保护、水利、土地管理和规划等部门有关规划、监管要求和工程设计、施工、于运营等各个阶段有机结合;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要根据项目的建设规模、性质、区域地理条件和现状、预期的生态环境要求和风险评估结果等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项目施工过程中的水土保持措施;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要规定监测和评估措施,安排行为和效果检查,以及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等。
五、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程序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单位应当提交完整的所有必要的材料,包括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
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单位应当与主管部门进行交流和协商,了解审批要求,以及如何满足审批要求。
3.主管部门应根据提交的所有材料进行水土保持方案的评估和审批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发放批准文件,并由编报单位负责实施。
六、水土保持方案实施管理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方案,严格执行涉及水土保持的各项措施和要求,确保完成建设任务,达到生态环境要求。
2.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常规监测与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或提出建议,与编报单位和主管部门保持沟通协调。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水利部【发布文号】水利部令第24号【发布日期】2005-07-08【生效日期】2005-07-0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公布根据2005年7月8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申报、审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计委、水利部、国家环保局发布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篇章,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
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参加。
第四条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凡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
第五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并由有关行业组织实施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该行业组织制定。
第六条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所需费用应当根据编制工作量确定,并纳入项目前期费用。
第七条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办理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项目立项审批或者核准(备案)等其他有关手续。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申报、审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计委、水利部、国家环保局发布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前期勘测设计工作。
第三条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开垦荒坡地、申请采矿、以及其他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四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生产建设单位负责。
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必须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八条规定、“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提纲、《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及国家、部门现行有关规范进行。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提纲及“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见附件一、二。
第六条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所需费用应当根据编制工作量确定,并纳入项目前期费用。
第七条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项目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后,方能办理其他批准手续。
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央审批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桂水水保〔2008〕6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和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活动的开发建设项目,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第三条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凡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
第四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开发建设项目业主负责。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必须持有自治区水利厅颁发的《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人员,必须持有自治区水利厅颁发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第五条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所需费用由开发建设项目业主承担,并根据编制工作量确定,纳入生产、建设项目前期费用。
第六条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自治区审批、核准和备案,且征占地面积在1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或者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征占地面积不足10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0万立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市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2023年1月17日水利部令第5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和审批、方案实施、设施验收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水利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全过程水土保持管理,优化施工工艺和时序,提高水土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及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编报和审批第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本办法所称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在生产建设过程中进行地表扰动、土石方挖填,并依法需要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
第六条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和能力的单位编制。
开展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技术评审、监督检查的部门和单位不得为生产建设单位推荐或者指定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
第七条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
征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征占地面积0.5公顷以上、不足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1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一、总则为做好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开发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扩建、农田开垦等项目。
三、编报要求1.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应通过专业机构编制。
2.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应依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包括项目用地的地形、水文地质条件等。
3. 水土保持方案应包含项目用地的水土保持设计方案、技术措施等内容。
4. 水土保持方案应明确责任主体,并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进行施工和监管。
5.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应充分考虑项目的环境影响和社会效益,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查。
四、审批程序1.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应在项目立项时提出,并提交给相关主管部门。
2. 相关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水土保持方案后,及时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编制要求。
3. 符合要求的水土保持方案,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未符合要求的水土保持方案,应要求编制机构进行修改,并重新提交审查。
4. 项目立项时未提供水土保持方案或审批不通过的项目,不得开展施工和建设。
5. 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在项目施工前进行公示,并留存相关部门备案。
五、监督管理1. 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的监督管理,包括项目施工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工程验收等。
2.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施工和监管单位应当定期向相关主管部门报送工作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六、责任追究1. 对未按照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应予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造成环境损害的,应依法进行赔偿。
2. 对未按照水土保持方案施工或未按照要求进行监管的单位,应追究其责任,并视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七、附则1. 涉及国家重点工程、重大工程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履行特殊审批程序。
2.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应根据不同地区、不同项目进行细化,相关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相关规定和程序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规定及办理程序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是针对开发建设项目过程中造成的水土资源损害,从保护生态、保护自然景观、水土保持的角度论证主体工程设计不合理性,从主体工程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查找缺陷,补充和完善水土保持设计,并对主体设计提出的修改和完善建议,以达到最大限度地保护生态、控制扰动范围、减少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快速有效修复生态系统的目的。
其主要作用是要克服单纯从工程经济性和施工方便的角度考虑问题,从保护地貌植被、生物链和有利于植被恢复的角度,合理设计各类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及临时措施,保护水土资源,从而减少水土流失。
一、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有以下规定: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24号令)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公布根据2005年7月8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水利部24号令)》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申报、审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计委、水利部、国家环保局发布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篇章,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
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参加。
第四条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凡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
第五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并由有关行业组织实施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该行业组织制定。
第六条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所需费用应当根据编制工作量确定,并纳入项目前期费用。
第七条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办理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项目立项审批或者核准(备案)等其他有关手续。
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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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申报、审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计委、水利部、国家环保局发布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篇章,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
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参加。
第四条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凡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
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
第五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并由有关行业组织实施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该行业组织制定。
第六条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所需费用应当根据编制工作量确定,并纳入项目前期费用。
第七条水土保持方案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开发建设项目方可开工建设。
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央立项,且征占地面积在5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
50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或者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中央立项,征占地面积不足50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50万立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地方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相应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跨地区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向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各一式三份。
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审查,或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或者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但是,技术评审时间除外。
对于特殊性质或者特大型开发建设
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审查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条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的审批条件如下: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二)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
(三)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
(四)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
(五)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
(六)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第十一条经审批的项目,如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等发生变化时,项目单位或个人应及时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本规定的程序报原
批准单位审批。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设计、施工。
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第十三条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进行施工准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当事人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可行使本规定中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