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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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汉代的法律制度

第五章汉代的法律制度

春秋决狱典型判例一则:假冒太子刘据一案 汉召帝,名弗陵,汉武帝少子。公元前95~前 74年。亲贤臣,远小人,内修德政,外和匈。 史称“昭宣中兴”。 首先,春秋决狱使得原来的刑法处理人道化, 蕴含对人性的关爱,消解汉律的残酷和冷峻。 其次,春秋决狱弥补了成文法的不足,是判例 法灵活运用的一种形式。 再次,春秋决狱提供了法律解释的途径,给予 司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第一节 汉代法律指导思想的变化
一、汉初的政治形势与道家黄老学派“无为 而治”的思想。
秦王朝在“灭诸侯,成帝业,为天下一统”时, 令行禁止,风行万里,法制虽有严酷,但在社会承受 的范围内运行。 但实现统一的秦王朝,违背了“礼法以时而定, 制令各顺其宜”,“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 的法家精神,违背社会经济发展规律。
第五节 汉代的司法制度
一、主要司法机关
中央审判机构由皇帝、丞相、御史大夫和廷尉 组成。 廷尉设卿一人为长官,属官有正、左右监。汉 武帝曾赋予尚书以司法审判权。
地方司法机关基本上是郡、县二级,郡守、县 令兼理司法,郡设决曹掾,是专职的司法官吏, 审理一般案件,最后由郡守裁决。
二、诉讼制度 1、告劾 “告劾”即起诉,一是当事人直接到官府 告诉;一是由政府官吏察举非法、举劾犯罪。 在汉代,一般应按司法管辖逐及告劾,但蒙受 冤狱,也可越级上书中央司法机关申冤,这叫 “诣阙上书”。阙:宫阙,中央司法机关所在 地。
第四节 汉代的行政、民事、经济制度
一、行政制度
汉代与行政有关的法律有:《附益律》 》—系 抑制诸侯势力的法律;抑制《尚方律》—系抑制官 吏私自提高品级待遇的法律;《史律》—系规范史 官撰写 史书的法律;《上计律》—系考核官吏的法 律;《汉官旧议》—系规定官制的法律,等等。

5第五章 汉代的法律制度

5第五章 汉代的法律制度

(二)地方行政体制
1、郡国并行制(汉初) 郡国并行制(汉初) 2、削藩 汉景帝:晁错“削藩” (1)汉景帝:晁错“削藩” 汉武帝: 推恩令” (2)汉武帝:“推恩令” 附益律》 阿党附益之法) 左官律》 《附益律》(阿党附益之法)、《左官律》 —基本解除封国对中央的威胁 由郡、县两级到州、 县三级制(东汉) 3、由郡、县两级到州、郡、县三级制(东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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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得相首匿 首匿: 首匿:首谋隐匿 在直系三代血亲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罪外, 直系三代血亲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罪外, 之间 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 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 其中: 其中: 卑幼首匿尊长,不负刑事责任; 卑幼首匿尊长,不负刑事责任; 尊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 尊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也不负刑 事责任。 事责任。
第五章 汉代的法律制度
本章重点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儒法合流与封建法制的发展 第三节 汉代法律的主要内容 第四节 汉代的司法制度 思考题
1
本章重点
汉代主要法律形式 及相互关系 汉代法律的儒家化 汉代的刑罚改革 汉代的司法制度
2
第一节 概

汉代法制的特点: 汉代法制的特点: 西汉统治者从杂用各家学说到独尊儒术, 一、西汉统治者从杂用各家学说到独尊儒术,逐步 确立了“德主刑辅” 确立了“德主刑辅”的法制指导思想 形成了以律为主体、 二、形成了以律为主体、多种法律形式并存的法律 体系, 体系,开创了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基本模式 文景时期的刑罚改革, 三、文景时期的刑罚改革,是中国古代法律超越野 蛮、走向文明的里程碑 推行重农抑商政策, 四、推行重农抑商政策,从根本上满足了农业社会 的稳定需要, 的稳定需要,同时也遏制了商品经济和法制发展的 生机 3

汉代的法律制度与法治建设

汉代的法律制度与法治建设

汉代的法律制度与法治建设汉代(公元前202年-公元220年)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也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与法治建设发展的关键时期之一。

汉代在法律制度上取得了重要的进展,奠定了后代法律制度的基础,同时也推动了法治社会的进步。

本文将以汉代的法律制度和法治建设为主题进行分析和论述。

一、汉代的法律制度1. 修订法律汉代建立了严格的法律制度,对前秦时期的法律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代表性的法典是《汉律》和《汉赋》。

《汉律》是一部组织严密的刑法典,规范了犯罪行为以及相应的惩罚措施。

《汉赋》则是一部赋税法典,详细规定了赋税的种类、税率和征收程序。

2. 律令司为了实施法律制度,汉武帝设立了律令司,专门负责律令制度的管理和运行。

律令司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法律,并监督各级官员的执法情况。

这一举措有效地加强了法律的执行力度,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3. 颁布法令汉代采取了颁布法令的方式,通过帝王的诏令将法律规定传达给全国各地。

这种方式确保了法律能够及时有效地传达到各级行政机关、地方政府和人民群众,提高了法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二、汉代的法治建设1. 官员选拔制度汉代建立了严格的官员选拔制度,推行了科举制度。

科举制度通过考试选拔人才,使得官员能够具备执法、司法和管理事务的能力。

这有助于保障法律的公正执行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2. 司法机构汉代设立了司法机构,如御史台、廷尉署等,负责审理案件和裁决争议。

司法机构的建立加强了法律的实施力度,保障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3. 法治观念的普及汉代大力普及法治观念,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普遍适用性。

通过宣传教育、编纂法学著作等方式,让人民群众了解和遵守法律,加强法治的社会基础。

4. 土地制度改革汉代进行了重要的土地制度改革,实行“井田制”。

这种制度规定了土地的使用和分配方式,减少了土地纷争,提升了法治社会的稳定性。

结语:汉代的法律制度和法治建设为后世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修订法律、设立律令司、颁布法令等措施有效提高了法律的适用性和执行力度;官员选拔制度、司法机构的建立以及普及法治观念等措施则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稳定。

汉朝的法律制度中国历史上的刑法体系

汉朝的法律制度中国历史上的刑法体系

汉朝的法律制度中国历史上的刑法体系汉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其法律制度在中国法律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

汉朝的刑法体系也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对后来的刑法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汉朝法律制度的特点汉朝的法律制度相对于前秦和逃亡政权的混乱时期,得到了很大的改善和发展。

汉朝的法律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 面向大众:汉朝承袭了秦朝的法律文化,但与秦朝不同的是,汉朝的法律更关注普通百姓的生活,法律的适用对象更加广泛。

2. 分类清晰:汉朝的法律根据不同的犯罪行为进行分类,并制定了相应的刑法条文。

这种分类清晰的特点体现了对于罪行的界定和刑罚的合理性。

3. 严明清晰:汉朝的法律体系注重“法者,功罪之序也”,法律条文中对于罪行的界定十分严明,使人民能够清楚地了解何谓罪行、何谓违法。

4. 重视法律的公平性:汉朝注重依法治国,不以私心私意来制定和执行法律。

汉朝法律的初衷是以实现社会公正和人民利益为出发点,这也是汉代法律取得成功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汉朝刑法体系的构建汉朝的刑法体系主要包括刑律制度、刑罚执行制度和刑罚恢复制度。

1. 刑律制度刑律制度是刑法的核心,也是汉代刑法体系的基石。

汉朝制定了一系列刑律,例如《律历》等,对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

在刑律制度中,汉朝主要采取的是“杀、徒、宥、罚”等惩罚方式。

杀,即死刑,是对于重大罪行的惩罚。

徒,即流放,将犯人流放远地,进行劳役。

宥,即减轻刑罚,对于情节较轻的犯罪或者一些可被法律宽恕的犯罪行为,可予以宽恕。

罚,即罚款、责罚等方式,对于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进行惩罚。

2. 刑罚执行制度刑罚执行制度是指对于犯人进行刑罚执行的规定和程序。

汉朝设立了专门的刑罚执行机构,例如刑罚监狱和执行官等,用来负责对犯人进行刑罚的执行。

刑罚执行制度的目的是保证刑罚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同时也确保对犯人的人权和尊严得到尊重。

此外,汉朝还制定了一系列规定,例如关于刑罚的执行时间、执行地点和执行方式等。

汉代法律制度

汉代法律制度

总结:因此,终汉之世,虽自武帝以降,法律几经删减,但其繁密状况未能 改变。在汉朝四百多年的立法活动中,基本上遵循着由简到繁,由繁到简再 恢复到由简到繁的路径运行。
(三)法律形式 两汉时期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科、比四种。 1、律 律是汉朝最基本、最主要的法律形式,即通常所说的“法典”。律既包括 以《九章律》为核心的基本法典,也包括《越宫律》、《傍章律》、《朝 律》、《左官律》、《酎金律》、《上计律》、《田租税律》等各方面的 单行法律。汉律体系比较庞杂,内容也比较齐全。它以刑法为主,兼有民 事、经济、行政、诉讼等各方面的法律规范。 2、令 令是皇帝于律之外根据形势的需要随时所发布的命令、文告,是汉朝法律 的又一种重要形式,也是对律的重要补充和完善。由于令是皇帝直接发布 的命令,因而法律效力最高,往往可以取代律。 3、科 科来自于秦代的“课”,是律以外关于犯罪与刑罚的一种单行禁令,也称 “事条”或“科条”。科的原意为依律定罪。汉朝的科有两层含义:①对 犯罪处以刑罚,故又称“科刑”;②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条文。 4、比 比即比附,又称“决事比”,是指在律无正条的情况下,司法官吏比附律 令、援引判例断罪量刑,是属于司法类推的行为。由于“比”具有灵活性 和针对性,可以补充律令之不足,所以被广泛适用。
(二)立法活动 1、西汉初期的立法活动 “约法三章”。刘邦为了争取民心,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即“杀人者死, 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这一举措顺应了民心,受到了秦人的欢迎,对 刘邦统一全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九章律》。汉高祖统一中国后,简单的“约法三章”显然不能适应管理国家、 调节社会的需要。为了适应新形势,刘邦命丞相萧何编写《九章律》,《九章律》 是以《法经》中盗、贼、囚、捕、杂、具六篇为基础,增加了《户律》(户籍、 赋税及婚姻之事)、《兴律》(徭役、征发、城防、守备、工程建造事)、 《厩律》(牛马畜牧和驿传之事)。《九章律》是汉律的核心和基础,通常所说 的汉律,主要指《九章律》。 《傍章律》。《九章律》制定后,汉高祖指令叔孙通制定《傍章律》,总共十 八篇,是依据先秦古礼及秦仪所制定的,又称《礼仪》,主要是朝觐、宗庙、婚 丧等方面的礼仪制度及法律规定。 2、西汉中期的立法活动 《越宫律》。汉武帝命张汤所作,是关于宫廷事务及警卫方面的专门法律,以 维护皇帝的尊严和保护皇帝的人身安全。 《朝律》汉武帝命赵禹所作,是诸侯百官朝贺制度方面的专门法律,目的是为 了进一步规范臣子朝见君主的礼仪。

汉朝的法律制度刑罚土地制度与奴隶制度

汉朝的法律制度刑罚土地制度与奴隶制度

汉朝的法律制度刑罚土地制度与奴隶制度汉朝的法律制度、刑罚制度、土地制度与奴隶制度汉朝是中国历史上重要的一朝,其法律制度、刑罚制度、土地制度与奴隶制度对于中国历史的演进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汉朝时期这几个方面的特点与演变。

一、法律制度汉朝是一个法制完备的朝代,其法律制度包含了许多重要的法律文书。

其中最重要的是《汉律》和《汉官律》。

《汉律》是一部法典,内容详尽,包括了刑法、民法、婚姻法等方面的规定。

《汉官律》则是面向官员的法律,规定了官员的行为准则和责任。

汉朝的法律体现了实事求是的特点,注重实际情况的考量。

法律文书的制定过程往往会征求各方面意见,以保证公正与合理。

此外,汉朝法律还注重以德治国,强调尊重人伦关系和道德风尚。

二、刑罚制度汉朝的刑罚制度多样,包括笞刑、杖刑、徒刑、流刑、剐刑、烹刑等。

刑罚的轻重取决于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

刑罚执行的关键原则是“刑不上大夫”,即高级官员不受普通刑法制裁。

汉朝的刑罚制度也有一些演进与改革。

汉武帝时期,刑罚更加重视惩罚犯罪,加强了对反政府罪行的打击。

而后汉光武帝实施轻刑政策,强调法律的人道性和尊重个体权益。

三、土地制度汉朝的土地制度主要是基于封建制度,并受到封建礼法的约束。

高祖刘邦时期,实行了均田制,旨在实现平均分配土地,减轻负担。

西汉的土地制度逐渐演变为“流民典籍制度”,通过典籍以及户籍的调整,实现土地的合理分配和收回。

此外,汉朝还大力发展农业生产,制定了一系列有关耕作、灌溉和水利设施等的法律法规,推动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四、奴隶制度汉朝时期,奴隶制度仍然存在,但相对于夏商周时期,奴隶地位有所上升。

一方面,汉朝的奴隶数量相对有限,奴隶身份在社会地位上已经不如从前了。

另一方面,汉代采用“辞赋”制度,即通过诗词等方式表达对主人的不满,以寻求解放的可能。

在汉朝的后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政权的压制力度的增强,奴隶制度逐渐式微。

汉武帝时期废除了奴隶制度中对主人有损害的规定,并实行了减租政策,减轻了农民的负担。

《汉代法律制度》课件

《汉代法律制度》课件
等。
刑罚制度
汉代刑罚制度包括死刑、肉刑、 徒刑、流刑和罚金等,其中死刑
和肉刑较为常见。
审判程序
汉代审判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特 别程序,普通程序适用于一般案 件,特别程序适用于重大、疑难
案件。
民法
土地制度
汉代实行土地私有制,国家对土 地的管理和控制较为严格,土地 买卖和租赁是常见的民事法律关
系。
婚姻制度
汉代法律制度在程序正义方面存在不足,一些案件的处理缺乏必要的程 序保障,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现代法律应更加注重程序正义,保障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
过于依赖刑罚
汉代法律制度过于依赖刑罚来维护社会秩序,这种做法容易造成人权的 侵犯和社会的不满。现代法律应更加注重预防和教育,减少对刑罚的依 赖。
05
汉代法律制度的案例分析
后世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对现代法律的启尊重和关怀,现代法律应借鉴 这一思想,更加注重人文关怀,关注人的权利和利益。
强化法律的道德约束力
汉代法律制度注重道德与法律的结合,现代法律可以借鉴 这一做法,强化法律的道德约束力,提高法律的公信力和 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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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A
典型案例一:张汤审鼠
总结词
展现汉代法律制度的灵活性和公正性
详细描述
张汤审鼠案例展示了汉代法律制度在处理案件时的灵活性和公正性。在这个案例中,张汤通过观察老鼠的行动和 反应,成功推断出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并依法进行了公正的审判。这个案例表明,汉代法律制度不仅注重事实和 证据,而且注重灵活运用法律,以实现公正的审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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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A

汉代的法律制度

汉代的法律制度

科 决事比
春秋决狱 法律解释
科条无限
引经注律
1、律
汉朝经常适用的法律形式,即通常所说的“法典”。它不是 针对某一事项颁布的,也不是随时修订的,所以具有相对的稳定 性和适用的普遍性。
2、令
即皇帝的命令,是根据需要,随时颁布的单行法规。它的 法律效力高于律,可以变更或替代律的有关规定。 汉宣帝时,廷尉杜周在回答对他办案“不循三尺法,专以人主 意指为狱”的指责时说:“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 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汉书•杜周传》。
由于律缺乏变通,令成为具有重要作用和独立体 系的法律形式,在实践中的实际地位要高于律典。
3、科 是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单行法规。 4、比 谓之类例。即是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也叫“决事 比”。 腹诽之比。汉武帝时进行币制改革,大司农颜异曾经公开表示反 对朝廷造白鹿皮币,但当听到别人对此事不满时,却不明确表态, 而是轻微动了一下嘴唇。张汤认为,作为大臣这样做,说明其内心 对皇帝的决策有诽谤之意。于是以腹诽罪论死。“自是之后,有 腹诽之法比。”这里说的“有腹诽之法比”也许混淆了“法”和 “比”的界限,不够确切,下述如淳的解释更能说明问题。如淳 曰:“诽谓非上所行,若颜异反唇之比也。”①总之是这个案件后来 成了判例,凡是类似的案件都据此比照论罪。
春 秋 决 狱 的 意 义
积极性:《春秋》决狱是中国古代法制发展史中的一 个特殊现象,它依托醇厚的文化背景而产生,是汉儒 “通经致用”的一个重要的价值取向,也是经义向法 律渗透的必然结果。在司法实践中,它往往以缜密而 又符合人情的理念析理辨义,推本溯源,努力展现人 们的动机、心理,强调“心”、“志”的善恶,从而 对法律的不当运用及无序泛滥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 如《春秋》决狱主张“罪止首恶”、“恶恶止其身”, 在刑法原理上不失其合理积极的一面。

中国法制史汉代法律制

中国法制史汉代法律制

刑法原则旳进一步发展
• ⒉ “亲亲得相首匿” • “亲亲得相首匿”,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
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相互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 罚。最早提出这一原则旳是孔子。他主张“父为子隐,子 为父隐”。根据这一原则,卑幼首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 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也不负刑 事责任。这一原则为今后封建法典所继承。
地方,为了保障皇帝旳人身安全,门禁森严。守卫宫门旳 官吏失职为“失阑”或“不卫宫”,也要受法律制裁。
危害封建统治旳犯罪
• ⒈ 大逆不道 • 汉统治者把对抗封建统治旳农民诬为“盗贼”、“群盗”,
以大逆无道罪加以严厉镇压。 • ⒉ 群饮酒罪 • 为预防农民聚众造反,汉律要求:“三人以上无故群饮,
罚金四两。” • ⒊ 首匿罪 • 首匿,指主谋藏匿罪人。 • ⒋ 通行饮食 • 即为起义农民通情报、当向导、供给饮食。 • ⒌ 见知故纵 • 不论是民众与官吏,见知有人犯法,尤其是“盗贼”,必
须举告,不然就是“故纵”,依律与犯法者同罪。
第四节 汉代民事立法
行为能力旳拟定
• 汉代还没有近代意义上民法中行为能力旳要求,只能从当 初法律要求旳人们承担徭役旳年龄来推定。
• 汉初,法律要求男子年“二十三傅之畴官”。男子从二十 三岁起便要在政府登记,开始为公家服徭役。“未二十三 为弱,过五十六为老”。把开始服徭役年龄由二十三岁改 为二十岁。
劓、剕刑开始发生了变化,从而也变化了原来旳“五刑” 制度。 • 但是又出现了新问题:第一,斩右趾,改为弃市,扩大了 死刑范围;第二,以笞替代劓刑、斩左趾,成果受刑者 “率多死”。 • “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 • 景帝曾两次下诏降低笞数,而且还要求了刑具规格、受刑 部位以及施行时半途不得换人。改革之后,除死刑以外, 还有笞刑,而宫刑未改。 • 东汉初,明帝诏中有提到斩右趾,阐明又以此刑替代弃市, 把文帝时由轻入重旳一项又改回来,至此,两汉肉刑有宫 和斩右趾。 • 刑制旳改革,是中国古代刑制由横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 段旳转折点。这一改革,愈加适应了封建经济基础需要, 同步为封建刑制向新“五刑”旳过渡奠定了基础。

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第一节汉朝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

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第一节汉朝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

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第一节汉朝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一、“无为而治”思想二、“独尊儒术”三、汉朝法律的儒家化第二节汉朝立法概况及其法律形式“汉承秦制”即汉朝在秦律基础上进行了立法活动。

汉朝立法最集中的两个时期分别是汉高祖刘邦时期和汉武帝刘彻时期,在这两个时期形成了著名的汉律六十篇,并完善了汉朝的法律形式。

一、汉朝立法概况1.约法三章西汉建立之前,公元前206年,刘邦在率领军队占领咸阳之后,召集关中父老、豪杰,与之“约法三章”,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约法三章》废除了秦朝的苛法,使得刘邦争取到了关中的民心,并且起到了重要的调整社会秩序的作用。

这是西汉立法之开端,为赢得楚汉战争的胜利和夺取全国政权起到了重要作用。

2.汉律六十篇(1)《九章律》《九章律》是两汉的基本法律,是萧何在参照、借鉴《法经》和《秦律》的基础上制定的。

因《九章律》是在《法经》《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六篇基础上,直接在其后增加《户律》(户籍、赋税和婚姻之事)、《兴律》(征发徭役、城防守备之事)、《厩律》(牛马畜牧和驿传之事)三篇,共九篇而成,故称为《九章律》。

《九章律》在篇章体例上存在明显的缺陷,将总则篇《具律》放在中间的位置,具有明显的拼凑的痕迹,起不到其在《法经》中总结的作用。

但在内容方面,相较秦律而言,还是做了一定的变更。

(2)《傍章律》(3)《越宫律》(4)《朝律》3.其它立法(1)《酎金律》(2)《左官律》(3)《沈命法》二、汉朝法律形式两汉时期的法律形式在秦朝的基础上有所发展,以律、令、比、故事等为基本的法律形式。

1.律2.令3.比4.“故事”5.《春秋》等儒家经典《春秋》等儒家经典,具体来说包括《春秋》、《诗经》、《书经》、《易经》、《仪礼》等儒家经典。

《春秋》等儒家经典之所以能成为汉朝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形式,与汉朝时儒家推行的春秋决狱,引经决狱有直接关系。

汉武帝推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为了将儒家思想贯彻到法律领域,实现封建法律的儒家化,在司法领域董仲舒首创《春秋》决狱。

第四章 汉朝的法律

第四章   汉朝的法律

十、汉朝法律的主要特点
• 1、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两汉统治者以“德主 刑辅”即“大德而小刑”作为法制指导思想。 • 2、打击封建割据势力。加强君主专制中央集权 制的地主阶级专政。 • 3、改革刑制。
• 4、推行抑商政策,打击商人的势力。
本章思考题:
• • • • • • • • • 一、问答题 1、试述汉朝封建正统立法思想的确立。 2、文景时期刑罚制度改革的内容及意义是什么? 3、汉朝刑罚原则与秦朝相比有哪些发展变化? 4、如何评价汉代的春秋决狱制度 ? 5、汉朝抑商政策的主要内容有那些? 6、汉朝法律的特点有哪些? 二、名词解释 约法三章 《九章律》 左官罪 阿党附益罪 乞鞫 录囚 上请 亲亲得相首匿 • 决事比
汉代可以用来作为审案依据的儒家经典主要有《诗 》《书》《礼》《易》《春秋》等五经,其中又以《春 秋》最为常用。
• 2、春秋决狱的原则及其影响 董仲舒在《春秋繁露·精华》中阐述了春秋 决狱的原则,提出审理案件应依据案件事实考察 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他说:“《春秋》之听狱也, 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 重,本直者其论轻,罪同异论,本殊方也”。
五、汉朝的刑事法律制度
(一)定罪量刑的原则 1、上请原则
也称为“有罪先请”,它是汉朝以后中国封建王朝的一项 重要的审判和定罪量刑原则。指一定范围内的贵族、官僚及 其子孙犯罪之后,一般司法机关无权直接处理,而应先奏请 皇帝议决后才予以裁断的制度。皇帝可以根据犯罪者和皇室 的亲疏关系、现任官职的大小以及功劳大小等情况,来决定 如何减免其刑罚。
• (二)改革后两汉的刑罚种类(变化)
• 1、死刑:沿用秦制 • 2、肉刑:除宫刑外的肉刑被废除 • 3、笞刑 :文景刑罚改革后,笞刑成为汉代最主 要的刑罚制度之一 • 4、劳役刑。汉代规定了固定的刑期. (1)髡钳 城旦舂 ; (2)完城旦舂 ; (3)鬼薪白粲 ; (4)司寇 ; (5)罚作、复作 . • 5、徙边 • 6、禁锢 • 7、罚金 • 8、“女徒顾(雇)山” 。

第五章汉代法律制度

第五章汉代法律制度
(二)内容
恢复农业,轻徭薄赋,约法省刑,安定 百姓,与民休息 ;
——萧规曹随 (三)意义
对当时政局的稳定和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以及 国力的增强起了积极的作用。

二、汉武帝以后: 以儒家思想为主,以法家思想为辅
1.汉初社会政治经济的恢复与发展,为有为奠定了经济基础。
•2.汉武帝即位后,面临着一系列新的问题: •①对内政策上,“无为”导致农民为逃避赋税而脱离户籍,成 为“亡人”; ②汉初分封的诸侯王势力逐渐强大,竭力摆脱中央控制;

四、主要罪名
(一)危害皇帝尊严和安全的罪名
•不敬、大不敬罪 ;•矫制、矫诏罪 ;•犯陛罪 ;阑入、失阑罪
(二)危害中央集权制的犯罪 •阿党附益罪、事国人过律罪 •非正罪
•僭越、逾制罪 •出界罪 •漏泄省中语罪
(三)危害君主专制的犯罪 •欺谩、诋欺、诬罔罪;非议诏书毁先帝罪; •腹诽罪; •怨望、诽谤罪;•左道、巫蛊罪;•废格诏书罪。
上亡以持一统;法制数变,下不知所守。臣愚以为诸不在
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邪辟之说灭
息,然后统纪可一而法度可明,民知所从矣。”

——“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③在法律上,要求“大德小刑”,德主刑辅。

第二节 汉代的立法概况及法律形式
一、汉初的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
(一)汉初—汉武帝 汉律六十篇 •1.萧何定《九章律》 :新增《户》《兴》《厩》 2.叔孙通《傍章律》18 3.张汤《越宫律》27与赵禹《朝律》6
B.德主刑辅
•C.明德慎罚
D.出礼入刑

一、汉初: 以黄老思想为主、以法家思想为辅 •(一)背景
1.经济上,长期的战乱使社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 ; 2.政治上,统治根基不牢 ; 3.军事上,与周边民族此消彼长 ; 4.汉初统治者比较清醒地看到了当时存在的问题和

汉朝的法律制度

汉朝的法律制度

汉朝的法律制度第五章汉朝的法律制度(公元前206年——公元220年)第一节汉朝法律指导思想的变化:掌握学习重点1 .了解汉代立法指导思想的历史性转变; 2.“独尊儒术”的原因一、立法指导思想(一)西汉初期黄老思想的盛行黄,指传说中的黄帝;老,指老子。

黄老思想的特点是“无为而治”。

“汉兴,扫除烦苛,与民休息。

至于孝文,加之以恭俭,孝景遵业,五六十载之间,至于移风易俗,黎民醇厚。

”(汉书·景帝纪》)。

(二)西汉中期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以天人感应为哲学基础,以德主刑辅、三纲五常为主要内容的儒家学说自此成为我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二、“独尊儒术”的原因一方面,统治集团内部的争权夺利的事件时有发生;诸侯王的势力不断膨胀,称霸一方,甚至对抗中央。

最为激烈的时候上演了“七国之乱”的内战。

另一方面,漠北不断强盛和霸道的匈奴攻势凌厉,行动飘忽不定,严重威胁着汉边疆的安全,而汉朝和亲政策的功效也日益趋于淡化,汉匈之间的矛盾已经严重威胁到汉帝国的进一步发展。

三、法律的儒家化(一)立法领域“三纲”成为立法原则,而“五常”则成为社会行为准则。

所谓“三纲”是指“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它以严格的封建等级秩序调整社会,是社会成为一个等级鲜明、秩序井然的稳态可控体系。

它知道了汉律的修订并成为汉律的基本内容,诸如“不孝”、“大不敬”、“禽兽行”等罪名无不体现了“三纲”的要求。

所谓“五常”则指仁、义、礼、智、信五种儒家要求的品行。

(二)儒家思想也开始渗透到司法领域中董仲舒,他以“天人感应”理论为基础,将以往的学说加以阐发,认为“天有四时,王有四……天人所同有也。

庆为春,赏为夏,罚为秋,刑为冬”。

董仲舒的学说为“秋冬行刑”奠定了理论基础,而且随着儒家正统地位的确立,“秋冬行刑”也被制度化;再就是“春秋决狱”第二节两汉的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学习重点:汉朝的主要法律形式一、汉初的主要立法及其成果(一)刘邦与民“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者抵罪”(二)《九章律》的制订汉律的核心,《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又增加《户律》、《兴律》、《厩律》(三)“汉律六十篇”的形成《九章律》《傍章》《越宫律》《朝律》二、法律形式(一)律是汉朝经常适用的就法律形式,即通常所说的的“法典”。

汉代法律制度 (PPT 42张)

汉代法律制度 (PPT 42张)

张汤讯鼠
反映了汉代刑事诉讼程序——讯、鞠、论、报:
“ 父为长安丞,出,汤为兒守舍。还,鼠 盗肉,父怨,笞汤。汤掘熏得鼠及余肉, 劾鼠掠治,传爰书,讯鞫论报,并取鼠 与肉,具狱磔堂下。父见之,视文辞如 老狱吏,大惊,遂使书狱。”
2.汉武帝即位后,面临着一系列新的问题: ①对内政策上,“无为”导致农民为逃避赋税而脱离户籍,成为 “亡人”; ②汉初分封的诸侯王势力逐渐强大,竭力摆脱中央控制;
③边境地区,外患不断 ; ④思想上,各种学说纷争,容易导致统治阶级集团内部思想分歧 和社会思想的混乱 。 3.董仲舒把儒学改造成维护封建大一统和专制皇权的神学化了的 儒家思想。
• 是汉朝颁布的法律。酎,是一种醇酒;金,
是祭宗庙时诸侯所献的贡金。是惩罚诸侯
在酎祭时贡金不合标准的法律,主要强制
和考察诸侯王忠于汉朝廷。
二、民事法律规范
(一)所有权 明令保护私有土地所有权。 国有与私有土地所有权并存; (二)买卖关系 民间土地买卖等大宗交易,一般都要订立券书 (三)借贷关系 须按规定收取利息,并要交纳一定税额
(四)婚姻制度 :“夫为妻纲”
(五)家庭关系:“父为子纲”
汉代家庭关系的规定
1.汉代父家长的权利:
卖子权 、 殴打子女权 、 子女婚姻支配权 、
特殊情况下杀子权 、
督责子女生产权
家庭财产处理权、
2.财产继承关系 :
一般财产实行诸子均分制; 爵位等仍实行长子继承制;
已经出现遗嘱继承;
庶子、女儿也有继承权;
惠帝时,废除了挟书令 ; 吕后时废除了妖言罪,缩小了夷三族的适用范围, 并废除了具五刑 。
3.肉刑既是对生产力的一种破坏,也阻塞了犯人的自 新之路 。 4.文帝继位以后,进一步实行“休养生息”的政策,经 济发展,社会稳定,为改革刑制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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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法律制度
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
1、汉初以黄老思想为主、儒家思想为辅的立法指导思想
汉高祖刘邦登基后,一方面他亲眼目睹了秦末农民起义的巨大威力,以及秦王朝二世而亡的悲惨结局,另一方面久经战乱后必须恢复社会经济,所以从长治久安考虑,确立了以黄老思想为主、儒家思想为辅的立法指导思想。

实行无为而治的方针,同时强调封建伦理道德预防犯罪的功能效应。

2、“德主刑辅”的立法指导思想
经过汉初几十年的休养生息,社会经济得到长足的发展,统治阶级逐步完成了思想上的更化,由黄老“无为而治”的思想,逐渐向“德刑并用”、“以德为主”思想转化。

董仲舒系统阐述了“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立法指导思想,即先用德礼进行教化,教化无效再辅之以刑罚,把德、刑结合起来。

这一思想成为贯穿两汉的重要的立法指导思想,并影响封建后世两千余年。

立法状况
1、汉律六十篇的制定
包括《九章律》九篇,《傍章律》十八篇、《越宫律》二十七篇、《朝律》六篇,组成了汉朝主干法律,构成汉朝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2、西汉武帝以后立法的重要变化
一改汉初省刑减赋的做法,制定了一系列强化国家镇压职能的法律。

出现了删繁就简到由简到繁的复杂变化。

3、东汉立法的重要变化
东汉政权初,多次下诏释奴减刑。

光武帝以后各朝,重新走上繁刑峻法的老路。

法律形式
1、律:刑律一直为秦汉时期最主要的法律形式,起到了国家大法的作用。

2、令:是皇帝诏令,是皇帝针对特定事项特定人物发布的临时命令,灵活而有效能。

3、科:是一种单行的刑事条例。

4、比:与近代的类推相似,即出现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案件时,须比照最接近的律令条文,经过推理最后作出判决。

行政法律
行政管理体制
1、中央行政管理体制
汉承秦制,将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使之掌握国家中枢大权。

汉武帝后开始有所变化,至成帝、哀帝时,被大司徒、大司马、大司空所替代。

2、地方行政管理体制
郡为汉朝地方最高一级行政机构,以郡守为长官。

县是郡下一层行政机构,也是封建国家基本行政单位,以县令为长官,由朝廷直接任命。

乡、里是县以下最基层的行政组织。

至东汉末年,州被确立为地方最高行政机构,统管属下郡县,从而使行政机构由原来的两级改为三级。

汉朝地方上出现了郡县制与封国制并立的政治局面。

职官管理制度
1、职官的选拔与任免
汉初选拔官吏以“功之高下为先后之次”。

汉朝最先实行察举制度,即根据皇帝诏令,由中央或地方长官负责选贤举能工作,由行政长官向朝廷推荐人才。

如知而不举,官吏要受到免职处分。

2、职官考课与奖惩
主要通过上计的方式进行考核。

3、监督与弹劾制度
汉武帝时期把全国划为十三个监察区,向全国派遣“监御史”,加强地方行政监察。

丞相等高官违法乱纪者,御史大夫有权向皇帝提出弹劾。

刑事法律
主要罪名
1、侵犯皇帝权力、安全与尊严方面的犯罪
(1)矫制、矫诏罪;(2)废格诏令罪;(3)阑入和失阑罪;(4)犯跸罪;(5)不道罪;(6)不敬、大不敬罪;(7)僭越、逾制罪;(8)祝诅、巫盅罪;(9)腹诽罪。

2、危害专制集权方面的犯罪
(1)“左官”罪;(2)“附益”罪;(3)“阿党”罪;(4)“酎金”违例罪;(5)“事国人过”罪。

3、镇压敌对阶级反抗的各类犯罪
(1)首匿与通行饮食罪;(2)“篡囚”罪;(3)盗窃与盗伤罪;(4)持质罪。

4、惩治官吏渎职犯罪
(1)“沈命”罪;(2)“见知故纵”罪。

文、景帝刑制改革及其社会价值
1、文帝时期的刑制改革
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正式下诏宣布废除肉刑。

同时宣布废除野蛮的宫刑制度。

2、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
在文帝改革刑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了废肉刑的过程。

使残酷的碎尸刑废除,代之以弃市死刑,使死刑种类与方法进一步规范化。

规定笞杖尺寸等及笞打部位与行刑程序,深刻地影响到后世。

3、刑制改革的重要价值
顺应了历史潮流,使得刑罚手段开始由繁苛野蛮向简缓与人道主义的方向发展,为隋唐新五刑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是我国古代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事件。

改革后的刑罚制度
1、死刑:(1)夷三族;(2)枭首;(3)弃市。

2、徒刑:种类繁多,不少犯人被过度劳累致死。

3、徙边:即把重刑犯流放到边远地区服苦役戍边。

4、禁锢:即采取决绝的方法,永远不许某些人为官从政。

5、罚金:对轻微刑事犯罪的一种处罚方式。

6、赎刑:汉朝允许某些犯罪以钱赎刑。

刑罚适用中的创新
1、上请原则
即通过请示皇帝对犯罪官贵给与一定的优待。

2、恤刑原则
对老幼残疾等人宽待处理。

3、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家庭成员相互隐瞒犯罪,一般情况下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伸礼屈法,法律儒家化在刑罚适用原则上的反映。

民商法律
民事法律
1、傅籍制度
汉代的傅籍制度相当于秦代的名籍制度,用以解决关系人身份与权利义务问题。

“男子二十始傅”,即年龄在二十岁的男子傅籍后,就有相对独立的身份,并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

2、所有权制度
颁布《田律》等,严格保护封建官有和私有土地所有权,保护民田自由买卖与继承。

官田严禁交易买卖。

3、债权制度
重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规定借贷必须立“券书”,并规定归还日期。

汉律还规定了限制高利贷的条款,不得“取息过律”,以防高利盘剥激化社会矛盾。

4、封建婚姻家庭制度
维护“夫为妻纲”的信条,保护以夫为中心的婚姻关系。

实行“七弃”“三不去”制度。

5、封建继承制度
特别维护嫡长子继承制度。

财产继承上采取诸子均分的形式。

同时规定女子也有继承财产的权利。

商事法律
1、农业管理方面的立法
2、手工业管理方面的立法
3、市场交易与商事立法
4、金融财政立法
司法制度
司法机构
1、中央司法机构
汉朝承袭秦制,皇帝仍是全国最高行政长官,也是最大的司法审判官。

凡遇有重大疑难案件,均报请皇帝“裁决”。

汉朝仍以廷尉为中央司法长官,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重大案件,即所谓“诏狱”,以及地方上报的重大疑难案件。

中央负责法律监督的长官,西汉为御史大夫,东汉为御史中丞。

2、地方司法机构
汉朝和以往相同,地方实行行政与司法合一体制,分为郡县两级。

郡守下设“决曹椽”,协助郡守具体审理案件。

县令下设“曹”,协助县令具体审理案件。

汉朝地方审判机关司法权限比较大,郡守县令不仅掌握案件的批准权与难案的上报权,而且掌握死刑案件的判决权。

诉讼审判制度
1、诉讼制度
(1)起诉制度。

汉朝起诉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当事人或其亲属直接到官府控告;另一种是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并提起诉讼。

前者称为“告诉”,后者称为“举劾”。

严禁越级告诉,更不能直接向皇帝告诉,违者要受到刑事处罚。

(2)拘捕制度。

司法机关受理案件后,不必经过侦查过程,也不论证据是否确凿,都可以先行逮捕。

2、审判制度
汉朝对被告的审讯,称之为“鞫狱”。

审判的基本方法仍采用西周以来的“五听”审判方式。

汉承秦制,确认刑讯手段的合法性。

判决作出后,应向被告和亲属宣读,称之为“读鞫”。

判决宣读后,被告及亲属表示不服判时,可以申请上诉复审,称之为“乞鞫”。

上诉期限一般为三个月。

3、《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即依据《春秋》等儒家经典大义审判刑民案件,而不是依据汉朝法律审理案件。

从而使汉朝司法审批制度发生重大转变,即由原来司法机关依据法律实行一元化审判,转变为既依据法律、又依据儒家经典大义实行二元化审判。

《春秋》决狱依据“论心定罪”的原则,在犯罪构成上偏重于主观方面认定。

致使审判带有较大的随意性与擅断性。

监狱制度
1、监狱设置
汉承秦制,中央监狱置于廷尉寺管辖之下,负责关押皇帝直接交办的案犯。

地方监狱附设于各级地方行政机关。

2、监狱管理
汉朝重视监狱管理,日给囚粮并按季更换囚衣。

八十岁以上老人等可以不带刑具。

3、录囚制度
录囚制度,是汉朝建立的有关狱政监督的重要制度。

它由上级司法机关派遣官吏,通过对在押犯的复核审录,监督下级司法审判以及纠正冤假错案的制度。

法制状况
总体上看,汉朝盛世法备,统治阶级接受农民起义的教训,改弦更张,强调自我约束,采取开明专制方针,实行缓和阶级矛盾的社会政策与法律措施,很快由乱变治,取得良好的治世效果。

同是汉朝,也出现过乱世峻法,冤狱丛生,法制败坏的情况。

如东汉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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