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时期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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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仲舒(公元前179--公元前104),西汉一位与时俱 进的思想家、儒学家、今文经学大师。汉景帝时任 博士,讲授《公羊春秋》。他把儒家的伦理思想概 括为“三纲五常”,被汉武帝采纳成为官方哲学。
(1)何为‛春秋决狱‛:董仲舒处理的相关案
例。
案例一:首匿 案由:甲没有儿子,在路边拾得弃儿乙予以抚养。乙长大犯了杀人罪,甲将乙藏匿起来。 汉律:首匿之科,隐匿罪人要论罪处罚。 董判:‚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所生,谁与易之。《诗》云:螟蛉有子,蜾臝负之。《春 秋》之义,父为子隐,甲宜匿乙,诏不当坐。‛ 案例二:殴父 案由:甲的父亲乙与丙发生斗殴,丙拿刀刺乙,甲情急之下以杖击丙,却误伤其父乙。 汉律:殴父枭首。 董判:‚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怅之心,扶杖而救之,非所以诟父也。《春秋》之 义,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诛。甲非律谓殴父,不当坐。‛ 案例三:私为人妻 案由:甲夫乙将船,会海风盛,船没溺流死亡,不得葬。四月,甲母丙即嫁甲,欲皆何论。 汉律:夫死未葬,擅为人妻,当弃市。 董判:‚臣愚以为《春秋》之义,言夫人归于齐,言夫死无男,有更嫁之道。妇人无专制擅 恣之行,听从为顺,嫁之者归也,甲又尊者所嫁,无淫之愆,非私为人妻也。明于决事,皆 无罪名,不当坐。‛
前210年陨石刻字案
‚有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 项羽 ‚言反者下吏‛ 甲唆使未成年人乙盗杀人,受分十钱,甲处以磔刑。 盗采桑叶,赃款不足一钱,赀徭三旬 盗徙封,赎耐 通一钱黥城旦 ‚令曰勿为而为之‛;‚令曰为之而弗为‛ 不会、乏徭、逋事 殴打祖父母,黥为城旦舂 同母异父相与奸弃市;夫之寄豭,杀之无罪
附录:
案件一:拾道旁弃儿养以为子 时有疑狱曰:甲无子,拾道旁弃儿乙养之,以为子。及乙长,有罪杀人, 以状语甲,甲藏匿乙,甲当何论?仲舒断曰: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所 生,谁与易之。《诗》云:螟蛉有子,蜾臝负之。《春秋》之义,父为子 隐,甲宜匿乙,诏不当坐。 案件二:殴父 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配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 论?或曰殴父也,当枭首。论曰,臣愚以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 怅之心,扶杖而救之,非所以诟父也。《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 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诛。甲非律谓殴父,不当坐。 案件三:私为人妻 甲夫乙将船,会海风盛,船没溺流死亡,不得葬。四月,甲母丙即嫁甲, 欲皆何论。或曰:‚甲夫死未葬,法无许嫁,以私为人妻,当弃市。‛论 曰:‚臣愚以为春秋之义,言夫人归于齐,言夫死无男,有更嫁之道。妇 人无专制擅恣之行,听从为顺,嫁之者归也,甲又尊者所嫁,无淫之愆, 非私为人妻也。明于决事,皆无罪名,不当坐。‛
2.秦代的法律形式 制 诏 令 式 法 律 答 问 廷 行 事

四、汉朝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
1.立法活动
汉高祖刘邦:‚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萧何制定《九章律》:即在《秦律》贼律、盗律、囚律、 捕律、杂律、具律等六篇的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厩 律,是为汉律九章。
叔孙通定《傍章律》 (即《仪品》)十八篇
改革背景:肉刑、酷刑对人的身心摧残不利于自新和回归社会;影响社会再 生产力;淳于缇萦为父请刑。 文帝:废除除肉刑:完——完为城旦舂 黥——髡钳城旦舂 劓——髡钳城旦加笞三百——笞一百 斩左趾——髡钳城旦加笞五百——笞二百 斩右趾——弃市 宫刑——宫刑(死刑的替代刑) 景帝:定《箠令》,笞的规格、重量、数量,仅能一人执行。
正律:萧何《九章律》
法律演变图
叔孙通《傍章》 单行律 张汤《越宫律》 赵禹《朝律》 《尉律》 《田律》 《上计律》 《酎金律》 《左官律》 《挟书律》
法经
商鞅相秦 改法为律
秦律
杂律
单行令
五、秦汉刑法制度发展
1、刑法原则
(1) 规定刑事责任根据身高。
(问)甲盗牛,盗牛时高六尺,系一岁,复丈,高六尺七寸,问甲当(何)论? (答)当完城旦。 《仓律》:‚隶臣、城旦高不盈六尺五寸,隶妾、舂高不盈六尺二寸,皆为小。‛‚高五尺 二寸,皆作之。‛
六、秦汉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百度文库
廷尉、郡守、县令(长)、乡(有秩、三老、啬夫、游徼)
2.诉讼审判制度
1、告与劾:讯、鞫、论、报。 2、秦代的公室告、非公室告、州告。 3、汉代亲亲相为隐。 4、汉代疑狱上报(奏)制度。
‚县道官狱疑者各谳所属二千石,二千石以其罪名当报之;二千石若不能决者皆移送廷 尉,廷尉亦以罪名当报之;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傅所当比律令以闻。‛
汉代罪名
类别 危害皇权罪 具体罪名 谋反、大逆;矫制、矫诏、废格诏书;漏泄省中语 非所宜言、妄言、直言;行驰道中、阑入、犯跸、不下公门 盗宗庙服御物、盗御物
威胁中央集权犯罪
出界;事国人过律;不朝、不请、酌金不如法、阿附藩王、阿党、附益、左官、 僭越
侵犯人身财产罪
略人、卖人、巫蛊、劫质、谋杀、斗杀、贼杀、斗伤等 盗铸钱、铸伪金、私盐、私铁、奸利、取息过律、诈取、恐吓取财、不偿债等
3、秦汉刑罚 汉承秦制的刑罚体系 死刑——族刑(夷三族)、车裂、具五刑、腰斩、戮、弃市、醢、脯、凿 颠、抽胁、镬烹; 肉刑——墨(黥)、劓、刖(斩左右趾)、宫 耻辱刑——髡、耐、完等; 徒刑——城旦、舂(髡5、耐4、完4);鬼薪、白粲(3);隶臣、妾(12);司寇、罚作(1);输作、复作、女徒顾山等。 罚金与赎刑——死罪黄金二斤; 身份刑——除名、夺爵、禁锢; 西汉文帝的刑罚改善
赵禹定《朝贺律》 六篇
张汤定《越宫律》 二十七篇
武帝立法繁苛,律令359章, 大辟409条,1892事,死罪 决事比13472,以至“文书 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
2.法律形式
律 汉代基本法律形式,具有相对稳定性和适用的普遍性。 “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汉 书·杜周传》 “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杜预《律序》 “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唐六典》 令 皇帝诏令,是根据需要,随时颁布的单行法规,其 效力高于律。 “天子诏所增损不在律上者为令”《汉书·宣帝纪》 科 科原意为依律断罪。法律条文中所列依律应科刑罚的部分,称为科条,后渐成为 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科是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单行法规。 “科,课也。课其不如法者罪责之也。”《尔雅·释名》即后世科禁也,如禁 游食、荒田、奢侈等。“科谓事条,比谓类例。”《后汉书·桓谭传》 比 即决事比,“已行故事曰比”《礼记·王制》,比是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 法律注释 如东汉“郑玄章句”得到皇帝批准,具有法律效力 《春秋》等微言大义。
高祖:汉承秦制 黄老学派
文帝:废除肉刑 文景之治
武帝:独尊儒术 春秋决狱
三、从云梦秦简看秦代法制
1.云梦秦简的法律世界
1975年12月在湖北省云梦县云睡虎地秦墓中出土秦简1155 支,其中秦代法律简611支,为研究秦代法律史提供了翔实 的资料。 《秦律十八种》:《田律》、 《厩苑律》、《仓律》、 《金布律》、《关市》 、《工律》、《工人程》、《均工》、 《徭律》、《司空》、《军爵律》、《置吏律》、《 效》、 《传食律》、《行书》、《内史杂》、《尉杂》、《属邦》; 此外还有《效律》,是 对核验县和都官物资帐目有关制度的 规定,其中有的已收录在《秦律十八种》中。 《秦律杂抄》:《除吏律》、《游士律》、《除弟子 律》、《中劳律》、《藏律》、《公 车司马猎律》、《牛羊 课》、《傅律》、《屯表律》、《捕盗律》、《戍律》共十 一种律文 的摘录。 《法律答问》是以问答形式对秦律某些条文、术语以及 律文的意图所作的解释。 《封诊式》是关于审判原则以及案件调查、勘验、审讯、 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文书程 式。如《疠爰书》
李斯
汉:汉承秦制 阳儒阴法
法律儒家化
1.汉初儒家‚亲亲‛、‚尊尊‛思想 的抬头:高帝‚先请‛、惠帝对老幼、 鳏寡、盲人恤刑,文帝时‚录囚‛ 2、武帝时期有关‚王杖者‛的恤刑 法令、汉宣帝时期的亲属相隐制度; 3、以董仲舒为代表的‚春秋决狱‛ 及其重大意义;春秋决狱、引经决狱、 引经注律 4、东汉儒家经典注释律学的萌芽、 孝廉观念与私人复仇盛行。
以上案例有哪些共同点?律文与现实中事实之差距?判决中无一例外地引用《春 秋》之义?董判皆为‚不当坐‛。
(2)春秋决狱的原则与办法?
功能:解决疑难案件的司法手段,弥补法律规范过于僵硬刻板之弊。以儒家之 道德人伦及仁恕思想注入司法实践之中(法律儒家化)。 经义的适用问题:‚必本其事而原其志‛ ——原心定罪: ‚论心定罪,志善 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原心——诛心。
官员贪污渎职违制 度犯罪 侵犯宗法伦理犯罪
侵害公务及社会治 安犯罪
鞫谳不实、故纵、故不直、失出入人罪 受所监临、主守盗;沈命、见知故纵、知犯不举等;腹诽、不合众心等 不孝、居丧奸、居丧作乐、内乱、禽兽行、乱妻妾位、非正、兄弟争财
乏军兴、畏懦、行留、失期等 群饮、通行饮食;为囚解脱、篡囚、首匿、知犯不举等
5、汉代秋冬行刑制度与大赦制度、录囚制度。 秋冬行刑:凡被判处死罪的人,立春时不能执行,必须等到秋后才能处决。 反映‚天人合一‛思想。 大赦制度:汉朝已形成朝廷经常性发布大赦的惯例。 录囚:定期不定期地对在监服刑犯人进行重新讯问,以期发现冤假错案并及 时纠正的制度。 6、春秋决狱 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与董仲舒的春秋决狱 春秋决议——经义决狱——经义注律——法律儒家化
汉宣帝:亲亲得相首匿
《论语·子路》记载:‚叶 公(沈诸梁)语孔子曰: ‘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 而子证之。’孔子曰:‘吾 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 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2、秦汉罪名
秦代罪名
类别 危害皇权罪 具体罪名 谋反罪 案例或事例 嫪毒‚车裂示众,灭其宗‛
诅咒诽谤罪
以古非今罪 妄言罪 非所宜言罪 侵犯人身安 全罪 侵犯财产罪 官员职务犯 罪 妨害社会管 理秩序 罪 妨害婚姻家 庭罪 杀人罪 斗殴伤害罪 窃盗罪 盗徙封罪 通钱 犯令、废令罪 挟书罪 逃避徭役罪 不孝罪 通奸罪
2.汉武帝奠定封建帝国大一统局面
削藩:强化中央集权
推恩令、左官律、附益阿党 法律、见知故纵法律、沈命法
榷商:加强国家财力
算缗、告缗、盐铁专卖
南征北战:大汉帝国形成
二、秦汉法制思想的转变
秦:始终奉行法家思想治国
法家统治的巅峰
1、‚事统于上‛、‚法令由一统‛、‚事皆 决于法‛ 。 2、法网严密、轻罪重刑。‚秦法繁于秋荼、 而网密于凝脂‛。 3、秦始王与李斯:法家极鼎盛——车同轨、 书同文、统一货币度量衡,‚以法为教、以 吏为师‛,焚书坑儒,专制主义发展到巅峰。
秦 代 刑 罚 原 则
(2) 区分有无犯罪意识(知与弗知),区分故意与过失(端与弗端)。 (3)教唆同罪,教唆未成年人加重处罚。 (4) 累犯加重、共犯加重和合并论罪。 (5)自首从轻,消除犯罪后果减免刑罚。 (6)实行连坐,鼓励告奸。 (7)诬告反坐。
汉 代 刑 罚 原 则
(1) 规定刑事责任年龄:“有罪年不盈十岁,除。其杀人,完为城旦舂。”(民事十五岁, 见《汉书〃何武传》) (2) 矜老恤幼原则:除诬告、杀伤等特殊犯罪外,八岁以下,八十以上,可以免刑;具体 刑罚给予宽宥——七岁以下或七十以上,完刑代替肉刑;未满七岁杀人上请;监禁期间免戴 刑具的优待——“颂系”。 (3)礼法合一原则: A.上请:贵族官僚犯罪,奏请皇帝裁断,根据情况减免刑罚的制度。 B.亲亲得相首匿:亲属之间可以互相隐瞒、包庇犯罪。子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 勿坐;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上请。
第三章
封建专制集权奠基:秦汉法律制度
本章讲授以下六个问题
一、秦汉大一统帝国的建立
二、秦汉法制思想的转变
三、从云梦秦简看秦代法制
四、汉朝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
五、秦汉刑法制度发展 六、秦汉司法制度
一、秦汉大一统帝国的建立
1.秦始皇统一六国
为何秦能统一六国?而六 国无人能统一天下?
一是特殊地理环境,造就了 秦国相对安定富庶的经济基 础; 二是法家变法进程未曾中断, 是六国变法最彻底、成效最 显著的国家; 三是秦国统治者战略规划稳 健,后来为刘邦所继承。
(3)春秋决狱盛行的原因?
现实案件犯罪情形的多样性决定了制定法无法解决具体规范条款的局限性,尤 其汉承秦制之下的法律文本无法适应儒家思想日益渗透的社会现实,差异性解 决个案问题成为必然趋势。
(4)对春秋决狱的评价?
今人站在近代实证法的立场,而批判春秋折狱之漫无目标,这种说法对于‚不通经‛ 之陋儒酷吏的曲经附会而言则可;如系对于‚通经‛之者徇吏‚以经辅律‛或‚以经补 律‛而言,似嫌过苛。(黄源盛语) 法之善者,仍在有用法之人。否则,空言立法,方策俱在,徒虚器耳。大抵用法者 得其人,法即严厉,亦能施其仁于法之中。用法者失其人,法即宽平,亦能逞其暴于法 之外。(沈家本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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