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学习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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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校园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01
有关校园伤害事故的立法情况
04
各地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北京、宁波、深圳等地);
新《义务教育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
2006年6月30日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十部委共同制定《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于2006年9月1日实施。 我省于2006年5月26日由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辽宁省学校安全条例》,并于2006年8月1日实施。
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学生自杀、自伤的;
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学校行为并无不当,不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
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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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加强学校内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尤其要落实校园的保卫和夜间巡逻、值班制度
要加强对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的安全培训工作
谢谢合作
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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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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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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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
三、校园伤害事故的防范
高度关注学校消防安全状况
高度关注校园周边治安秩序状况
高度关注食堂饮食卫生状况
高度关注季节性事故隐患状况
高度关注学生思想和行为表现的状况 抓好学校安全工作的基本环节
抓好学校安全工作的基本环节
01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过错的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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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学习心得

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学习心得

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学习心得中小学生是祖国的未来,也是国家的希望。

我们敬爱的领导为了保护中小学生的身心健康,制定了《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我在学习这部条例过程中,深刻认识到预防和处理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重要性,同时也感悟到了该条例的实施是如此必要。

一、立法的必要性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是家庭和学校两个最重要的场所之一,关系到中小学生的成长、教育和安全。

中小学生在成长过程中需求高温低压、高危险性低的环境,超出他们承受力与适应能力的任何事情都将对他们的身体和心理造成潜在的威胁。

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是当前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也是加强儿童安全保障、促进儿童身心健康成长的迫切需要。

立法是把预防和处置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工作推向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必要措施。

二、规范化管理的必要性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不光是个体责任和道德责任,也涉及到学校的管理问题。

《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为学校安全管理提供了科学的指导。

条例第二章从学校的安全管理原则、制度、落实、监督,学校应对人身伤害事故的组织、应急预案、事故调查和教育预防,学校与家庭、社会的协调配合等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为学校营造安全、和谐的环境提供了法治保障。

三、教育预防的必要性众所周知,在许多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中,不少是由学生自己鲁莽行为造成,教育预防是减少此类事故产生的重要手段。

《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强调了学校、家庭、社会各方面要切实做好中小学生的安全教育。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教师要把安全教育放在突出地位,制定、实施学生安全教育指南,注重以情境教育、体验教育的方式开展教育预防活动,让学生通过体验与儿童安全的实际情境,从而形成自主防范的积极心理。

四、对个人的启示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是导致青少年伤亡和残疾的主要原因之一,制定和实施《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是应该的,也是必要的,更是当务之急。

学生意外伤害预防安全制度

学生意外伤害预防安全制度

学生意外伤害预防安全制度中小学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应对措施(一)创造安全的外部环境中小学生的安全是社会的系统工程。

学校和家庭不可能承担其所有的监护责任,还需要整个社会的关注,从每个细节做起。

1.建立“三位一体”的联控联防长效机制,形成学校、社会、家庭共同参与的青少年安全防护体系。

比如,公安、交通、工商、消防、卫生防疫与教育部门共同维护学校及周边地区的治安消防、交通、市场经营秩序和食品卫生安全,消除各种隐患,时刻关注孩子们的健康成长环境。

深入开展校园周边治安秩序整治工作,严厉打击盗窃、敲诈、抢劫师生财物、侵害师生人身安全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应主动和公安机关联系,聘请公安民警为学校的法制校长和校外辅导员,通过法制讲座,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增强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帮助和指导学校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健全和完善校园周边的安全防范机制。

发生学生被敲诈后,应主动和派出所联系,在重点路段、部位和地区要求加强警力巡逻,防止拦路抢劫、勒索和伤害学生案件的发生。

在学校附近的十字、丁字路口应设立减速标志和警示标志,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加强和社区的联系。

只有建立和完善了联控联防的长效管理机制,才能确保校园的安定稳定,优化育人环境。

2.建立社会保险,转嫁风险责任,使损害赔偿社会化。

学校每年向学生宣传意外伤害险,组织学生购买由个人只承担三分之一金额的教育局统一指定的意外伤害保险。

(二)增强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

1.增强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学校领导应本着对党的教育事业,对学生负责的态度,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好处,维护社会不乱,政治不乱的高度动身,增强抓好学校安全的任务感、责任感。

严厉执行学校安全事情划定,讲安全、抓安全,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

学校领导对教师、学生乃至家长均要增强安全教育。

掌握一些突发事件来临时求生的方法。

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季候、地域、环境等不同特点选择重点内容,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预防教育,使师生承受比较系统的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食物中毒、防突发事件等安全知识的教育。

学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学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1、学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事故与责任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条例》亮点:
• 《条例》中: • 一是在县级以上政府,设人身伤害赔偿准备金,这样可以
避免受伤害学生,因学校无力履行赔偿责任,而受到二次 伤害,还合理减轻了学校筹措赔偿经费的压力。
• 二是设调解委员会,这样可以避免不公赔偿或纠纷的发生, 这是解决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关键与保障。
• 《条例》的第三条规定,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应当坚 持安全优先、多方配合、共同负责的原则。“把预防摆在 首位,才能有效避免伤害的发生。”
我国颁布的与校园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截止2010年5月12日为止 • 我国现已颁布了与校园安全相关的法律法
规共有45部,分为六个方面: 一.综合管理 二.日常安全及周边治安管理 三.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安全 四.学校消防安全 五.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
1、 综合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5)《幼儿园安全管理条例》 (6)《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7)《小学管理规程》 (8)《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
理,其安全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室,其设立和管
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范标准的相关要求;

• (七)发生可能危及学校学生人身安全的事件时,应当启动 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抢险、救助、防护措施,优先保护学生人 身安全;

(八)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
检验维修,保持校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九)建立健全校车及驾驶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校内
道路与车辆的交通管理;
事故的预防与处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学习《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总结

学习《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总结

学习《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总结按照学生处下发的文件和要求,我系领导认真组织辅导员开会学习,并要求辅导员以主题班会落实,并以简报、心得方式进行学习交流。

我认真学习了《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全部条款,现将学习心得和学生学习后的情况向与大家共勉。

因本人所带班级的特殊性,我带的学生为2012级的实习学生,所以只能以QQ的方式进行交流学习。

《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共六章,47个条款,内容充沛,每一章,每一条都明确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牢固树立安全防范意识,重点剖析了安全隐患,有规律、有科学的部署各类措施和制度,以安全为中心,再以职能部门的责任化分。

现将个人的心得总结如下:一、全面了解条例知识,把握领会条例精髓。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共分为六章,由总则、事故预防、事故处理、事故的承担和损害、法律责任、附则组成,以保护学生、学校合法权益为宗旨,突出强调了学校依法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明确了社会各方面保障学生人身安全、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的共同职责,规定了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尤其加强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的措施,界定了学校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的途径、程序及赔偿办法等,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二、通过逐条精读,我认识到:把安全教育放在首位。

加强安全教育长抓不懈,多方宣传教育,树立服务意识,加强工作责任心。

个人认为有许多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是可以避免的,我们作为辅导员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

通过各个面去覆盖安全的每一细节。

主题班会是一个最好的媒介,再以各种类型的活动展现安全的重要性,该处理条例具有很好的指导意义,使我们辅导员有机、灵活地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突发事件的处理。

学高为师身正为范,师德,是教师工作的精髓,爱心、耐心、细心是作为辅导员的灵魂。

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预防与处理条例

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预防与处理条例

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2号《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5年11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11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第三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协商与调解第三节应急处置第四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承担和损害赔偿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依法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适用本条例。

前款规定以外的活动、区域和设施内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应当坚持安全优先、多方配合、各司其职的原则。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合理、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化、新闻出版广电、水利、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学校安全管理协作机制,依法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督导,将学校安全工作列入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

学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与学校、有关部门共同维护学校及周边地区安全,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学生安全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的报道应当客观、公正。

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学习心得6篇

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学习心得6篇

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学习心得6篇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学习心得 1自省人大20xx年11月颁布《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学校20xx年4月下发有关学习贯彻的文件以来,文学院对此高度重视,认为该《条例》的出台和实施,对于加强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预防和依法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近期,学院先后组织班子成员、辅导员和班主任、全体教职工,在班子成员会议、学生工作例会、全院教职工例会等三个层面会议上进行专题学习和讨论。

在组织教师学习的基础上,文学院更加注重面向广大学生的宣传教育,要求各年级、各班级通过各种形式开展《条例》的学习教育活动。

5月5日下午,20xx级汉语国际教育班率先召开学习《条例》主题班会。

该班会将“两学一做”与《条例》相结合,由党员、发展对象和入党积极分子带头发言,结合思想、学习、生活及身边安全实例,畅谈学党章、学系列讲话、学《条例》的体会。

有的同学从“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谈到自己应该如何认真学习、加强历练,提高修养,先努力成为“又红又专”的当代好青年,再进而努力成为一名合格党员。

有的同学就《条例》第十三条谈到网络安全问题并列举近期四川一起借“人肉搜索”发生的杀人惨剧,提醒同学要警惕网络诈骗,保护好个人信息;抵制网络不良信息,不能跟风言语、人云亦云,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更不要沉迷网络,要多多参加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有的同学就《条例》第四十五条“因学生自杀、自伤等自身故意造成的人身伤害,需学生自己承担后果”,表示自杀自伤都是不可取的,处事要冷静,申述要正当,有不快要倾诉出来,同学之间要互相关心体贴,努力过一种安全的生活。

有的同学很关注《条例》第十、十四条的食品安全问题,一方面提出了学校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的建议,一方面提醒同学管住自己的嘴,远离垃圾食品,从根本上断绝不良食品的入侵。

还有的同学通过好友陷进传销及最后奋力脱离的生动事例呼吁同学们保持对传销的高度警惕,从寝室用电安全的角度呼吁大家对违章电器的摒弃,等等。

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第三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协商与调解第三节应急处置第四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承担和损害赔偿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依法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适用本条例。

前款规定以外的活动、区域和设施内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应当坚持安全优先、多方配合、各司其职的原则。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合理、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化、新闻出版广电、水利、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学校安全管理协作机制,依法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督导,将学校安全工作列入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

学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与学校、有关部门共同维护学校及周边地区安全,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学生安全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的报道应当客观、公正。

第五条建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制度。

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指导、协调设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评。

【学校】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学习报告

【学校】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学习报告

【关键字】学校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学习报告篇一:中小学生人身伤害预防与处理学习心得体会近几年来,中小学生伤亡事故发生之频繁,数目之大,实在令人感到触目惊心。

据有关材料统计,每年我们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人数都在一万人以上,平均每天因游泳、食物中毒、交通事故、他杀、自杀而死亡的中小学生人数达40余人,相当于每天有一个班的学生消失。

据统计而这些意外危险主要集中在六个方面:一是作为学习实施但安全措施不完备的建筑带来的意外伤害;二是楼道、通道等容易发生拥堵压的场所造成的伤害;三是校外人意外伤害,如交通事故、溺水等等;四是火灾、爆炸、食物中毒等引起的意外伤害;五是校外不法分子的侵害,如殴打、杀人、强奸等刑事案件;六是文体活动中的意外伤害。

吴杏妹主任在引领全体班主任学习《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理》时强调:安全教育是我们时时处处都应考虑的问题,并应提到一个高度来重视它,要与当前学校开展的生命教育紧密联系,使学校、家庭和社会应组成一个强大的安全网络体系,同时指出学校是育人的摇篮,作为班主任应承担起教育和管理学生的健康和安全的责任。

学校在强调教学质量的同时,不可忽视对学生的安全教育。

学生无论是上学、放学、课内、课外、校内、校外随时随地都存在安全隐患问题,学校和家长双向配合才能真正减少事故的发生。

只有形成家庭、学校和社会安全教育共同体的局面,才能促进中小学健康成长,才能使家庭幸福、学校平安和社会和谐。

一片冰心在玉壶——学习《苏州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心得体会江苏省昆山第一职业高级中学校长吴建军昆山市教育局决定把今年定为“师德师风教育年”,广泛开展师德师风教育活动是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八荣八耻”重要论述的具体实践。

我们要牢固树立“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观念,把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努力规范育人环境,严格执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依法执教,依法治校,贯穿于学校教育的全过程,努力形成全员育人、全方位育人、全过程育人的格局。

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维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学生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应当坚持安全优先、多方配合、共同负责的原则。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学校安全管理协作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的管理工作,做好有关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

学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学校和有关部门维护学校及周边安全环境,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工作。

第五条学校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履行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

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学校、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中的相应责任。

第六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关爱学生身心健康,支持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工作,为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提供帮助。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学生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为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学校安全管理经费投入,设立学生人身伤害赔偿准备金。

学生人身伤害赔偿准备金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第八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和完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机制;(二)制定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目标管理,完善学校安全工作考核机制;(三)组织开展安全知识培训;(四)定期组织对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五)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制度和措施;(六)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七)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小学学生伤害事故报告制度范文(二篇)

小学学生伤害事故报告制度范文(二篇)

小学学生伤害事故报告制度范文一、背景和目的为了保障小学学生的安全和健康,学校制定了伤害事故报告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及时记录和报告学生发生的伤害事故,以便学校能够迅速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对事故进行分析和研究,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二、适用范围该制度适用于小学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各类伤害事故,包括但不限于校园意外、体育活动事故、实验室事故等。

三、报告流程1. 立即发现及时报告任何发现学生伤害事故的人员都应立即报告,无论其是否属于校内人员。

报告可以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接报员应当专人负责,并及时记录报告内容。

2. 停止事故扩大一旦发现伤害事故,首要任务是采取紧急措施,停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并确保其他学生的安全。

相关人员要快速判断事故情况,进行适当的急救和疏散。

3. 报告详细情况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害程度、事故原因初步判断等。

此外,应记录事故时学生的姓名、年级、家庭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以便学校及时与学生家长联系。

4. 整理证据和照片事故现场应及时进行拍照或录像,以便后续的事故认定和责任追究。

相关人员应搜集事故现场的证据,以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5. 报告上级部门学校应及时将伤害事故报告上报到上级教育部门,并配合上级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同时,学校内部应建立健全的事故报告处理机制,确保伤害事故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四、事故分析和研究1. 建立事故数据库学校应建立事故数据库,记录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情况、处理过程和结果。

通过对事故数据库的分析,能够及时发现事故发生的规律和原因,为今后的预防工作提供依据。

2. 开展事故分析学校应根据事故数据库的数据和相关资料,开展事故分析工作。

对常见事故进行分类整理,找出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并提出相应的事故防范对策。

3. 举行事故研讨会学校可以根据需要举行事故研讨会,邀请专家学者和相关人员参加。

研讨会上,可以就事故的发生原因、防范措施等进行深入探讨,以促进校园安全管理的不断改进和完善。

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

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

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了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学校教育教学期间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学校教育教学期间,是指在学校内与教育教学相关的活动期间,寄宿学生住宿期间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期间。

第三条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坚持预防为主、安全优先、多方参与、及时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有关部门、学校共同维护学校周边环境安全,做好辖区内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预防和处置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制度和措施;(二)指导学校开展学生安全教育和安全防范工作;(三)指导、督促学校定期对学校的校舍、场地和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教学用品、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四)指导学校加强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建立学生心理问题的早期发现和及时干预机制;(五)制定本地区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指导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急演练;(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学校周边治安巡逻,维护交通秩序,检查、指导学校内部保卫工作。

第七条民政部门应当做好符合救助条件的受伤害学生的社会救助工作。

第八条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指导检查学校做好学生卫生防疫和心理危机干预等卫生保健工作。

第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特种设备和学校及其周边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解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解读

第三,损害发生的时间是特定的,即在校期 间发生的。是否“在校期间”应根据家长将 学生交给学校管理的范围和时间而定,而不 能简单地根据学生的身体是否在学校来确定; 法定节假日、请假离校应不属于“在校期 间”,除非签订有另外的协议。 第四,要有损害结果发生,按照相关法律的 规定,损害结果应该是人身的伤害,一般来 说不包括精神上所受的伤害。 第五,损害结果的发生必须与学校在其管理 职责范围内未尽职责有因果关系。 第六,学校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
【案例二】课间玩耍发生意外
辽宁省某中学一年级学生王某,在课间活动 奔跑过程中,绊倒在地上,造成右手肘关节肿痛。 事发后学校及时与其家长联系,同时把王某送到 附近医院,经检查是右手肘关节处轻微骨裂。接 下来由学生家长送孩子就治,但三个星期后,医 生告知王某右手肘关节处已经错位,要到大医院 进行手术治疗。由于到大医院治疗要交很多费用, 所以学生家长要求这些医药费大部分由学校先行 支付(因为该生有意外保险),双方没能在这个问 题上达成一致,后来经司法所调解,学校先行支 付医药费三分之二,该生的医药费差额部分学校 承担一半。
如果法律上没有规定学校额外的义 务,则学校没有确保学生和学校其他成 员安全的义务,换言之,法院并不是对 每起学生伤害事故去追究学校的责任, 而仅仅追究由于学校的故意或过失而导 致学生受伤害的责任。正如一位法学专 家所说的那样:学校并非是绝对安全的 保险人,不对发生在学生身上的所有伤 害都负有绝对的责任。在正常的教学活 动中,除非学校有过错才承担责任。
【案例三】在校突发疾病 家长索赔10万元 某全寄宿民办学校小学一年级学生胡某,起床后呕吐 不止。 学校在送胡某去医院过程中,马上通知了远在上海的 胡某家长。等家长赶到宁波医院时,胡某已经昏迷不醒。 胡某在宁波治疗了3天,治疗期间,出于对学生关心,学 校派老师陪同家长一起护理。 后来,胡某被家长转院到上海继续治疗,转院时,学 校也派出专人陪同,上海医院也进一步确诊是脑血管先天 性畸形造成的血管破裂脑溢血,并明确说非外力所致。 其间,学校多次派人前往探望,学校不仅为胡某家长 垫付了在宁波治疗的全部费用,还发动全校教职员工为胡 某献爱心,募捐了近3万元钱,帮助胡某家长。经过手术 以及将近两个月的治疗,胡某奇迹般地康复了。

湖南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湖南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湖南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湖南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中小学校全日制在籍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及教育教学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预防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保障学生人身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责任。

对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应当及时、公正、合法。

第二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督促中小学校向保险机构办理校方责任险。

保险费用不得向学生收取。

义务教育的校方责任险费用由学校举办者承担。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维护中小学校治安秩序,及时查处危害校园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城区中小学校门口临街的,应当设置人行横道、交通信号灯或者减速标志;在中小学校学生上学和放学时,应当安排交通警察在事故多发或者交通拥挤的地段巡查。

农村中小学校靠近公路的,应当在学校出入路段设置提示标志。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和消防设施的监督检查,预防火灾事故发生。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中小学校的教育设施、生活设施以及食品和饮用水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学校做好卫生工作,预防中毒事故发生;组织和督促有关医疗单位和专业防治机构做好中小学校学生传染病、常见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第九条财政、质量技术监督、建设、城管、工商行政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工作。

中小学校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维护学校周边环境安全。

第十条中小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和消防设施有强制性标准的,应当符合强制性标准;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学校举办者应当及时维修、改造或者更新。

第十一条中小学校应当做好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制订安全管理制度、学生住宿管理制度、食品卫生和食堂管理制度,安排安全保卫人员或者聘请保安人员,对外来人员进行有效证件登记。

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学习心得12篇

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学习心得12篇

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学习心得12篇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学习心得1《关于筹备成立中国林业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院校分会的函》收悉。

现批复如下:为了便于开展林业院校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根据民政部[20xx]38号文件、《中国林业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章程》(以下简称“中国林业政研会”)和《中国林业政研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有关精神要求,经中国林业政研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同意成立中国林业政研会院校分会。

院校分会是中国林业政研会的分支机构,在中国林业政研会领导下,由全国林业院校[含部分农业院校林业学院(系)]自愿结成的从事群众性学术研究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主要任务是组织和推动全国林业院校学生以及教职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为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服务国家教育改革发展大局,努力发挥“思想库”和“智囊团”的作用。

院校分会必须遵守《中国林业政研会章程》和《中国林业政研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林业与教育方针政策;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竭诚为会员和各林业院校服务,完成中国林业政研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中国林业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学习心得2作为一名青年教师,我要积极主动改变自己的缺点,深刻分析自身不足,努力提升自己作为一名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思想境界。

以下是我通过学习《中学教师专业标准》并结合我自己的教学经验总结的一点心得。

《中学教师专业标准》对中学教师教育教学活动具有科学有效的指导作用其强调学生主体地位,要求教师遵循中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教学规律,促进每个学生主动、活泼地发展;突出了师德为先,要求教师要履行职业道德规范,做中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强调实践能力,要求教师要把学科知识、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相结合,不断提升专业能力;体现时代特点,要求教师不断优化知识结构,不断提高文化修养,做终身学习的典范。

江西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江西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2015年11月20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第三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协商与调解第三节应急处置第四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承担和损害赔偿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依法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适用本条例。

前款规定以外的活动、区域和设施内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应当坚持安全优先、多方配合、各司其职的原则。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合理、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化、新闻出版广电、水利、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学校安全管理协作机制,依法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督导,将学校安全工作列入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

学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与学校、有关部门共同维护学校及周边地区安全,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学生安全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的报道应当客观、公正。

第五条建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制度。

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指导、协调设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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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学习报告篇一:中小学生人身伤害预防与处理学习心得体会近几年来,中小学生伤亡事故发生之频繁,数目之大,实在令人感到触目惊心。

据有关材料统计,每年我们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人数都在一万人以上,平均每天因游泳、食物中毒、交通事故、他杀、自杀而死亡的中小学生人数达40余人,相当于每天有一个班的学生消失。

据统计而这些意外危险主要集中在六个方面:一是作为学习实施但安全措施不完备的建筑带来的意外伤害;二是楼道、通道等容易发生拥堵压的场所造成的伤害;三是校外人意外伤害,如交通事故、溺水等等;四是火灾、爆炸、食物中毒等引起的意外伤害;五是校外不法分子的侵害,如殴打、杀人、强奸等刑事案件;六是文体活动中的意外伤害。

吴杏妹主任在引领全体班主任学习《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理》时强调:安全教育是我们时时处处都应考虑的问题,并应提到一个高度来重视它,要与当前学校开展的生命教育紧密联系,使学校、家庭和社会应组成一个强大的安全网络体系,同时指出学校是育人的摇篮,作为班主任应承担起教育和管理学生的健康和安全的责任。

学校在强调教学质量的同时,不可忽视对学生的安全教育。

学生无论是上学、放学、课内、课外、校内、校外随时随地都存在安全隐患问题,学校和家长双向配合才能真正减少事故的发生。

只有形成家庭、学校和社会安全教育共同体的局面,才能促进中小学健康成长,才能使家庭幸福、学校平安和社会和谐。

一片冰心在玉壶——学习《苏州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心得体会江苏省昆山第一职业高级中学校长吴建军昆山市教育局决定把今年定为“师德师风教育年”,广泛开展师德师风教育活动是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八荣八耻”重要论述的具体实践。

我们要牢固树立“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观念,把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努力规范育人环境,严格执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依法执教,依法治校,贯穿于学校教育的全过程,努力形成全员育人、全方位育人、全过程育人的格局。

《苏州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是本着预防、处理中小学生事故,保护中小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而制定的。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以及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中小学生的活动领域越来越宽,接触的事物越来越多,他们的人身安全问题日益引起了人们的重视。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从事各种活动:如出行、集会、旅游、参加体育锻炼等,都有可能遇到各种不安全的因素,而青少年应付各种异常情况的能力相对是有限的。

目前,社会治安还相当严峻,中小学生遭到不法分子侵害或者滋扰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容易使他们的身心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

此外,自然灾害(例如地震、洪水、风暴等)、人为灾害(例如火灾、重大交通事故等)的发生,同样会对中小学生的健康成长构成威胁。

为防患于未然,《条例》“以人为本”、全方位考虑,第二章以数款事无巨细地列举了伤害事故的预防措施。

学校是学生学习的主要场所,承担着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的重大责任。

《条例》对安全事故的预防措施主要是从学校这一方出发。

为此,作为教育工作者,必须本着对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落实工作要求,明确工作职责,努力避免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条例》将“伤害事故的预防”置于首位,体现了《条例》的核心。

多年以来,我校一直奉行“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

“以人为本”就是坚持教育教学工作以学生为本,为学生服务的原则。

学生人身安全应是学校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是做好教育工作的先决条件。

根据《条例》的相关条款,作为学生人身安全教育的执行者,为做好中小学生的人身安全预防工作,笔者认为,可从以下方面考虑:首先,安全教育常抓不懈。

《条例》实施的根本目的之一是保护中小学生的人身安全,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

因此,安全教育必须经常讲,安全隐患必须经常查,安全管理必须经常抓,安全警示必须经常有。

校长室、教务处、德育处、班主任必须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加强安全隐患的排查。

其次,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和伤害预防事故预防的组织机构、工作制度。

这有利于学校主动及时有序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

为认真贯彻和落实《条例》规定,学校要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法。

如安全教育、教育督查、教学常规督查、校园安全检查、体育设施安全、安全事故处理等一系列工作都要安排相关的责任人,另外,还要专门聘请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定期到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法规教育。

再次,学校的日常教育教学必须细致、踏实、到位、慎重。

在课堂教学中,教师不能离岗,不能违反工作常规要求,不能违反操作规程。

对此,《条例》第十五条就明确规定。

在日常教育教学中,一旦发生学生未到校或者擅自离校,教师应及时告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并告知相关的职能部门,以确保万无一失。

另外,学校还应主动加强与公安、工商、文化、建设、质量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学生家长等其他监护人的交流合作。

通过双方的交流合作,学校据此可以适时调整安全教育的工作部署,制定更科学化有针对性的工作计划。

而与学生家长等监护人的交流,更有利于他们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最后,良好的校园文化具有无形而巨大的教育力量,具有不可替代的熏陶、引导、渗透功能,对学生健康成长具有重要作用。

学校应利用各种的宣传措施,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建设优美的校园环境,以健康活跃的气氛感染人;创造赏心悦目的卫生环境,以整洁的校园环境熏陶人;竖立张贴各种形式的安全警示牌,以鲜明的语言教育人;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娱活动,以生动的事例教育人。

要建设价值导向鲜明的校风、班风、学风,营造鲜明、自然、和谐的校园文化环境,使学生一走进校园就能从老师、同学身上感受到激励、尊重和友爱,感受到和谐与温暖,从校园人文、自然环境中感受到积极向上的力量,促进中小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总之,预防胜于一切,为了给学生营造一个优良的学习环境,为了学生的人身安全得到有力的保障,教育工作者应当全力以赴。

篇二:学习《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心得体会学习《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心得体会通过本次全校教师集中学习,宣传贯彻了《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明确了社会、学校、教师、学生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使我对安全的认识又提高了一个层次。

为了让学生安全、幸福、健康成长。

为此,特将本人学习条例的一点体会拟写如下:一、贯彻、领会精神《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强调了学校依法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明确了社会各方面都有保障学生人身安全、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的共同责任,规定了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界定了学校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的途径、程序及赔偿办法等,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二、既要教书,更要育人条例规定: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抢救、救助、预防措施,优先保护学生人身安全,学校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或学生遭到伤害时,应当及时告诫、制止、保护,必要时与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沟通或者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这就要求我们教师必须时时把学生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在事故灾难或是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时,树立优先保护学生的责任意识,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为学生安全工作的开展建立良好基础。

三、学习宣传、贯彻通过培训学习,我们懂得了许多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是可以避免的,为此,我们作为教师首要工作就是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作为班主任,更应该利用班会课和其它学科有机、灵活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提醒。

总之,本次学习,更增强了我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

使我更加会把学生的安全放在首位,留心校园每一处的安全隐患,加强责任心,做一个有心人,让每一个学生都健康快乐地成长,学校、社会、家庭和谐。

篇三:学习《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心得体会学习《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心得体会思渠中学:廖亚飞通过对《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的学习,使我自己对安全认识又提高了一个层次。

学生生命如同含苞花骨,娇嫩脆弱;学生安全工作重于泰山。

为了让学生安全、幸福、健康成长,我们再次认识到学校安全工作的紧迫性、重要性。

首先,要高度重视学校安全工作,事关千家万户,责任重于泰山。

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场所,首先要为学生提供安全的生存空间,建立安全有序的生活、学习环境。

确保学生健康、幸福成长,既是一个教育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职责,也是家长们的愿望。

作为教师的我,在以后的工作中应把安全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其次,每一位教师都应该负起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的职责。

安全工作是一个学校的首要事情,每个教师都有责任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可在现实中,很多教师认为安全教育是班主任的事情,与他们无关,他们只要上好课就行了。

殊不知,我们教师既要教书,更要育人。

教师工作是一个特殊的事业。

教师在教给学生知识的同时,也要肩负起保护学生的职责,并且,教师自身的言行也将在潜移默化中影响着学生。

因此,在校园安全工作方面,教师必须首先树立起安全意识,重视安全教育,并以身作则,模范遵学校的各项制度,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为学生安全工作的开展建立良好基础。

教师是学生安全的责任人,要努力增强安全责任感:首先要认真学习一些法律法规,增强依法施教的意识,自觉杜绝体罚学生、辱骂学生等侵权行为。

其次,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安全制度的学习,认知学校事故出现的类型,结合以前发生的安全事故分析发生的原因,掌握意外事故的防范对策和应急措施,保证在教学中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且全方地实施安全保护。

作为教师,我们要明确安全职责,对发现的不安全因素或者安全事故,要及时处理或及时上报。

另外,了解安全事故的范围,做好预防和处理。

作为学校教师的一员,平时要对学校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方面了如指掌,并做好预防措施,通过会议、墙报和座谈等方式及时和反复向学生宣传,教会学生对已经发生的事故进行正确的处理,避免事态的扩大,减少不必要的伤亡事故。

总之,只要我们每一位教师关心学校的安全工作,留心每一处安全隐患并采取防范措施,做一个安全教育工作的有心人,学生就能健康地成长,学校、社会、家庭就能和谐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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