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规范强制性条文
建筑工程规范规程强制性条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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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 (非强条,实用性强)石材幕墙的物理性能和热工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查该幕墙工程的抗风压性能、气密性能、水密性能、平面位移性能 等检测报告(开放式幕墙不做四项物理性能检测),非透明幕墙节能设计计算书。 8.2.6 (非强条,实用性强)石材幕墙金属挂件与石材间粘接固定材料应选用干 挂石材用环氧胶粘剂,不应使用不饱和聚酯类胶粘剂或云石胶。检查方法:核查 干挂石材用环氧胶粘剂复验报告。 8.2.7 (非强条,实用性强)石材幕墙所使用的密封材料应符合《建筑幕墙》 GB/T 21086 的规定,对面材的污染程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标准规范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核查石材耐污染性能检测报告。 8.2.10 (非强条,实用性强)石材幕墙四周、墙角、内表面与主体结构之间的 连接节点、各种变形缝,应符合设计要求。立柱与主体结构之间应用螺栓连接, 横梁两端与立柱之间不宜同时焊连接。 8.2.11 (非强条,实用性强)石材幕墙背栓与板材连接的抗拉、抗剪承载力应 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查背栓与板材连接的抗拉、抗剪承载力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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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能够承受幕墙传递的作用。 5.6.1 硅酮结构密封胶应根据不同的受力情况进行承载力极限状态验算。在 风荷载、水平地震作用下,硅酮结构密封胶的拉应力或剪应力设计值不应大于 其强度设计值 f1 , f1 应取为 0.2N/mm2;在永久荷载作用下,硅酮结构密封胶的拉 应力或剪应力设计值不应大于其强度设计值 f2 , f2 应取为 0.01N/mm2。
十五、建筑幕墙工程质量验收规程 DGJ32/J 124—2011
3.1.4 幕墙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燃烧性能应符 合设计要求。幕墙玻璃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璃露点 应符合设计要求。 3.1.6 主体结构与幕墙连接的各种预埋件,其数量、规格、位置和防腐处理必 须符合设计要求。 3.1.7 幕墙的金属框架与主体结构预埋件的连接、立柱与横梁的连接及幕墙面 板的安装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必须牢固。 4.1.2 隐框、半隐框幕墙所采用的结构粘结材料必须是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 其性能必须符合《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16776 的规定;硅酮结构密封胶 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4.1.4 除全玻幕墙外,不应在现场打注硅酮结构密封胶。 5.1.6 采用浮头式连接件的幕墙玻璃厚度不应小于 6mm,采用沉头式连接件的 幕墙玻璃厚度不应小于 8mm,安装连接件的夹层玻璃和中空玻璃,其单片厚度 也应符合上述要求。 5.1.7 玻璃之间的空隙宽度不应小于 10mm,且应采用硅酮建筑密封胶嵌缝。 6.1.3 全玻幕墙玻璃肋的截面厚度不应小于 12mm,截面高度不应小于 100mm。 6.2.7 玻璃注胶胶缝要求:采用胶缝传力的全玻幕墙,其胶缝必须采用硅酮结 构密封胶。 8.2.1 (非强条,实用性强)石材幕墙采用的材料、五金配件、构件和组件以及 表面处理等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核查材料、 五金配件、构件和组件的产品合格证书、型式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材料的 复验报告。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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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
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建筑工程部分)
引言
本文档旨在概述工程建设标准中建筑工程部分的强制性条文,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指引和依据。
1. 建筑结构设计
- 建筑结构设计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确保建筑物的安全可靠性和稳定性。
- 设计方案应考虑结构的承载力、抗震性、防火性等因素,并遵循相应规范和标准。
2. 建筑材料和构造
- 使用的建筑材料应符合国家建筑材料质量标准,确保建筑物的质量和耐久性。
- 材料的选用和构造的安装应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确保建筑物的结构、保温、防水等性能。
3. 建筑工程施工
- 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国家建筑施工技术规范,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 施工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安全措施、环境保护措施等,保障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4. 建筑工程验收
- 建筑工程竣工后应进行验收,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 验收应由专业的验收机构进行,并出具相应的验收报告。
5.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
-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应由专业的监督机构进行,确保施工过程和质量符合相关标准与规范。
- 监督机构应定期检查和评估建筑工程的质量状况,并提出改进和整改意见。
结论
以上是工程建设标准中建筑工程部分的强制性条文的概述。
相关从业人员在进行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时,应严格遵守这些条文的要求,确保建筑物的质量和安全。
2022年版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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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强制性条文房屋建造部份2002 年版后增加的部份(更新至2022 年)说明: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质量部份)更新部份经呼和浩特项目部质量部检查,以下合用于工程。
本资料来源于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附件1 为规范规程目录,附件2 为强制性条文详细表述。
附件1 规范规程目录序号规范规程名称《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GB50496-2022 类别备注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建造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116-2022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清水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J169-2022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JGJ103-2022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建造变形测量规范》JGJ8-2022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建造变形测量规范》JGJ8-2022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建造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JGJ110-2022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22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技术规程》JGJ138-2001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145-2004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145-2004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2022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03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通风管道技术规程》JGJ141-2004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冷轧带肋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95-2003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建造工程大模板技术规程》JGJ74-2003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建造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建造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2002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工程建设准》JGJ52-2022 行业标准《高层建造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2022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建造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04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建造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附件2 强制性条文详细表述一、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GB50496-2022强制性条文如下:4.2.2 水泥进场时应对水泥品种、强度等级、包装或者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凝结时间、水化热等性能指标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检。
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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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9343252目录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1第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2第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房屋建筑强制性条文-建筑强制性条文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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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建筑设计1基本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6.6.3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4、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6.7.2墙面至扶手中心线或扶手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即楼梯梯段宽度除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外,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宽度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按每股人流为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
0~0.15m为人流在行进中人体的摆幅,公共建筑人流众多的场所应取上限值。
6.7.9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滑的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6.12.5存放食品、食料、种子或药物等的房间,其存放物与楼地面直接接触时,严禁采用有毒性的材料作为楼地面,材料的毒性应经有关卫生防疫部门鉴定。
存放吸味较强食物时,应防止采用散发异味的楼地面材料。
6.14.1管道井、烟道、通风道和垃圾管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不得使用同一管道系统,并应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2室内环境2.4污染控制《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3.1.1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砂、石、砖、砌块、水泥、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等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的放射性限量,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的放射性限量测定项目限量内照射指数I Ra≤1.0外照射指数Ir≤1.03.1.2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包括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无机瓷质砖粘结材料等,进行分类时,其放射性限量应符合表 3.1.2的规定。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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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 标准,严禁使用不合格或 已淘汰的材料。
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 业的施工规范和验收标准, 确保工程质量。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 质和资格,严禁无证施工。
建筑设备与系统
STEP 02
STEP 01
建筑设备与系统应符合国 家现行标准,并应满足建 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要 求。
STEP 03
门检查并责令整改,最终消除了安全隐患。
案例三:某公共建筑项目
总结词
严重违反强制性条文
VS
详细描述
某公共建筑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严重 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情况。例 如,在建筑结构方面,存在未按要求使用 合格材料、偷工减料等问题,导致建筑物 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相关部门对该项目 进行了严厉处罚,并责令停工整改。
跨国合作项目
积极参与跨国合作项目, 共同制定国际工程建设标 准,推动全球工程建设行 业的进步。
人才培养与交流
加强国际工程建设标准领 域的人才培养和交流,提 高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整 体水平。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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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2
强制性条文内容
建筑结构设计
结构设计必须满足安全、耐久、 适用和经济的原则,并应符合 现行国家和行业的标准、规范 和规程。
结构设计应考虑地震、风荷载 等自然灾害的影响,并采取相 应的抗震、抗风等措施。
结构设计应考虑建筑物的使用 功能和荷载分布,合理选择结 构形式和布置。
建筑材料与施工
Part
03
强制性条文的执行与监督
执行机构与职责
执行机构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强 制性条文的执行,包括制定实施细则、 监督检查和处罚等。
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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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1)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于2013年发布,是建筑行业的重要规范之一。
2)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结构)于2009年发布,为建筑结构设计提供了指导和标准。
3) 《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B/T -2010)是建筑行业的标准之一,规定了建筑结构制图的规范和要求。
4)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2001)是建筑结构设计的重要指导标准之一。
5)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2012)规定了建筑结构荷载的计算方法和标准。
6)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2010)规定了混凝土结构设计的标准和要求。
7)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2010)是建筑结构设计的重要指导标准之一,规定了建筑抗震设计的相关要求。
8)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3-2010)是针对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设计的规范和要求。
9)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2011)规定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的标准和要求。
10)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2008)是针对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的指导标准。
11)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2008)规定了地下工程防水的标准和要求。
12) 《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GB—2009)规定了大体积混凝土施工的标准和要求。
13)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94-2008是建筑桩基技术设计的标准之一。
14) 《大直径扩底灌注桩技术规程》/T225-2010是针对大直径扩底灌注桩设计的规范和要求。
15) 《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技术规范箱规范》(6—2011)是针对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设计的指导标准。
16) 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2008)规定了建筑抗震设防的分类标准。
17)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2001)是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的指导标准。
18)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2011规定了砌体结构设计的标准和要求。
2023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建筑工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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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
工程部分
导言
这份文档是关于2023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与建筑工程相关的内容的说明。
这些条文旨在规范建筑工程施工中的各个方面,包括设计、材料、工艺、工程质量等,以确保建筑项目的安全和可持续性。
设计要求
建筑工程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同时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 结构设计应当确保建筑的安全、经济、美观和适用性;
- 设备与管道布置合理、便于维修与保养;
- 空气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 防水、防潮、防火等设计要求得到充分考虑。
施工要求
建筑工程施工应当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并满足以下要求:
- 施工前应当进行详细的设计方案论证和风险评估;
- 施工中应当合理选择材料与工艺并实施相应的施工措施;
- 工程验收前应当进行质量检测,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管理要求
建筑工程管理应当规范、合规、透明,确保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的安全和质量。
-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项目管理;
-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及时整改;
- 工程质量问题应当第一时间进行处理,确保工程的安全质量和建筑安全使用期限。
结论
2023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部分规范了建筑工程的各个环节,旨在促进工程质量的提升和工程施工的安全可持续性。
建议建筑工程从业者充分了解并遵守这些条文要求。
建筑工程规范规程强制性条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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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规范规程强制性条文(一)(未作标注的均为强制性条文)一、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3.1.2基坑支护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1保证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和正常使用;2保证主体地下结构的施工空间。
8.1.3当基坑开挖面上方的锚杆、土钉、支撑未达到设计要求时,严禁向下超挖土方。
8.1.4采用锚杆或支撑的支护结构,在未达到设计规定的拆除条件时,严禁拆除锚杆或支撑。
8.1.5基坑周边施工材料、设施或车辆荷载严禁超过设计要求的地面荷载限值。
8.2.2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支护结构,在基坑开挖过程与支护结构使用期内,必须进行支护结构的水平位移监测和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地面的沉降监测。
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5.0.8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6.0.6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三、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3.4.3可调托撑抗压承载力设计值不应小于40kN,支托板厚不应小于5mm。
6.2.3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
6.3.5单排、双排与满堂脚手架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
6.4.4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并且不应大于4m。
6.6.3高度在24m及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应在外侧全立面连续设置剪刀撑;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两端、转角及中间间隔不超过15m的立面上,各设置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
6.6.5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均必须设置横向斜撑。
6.9.1(非强条,实用性强)满堂支撑架立杆步距与立杆间距不宜超过本规范附录C表C-2~表C-5规定的上限值,立杆伸出顶层水平杆中心线至支撑点的长度a不应超过0.5m。
GB50243-2023建筑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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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243-2023建筑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
概述
本文档是关于GB-2023建筑验收规范的完整版,包含了强制性的条文要求。
建筑验收是确保建筑物在建设完成后符合相关标准的重要环节。
本规范的目的是规范建筑验收的程序和要求,以保证建筑物的质量和安全。
强制性条文要求
本文档列举了GB-2023建筑验收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要求的主要内容:
1. 验收程序:规定了建筑验收的程序流程,包括书面申请、组织验收、现场勘察、验收报告等环节。
2. 验收申请:规定了验收申请的内容和要求,包括建筑物基本信息、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等。
3. 验收组织:规定了验收组织的要求,包括验收组成员的资格和责任、组织会议的程序等。
4. 现场勘察:规定了现场勘察的内容和要求,包括建筑物的结构、设备、装修等方面的检查。
5. 验收报告:规定了验收报告的内容和要求,包括验收结论、不合格情况处理等。
6. 引用标准:列举了与建筑验收相关的强制性标准,包括建筑物结构验收规范、建筑装饰装修验收规范等。
结论
本文档介绍了GB50243-2023建筑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的主要内容。
建筑验收是保证建筑物质量和安全的重要环节,在建设完成后必须符合相关的标准要求。
相关单位和人员应按照本规范的要求进行建筑验收,确保建筑物的质量和安全达到预期水平。
建筑规范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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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设计总则3.1.1 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
〔住宅建筑标准〕3.1.2 住宅选址时应考虑噪声、有害物质、电磁辐射和工程地质灾害、水文地质灾害等的不利影响。
〔住宅建筑标准〕3.1.3 住宅应具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
〔住宅建筑标准〕6.1.4 住宅的设计与建造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资源。
〔省住宅设计标准〕3.1.5 住宅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必须具有足够的可靠性。
〔住宅建筑标准〕3.1.6 住宅应具有防火安全性能。
〔住宅建筑标准〕3.1.7 住宅应具备在紧急事态时人员从建筑中安全撤出的功能。
〔住宅建筑标准〕3.1.8 住宅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自然采光和隔声要求。
〔住宅建筑标准〕3.1.9 住宅建设的选材应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住宅建筑标准〕5.2.6 住宅建筑中设有管理人员室时,应设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
〔住宅建筑标准〕3.1.4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套内空间和设施应能满足安全、舒适、卫生等生活起居的基本要求。
〔住宅建筑标准〕3.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标准〕5.1.1 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住宅建筑标准〕5.4.5 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厅〕紧邻布置,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
〔省住宅设计标准〕4.3.1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标准〕4.3.2 厨房应配置洗涤池、操作台、灶台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标准〕4.4.2 卫生间应设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设施或预留位置;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该直接开在厨房内。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标准〕4.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餐厅的上层,并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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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部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第一章建筑设计1 设计基本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一872.1.2 基地高程一、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2.1.4 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三、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2.2.1 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一、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
二、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
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线。
3.3.2 地面排水一、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统的设施。
4.2.1 楼梯二、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净宽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一般按每股人流宽为 0.55+(0~0. 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
三、梯段改变方向时,平台扶手处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
四、每个梯段的踏步一般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
五、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Zm。
楼段净高不应小于2.20m。
九、有儿童经常使用的楼梯的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4.2.4 栏杆凡阳台沙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二、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m,高层建筑的栏杆高度应再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1·20m;三、栏杆离地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应留空;四、有儿童活动的场所,栏杆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
4.4.4 楼地面四、存放食品、食料或药物等房间,其存放物有可能与地面直接接触者,严禁采用有性的塑料、涂料或水玻璃等做面层材料。
4.5.2 窗四、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4.7.1 建筑物内的公用厕所、盥洗室、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上述用房不应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品贮存、配电及变电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四、楼地面、楼地面沟槽,管道穿楼板及楼板接墙面处应严密防水。
建筑工程规范规程强制性条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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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规范规程强制性条文(二)(未作标注的均为强制性条文)八、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20144.0.4发电机组电源必须与其他电源互相闭锁,严禁并列运行。
8.1.10保护导体(PE)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
8.1.12严禁利用输送可燃液体、可燃气体或爆炸性气体的金属管道作为电气设备的接地保护导体(PE)。
10.2.4严禁利用额定电压220V的临时照明灯具作为行灯使用。
10.2.7行灯变压器严禁带入金属容器或金属管道内使用。
11.2.3在易燃、易爆区域内进行用电设备检修或更换工作时,必须断开电源,严禁带电作业。
11.4.2在潮湿环境中严禁带电进行设备检修工作。
九、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l.0.3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 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采用三级配电系统;2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3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3.1.4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及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变更用电组织设计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
3.1.5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3.4临时用电工程定期检查应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对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查验收手续。
5.1.1在施工现场专用变压器的供电的TN-S接零保护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连接。
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总配电箱)电源侧零线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图l)。
图1专用变压器供电时TN-S接零保护系统示意5.1.2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应与原系统保持一致。
不得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地。
采用TN系统做保护接零时,工作零线(N线)必须通过总漏电保护器,保护零线(PE线)必须由电源进线零线重复接地处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形成局部TN-S接零保护系统(图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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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强制性条文3.2.2 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 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使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3 单、多层丙类厂房与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使用或者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与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的单层丙类厂房或者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使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4 使用或者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者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2.7 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与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单层乙类仓库,单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固体的多层丙类仓库与多层丁、戊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3.2.9 甲、乙类厂房与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 00h。
3.2.15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与1.00h。
3.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的层数与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同意建筑面积应符合飙3.3.1的规定。
表3.3.1 厂房的层数与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同意建筑面积注:1 防火分区之间应使用防火墙分隔。
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使用防火卷帘或者防火分隔水幕分隔。
使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使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规定。
2 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纺织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同意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0.5倍,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与厂房内其他部位之间均应使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分隔,需要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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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全然规定一、违抗强迫性标准的处罚扶植单位:1、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应用不合格的建材、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2、明示或暗示设主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抗建筑工程强迫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以上50万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违抗工程扶植强迫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并负责返工、返修、补偿是以造成的损掉;严峻的停业整顿降低或吊销天资。
工程监理单位:与扶植或施工单位通同,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将不合格的扶植工程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以上100万以下罚款,降低或吊销天资,充公违法所得,承担连带补偿义务。
变乱单位和人员:违抗工程扶植强迫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安稳隐患或工程变乱的,对变乱义务单位和义务人进行处罚。
扶植行政主管部分和有关人员:玩忽职守、滥用权柄、徇情枉法的,赐与行政处罚,构成犯法依法穷究刑事义务。
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相符《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同一标准》和相干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1.一个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由同一标准和相干专业的质量验收规范合营来完成,同一标准规定了各专业标准的同一要求,同时,规定了单位工程的验收内容,确实是说单位工程的质量综合验收由同一标准来完成。
考查批、分项、子分部、分部工程由各专业质量验收规范分别完成。
那个验收规范体系是一个整体。
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其质量指标是一个对象只有一个标准,没有其余标准要求。
3.那个规范体系只是质量验收的标准,不规定完成义务的施工方法,这些方法要靠施工单位自行制订。
(二)应相符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三)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考查批、分项工程质量的验收应为监理单位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的则为专业质量检查员、项目技巧负责人;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的验收应为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分包单位、总包单位的项目经理;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应为扶植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建筑规范强制性条文
![建筑规范强制性条文](https://img.taocdn.com/s3/m/eabf819dbe1e650e53ea999e.png)
建筑规范强制性条文3.1.1 室庐扶植应相符都市筹划要求,保证居平易近的全然生活前提和情形,经济、合理、有效地应用地盘和空间。
(室庐建筑规范)3.1.2 室庐选址时应推敲噪声、有害物质、电磁辐射和工程地质灾难、水文地质灾难等的晦气阻碍。
(室庐建筑规范)3.1.3 室庐应具有与其栖身人口范畴相适应的公共办事举措措施、门路和公共绿地。
(室庐建筑规范)6.1.4 室庐的设计与建筑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充分应用天然通风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资本。
(省室庐设计标准)3.1.5 室庐构造在规定的设计应用年限内必须具有足够的靠得住性。
(室庐建筑规范)3.1.6 室庐应具有防火安稳机能。
(室庐建筑规范)3.1.7 室庐应具备在紧急事态时人员从建筑中安稳撤出的功能。
(室庐建筑规范)3.1.8 室庐应知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天然采光和隔声要求。
(室庐建筑规范)3.1.9 室庐扶植的选材应幸免造成情形污染。
(室庐建筑规范)5.2.6 室庐建筑中设有治理人员室时,应设治理人员应用的卫生间。
(室庐建筑规范)3.1.4 室庐应按套型设计,套内空间和举措措施应能知足安稳、舒服、卫生等生活起居的全然要求。
(室庐建筑规范)3.1.1 室庐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室庐应设卧房、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全然空间。
(省室庐设计标准)(室庐设计规范)5.1.1 每套室庐应设卧房、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全然空间。
(室庐建筑规范)5.4.5 电梯不该与卧房、起居室(厅)紧邻安排,受前提限制须要紧邻安排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方法。
(省室庐设计标准)4.3.1 厨房应有直截了当采光、天然通风。
(省室庐设计标准)(室庐设计规范)4.3.2 厨房应设备洗涤池、操作台、灶台及排油烟机等举措措施或预留地位。
(省室庐设计标准)(室庐设计规范)(室庐建筑规范)4.4.2 卫生间应设置便器、沐浴器、洗面器等举措措施或预留地位;安排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该该直截了当开在厨房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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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
(住宅建筑规范)住宅选址时应考虑噪声、有害物质、电磁辐射和工程地质灾害、水文地质灾害等的不利影响。
(住宅建筑规范)住宅应具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
(住宅建筑规范)住宅的设计与建造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资源。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必须具有足够的可靠性。
(住宅建筑规范)住宅应具有防火安全性能。
(住宅建筑规范)住宅应具备在紧急事态时人员从建筑中安全撤出的功能。
(住宅建筑规范)住宅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自然采光和隔声要求。
(住宅建筑规范)住宅建设的选材应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住宅建筑规范)住宅建筑中设有管理人员室时,应设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
(住宅建筑规范)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套内空间和设施应能满足安全、舒适、卫生等生活起居的基本要求。
(住宅建筑规范)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住宅建筑规范)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厅)紧邻布置,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
(省住宅设计标准)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厨房应配置洗涤池、操作台、灶台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卫生间应设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设施或预留位置;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该直接开在厨房内。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餐厅的上层,并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
可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住宅设计规范)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并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住宅地下室应采取有效防水措施。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
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住宅设计规范)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
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采取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措施。
(住宅建筑规范)(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地下机动车库应符合下列规定:(住宅建筑规范)1库内坡道严禁将宽的单车道兼作双车道。
2 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并不应设置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
3 库内车道净高不应低于。
车位净高不应低于。
4 库内直通住宅单元的楼(电)梯间应设门,严禁利用楼(电)梯间进行自然通风。
住宅地下自行车库净高不应低于。
(住宅建筑规范)住宅建筑中设有管理人员室时,应设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
(省住宅设计标准)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省住宅设计标准)获得冬季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日照标准应符合表的规定。
(省住宅设计标准)表住宅建筑日照标准注:1 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详见该规范附录A节第条的规定;2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照1小时的标准。
“旧区”的范围由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住宅采光标准应符合表采光系数最低值的规定。
(省住宅设计标准)空气声计权隔声量,分户墙和楼板不应小于40dB(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不应小于55 dB),外窗不应小于30 dB,户门不应小于25dB。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在关窗状态下的白天允许噪声(A声级)为50 dB;夜间允许噪声级(A声级)为40dB。
(省住宅设计标准)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不应大于75dB。
(省住宅设计标准)水、暖、电、气管线穿过楼板和墙体时,孔洞周边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
(省住宅设计标准)管道井、水泵房、风机房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水泵、风机应采取减振措施。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节能设计的规定性指标主要包括:建筑物体形系数、窗墙面积比、各部分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传热阻)、外窗遮阳系数等。
(省住宅设计标准)性能性指标应以采暖、空调能耗指标作为节能控制标准。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活度和浓度应符合表的规定。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内使用的电梯、水泵、风机等设备应采取节电措施。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必须进行节能设计,且住宅及其室内设备应能有效利用能源和水资源。
(住宅建筑规范)住宅建设应符合无障碍设计原则。
(住宅建筑规范)住宅应采取防止外窗玻璃、外墙装饰及其他附属设施等坠落或坠落伤人的措施。
(住宅建筑规范)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4.1.1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住宅建筑规范)1 老年人住宅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标准;2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h的标准。
住宅至道路边缘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4.1.2的规定。
(住宅建筑规范)住宅周边设置的各类管线不应影响住宅的安全,并应防止管线腐蚀、沉陷、振动及受重压。
(住宅建筑规范)第二章面积标准及层高套内使用空间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1.卧室、起居室(厅)不应低于 m,局部不应低于 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住宅设计规范)(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m。
(住宅设计规范)(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省住宅设计标准)3.住宅地下自行车库净高不应低于 m。
4.单元门厅、电梯间前室、公共走廊的净高不应低于 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m。
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局部净高不应低于。
(住宅建筑规范)第三章阳台及栏杆6层及6层以下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7层及7层以上的住宅栏杆阳台净高不应低于。
(省住宅设计标准)‘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m。
(住宅设计规范)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爬,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 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阳台地面构造应有排水措施。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低、多层住宅不应低于 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 m。
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爬,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 m。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设置雨罩等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住宅设计规范)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时,应有防护设施。
第三章门窗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 m时,应有防护设施。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第四章楼梯及电梯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 m。
6层及6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m。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注: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住宅建筑规范)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 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 m。
楼梯扶手高度不应小于 m。
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 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 m。
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 m。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楼梯井净宽大于 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第五章出入口及走道7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楼层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的公共入口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设置电梯的住宅出入口,当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设置雨罩等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应设平台,7层及7层以上平台深度不应小于 m。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住宅的公共走廊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m。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第六章无障碍设计7层及7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1 建筑入口;2 入口平台;3 候梯厅;4 公共走道;5 无障碍住房。
建筑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省住宅设计标准)1 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2 坡道的坡度应符合的规定;3 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4 供轮椅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 m的墙面宽度;5 供轮椅通行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的护门板;6 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坡过渡。
7 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
设置电梯的住宅公共出入口,当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住宅设计规范)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住宅设计规范)5.3.2 建筑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住宅建筑规范)1 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2 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5.3.2的规定;3 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4 供轮椅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的墙面宽度;5 供轮椅通行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的护门板;6 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坡过渡。
(住宅建筑规范)第四章消防设计住宅建筑中严禁设置经营、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储藏间及作坊。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中燃气、电气、空调等建筑设备的设置和管线敷设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的耐火等级应符合表的规定。
(省住宅设计标准)表住宅建筑的耐火等级要求住宅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的规定。
(省住宅设计标准)表住宅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注:1 上人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 h和;2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但其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可采用可燃材料;3 外墙指除内外保温层外的主体构件。
当外墙可燃保温层为可燃材料时,应采取防止延燃的措施,其外层应涂敷不燃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