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消防部队士官管理规定
士官量化管理考评实施细则
士官量化管理考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全市消防部队士官管理,调动士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士官队伍的整体素质,依据条令条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公安消防部队士官管理规定》及《江苏省消防部队士官量化考评管理规定》,结合支队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士官量化考评应当贯彻依法从严治警方针,坚持以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为依据,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坚持标准,实事求是,坚持以人为本,严管厚爱,努力建设一支政治思想坚定、专业技术精湛、作风纪律严明、骨干作用明显的士官队伍。
第三条士官量化考评工作在支队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司令部门牵头,政工、后勤等部门参加,共同组织实施。
司令部门主要负责军事素质、管理能力、现实表现及相关专业技术等方面的考评;政工部门主要负责政治思想及相关专业技术方面的考评;后勤部门主要负责后勤专业技术的考评。
第四条士官量化考评对象原则上为支队在编士官。
在校学习的士官学员,已确定转业的士官,以及正在接受审查或服刑的士官,不参加量化考评,对义务兵的考评各中队可结合实际参照本细则实施。
第二章量化考评内容第五条士官量化考评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德,主要看政治立场、思想品德、服役态度、遵纪守法情况;能,主要看理论知识、军事素质、执勤能力、管理能力、专业技能情况;勤,主要看履行职责、敬业精神、工作表现情况;绩,主要看完成任务、工作成绩和所受奖惩情况。
第六条士官量化考评,按时间分为月考评、半年考评和年度考评;按考核评定的等级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级。
第七条士官具备下列条件的为优秀:(一)政治立场坚定,执行命令坚决,服役态度端正,模范遵纪守法,全年无违纪问题;(二)军事素质过硬,精通本职业务,执勤、组训、教育、管理能力强,年度教育训练考核总评成绩优秀;(三)履行职责认真,工作刻苦勤奋,爱岗敬业,尊干爱兵,处处起模范带头作用;(四)完成任务出色,本人或者所领导的单位被支队级以上单位评为先进、在支队以上级单位组织的比武竞赛取得名次、受到三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有特殊贡献;(五)群众民主测评优秀率达90%(含)以上,综合考评成绩在90 分以上。
深化士官制度改革政策解答
内部资料列入移交公安消防部队深化士官制度改革政策解答公安部消防局二00九年十月前言根据中央军委的部署,深化士官制度改革将于今年年底在全军和武警部队正式实施。
为了便于广大官兵充分认识深化士官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掌握深化制度改革的基本精神,熟悉掌握深化士官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根据解放军四总部《深化士官制度改革方案》、《深化士官制度士官选取注册实施办法》和公安部《公安现役部队士官选取注册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安消防部队实际,编写了,公安消防部队深化士官制度改革政策解答》,供大家学习、参考。
目录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1、深化士官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时什么? (1)2、深化士官制度改革贯彻了哪些原则? (1)3、深化士官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2)二、关于士官的配备4、士官配备使用的原则时什么? (2)5、选取配备士官的依据是什么? (2)6、哪些岗位课配备女士官? (3)7、女士官的最高服役年限是怎样规定的? (3)三、关于士官的选取、套改8、士官分级服役时间是否有变化? (3)9、组织士官选取、套改的时间及相关要求是什么? (4)10、哪些士兵可以参加选取? (4)11、哪些士兵可以参加套改? (4)12、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选取、套改有哪些规定? (5)13、在校士官学员怎样套改? (5)14、士兵档案缺少法定身份证明材料的,是否可以参加选取、套改? (5)15、选取为各级士官的条件是什么? (6)16、优先选取的条件是什么? (6)17、士官学校毕业学员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专业技术士官在选取、晋升上有何规定? (7)18、士官选取、套改的程序时如何规定的? (8)19、士官选取、套改的批准权限时如何规定的? (9)20、哪些四关暂缓套改? (9)21、哪些人员不参加套改? (9)22、暂缓套改人员确定套改后,其套改时间时如何规定的? (9)四、关于士官警衔的授予23、士官警衔设置、称谓和标志是如何调整的? (10)24、士官晋衔时间是如何调整的? (10)25、士官警衔的授予是如何规定的? (11)26、士官警衔授予的批准权限是怎样规定的? (12)27、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授予警衔有何规定? (12)28、不参加套改和暂缓套改的士官是否授予警衔?……………..(12)五、关于士官的退役29、2009年冬季士官退出现役对象应符合什么条件? (13)30、有条件全程退役制度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13)31、确定有条件全程退役对象的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14)32、确定有条件全程退役对象的批准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15)33、士官退出现役的安置及工资等费用结算是如何规定的? (15)六、关于士官的待遇34、士官的工资津贴包含哪些内容? (15)35、士官有哪些福利待遇? (16)36、士官探亲休假方面有哪些待遇? (17)37、士官退役待遇是怎样规定的? (17)38、士官抚恤待遇是怎样规定的? (17)39、士官住房待遇包含哪些内容? (17)40、士官享受哪些保险待遇? (18)41、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18)42、确定选却、套改的士官工资标准如何规定? (18)43、暂缓套改、不参加套改的士官采取什么办法确定工资? (21)44、士官警衔级别工资档次的套改批准权限是如何规定的?…….(21)七、关于士官选取注册制度45、什么是士官注册? (21)46、实行士官注册的目的是什么? (22)47、注册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22)48、选取注册对象的条件有哪些? (22)49、不予注册对象的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23)50、士官选取、套改注册的程序是什么? (23)深化士官制度改革政策解答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1、深化士官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什么?答: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和部队建设发展新形势,着力优化结构、理顺关系、健全机制、提高素质,完善具有公安消防部队特色、充满活力的士官制度,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技能精湛、作风顽强、纪律严明、骨干作用突出的士官队伍。
消防部队条令条例及安全知识复习题库
全省消防部队条令条例及安全知识复习题库(注:共1886题。
单项选择题409题,多项选择题296题,判断题311题,填空题110题,简答题530题,应用题30题,驾驶驾驶安全知识200题)一、单项选择题(409题)1、《纪律条令》中规定:对个人和单位的奖励项目有()。
(C )A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B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荣誉称号C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荣誉称号2、男军人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和胡须,蓄发不得露于帽外,帽墙下发长不得超过()厘米。
(B )A 1B 1.5C 23、军人在()不应当敬礼。
(A )A餐厅B广场C训练场4、《队列条令》规定齐步的速度是()。
(A )A每分钟116至122步B每分钟170至180步C每分钟110至116步5、《纪律条令》规定对士兵的处分项目中,最高处分是()。
(C )A记过B除名C开除军籍6、各级首长、机关应加强零散人员的管理,下列不属于零散人员的是()。
(C )A 公勤人员B 探亲人员C 炊事员7、消防部队对士兵实施行政看管由()批准。
(A )A 支队长、政治委员B 中队长、政治指导员C 总队长、政治委员8、中队应当组织警官查铺查哨,每夜不少于()次。
(B )A 1B 2C 39、《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条例》规定,事故按照其危害程度通常分为()。
(B )A一般事故、严重事故、重大事故B一般事故、严重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C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10、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不论职位高低,在政治上一律平等,相互间是()关系。
(A )A同志B上下级C隶属11、公安消防部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在()统一指挥下实施。
(A )A有关地方人民政府B公安消防机构C公安机关12、《消防法》规定: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负责。
(A )A地方各级人民政府B公安机关C公安消防机构13、等级战备制度是消防部队为能成功扑救火灾,有效处置其他灾害事故,使部队始终保持快速反应能力而设定的不同战备状态。
新士官管理规定全文
新士官管理规定全文为加强军兵种和高技术部队专业技术骨干力量,适当增加士官编制员额,制定了新士兵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新士官管理规定全文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新士官管理规定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士官队伍建设,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士官是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或者从军队院校毕业的士官学员中任命,或者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并被授予相应军衔的志愿兵役制士兵。
士官是军事人才的组成部分,是部队作战训练、教育管理和武器装备操作使用、维护修理的重要骨干。
第三条士官按照工作性质和岗位职责分为指挥管理士官、专业技术士官、指挥技术士官和普通岗位士官。
担任副班长以上行政职务的,称为指挥管理士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称为专业技术士官;担任副班长以上行政职务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称为指挥技术士官;其余的称为普通岗位士官。
第四条士官管理应当贯彻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方针,坚持以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为依据,以战斗力为标准,以提高能力素质为核心,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技能精湛、作风顽强、纪律严明、骨干作用突出的士官队伍。
第五条总参谋部主管全军士官管理工作,各级司令机关主管本单位士官管理工作。
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机关、装备机关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下列工作:(一)司令机关负责士官的编配、选拔、培训、调配、军衔授予与晋升、警告至撤职处分、行政管理、统计和退出现役等工作。
(二)政治机关负责士官的思想教育、政治待遇、奖励、婚姻、家属随军和子女入托入学、抚恤优待以及劳动教养、开除军籍等工作。
(三)后勤机关负责士官的工资、津贴、补贴、伙食、被装、住房、生活福利、卫生医疗、劳动保护和评残、保险以及家属医疗等工作。
(四)装备机关负责士官培训的武器装备保障工作。
(五)士官的专业技术训练、考核和等级评定,由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机关、装备机关有关业务部门分别负责。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执勤战斗准备第一节战备制度第二节战备职责第三节战备等级第四节执勤战斗预案第三章执勤战斗行动第一节接警出动第二节组织指挥第三节火灾扑救第四节抢险救援第五节重要活动消防勤务第六节信息报送与新闻发布第四章执勤战斗保障第五章战评与总结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秩序,保证执勤战斗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本条令所称的执勤战斗,是指公安消防部队为完成火灾扑救、抢险救援及重要活动消防勤务而实施的战备与行动。
第三条公安消防部队是一支军事化、专业化的消防救援队伍,必须昼夜执勤,闻警出动,及时开展执勤战斗行动。
第四条公安消防部队在执勤战斗中,必须贯彻“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和危害。
第五条公安消防部队在执勤战斗中,必须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制度,避免和减少官兵伤亡。
第六条公安消防部队指战员在执勤战斗中,必须坚持依法执勤,文明执勤,做到服从命令,恪尽职守,机智灵活,勇敢顽强。
第七条执勤战斗工作是公安消防部队的中心任务,各级党委(支部)必须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军政首长是执勤战斗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各级机关必须围绕中心,协调工作,形成合力,保证执勤战斗任务的完成。
第二章执勤战斗准备第一节战备制度第八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严格的战备值班制度,保证不间断值班:(一)总队、支队建立全勤指挥部,设总指挥员、副总指挥员和若干名指挥助理。
总指挥员由具备指挥资格和实战经验的总队、支队领导和参谋长担任,副总指挥员由指挥长担任,指挥助理由各部门相关人员担任。
大(中)队设值班首长和各类执勤人员,值班首长由具备指挥资格的大(中)队首长担任。
(二)各级战备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做好值班记录并建档保存。
(三)交接班通常每日进行,由总(支)队总指挥员、大(中)队值班首长组织。
《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战评规定试行》和《公安消防部队作战训练安全要则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战评规定(试行)》和《公安消防部队作战训练安全要则(试行)》的通知公消[2007]3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天津警官培训基地:为加强和改进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战评工作,规范部队作战训练安全管理,我局组织制定了《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战评规定(试行)》和《公安消防部队作战训练安全要则(试行)》,现印发部队试行。
试行中有何问题及修改意见,请及时报我局战训处。
附:1、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战评规定(试行)2、公安消防部队作战训练安全要则(试行)公安部消防局二〇〇七年九月五日抄报:刘金国副部长。
抄送:本局领导,各处、室。
昆明、西安、乌鲁木齐消防指挥学校,南京消防士官学校。
承办人:王治安赵洋校对:王治安赵洋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战评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战评工作,认真总结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经验教训,提高各级指挥员组织指挥水平和部队灭火救援实战能力,依据《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试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灭火救援战评工作应当遵循“发扬民主、实事求是、每战必评、上评一级”的原则。
第三条灭火救援战评的主要内容有:受理报警、力量调度和出动情况,灾情的发展过程及采取的技术、战术措施情况,组织指挥、协同作战和战斗保障情况,现场纪律、战斗作风和完成任务情况,主要经验教训和改进措施。
第四条灭火救援战评主要分为简要战评、专题战评和集中战评三种形式。
(一)对参战力量较少、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较小的一般灭火救援战斗,可以组织参战官兵以讲评的形式进行简要战评。
(二)对参战力量较多、灾害规模及经济损失较大、造成人员伤亡和有研讨价值或者上级要求战评的灭火救援战斗,应当组织专题战评。
(三)对在短时间内连续扑救和处置的较大灾害事故,无法逐一进行专题战评的,可以择机进行集中战评。
第五条灭火救援战评按照组织层次一般分为中队、大队、支队、总队、部局五个等级。
浙江省公安消防部队正规化管理规定
浙江省公安消防部队正规化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部队执勤、训练、工作和生活秩序,提升部队战斗力,根据《共同条令》、《军队基层建设纲要》、《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公安消防部队大、中队建设标准》、《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业务训练与考核大纲(试行)》等有关法规制度(以下简称《执勤条令》、《建设标准》、《训练大纲》),结合部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全省公安消防部队正规化管理的基本依据,适用于总队、支队、大队、中队。
第三条正规化管理应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胡锦涛总书记“三句话”为总要求,以建设现代化公安消防铁军为目标,坚持依法从严治警、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全面提升正规化建设水平,为圆满完成以防火灭火及应急救援为中心的各项工作任务提供有力保障。
第四条正规化管理应遵循利于战备执勤、便于工作生活的原则,做到科学规范、正规有序、简洁实用,确保安全稳定和集中统一,提高部队战斗力。
第五条正规化管理应以信息化手段为支撑,建立规范的执勤、训练、工作、生活秩序,实现执勤规范化、管理精细化、警务信息化的工作目标。
第六条正规化管理事关部队安全稳定和战斗力提升,各级领导和机关对本规定的施行负有重要责任,必须按级负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对因管理松懈、作风松散、纪律松弛,造成后果的,应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章执勤秩序第七条全省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单位应依据《执勤条令》等规定,逐级规范值班备勤、战备检查、组织指挥、战斗行动、战评总结等工作,提高灭火与应急救援能力。
第一节值班备勤第八条总队、支队机关应设全勤灭火救援指挥部(简称“全勤指挥部”),结合实际设置总指挥、指挥长和战训、通信、火调、宣传、战保等指挥助理岗位,并由机关相应人员轮流担任。
大队、中队应设值班首长,由大队领导、中队干部轮流担任。
第九条总队、支队机关应设指挥中心值班人员,由带班领导、值班长、专职值班员、战训值班员、行政值班员和值班通信员组成。
士官管理规定
士官管理规定
士官管理规定是指对士官进行日常管理的法律法规。
下面是士官管理规定的内容:
第一条:士官应当遵守党的纪律、国家法律法规和军队条令,忠诚于党和人民,服从命令,执行任务。
第二条:士官应当具备高度的政治觉悟和坚定的理想信念,遵守党的纪律,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政治活动,不得从事违法违纪的行为。
第三条:士官应当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能够完成任务。
在技战术、军事科学和军事技术等方面,应当不断学习和提高自己的水平。
第四条:士官应当具备优秀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在工作中,应当主动承担责任,协助上级完成任务,有效地组织和指导下级工作。
第五条:士官应当具备良好的纪律意识和作风,遵守军事纪律,服从军事指挥,不得违反军事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
第六条:士官应当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不得有赌博、吸毒、酗酒等不良行为。
在非公务活动中,应当注重形象,端正言行。
第七条:士官应当对待下级士兵关心、支持、帮助,做到以身作则、勤勉敬业,保障下级士兵的权益和合法权益。
第八条:士官应当注重个人修养,保持身心健康,不得有精神不正常、行为异常等情况,必要时应当接受体检和心理辅导。
第九条:士官应当遵守军营规章制度,保护军营环境,不得污染和破坏军营环境,不得随意倒垃圾和污水。
第十条:对于违反士官管理规定的行为,将根据不同的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对于严重违法违纪的行为,将严肃处理。
这是一些士官管理规定的内容,对士官进行约束和规范,以确保他们能够按照军队的要求履行职责和完成任务。
条令条例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公安消防部队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保护消防官兵人身安全,维护部队内部稳定,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和《公安消防部队作战训练安全要则》等规章制度,7月12日,陕西省消防总队制定出台了公安消防部队部队管理及作战训练安全十项规定。
《规定》包括:严格部队管理,大、中队干部要严格落实带班、值班制度,节假日期间必须至少有一名主官在岗在位,遵守条令条例和部队各项规章,严格落实点名、查铺查哨、请销假、出入营门登记等制度,部队四个秩序正规,人员保持在岗在位;严禁大队级单位(包括副团级大队)军政主官配备专职驾驶员、公务员等公勤人员,杜绝大队私自乱拉乱借士兵,侵占基层警力。
;严格落实车辆派遣制度,驾驶人员驾驶车辆时必须持有与所驾驶车辆相应的行驶证、武警车辆驾驶证、警官证(士兵证)、派车单(出车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禁私自驾车、酒后驾车及无证驾驶,在各种道路上不得超过规定的限制速度,严禁超速驾驶,驾驶车辆时,驾驶员和乘车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官兵在与地方交往中应遵守国家法律和部队纪律,严守秘密,树立良好形象,外出时必须保持警容严整,文明用语,避免与地方人员发生冲突争执,在非执行公务时间,严禁将车辆停放在娱乐场所门前,防止引起网络炒作和失泄密事件发生;在参加执勤、训练和灭火救援任务中,要做好各项防护、保障和准备工作,干部必须跟班作业,严密组织实施执勤、训练及灭火救援任务;参与由地方党委、政府或公安机关命令的处突任务时,必须要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可边执行,边报告,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在所有灭火救援作战行动中,必须确定安全员,设置安全哨,划定警戒区域,严格落实“谁指挥、谁负责”的安全责任制;在开展火灾扑救中,要认真开展火情侦察,科学评估灾害现场安全隐患,合理设置水枪阵地和救助被困人员,特别是在扑救钢结构、大跨度等建筑火灾时,战斗全过程要做好防坍塌准备,严禁盲目内攻近战;在开展攻坚作战中,要精选内攻人员,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明确进攻、撤退路线以及撤退信号,并设定专人不间断掌控内攻人员所有信息,及时提醒替换;在开展抢险救援中,对处置技术要求高的,必须坚持专业对口处置,由专业技术人员提出处置措施,组织人员配合执行,避免盲目指挥,防止操作不当引发事故等。
公安消防部队官兵、营区管理规定
干部带兵“十不准”、营区管理“十不准”、官兵行为“十五个严禁” 。
公安消防部队中队建设标准为把公安消防部队基层中队建设成为政治坚定、业务过硬、管理正规、纪律严明、装备精良、保障有力的战斗集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军队基层建设纲要》和公安部党委关于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的总体要求,结合公安消防部队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思想政治建设(一)党支部坚强有力1、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指示坚决,政令警令畅通。
2、严格落实《中国共产党军队支部工作条例》,组织健全,七项组织生活制度落实。
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十六字”原则讨论决定重大问题。
按标准、计划、程序发展党员。
3、班子团结,作风民主,务实创新,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领导中队全面建设的能力和带领官兵完成灭火救援任务的能力强。
4、对党员和干部教育、管理、监督有力,党员先进性得到充分发挥,干部表率作用好。
干部配齐,主官能力强,保持相对稳定。
5、组织开展争创先进中队和争当优秀士兵活动,做到每季讲评、半年初评、年终总评。
6、对团支部、武警委员会领导有力,使其做到组织健全,制度落实,活动经常,作用明显。
(二)思想政治教育扎实1、坚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官兵,开展执法为民、爱国奉献、革命人生观、社会主义荣辱观、尊干爱兵、艰苦奋斗教育和时事政策、遵纪守法、职业道德、心理知识等教育。
官兵政治坚定,思想道德纯洁,执法为民思想牢固。
2、教育时间、人员、内容、效果落实。
重点突出,安排科学合理,形式灵活多样,贴近官兵思想实际,针对性、实效性强。
3、政治指导员会搞思想调查、会计划安排教育、会备课讲课、会利用现代传媒开展教育。
其他干部会组织思想政治教育。
(三)经常性思想工作到位1、干部熟知士兵基本情况。
思想工作骨干队伍健全,作用发挥好。
2、经常分析官兵现实思想问题,做到及时发现、准确掌握、正确处理。
《士官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士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士官队伍的整体素质,确保以防火灭火为中心各项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条令条例及规章、四总部《士官管理规定》和公安部消防局《公安消防部队士官管理规定》,结合我省消防部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士官实行分级、分期服役制度。
士官编配数量为士兵编制总数的59%。
一期、二期士官为初级士官,三期、四期士官为中级士官,五期、六期士官为高级士官。
第三条:士官管理应当贯彻依法从严治警方针,坚持以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为依据,努力建设一支政治思想坚定,专业技术精湛,纪律作风严明,骨干作用明显的士官队伍。
第四条:各级司令部门主管士官管理工作。
司、政、后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下列工作:(一)司令部门负责士官的编配、选取、培训、调配、警衔的授予与晋升、处分、行政管理、统计和退出现役等工作。
(二)政治部门负责士官的思想教育、政治待遇、奖励、婚姻、家属随军和子女入托入学、抚恤待遇以及劳动教养、开除军籍等工作。
(三)后勤部门负责士官的工资、津(补)贴、伙食、被装、住房、生活福利、卫生医疗、劳动保护和评残、保险以及家庭医疗等工作。
(四)各级党委、领导对本规定的实施负有重要责任,必须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督促检查,狠抓落实。
第二章士官的选取、晋升第五条:士官选取、晋升应当坚持依法办事、注重素质、发扬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时间、程序和批准权限办理,确保士官素质。
第六条:选取士官的计划,由支队司令部门依据士官编制和现有情况在每年的六月中旬前拟制完成,经总队审核汇总后报公安部消防局审批,士官选取计划一经核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七条:士官选取要严格按照总队下达的选取指标和岗位进行,严禁超指标选取,确保士官队伍结构比例搭配合理,防止超编。
第八条:士官选取的条件:(一)志愿献身消防部队建设;(二)能胜任本职工作;(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四)身体健康;(五)经支队级以上单位的相应训练机构、学校或参加地方专业技术培训的;(六)选取为高一期士官的,必须在本期各年度考评中达到称职(含)以上标准;(七)选取高级士官的,必须在专业技术上有发明创造,达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四等以上奖励。
消防士官等级
消防士官等级
消防士,也称消防官,是消防部门的一个重要职务。
防士官受聘于全国的消防部门,负责管理、组织和指导消防部门的办公运行。
他们也负责消防管理工作,包括消防救援、森林防火、治安巡逻等。
消防士官分为不同等级,如校官、消防中尉官、消防中尉官长、消防少尉官、消防少尉官长、消防上尉官、消防上尉官长等等。
不同等级的消防士官负责不同级别的工作,具体内容随着指定级别的变化而变化。
太守级别的消防士官是消防部门的最高级别,其职责包括管理和组织部门的全部运行,并直接向部门领导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消防太守要求技术知识扎实,有充足的管理经验,能够带领消防部门取得良好的结果。
消防中尉官负责消防救援和森林防火工作,协调安全防范措施,并负责督察消防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
他们需要有较高的安全管理和防火技术能力,能够迅速处理突发情况,并有能力组织及管理紧急火灾救援活动。
消防少尉官的职责是负责消防巡逻,检查和检验责任范围内的消防管理工作。
他们需要具备熟练的巡逻技术,及早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和消防火灾隐患,并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公共安全。
消防上尉官负责消防工作管理,主要职责是组织安排消防训练和演练,并负责消防设备的检查和维护以及其他工作。
上尉官还负
责调研消防有关知识,根据火灾发生的现象及时做出判断,给出有效的救援和应急措施。
消防士官是消防部门不可缺少的一员,仔细分级和完善的消防士官等级有利于消防部门的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有助于防止火灾发生和损失的减少。
此,消防部门对消防士官的招聘要求也要更加严格,加强责任意识和技术能力,以保证消防部门的有效工作。
关于消防部队士官制度改革过程中的几点思考
、
消防部队士官制度改革内容
( ) 大 士 官 编 制 规 模 。 公 安 消 防 部 队 士 官 编 制 由原 来 一 扩 占 士 兵 总 员 额 的 5 %提 高 到 6 % ;增 加 中 高 级 士 官 编配 比 9 8 例. 中级 士 官 由原 来 占士 官 编 制 的 2 .%提 高 到 3 %, 级 士 26 0 高 官 由 原 来 占士官 编 制 的 04 _ %提 高 到 2 。 % ( ) 革 士 官 服 役 制 度 。取 消 现 行 士 官 服 役 分 一 期 至 六 二 改 期 的做 法 . 留 士 官初 级 、 保 中级 、 高级 三个 服 役 等 级 , 由逐 期 选 取 调 整 为逐 级 选 取 , 官选 取次 数 由最 多 6次 减 至 3次 。 士 ( ) 整 士 官警 衔 设 置 。 革 后 , 官 警衔 称 谓 由低 到 高 三 调 改 士 分别为下 士、 中士 、 士 、 上 四级 警 士 长 、 三级 警 士 长 、 级 警 士 二 长 、 级警士长。 一 ( ) 进 士 官选 拔 办 法 。 是 拓 宽 士 官 来 源 渠 道 。 了从 四 改 一 除 义 务 兵 中选 拔 士 官外 ,还 将 从 地 方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和其 他 具 有 专 业技 能 的公 民 中直 接 招 收 。 二是 建 立 士 官 注 册 制 度 。 取 消 《 官 选 取 报 告 表 》 运 用 信 息 技 术 手 段 建 立 士 官 注 册 系 士 , 统 , 士官基本信息进行 审核登记 、 码管理 和存档备案 , 对 编 实 行 统 一规 范 的士 官 身 份 认 证 。 三 是 全 面 推 进 士 官 选 取 公 推 公 考 公 选 制度 , 明确 士官 选 取 组 织 领 导 、 传 教 育 、 取 计 划 、 宣 选 选 取标准 、 序步骤 、 册管理 、 合监督 、 任追究等程序。 四 程 注 综 责 是 建 立 选 取 高 级 士 官 专 家 评 议 制 度 。 级 士 官 选 取 前 . 局 将 高 部
公安消防部队兵员管理规定
公安消防部队兵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部队管理制度,全面加强部队革命化、正规化建设,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确保以防火、灭火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根据解放军四总部和武警部队有关兵员工作的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消防部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士兵是部队的基础,是战斗力的源泉,是警官的主要来源。
建立严格、正规的兵员管理秩序,是加强部队质量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依法从严治警,生成、巩固、提高部队战斗力,保持部队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的客观要求。
第三条兵员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严格按照编制配备使用兵员;优先保证基层满员,确保基层士兵在岗在位;确保兵员结构配置合理;士兵补充、退役、调配、使用,技术兵学兵的选调、分配,士官的选取等,要按级负责,归口管理,符合程序。
第四条兵员管理工作的职责:(一) 公安部消防局主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中央军委、解放军四总部、公安部以及武警部队有关方针、政策、原则、制度和规定,负责全国消防部队兵员工作的组织、计划、指导、监督、检查;负责制定有关兵员管理的制度、规定;对兵员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倾向性问题适时提出解决办法。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队要根据公安部消防局的规定、计划,负责所属单位兵员工作的组织实施;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有关具体规定或实施细则,抓好检查落实;协调所属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搞好兵员余缺调整工作;适时分析兵员管理工作形势,研究解决本单位兵员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抓好经常性兵员管理工作;按时呈报各种报表及有关资料。
(三)各支队要按照上级的政策、规定和要求,负责兵员管理的具体落实工作;结合基层实际,制定本单位兵员管理的具体措施;依据编制定额,做好兵员补退调配工作;抓好日常兵员管理,深入基层帮助指导;按时呈报上级规定的各种报表及有关资料。
第五条各级领导和机关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支队每半年、总队每年对兵员管理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上报检查结果。
公安部消防局每年适时组织一次抽查,对兵员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支队、总队予以表扬,对兵员管理工作中问题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严肃处理。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执勤战斗准备第一节战备制度第二节战备职责第三节战备等级第四节执勤战斗预案第三章执勤战斗行动第一节接警出动第二节组织指挥第三节火灾扑救第四节抢险救援第五节重要活动消防勤务第六节信息报送与新闻发布第四章执勤战斗保障第五章战评与总结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秩序,保证执勤战斗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本条令所称的执勤战斗,是指公安消防部队为完成火灾扑救、抢险救援及重要活动消防勤务而实施的战备与行动。
第三条公安消防部队是一支军事化、专业化的消防救援队伍,必须昼夜执勤,闻警出动,及时开展执勤战斗行动。
第四条公安消防部队在执勤战斗中,必须贯彻“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和危害。
第五条公安消防部队在执勤战斗中,必须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制度,避免和减少官兵伤亡。
第六条公安消防部队指战员在执勤战斗中,必须坚持依法执勤,文明执勤,做到服从命令,恪尽职守,机智灵活,勇敢顽强。
第七条执勤战斗工作是公安消防部队的中心任务,各级党委(支部)必须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军政首长是执勤战斗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各级机关必须围绕中心,协调工作,形成合力,保证执勤战斗任务的完成。
第二章执勤战斗准备第一节战备制度第八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严格的战备值班制度,保证不间断值班:(一)总队、支队建立全勤指挥部,设总指挥员、副总指挥员和若干名指挥助理。
总指挥员由具备指挥资格和实战经验的总队、支队领导和参谋长担任,副总指挥员由指挥长担任,指挥助理由各部门相关人员担任。
大(中)队设值班首长和各类执勤人员,值班首长由具备指挥资格的大(中)队首长担任。
(二)各级战备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做好值班记录并建档保存。
(三)交接班通常每日进行,由总(支)队总指挥员、大(中)队值班首长组织。
9公安部“五条禁令”、《公安消防部队官兵、营区管理规定》
时间:2012年3月X日地点:沿河大队会议室授课人:陈非洲参加人:全体官兵内容:公安部“五条禁令”、《公安消防部队官兵、营区管理规定》一、中国公安部“五条禁令”为严明纪律,树立公安队伍良好形象,中国公安部于2003年1月22日发布了“五条禁令”。
这“五条禁令”是:一、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二、严禁携带枪支饮酒,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三、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四、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五、严禁参与赌博,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公安消防部队“四个严禁”一、严禁利用职权在消防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审核验收、火灾事故调查、消防产品监督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严禁干部及其配偶、子女经营消防公司、承揽消防工程、推销消防产品。
三、严禁在部队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和财物分配中收受贿赂。
四、严禁在干部任免、人员调动、士官选取、入警考学中收受钱物。
违反上述规定,视情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不适宜在部队工作的责令退出现役;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二、干部带兵“十不准”1、不准打骂体罚士兵2、不准收受部属、士兵的钱物和接收请吃3、不准侵占士兵利益4、不准对士兵进行罚款5、不准压制民主,打击报复6、不准在士兵中拉帮结伙,搞亲疏关系7、不准讽刺、挖苦士兵和侮辱士兵人格8、不准指使部属、士兵为自己干私活和办违纪事项9、不准擅离值守,离兵离营10、不准亲友、家属子女在士兵食堂招待就餐三、官兵行为“十五个严禁”1、严禁官兵围观和参与社会游行、示威、静坐、集体上访等活动2、严禁官兵购买、传看渲染色情、暴力、封建迷信等低级庸俗的书刊和音像制品3、严禁官兵参与赌博、打架斗殴、聚众闹事和参加宗教、迷信活动4、严禁官兵搞小团体主义,讲哥们义气“拜把子”,加入“同盟会”、“同乡会”、“同学会”5、严禁士兵喝酒、干部酗酒、工作日中午喝酒、饮酒划拳6、严禁士兵私自佩戴手机、寻呼机7、严禁官兵私自在驻地附近找对象8、严禁官兵不假外出、逾期不归、私自离队和夜不归宿9、严禁官兵私自驾车、无证驾车、酒后开车10、严禁官兵私借、私存枪支弹药和违禁物品11、严禁官兵到地方的酒吧、发廊、按摩室、桑拿浴室、录像厅和歌舞厅等场所消费娱乐12、严禁官兵摆摊设点、叫买叫卖、以军人名义(肖像)做商业广告13、严禁官兵从事经商、股票交易和本职以外的其他职业及有偿中介活动14、严禁官兵参与为公司、企业或老板当保镖,追讨债务15、严禁官兵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和接受涉及对工作有影响的宴请和礼品馈赠四、公安消防部队营区管理“十不准”(1)不准地方人员、车辆随意进入营区;(2)不准家属子女随便进入办公楼内;(3)不准在办公室内会私客或留宿;(4)不准推销商品人员进入营区搞销售活动;(5)不准将营院内房屋出租或借给地方从事娱乐性活动;(6)不准商贩在营院门前摆摊设点;(7)不准在营区内张贴悬挂商业性广告;(8)不准无关人员随便进入财务、军械装备、通信调度、文秘打印等重要库室场所;(9)不准施工人员在无管理人员监护下进行施工作业;(10)不准在营区院内存放保管地方车辆和贵重、危险物品。
公安消防部队安全管理规定
公安消防部队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三章事故预防第四章安全检查监督第五章事故应急处置与调查处理第六章事故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消防部队的安全管理,规范官兵安全行为,促进部队全面建设,依据共同条令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安全管理,是指部队为防范和处置事故,保证人员和装备、财产安全所进行的活动。
第三条安全管理是部队建设综合性、经常性的基础工作,是部队保持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巩固和提高战斗力,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的重要保证。
第四条安全管理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依法治警、从严治警,牢固确立安全发展理念,以巩固和提高战斗力为根本标准,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各负其责,突出重点、综合治理,严格规范、讲究科学,依靠群众、坚持经常的原则。
第五条安全管理的基本任务是:教育和督促部队全体人员树立安全意识,履行安全管理职责,遵守安全规定,落实安全制度,开展安全教育与训练,加强安全建设,建立健全事故防范和处置机制,防止和减少事故,及时妥善处理安全问题,保证部队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安全管理应当渗透到部队建设的方方面面,贯穿于各项工作任务的全过程。
第六条公安消防部队安全管理在公安部消防局统一领导下,由总队、支队司令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政治、后勤、防火监督部门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各级单位、首长要加强对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和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导和督促部属履行安全职责,确保安全管理的经常性和有效性。
各级机关及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掌握安全管理情况,向党委、首长提出加强安全管理的建议,并密切合作,互相支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基层单位要建立健全群众性安全组织,经常开展安全竞赛、安全评比、安全自查与互查等群众性安全活动。
部队全体人员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认真履行安全职责,严格遵守安全规定,自觉服从安全管理。
公安消防部队纪律条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命令军发〔2010〕22号《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已经2010年5月4日中央军委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6月15日起施行。
主席胡锦涛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励第一节奖励的目的和原则第二节奖励的项目第三节个人奖励的条件第四节单位奖励的条件第五节奖励的权限第六节奖励的实施第七节纪念章第三章处分第一节处分的目的和原则第二节处分的项目第三节处分的条件第四节处分的权限第五节处分的实施第四章特殊措施第一节行政看管第二节士官留用察看第三节其他措施第五章控告和申诉第六章首长责任和纪律监察第七章附则附录附录一三大纪律、八项注意附录二个人奖励登记(报告)表附录三单位奖励登记(报告)表附录四处分登记(报告)表附录五行政看管审批表附录六行政看管登记表附录七士官留用察看审批表附录八控告、申诉登记表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和巩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正确实施奖惩,保证军队的高度集中统一,加强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巩固和提高战斗力,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军队实际,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本条令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基本依据,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单位,以及参战、支前的预备役人员。
第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的基本内容:(一)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三)执行军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四)执行上级的命令和指示;(五)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见附录一)。
第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要求每个军人必须做到:(一)听从指挥,令行禁止;(二)严守岗位,履行职责;(三)尊干爱兵,团结友爱;(四)军容严整,举止端正;(五)提高警惕,保守秘密;(六)爱护武器装备和公物;(七)廉洁奉公,不谋私利;(八)拥政爱民,保护群众利益;(九)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十)缴获归公,不虐待俘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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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部队士官管理规定》的通知公消[2012]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警官培训基地,昆明消防指挥学校:现将《公安消防部队士官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公安部消防局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九日抄报:刘金国副部长。
抄送:本局领导,各处、室。
承办人:杨芊校对:伍伟公安消防部队士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士官队伍建设,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和公安部关于加强士官队伍建设有关规定,结合公安消防部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士官是指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或者从部队院校毕业的士官学员中任命,或者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并被授予相应警衔的志愿兵役制士兵。
士官实行分级服役制度。
第三条士官管理应当贯彻依法从严治警方针,坚持以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为依据,以战斗力为标准,以提高能力素质为核心,努力建设一支政治思想坚定、专业技术精湛、纪律作风严明、骨干作用突出的士官队伍。
第四条各级司令部门(或担负司令部职能的部门)主管士官管理工作。
司令部门、政治部门、后勤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下列工作:司令部门负责士官的编配、选取、培训、调配、警衔的授予晋升、警告至撤职处分、士官学员招生、学兵选调、行政管理、统计和退出现役等工作。
政治部门负责士官的思想教育、政治待遇、奖励、婚姻、家属随军和子女入托入学、抚恤优待以及劳动教养和开除军籍处分等工作。
后勤部门负责士官的工资福利、伙食、被装、住房、生活福利、卫生医疗、消防职业防护、评残、保险和随军家属医疗等工作,负责保障士官队伍建设经费。
士官的专业技术训练、考核和等级评定,由司、政、后所属有关业务部门分别负责。
第五条各级领导和机关对本规定的实施负有重要责任,必须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督促检查,狠抓落实。
第二章配备使用第六条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执行《公安消防部队士官编制标准(试行)》和《公安消防部队总队以下单位士官编制表》。
未编制士官的单位和岗位,不得配备使用士官;编制士官的单位,不得超编制员额配备使用士官。
第七条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执行士官服役等级和服役年限规定,坚持逐级遴选、梯次配备。
同专业岗位高、中级士官缺编的,可以配备使用本级以下各级士官。
第八条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遵循专业对口、定岗定位的原则。
士官学校毕业的士官学员、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和经过各级各类训练机构培训的士官,应当配备到对口专业岗位。
士官的任职命令应当按照编制岗位下达,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应当与任职命令一致。
第九条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优先保障灭火抢险救援、通信、装备维护等基层实战一线和专业技术复杂岗位的需要。
第十条士官因工作需要,拟代理干部职务的,应当填写《士官代理干部职务报告表》(见附表一),经支队级以上单位司令、政治部门审核,军政主官批准后,由政治部门下达通知,在中队军人大会上宣布代职命令。
《士官代理干部职务报告表》装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专业技术士官岗位一般不得调整,但确因工作需要调整的,应当在相邻或者相近岗位之间调整,于每年七月份集中办理,经总队司令部门审批后,填写《士官调整专业岗位审批表》(见附表二),修改注册信息,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第十二条机关及其勤务保障单位,不得占用基层士官的编制员额,因工作需要临时借用士官的,应当经本级司令部门主管领导批准,主管部门办理手续。
借用到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由总队级单位军政主官批准,主管部门办理手续,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借用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任务完成后立即归建。
严禁擅自借用士官。
第十三条士官原则上不得调动,但确因工作需要调动的,按照超编单位不调入、缺编单位不调出的原则,总队之间及总队范围内由相关总队司令部主管领导批准,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跨军、警种调动的,由公安部消防局批准。
士官在调入单位接收前发生的问题,由调出单位负责处理。
第三章选取第十四条士官选取应当坚持依法办事、保证素质、公开公正、先训后选、优中选优的原则,严格依据编制、选取计划、条件和程序进行,按照规定时间和审批权限办理。
第十五条士官选取的年度计划,由支队级以上单位司令部门依据士官编制和配备情况拟制,逐级上报,经公安部消防局批准后下达执行。
士官选取指标,总队应以“二维条码”形式下达给所属单位,支队级单位应当以书面通知形式,将上级下达的士官选取指标一次性分配到基层单位,并对基层单位士官选取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士官选取指标应当按照审批权限在相应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选取士官,应当具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应当经过相应培训;(二)选取为中级士官应当具备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选取为高级士官应当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三)选取为初级、中级、高级专业技术士官,应当经相应专业技术培训,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原则上分别不少于半年、5年、8年,并分别达到初级、中级、技师以上技能等级;(四)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应当在本级各个年度考评中均达到称职以上。
义务兵士官学员服现役满2年的,由士官学校批准选取为士官。
第十七条符合选取条件的下列人员优先选取:(一)在本级服现役期内,获得国家、公安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荣获公安现役部队士官优秀人才奖的,受到总队级以上单位通报表彰的,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参加支队级以上单位各项考核比武获得前三名的,专业技术工作成绩突出的;(二)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三)党员、班长、技术骨干和重要技术岗位士官;(四)本级服现役期内各年度考评结果为优秀的;(五)群众测评靠前的;(六)经过部队院校培训1年以上并合格的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专业技术士官。
第十八条选取士官应该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本人申请。
由本人在选取工作开始前向所在单位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
(二)基层推荐。
由中队级单位召开军人大会,以无记名投票形式对申请人进行群众评议。
基层单位党支部综合群众评议结果和申请人服现役期内各个年度考评结果,召开支部委员会进行集体研究,采取口头、举手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确定推荐对象。
同一岗位申请选取的对象较多时,可以排列先后顺序差额推荐。
(三)机关考评。
由具有选取批准权限单位的司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规定第五十条对推荐对象进行选取考评,择优提出预选对象名单。
(四)选前公示。
由具有选取批准权限单位的主管部门将预选对象的群众评议结果、考评成绩、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拟选取专业岗位及编制等级等内容进行公示。
高级、中级、初级士官分别在公安部消防局、总队、支队范围内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五)组织审批。
由支队级以上单位司令部门提出士官选取方案,按照士官注册的有关规定上报审核后,提交党委集体讨论决定选取事项。
属于本级审批选取的士官,以军政主官名义下达选取命令;属于上级审批选取的士官,报经具有选取批准权限的党委审批,并下达选取命令。
第十九条士官警衔的授予、晋升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授予或者晋升下士、上士、三级警士长警衔的,结合士官选取工作进行,由具有批准权限的单位统一下达命令,并逐级上报至公安部消防局进行注册认证,填写《士官注册登记表》。
(二)晋升中士、四级警士长、二级警士长、一级警士长警衔的,由基层党支部根据有关规定提出意见,填写《士官警衔晋升报告表》,逐级报具有批准权限的单位审批后,下达警衔晋升命令。
第二十条士官选取和授予、晋升警衔一般结合当年士兵退役工作进行。
在士官学校学习1年以上的士官学员选取士官或者晋升警衔的,由士官学校办理。
第二十一条士官选取和警衔授予、晋升的批准权限:(一)选取初级士官由支队级单位批准;中级士官由总队级单位批准;高级士官由公安部消防局批准;(二)授予或者晋升下士、中士由支队级单位批准,上士、四级警士长由总队级单位批准,三级警士长由公安部消防局批准,二级警士长、一级警士长由公安部政治部批准。
第二十二条士官警衔的授予、晋升命令下达后,所在基层单位应当举行授衔仪式。
第二十三条各级应当及时组织实施士官注册。
司令部门应当会同后勤部门,依据注册信息对士官的供应实力进行联审,除因伤、因病致残待移交和转业待离队士官之外,未经注册的应当停止供应,按照规定安排退出现役。
第四章培训第二十四条士官培训应当坚持紧贴岗位需求、突出专业技能、区分层次对象、注重质量效益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划、计划和职责分工组织实施,使各级士官达到岗位任职需要的能力素质标准。
士官培训主要分为资格培训和升级培训。
资格培训主要进行初等职业技术培训或者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升级培训主要进行与高一级士官能力素质要求相适应的短期培训。
第二十五条士官首次选取或者担任新的职务前,应当经过相应的资格培训。
专业技术复杂岗位士官培训对象,主要从具有相应专业基础和文化程度的士兵中选拔。
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的入伍训练和岗前专业培训时间为6个月。
初级士官选取中级士官、中级士官选取高级士官前,应当经过升级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为1个月,专业技术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
士官学校毕业的学员,原则上应服满中级士官服役年限。
第二十六条士官的初、中、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分别由支队、总队、公安部消防局训练机构承训;特殊岗位士官的培训,由公安部消防局根据工作需要统一组织。
士官学校和训练机构未开设专业的专业技术士官培训对象,由支队级以上单位统一组织培训,或者送部队、地方专业对口单位进行培训。
第二十七条所在部队配发新购装备或者对在用装备技术改进时,应当由装备维护修理技师组织本中队士兵进行专业培训。
第二十八条支队级单位应当根据部队战斗力建设需要和士官队伍素质状况,依托部队和地方教育资源,有计划地组织士官参加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在职中、高等职业教育,提高士官的科学文化素质和专业理论水平。
第二十九条各级应当鼓励士官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组织符合条件的士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鉴定结果应当作为选拔使用、确定相关待遇的重要依据。
取得相应技能等级的士官不再参加升级培训。
第三十条专业技术士官符合国家执业资格考试条件的,有关业务部门应当组织其参加相关考试,申请执业资格。
专业技术士官可参加部队组织的专业技术职称考试和评审,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第五章教育第三十一条各级机关应当定期分析研究士官队伍的思想形势,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打牢士官高举旗帜、听党指挥、履行使命的思想政治基础。
第三十二条从士官的思想实际和履行职责的需要出发,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认真学习践行胡锦涛总书记“三句话”总要求,大力培育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深入抓好历史使命、理想信念、战斗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引导士官保持政治坚定和思想道德纯洁。
第三十三条各级应当针对士官队伍特点,结合职能使命需要,改进加强士官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内容和方式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