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植物检疫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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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植物检疫审批
一、项目名称:
进境植物检疫审批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动植物检疫审批名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2年第2 号公告)
《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1年第7 号令)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9《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
年第 10 号局长令)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圃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9年第11号局长令)
《进境水果检疫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9年第12号局长令)
《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9年第13号局长令)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02年第25号局长令)
《进境植物和植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2第41号局长令
《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4第62号局长令)
三、审批范围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批的进境动物(含过境动物)、动植物产品和需要特许审批的禁止进境物,以及《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过境转基因产品的检疫审批。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禁止进境物名录,制定、调整并发布需要检疫审批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
四、审批机构和审批物名录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工作。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其他审批机构(以下简称审批机构)负责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初审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申请的初审工作。
1、国家质检总局的植物检疫审批
1)果蔬类:来自非疫区或已解禁的新鲜水果、番茄、茄子、辣椒果实。
2)烟草类:来自非疫区或已解禁的烟叶及烟草薄片。
3)粮谷类:小麦、玉米、稻谷、大麦、黑麦、燕麦、高粱等。
4)豆类:大豆、绿豆、豌豆、赤豆、蚕豆、鹰嘴豆等。
5)薯类:马铃薯、木薯、甘薯等及其加工产品。
6)饲料类:麦麸、豆饼、豆粕等粮食、油料经加工后的副产品。
7)其他类:植物栽培介质。
对以上产品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国家质检总局植物检疫特许审批
引进禁止进境的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它有
害生物、土壤、植物病虫害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植物、植物产品和其它检疫物,需报请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特许审批名录见附表。
3、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植物检疫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以外的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签发引进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
4、各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的植物检疫审批
4.1旅客携带或邮寄植物种子、种苗或繁殖材料入境,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植物检疫审批手续的,携带人、邮寄人或收件人应当在货物抵达口岸时到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植物检疫审批手续。
4.2其它由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批的植物或植物产品。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5.附表(特许审批名录)
特许审批名录
五、审批工作程序
1. 直属局受理初审 1.1 申请单位资格和应提供的初审材料
1.1.1 申请单位资格
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定贸易合同或协议的单位。申请单位应当在对外签定合同或协议前,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1.1.2 初审材料
申请单位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系统》( /capqweb/index.jsp),按要求填写《进境动植物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有关初审证明材料,到进境口岸或使用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初审机构办理初审。有关证明材料应包括:
1)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2)同一申请单位再次申请时,应附上一次《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含核销表)
3)因科学研究需要引进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时,必须提交书面申请,详细说明进口禁止进境物的用途、使用方式及管理措施,另外还应提供科研立项报告及相关部门的批准立项证明文件。
4)第一次进口植物栽培介质的,需提供栽培介质的来源、成分、生产工艺流程等的有关说明材料,并由国外供货商直接寄送2公斤
样品到国家质检总局动植物检疫所检测。
5)进口小麦、玉米,申请单位还需向受理机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复印件。
1.2 初审机关
1.2.1 对入境后不需要实施隔离检疫和检疫监管的进境植物及其产品,如植物性饲料添加剂在入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初审。
1.2.2 进境烟草、植物栽培介质、特许审批,由使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初审,必要时出具考核报告。
1.2.3 进境大豆、玉米、小麦、大麦、木薯(仅指未经加工或经初加工)、植物饲料等,由使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出具对进境加工使用企业的考核报告,并经入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初审!
1.3初审受理
初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材料,并按规定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或《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如需补充申请材料的,出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1.3 初审要求
1)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进境栽培介质要提交国家质检总局动植物检疫实验所出具的检疫结果报告。
2)输出和途径国家或者地区有无相关的动植物疫情。
3)是否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4)是否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定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