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环境风险评估指南(试行)(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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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环境风险评估指南
(试行)(修订版)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2016年9月
1.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中国石化在我国境内行使经营管理责任、涉及环境风险物质的企业环境风险源的识别与评估,包括:油气勘探开发、炼油、化工、销售、储运等企业的生产设施、辅助生产设施、储运设施、销售经营设施等。
2.规范性文件
本指南内容参照或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2013年完整版);
《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危化〔2006〕10号);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3号);
《国家海洋局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5号);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
《水体污染防控紧急措施设计导则》;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1);
《废水排放去向代码》(HJ523-2009);
《高含硫化氢气田集气站场安全规程》(SY6779-2010);
《高含硫化氢气田集输管道安全规程》(SY6780-2010);
《高含硫化氢天然气净化厂公众安全防护距离》(SY6781-2010);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水体环境风险防控要点(试行)》;
《中国石化油气田钻井和作业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3.术语和定义
3.1环境风险
是指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可能性及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
3.2环境安全隐患
本指南中的环境安全隐患,是指各类不符合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的缺陷、突发环境事件应
急管理上的缺陷,以及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环境事件的安全生产及设备隐患。
3.3设备管理规范
本指南中的设备管理规范,是指中国石化设备管理制度中对各专业设备管理、质量控制提出的管理要求,包括:《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设备专业管理制度、油田设备维护检修规程、油田设备维护检修费定额标准、设备检查细则等。
3.4特种设备
本指南中的特种设备特指涉及环境风险物质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专用机动车辆等设备设施。
3.5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及临界量
本指南所指环境风险物质名称及临界量见附件1。
3.6环境风险源
指相对独立、存在环境风险物质的环境风险评估基本单元。
3.7环境风险受体
指在突发环境事件中可能受到危害的企业外部人群、具有一定社会价值或生态环境功能的单位或区域等。
环境受体按照环境风险物质可能影响的环境要素,分别进行环境受体的敏感性判别。突发环境事件中环境风险物质或次生污染物为气态并可能仅对大气环境产生污染的,在判别环境受体敏感性时可不考虑水环境敏感受体。突发环境事件中环境风险物质或次生污染物为液态或固态并可能仅对水环境产生污染的,可在判别环境受体敏感性时
不考虑大气环境敏感受体,以及与该风险源可能污染的水域无关的居住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等。
3.8临水生产设施
本指南临水生产设施指油田位于河堤内(靠近河流一侧)滩涂的生产设施。
3.9紧急关断措施
指事故状况下能够对环境风险源实施紧急关断,阻止环境风险物质泄漏的措施。
3.10事故污染物围控处置措施
指事故状况下防止环境风险物质溢出厂(场)界,进入周边环境的措施,如装置围堰、码头围堰、罐区防火堤、事故储存设施、厂(场)界内转输设施等固定措施,及围油栏、收油机、有毒有害气体捕消降解等应急设施。
4.环境风险源识别范围
(1)陆地石油天然气开发和钻井作业施工过程涉及环境风险物质的油(气)井场、计量站、接转站、联合站、集气站、净化站、油气集输管线、油库、船舶、车辆等;
(2)海洋(含滩海陆岸)开发和钻井作业施工过程和涉及环境风险物质的平台、计量站、管线、码头、船舶、车辆等;
(3)炼油、化工企业生产运营过程中涉及环境风险物质的生产装置、油库、罐区、码头、厂际管线、船舶、车辆等;
(4)销售企业运营过程中涉及环境风险物质的油库、站场、加油(气)站、输油管道、码头、船舶、车辆等;
(5)管道储运企业运营过程中涉及环境风险物质的油库、站场、
输油管道(含海底管道)、码头、船舶、车辆等。
5.环境风险评估的原则与一般要求
5.1环境风险评估原则
环境风险等级按照涉及环境风险物质数量、可能影响的环境风险受体敏感性、环境风险控制水平等因素进行评估,分为重大、较大和一般三级。
对同级别的重大、较大环境风险源,根据风险源环境受体敏感程度的大小、距敏感受体的距离、环境风险控制水平及环境风险物质量进行综合比较,依次排序。
环境风险源安全生产及设备质量管理评估时,赋分因子(项目内容)存在交叉的,按高分值计分一次。
5.2环境风险的一般要求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及时划定或重新划定本企业环境风险等级,编制或修订本企业的环境风险评估报告:1)环境风险未划定等级或环境风险等级划定已满三年的;
2)涉及环境风险物质的种类或数量、生产工艺过程与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或周边可能受影响的环境风险受体发生变化,导致企业环境风险等级变化的;
3)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并造成环境污染的;
4)环境风险评估标准或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
(2)新、改、扩建相关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的环境风险评价内容(时效期内),可作为所属企业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的组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