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核定登级、升级、和延续企业服务指南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3.12.28•【文号】建办市〔2023〕47号•【施行日期】2023.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为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换领有效期1年的相应专业资质证书。
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乙级资质证书,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见附件)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换领相应资质证书的,逾期自动作废。
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后,企业应在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
二、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9月15日前届满的,企业申请延续时,可选择申请资质证书延续5年有效期或1年有效期。
申请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暂不对企业的注册建造师等进行核查。
企业应在资质证书1年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经核查合格的颁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的,逾期自动作废。
附件: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23年12月28日。
“川渝通办”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乙级资质新立(延续)服务指南
(六)本单位技术装备清单、购置发票或其他所有权证明材料;
(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者安全管理制度文件;
(八)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者质量管理制度文件。
(注:申请材料均提供电子版)
八、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材料流转——属地系统办理——制证——送达
三、受理机构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决定机构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五、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六、受理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办理资质延续的,具有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单位乙级资质证书;
(三)具有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十人,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三人,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退休人员数量不超过专业技术人员最低数量要求的百分之十;
第三十六条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
(四)具备全站仪、水准仪、探地雷达等设备;
(五)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
七、申请材料目录
(一)资质申请书(新设、延续);
(二)申请人对所提交的各项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
(三)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四)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身份证、职称证书、学历证书、申请前连续三个月由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文件、技术负责人任命或聘任文件;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开办道路货运企业“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开办道路货运企业“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5.20•【字号】•【施行日期】2024.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开办道路货运企业“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州、市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省综合交通发展中心:现将《云南省开办道路货运企业“一件事”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20日云南省开办道路货运企业“一件事”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高效办成一件事推动高效开办道路货运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交运发〔2024〕42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24〕15号)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注重改革引领和数字赋能双轮驱动,以实现开办道路货运企业“一件事”(含个体经营者)为目标,对开办道路货运企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除外)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进行流程再造,线上开通业务受理功能模块,实现“一网申请、一次提交”,线下设立工作专窗,实现“一窗受理、限时办结”,形成线上线下结合的一体化政务服务模式,全面提升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企业开办一网通办操作手册
“开办企业一网通办”系统操作手册1.系统概述1.1.系统介绍“开办企业一网通办”系统(下文简称“一网通办”系统),整合设立登记、公章刻制、发票和税控设备申领、员工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等各类开办事项和银行预约开户等服务资源,实现只需使用“一网通办”一个平台、进行一次登录操作,即可办理上述所有企业开办事项,无需在不同系统或平台之间进行切换(实名认证和电子签名等辅助功能除外)。
依托各级政务服务大厅等,建立企业开办专窗(或专区)和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应用“一网通办”平台,实现申请人可在一个窗口领取所有实体办件。
申请人在“广东省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平台”办理企业设立登记、公章刻章、申领发票等服务事项时,可同步办理员工参保缴费登记及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平台将相关信息实时共享推送至税务部门及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完成登记备案。
申请人无需另行再申请,平台实现“一次采集,一步办结”。
同时,企业在设立完成后可随时通过平台办理企业开办服务事项。
1.2.名称解释“不见面”办理:依托“一网通办”平台,实现企业开办从材料准备到核准反馈到获取办件的全流程线上办理和“不见面”办理。
申请人在线上提交经有效实名验证和电子签名后的全部申请材料,无需到窗口、无需提交纸质材料即可完成各类事项办理。
申请人没有领取相关实体办件(如纸质营业执照、公章、纸质发票和税控设备等)的意愿和需要,或选择通过寄递服务、自助打印等方式获取实体办件。
线上办理、一窗领取:依托“一网通办”平台,实现企业开办从材料准备到核准反馈的全流程线上办理和“不见面”办理。
申请人在线上提交经有效实名验证和电子签名后的全部申请材料,无需到窗口、无需提交纸质材料即可完成各类事项办理。
申请人有领取相关实体办件的(如纸质营业执照、公章、纸质发票和税控设备等)的意愿和需要,可在线上业务办理完成后随时到企业开办专窗一次领取所需办件。
一表填报:指申请人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在办理登记注册业务的同时,使用“一表填报”功能,一并填报设立登记信息、一次性申请办理公章刻制、税控设备和发票申领等企业开办其他事项。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10.31•【字号】粤建许函〔2023〕820号•【施行日期】2023.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精神,为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特别是为省内建筑业三级资质企业纾困解难,现对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三级资质延期由我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三级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0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上述资质有效期将在“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申请。
符合延期条件的企业,自2023年12月起,可在“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内下载延期后的电子证书。
证书信息不一致的,请企业向发放证书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建主管部门)申请更新电子证书。
二、关于省级审批资质延续(一)延续权限和时限规定。
除本通知第一点涉及的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三级资质证书外,由我省各级住建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以下简称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即日起可向相关住建主管部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
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后届满的,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向相关住建主管部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
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不予受理。
我厅委托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实施的资质许可事项,其资质延续仍由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办理。
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核准(甲级及部分乙级除外)办事指南
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核准(甲级及部分乙级除外)办事指南2021年5月发布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甲级及部分乙级除外)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在XX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申请XX省工程勘察企业资质核准的单位。
(二)不予受理的情形: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2.申请事项不适用该许可或者不属于属地管辖范围的。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办理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全部条款;《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市[2007]86号)全部条款;号)全部条款;《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全部条款;《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规定和标准说明》的通知》(建办市函[2006]274号)全部条款。
三、实施机关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处。
四、办件类型承诺件、初审件,一次办。
五、许可条件(一)予以许可条件:1.企业符合法定形式;2.注册人员和技术人员满足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二)不予许可的情形:1.不满足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2.企业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承揽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的;3.将承揽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4.注册执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的;5.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6.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7.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8.设计单位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9.无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的;10.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11.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物业服务企业申报诚信等级备案办理指南
物业服务企业申报诚信等级备案办理指南一、政策依据1、〈〈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2、〈〈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3、〈〈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房[2017]75 号)4、〈〈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办发[2016]20号)二、申报条件1、(1)申报一级诚信等级:物业管理专业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人员不少于30人(工程、财务部门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应专业中级职称);企业所管理的项目近一年获得长沙市示范项目,企业获得长沙市示范企业或长沙市规模标杆物业服务企业称号;(2)申报二级诚信等级:物业管理专业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部门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应专业中级职称);所管理的项目近两年获得过省级五星项目、省级四星项目或长沙市示范项目;(3)申报三级诚信等级:物业管理专业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财务部门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应专业中级职称)。
2、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
3、已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直接申报与资质等级相应的诚信等级。
4、外地驻长企业申报诚信等级须提供长沙分公司的工商注册资料、总公司原资质证书、注册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诚信证明。
5、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公司机构健全。
三、提供的申请资料所有复印件资料需加盖公司公章,并提供原件进行查验。
1、〈〈长沙市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等级申报表》(一式两份);2、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5、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6、物业项目服务合同(复印件)。
7、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上岗证、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和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深圳市建设局办事服务指南选--造价协会
深圳市建设局办事服务指南选--造价协会⼀、⼯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办事指南(因⼯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权限已为⼴东省建设厅收回,故本办事指南仅供准备申班材料时的参考,特此说明)本指南包括⼯程造价咨询单位新设⽴、核定资质和升级申请的办理。
⼀、法律依据《⼯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第74号令)⼆、申办条件1、企业法⼈;2、具体条件见《⼯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第74号令)。
三、审批时限15个⼯作⽇(审批时间从分批受理截⽌时间起计算,⽹上公⽰时间不计⼊审批时限内)四、重要提⽰1、对于未取得企业法⼈营业执照的申请,按照新设⽴的程序办理,批准设⽴的企业持批复办理⼯商、税务、⼈员调动和社会保险⼿续后按照核定资质程序申请核定资质;对于已取得企业法⼈营业执照,但未取得过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按照核定资质的程序办理;已取得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的企业,申请升级的企业按照升级的程序办理。
2、我局受理申请按照分期分批的原则,每年三批,分别在4⽉、8⽉和12⽉上旬;由于需核查相关资料原件,办理每家企业的申请受理⼯作需时间较长,请申请企业不要集中在截⽌时间的最后两天提交申请,我局将严格按照时间受理,超过时间办⽂系统将⾃动停⽌受理,逾期由企业⾃⼰负责。
3、⼯程造价咨询单位分为甲、⼄级两个级别,⼄级资质由我局审批、发证,甲级资质经我局审查同意后送省建设厅初审后报建设部审批、发证;4、新设⽴企业只能申请⼄级资质;5、企业取得资质三年后⽅可申请升级;6、申请新设⽴企业资质的企业在提交资料前到我局业务办理中⼼购买建设部统⼀申报软件,并在⽹上(/doc/90a785c55fbfc77da269b149.html )上报数据;增营和升级企业,在提交资料前使⽤原已购光在⽹上上报数据;7、申请资料应按照A4纸张⼤⼩装订成册;8、提供复印件的资料均需核查原件;9、资料按照⽬录顺序排列,每个⼈员的资料集合在⼀起并按照申请表的⼈员顺序排列。
13客运站站级核定服务指南
事项编码:13客运站站级核定服务指南发布日期:2017年月日实施日期:2017年月日客运站站级核定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客运站二、事项审查类型核定三、审批依据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第十一条,2、《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第八条四、受理机构一二级客运站站级评定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三级以下客运站站级评定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
或由相应协会办理。
五、决定机构省、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协会)。
六、数量限制无七、申请条件1、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客运站;2、场地设施设备符合相应级别要求。
八、禁止性要求:无九、申请材料:13.1核定:1、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2、场地设施设备等指标说明;3、道路客运站级核定申请表13.2变更:1、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2、场地设施设备等指标说明;3、道路客运站级核定申请表13.3取消:1、道路客运站级取消申请表十、办理流程:简易流程十一、办理时限:5天十二、申请接收申请方式:网上申请、协会申请联系电话:办公地址:传真:网址:十三、办理基本流程图详见(见附件一)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十五、审批结果站级核定表十六、结果送达送达方式:邮寄送达、当面送达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咨询途径电话咨询:网络咨询:十九、监督投诉渠道电话投诉:12328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办公地址:办公时间: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电话查询:网上查询:附件1、流程图。
企业开办“一网通办”业务指南
企业开办“一网通办”业务指南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持续深化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意见》(国市监注〔2019〕79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3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府发〔2019〕14号)部署要求,努力打造“四最”管商环境,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西省公安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建成我省企业开办“一网通办”服务平台,进一步优化企业准入登记服务,规范印章刻制服务,简化涉税事项办理,完善社保登记服务,自2019年12月31日起,在全省推行企业登记、印章刻制、申领发票、社保登记“一网通办”。
一、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为方便广大办事群众,我省全面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
申请人在“江西省企业登记网络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网络服务平台”,网址:htt//.n)录入企业名称登记信息并提交后,系统将自动审核,方便申请人立即获得企业名称。
申请人须在获得企业名称后一个月内提交设立登记申请,逾期企业名称将失效。
网络服务平台自动审核通过的企业名称,若不符合国家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省、市、县(区)登记机关有权驳回,申请人须无条件配合,另行申请。
二、登记服务窗口核准名称申请人也可到省、市、县(区)企业登记服务窗口现场咨询、办理企业名称核准业务。
除国家、地方有特殊规定的以外,申请冠省名、冠市名、冠县名、冠市区连用名的企业名称均可在本地当场核准。
三、企业开办“一网通办”信息填报通过自主申报或窗口办理的方式取得企业名称后,在网络服务平台首页点击“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再以个人用户登录,即可进行企业开办“一网通办”信息填报。
申请人依次完成企业设立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印章刻制、申领发票、社保登记的信息填报,并根据所选印章类型,在线支付印章刻制费用。
选择“快递到付”方式邮寄营业执照和印章的,在线支付快递费用(选择自行领取的无需支付快递费用)。
填报完成后,市场监管、公安、税务、人社部门将同步审核,在两个工作日内反馈办理结果。
济南市建委办事指南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服务指南一、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核(一)、办理机构:市审批中心建委窗口(咨询电话:86561811)(二)、申请类别:1、新设立建筑企业申请资质(1).施工总承包企业(2).专业承包企业(3).劳务分包企业(4).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企业。
2、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升级3、建筑业企业资质增项4、改制、分立、合并后组建设立企业申请资质5、企业资质相关内容变更、遗失补证等(三)、申报材料:1、新设立建筑企业申请资质(复印件1份,验原件):(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3).企业章程;(4).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5).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身份证、劳动合同;(6).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及劳动合同;(7).验资报告;(8).近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9).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10).申办劳务资质的,还须提供作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证明。
2、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升级(复印件1份,验原件):(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3).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4).企业章程;(5).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6).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身份证、劳动合同;(7).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及劳动合同;(8).企业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质量验收备案报告、施工安全评估报告;(9).验资报告;(10).近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11).企业近3年的财务、统计年报表;(12).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13).申办劳务资质升级的,还须提供作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证明。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3).原资质证书正、副本;(4).企业章程;(5).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6).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身份证、劳动合同;(7).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及劳动合同;(8).验资报告;(9).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10).申办劳务资质增项的,还须提供作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证明。
北京市政务服务标准化管理办法
北京市政务服务标准化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4.24•【字号】•【施行日期】2020.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政务服务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建立健全以标准化为基础的政务服务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政务服务标准化是指对政务服务办事指南、服务流程、服务平台、监督评价等实施全方位标准化管理,实现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在同等条件下同标准受理、无差别办理,为企业群众提供线上线下统一、服务标准统一、服务品质统一、品牌形象统一的政务服务。
第三条市、区政务服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推进本区域内政务服务标准化管理工作。
有关政府部门依照各自职责,遵照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做好政务服务标准化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其他行政权力等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行使全过程的标准化管理。
第二章办事指南标准化第五条市政务服务部门会同有关政府部门编制并公布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及其办事指南。
本市对事项目录实施清单管理,有关政府部门不得单独设立和实施清单之外的政务服务事项。
办事指南应当依据事项目录编制,对事项办理主体、依据、流程、结果等作出明确规范,为企业群众办事提供明确清晰的办事指引。
有关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办事指南的规定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不得对企业群众提出办事指南规定以外的要求。
第六条办事指南应包括事项名称、事项编码、事项类型、设定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条件、服务对象、法定办结时限、承诺办结时限、结果名称、结果样本、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所需材料、容缺受理、办理流程、办理形式、审查标准、通办范围、预约办理、网上支付、物流快递、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咨询方式、监督投诉方式等要素。
不同层级、不同区域间同一政务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其事项名称、基本编码、事项类型、设定依据、受理条件、服务对象、办理流程、所需材料、法定办结时限、承诺办结时限、收费依据、办理结果等基本要素内容应保持统一。
加工贸易手册设立(含变更、延期)业务办事服务指南
加工贸易手册设立(含变更、延期)业务办事服务指南一、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4年3月12日海关总署令第21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2007年1月4日海关总署令第155号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二、办事对象法人三、受理条件及禁止性要求(一)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应向海关如实申报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规格型号、数量、单位、价格和单耗等内容。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后办理手册设立手续:1、涉嫌走私,已经被海关立案侦查,案件尚未审结的;2、由于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要求经营企业在办理手册设立手续时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1、租赁厂房或者设备的;2、首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3、加工贸易手册延期两次(含两次)以上的;4、办理异地加工贸易手续的;5、涉嫌违规,已经被海关立案调查,案件尚未审结的。
(四)加工贸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手册设立手续:1、进口料件或者出口成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2、加工产品属于国家禁止在我国境内加工生产的;3、进口料件不宜实行保税监管的;4、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属于国家规定不允许开展加工贸易的;5、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报核已到期的加工贸易手册,又重新申报设立手册的。
(五)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单耗变更或者撤销手续,但下列情形除外:1、保税成品已经申报出口的;2、保税成品已经办理深加工结转的;3、保税成品已经申请内销的;4、海关已经对单耗进行核定的;5、海关已经对加工贸易企业立案调查的。
四、受理机构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五、决定机构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七、法定期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八、到办事窗口的最少次数1次九、办理流程图十、收费情况不收费十一、办件类型申请人预录入端获得电子回执十二、咨询电话:12360十三、监督投诉电话:12360十四、附表附表1:加工贸易企业报核前申报单耗申请审批表________海关(处):我司申请__________(手册/账册)成品_:在报核前申报单耗。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办事指南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办事指南(修订版)一、法定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42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等。
二、申请条件(一)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从事房地产估价的机构;(二)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符合《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42号)所列条件。
三、申报材料(一)新申请、升级、取暂、延续需提交下列材料:1、《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申报表》(在“四川省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系统”中填报、打印,一式两份,电子文档一份。
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的还需在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协会网站下载2份表格填报);2、附件资料(一式一套):用A4纸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⑴机构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⑵注册资本或验资证明(注明各股东的股份或各出资人出资比例,其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出资额不低于60%);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其中股东或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房地产估价师;⑷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⑸房地产估价机构原资质等级证书正本、副本;(新申请除外)⑹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书、身份证;⑺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证书、身份证;⑻当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人员人事档案托管证明;⑼房地产估价机构交纳社保人员证明材料;(提供申报前近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缴费凭证和与申报单位名称一致并加盖了社保部门公章的参保人员名册);⑽固定经营服务场所的证明(自有产权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租用场地需提供一年以上租房合同和出租方的产权证明);⑾随机抽查的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申报机构所完成的一份房地产估价报告。
(新申请除外)3、企业档案信用情况。
物业服务企业申报信用等级办理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申报诚信等级备案办理指南一、政策依据1、《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2、《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3、《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房[2017]75号)4、《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办发[2016]20号)二、申报条件1、(1)申报一级诚信等级:物业管理专业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人员不少于30人(工程、财务部门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应专业中级职称);所管理的项目近一年获得过省级五星项目和长沙市示范项目;(2)申报二级诚信等级:物业管理专业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部门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应专业中级职称);所管理的项目近两年获得过省级五星项目、省级四星项目或长沙市示范项目;(3)申报三级诚信等级:物业管理专业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财务部门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应专业中级职称)。
2、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
3、已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直接申报与资质等级相应的诚信等级。
4、外地驻长企业申报诚信等级须提供长沙分公司的工商注册资料、总公司原资质证书、注册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诚信证明。
5、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公司机构健全。
三、提供的申请资料所有复印件资料需加盖公司公章,并提供原件进行查验。
1、《长沙市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等级申报表》(一式两份);2、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6、物业项目服务合同(复印件)。
7、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上岗证和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8、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标准)、服务收费、服务承诺、承接查验和投诉回访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资料。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中小企业管理提升指南(试行)》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中小企业管理提升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4.08.29•【文号】工信厅企业〔2024〕54号•【施行日期】2024.08.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中小企业管理提升指南(试行)》的通知工信厅企业〔2024〕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关于进一步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建〔2024〕148号)有关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编制了《工业中小企业管理提升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各单位要强化宣传解读,因地制宜组织开展工业中小企业特别是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管理诊断和咨询服务活动,推动工业中小企业提升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意识,改进管理措施,提升管理水平,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4年8月29日工业中小企业管理提升指南(试行)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练好企业内功,特别是要提高经营能力、管理水平”。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支持和引导各类企业提高资源要素利用效率和经营管理水平”。
提高企业管理能力和水平,是推动中小企业内部挖潜、降本增效、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是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内在需要,也是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的必然要求。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决策部署,推动工业中小企业提升管理能力和水平,特制定《工业中小企业管理提升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一、总体要求《指南》主要面向工业中小企业特别是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科技型和创新型中小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机构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地方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指南
贵州省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手册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0一一年九月贵州省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信息系统,是运用计算机网络、数据库、加密锁身份认证等信息技术,实现对全省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动态管理。
运用贵州省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可以实现全省房地产估价机构在网上进行新办核定、资质延续、资质升级、资质核查、证书变更、信用档案备案等业务的申请,管理部门可以在网上直接审批这些企业的业务上报情况,下发有关通知等,压缩了审批时间,提高了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企业可以实时看到管理部门的审批意见,以及下发的消息通知等。
企业数据库的及时更新,也使数据更加准确,避免了手工填写的诸多弊端。
为方便用户顺利完成数据录入与上报工作,一方面,系统尽量采用了简洁、直观的操作界面,使软件更加用户化;另一方面,提供了详尽的操作手册,当用户在使用中遇有困难时,可以随时查阅。
目录1.系统运行环境 (5)1.1使用环境 (5)1.2最低硬件配置 (5)1.3设置IE (5)1.4登录系统 (6)2.系统操作指南 (9)2.1温馨提示 (10)2.2文件通知 (10)2.3审批查询 (11)2.4企业档案 (11)2.5资料备案 (12)2.6监督复查 (13)2.7资质申请 (14)2.7.1申请新办核定 (14)2.7.1.1确认年份和申请业务名称 (15)2.7.1.2填写企业基本资料 (15)2.7.1.2.1企业资质信息 (16)2.7.1.2.2企业基本信息 (16)2.7.1.2.3企业负责人信息 (17)2.7.1.2.4房地产评估师情况 (19)2.7.1.2.5代表工程 (19)2.7.1.2.6股东信息 (20)2.7.1.2.7市场行为 (20)2.7.1.2.8企业负责人签字 (23)2.7.1.2.9数据上报 (24)2.7.1.2.10报表打印 (25)2.7.2申请资质升级 (27)2.7.2.1确认年份和申请业务名称 (27)2.7.2.2填写企业基本资料 (27)2.7.3申请资质延续 (28)2.7.3.1确认年份和申请业务名称 (28)2.7.3.2填写企业基本资料 (29)2.7.4取暂申请 (29)2.7.5换证 (29)2.7.6其他 (29)2.8变更申请 (30)2.9证书增补 (30)2.10咨询平台 (31)2.11安全退出 (32)3.常见问题答疑 (32)3.1上报时找不到上报部门? (32)3.2数据导入按钮怎么用,导入数据从何处来? (32)3.3数据已经上报管理部门,企业如何修改? (33)3.4点击“打印预览”按钮,出现安全阻止提示? (33)3.5常见登录提示 (33)1.系统运行环境1.1使用环境本系统需在Win2000、winxp、win2003操作系统环境下运行,浏览器版本Internet Explorer6.0或以上版本。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贯彻《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贯彻《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28•【字号】桂金办函〔2018〕115号•【施行日期】2018.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贯彻《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桂金办函〔2018〕115号各设区市金融办(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7年8月2日颁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8年4月2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融资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下发《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印发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以下简称四项配套制度)。
为全面深入贯彻施行《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按照融资担保业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加紧开展施行〈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融资担保办通〔2017〕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发〔2010〕49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深入学习贯彻《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
《条例》对规范和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实现普惠金融,帮助解决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服务实体经济具有重要作用。
各级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
(一)各级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的重要意义,认真履行《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规定的法定职责,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抓好《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的贯彻落实,促进我区融资担保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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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核定等级、升级和延续企业
服务指南
一、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二、申报材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材料封面(点击下载,加盖单位公章);
2、申报材料目录;
3、核定等级、升级和延续企业的申请报告(以红头文件格式打印);
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点击下载,加盖单位公章);
5、企业开发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6、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验原件);
7、企业章程(申请、延续一级资质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验原件);
8、企业验资报告和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复印件加盖公章,验原件);
9、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的任职文件,企业经济、技术、财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具有公司红头文件,有正式的文号(报原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资格证件,劳动合同花名册,企业人员交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验原件);
10、近三年开发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11、近三年开发项目计划批准文件(申报、延续一级资质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验原件);
12、上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统计年报表(加盖建设主管部门章),申报、延续一级资质企业需提供近三年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统计年报表(并加盖统计主管部门章的原件);
13、企业开发项目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申报、延续一级资质企业需提供两书的执行情况(原件);
14、项目所在市开发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投诉率及质量投诉处结用户满意率、有无发生重大事故证明(原件);
备注:
1、以上材料用A4纸装订(要求:1、不要胶装、线装,请打孔装订,若补充材料时方便拆装;
2、每一项材料用A4彩纸间隔;
3、提供相应的电子文档),放在蓝色档案盒里。
2、晋升、延续一级资质企业申报材料两套,申报表四份;晋升、延续二、三级资质企业申报材料一套,申报表二份。
3、申报核定、升级、延续资质的,需在原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之前一个月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由省审批的需在原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之前一个月半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对已超过资质证书有效期上报晋升、延续资质申请的,直接做不予许可、降级处理。
三、审报材料的注意事项
1、申报材料目录
材料排列顺序:
●核定等级、升级和延续企业的申请报告
●企业开发资质证书(正、副本)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企业章程(申请、延续一级资质提供)
●企业验资报告和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
●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的任职文件,企业经济、技
术、财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
职称、资格证件,劳动合同花名册,企业人员交纳的
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近三年开发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近三年开发项目计划批准文件(申报、延续一级资
质提供)
●上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统计年报表(加盖建设主
管部门章),申报、延续一级资质企业需提供近三年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统计年报表(加盖统计主管部门
章)
●企业开发项目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
说明书》,申报、延续一级资质企业需提供两书的执
行情况
●项目所在市开发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投诉率及
质量投诉处结用户满意率、有无发生重大事故证明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封面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相应的电子文档)
1)书面申报表均为原件,分别单独装订,不要与申报材料一起装订;
2)县属企业需要由县主管部门在资质申报表中主管部门意见栏填入审查意见,并加盖有行政许可权主管部门的行政章,市属企业需要由市主管部门在资质申报表中主管部门意见栏填入审查意见,并加盖有行政许可权主管部门的行政章,省属企业需要由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审查并盖章。
对只盖章不写意见的视为不同意。
3、企业开发资质证书(正、副本)
1)需提供证书原件,如证书丢失需提供在当地报纸上的挂失声明。
2)对原资质证书中有变更事项的,需书面提出变更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1)查看企业名称,必须有“房地产开发”或“置业”字样;
2)查看法定代表人,不得担任政府部门行政职务;
3)查看注册资本是否达到相应资质等级的标准;
4)查看经营范围,必须有房地产开发、经营或商品房屋开发、经营等内容;
5)查看经营期限,是否在有效期内。
5、企业验资报告和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
1)证明申报企业现有注册资金的验资报告(不是审计报告)和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2)审查股权有无变更,原则上股权变更比例不得超过50%(企业改制例外)。
6、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的任职文件,企业经济、技术、财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资格证件,劳动合同花名册,企业人员交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任职文件:是指法人代表证或有所有股东的签字的股东会议决议;
2)企业总经理、部门负责人任职文件:需是公司红头文件,有正式文号;
3)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和劳动合同、交纳养老保险人员相一致;劳动合同花名册中必须要有合同签订期限(花名册需加盖单位公章,无须再提供每个人的劳动合同);企业交纳的养老保险证明分为两部分:一是半年以上缴款凭证;二是具体交纳人员情况明细表,表中需要有保险证编号、人员姓名、保险事项、交款标准等内容,且需有社保主管部门盖章;不是在本单位交纳养老保险的,需提供个人或其他单位交费后的养老保险证书。
7、近三年开发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已竣工项目需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表;新项目需提供进度证明材料及完成投资证明。
1)统计竣工时间以竣工验收备案表中的“竣工验收日期”为准;如备案日期与竣工验收日期相差半年以上的,以竣工备案日期为准;
2)合作开发、联合开发的项目,开发业绩原则上归项目手续上的建设单位;
3)属母公司和子公司关系的单位,子公司开发业绩可按投资比例用于母公司,母公司业绩不得用于子公司。
8、上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统计年报(加盖建设主管部门章)
在异地开发项目的,企业需向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上报统计年报,并由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9、企业开发项目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提供已经填好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两书样本。
10、项目所在市开发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投诉率及质量投诉处结用户满意率、有无发生重大事故证明由开发主管部门负责出具,按开发项目分别证明其工程质量投诉率、质量投诉处结用户满意率、有无发生重大事故。
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原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由接收单位当场复印或核对,并加盖载有接收单位名称及“复印自原件”或“与原件核对一次”字样的专用章后接收。
四、审批流程
1、申请人持所需材料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人民广场南侧)三楼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服务窗口提出申请;
2、窗口收件人按规定审查申请材料,对审查合格的材料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告知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
3、在承诺期限内,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符合要求的,三级以下的由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核发资质证书;三级以上的上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发证;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给予对方说明理由。
五、许可期限
法定20个工作日,承诺15个工作日。
.cn/html/kfgl/45734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