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申请案件能否撤销
破产流程撤回申请书范本
破产流程撤回申请书范本
尊敬的XX人民法院:
我司因经营不善,于XXXX年X月X日向贵院提交了破产申请书,请求贵院受理。
然而,在破产申请审批期间,我司经过股东大会决议,认为公司尚未到达非破产不可的境地,且企业经营状况也有所好转。
此外,我司与债权人已就债务达成了偿债协议。
因此,我司现向贵院申请撤回之前的破产申请。
在此,我司明确表示,撤回破产申请并非因为我司认为贵院的审查程序存在问题,而是基于我司自身的经营状况和与债权人的协商结果。
我司对贵院所付出的努力和关心表示衷心的感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我司在贵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提出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我司承诺,如未来企业经营状况再次恶化,导致无法清偿债务时,我司将主动重新申请破产。
我司深知,破产申请的撤回对于债权人和社会公众可能产生一定的影响。
为此,我司已与债权人进行了充分沟通,并取得了其理解和支持。
我司将继续加强与债权人的沟通,确保债务的清偿工作顺利进行。
最后,我司再次对贵院的支持和关心表示衷心的感谢。
我司将积极配合贵院的工作,确保破产申请撤回过程的顺利进行。
同时,我司将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努力改善经营状况,为我国经济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XXX
地址:XXXXXX
XXXX年X月X日。
债权申报错误如何申请撤销
债权申报错误如何申请撤销破产债权申报是有期限的,所以债权人要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时要债权成立的相关证明材料,由破产管理人进行审查,债权申报错误后,债权人怎样申请撤销?我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债权申报错误如何申请撤销债权申报有错误的,债权人可以向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撤销债权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破产债权申报条件有哪些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2、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3、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人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
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5、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6、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7、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8、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9、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
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所以债权申报错误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债权登记。
撤回破产申请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破产申请的撤回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基于法定或约定的理由,向法院提出撤回破产申请的行为。
撤回破产申请的法律后果涉及到当事人权益的保护、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以及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撤回破产申请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二、撤回破产申请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破产申请人可以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或破产程序进行中,向法院提出撤回破产申请。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撤回起诉。
三、撤回破产申请的法律后果1. 当事人权益的保护(1)申请人权益的保护破产申请的撤回意味着申请人放弃了对债务人的追索权,因此,申请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具体如下:①申请人承担债务人的债务: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仍应履行债务,申请人不得以撤回破产申请为由拒绝履行债务。
②申请人承担债务人的赔偿责任:若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因申请人不当行为遭受损失,申请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2)债务人权益的保护破产申请的撤回对债务人权益的影响如下:①债务人继续承担债务:债务人应继续履行债务,不得以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为由拒绝履行债务。
②债务人享有债务免除权:若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因申请人不当行为遭受损失,债务人有权请求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2. 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1)破产程序的终止破产申请的撤回会导致破产程序的终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破产程序终止后,法院应当依法解除对债务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2)破产财产的处理破产申请的撤回后,破产财产的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①破产财产优先清偿债务:破产财产应优先清偿债务人的债务。
②破产财产的分配:破产财产的分配应按照债务人的债务比例进行。
3. 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1)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破产申请的撤回有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通过破产程序,债务人可以得到合理的债务重组和债务免除,从而减轻债务负担,恢复正常生产经营。
【最新精选】破产申请的法律风险
破产申请的法律风险【要点提示】破产申请是权利人主张对债务人开始破产程序的诉讼请求。
受理人是人民法院决定接受权利人申请,开始破产申请程序的职权行为。
我国破产法采取的是破产申请主义,法院不会主动启动破产程序。
权利人提出破产申请,并不会当然引起破产程序开始。
对于破产申请,法院需要审查其是否符合破产法规定的主体资格、破产界限、破产申请权利人等各项条件,最后决定是否予以受理,此后破产程序才真正开始。
否则,法院会以不符条件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
当然,对于上述裁定,申请人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法院上诉。
【相关案例】《A画报》创办于1991年,1994年1月正式对外发行。
自创刊之日起,全部资金都是由投资方投入。
2004年3月30日,为了使画报走向市场,画报社经B国社会科学院办公厅批准与新的投资方签订了10年的经营合同,按协议投入了启动资金300万元。
2006年,B国社会科学院办公厅把《A画报》更名为《C志》后,为了逃避安置职工和社会对其的投入款,与当年6月向法院申请破产。
7年来,全体职工一直为合法权益而四处上访,并专门成立了维权小组。
2012年12月3日,法院在认真听取了广大职工的意见后,法院在受理此案后,《A画报》作为一全民所有制的单位,其职工问题至今没有解决并且没有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对破产抵触强烈,导致破产工作无法开展,存在重大不稳定因素。
审理破产案件需要兼并处理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与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鉴于《A画报》的破产可能造成重大社会不稳定因素,故对其破产清算申请应予以驳回。
【案例评析】某些企业由其是一些国有企业,其破产可能会造成较大的社会负面影响。
如此类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之前未能有效的解决企业的安置问题,则其破产工作很难正常开展。
为此,此类企业在破产前,必须要有合理的职工预案,否则就可能为法院驳回破产申请。
【风险提示】现在随着最新公司法对设立公司的门槛降低,公司破产也随之增多,对于破产申请,具体而言,成都精英律师团律师都燕果认为破产申请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风险。
破产受理前已经判决确认的抵押权管理人行使破产撤销权如何处理应予规范
破产受理前已经判决确认的抵押权管理人行使破产撤销权如何处理应予规范展开全文管理人破产撤销权是指管理人对于债务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有损于债务人财产从而损害破产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使其归于无效的权利。
债务人企业极有可能在失去清偿能力的情况下,通过形式上合法的财产处分行为,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法律赋予管理人对不当行为的撤销权,是对这种不公平行为的一种纠正,以便能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这种权利在《破产法》中称作为破产程序行为的撤销权。
我国《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常常遇到这种情形,就是在受理债务人企业破产之前,人民法院对在上述期限规定内,为没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设定了财产担保的担保行为判决确认了有效,担保权人对债务人企业提供的担保权标的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且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管理人以债务人担保行为符合《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提起破产撤销权诉讼,法院应如何处理,成为司法难题。
对此问题,大家莫衷一是。
有人主张,管理人在此种情形下行使破产撤销权不应受理,如受理了应裁定驳回起诉。
理由是担保权(抵押权)已得到司法确认,且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该判决书未通过一定的司法程序撤销前,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适用《破产法》相关规定对债务人抵押担保行为予以撤销,最终会导致两个法院判决相互冲突,造成无法执行。
有人主张,管理人在此种情形下行使破产撤销权,应予支持。
理由是破产受理前,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担保权人对债务人提供的担保标的物享有优先受偿权适用的是《合同法》及《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其判决虽然正确,但债务人企业一旦进入破产程序,管理人适用《破产法》相关规定行使破产撤销权,因《破产法》为特别法,应优先适用,破产受理前人民法院确认担保权效力生效民事判决不影响管理人适用《破产法》相关规定行使破产撤销权。
什么时间节点为可撤销行为的起算点?
什么时间节点为可撤销行为的起算点?【法院观点】法院认为,破产管理人可申请撤销行为的“起算点”,通常应当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为基准点,特殊情形下采用以行政监管机构作出撤销决定日或法院裁定受理清算申请日为基准,向前起算的计算方法。
【案情简介】2015年10月25日,B公司(借款人)与戴某某(出借人)及A公司(担保人)签订《借款及抵押协议》,并约定借款由A公司以其自有的机器设备提供抵押担保。
2015年10月26日,办理完毕担保物的抵押登记手续。
后B公司未归还上述借款。
2016年10月24日,D法院裁定受理A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A公司管理人认为戴某某在A公司经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之日前一年内,对本非A公司的债务追加财产担保,该行为符合《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可撤销权情形,依法应予撤销。
依据《破产法》之规定,破产管理人有权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破产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
关于一年法定期间的计算方式,法院认为,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九十八条进一步规定了约定期间以自然计算法计算,在法定期间并无明确计算方式的情况下,可以参照约定期间的计算方式,故该一年期间应以365天为限。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且其法律效力位阶上要高于作为司法解释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破产法司法解释二》),上述“起算点”的表述应采以破产受理日为基准向前起算一年期间该种理解。
因此,鉴于2016年系历法上的闰年,其二月份有29天,故本案中关于A公司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的期间应为2015年10月25日至2016年10月23日。
因此,A公司在其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为B公司与戴某某间的既存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属于《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可撤销行为。
法律法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财产行为撤销的问题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财产行为撤销的问题
小编希望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财产行为撤销的问题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
当公司在申请破产后,相关法院就会进行受理,那么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财产的哪些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债务人在此期间是否需要对现有债务提供担保?接下来,请跟随的小编一起去详细的了解吧。
一、债务人财产行为撤销的问题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二、债务人对债务提供担保
债权人这所以会让债务人提供一定的担保是因为:
1、若债务人没有担保资产,则债权人的借债风险很高。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立案审查过程中应当注意的四十个问题(试行)-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立案审查过程中应当注意的四十个问题(试行)正文:----------------------------------------------------------------------------------------------------------------------------------------------------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立案审查过程中应当注意的四十个问题(试行)为规范破产案件的立案管理,加快破产案件的审理进程,降低诉讼成本,更好地维护债权人、债务人、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徐州中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审理的指导意见(一)》,结合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对破产案件立案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作了如下规定:一、关于破产立案的管辖1.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即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难以确定的,由其主要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各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所在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因特殊情况,拟受理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应书面请示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同意后方能受理。
人民法庭不得受理破产案件。
3.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徐州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下级法院管辖的破产案件,认为有必要提审的,如涉及国有大中型企业或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可书面通知下级法院移送或直接立案受理。
4.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裁定对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5.破产案件需要指定管辖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6.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对法院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的规定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论破产法中的可撤销行为和无效行为制度
2 弃债 权 . 放
理的价格进行交易 的;三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 (
放弃债权 的行为有积极放弃与 消极放弃两种形式 。积极
担保 的; 四) (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的;五 ) ( 放弃债权的。” 放弃 是指债 务人 以主动 的行 为 即作 为方 式表示 对债权 的放
【 关键词】 《 产法》 破产欺诈 ; 破 ; 可撤销行 为; 无效行为
[ 中图分类号】 1 1 22 9
一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J 62 60 (00 1-000 17—022 1)206-2
、
现 行 破 产 立 法 中的 撤 销 权 与无 效 行 为 制 度
权利。其行 为方式既包括积极的作 为行 为 , 如无偿转让债权 ,
在20 年8 0 6 月新 的《 破产 法》 , 中 首先 , 区分规定无效 行为 也包括消极 的不作为行为 ,如恶意地 以不主动行使权利 的方
与可撤销行为 。将隐匿 、 转移财产 , 造债 务或者承认 不真实 式放弃债权 。无偿转让还包括形式上是有偿的 , 捏 但实质上是无
债务 的行为规定为无效行 为 ; 破产企业的董事 、 经理及其他 负 对价的无偿行为。笔者 以为 ,破产法》 《 将无偿行为的种类仅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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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法 中的可撤销行为和无效行为制度
杨 娟 ( 口职业技术学来自, 周 河南 周 口 4 60 ) 60 0
破产申请撤回_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破产申请撤回概述破产申请撤回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根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破产申请的行为。
破产申请撤回是破产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对于保护债务人、债权人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破产申请撤回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破产申请撤回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撤回主体:破产申请撤回的主体可以是债务人、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2. 撤回时限:破产申请撤回应当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提出。
如果破产申请已经受理,则撤回主体需要提供充分的理由,并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
3. 撤回原因:破产申请撤回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债务人具备还债能力,能够偿还全部债务;(2)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同意撤回破产申请;(3)撤回破产申请不损害其他债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4. 撤回程序:破产申请撤回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撤回主体向人民法院提交撤回破产申请的书面材料;(2)人民法院对撤回破产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3)准许撤回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破产程序;不准许撤回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撤回破产申请。
三、破产申请撤回的法律后果1. 对债务人的影响:(1)破产申请撤回后,债务人不再处于破产状态,可以继续经营业务,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2)债务人可以继续履行债务,清偿债权人的债权。
(3)债务人需要承担撤回破产申请的相关费用。
2. 对债权人的影响:(1)破产申请撤回后,债权人的债权将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履行,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追偿。
(2)如果破产申请撤回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债权人可以依法要求债务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对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影响:(1)破产申请撤回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将得到保障。
(2)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 对破产程序的影响:(1)破产申请撤回将导致破产程序终止,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相关诉讼。
李曙光谈破产法
李曙光谈破产法————————————————————————————————作者: ————————————————————————————————日期:李曙光谈破产法新的破产法强调对于欺诈性破产的预防与打击,在第四章“债务人财产”这一章特别规定了可撤销的行为和无效的行为,对预防和阻止恶意破产、欺诈性破产作出了更严格的规定。
本文重点谈谈撤销权。
撤销权,又称否认权,是指管理人对于债务人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有损于债务人财产从而损害破产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使其归于无效的权利。
换言之,如果债务人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一年内实施了法律所规定的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时,管理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撤销权的行使,可以带来两个后果:一是债务人所实施的有害行为被撤销;二是在非常状态下被转让的财产被管理人依法追回。
破产法规定对破产程序前行为的撤销权,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在企业失去或可能失去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
债务人极有可能在失去清偿能力的情况下,通过形式上合法的财产处分行为,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法律赋予管理人对不当行为的撤销权,是对这种不公平行为的一种纠正和救济。
撤销权具有以下特性:一是由管理人行使撤销权是撤销权行使的一般原则。
由于接管债务人财产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务的处理是管理人的主要职权,为保护债务人财产不受损害,维护债权人利益的撤销权也只能由管理人行使,法院、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都不能行使这种撤销权。
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所实施的某些处分行为提出异议,但这种异议并不当然否定债务人处分行为的效力。
在有些重整案件中,属于管理人的权利有可能会由占有中的债务人(也称经管债务人)代替行使和履行,在这种情况下,占有中的债务人也有权行使撤销权。
二是撤销权行使期间是在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程序终结以前。
由于管理人对破产财产的管理权仅存在于此期间,因此撤销权只能在这一段时间内行使。
破产申请撤诉(精选3篇)
破产申请撤诉(精选3篇)破产申请撤诉篇1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原起诉案由:纠纷申请人因与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赁合同纠纷一案,于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向你院起诉,业经你院立案受理。
现因申请人将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与被申请人的纠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特申请撤回起诉,请予批准。
此致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破产申请撤诉篇2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日期: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申请担保贷款情况:_________________申请担保贷款金额(万元)申请担保期限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担保贷款资金用途:_________________还款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还款计划:_________________反担保措施:_________________申请企业意见:_________________申请企业盖章:________________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盖章)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破产申请撤诉篇3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
破产法第三十一条
本条是关于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可撤销行为的规定。
可撤销的行为是指对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有害于破产债权人整体利益的行为予以撤销,使其失去效力的行为。
管理人行使撤销权带来两个法律后果:一是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失去效力;二是因债务人的行为而被转让的财产可以依法追回,纳入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依据本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可撤销的行为包括:
(1)无偿转让财产。
无偿转让财产,是以无对价的方式将债务人财产让渡给他人的行为。
例如,直接将债务人财产赠与他人。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
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包括高价买入和低价卖出两种行为。
高价买入是指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对方当事人购进产品或者服务;低价卖出则正好相反,是指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对方当事人卖出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三十六条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申请人பைடு நூலகம்以上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5)放弃债权。
一般说来,债权可以放弃,债权因债权人的放弃而消灭,法律不能强迫债权人行使自己不愿行使的权利。
破产法
三、破产管理人
(一)管理人的产生和组成
1、管理人的产生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和更换,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 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的报酬属于破产费用,由 人民法院确定。 2、管理人的组成 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依法设立 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 会中介机构担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主讲:岳鹄
二、破产申请和受理 (一)破产申请
1、债权人申请 2、债务人申请
(二)破产受理
1、破产申请受理的期限 (1)法院决定是否受理:
A、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 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 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7日内 向法院提出。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 内裁定是否受理。
主讲:岳鹄
(三)抵销权
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又互享债权,各自以 自己的债权充抵对方所负债务,使自己的债务 与对方的债务在等额内消灭的制度。 1、抵销权的行使应符合的要求 (1)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债务,且债权人对债 务人所负债务产生于破产申请受理之前。 (2)抵销权只能由债权人行使,且债权人必须 向管理人提出。
指因债务人实施的减少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危及债权人 的债权时,管理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 利。 1、可撤销行为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 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
破产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论破产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庞大鹏(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28)[摘要]在市场规则性竞争力度不断强化与深入的大背景下,破产作为市场主体终结其法人资格的最后一站,有着独特的程序性意义。
破产撤销权作为破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应用的也是相当广泛,因此,明晰破产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对于破产程序的合法有序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对于破产撤销权构成要件的规定表明,债权损益性行为应当是满足破产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之一,时间要素也是在破产撤销权中应当被考虑的因素,债务人主观上的态度也应当被考虑到破产撤销权构成要件中来。
[关键词]破产法;破产撤销权;构成要件[中图分类号]DF529[文献标识码]B[收稿日期]2012-11-20[作者简介]庞大鹏(1987-),山东汶上人,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民商法。
破产撤销权,其实质是一种“撤销权”。
而撤销权原本属于民法领域的概念,起源于罗马法的“去除诉权”。
这一制度,同民法范畴的撤销权的设立目的一样,破产撤销权的设定也是一种保护性作用。
对于破产撤销权,不同的学者有着不同的定义,通说认为:破产撤销权即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者通过法院向债务人所实施的,当破产管理人认为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在对于破产企业的合法利益进行侵害时,其可以主张将该侵权行为予以撤销的一种权力形态。
由上述概念可知,破产撤销权的权利主体与主张主体并不是统一的,破产撤销权的权利主体是破产主体的债权人,而其主张的主体则是在破产程序中的破产管理者。
一、破产撤销权的权利指向我国破产法通过列举的方式对破产撤销权进行了相关规定。
对于列入禁止性范畴的行为,破产法又设定了两个归宿性效果。
即无效与可撤销。
对于部分禁止性行为导致的所有权转移,法律同时规定了相应的取回权。
破产撤销权权利指向的对象是法律禁止的不当行为。
第一,对少数债权人的先行清偿行为。
破产法中破产主体对于少数债权人进行提前清偿的规定,其法理意义在于,处于破产状态或者濒临破产状态的债务人,本身已经不具备了对其债权人主张的全部债权实现的可能性,而其提前对若干少数债权人进行债务的清偿,更是使得其他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变的更加困难。
我国破产法上的破产撤销权问题探究
由于债务人在破 产程序开始前临 界破产时 , 能为了逃避债 务而转 可
私分或者 无偿转让财产 ; 非正常压价 出售财 产; 对原来没有财产 担 移财产 , 使得进 入破产程序 的债 务人并无财产可 供清偿 , 法律 为 了
保的债 务提供财产担 保; 未到期的债务提 前清偿;放弃 自己的债 规 制此类行为 ,保护债权人 , 对 针对破产 程序开始前 的行为创 设了撤
近 年来 , 于无效行为制度 的弊端 , 基 有人提 出无效行为制度 向 似, 以开创 破产程序开始 有溯及力主义 鼻祖的英 国来 说, 它在 1 8 96 撤 销权 制度过 渡, 也有人主 张无效行为制度 与撤销权制度并存 。 年 的破 产法( s l n y c) 。 0 I ov c t n e A 中废除 了破产 程序开始有 溯及力主义 , 我 国 2 0 年通 过的《 06 破产法》 确立 了撤销权制度 与无效行为制 其破产 法中的可撤销行 为规范主要 是由破产撤销权 规范组成 的。 0 度 并存的模式 。集中在第 3 、 2 3 1 3 、 3条。第 3 条 规定的情形大致 1
属于破产 法中的无效 行为制度 。。目前国 内大 多数 学者认为此条 规 定为破产无效 行为制度的规 定, 从法条所使用 的字眼“ 无效” 以得 可
程序 开始前法律规 定的特定 效行 为制度 。 由上 观之, 无论是破产 撤销权制度 , 是破产无 效行为 , 还 均是 从
、
我 国《 破产法》 关于破产撤销权 制度 的突破
( )0 6 破产 法》 1 8 一 2 0 年《 与 9 6年《 破产法( 试行 )的对 比 ) )
我 国《 破产法 ( 行) 第 3 试 》 5条规 定: 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 前 人
上海市破产案件审理指南
上海市破产案件审理指南一、引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破产案件在上海市日益增多。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和促进破产案件的顺利审理,上海市法院制定了破产案件审理指南,以规范破产案件的审理程序和相关事项。
二、案件受理1. 受理范围:上海市法院受理上海市辖区内发生的企业破产案件。
2. 受理条件:申请人应当具备合法的申请资格,并提供与破产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3. 受理程序:申请人应当向上海市法院递交书面申请,并缴纳相应的费用。
法院在受理后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并在一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破产程序1. 破产申请: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向上海市法院递交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应当包含债务人的基本信息、债权债务情况、破产原因等内容,并附上相关证明文件。
2. 破产立案:上海市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将对破产案件进行立案,并公告通知债务人的债权人和其他相关方。
3. 破产财产管理:上海市法院将指定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管理和清算。
破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处理债务人的财产,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4. 债权确认:债权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海市法院申报债权。
上海市法院将组织债权人会议,对债权进行确认,并制定债权清偿方案。
5. 资产分配:根据债权清偿方案,上海市法院将对破产财产进行分配。
分配顺序按照法定优先顺序进行,保障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优先清偿。
6. 破产程序结束:上海市法院在完成破产财产分配后,将裁定破产程序结束,并对相关方进行公告。
四、破产案件的特殊程序1. 破产重整: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可以提出破产重整申请。
上海市法院将根据债务人的破产重整计划和债权人的意见,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2. 破产和解:债务人和债权人可以通过和解协议达成破产和解。
上海市法院将根据破产和解协议的内容和债权人的意见,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五、破产案件的执行1. 破产清偿:上海市法院将根据债权清偿方案,对破产案件的债权进行清偿。
债务人应当按照清偿方案的要求履行清偿义务。
撤回破产申报债权申请书
尊敬的XX人民法院:我方作为债权人,因与债务人XX企业之间的债务纠纷,曾于XXXX年X月X日向贵院提交了破产申报债权申请书。
然而,鉴于近期双方债务处理情况的积极进展,我方决定撤回之前的破产申报债权申请。
现将具体情况及撤回理由阐述如下:一、申请撤回破产申报债权的原因1. 债务人XX企业已与我方达成债务偿还协议,同意在一定期限内分期偿还债务。
2. 我方与债务人XX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得到妥善解决,不存在继续申报债权的必要。
3. 撤回破产申报债权有助于维护债务人XX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有利于双方共同发展。
二、撤回破产申报债权的具体理由1. 双方债务偿还协议已明确约定,债务人XX企业将在XXXX年X月X日前分期偿还我方债务。
在此期间,债务人将按照协议约定,确保按时足额偿还债务。
2. 撤回破产申报债权有助于避免债务人XX企业因破产清算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有利于债务人恢复生产经营,实现债权债务的妥善解决。
3. 撤回破产申报债权有利于维护双方合法权益,避免因破产清算带来的法律风险和不确定性。
三、撤回破产申报债权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债权人有权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撤回破产申报债权。
我方在得知债务人XX企业已与我方达成债务偿还协议后,决定撤回破产申报债权,符合法律规定。
四、撤回破产申报债权的请求鉴于以上原因,我方特向贵院申请撤回破产申报债权。
恳请贵院依法予以批准,并协助我方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申请!申请人: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地址:XXXXXXXXXXXXXXXX附:债务人XX企业与申请人签订的债务偿还协议XXXX年X月X日。
2018年最新撤回破产申请书范本
2018年最新撤回破产申请书范本企业经营不善面临不可克服的困难是,企业股东就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是破产申请人向法院请求宣告破产的意思表示实施,也是企业的一种权利,所以权利可以实施,也可以撤回不行使,那么对于向法院提出撤回破产申请时,2018年最新撤回范本该怎么写呢?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吧。
一、撤回破产申请法律规定根据《》第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我国破产法采取的是受理开始主义,即法院收到破产申请之时,程序尚未开始;只有当法院对破产申请作出受理裁定时,程序才告开始。
除清算责任人外,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是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其撤回申请也是行使权利。
但是,申请人的撤回权是有时间限制的,即请求撤回申请只能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前。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申请人请求撤回破产申请的,应予驳回。
根据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准许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的,在撤回之前已经支出的费用由破产申请人承担。
二、2018年最新撤回破产申请书范本撤回破产申请书申请人:XXXX年X月X日,XXX企业因为经营不善面临倒闭,于XXXX 年X月X日向贵院提交了企业破产申请书,在破产申请审批未下达期间,我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尚未到达非破产不可的境地,企业经营状况也有所好转,并且权人与债务人已就达成了偿债协议,所以特向贵院申请撤回之前的破产申请。
此致x x x 人民法院申请人:XXXXXXX年X月X日三、撤回破产申请的条件(一)债务人不具备破产条件。
申请债务人破产,主要依据的事实就是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而且拒付的时间较长,因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情况只是某方面的了解,对债务人经营状况的判断可能会有些片面。
而且在近几年的经济生活领域当中,有的企业即使有支付能力,对于债务也采取能拖则拖的态度,而我国《破产法》对于债权人作为破产申请人,无论数额多少,都享有破产申请权,这对于保护小额债权人的利益是有益的。
债权人及时行使其申请权,其意义一方面是保障债权受偿,避免出现某个债权人通过民事执行来独自得到清偿的情形,另一方面在某种程度上也能遏制赖帐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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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案件能否撤销
依照本法的规定,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破产程序并未开始,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以后,破产程序才开始。
因此,本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申请人则不得请求撤回申请。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撤诉。
在生活中一个公司或者个体在有些不得已的情况下是可以
向法院提出申请破产的,但是毕竟申请破产是一件很大的事情,提交申请后考虑到利害关系又想撤销的也有很多,那么破产申请案件能否撤销呢?破产案件又是如何受理的呢?小编马上给大
家介绍。
一、破产申请案件能否撤销
依照本法的规定,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破产程序并未开始,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以后,破产程序才开始。
因此,本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申请人则不得请求撤回申请。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撤诉。
但是破产案件与一般的民事诉讼有所不同。
法院一旦受理了破产申请,即是初步认定债务人已经具备了破产原因,无论是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还是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所涉及的利益关系便不限于申请人,已经超出了申请人的范围。
在债务人有破产原因时,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也依赖破产程序来保障,如果允许申请人在破产申请受理以后撤回申请,一是会损害债权人整体的利益;二是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作出以后,要发布公告,通知债权人等有关当事人,债权人对债权进行申报,人民法院要采取必要的财产保全措施,等等。
一系列的法定程序已经开始进行。
如果这时允许申请人撤回申请,会造成损失。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
1、破产申请的主体
(1)“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2)“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解释1】债务人有“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三个选择,债权人有“重整或者破产清算”两个选择。
【解释2】和解申请只限于债务人提出。
(3)清算人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破产申请的撤回申请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以前”请求撤回申请。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重要期限
(1)由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解释】债务人提出申请的,除提交申请书外,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包括企业的担保情况、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等)、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材料。
(2)由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由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及时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同时指定管理人。
(4)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3、上诉
(1)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限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
(2)申请人对驳回申请的裁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限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
以上就是关于破产申请案件能否撤销的相关知识,从上面我们就知道破产申请是可以撤销的,但是最好是在法院还没受理时进行撤销,不然受理后撤销可能会造成相应的损失。
破产和一般的民事诉讼的程序是不一样的,民事诉讼在法院受理以后是可以撤诉的,但破产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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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破产申请书范本
债权人企业破产申请书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