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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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案例)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案例)

鉴定报告XX所发鉴字[2009]069号**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XX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接受委托,依据贵处《司法鉴定委托书》([2011]*法技字第***号)的要求,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就原告XX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XX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所涉及的有关工程的造价进行了鉴定。

现将鉴定情况及结果报告如下:一、委托方与受托方简介委托方:***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受托方:XX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受托方资质: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证书编号二、委托鉴定事项对位于XX小区21号楼三层、二层走廊装饰工程(以下简称该工程)的工程造价(包工包料)进行价格鉴定(“设计变更通知单”中最后一栏没有年月日的除外)。

三、鉴定依据(一)法律法规依据1.依据2008年《辽宁省建筑工程预算实物量定额》、2008年《辽宁省水暖、电气工程单位估价表》及2008年单位估价表。

2.**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工程结算的相关文件及规定。

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二)主要资料依据1.法庭提供的该工程装饰平面布置图及设计变更通知单(“设计变更通知单”中最后一栏有年月日的19张)。

2.法庭提供的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3.法庭提供的原、被告双方认可的“天河创业服务中心装饰材料限价单”。

4.法庭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

(三)市场调查与询证获得的资料。

四、鉴定标的物概况1.工程地理位置鉴定标的物位于**市**区XX小区内。

2.工程概况2009年原、被告双方就该工程签订了《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09年8月6日,竣工日期为2009年9月5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预决算执行辽省2008定额,按实决算。

3.现场勘查概况2010年9月15日,鉴定人员随同有关人员共同到达工程现场,对该工程进行了现场勘查核实工作。

由于现场勘查条件有限,现场勘查核实工作未能全面完成。

工程造价法律案例分析(3篇)

工程造价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等领域日益繁荣,工程造价作为项目成本控制的关键环节,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工程造价纠纷频发,给当事人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本案例以某房地产开发项目为例,探讨工程造价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10年与某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施工单位承建一座住宅小区。

合同总价为人民币2亿元,工期为两年。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造价的计算方式、变更条款、付款方式等内容。

项目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导致实际工程造价与合同约定存在较大差异。

双方就工程造价问题多次协商未果,最终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1. 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加是否合理?2. 材料价格上涨是否应由双方承担?3. 造价纠纷的处理方式及责任划分。

四、案例分析(一)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加是否合理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造价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

”在本案中,设计变更是由于开发商的设计团队在设计过程中对部分细节进行了调整,导致施工单位实际施工内容与原设计存在差异。

根据上述规定,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加应由开发商承担。

(二)材料价格上涨是否应由双方承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因材料价格上涨导致工程造价增加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在本案中,合同中未对材料价格上涨的处理方式进行约定。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

”因此,双方应就材料价格上涨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时,可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造价纠纷的处理方式及责任划分1. 协商解决: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充分沟通,协商解决造价纠纷。

协商过程中,可参考以下因素:- 设计变更、材料价格上涨等实际情况;- 合同约定;- 相关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及典型案例分析

建设工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及典型案例分析

建设工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及典型案例分析摘要:随着我国建设经济的迅速发展,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而产生的诉讼数量与日俱增,因此出现了诉讼中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业务。

由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笔者根据在日常工作中积累的经验,就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原则、程序、依据等内容进行分析,供同行参考。

关键词: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分析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下述鉴定机构)接受政府机关或机构(一般是各层级法院或仲裁机构,下述委托人)的委托,依据工程造价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政府出台的各项法律法规,对诉讼案件中涉及工程造价纠纷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点(1)多样性。

根据诉讼内容不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类型主要有建设工程合同价款鉴定、建设工程工期鉴定、房屋租赁合同项下形成添附的造价鉴定、因施工质量问题而进行修复费用的鉴定等原因造成一方当事人装修损失等类型。

(2)复杂性。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复杂性源于工程的个体性、工程建设周期较长和建设工程本身的自然条件。

有些鉴定项目由于在诉讼阶段离施工阶段的时间较长,或因资料保管不善等因素,都给鉴定机构准确形成鉴定结论带来困难。

(3)重要性。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司法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鉴定结论的准确与否,不仅关系到鉴定机构的企业信誉,而且关系到司法公正。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基本依据(1)2018年3月1日开始实施《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562 -2017》。

诡诞详细介绍了鉴定步骤、鉴定方法、鉴定意见书的撰写和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工作指南。

(2)建设工程招投标阶段形成的文件。

如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

(3)建设工程合约阶段形成的文件。

如施工合同、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等。

(4)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形成的文件。

如开工报告、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签证、工作联系单、核价单和会议纪要等。

(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形成的文件。

某办公楼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分析

某办公楼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分析

办公楼及附属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某办公楼及附属等工程由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总承包,项目经理陆某某。

然后上述工程的泥工木工及部分钢筋工的劳务工种转包给黄某某施工,由黄某某组建相应的施工班组完成上述劳务工作内容,并于2007年6月29日与总承包公司及项目经理陆某某签订了施工协议。

协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人工工资的结算标准及安全、质量、工资款付款等要求。

二、争议焦点该工程全部竣工结算后,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编制了工程造价结算书,由某造价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书进行了审核,并于2008年12月13日出具了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

依据造价事务所的审核报告书,项目经理陆某某认定应付拨工资总额为556960.84元,而劳务承包人黄某某认定应付劳务工资款为899947.28元,由于双方结算的数额相差342986.44元,差距很大,导致双方当事人积怨很深,矛盾很多,发生了争议。

黄某某于2009年3月5日,提出民事诉讼,将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及项目经理陆某某告上人民法院,要求对劳务人工工资进行司法鉴定。

法院于2009年3月17日将该案例交于我单位进行司法鉴定,本人负责该案例的鉴定工作。

三、问题分析我们依据有关司法鉴定的规定,鉴定人作为是帮助查明事实的证人,对该案例的特点,难点提出自己的意见,经过查阅案卷,勘察现场,调查取证、举证、听证、质证等过程,解决双方矛盾,获得双方的认可。

本单位接到法院司法鉴定的委托书后,根据某造价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及双方签订的施工协议书,出具了各单位工程的各工种人工工资汇总,总计763291.02元,法院通知原被告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均不认可。

2009年4月22日,法院通知原被告举行第一次举证、听证协调会。

原告提出以下几点在工资汇总表中没有计量的问题:1. 基础及地面回填土,附属道路的片石道路垫层工资太少。

2. 切割机械费,各单位工程的平整场地,道路路床整理等未计算在内。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分析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分析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分析近年来,随着建筑工程数量的不断增加,工程造价纠纷也屡见不鲜。

在这种情况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成为解决纠纷的重要手段之一、本文将以工程项目的造价纠纷案例为例,分析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过程和影响。

市政府拟投资一项康复医院项目,欲对项目的设计文件和投资估算进行审核。

然而,在招标环节中,出现了一家投标单位的价格明显低于其他单位的情况,引起了项目负责人的怀疑。

负责人决定进行鉴定,以判断该投标是否存在不合理低价行为。

首先,工程造价鉴定需要了解投标单位的价格结构。

司法鉴定人员通过审核招标文件和设计文件,对投标单位的价格进行比对和分析。

在这个案例中,鉴定人员发现该单位在材料和人工成本上存在明显偏低的情况。

通过与其他投标单位的成本对比,鉴定人员初步判断该单位可能存在控制成本的行为。

其次,鉴定人员需要考虑工程的实施情况。

他们对工程的具体施工情况进行实地调研,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沟通。

通过调查,鉴定人员发现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使用了非常规的施工方法,如采用低质量的材料和工艺,以及削减了部分工序等。

这些违规行为进一步证实了该投标单位的低价行为。

最后,鉴定人员结合上述的调查结果,对工程造价进行分析和鉴定。

鉴定人员通过充分比对材料和人工成本,结合项目的实施情况,综合判断该投标单位在价格形成上存在不合理行为。

鉴定人员认为,该单位以低价投标的方式获取项目,并通过降低工程质量和规模来控制成本。

这种行为损害了其他投标单位的利益,也对整个工程的质量和规范造成了不良影响。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结果对于解决造价纠纷案件非常重要。

在这个案例中,司法鉴定结果将对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维护了市政府的公信力。

司法鉴定还可以为市政府提供有力的证据,以调查违规行为并追究责任。

此外,鉴定结果还对整个工程行业起到警示作用,尽可能减少类似违规行为的发生。

综上所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在解决造价纠纷中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对投标单位的价格结构和工程实施情况的分析和鉴定,可以准确判断是否存在不合理行为。

工程计价法律案例分析(3篇)

工程计价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开发公司开发的住宅小区项目。

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人民币1亿元,计价方式为按实际工程量结算。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进行了工程款的支付。

然而,在工程完工后,双方对工程计价产生了争议,建筑公司认为开发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低于实际工程量,要求增加工程款;而开发公司则认为已支付的工程款符合合同约定,拒绝增加工程款。

双方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工程计价依据是否合法、合规;2. 实际工程量与合同约定工程量的差异;3. 工程款支付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三、案例分析1. 工程计价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工程计价依据。

在本案中,建筑公司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了按实际工程量结算的计价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工程计价依据合法、合规。

2. 实际工程量与合同约定工程量的差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在本案中,建筑公司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程量,但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地质条件变化等原因,实际工程量与合同约定工程量存在差异。

对此,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如因设计变更、地质条件变化等原因导致实际工程量与合同约定工程量存在差异,按实际工程量结算”。

因此,实际工程量与合同约定工程量的差异在合同中已有约定,建筑公司有权要求按实际工程量结算。

3. 工程款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在本案中,建筑公司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开发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部分工程款。

然而,由于实际工程量与合同约定工程量的差异,建筑公司有权要求增加工程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常见案例探讨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常见案例探讨

随着建设工程的发展,工程建设项目的数量不断增加,随之而来的是建设工程案件也在不断增加。

又由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涉及法律问题,这便使得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比普通工程造价活动更加复杂。

从法律层面上讲,原被告双方基本没有了协商和调解的可能,这对工程造价鉴定人员的执业水平有了更高的要求。

面对错综复杂的案件,如何做好司法鉴定工作便成了工程造价执业人员的一个重要课题。

1常见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情形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涉及的原被告双方一般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并且是由于双方的工程价款争议所引起的。

常见的工程造价争议如下:1.1固定总价合同引起的争议固定总价合同对建设单位来说,风险较小且便于管理,很多建设项目都会签订固定总价合同。

然而固定总价合同仅适用于项目较小,工期较短且图纸明确的工程。

对于其他一些工程来说,如果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其中不确定因素较多,后期甲乙双方产生争议的概率也会越大。

案例如下:某建设项目通过工程量清单招标后,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了固定总价合同,固定总价金额为中标价格。

由于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资金链断裂,无法给施工单位付款,施工单位要求解除合同,并请求司法鉴定已完工程的工程造价。

此时,由于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与实际图纸工程量相佐,施工单位主张重新按照施工图纸计算工程量,并根据施工时的市场价格确定单价,而建设单位则主张根据固定总价合同,按照已完工程的比例确定工程造价。

1.2工程质量问题引发的争议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常遇见工程质量不合格而引起的工程争议案件。

如某建设项目的门窗工程由单独的施工单位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资金链断裂,无法给施工单位付款,施工单位要求解除合同,并请求司法鉴定已完工程的工程造价,此时,门窗工程并没有通过工程验收,建设单位则主张门窗的质量不合格而拒付工程款。

1.3工程范围引发的争议在建设工程中,甲乙双方因工程范围问题所引发的纠纷经常存在,特别是施工单位退场时的阶段性结算,总承包单位更换时的界面交接。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分析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分析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分析案例一:XX建筑工程造价纠纷案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首先对工程造价核算的相关文件进行了审查。

发现乙方在核算过程中存在一些失误,如计算数量和单价时有误差,没有正确考虑实际土地等条件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然后,鉴定人前往工地实地勘察,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和测量。

通过与乙方核算的工程量、工程进度和实际施工情况进行对比,发现实际施工量和时间与乙方核算存在较大差异,乙方未能准确预估工程的实际情况。

在鉴定报告中,鉴定人总结了以下几点:乙方确实在工程造价核算中存在失误,导致造价超支的发生;乙方未能充分考虑实际施工情况与核算结果的差异,导致工程造价核算不准确;甲方也存在一定的责任,未对工程进行充分的监督和管理。

最后,鉴定人结合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规定,给出了对乙方的追责建议,以及甲方在工程监督管理上的改进措施。

案例二:XX房屋建筑工程价款争议案A公司委托B公司承建一幢高层住宅项目。

工程竣工后,A公司未支付B公司全部工程价款,称工程质量不达标,存在质量问题。

B公司不同意,认为验收合格且按照建设合同要求进行了工程质保,并要求支付全部价款。

双方纠纷无法解决,于是将该案件交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首先对工程竣工验收文件进行了审查,包括相关的工程验收报告、工程竣工图纸、工程勘探报告等。

然后,鉴定人前往工地进行实地勘察和测量,对工程质量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和评估。

同时,鉴定人还与相关的专家进行了多方面讨论和交流,以充分了解工程质量的问题和争议。

在鉴定报告中,鉴定人综合了以上的研究和分析结果,得出了以下结论:工程质量存在一些问题,但不属于严重质量问题,仍可以进行交付和使用;工程造价的核算基本准确,没有超支或贪污等违法行为。

最后,鉴定人建议双方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对质量问题进行整改,最终支付尚未支付的工程价款。

通过以上的案例分析可见,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在工程纠纷解决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关于某售楼部装修及景观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的分析

关于某售楼部装修及景观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的分析

关于某售楼部装修及景观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的分析摘要:某住宅楼项目因合同及工程签证纠纷问题,施工单位将建设单位诉至法院,施工单位主张以合同及工程签证为依据进行竣工结算,诉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延误付款产生的利息,建设单位主张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中申报的综合单价、工程签证等未达到招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进行反驳,同时以工期延误及质量存在问题为由,对施工单位进行反诉。

我司受法院委托,对该项目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作者对该项目的存在的争议焦点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的建议及总结。

关键词: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分析一、案例概况:某建设单位(本案被告,以下简称“被告”)开发建设某住宅楼项目,先期建设约1000m2的售楼部装修及景观工程,经过招投标选择确定了施工单位(本案原告,以下简称“原告”)。

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售楼部场装修和景观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措施费为固定总价包干。

承包方式为施工总承包,承包范围为施工图纸内全部内容,包括:1、室内装饰包括地面、墙面、天花、门窗、卫生洁具、电气工程、给排水、艺术造型等;2、外立面装饰包括幕墙、石材干挂、GRC造型、铝合金门窗等;3、室外景观包括路面、花岗岩铺装、室外亮化等。

合同以投标报价800万元作为合同签约价,总工期均为90日历天。

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包括约定了工期延误造成的违约责任。

工程竣工后,原告把该项目竣工结算报被告审核,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

但在实际结算办理工过程中,双方存在争议问题较多,原被告双方经过多轮谈判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鉴于此,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主张以合同及工程签证为依据进行竣工结算,诉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延误付款产生的利息。

被告则以原告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中申报的综合单价、工程签证等未达到招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进行反驳,同时以工期延误及质量存在问题为由,对施工单位进行反诉。

接案后,法院委托我公司(以下简称“鉴定人”)依据合同对该项目结算造价进行鉴定。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案例浅析付海常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案例浅析付海常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案例浅析付海常发布时间:2021-09-18T07:45:31.990Z 来源:《城市建设》2021年18期9月下作者:付海常[导读] 工程造价鉴定兼有契约性和技术性的特点,既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实体法的规定,又要遵循科学规律,执行工程建设相关的标准、规范,是法律规则与科学技术的结合。

菏泽正大工程经济咨询有限公司付海常山东菏泽 274000案例一。

当事人双方签订了《承包专用合同》。

合同中约定了工程承包范围、承包方式、工程质量、每平方米成本单价,计费程序和费率,并明确了含税总价以及若发生设计变更的解决办法,合同工期为2017年3月16日至5月25日。

符合《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基本内容要求。

典型的固定总价合同。

施工中发承包双方发生了纠纷,工程没有竣工,合同中止。

施工方一纸诉状将发包方诉至公堂,申请发包人支付已经完成施工部分的工程造价。

涉案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委托我公司进行鉴定,鉴定事项要求:“对申请人已经完成施工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鉴定目的要求明确,《承包专用合同》对计价方式的约定直观明了,采用何种鉴定工作方案进行工作?其实,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于2014年3月17日发布的《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以下简称程序规范)第7、1、11款条文说明对固定总价合同、平方米固定单价合同有详细的鉴定技术路线,多年来我们一直按该技术路线对这类合同纠纷案进行鉴定,通过工作实践,我们深刻体会到该技术路线科学、客观、公正,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对采用这种鉴定方法的鉴定结果心悦诚服,也得了委托法院的肯定。

但是,由司法部办公厅司办通〔2018〕139号文件通知,于2018年11月8日起废止该规范。

目前还没有官方发布的替代方案,《程序规范》规定的技术路线还能不能用?经研究,我们认为,①本涉案工程约定的合同履行期间在司办通〔2018〕139号文件颁发日期之前;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工程计价法律案例分析(3篇)

工程计价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工程计价纠纷,原告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因工程款结算产生争议。

原告于2010年1月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开发的某住宅小区项目。

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5000万元,工期为两年。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完成了工程的建设工作。

然而,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双方就工程款的结算产生了争议。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工程量的计算方法及结果;2. 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及时间;3. 工程款的违约金计算及支付。

三、案件事实1. 工程量计算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量应以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及现场实际情况为准。

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双方对工程量进行了核对,发现实际工程量与合同约定存在较大差异。

原告主张按照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而被告认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进行结算。

2. 工程款支付合同约定工程款分期支付,每完成一定比例的工程量后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然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双方对工程款支付的具体比例存在争议。

原告主张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而被告认为应根据实际工程量进行调整。

3. 违约金合同约定,如一方违约,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在工程款结算过程中,双方均认为对方存在违约行为,因此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四、法律分析1. 工程量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的计算方法及结果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计算;没有约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习惯计算。

”本案中,双方对工程量的计算方法及结果有明确约定,应以合同约定为准。

2. 工程款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支付义务。

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支付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双方对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及时间有明确约定,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3. 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案例浅析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案例浅析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案例浅析发布时间:2021-04-20T15:41:32.363Z 来源:《城市建设》2021年3月作者:付海常[导读] 对于临时设施和文明施工费是否有必要对项目清单中各个项目的费率进行分解,能否详细规定各种工程类别的工程须搭设(建造)的生产、生活用房的建造规模,有待下一次编制计价定额时专家们的考察和论证。

山东菏泽正大工程经济咨询有限公司付海常 274000案例一:某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在合同条款中约定了人工费单价。

《施工合同》签订后,涉案工程所在省建设主管部门发布了调整定额人工单价的文件。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第9.2.1款规定:“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第3.4.2款规定“由于下列因素出现,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承担: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②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③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价格进行了调整”。

该涉案工程合同的签订时间和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正符合这项规定。

工程承包方当事人提出应据此调整人工费单价。

对于这类情况,我们如何把握执行?根据《合同法》和行业规范,我们认为应坚持如下原则并制订了工作实施方案。

1、《合同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九条分别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当事人行使、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以下简称程序规范)第7.1.1强制性条文主要强调受合同法律关系的制约,工程造价争议首先是一个合同问题。

根据《合同法》的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只要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只要与法无悖,不管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具体条款是否合理,鉴定人均无权自行选择鉴定依据或否定当事人之间有效的合同或补充协议的约定。

工程造价法律案例分析(3篇)

工程造价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一大型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商为A公司,施工单位为B公司。

项目总投资约为10亿元,建设周期为3年。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双方因工程造价产生争议,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最终诉至法院。

二、案件事实1. 项目合同约定:工程造价由A公司委托具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审核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2. 工程建设过程中,B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A公司委托C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

3. C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审核报告,认定工程造价为8.5亿元。

4. A公司认为,工程造价应按照市场行情进行调整,认为8.5亿元偏低,要求B公司按照市场行情重新计算工程造价。

5. B公司不同意A公司的要求,认为合同约定明确,工程造价应以C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结果为准。

6. 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1. 工程造价是否应以C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结果为准?2. A公司是否有权要求B公司按照市场行情重新计算工程造价?四、法院判决1. 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工程造价由C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审核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因此,工程造价应以C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结果为准。

2. 关于A公司要求B公司按照市场行情重新计算工程造价的主张,法院认为,合同约定明确,A公司无权要求B公司重新计算工程造价。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工程造价法律问题,以下是具体分析:1. 合同约定的重要性本案中,合同约定工程造价由C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审核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这体现了合同约定的重要性。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应对工程造价的审核、结算等关键事项进行明确约定,避免后期产生争议。

2.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资质本案中,A公司委托C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

法院判决工程造价应以C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结果为准,这表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资质对工程造价具有决定性影响。

因此,在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时,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3. 市场行情调整的适用条件本案中,A公司认为工程造价应按照市场行情进行调整。

法律鉴定案件分析报告(3篇)

法律鉴定案件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一)案件基本情况本案涉及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与某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之间的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双方于2015年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开发公司的一处住宅小区。

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1亿元,工期为两年。

然而,在工程进行过程中,双方因工程款支付、工期延误等问题产生纠纷,最终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开发公司是否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2. 建筑公司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3. 工期延误的原因及责任划分?二、鉴定过程(一)鉴定机构本案鉴定工作由某市司法鉴定中心承担。

(二)鉴定内容1. 工程款支付情况2. 工程质量及完成情况3. 工期延误原因及责任划分(三)鉴定方法1. 文书审查法:查阅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相关证据。

2. 实地考察法:对工程现场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工程进度、质量等情况。

3. 专家咨询法:咨询相关领域的专家,对鉴定过程中的问题进行解答。

三、鉴定结论(一)工程款支付情况经鉴定,开发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工程款,但部分款项支付时间晚于合同约定。

(二)工程质量及完成情况经鉴定,建筑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三)工期延误原因及责任划分1. 工期延误原因(1)开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工程进度受阻。

(2)建筑公司内部管理不善,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影响工程进度。

2. 责任划分(1)开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对工期延误负有主要责任。

(2)建筑公司内部管理不善,对工期延误负有次要责任。

四、案件分析(一)案件焦点分析1. 开发公司是否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根据鉴定结论,开发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工程款,但部分款项支付时间晚于合同约定。

因此,开发公司在支付工程款方面没有违约行为。

2. 建筑公司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根据鉴定结论,建筑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分析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分析

⼯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分析⼯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分析主将⽼师:何丹怡如何做好⼯程造价鉴定⼯作⼀、司法鉴定的概念和特点⼆、司法鉴定与传统的结算审核的区别三、鉴定⼯作中的难点及其处理⽅法四、报告的格式五、总结⼀、⼯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及特点概念⼯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依据其专门知识,对建筑⼯程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造价纠纷进⾏分析、研究、鉴别并做出结论的活动。

特点⼯程造价司法鉴定结论作为⼀种独⽴证据,是⼯程造价纠纷案调解和判决的重要依据,客观、科学和准确的鉴定结论,直接关系到侦查、检察和审判机关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和认定。

在建筑⼯程诉讼活动中起着⾄关重要的作⽤。

⼆、与传统的结算审核业务的⽐较三、司法鉴定的难点和处理⽅法1.材料价格的确定⼯程项⽬中采⽤的材料数量、种类、品牌、型号繁多,且市场上同品种、同品牌、同型号的材料价格也都可能存在较⼤的差异,更何况不同品牌和不同型号的材料了。

在⼯程审价中,材料的价格确定主要是看双⽅合同的约定、⼯程造价信息、双⽅签证确认的价格、经建设单位确认的材料发票或供货合同(如果材料发票和供货合同未经建设单位的确认,仍不能做为结算和司法鉴定的依据)等;在司法鉴定项⽬中,没有约定的材料价格很难再达成⼀致意见,⽽材料价格却是影响造价的主要因素,定价难但⼜很重要,因此对于材料价格的取定就显得⾮常关键。

根据我们的实践⼯作,材料价格的确定⼤致可分为以下⼏种情况:有约定、⽆约定、约定不明。

●有约定。

分两种情形:●情形⼀双⽅对确认的单价⽆异议,即从约定。

如:合同约定采⽤施⼯时期的信息价做为结算价,缺少部分采⽤签证价,且双⽅对信息价和签证价均⽆异议的。

●情形⼆价格确认后有异议例:背景:合同约定“材料结算价格执⾏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信息价,信息没有的双⽅签证确认”。

其中,600*600抛光砖,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市场参考价为54元/m2,但没有具体品牌;实际使⽤的是600*600鹰牌抛光砖,双⽅签证价为105元/m2(未含采保运杂费)。

某国际商贸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研究

某国际商贸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研究

某国际商贸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研究近期我公司接到某法院委托对某项目进行司法鉴定,该项目系较为有代表性的司法鉴定项目,现我将该项目具体分析如下,供大家交流参考。

一、案例简介2016年7月,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某建设有限公司签订某国际商贸城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内容包括4栋单体楼,建筑面积约5万平方米。

施工过程中,因双方产生纠纷某建设有限公司中途撤场。

为此,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向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某国际商贸城工程价款进行鉴定,因现场管理人员对造价工作不熟悉造成工程款多付,要求对多付的工程款进行退还。

二、鉴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踏勘现场当事人不签字:在某人民法院的组织下对本工程进行现场勘验并形成勘验记录,施工单位虽参加了现场勘验但拒绝在勘验记录表上签字(主要是因为本项目工程款多付,施工方想拖延鉴定进度)。

2、现场部分标的物灭失: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围墙、道路等由某施工单位按整个项目建设标准进行建设,由于该施工单位中途撤场,现场由另一家施工单位进场施工且工程已竣工。

现场此部分标的物灭失,但建设方提供了某施工方撤场时的影像资料及由监理、建设及建设方单方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的现场实际施工工程记录。

但某施工方对上述资料不予认可。

3、隐蔽工程无法直接鉴定工程量:施工图纸中的独立基础下需做0.5米厚粗砂垫层,建设方在踏勘现场时提出施工单位未按图施工,施工方坚持认为已经全部按图施工。

4、部分项目当事人双方证据都欠缺且争议较大:屋面瓦主材建设方说是甲供材并提供屋面瓦采购票据,但票据上未注明项目名称。

施工方认为甲供材费用已经在工程款中扣除且认为采购票据上的价格偏低,因时间较久施工方亦无法提供相关证据。

三、问题的处理1、因踏勘现场由委托人(法院)组织当事人双方全程参与现场勘验,鉴定人仅对现场客观事实进行记录,一方当事人对现场勘验笔录不予签字,又不提出具体意见,不影响直接采用勘验结果进行鉴定。

2、经与委托人沟通后,按建设单位提供的现场实际施工工程记录进行鉴定,因施工方撤场时未对现场进行记录和保留相应的证据,标的物灭失的不利后果应由施工单位承担。

建筑装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范文

建筑装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范文

建筑装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范文第一篇:建筑装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范文某装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XX 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所接受贵院委托([2005]××委鉴字第×××号),对×××酒店建筑装饰(含水电)工程造价进行造价鉴定。

诉讼当事人提供的所有工程文件及资料应反映工程的实际情况,并对工程文件及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负责。

按照国家基本建设有关法规、诉讼双方签订的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及后列鉴定依据,结合现场踏勘,我们对上述资料进行鉴定。

现将鉴定结果报告如下:一、工程概况×××酒店建筑装饰工程位于××市×××路×××号,建筑面积约5600平米。

一层为大厅、商务中心,二层以上为客房、会议中心。

该工程建设单位为×××××酒店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装饰工程公司,设计单位为×××装饰工程公司。

诉讼双方均未提开工、竣工报告,暂按被告提供的××日报刊登的×××酒店开业日期,即××××年××月××日计算施工工期。

按此计算,总日历天数为×××天。

二、合同主要条款1、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范围内的装饰、水电安装(不包括弱电、空调、消防)。

2、合同工期:开工日期为2004 年3 月8 日(娱乐、办公房、可延迟到5 月10 日),竣工日期为2004 年4 月25 日,合同总日历天数为48 天。

主体工程每延误一天,罚款1000 元。

3、质量标准:合格。

4、合同价款:合同价款为4200000 元(暂估),结算方式以可调价格合同方式确定。

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典型案例

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典型案例

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典型案例《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典型案例》在南通市的建筑世界里,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那可是相当重要的事儿,就像给建筑工程的财务状况做一场最严谨的“体检”。

我有个朋友老王,他就卷入过这么个事儿。

他是个工程承包商,接了个不小的建筑工程活。

工程结束后,和甲方在工程造价上闹得不可开交。

甲方觉得老王的报价太高,老王呢,觉得自己冤得很,啥材料钱、工人工资、设备损耗都已经压缩到不能再压缩了,甲方还不认。

这时候啊,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就像一场及时雨。

那些司法鉴定人员就像是建筑界的福尔摩斯。

他们一来,就开始仔细地审查各种文件,查看工程现场,每一个角落都不放过。

他们问老王:“这材料的采购你有啥票据没?”老王赶忙把一沓子票据拿出来,说:“您瞧,这都是正规渠道买的,价格也合情合理。

”而面对甲方的时候,他们也很公正,问甲方:“您觉得哪些部分不合理,您给出个所以然来。

”还有一个例子是关于张强和他所在的建筑公司的。

他们那个工程中间有个设计变更,这一变就像在平静的湖水里扔了个大石头,成本啥的全乱套了。

张强找到司法鉴定机构时都快急哭了,就像热锅上的蚂蚁:“这可咋整啊?这要是算不清楚,我这心血不都白费了吗?”工作人员安慰他说:“别慌,我们这就像给一团乱麻找到线头一样,肯定能理清楚。

”他们分析设计变更之前和之后的所有费用明细,比着工程图纸和施工记录,一笔笔算得可细致了。

这些典型案例告诉我们,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不是冰冷的数字核算,更像是建筑工程这个大生态里的天平,平衡着甲乙双方的利益,保证每个参与者的付出都能得到公正的评判。

这是一个很有人情味但又必须严谨无比的工作。

它让每个参与建设工程的人都觉得安心,就像船在海上航行有了灯塔指引方向一样。

而且啊,它也不断地规范着南通市的建设市场,使这个市场更加健康地发展。

从这些案例里就能看出,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那是建设工程里不可或缺的一环,护得住公平,守得住合理造价,让每一个大楼、每一个项目都在合理有序的造价框架里拔地而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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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分析主将老师:何丹怡如何做好工程造价鉴定工作一、司法鉴定的概念和特点二、司法鉴定与传统的结算审核的区别三、鉴定工作中的难点及其处理方法四、报告的格式五、总结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及特点概念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据其专门知识,对建筑工程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造价纠纷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并做出结论的活动。

特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论作为一种独立证据,是工程造价纠纷案调解和判决的重要依据,客观、科学和准确的鉴定结论,直接关系到侦查、检察和审判机关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和认定。

在建筑工程诉讼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与传统的结算审核业务的比较三、司法鉴定的难点和处理方法1.材料价格的确定工程项目中采用的材料数量、种类、品牌、型号繁多,且市场上同品种、同品牌、同型号的材料价格也都可能存在较大的差异,更何况不同品牌和不同型号的材料了。

在工程审价中,材料的价格确定主要是看双方合同的约定、工程造价信息、双方签证确认的价格、经建设单位确认的材料发票或供货合同(如果材料发票和供货合同未经建设单位的确认,仍不能做为结算和司法鉴定的依据)等;在司法鉴定项目中,没有约定的材料价格很难再达成一致意见,而材料价格却是影响造价的主要因素,定价难但又很重要,因此对于材料价格的取定就显得非常关键。

根据我们的实践工作,材料价格的确定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有约定、无约定、约定不明。

● 有约定。

分两种情形:● 情形一双方对确认的单价无异议,即从约定。

如:合同约定采用施工时期的信息价做为结算价,缺少部分采用签证价,且双方对信息价和签证价均无异议的。

● 情形二价格确认后有异议例:背景:合同约定“材料结算价格执行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信息价,信息没有的双方签证确认”。

其中,600*600抛光砖,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市场参考价为54元/m2,但没有具体品牌;实际使用的是600*600鹰牌抛光砖,双方签证价为105元/m2(未含采保运杂费)。

被告(建设方)认为,按双方签证价格高出了信息价的90%,不同意支付,要求执行信息价格。

问题:105元/m2 的价格该不该给?鉴定分析:由于造价管理站公布的信息价不注明品牌,与实际使用的鹰牌砖没有可比性;其次鉴定机构无法了解600*600鹰牌抛光砖价格的签证背景。

因此,鉴定依据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签证单价进行计价。

约定不明依据合同约定条款无法确定材料价格例:背景:按合同约定的材料单价结算原则:“材料价格执行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信息价,信息价没有的,由双方按市场实际签证确认。

”某项目采用886系列1.5厚的铝合金门窗,按合同约定应该采用信息价,结算时发现造价信息间断公布铝合金门窗的信息价,施工期间正好没有公布,也没办理签证手续。

问题:如何确定铝合金门窗的价格鉴定分析:由于施工期间没有886系列信息价,但有90系列的信息价。

经分析比较(详见对比分析),两种系列的铝材用量相差不大,则参考了90系列的单价;但在信息价中又找不到对应规格的价格(1.6.*2.1),鉴定工作人员又在90系列的基础上,查找规格最齐全的年份(与施工时间相差一年),经比对(见下表分析),同规格的价格都很接近,因此,对于施工期间没有对应规格的单价,直接套用了此前1年的90系列的价格。

系列替代90—886 铝合金消耗量年份替代(规格不全)施工年份次年—施工期间886B系列推拉窗重量分析900系列推拉窗重量分析市区2008年9月主要建设工程材料参考价格表市区2009年第三季度建设建设工程材料参考价格表● 无约定当事人的一方持有材料价格的凭证,如材料购置发票、购货合同等作为价格参考依据,但这种资料不被另一方当事人所认可。

等同于双方对材料单价没有任何约定,此时如何确定材料价格,就成为司法鉴定的焦点所在。

鉴定分析:在这种情况下,司法鉴定人应结合市场实际,对当事人某一方提供的材料价格依据作出分析判断,这种分析判断既不是用来鉴别提供的依据(材料购置发票、购货合同)是否真实有效,也不是判断发票的真假、购货合同是否伪造等,而是依据司法鉴定人的经验和鉴定机构历史经验的数据,对当事人所持有的这些材料价格是否在合理围作出判断。

例:背景资料:根据现场签证资料,外墙采用ICI专业外墙底漆7100、面漆7000,由于施工期间当地造价管理部门的信息价没有该型号底、面漆相应的单价,而在最具参考价值的《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的相应时期也只能查到该面漆的单价,没有底漆的单价;原告方提供的购货证明(只有经销商盖章确认)不能做为鉴定的依据,通过询价(市场、网上)只能查到鉴定时期而非施工期的材料价格,经查阅《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离施工时期最近且底、面漆单价单价均有公布的价格,作为我们鉴定时的价格参照数据,进行分析修正后确定该单价,具体修正过程:已知距施工期后第三年的同型号底漆、面漆的单价Vd、Vm及施工期面漆的单价Vm1,求:施工期底漆的单价Vd1。

解:1、求调整系数R1=Vm /Vm12、求施工期底漆Vm1= Vd/R1如:已知 2011年第三季度的底漆7100为1122.66元/桶(20L),面漆7000为1133.35元/桶(20L),施工期2008年第三季度的面漆7000为915元/桶(20L),求底漆单价?解:调整系数:1133.35/915=1.24则2008底漆的单价为1122.66/1.24=905.37元/桶经上述计算得出的结果与原告方提供的购货证明单价(895元/桶)很接近。

2.送鉴材料不完全清晰的处理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往往会出现较多的变更情况,有时部分变更没有及时办理,在结算时双方再补充办理;但如果双方关系比较紧的情况下,在事后要去追溯当时的现场情况或补办确认手续都很困难了。

在处理此类问题时,一般以工程现场情况为准;但对于隐蔽工程,如土方开挖、回填、外运的数量等,现场已经无法确认,且双方分歧很大,则可按照他们提供的依据,分别计算相应的造价,随后分开列入报告,作为司法机关判定造价的依据。

● 背景资料:某教学楼项目,图纸建筑说明中,外墙做法:(1)、墙面条挂32mmx32mm方孔0.7mm丝径镀锌钢丝网;(2)、12厚1:3水泥砂浆;(3)、5厚保耐贴防水黏合剂打底;(4)、8厚1:2.5水泥砂浆;(5)、第一层粗腻子找平批荡;(6)、第二、三层高效能细腻子批荡;(7)、腻子打磨/基面检查;(8)、ICI专业外墙底漆7100;(9)、第一层ICI专业外墙面漆7000;(10)、第二层ICI专业外墙面漆7000墙做法:1、.白色乳胶漆罩面二道,2、满刮腻子二道,3、5厚1:2.5水泥砂浆罩面压光,4、13厚1:3水泥砂浆打底扫毛或划出纹道。

问题:计算时外走廊的墙面是按外墙面还是墙面的做法?鉴定分析:图纸只是说明外墙装修的做法,并没有具体标注哪些位置是外墙,作为外走廊,仅凭图纸的装修说明无法判断其做法。

现场勘查,由于均为同色涂料,难以区分,而造价鉴定机构不具备对工程材料成分进行鉴定的资格。

所以在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时,一般是按常规的结构和使用功能进行划分;当原、被告之间作为争议焦点时,我们建议异议方申请具备鉴定材料成分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再根据鉴定结果判断其做法,从而计算其造价。

3.材料质证所谓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供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

一般情况下,鉴定机构都是从鉴定委托人中接收资料,如果是此种情形,一般不再对材料进行质证。

鉴定机构从当事人处收到举证资料的项目,鉴定机构应当提请鉴定委托人主持、组织交换证据并进行质证。

鉴定委托人委托鉴定机构自行组织交换证据并质证的,应办理书面委托手续,鉴定机构再向当事人发出质证通知,确保鉴定依据有效。

质证容记录应当有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当有乙方不配合(证据交换、确认、签字等),应提请司法鉴定委托机构决定处理办法。

4.争议的问题处理办法:在鉴定报告中作为争议问题单独列出各方当事人的主。

表述应尽量引用双方对该异议的书面表述原话,并将该表述所对应的造价鉴定结果附在后面,保证每个提法的后面都有对应的造价,这样做对于司法机关的判决;其次在报告中对争议问题的描述,应尽量不要出现“我们认为”、“我们觉得”、“我们的意见是”等话语。

如:某项目未完工程鉴定:由于当事人双方对未完工程施工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因此,鉴定时分别根据双方提交的未完工程施工围及图纸进行鉴定,经鉴定详细情况如下。

①依据申请人于2011年11月14日提交的某大学自然保护区研究中心施工未完成项目清单及双方认可的图纸,对未完工程进行鉴定,鉴定争议金额为-1102658.62元②依据申请人于2011年11月14日提交的某大学自然保护区研究中心施工未完成项目清单及双方认可的图纸,对未完工程进行鉴定,鉴定争议金额为-1533580.46元因此司法鉴定的结论可能是对同一个问题有两个甚至多个结果。

这样的操作方法,一方面,避开了双方争执的焦点,有利于司法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在判决时,无论判定哪方合理,都能从鉴定报告中找出对应的造价。

一个问题只做一个审核结果;而司法鉴定的鉴定人对争议只需分析问题实质,不发表任何倾向性意见,而是站在第三者角度,分别对双方不同的表述作出不同的造价结果。

5.引入法律顾问在国家法律法规层面,由于工程造价鉴定方面的法律相当匮乏。

对于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定义,在立法体系中也没有专门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法律或行政法规,造成了现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环节中存在很最重要的法律缺陷。

在司法鉴定过程中,鉴定小组中引入法律顾问,随时为鉴定小组提供合法的鉴定依据,保证司法鉴定工作的合法性。

四、报告的格式鉴定报告的编写组成:(1)封面(2)鉴定书容(主题、基本情况、鉴定依据、鉴定过程及分析、鉴定结论、特殊说明、鉴定签章)(3)附件(鉴定委托书、机构营业执照、资质、鉴定人员的书、鉴定计算书)五、总结交流目的:更好地把握日常工作中的成本控制工作招标阶段(交易阶段的招标控制价编制)在招标阶段,清单子目特征、合同条款描述不清楚,会给编制竣工结算带来争议。

根据某工程施工合同的规定,条款57.3风险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详见附件),只约定了在施工合同约定工期外的当K>5%价差的调整方法,但是没有约定到施工工期的K<5%是否调整。

实施阶段(施工阶段的成本控制,中间结算)在项目实施阶段,现场资料没有及时完善,结算时引起双方的争议。

某司法鉴定项目,2008年11月25日会议纪要规定“工程竣工资料在2008年12月15日前汇总给甲方,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工程签证、变更通知之日起15天,与乙方、监理单位协商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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