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复垦条例》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0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复垦条例》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复垦条例》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3月5日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条例》的出台是国土资源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土地复垦事业步入了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新阶段。
为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进一步规范土地复垦活动,加强土地复垦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土地复垦条例》公布实施的重大意义1988年颁布的《土地复垦规定》确立了土地复垦制度。
20多年来土地复垦在保护和补充耕地资源,保障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生产建设活动强度、广度不断增强,《土地复垦规定》已经无法适应新形势和新情况。
生产建设损毁土地复垦率偏低,大量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责任没有落实,土地复垦资金缺口巨大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土地复垦作用的发挥。
《条例》在全面总结《土地复垦规定》实施成效与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提升了多年来土地复垦方面有益的实践探索与政策措施,以落实耕地保护基本国策为宗旨,完善了土地复垦制度设计,构建了完整、统一的土地复垦约束机制、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
关于认真落实《土地复垦条例》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全面做好我省土地复垦工作的通知
关于认真落实《土地复垦条例》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全面做好我省土地复垦工作的通知各市国土资源局: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复垦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扎实做好我省土地复垦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认识,认真宣传贯彻复垦条例和实施办法做好土地复垦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土地可持续利用的重要举措。
长期以来,我省在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土地、矿产资源开发支持了国民经济稳定快速发展,同时也留下大量废弃地、塌陷地未得到及时复垦利用,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加剧了人地矛盾,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各市、县务必高度认识土地复垦工作的重大意义,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纳入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门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并与发展改革、财政、环保、农林水等部门协同配合,齐抓共管,强化监管力度,全面做好本地土地复垦工作。
要加大学习和宣传工作的力度,形成全社会注重耕地保护、注重土地复垦的舆论监督氛围。
利用各种新闻媒体搞好复垦条例和实施办法的宣传,树立节约土地光荣、浪费土地可耻的社会道德意识,树立“谁破坏、谁复垦”的社会责任意识,向社会及土地复垦责任人广泛宣传、讲解,督促生产建设活动中毁损土地的责任人及时落实复垦责任,并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
各地要充分利用国土资源部网上培训系统和省厅国土资源大讲堂等,认真组织好复垦条例和实施办法的学习,全面把握精神实质,在具体工作中抓好贯彻落实。
二、认真履行职责,全面落实土地复垦任务各级国土资源局要认真履行职责,全面加强监督管理。
要根据国土资源部和省厅统一要求,全面摸清本地区生产建设损毁土地、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基本情况,做好土地复垦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积极推进土地复垦工作。
(一)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
国土资发2007 81号文件
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2007)81号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七部委(局)下发的《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正2006)225号,以下简称“七部委文件”)精神,加强土地复垦前期管理,做好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评审和报送审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凡已经或可能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等原因对土地造成破坏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项目是指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等项目;建设项目是指交通、水利、能源等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均应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方案分为“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内容及格式要求见附件l、2)。
依法由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和按有关规定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的采矿权项目,应编制报告书,之后填写报告表;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直接编制报告表。
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督促和指导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本《通知》统一规定的土地复垦方案内容及格式要求,做好方案的编制工作。
对已投产、已建成或正在建设尚未完工生产建设项目,要尽快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新建、改扩建生产建设项目要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阶段完成编制工作。
生产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所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复垦义务人应重新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的编制应当由具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核发的乙级以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等规划设计资质或具有从事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业绩的单位承担。
土地复垦义务人和方案编制单位应对土地复垦方案进行严格论证,并对方案的真实性和科学性负责。
二、关于土地复垦方案的评审新建、改扩建生产项目土地复垦方案按照采矿权审批权限,由具有相应审批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前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已投产生产项目土地复垦方案,按照原采矿权审批权限,由原审批部门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前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3.23•【字号】鲁国土资发[2011]28号•【施行日期】2011.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11]28号)各市国土资源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现将《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附件: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附件: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依据《土地复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山东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国土资源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2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及评审等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09]173号)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确定的土地复垦方案是指生产建设项目(生产项目是指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等项目;建设项目是指交通、水利、能源等项目)已经或可能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等原因对土地造成破坏,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土地复垦义务人委托编制单位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
第三条本办法确定的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是指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组织编制人员,依据国家和省土地复垦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按照关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的有关要求,对土地复垦项目确定土地复垦技术方案的全过程。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1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的管理,国土资源部制定了《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部耕地保护司。
国土资源部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用中央财政资金扶持,由国土资源部组织实施,对因各项生产建设造成挖损、塌陷、压占等破坏的土地进行复垦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确定的以下基本原则:(一)统筹规划,突出重点,规模建设,注重效益;(二)按项目管理、按立项条件择优选择;(三)实行“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滚动开支”的投入机制;(四)按项目确定资金,集中投入,不留缺口,奖优罚劣。
第四条项目建设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方针、政策;坚持复垦利用被破坏土地,增加耕地和农用地,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3.06.01•【字号】浙自然资规〔2023〕5号•【施行日期】2023.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5号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审查工作,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修正)(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减轻企业负担,规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工作,我省实施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报制度。
矿山企业以一个采矿权为单元编制一份合并方案。
方案名称统一为:矿山名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除采矿项目外的其它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审查,仍依照土地复垦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方案编制(一)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应当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二)采矿权人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方案的情形包括:1.在办理采矿权变更时,涉及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变更开采方式的;2.在办理采矿权延续时,方案超过适用期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3.矿山企业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其中一个超过适用期的,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4.重新修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5.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政策要求、标准规范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方案编制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指南》等规定执行。
国土资源部81号文件
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2007)81号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七部委(局)下发的《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正2006)225号,以下简称“七部委文件”)精神,加强土地复垦前期管理,做好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评审和报送审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凡已经或可能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等原因对土地造成破坏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项目是指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等项目;建设项目是指交通、水利、能源等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均应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方案分为“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内容及格式要求见附件l、2)。
依法由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和按有关规定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的采矿权项目,应编制报告书,之后填写报告表;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直接编制报告表。
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督促和指导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本《通知》统一规定的土地复垦方案内容及格式要求,做好方案的编制工作。
对已投产、已建成或正在建设尚未完工生产建设项目,要尽快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新建、改扩建生产建设项目要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阶段完成编制工作。
生产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所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复垦义务人应重新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的编制应当由具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核发的乙级以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等规划设计资质或具有从事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业绩的单位承担。
土地复垦义务人和方案编制单位应对土地复垦方案进行严格论证,并对方案的真实性和科学性负责。
二、关于土地复垦方案的评审新建、改扩建生产项目土地复垦方案按照采矿权审批权限,由具有相应审批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前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已投产生产项目土地复垦方案,按照原采矿权审批权限,由原审批部门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前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切实做好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切实做好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切实做好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近远郊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各有关土地复垦义务人: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25号,以下简称“七部委文件”)和《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以下简称“81号文件”)文件,切实做好我市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生产建设项目的范围本通知所称生产项目是指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等生产型项目;建设项目是指交通、能源、水利等非农业建设用地项目。
凡在我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已经或可能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等原因对土地造成破坏的生产建设项目都应按照有关要求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二、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一)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的责任主体土地复垦方案由土地复垦义务人(生产建设单位)委托符合条件的专业单位编制,土地复垦义务人和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应对土地复垦方案进行科学论证,并对土地复垦方案的真实性和科学性负责。
(二)土地复垦方案的内容土地复垦方案的内容包括“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内容及格式详见附件1、2。
依法由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和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土资源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生产项目,应编制报告书和报告表;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可依据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和建设有关材料直接编制报告表。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解读及方案编报审查制度和评
2
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要求
• 土地复垦方案的定位及特点 • 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依据 •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原则 • 需注意的主要问题
2021/1/4
9
定位
生产建设周期较长的土地复垦方案
复垦的目标、任务明确 估算的资金量基本满足复垦实施的需要 复垦总体工作安排基本合理
规划深度
注:需编制阶段土地复垦计划(约5年为一周期)
6
发展历程(我国)
20世纪 50年代
1989
2006
2007
2011
“造田复地”
《土地复垦规定》
7部委:《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 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25号)
《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7〕 81号) 《土地复垦条例》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解读 及方案编报审查制度 和评审要点
二〇一一年八月·哈尔滨
框架
1
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审查制度
2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及编制要求
3 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程序及评审要点
2021/1/4
2
框架
1
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审查制度
• 国外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审查制度的由来 • 我国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审查制度简介 • 目的与意义
(国土资发〔2007〕81号) 《关于放射性矿山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审查工作有关问题的函》
(国土资函〔2007〕856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审查有关问题的函》
(国土资函〔2008〕393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煤炭矿业权审批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143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复垦条例〉的通知》
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
2.4 项目生产工艺流程
介绍项目对土地可能造成破坏的环节、顺序以及破坏方式等。开采矿产资源 的生产项目,还应介绍生产工艺流程、资源赋存形式与分布状况等。
3 土地复垦可行性分析
3.l 已破坏土地现状
项目区内已破坏现状与土地复庭情况,重点说明因挖损、坍塌、压占、污染 等各种原因造成的土地破坏范围、地类、面积和程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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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土地复垦工作,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土 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和谐发展,依据土地复垦相关法律 法规,指导和规范有复垦任务的生产建设单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制定以 下编制要求。
1 总则
1.l 编制目的
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将生产建设单位的土地复垦目标、任务、 措施和计划等落到实处;为土地复垦的实施管理、监督检查以及土地复垦费征收 等提供依据。
1
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的编制应当由具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核发的乙级以上水土 保持、生态环境工程等规划设计资质或具有从事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业绩的单位承担。 土地复垦义务人和方案编制单位应对土地复垦方案进行严格论证,并对方案的真实 性和科学性负责。
二、关于土地复垦方案的评审 新建、改扩建生产项目土地复垦方案按照采矿权审批权限,由具有相应审批权 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前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 已投产生产项目土地复垦方案,按照原采矿权审批权限,由原审批部门在矿产资源 开发利用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前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主管土地复垦 业务的部门具体负责评审组织工作。 依法需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的新建、改扩建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应在 申请用地前,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正在建设尚未完工 的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项目竣工验收前组织专家完 成评审工作。依法需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应在 申请用地前,由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组织评审的国土资 源管理部门应对专家评审结论进行审核,并在“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表”(见附件 3) 上签署意见。自奉《通知》下发之日起,经评审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应作为建设用 地申请、采矿权申请或年检的必备要件。 土地复垦方案评审重点为内容的真实性、合理性、科学性和可行性,主要包括: 编制单位是否具有资格;方案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编制要求;土地复垦目标和任务 确定是否合理;确定的复垦土地用途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现状和 复垦面积、范围确定是否准确真实;被破坏土地的预测是否科学;复垦标准是否符 合国家或地方有关要求和当地实际;方案是否尊重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人意愿孓复 垦工程及资金测算是否合理、是否基本满足实际要求并有可靠来源;复垦计划、措 施是否可行等。 承担评审组织工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具有 一定技术力量的单位具体承担评审工作,建立专家库。专家库成员应具有较高专业 技术水平,分别涉及土地、水利、地矿、环境、财务等相关专业,并熟悉有关土地 复垦法律法规和政策。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申请程序有关事宜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申请程序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申请程序有关事宜的通知各市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规范采矿登记申报程序,提高行政管理工作效能,按照《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和《循环经济促进法》有关规定,现就采矿登记申请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关于土地复垦问题凡因开采矿产资源可能造成土地破坏的采矿权申请人,应按照《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规定》、《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等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并报具有相应审批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评审。
自2009年5月1日起,《土地复垦方案》及“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表”将作为新建矿山采矿权申请的必备要件。
各市要按照省的统一部署,对未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在建和生产矿山提出要求,限期补做;不按规定时限补做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通过年检,不为其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手续。
二、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问题根据国土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编制规范》规定和《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理》要求,采矿权申请人应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并作为采矿权申请的必备要件。
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的在建、生产矿山,应按《关于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08]70号)时限要求,2009年底前完成编制工作。
三、关于生产能力问题各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组织生产建设,严禁超能力生产。
经批准进行技术改造或经相关部门重新核定生产能力的矿山,其生产能力与采矿许可证生产能力不一致的,采矿权人应及时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手续。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推进土地复垦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推进土地复垦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28•【字号】湘政发〔2012〕15号•【施行日期】2012.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推进土地复垦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12〕15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开展土地复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举措,对恢复和改善生态环境、发展循环经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统筹城乡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土地复垦条例》,规范和推进土地复垦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落实生产建设项目损毁土地复垦义务(一)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凡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已经或可能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损毁的,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作为土地复垦义务人,必须按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义务人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或采矿权审批手续时,须将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与其他报批资料一并报送。
原已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或者已领取采矿许可证,现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未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须按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负责审查的国土资源部门。
(二)严格复垦方案审查。
根据建设用地和采矿权审批权限,由有审批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报送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查。
负责《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相关专家对方案进行充分论证,严格把关。
报国务院或国家国土资源部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的报送和审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落实土地复垦资金。
土地复垦义务人要严格执行将土地复垦费用纳入生产成本或建设项目总投资的规定,根据经批准的《土地复垦方案》中的经费预算,足额落实土地复垦费用,自行设立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监督土地复垦费用的使用。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土地复垦相关报告编制及竣工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8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土地复垦相关报告编制及竣工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土地复垦相关报告编制及竣工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8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土地复垦相关报告编制及竣工验收工作,确保损毁土地有效治理,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国《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1036-2013)《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务院令59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本通知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生产建设项目和历史遗留损毁土地、设施农用地、临时用地的复垦。
二、职责分工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制定政策规定、技术标准、行业规范;负责市国土房管局审批的采矿权项目和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审核及验收;负责历史遗留及区县政府代复垦项目的土地复垦验收。
区县国土管理部门负责区县审批采矿权项目、市级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设施农用地、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审核及验收;负责土地复垦工程规划设计审核;负责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及政府代复垦项目的实施;负责市国土房管局验收项目的初验。
受市国土房管局委托,重庆地质矿产研究院作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技术支撑单位,在市国土房管局指导下协助制定技术标准、行业规范,做好市国土房管局审核及验收项目的土地复垦方案技术论证、验收组织工作及内业资料审查,确保项目的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
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作为土地复垦义务人,应按照《土地复垦条例》要求履行土地复垦相关报告编制、复垦费用预存、复垦工程实施的义务。
新国土资办发[2010]4号(关于下发新编制与审查要求的通知
新国土资办发…2010‟4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与审查要求》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各相应资质单位:为进一步贯彻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工作,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国土资源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与审查要求‣(以下简称•编制与审查要求‣)。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尽快将本通知转发所辖县(市)国土资源局,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与审查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二、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单位要认真学习•编制与审查要求‣,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工作。
三、•编制与审查要求‣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关于下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代土地复- 1 -垦方案)编制与审查要求>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08‟362号)同时废止。
四、自2010年3月1日起提交审查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均应按照•编制与审查要求‣编制。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要求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编写提纲‣二O一O年一月十八日- 2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要求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DZ/T223-2009)、•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文),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编制与审查要求。
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12.15•【文号】国土资发[2008]288号•【施行日期】2008.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有关直属事业单位:为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6号)精神,落实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统一备案制度,全面加强监督管理,现就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及信息系统使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备案范围从2009年1月1日起,经国土资源部门组织验收的各级各类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均须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2008年底以前验收的占补平衡项目(以下简称储备项目),其新增耕地尚未用或暂未用完的,列入备案范围。
二、备案内容项目备案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规模、位置坐标、资金、工程量、成效分析和相关信息7方面56项内容,详见附件。
鉴于各地对以前各类项目指标的要求不同,备案内容采取逐步规范做法。
2009年12月31日前备案的项目可只填写项目基本情况、位置坐标、规模、资金和相关信息等5方面内容,其中位置坐标至少要填报中心点坐标;没有勘测定界的,要在补测后填报,并统一转换为1980年国家大地坐标系。
2010年1月1日以后备案的项目应填报全部内容。
三、备案方式项目备案需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报备系统”进行,实行即时直报,网络配号。
填报的项目信息符合规定的,系统将自动生成全国唯一项目编号,作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确认项目、占补平衡等补充耕地的有效凭证。
负责项目验收的国土资源部门为填报单位。
山西省土地复垦条例
山西省土地复垦条例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原因造成的土地破坏,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下文是山西省土地复垦条例,欢迎阅读!山西省土地复垦条例如何实施一、高度重视,深入学习,广泛宣传《土地复垦条例》确立了新形势下进一步规范土地复垦活动的一系列重要制度,是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深化和体现。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土地复垦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特别是要结合山西省有关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改革实验区和创新矿业用地管理机制合作协议的精神要求,利用我省矿山企业兼并重组的有利契机,把土地复垦工作作为耕地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和抓手,进一步增强责任感,采取多种形式,认真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做到准确理解、掌握和应用;要按照《通知》要求,进一步争取政府支持、加强部门协调、强化责任主体配合,构建土地复垦共同责任机制。
二、准确把握,明确监管职责《土地复垦条例》对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土地复垦监管职责提出了严格要求。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明确各自的监督管理职责,按照《通知》要求,对各类土地复垦施行全面、全程监管;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后续工作和《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国土资函〔2009〕127号)的要求,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督促土地复垦义务人严格依照国土资源部2011年第17号公告的《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技术要求,尽快编报《土地复垦方案》,积极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后续工作中《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工作,认真做好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的初审、论证和审批备案工作,切实履行复垦方案的实施监管责任;同时要督促土地复垦责任人自觉履行复垦义务、落实复垦责任、实施土地复垦项目,不断推动土地复垦工作的深入发展。
三、加强领导,健全机构,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土地复垦条例》明确了土地复垦责任主体,划分了土地复垦责任。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土地复垦工作职责,抓紧机构建设、人员培训,研究监管工作流程,结合土地整治规划,及早启动本区域损毁土地现状及复垦潜力调查工作,摸清家底,建立土地复垦监测制度,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土地资源损毁的情况和土地复垦效果等情况,不断探索土地复垦工作的有效制度,逐步规范全省土地复垦工作的管理。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修正)正文:----------------------------------------------------------------------------------------------------------------------------------------------------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第56号令公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复垦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复垦应当综合考虑复垦后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生产建设活动造成耕地损毁的,能够复垦为耕地的,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土地复垦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铁路、交通、水利、环保、农业、林业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和行业指导监督。
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复垦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除条例第六条规定外,开展土地复垦调查评价、编制土地复垦规划设计、确定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质量控制、进行土地复垦评价等活动,也应当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土地管理行业标准。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补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等标准。
第五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利用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对土地复垦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收集、汇总、分析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损毁、土地复垦等数据信息。
第二章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第六条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依据自然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与审查要求》的通知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与审查要求》的通知新国土资办发〔2010〕4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各相应资质单位:为进一步贯彻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工作,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国土资源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与审查要求》(以下简称《编制与审查要求》)。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尽快将本通知转发所辖县(市)国土资源局,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与审查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二、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单位要认真学习《编制与审查要求》,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工作。
三、《编制与审查要求》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关于下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与审查要求>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08〕362号)同时废止。
四、自2010年3月1日起提交审查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均应按照《编制与审查要求》编制。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要求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编写提纲》二O一O年一月十八日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要求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DZ/T223-2009)、《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文),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编制与审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