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继续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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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继续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

选举是发扬民主的重要形式和渠道。现代意义上的选举,是指“具有选举权的公民,根据自己的意志,依照法定程序,选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在当代各国普遍承认和倡导的“主权在民”的理念推动下,优良的选举便不仅仅是实现民主政治的一种程序和手段,更是一种集合民众呼声的公共选择,一种顺应历史发展规律的价值追求。我国既有的政治文化中缺乏现代民主的内生土壤和选举传统,选举现代化才刚刚起步。在追求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上,如何继续完善现有的选举制度,走出属于自己的优良民主模式,仍是我国民主政治发展过程中不可规避的重要话题。本文在回顾我国选举制度发展历程、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针对目前我国选举理念与制度的弊病与磕绊,分析原因并提出可行性对策,对继续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进行了一番思考。

一我国选举制度的历史及现状

(一)我国选举的发展历程

根溯我国选举制度的历史渊源,从两汉时期的察举和征辟,到魏晋南北朝的九品中正制,再到后来为历代王朝所沿用革新的科举制,这些服务于帝制统治的封建社会选官制度,均与现代社会的民主选举有着本质区别,与现代意义上的选举范围、功能、目的也都相去甚远。随着专制王权的没落,封建选官制度也为渐渐为人们所唾弃和遗忘,然而“先有国再有民”的“官本位”思想和官员朝上心态却根深蒂固未有改观,成为传统政治文化难以拔除的后遗症。近代以来,在西方现代化工业、科技和思潮的猛烈冲击下,生活在水深火热中的人们在摸索与碰撞中开始了从臣民到人民,在到公民的转变。挣脱了两千多年皇权帝制的束缚,中国民众的“公民意识”正渐渐觉醒,无论是孙中山先生主导的第一次全国性的选举活动,还是革命战争年代根据地别开生面的民主选举,再到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确立的真正意义上的人民民主选举制度,对选举制度建设的尝试顽强地延续了下来,在中国近代民主政治发展历程中虽曾有坎坷,却从未间断。在这一较长时期里对选举的探索,也为建立当代中国选举制度提供了大量宝贵的经验,可谓打好了选举现代化的实践基础。

(二)我国选举制度的现状

1979年第二部《选举法》颁布以来,经过几次修改和补充,中国的选举制度在民主性、科学性、可操作性方面均逐步有了发展,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也得到了充分保障,在以人民代表大会为根本政治制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下形成了以人大代表选举和政权机关选举的政治选举为主体、居民选举村委会和居委会的社会选举为重要内容的,宏观民主与微观民主齐头并进、政治民主与社会民主协调融和的制度体系。结合选举现代化发展的理论与实践,我国现行选举制度呈现出如下特点:

1、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给合

作为民主的实现方式,直接选举是直接民主的形式,间接选举是间接民主的形式,直接选举是比间接选举更高程度的民主。当前我国人大选举实行的是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方式,即县、乡级人大代表以及农村自治实行直接选举;而间接选举主要指全国人大代表、省级人大代表和设区市级人大代表,分别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政权机关领导人则是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间接选举产生,也即我国的政治选举以间接选举为主。

2、等额与差额选举并存

等额选举与差额选举两种选举方式同样是民主不同程度的反映,和等额选举相比,差额选举更能保障选民的自由选择和真实意愿的实现,同时也能体现选举的竞争性。我国实行以差额选举为主体、等额选举为补充的制度形式。

3、平等原则与差别条款互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国公民选举资格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而且“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每一选民在投票时具有平等权利,而不受差别对待。但在实际选举过程中,并不一定保证所有类别公民平等地获得代表的权利。

在代表名额分配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均以一定人口的比例为基础,具体体现为以城镇与城镇间、农村与农村间的分类别的平等。这种分类别平等的规定正是预设了以下城镇与农村间代表产生的不平等性,同时也反映出我国存在着一些特殊的社会政治经济现状以及独特的选举权平等观念。

为了保证妇女、归侨和少数民族在人大的代表性,《选举法》采取了一些特殊保障,并对少数民族有关代表名额分配规定了优惠政策。这种立法措施上的特别保护旨在促使实质平等的达成,对于选举权平等实现有着积极意义。

二我国选举的理念与制度磕绊

(一)我国选举发展的本土特征

回顾历史,我国具有现代意义上的选举随着近百年来中国社会的巨大变迁,也同样经历了许多波折。在我国传统政治文化体制机制环境中逐步发展起来的选举制度,具有鲜明的本土性特征,主要包括:

起点和基础薄弱。如果说优良或完善的选举制度应有经济、制度、文化等条件作为支撑,那么,我国现代选举制度的形成与发展不仅起步较晚,而且基础相对薄弱。即使在民主法治日益完善的今天,我国选举制度也并不够成熟和完备,公民社会也尚在发育中,传统政治文化与机制对当代选举的负面影响还根深蒂固。因此,走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选举之路,是完善我国选举制度、构建公民社会的当务之急。

政策主导性强。我国的选举多是自上而下践行的,即动员型或确认型选举。这种选举模式在选举工作中具体体现为,选举动员工作做得越好,选民参加选举的热情越高。然而,高参选率并不代表选民具有较高的参选意识,即主动确认自身公民身份并积极参与到选举中。大部分人的选举行为还是一种政治动员的结果,这与选举本来的价值和宗旨相去甚远。大量存在的、完成任务式的被动选举也很难选出真正合格和负有责任感的人民代表。

(二)我国选举理念和制度磕绊

我国现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际运作状况表明,我们自以为优越的选举制度、选举原则及其实际运作,与其追求的目标还存在着相当的距离,选举现代化理念和制度的发展也并非坦途。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民主法治观念匮乏,公民教育仍需普及。对我国民众而言,“民主”是舶来品,而法治传统在我国也并不深厚。现下中国正处于臣民社会已经被打碎却留有余渣,公民社会仍处于萌芽阶段。而选举的择优本能则会逐渐抛却这些余渣,在反复实践中推动政治文明的不断进步。可是,面对根深蒂固滋养千年的“朝上”政治心态的传统政治文化,建立民主法治的社会,真正培育其每一位公民强烈的权利意识、公民意识并非一件易事。理念催生制度,制度也决定着理念,没有民主观念就不可能产生完善的、进步的选举制度,选举也只能止于理论之中成为空谈。

第二,直接选举范围相对狭小,选举机制有待成熟。和间接选举相比,直接选举更能从根本上体现出人民主权的本质,其体现的代议民主的程度更高。而在我国当前的选举实践中,开展最广泛的就是采用直接选举方式的基层人大代表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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