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民诉法对照】2017民诉新旧对照
新旧民诉法解释对照表
新旧民诉法解释对照表一、引言本文将围绕新旧民诉法进行解释对照,并对两部法律的主要变化进行梳理和分析。
新旧民诉法是我国民事诉讼领域重要的法律文件,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有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对比两部法律的变化,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演进和发展。
二、新旧民诉法概述2.1 旧民诉法旧民诉法是我国1979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这部法律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基石,奠定了我国诉讼制度的基本框架。
旧民诉法共计有十章八十七条,详细规定了民事诉讼的主要程序和若干判决执行的制度安排。
2.2 新民诉法新民诉法是我国2017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订)》。
这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对旧民诉法进行了全面的修订和完善,旨在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新民诉法共计有十一章一百零七条,相较于旧民诉法增加了章节和条文,涉及了更多的细节问题。
三、主要变化对照3.1 诉讼主体在旧民诉法中,起诉权和被诉权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主体的地位没有明确规定,而新民诉法对诉讼主体的地位进行了明确规定。
新民诉法规定了起诉主体包括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被诉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此外,新民诉法还规定了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主体的地位和要求。
3.2 诉讼程序新民诉法相较于旧民诉法对诉讼程序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完善。
首先,新民诉法明确了审查起诉的程序要求,并对起诉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
旧民诉法对于起诉的程序和条件没有详细规定,导致一些不符合诉讼条件的案件进入法院,增加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而新民诉法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提高了起诉的准确性和效率。
其次,新民诉法对举证责任和证据采信的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新民诉法规定,原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强调了当事人的举证义务和法院对证据的严格审查要求。
再次,新民诉法增加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并对诉讼费用进行了明确规定。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新旧对照表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新旧对照表民事诉讼证据规定解读(新旧对照表)——曹远泽律师整理新旧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标题和结构完全一致,但新规内容改动非常大,与旧规相比,新规保留11 条,删除34 条,修改41 条,新增47 条。
学习新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思维和方法尤为重要。
本人认为,学好新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思维和方法包括:对比解读、划重点、提出问题、结合案例、关注删除条款、规则与技能结合等。
以下是本人在学习新规过程中整理的一个对照表,表中的蓝色、橙色或加粗等特殊格式字体为本人为了理解记忆和便于后续复习所作的注解,欢迎大家交流探讨!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新旧对照表新规(0 2020 年年5 5 月月1 1 日起施行)旧规(2 2002 年年4 4 月月1 1 日起施行)关联要点备注一、当事人举证第一条【起诉与反诉应提供的证据】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改第二条【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举证责任包括: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事实真伪不明时承担不利后果)。
删后果。
(删除原因:被《民诉解释》第9 90 0 条修改)第二条【指导当事人举证及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原则)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民诉法修正前后对照表修改条文对照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 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 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如有违背法律的, 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新增)第七十四条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 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 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 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 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新增)第七十四条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 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 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及其指定的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 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 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鉴定人鉴定的, 应当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 证明鉴定人身份。
第三十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 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三十八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 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民诉法新旧司法解释对照
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四条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五条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六条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十七条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新旧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旧版 新版(2015年5月1日施行)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新旧民事诉讼法条文
042
043
第四章
回
避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 自行回避, 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 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 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 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申请他们回避: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有其他关系, 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
040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 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041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 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 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 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 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 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050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 起反诉。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 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051
052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 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 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 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 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 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 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 院登记。
民事诉讼标的新旧实体法学说之比较
民事诉讼标的新旧实体法学说之比较【摘要】:在民事诉讼标的理论的研究中,目前尚无法找到一个统一的抽象的能够概括所有类型诉讼的学说。
确认诉讼和形成诉讼中诉讼标的比较易于识别,因此长期以来,给付之诉中请求权竞合情况下诉讼标的的识别成为一直困扰民诉法学者的一个难题。
文章拟就民事诉讼标的理论中新旧实体法学说进行比较分析,从而能够探寻到对我国司法实践有借签意义的方法。
【关键词】:民事诉讼标的;新实体法学说;旧实体法学说绪论诉讼标的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学的三大基石之一,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
德国和日本的民事诉讼法学学者曾将诉讼标的概念称为民事诉讼的”脊梁骨”,是民事诉讼学法学理论的基础,起到了贯穿及整合整个民事诉讼法学体系的作用。
诉讼标的理论不是单纯的诉讼对象问题,它与民事诉讼其他基础理论有着不可分割的牵连,是解决诉的制度,二重起诉的禁止,诉的合并与分割以及既判力理论等诸多问题的理论前提。
[1]而诉讼标的识别标准又是诉讼标的理论中的重中之重便是,被称为民事诉讼法学的”哥德巴赫猜想”。
关于诉讼标的识别标准的理论可谓是众说纷纭,经过了一个从旧实体法学说到诉讼法学说再到新实体法学说的发展过程,其中,新、旧实体法说在观点的基础上是一致,都是从实体法的角度出发,但是两者还是有较大的差别。
一、新旧体法学说介绍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客观对象,即当事人之间争议并由法院裁判的对象。
[2]关于给付之诉诉讼标的的识别标准,传统的”旧实体法说”以实体法上的权利或法律关系为判断标准,具有明确易行的优点,法院在诉讼中只需就原告提出的实体权利或法律关系进行裁判就可以了。
这在为法院裁判提供了方便的同时,也便于当事人在诉讼进行过程中的攻击与防御。
该理论的另一个优点是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明确。
按照该理论,既判力的客观范围以原告的诉讼标的--原告在诉的声明中所提出的并经法院裁判的权利或法律关系为准,未经法院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权利,不受该终局裁判的约束。
新旧民诉法修改对照表
新旧民诉法修改对照表
新旧民事诉讼法修改对照表如下:
一、起诉条件。
旧法,原告在起诉前必须向被告提出调解申请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调解。
新法,取消了起诉前必须提出调解申请的规定,原告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举证责任。
旧法,原告主张的事实,由原告举证;被告主张的事实,由被告举证。
新法,对原告和被告的举证责任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明确了举证责任的分工和举证标准。
三、临时裁定。
旧法,原告有证据证明被告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等行为,可能影响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冻结被告的财产。
新法,对临时裁定的条件和程序作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审判组织。
旧法,民事诉讼法没有对审判组织作出具体规定。
新法,明确了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形式,规定了合议庭、独任审判和其他审判组织形式的适用条件和程序。
五、调解。
旧法,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不够突出,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缺乏明确规定。
新法,加强了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规定了调解的程序和效力,保障了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以上是新旧民事诉讼法修改对照表的部分内容,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欢迎继续提问。
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2017
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2017民事诉讼法经过多次修改,它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呢?下面由YJBYS小编来为大家讲讲。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仲裁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民事诉讼法2023修改新旧条文对照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第二百九十八条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第二十五章送达、调查取证、期间
第二十五章 送达、期间
第二百八十三条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2023民事诉讼法 新旧对比
2023民事诉讼法新旧对比新旧民事诉讼法的对比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也在不断完善和更新。
2023年新颁布的民事诉讼法相较于旧版,有了一些改动与变化。
接下来,我们将对新旧民事诉讼法进行对比,以便更好地了解其中的变化和影响。
一、诉讼主体的变化在新版民事诉讼法中,对诉讼主体进行了一些调整。
旧版中规定,只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才能作为原告或被告参与诉讼;而新版则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诉讼主体,扩大了参与诉讼的范围。
这一变化意味着,除了自然人和法人,其他组织也有了参与诉讼的权利和义务。
二、举证责任的转变在旧版民事诉讼法中,举证责任主要由原告承担,被告只需要提供反证即可。
而在新版中,对举证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原告和被告都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这一变化使得双方在诉讼过程中更加公平,避免了一方承担过重的举证责任。
三、证据采信的标准提高在旧版民事诉讼法中,对证据的采信标准相对宽松,只要证据有利于事实的真实性,就可以予以采信。
而在新版中,对证据的采信标准提高了,要求证据必须确凿、充分、合法。
这一变化提高了对证据的要求,使得诉讼结果更加准确和公正。
四、诉讼期限的限制在旧版民事诉讼法中,对诉讼期限的限制并不明确,容易导致诉讼时间过长。
而在新版中,对诉讼期限进行了明确规定,规定了不同类型案件的诉讼期限,以保证诉讼能够及时进行,提高司法效率。
五、强制执行的力度加大旧版民事诉讼法对强制执行的力度相对较弱,执行效果不佳。
而新版民事诉讼法则加大了对强制执行的力度,对拒不履行义务的一方采取了更加严厉的措施,以确保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六、诉讼费用的减免在旧版民事诉讼法中,对诉讼费用的减免并不明确,给一些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带来了负担。
而新版民事诉讼法则对诉讼费用的减免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一些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减免或分期支付诉讼费用,减轻了他们的经济压力。
新旧民事诉讼法在诉讼主体、举证责任、证据采信标准、诉讼期限、强制执行和诉讼费用减免等方面都进行了一些调整和变化。
新旧民诉法解释条文同异对照(一)
新旧民诉法解释条⽂同异对照(⼀)⼀、管辖第⼀条民事诉讼法第⼗⼋条第⼀项规定的重⼤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当事⼈⼈数众多等具有重⼤影响的案件。
1、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项规定的重⼤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第⼆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民法院确定的中级⼈民法院和基层⼈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2、专利纠纷案件由最⾼⼈民法院确定的中级⼈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4、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的住所地是指法⼈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起诉时已连续居住⼀年以上的地⽅,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除外。
5、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起诉时已连续居住⼀年以上的地⽅。
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除外。
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民法院管辖。
没有注册登记,⼏个被告⼜不在同⼀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17、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民法院管辖。
没有注册登记,⼏个被告⼜不在同⼀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民法院管辖。
6、被告⼀⽅被注销城镇户⼝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确定管辖;双⽅均被注销城镇户⼝的,由被告居住地的⼈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当事⼈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7.06.2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仲裁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新旧《民事诉讼法》对比解读
新旧《民事诉讼法》对比解读2012年04月21日点击:4652次2007年10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以150票赞成、1票反对、3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将于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改主要针对“申诉难”和“执行难”两大顽症,对施行了16年之久的《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做了相应的修改。
一、指定申请再审的法院:原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修改后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修改前的民诉法规定,申请再审应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实践当中当事人多头申诉、反复申诉,造成了人民法院的重复审查。
这次的修改明确规定申请再审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这样既可以避免多头申诉、重复申诉的情况,又可以保障人民法院能够公平地审理案件,增强了当事人的信心,因为当事人往往会觉得向原审法院进行申诉无法得到原审法院的纠正。
二、再审事由从五项具体为十五项:原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修改后的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新旧民诉法修改对照表
新旧民诉法修改对照表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也需要不断进行改革和完善。
为了适应新的社会需求,我国于2017年10月1日实施了新的民事诉讼法,对比旧的民事诉讼法,我们可以看到一些重要的修改和变化。
一、审判方式的变化旧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方式主要有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而新的民事诉讼法则将审判方式进一步细化,增加了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和特别程序三种方式。
特别程序主要用于处理一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如知识产权纠纷、劳动争议等,以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
二、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障新的民事诉讼法对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障做出了一系列的修改和完善。
其中,最重要的变化是对诉讼权利的扩大,包括了公平听证权、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权、申请鉴定权等。
此外,新的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当事人的义务和责任,如实提供证据、尊重法庭等。
三、调解机制的加强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和解决纠纷的成本,新的民事诉讼法加强了调解机制的运用。
新的法律规定了调解的程序和方式,并鼓励当事人自愿进行调解。
同时,法院也有义务推动当事人进行调解,以促使纠纷得到及时解决。
四、证据的规定和审查新的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规定和审查也进行了一些调整。
新的法律规定了证据的种类和提供方式,并对证据的真实性作出了要求。
此外,新法还规定了法庭对证据的审查程序和要求,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五、判决的执行和履行新的民事诉讼法对判决的执行和履行也做出了一些修改。
新的法律规定了判决的效力和执行的程序,以确保当事人能够及时得到判决的执行结果。
同时,新法还规定了判决的强制执行程序和方式,以促使当事人按照判决履行义务。
六、诉讼费用的规定新的民事诉讼法对诉讼费用的规定也进行了一些修改。
新的法律规定了诉讼费用的计算方式和支付程序,以确保当事人能够合理支付诉讼费用。
同时,新法还规定了一些减免和优惠的政策,以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
七、其他一些重要修改除了以上的修改外,新的民事诉讼法还对一些其他方面进行了一些调整。
民诉法新旧司法解释对照
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五条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六条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十七条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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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民诉法对照】2017民诉新旧对照新旧民诉法对照2008民诉法2013民诉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 第十六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
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如有违背法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删去第十六条。
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 第三十九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 第四十五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第五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将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 第六十三条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相应地将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中的“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
增加二条,作为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 第六十七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将第六十七条改为第六十九条,修改为:“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 第七十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将第七十条改为三条,作为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修改为:“第七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第七十三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第七十四条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
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 相应地将第六十二条中的“意志”修改为“意思”。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鉴定部门及其指定的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鉴定人鉴定的,应当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证明鉴定人身份。
将第七十二条改为三条,作为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修改为:“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七条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 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 第七十四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将第七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一条,修改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 第七十九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将第七十九条改为第八十六条,修改为:“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 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七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 第八十二条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