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事故调查一般程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12年修订)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2.07.17•【文号】公安部令第121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8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修订公安部令第121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简易程序第四章一般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现场调查第三节检验、鉴定第四节火灾损失统计第五节火灾事故认定第六节复核第五章火灾事故调查的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保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保护火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查。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尚未设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
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火灾事故调查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铁路、港航、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消防监督范围内发生的火灾。
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进行:(一)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二)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重伤十人以上的,受灾三十户以上的,由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三)一次火灾重伤十人以下或者受灾三十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12修订)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8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修订公安部令第121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简易程序第四章一般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现场调查第三节检验、鉴定第四节火灾损失统计第五节火灾事故认定第六节复核第五章火灾事故调查的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保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保护火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查。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尚未设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
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火灾事故调查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铁路、港航、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消防监督范围内发生的火灾。
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进行:(一)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二)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重伤十人以上的,受灾三十户以上的,由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三)一次火灾重伤十人以下或者受灾三十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一次火灾死亡三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火灾事故,直辖市的区、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他火灾事故。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号令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号令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8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修订,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简易程序第四章一般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现场调查第三节检验、鉴定第四节火灾损失统计第五节火灾事故认定第六节复核第五章火灾事故调查的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保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保护火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查。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尚未设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
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火灾事故调查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铁路、港航、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消防监督范围内发生的火灾。
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进行:(一)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二)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重伤十人以上的,受灾三十户以上的,由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三)一次火灾重伤十人以下或者受灾三十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一次火灾死亡三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火灾事故,直辖市的区、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他火灾事故。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108号令2012修订)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8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修订,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简易程序第四章一般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现场调查第三节检验、鉴定第四节火灾损失统计第五节火灾事故认定第六节复核第五章火灾事故调查的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1—第一条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保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保护火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查。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尚未设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
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火灾事故调查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铁路、港航、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消防监督范围内发生的火灾。
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进行:(一)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人—2—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二)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重伤十人以上的,受灾三十户以上的,由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三)一次火灾重伤十人以下或者受灾三十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一次火灾死亡三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火灾事故,直辖市的区、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他火灾事故。
火灾事故调查程序
实用文档
简易程序
• 直接财产损失轻微界定如下: • 1.受灾范围仅限一户、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一
万元以下的; • 2.受灾范围仅限一个单位、火灾直接财产损
失五万元以下的。
实用文档
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调查程序的,可以由一名火灾 事故调查人员调查,并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 (一)表明执法身份,说明调查依据; • (二)调查走访当事人、证人,了解火灾发 生过程、烧损的主要物品及建筑物受损等与 火灾有关的情况,并做好记录(可以不制作 询问笔录); • (三)查看火灾现场并进行照相或者录像;
实用文档
简易程序
• (四)告知当事人调查的火灾事故事实,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应当采纳;
实用文档
简易程序
• 适用简易程序的前提必须同时满足前条第 一款规定的一至四项条件,缺一不可。
•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之所以设计简易调 查程序,不是用来减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火灾调查任务,渐轻工作压力,而是通过 适用简易调查程序把节省下来的警力集中 用来调查适用一般调查程序的火灾。
• 当事人对火灾事实没有异议是指当事人认 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火灾事实的认定。
者有迹象表明用于放火的器具、容器、登 高工具等物品的; • 3、建筑物门窗、外墙有非施救或者逃生人 员所为的破坏、攀爬痕迹的。
实用文档
• 4、起火前有物品被盗等可疑情况的; • 5、非放火不可能造成两个以上起火点的; • 6、监控录像记录有可疑人员活动的; • 7、同一地区有相似火灾重复发生的; • 8、其他具有放火嫌疑特征的(起火点位置
火灾事故调查有何规定和流程
火灾事故调查有何规定和流程火灾是一种突发事故,对人们的生命和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为了防止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必须进行火灾事故的调查和分析,找出事故的原因和教训,为今后的防范和处理提供经验教训。
因此,建立和完善火灾事故调查的规定和流程是非常重要的。
一、火灾事故调查的规定1.火灾事故调查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第二十五条规定:“发生火灾事故后,当地政府要组织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追究责任,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对火灾事故的原因,要采取技术措施,加强防范。
”2.火灾事故调查的责任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火灾事故调查的责任主体是地方政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
地方政府是调查的主体,公安机关是协助地方政府进行调查,有关部门则是提供技术支持和资料。
3.火灾事故调查的程序和方法火灾事故调查的具体程序和方法,至今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地普遍采取调查组织,勘查现场、收集证据,分析原因,撰写案件结论等程序和方法。
4.火灾事故调查的结果公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当地政府要向社会公布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果。
二、火灾事故调查的流程1.成立调查组火灾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应当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明确组长及成员,明确调查的范围和任务,并依法启动调查程序。
2.勘查现场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勘查火灾事故发生地点,了解现场情况,记录现场环境、人员伤亡情况、火灾过程等情况。
3.收集证据调查组应当收集与火灾事故有关的各种证据,包括现场遗留的物证、火灾事故发生前的相关准备工作、火灾事故过程中的监控录像、人员证言等。
4.分析原因调查组依据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分析,找出火灾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5.撰写结论根据分析的结果,调查组应当撰写案件结论,明确火灾事故的原因和责任人,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6.公布结果当地政府依法将火灾事故调查的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布,同时,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理和追究。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第108号令)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简易程序第四章一般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现场调查第三节检验、鉴定第四节火灾损失统计第五节火灾事故认定第六节复核第五章火灾事故调查的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保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保护火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查。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尚未设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
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火灾事故调查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消防监督范围内发生的火灾。
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进行:(一)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二)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重伤十人以上的,受灾三十户以上的,由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三)一次火灾重伤十人以下或者受灾三十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火灾事故调查,直辖市的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前款第三项规定的火灾事故调查。
除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外,其他仅有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调查,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实际作出管辖规定,报公安部备案。
第七条跨行政区域的火灾,由最先起火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分工负责调查,相关行政区域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予以协助。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号令修订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8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修订,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简易程序第四章一般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现场调查第三节检验、鉴定第四节火灾损失统计第五节火灾事故认定第六节复核第五章火灾事故调查的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保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保护火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查。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尚未设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
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火灾事故调查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铁路、港航、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消防监督范围内发生的火灾。
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进行:(一)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二)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重伤十人以上的,受灾三十户以上的,由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三)一次火灾重伤十人以下或者受灾三十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一次火灾死亡三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火灾事故,直辖市的区、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他火灾事故。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121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121第一条火灾事故调查的目的和原则火灾事故调查是为了查明火灾事故的起因和原因,制定预防措施,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调查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二条火灾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组由公安机关、消防部门、住房建设部门和有关专业人员组成。
调查组应当在事故发生后及时组织,采取措施,确保火灾事故调查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的程序火灾事故调查应当依法程序进行,从事故发现到调查结果公布,涉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协助调查组进行工作。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的调查内容火灾事故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现场勘验、证据收集、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调查讯问、火灾原因分析、责任认定等。
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结果的公布火灾事故调查结果应当依法及时公布,公布方式和范围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保护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结果的应用火灾事故调查结果应当作为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落实过程中的重要参考,促进火灾事故预防和治理工作的科学发展。
第七条火灾事故调查中的保密工作火灾事故调查中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应当严格保密,不得随意泄露,严禁利用调查结果谋取私利。
第八条火灾事故调查中的法律责任火灾事故调查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和干扰调查工作,否则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火灾事故调查的保障措施各级政府应当逐步完善火灾事故调查相关制度和法律法规,确保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火灾事故调查的推进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重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推进,加强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以上是关于火灾事故调查的相关规定,希望能够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推动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不断完善和提高,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121号令)(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8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简易程序第四章一般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现场调查第三节检验、鉴定第四节火灾损失统计第五节火灾事故认定第六节复核第五章火灾事故调查的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保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保护火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查。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尚未设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
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火灾事故调查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铁路、港航、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消防监督范围内发生的火灾。
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进行:(一)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二)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重伤十人以上的,受灾三十户以上的,由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三)一次火灾重伤十人以下或者受灾三十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一次火灾死亡三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火灾事故,直辖市的区、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他火灾事故。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121号令)(2009年4月30日XXX令第108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XXX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简易程序第四章一般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现场调查第三节检验、鉴定第四节火灾损失统计第五节火灾事故认定第六节复核第五章火灾事故调查的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保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保护火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的义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查。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尚未设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
XXX应当辅佐公安机关火灾事故调查部分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控制火灾肇事怀疑人。
铁路、港航、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的丛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卖力调查其消防监视范围内产生的火灾。
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产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进行:(一)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卖力组织调查;(二)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重伤十人以上的,受灾三十户以上的,由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三)一次火灾重伤十人以下或者受灾三十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卖力调查。
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一次火灾死亡三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火灾事故,直辖市的区、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他火灾事故。
火灾事故发生后的报告程序
火灾事故发生后的报告程序一、火灾事故的定性1、通过对火灾事故现场的勘察、证据的搜集和分析,确认火灾的时间、地点、原因、起火点等情况,然后做出火灾事故的定性。
2、对于大型火灾事故,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备,并邀请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鉴定。
3、对于小型火灾事故,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做出初步定性和处理,同时组织相关人员对事故进行深入调查和处理。
二、火灾事故的调查1、确定调查组成员和工作任务分工,制定调查方案和调查流程。
调查组成员由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组成,包括安全、技术、法律等方面的专家。
2、对火灾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包括现场平面图绘制、现场照片拍摄、残留物收集、火灾证据保护等工作。
3、对事故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和调查,包括火灾起因、火灾扩散过程、控制措施是否到位、责任单位是否存在疏忽等方面的调查。
4、对火灾事故的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和访谈,收集相关证言和证据,以便后续的处理和责任追究。
5、制作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包括火灾事故的发生原因、相关责任人员的过失情况、火灾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未来防范措施等内容。
三、火灾事故的处理与追责1、根据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结果,进行责任认定和责任分析,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
2、根据火灾事故的定性和调查结果,做出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赔偿损失、整改安全隐患、相关单位处罚等措施。
3、建立长效防范机制,加强火灾防范和安全管理工作,提高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4、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对火灾事故进行彻底深入的调查,并配合公安机关进行相关工作。
四、火灾事故后的宣传和教育1、通过对火灾事故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增强员工的自救能力。
2、通过举办消防演习、组织员工参加消防培训等活动,加强职工的消防安全知识的普及和教育。
3、利用各种宣传途径,宣传火灾事故的防范知识、逃生自救方法等内容,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素养。
五、火灾事故后的总结与反思1、对火灾事故进行总结和反思,分析火灾事故发生原因和流程,检讨自身在安全管理和防范工作方面的不足,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内容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内容(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8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简易程序第四章一般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现场调查第三节检验、鉴定第四节火灾损失统计第五节火灾事故认定第六节复核第五章火灾事故调查的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保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保护火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查。
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尚未设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
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火灾事故调查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铁路、港航、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消防监督范围内发生的火灾。
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进行:(一)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二)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三)一次火灾重伤十人以下或者受灾三十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一次火灾死亡三人以上的仅有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调查第七条跨行政区域的火灾,由最先起火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分工负责调查,相关行政区域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予以协助。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的火灾事故调查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主管公安机关指定。
第八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火灾事故调查一般程序
编号:SM-ZD-19313 火灾事故调查一般程序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火灾事故调查一般程序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一、一般规定1 除依照火灾事故简易调查程序的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火灾进行调查时,火灾事故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或者专业人员协助调查。
2 公安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成立火灾事故调查专家组,协助调查复杂、疑难的火灾。
专家组的专家协助调查火灾的,应当出具专家意见。
3 火灾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现场情况,排除现场险情,初步划定现场封闭范围,并设置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事故调查需要,及时调整现场封闭范围,并在现场勘验结束后及时解除现场封闭。
4 封闭火灾现场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火灾现场对封闭的范围、时间和要求等予以公告。
5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接到火灾报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火灾事故认定;情况复杂、疑难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检验、鉴定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二、现场调查1 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根据调查需要,对发现、扑救火灾人员,熟悉起火场所、部位和生产工艺人员,火灾肇事嫌疑人和被侵害人等知情人员进行询问。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号令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号令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8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简易程序第四章一般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现场调查第三节检验、鉴定第四节火灾损失统计第五节火灾事故认定第六节复核第五章火灾事故调查的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保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保护火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查。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尚未设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
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火灾事故调查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铁路、港航、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消防监督范围内发生的火灾。
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进行:(一)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二)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重伤十人以上的,受灾三十户以上的,由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三)一次火灾重伤十人以下或者受灾三十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国企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国企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火灾事故是国企运营中不可忽视的风险之一,对于国企来说,正确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国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一般程序,以确保调查准确、公正,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一、事故发生初期处理火灾事故发生之后,国企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保证员工的人身安全,并及时报告相关机构,例如消防部门和工商部门。
此外,国企应迅速组织内部人员成立应急小组,负责事故调查和处理。
二、现场勘查和证据保全国企应派遣专业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以确定火灾原因和损失程度。
勘查人员需要详细记录现场情况,并收集可能与事故相关的证据,例如摄像监控录像、证人证言和物证等。
同时,国企应确保现场不被干扰,保证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三、调查组成立及调查展开国企应成立独立的调查组,避免利益冲突和干扰。
调查组应由专业人员组成,包括消防专家、安全工程师和法务人员等。
调查组根据现场勘查和收集的证据,展开全面、客观的调查工作。
他们应聆听目击者陈述,核查证据的真实性,并与相关部门合作,获取对事故原因的专业意见。
四、调查结果评估和整理调查组根据收集到的证据和专业意见,评估并整理调查结果。
他们应确定事故的原因,找出国企在火灾防控方面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调查结果应准确、客观,以确保相应的措施能够有效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五、处理和追责在调查结果评估的基础上,国企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责任人应按照国企内部规章制度进行相应处理,包括纪律处分、岗位调整和培训等,并确保责任人的处罚公正、透明。
同时,国企应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保证受灾群众的合法权益。
六、事故调查报告和改进措施调查组应编写事故调查报告,报告应包括事故经过、原因分析、责任追究和改进措施等内容。
报告需要经过内部审核并提交给相关部门,以便监督和改进国企的火灾防控工作。
根据调查结果,国企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改进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培训,并提高火灾应急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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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调查一般程序
一、一般规定
1 除依照火灾事故简易调查程序的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火灾进行调查时,火灾事故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或者专业人员协助调查。
2 公安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成立火灾事故调查专家组,协助调查复杂、疑难的火灾。
专家组的专家协助调查火灾的,应当出具专家意见。
3 火灾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现场情况,排除现场险情,初步划定现场封闭范围,并设置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事故调查需要,及时调整现场封闭范围,并在现场勘验结束后及时解除现场封闭。
4 封闭火灾现场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火灾现场对封闭的范围、时间和要求等予以公告。
5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接到火灾报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火灾事故认定;情况复杂、疑难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检验、鉴定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二、现场调查
1 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根据调查需要,对发现、扑救火灾人员,熟悉起火场所、部位和生产工艺人员,火灾肇事嫌疑人和被侵害人等知情人员进行询问。
对火灾肇事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
必要时,可以要求被询问人到火灾现场进行指认。
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由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被询问人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2 勘验火灾现场应当遵循火灾现场勘验规则,采取现场照相或者录像、录音,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和绘制现场图等方法记录现场情况。
对有人员死亡的火灾现场进行勘验的,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对尸体表面进行观察并记录,对尸体在火灾现场的位置进行调查。
现场勘验笔录应当由火灾事故调查人员、证人或者当事人签名。
证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的,应当在现场勘验笔录上注明。
现场图应当由制图人、审核人签字。
3 现场提取痕迹、物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量取痕迹、物品的位置、尺寸,并进行照相或者录像;
(二)填写火灾痕迹、物品提取清单,由提取人、证人或者当事人签名;证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的,应当在清单上注明;
(三)封装痕迹、物品,粘贴标签,标明火灾名称和封装痕迹、物品的名称、编号及其提取时间,由封装人、证人或者当事人签名;证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的,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提取的痕迹、物品,应当妥善保管。
4 根据调查需要,经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