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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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投保人与保险人共同认可的书面或者电子协议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或者电子形式。
被保险人、投保人、受益人第二条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在本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保险责任第四条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下列两项,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选择投保其中一项,也可同时投保多项,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一)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在等待期后因患疾病,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的医院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生诊断必须接受门诊或急诊治疗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前述医院(不含医院的特需门诊和国际医疗部)接受治疗期间发生的,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与治疗该重大疾病相关的必需且合理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保险单中载明的被保险人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被保险人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在等待期后因患疾病,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的医院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生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前述医院(不含医院的特需病房和国际医疗部)住院期间发生的,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与治疗该重大疾病相关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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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效力恢复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凡一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十六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投保人限为被保险人的父亲或母亲。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保险责任开始日期为生效日。
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合同撤销权」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的次日起十日内,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并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
自投保人本人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人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第五条「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的交付、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和合同效力中止」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一次交、年交、半年交、月交。
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选择分期交付时,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费交费期间、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保险费交费日期交付。
本公司派员收取保险费时,收取人员应向投保人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自保险单载明保险费交费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自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六条「保险费的自动垫交」在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同意保险费自动垫交,本公司将以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动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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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效力恢复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凡一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木公司投保本保险。
十六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投保人限为被保险人的父亲或母亲。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木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FI零时开始。
保险责任开始日期为生效日。
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合同撤销权」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的次日起十H内,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并书而要求撤销本合同。
自投保人本人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人向木公司退回保险单,木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第五条「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的交付、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和合同效力中止」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一次交、年交、半年交、月交。
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选择分期交付时,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费交费期间、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保险费交费日期交付。
本公司派员收取保险费时,收取人员应向投保人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自保险单载明保险费交费H期的次日起六十H为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自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的次日起木合同效力中止。
第六条H呆险费的自动垫交」在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同意保险费自动垫交,本公司将以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动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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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合同的订立第一条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第二条合同成立及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投保年龄投保年龄是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释义)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16周岁至65周岁。
提供的保障第四条保险金额本合同项下各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五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24时止。
第六条等待期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罹患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向投保人退还其为该被保险人交纳的本合同项下的保险费,这30日称为保险责任等待期。
投保人为同一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合同,保险责任无等待期。
第七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见释义)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合同“重大疾病定义”。
第八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见释义);(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车(见释义);(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见释义);(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8)遗传性疾病(见释义),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见释义)。
方案一——泰康健康有约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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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一——泰康健康有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一、什么是健康有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答:健康有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是一款费用低、保障高、保障全,并且涵盖60种重大疾病和26种轻症的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保障终身,可有效弥补因重大疾病带来的家庭经济困难。
二、健康有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责任有哪些?答:包括1、重大疾病;2、身故责任;3、轻症。
1、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支付被保险人已交纳的保费数额,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者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非因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公司支付受益人已交纳的保险费数额,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公司按保额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轻症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支付被保险人已交纳的保险费数额,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轻症保险责任终止,重疾保险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者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的20%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轻症保险责任终止,重疾保险继续有效。
3、责任免除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2)至第(10)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1)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8)被保险人故意自伤;(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10)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但本合同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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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效力恢复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凡一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十六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投保人限为被保险人的父亲或母亲。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保险责任开始日期为生效日。
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合同撤销权」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的次日起十日内,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并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
自投保人本人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人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第五条「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的交付、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和合同效力中止」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一次交、年交、半年交、月交。
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选择分期交付时,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费交费期间、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保险费交费日期交付。
本公司派员收取保险费时,收取人员应向投保人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
自保险单载明保险费交费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自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六条「保险费的自动垫交」在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同意保险费自动垫交,本公司将以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动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团体重疾险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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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重疾险合同条款
团体重疾险合同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保险合同组成: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2. 被保险人条件:被保险人应为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
作或正常劳动的投保单位在职人员。
3. 投保人条件:投保人应为被保险人所在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的人数必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75%
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4. 受益人: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另有指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5.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合同生效60天后被保险人经本合同约定的医院确诊初次身患本合同列明的12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人
按本合同所载明的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保险金给付后,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6.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合同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10000元,每一被保险人最多可购买50份。
保险金额一旦确定,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7. 责任免除: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协议(通用3篇)
![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协议(通用3篇)](https://img.taocdn.com/s3/m/5550b114443610661ed9ad51f01dc281e53a56fd.png)
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协议(通用3篇)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协议篇1甲方: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第一条「保险构成」第二条「投保条件」凡一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十六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投保人限为被保险人的父亲或母亲。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保险责任开始日期为生效日。
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合同撤销权」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的次日起十日内,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并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
自投保人本人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人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第五条「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的交付、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和合同效力中止」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一次交、年交、半年交、月交。
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选择分期交付时,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费交费期间、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保险费交费日期交付。
本公司派员收取保险费时,收取人员应向投保人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自保险单载明保险费交费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自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六条「保险费的自动垫交」在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同意保险费自动垫交,本公司将以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动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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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效力恢复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凡一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十六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投保人限为被保险人的父亲或母亲。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保险责任开始日期为生效日。
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合同撤销权」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的次日起十日内,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并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
自投保人本人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人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第五条「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的交付、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和合同效力中止」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一次交、年交、半年交、月交。
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选择分期交付时,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费交费期间、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保险费交费日期交付。
本公司派员收取保险费时,收取人员应向投保人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自保险单载明保险费交费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自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六条「保险费的自动垫交」在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同意保险费自动垫交,本公司将以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动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最新泰康人寿重大疾病保险介绍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WORD格式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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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泰康人寿重大疾病保险介绍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WORD格式样本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_______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
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或半年)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或半年)的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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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C00019932612016092686902 疾病保险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投保人与保险人共同认可的书面或者电子协议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或者电子形式。
被保险人、投保人、受益人第二条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特定团体成员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特定团体成员的配偶、子女、父母也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本合同所称“特定团体”指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
在本合同签发时被保险人不得少于3 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65周岁(含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及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
,如被保险人所在特定团体属于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的,投保人可以是特定团体中的自然人。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及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于其保险责任生效日起90日后(不含第90 日)初次罹患本合同所列明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其保险责任生效日起90日内初次罹患本合同所列明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人对投保人无息返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所交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为续保或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列明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无90日的限制。
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载明于【重大疾病】释义。
责任免除第六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自杀、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七)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袭击;(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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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协议书甲方:______乙方:______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第二条「投保条件」凡一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十六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投保人限为被保险人的父亲或母亲。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保险责任开始日期为生效日。
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合同撤销权」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的次日起十日内,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并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
自投保人本人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人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第五条「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的交付、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和合同效力中止」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一次交、年交、半年交、月交。
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选择分期交付时,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费交费期间、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保险费交费日期交付。
本公司派员收取保险费时,收取人员应向投保人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自保险单载明保险费交费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自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六条「保险费的自动垫交」在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同意保险费自动垫交,本公司将以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动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七条「合同效力恢复」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本合同效力恢复。
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合同范本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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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效力恢复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凡一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十六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投保人限为被保险人的父亲或母亲。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保险责任开始日期为生效日。
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合同撤销权」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的次日起十日内,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并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
自投保人本人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人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第五条「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的交付、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和合同效力中止」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一次交、年交、半年交、月交。
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选择分期交付时,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费交费期间、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保险费交费日期交付。
本公司派员收取保险费时,收取人员应向投保人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自保险单载明保险费交费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自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六条「保险费的自动垫交」在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同意保险费自动垫交,本公司将以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动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泰康d款团体重大疾病保险理赔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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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d款团体重大疾病保险理赔标准泰康d款团体重大疾病保险理赔标准1. 什么是泰康d款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泰康d款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是泰康保险推出的一款专注于团体客户的重大疾病保险产品。
该产品旨在为团体客户提供全面的健康保障,帮助员工在面临重大疾病时获得财务保障,减轻医疗费用带来的压力。
2. 泰康d款团体重大疾病保险的理赔标准泰康d款团体重大疾病保险的理赔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投保人在需要理赔时能否顺利获得保险金的问题。
在泰康d款团体重大疾病保险中,一般的理赔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疾病范围:泰康d款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涵盖的疾病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但不限于恶性肿瘤、心脏病、脑血管疾病、器官移植等。
- 理赔条件:投保人需符合泰康d款团体重大疾病保险的理赔条件,例如确诊患有保险合同规定的重大疾病,并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内。
- 理赔额度:一旦符合理赔条件,投保人可获得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金额,该金额可用于支付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以及其他生活开支。
3. 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一名专业的文章写手,我对泰康d款团体重大疾病保险的理赔标准有着较为深入的了解。
我认为,保险理赔标准的清晰明确对于保险产品的可靠性和透明性非常重要。
投保人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往往会非常关注保险公司的理赔标准,因为只有在需要时能够顺利获得保险金,才能真正实现保险的价值。
4. 总结和回顾泰康d款团体重大疾病保险的理赔标准是投保人在购买该产品时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之一。
清晰的疾病范围、合理的理赔条件和充足的理赔额度,是一个优质的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应具备的特点。
而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员工福利管理者,选择泰康d款团体重大疾病保险,不仅能为员工提供全面的健康保障,也能提升员工的福祉感和归属感。
通过对泰康d款团体重大疾病保险的理赔标准进行全面评估和深入探讨,相信您对该产品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在未来的选择中,希望您能够根据自身需求,理性地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为自己和家人的健康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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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投保人...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4投保人有退保的权利..........................................................6.1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2.2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5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投保人及时通知本公司......................................3.2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7.1本合同对重大疾病进行了明确定义,请投保人仔细阅读 (8)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 (9)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1. 合同的订立1.1 合同构成1.2 合同成立及生效1.3 投保年龄2. 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2.2 保险期间2.3 等待期2.4 保险责任2.5 责任免除3. 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3.4 保险金给付3.5 诉讼时效4. 保险费的交纳4.1 保险费的交纳 4.2 宽限期5.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5.1 效力中止5.2 效力恢复6. 合同解除6.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7.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7.2 年龄性别错误7.3 被保险人变动7.4 合同内容变更7.5 联系方式变更7.6 争议处理8. 重大疾病定义9. 释义9.1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9.2 周岁9.3 医院9.4 初次确诊9.5 意外伤害9.6 毒品9.7 酒后驾驶9.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9.9 无有效行驶证9.10 机动车9.11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9.12 遗传性疾病9.13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9.14 未满期净保险费9.15 有效身份证件9.16 专科医生9.17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9.18 语言能力或者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9.19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9.20 永久不可逆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2010年5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泰康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1. 合同的订立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且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9.1)依据本合同的生效日确定。
1.3 投保年龄 凡投保时年满16周岁(见9.2)至65周岁,身体健康且能正常工作或者正常劳动的投保单位在职人员,均可以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也可作为本合同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 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项下各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24时止。
2.3等待期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30日内经医院(见9.3)初次确诊(见9.4)非因意外伤害(见9.5)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向投保人退还其为该被保险人交纳的本合同项下的保险费,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这30日称为保险责任等待期。
投保人为同一被保险人不间断地连续投保本合同,保险责任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责任无等待期。
本合同被保险人发生变动时,新增加的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等待期依照本合同7.3条处理。
2.4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者于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合同“8.重大疾病定义”。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见9.6);(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9.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9.8),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9.9)的机动车(见9.10);(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见9.11);(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8)遗传性疾病(见9.12),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见9.13)。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该被保险人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保险事故发生日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未满期净保险费(见9.14)。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事故发生日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3. 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1) 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2) 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9.15);(3) 由医院专科医生(见9.16)出具的被保险人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以及由医院出具的与该疾病诊断证明书相关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3.4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
利息按照本公司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本公司确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交纳4.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投保人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4.2宽限期 如果投保人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5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在宽限期内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5.1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5.2效力恢复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至合同期满日,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之日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投保人与本公司未就本合同效力恢复达成一致的,本合同效力不恢复。
6. 合同解除6.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果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1) 本合同;(2) 投保人出具的加盖投保人法人公章(如果投保人不是法人,则为投保人单位公章)的投保人授权书;(3) 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项下未发生保险事故的各被保险人名下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7.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