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
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1996年劳动工作意见的通知-深府[1996]99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1996年劳动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1996年劳动工作意见的通知(深府(1996)99号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九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1996年是我市实行“三个根本性转变”的发展战略,加快构建市场经济体制,增创特区新优势的关键一年。
新的形势赋予劳动部门的任务相当繁重和艰巨,做好今年的劳动工作,深入贯彻《劳动法》,建立新型劳动体制,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解决失业员工再就业和企业富余人员安置,强化职业培训,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事关我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市劳动局《1996年劳动工作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1996年劳动工作意见1996年是实施“九五”计划的第一年,也是我市推进“三个根本性转变”的关键一年。
新的形势对劳动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赋予更加繁重的任务。
根据全国、全省劳动工作会议精神和市委、市政府的部署,今年我市劳动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紧紧围绕“三个根本性转变”,深入贯彻《劳动法》,以依法行政为主线,以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为中心,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紧密配合企业改革,加快建立新型劳动体制步伐,把劳动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主要任务是:重点抓好安全生产综合管理;继续实施再就业工程,启动劳务工有序化流动工程;推进职业训练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加强工资宏观调控;抓好劳动法制建设,强化劳动行政执法和依法调整劳动关系;进一步加强机关建设,开创劳动工作新局面。
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督考工作
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督考工作规则的通知(2008修改)
【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劳社规[2008]5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发布日期】2008.02.26
【实施日期】2008.0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办
法>的通知》等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劳社规〔2008〕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等8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
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督考工作规则的通知
(1999年4月6日深职鉴〔1999〕1号)
各鉴定所、督考员、考评员:
为规范督考工作,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我中心制定了《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督考工作。
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办公室关于举办2015年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
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办公室关于举办2015年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考务员培训班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职鉴办[2015]6号【发布部门】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办公室【发布日期】2015.04.08【实施日期】2015.04.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办公室关于举办2015年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考务员培训班的通知(深职鉴办〔2015〕6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工作机构的考务工作,提高考务员业务素质,我办拟于2015年举办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考务员培训班。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对象(一)考务员证有效期截止日期为2015年12月31日的在册职业技能鉴定考务员。
(二)各职业技能鉴定所和考核工作单位2015年拟新增考务员。
二、培训时间2014年5月下旬及6月上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培训地点深圳市高训大厦19楼(市福强路1007号高训大厦19楼)或相关技校(具体课室另行通知)。
四、培训内容《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考务管理基本理论、考场应急管理、考务员职业道德及相关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等。
五、拟新增考务员申报各职业技能鉴定所可根据2015年度技能鉴定工作安排,自行申报拟新增考务员。
申报程序如下:按本通知附件所列考务员名册的要求,下载后填报电子版考务员名单,于4月20日前统一报深圳市职协培训中心(市福强路1007号高训大厦16楼1601室)。
深圳市职协培训中心根据各职业技能鉴定所和考核工作机构申报的考务员名单,统一安排培训考核。
六、发证已在册的考务员和拟新增的考务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由我办颁发考务员证。
附件: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考务员申报名册(联系人:樊玉林、高书东,联系电话:82997901 、82998187、25985119)<。
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3.07•【字号】市政府令第326号•【施行日期】2020.03.0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8年3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7号发布2020年3月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6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工伤保险参保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其他主体参与劳动能力鉴定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政府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财政等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用人单位代表由工会组织推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有关劳动能力鉴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二)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制度;(三)选聘医疗卫生专家,组建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对库内专家进行培训和管理;(四)组织劳动能力鉴定;(五)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六)建立完整的鉴定数据库,保管鉴定工作档案50年;(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劳动能力鉴定包括以下事项:(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二)医疗期、医疗终结期的确认;(三)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确认;(四)工伤康复的确认;(五)工伤复发的确认;(六)工伤与病情关联性的确认;(七)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八)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九)非因工伤残或者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十)非因工(因病)死亡参保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与劳动能力有关的鉴定或者确认。
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1998年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199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02.13•【字号】•【施行日期】1993.10.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用工正文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1993年5月28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4年3月1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改1998年2月1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劳务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促进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劳务工是指没有深圳市常住户口,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员工。
本条例所称用人单位是指深圳市内招用劳务工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务工,应与劳务工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贯彻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不得因无深圳市常住户口而在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其他劳动条件方面对劳务工实行差别待遇。
第五条劳务工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参加和组织工会。
第六条劳务工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用人单位和劳务工应严格遵守有关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女工和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第八条严禁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童工。
第九条深圳市、区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劳动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招用劳务工的条件和程序第十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务工,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劳动保护、安全卫生生产条件,具有按期支付劳动报酬、提供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的能力。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为劳务工提供必要的生活卫生条件。
破格申报技师职业技能鉴定的条件要求[修改版]
第一篇:破格申报技师职业技能鉴定的条件要求破格申报技师职业技能鉴定的条件要求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技师职业资格社会化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劳社鉴[2004]14号)文件精神,技师破格申报条件如下:(一)除符合省厅《关于组织实施技师职业资格社会化鉴定工作的通知》(苏劳社鉴[2001]8号)正常晋升条件者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工作年限)、职业资格等条件的限制,破格直接申报技师职业资格鉴定:1、获得国家级技能竞赛前七至十名,部、省级技能竞赛前四至六名的选手。
2、获得市级技术能手称号。
3、获得市级劳动模范;市级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4、获得省级技术创新、发明、创造、推广、应用三等奖的主要完成者。
5、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且从事本职业者。
6、取得本职业助理专业技术职务后,在本职业工作满3年以上者。
7、从事本职业(工种)满10年,掌握高技能、复合技能且业绩优秀者。
业绩优秀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经劳动保障部门等有权部门批准的具有高级技术等级技能竞赛中取得省(部)级前7至15名或市级前4至10名。
(2)获得市级技术创新、发明、改造、推广、应用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3)多次(两次以上)获得市级行业或系统、集团公司先进工作者,和获得技术能手称号者。
(4)能解决本职业高难度技术操作和工艺难题,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等方面有较大突破或较大成果(创造直接经济效益20万元以上,须有相应权威机构或技术评审机构的鉴定证书或有效证明)的主要参与者。
8、在部队服役期间因技术创新、发明创造而荣立三等功。
第二篇:职业技能鉴定破格报考技师职业技能鉴定破格报考技师职业技能鉴定破格报考技师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受理条件符合以下条件第一条及第二至七条之一的可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破格报考技师:第一条:申请报考的职业(工种)、等级应包含在当深圳市职业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工种目录中;第二条:生产岗位上有突出贡献,获得区以上政府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第三条:生产岗位上技术改造、技术革新并有专利证书、技术评审机构鉴定书等相关证明的;第四条:参加国家、广东省以及本市人力资源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总工会主办的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国家级技能竞赛前20名;第五条:参加国家、广东省以及本市人力资源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总工会主办的职业技能竞赛,获得省级一类竞赛前10名;第六条:参加国家、广东省以及本市人力资源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总工会主办的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市级一类竞赛前6名;第七条:获得省、市技术革新三等奖以上;申请材料1、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破格报考技师申请审核表A4纸质件或扫描电子档2、省级、深圳市级技术革新获奖证明复印件3、竞赛获奖证明国家、广东省以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总工会等发布的竞赛组织文件及表彰文件。
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电工仪表修理工)考核大纲
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电工仪表修理工)考核大纲1.职业概况1.1职业名称:电工仪表修理工。
1.2职业定义:使用工具、仪器、仪表和工艺装备,对电工仪表、交直流仪器等电工仪器仪表进行调试和修理的人员。
1.3职业等级:本大纲只对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进行考核。
1.4基本文化程度:初中毕业。
1.5培训期限要求:(全日制职业学校(或学院)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
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30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240标准学时。
1.6报考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报考初级工:(1)在本职业(工种)或相关专业连续工作2年以上;(2)经过本职业初级工培训达到标准300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3)从事本职业学徒期满;(4)经教育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初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相关专业的学生。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报考中级工:(1)取得本职业(工种)或相关专业的初级工职业等级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过本职业中级工培训达到标准240学时,并取得结业证书;(2)取得本职业(工种)或相关专业的初级工职业等级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3)连续从事本职业6年以上;(4)经教育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学生。
1.7鉴定方式、鉴定时间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
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实际操作方式进行。
两项考试(考核)均采用百分制,皆达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
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为120min;技能操作考核时间为120min。
1.8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理论知识考试考评(或监考)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20,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2名考评(或监考)人员;技能操作考核考评员与考生配比为1:5,且不少于3名考评员。
2、基本要求2.1职业道德基本知识、职业守则要求、相关法律与法规知识(1)爱岗敬业,忠于职守,钻研技术(2)质量第一,用户至上,关心企业,勇于创新(3) 遵纪守法,团结协作,爱护设备,文明施工(4)尽职尽责,尊师爱徒2.2 基础理论知识(1)识图、绘图基本知识,公差与配合知识(2)电工学基础理论(3) 电子技术(模拟、数字)基础理论(4)计量基本知识(5)电磁感应的基本知识(6)电工材料、仪器仪表零部件、电子元器件、集成电路等基础知识(7)钳工基础知识2.3专业基础知识(1)电磁测量技术(2)各类电工仪器仪表原理、结构及制造工艺(3) 误差理论及数据处理(4)常用仪器仪表及工艺装备的原理、结构、使用方法和维护保养知识(5)手动、气动、电动工具和夹具的设计制造使用基础知识2.4专业知识(1)常用电工指示仪表的组成、工作原理、技术特性(2)常用电工数字仪表的组成、工作原理、技术特性(3) 常用电工材料和金属材料的性能、规格和使用知识(4)电压表、电流表的量程的扩展知识(5)电功率表、电度表、钳形表工作原理和使用知识2.5专业相关知识(1)简单电路及计算知识(2)晶体管简单放大电路、二极管整流电路、滤波电路知识2.6质量管理知识:质量方针、岗位质量要求、岗位的质量保证措施与责任。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1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1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2.14•【字号】深人社发[2011]19号•【施行日期】2011.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1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社发〔2011〕19号)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各区人事局:根据《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正常化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薪〔1997〕9号)及《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定员定岗改革,规范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四统一”(统一标准、统一题库、统一程序、统一时间)的要求,将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分类纳入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体系中,现就有关考核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范围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含驻深并委托我市代管工资关系的单位)在编在岗技术工人,列入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范围。
职业工种确定以及等级的划分,按《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我市有关规定执行,并按照职业技能鉴定的要求,将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考核工作分以下两种类型纳入职业技能鉴定体系:(一)在我市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已开展考核的职业(工种)、等级,从2011年起,按照职业技能鉴定“四统一”(统一标准、统一题库、统一程序、统一时间)的要求,直接按照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的标准和规范实施考核,成绩合格者核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本次纳入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的工种共有48个(详见附件1第一类工种目录)。
(二)在我市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中尚未开展考核的职业(工种)、等级,但可在《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中找到相应名称的工种,列为过渡期考核工种,该类工种共有194个(详见附件1第二类工种目录),暂按原有的报考条件、考核方式开展专场考核,成绩合格者核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深圳职业技能鉴定(无损检测员)考核大纲
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无损检测员)考核大纲1.职业概况1.1职业名称无损检测员。
1.2职业定义在不破坏检测对象的前提下,应用超声、射线、磁粉、渗透等技术手段和专用仪器设备,对材料、构件、零部件、设备的内部及表面缺陷进行检测和测量的人员。
1.3职业等级本职业共设四个等级,分别为: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4基本文化程度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
1.5培训要求1.5.1培训期限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
晋级培训期限:中级培训不少于270标准学时:已取得NDTI级资格证书者;不少于160标准学时,已取得NDTII级及以上资格证书者,不少于50标准学时。
高级培训:已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者,不少于160标准学时;已取得NDTII级资格证书者,不少于110标准学时;已取得NDTIII级资格证书者,不少于50标准学时。
1.5.2培训教师培训中、高级的教师应取得本职业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本专业(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无损检测III级人员。
1.5.3培训场地设备理论知识的培训在可容纳30名以上学员的标准多媒体教室进行。
实践操作培训场所应满足以下条件:射线检测应有符合辐射防护要求的透照间、暗室及评片室,超声、磁粉、渗透检测分别有独立的操作室,并配有相应的设备、仪器。
射线检测有X 射线、Y射线模拟机、观片灯、黑度计,超声检测有A型脉冲反射式超声波探伤仪(模拟机和数字机)、各种专用探头、试块,磁粉检测有磁轭和固定式磁粉探伤机、黑光灯以及必要的探伤附件。
渗透检测有便携式和固定式渗透检测装置,黑光灯以及必要的探伤附件。
通风条件良好、光线适宜、安全设施完善。
1.6鉴定要求1.6.1适用对象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6.2申报条件——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深圳经济特区30周年100件大事候选
28)1983年,深大电话有限公司在深圳正式挂牌成立,成为中国内地第一家中外合作电信运营企业。
29)1984年,“三天一层楼”,国贸大厦成为深圳城市标志,“深圳速度”被载入史册。
30)1984年,邓小平视察深圳并题词:“深圳的发展和经验证明,我们建立经济特区的政策是正确的。”
68)1990年,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成为中国内地两大证券交易所之一。
69)1991年,深圳宝安国际机场建成通航,深圳海陆空现代立体交通体系初步形成。
70)1991年,深圳市开始推广使用商业条码,在中国内地开了推广使用商业条码的先河。
71)1991年,深圳南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成为首家获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的单位,这是中国内地企业获取的第一张ISO9000证书。
3)1980年,“炒鱿鱼”、打破“铁饭碗”,深圳率先突破固定用工的传统体制,实行双向选择,确立了劳动合同制和配套制度。
4)1980年,深圳市房地产公司与香港中央建业有限公司签订营建商住大厦协议,这是中国内地收取土地使用费的第一次尝试。
5)1980年,深圳放开部分商品价格和收费,在中国内地率先进行价格改革。
89)1993年,深圳设立金融中心,对活跃、组织和监督货币市场起到了积极作用。
90)1993年,深圳成立无形资产评估事务所,此举在中国内地属首创。
91)1993年,《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出台,成为中国内地第一部公务员规章。
92)1994年,江泽民视察深圳,勉励特区“增创新优势,更上一层楼”。
52)1987年,深圳启动特区行政体制和政府机关人事制度的改革,率先探索国家公务员制度。
53)1988年,《深圳经济特区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出台,“房屋是商品”观念开始从深圳走向全国。
深圳经济特区质量条例(2019年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质量条例(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9.05•【字号】•【施行日期】2019.09.05•【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深圳经济特区质量条例(2017年4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等二十九项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章经济质量第四章文化质量第五章社会质量第六章生态质量第七章城市建设管理质量第八章政府服务质量第九章深圳标准第十章保障措施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推动深圳质量建设,着力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构建质量型发展新优势,加快建成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和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深圳质量,是指贯穿深圳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全过程,满足高水平稳定增长和可持续全面发展的综合能力,包括经济质量、文化质量、社会质量、生态质量、城市建设管理质量和政府服务质量等。
第三条深圳质量建设应当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等新发展理念,坚持标准先行、创新驱动、品牌发展、社会共建的原则,推进标准、质量、品牌、信誉一体化建设。
第四条深圳质量建设应当以国际先进标准为目标,构建覆盖深圳发展各领域的多层次、高水平的深圳标准体系,推动深圳标准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
第五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深圳质量建设活动。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六条深圳质量建设坚持市场导向、政府推动和社会参与相结合,建立和完善政府、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众等共同参与的深圳质量共建机制。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深圳质量建设,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深圳质量要求制定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质量提升计划,完善促进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二)建立和完善深圳质量建设工作协调机制,推动深圳质量建设全面开展;(三)完善财政投入机制,为深圳质量创新与发展提供财政保障;(四)建立和完善质量人才培养、引进和管理机制,引导社会建立质量教育体系;(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推进深圳质量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等建设;(六)建立和完善质量考评机制和深圳质量、深圳标准奖励制度;(七)依法开展其他质量建设工作。
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9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3年10月29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特种设备的生产和销售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用第四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第五章检验、验测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内的特种设备生产、销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特种设备的具体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充装。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工作的领导,指导、监督、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加大投入,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推行科学管理方法,提高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水平。
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特种设备纳入安全生产检查范围,协助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建设工程工地电梯安装以及建设工程工地所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和使用,由负责工地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市政燃气管道和已投入运营的天然气长输管道,由住房建设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市、区其他有关部门、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要求,依法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履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责任,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委托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办事处等6个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的公告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委托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办事处等6个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0.04.17•【字号】深圳市司法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施行日期】2020.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司法局关于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委托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办事处等6个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的公告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我局对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委托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办事处等6个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公告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告。
深圳市司法局2020年4月17日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委托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办事处等6个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委托深圳市光明区光明、公明、新湖、凤凰、玉塘、马田6个街道办事处在委托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
现将委托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一、执法职责和权限受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委托(委托期限自2020年2月1日起至2025年1月31日止),深圳市光明区光明、公明、新湖、凤凰、玉塘、马田6个街道办事处负责在各自辖区内对下列事项依法实施行政执法:(一)对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二)对用人单位建立用工管理台账的情况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三)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及其他必备条款、交付劳动合同文本、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情况进行劳动保障监察;(四)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的情况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五)对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就业登记备案的规定,以及遵守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规定的情况进行劳动保障监察;(六)对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七)对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进行劳动保障监察;(八)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九)对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情况进行劳动保障监察;(十)对实习、见习单位遵守有关学生实习、见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劳动保障监察;(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督检查事项。
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开展保安员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深公(治)字[2004]86号
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开展保安员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开展保安员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2004年2月13日深公(治)字[2004]86号)为了加强我市保安队伍建设,规范保安行业管理,提高保安从业人员素质,根据《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以下简称《鉴定条例》)、《深圳市保安员职业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从事保安工作的从业人员开展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有关单位开展保安员职业培训时,要认真按照《规范》的要求统一组织实施。
二、各公安分局辖区内部保安组织及各保安服务公司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保安员培训。
三、按照《规范》的要求,保安员职业技能鉴定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两部分。
理论考试为闭卷考试,实际操作技能考试为现场考核,两科成绩均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者为合格。
鉴定合格者由市劳动部门颁发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保安员职业技能鉴定由取得保安员技能鉴定资质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负责。
申请从事保安员技能鉴定的机构应具备《鉴定条例》所规定的条件和《规范》所规定的技术要求,并按照《鉴定条例》规定的程序开展有关保安员的技能鉴定工作。
五、保安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报考条件和办法按《规范》和《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报考办法》(深劳培〔1998〕130号)的规定执行。
六、各有关单位可以制定保安员培训、考核与使用(待遇)相结合的激励制度,鼓励保安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七、保安员的培训与技能鉴定工作涉及面广,工作环节多,各有关单位要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鉴定程序开展鉴定工作。
深圳经济特区职工伤、病、残劳动能力鉴定暂行办法
深圳经济特区职工伤、病、残劳动能力鉴定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10.21•【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施行日期】1989.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法其他规定正文深圳经济特区职工伤、病、残劳动能力鉴定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1989年7月6日发布1993年10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重新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经济体制和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发展的需要,正确开展职工伤、病、残、职业病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国家劳动人事制度改革规定的精神,结合深圳经济特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内联企业、区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镇、街道企业、股份制企业、民间科技企业、私营企业、个体企业、中央各省市县驻深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成立深圳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市劳动、卫生、人事、民政、市总工会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深圳市劳动局。
各区主管局、集团公司、总公司相应建立医务劳动鉴定小组,由行政领导、劳动(人事)医疗、工会、安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鉴定小组负责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职工伤、病、残、职业病的劳动力鉴定提出初步意见,并做好妥善安排。
第四条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委托市卫生局指定有关医务技术人员组成内科(包括精神病科、神经内科)、外科(包括普通外科、胸外科、泌尿外科、烧伤科、骨科)、职业病科三个医疗技术鉴定小组负责职工伤、病、残、职业病的劳动能力状况作出医学、科学技术方面的鉴定。
第三章职责任务第五条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一)宣传、贯彻医务劳动鉴定工作的意义、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修改我市医务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作方法、鉴定标准、评残等级。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已经1994年9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厉有为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四日《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五条第二款所称市政府设立的社会保险机构是指深圳市(以下简称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和各区社会保险管理机构。
各区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工伤保险业务接受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工伤保险基金由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第三条用人单位为员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应向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填报《参加社会保险单位登记表》和《参加社会保险员工名册》。
用人单位应在员工人数、银行帐号发生变化时填写《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变动月报表》,并于发生变化的当月十五日前将上述报表送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
第四条用人单位每月应缴交工伤保险费的标准为本单位员工总数乘以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
前款比例以本实施细则所附《工伤保险费缴交标准》为准。
第五条用人单位可选择每月、每季度、每半年或每一年作为缴费时间单位。
选择每季度、每半年或每一年作为缴费时间单位的,用人单位应在该缴费时间单位的第一个月的十五日前向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缴交该缴费时间单位内应缴的工伤保险费。
第六条市、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未按《条例》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缴交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进行查处,并监督其按规定标准向因工伤残员工或死亡员工的亲属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各项费用。
《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
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促进就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制度,鼓励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工作能力和创业能力。
第三条劳动者有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权利。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制定并实施以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技能开发计划。
第五条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有关工作。
第六条行业组织应当结合生产技术发展趋势,制定本行业技能人才需求计划和培养规划,指导和推动本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并按照规定承担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七条国家鼓励行业组织、用人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技能人才以及技能人才培养成效显著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职业技能标准第九条国家建立职业分类制度。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对职业进行分类,制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明确职业技能标准,并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对从事特定技能类职业活动的人员,根据其应当具备的专业知识、操作技能等方面的职业能力水平,分为初级技能(五级)、中级技能(四级)、高级技能(三级)、技师(二级)和高级技师(一级)五个职业技能等级。
技术较为简单的职业,其技能等级可以少于五个。
第十一条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应当以职业技能标准为依据。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2010年7月1日前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在扩大后的经济特区适用的决定法律法规
5.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6.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7.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
8.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9.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10.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11.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12.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
13.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14.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
15.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16.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17.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18.深圳经济特区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19.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20.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欠薪保障条例
4.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
5.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6.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7.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
8.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9.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10.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11.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12.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
13.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14.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
15.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16.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17.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18.深圳经济特区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19.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20.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欠薪保障条例
4.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
5.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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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
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依据职业技能标准、技术等级标准,对劳动者进行技术等级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核、认定。
技术等级分为初级、中级、高级。
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应遵循客观、公开、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鼓励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水平。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配合、支持员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第六条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的劳动者,由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劳动部门)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用人单位对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应实行使用与待遇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七条市劳动部门综合管理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制定职业技能鉴定的规定;(二)培训和考核考评员、督考员;(三)制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的发展规划;(四)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审查批准鉴定机构。
市劳动部门可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的实际需要,将国家尚未列入职业技能鉴定范围的职业(工种)纳入职业技能鉴定范围。
第八条市劳动部门组织成立职业技能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由市劳动部门、工会、行业协会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
鉴定委
员会负责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协调、监督工作及有关程序性工作,并可就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的重大问题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议。
第九条鉴定委员会下设各职业(工种)专业技术专家小组,办理鉴定委员会交办的技术性工作。
第三章鉴定机构第条鉴定机构是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考核,并评定技能等级的机构。
第一条申办鉴定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二)有名以上具有鉴定工作经验的管理人员,其中专职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五人;(三)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和等级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及符合国家标准的仪器设备、检测手段等考核条件。
第二条申办鉴定机构应向市劳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劳动部门应会同市政府有关的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并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答复。
经审查批准的鉴定机构,由市劳动部门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标牌。
第三条鉴定机构应将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标牌悬挂在主要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并按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核准的鉴定范围从事鉴定活动。
鉴定机构不得将上述许可证和标牌出租或转让给他人。
第四条鉴定机构从事鉴定工作按规定收取费用。
第五条市劳动部门对鉴定机构实行年审制度。
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一条规定的或仪器设备和检测手段、管理人员已不适应所从事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需要的鉴定机构,市劳动部门可在年审时取消其鉴定资格。
第六条市劳动部门应定期将鉴定机构的名称、地址、鉴定范围等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考评员与督
考员第七条考评员是对报考者的职业技能实施考核并评定其职资
格的人员。
考评员分为一级考评员、二级考评员。
第八条考评员
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一级考评员应具有高级技师资格或高级专
业技术职称,二级考评员应具有技师以上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
术职称;(二)有相应职业(工种)的从业经历;(三)具有良好的职
业道德。
第九条符合第八条规定的人员经所在单位推荐,可申请
考评员资格。
鉴定委员会委托专业技术专家小组对申请人员进行
资格审核,对合格者,由市劳动部门培训后,发给相应职业(工种)考评员资格证书。
第二条一级考评员可参加高级技师、技师和
高、中、初级技工的考核评定;二级考评员可参加高、中、初级
技工的考核评定。
第二一条督考员是对职业技能的考核和评定实
施监督的人员。
督考员由市劳动部门从具有二年以上鉴定工作经
验的一级考评员中聘任。
第五章报考条件第二二条从事国家规定必须持证上岗的职业(工种)劳动者和实行毕业证、职业资格证书
双证制度的职业(技术)院校的毕(结)业生,应当申请职业技能鉴定。
其他劳动者可自愿申请职业技能鉴定。
第二三条具备下列条
件之一的,可申请报考初级工:(一)在同一职业(工种)连续工作
二年以上,或累计工作四年以上的;(二)经过初级工培训结业。
第二四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报考中级工:(一)取得所
申报职业(工种)的初级工等级证书满三年;(二)取得所申报职业(工种)的初级工等级证书并经过中级工培训结业;(三)高等院
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并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应的职业(工种)工
作。
第二五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报考高级工:(一)取得所申报职业(工种)的中级工等级证书并满四年;(二)取得所申报职业(工种)的中级工等级证书并经过高级工培训结业;(三)高等院校毕业并取得所申报职业(工种)的中级工等级证书。
第二六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报考技师:(一)取得高级工等级证书并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满年或累计工作满五年;(二)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名、二类技能竞赛前六名获奖者,省级技能竞赛前六名获奖者,深圳市市级技能竞赛前三名获奖者;(三)获省级、深圳市市级技术革新三等奖及以上者。
第二七条具有技师资格,并在技师岗位连续受聘三年以上或累计受聘五年以上者,可申请报考高级技师。
第二八条确有技术专长者,符合市劳动部门规定的提前或越级申请报考条件的,经单位推荐或个人申请,报市劳动部门核准后,可提前或越级申请职业技能鉴定。
对年龄有特殊要求的职业(工种),市政府可另行制定报考条件。
第六章鉴定程序第二九条鉴定机构应向市劳动部门申报年度鉴定计划,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报考人员按报考条件,持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报名,接受资格审查,交纳鉴定费用并领取准考证。
第三一条鉴定机构应于每次鉴定前根据应考人数选择考评员并按下列原则组成职业(工种)考评组:(一)考评组的考评员人数不少于三人;(二)同一职业(工种)的每次考核组成考评组时,应轮换考评员,轮换人数不少于考评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每名考评员在同一鉴定机构不得连续超过二次参与考核鉴定工
作;(三)报考人员与考评员有近亲属、师生及其他利害关系时,考评员应申请回避。
鉴定机构从考评组成员中指定一人担任首席考评员,负责考评组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三二条鉴定机构应于鉴定日前组成考评组,并将考评员名单报市劳动部门备案。
市劳动部门在接到备案名单后,确定督考员。
第三三条职业技能鉴定的试题按下列程序产生和取得:(一)试题由市劳动部门从国家和广东省的试题库中抽取;国家和广东省尚未建立试题库的,试题从市劳动部门建立的试题库中抽取;(二)市劳动部门应于鉴定前,将试题印制、密封;(三)鉴定机构应在鉴定当日到市劳动部门提取试题。
第三四条鉴定机构应在鉴定开始前完成考场布置、设备检测和物料制备等考前准备工作。
第三五条职业技能鉴定实行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技师、高级技师的鉴定还应进行专业知识的答辩。
理论考核的考卷应在考核完毕当场密封并于当日送市劳动部门,由市劳动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分。
操作考核由考评组对考生进行现场考核、现场评分,首席考评员负责统分并综合评定。
鉴定机构应于考核当日将操作考核成绩报市劳动部门。
督考员对考核鉴定的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并予以记录,向市劳动部门报告。
第三六条市劳动部门应于收到考核成绩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考核成绩予以公布。
对考核合格者核发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应加盖鉴定机构的印章。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七条未取得鉴定许可证或超过鉴定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由市劳动部门责令停止鉴定,归还
考生鉴定费用,宣布鉴定结果无效,对组织者予以警告并向社会公布,并处以所收费用总额二倍的罚款。
超过鉴定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情节严重的,可由市劳动部门吊销其许可证。
第三八条将鉴定许可证和鉴定机构标牌转让或出租给他人的,由市劳动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吊销其许可证,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第三九条考评员、督考员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市劳动部门应取消其考评员、督考员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由物价管理部门责令其将多收的费用退回给考生,并按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市劳动部门暂扣或吊销其许可证。
第四一条私自印制、贩卖职业资格证书牟取利益的,由市劳动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二条对鉴定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市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暂扣或吊销其许可证;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三条行政机关在作出吊销许可证或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按规定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按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第四四条劳动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部门或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五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行政
处罚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或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附则第四六条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在深圳经济特区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七条本条例自一九九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