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关于个人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问
二手房交易慎用“阴阳合同”
由此 可 见 ,签 订 “ 阴阳合 同 ” ,
但和 2 %的个人所 得税相比 ,15 0 .%的契
按4 万元虚 报为5 5 O+3+07 2 .2 5+0 2+ 为眼前 的短期利益 而忽略了 自己的长远 税要 低很多 ,目前贪小便宜 的话以后将 . 4 38 8 =5 .4 3 . 8 80 1 万元 。虚报价格 只能便 利益 ,就 真的是 “ 了芝麻丢 了西瓜” 9 捡
税 务统一发 票和对应 的资料 ,则按 照现
最低计税 价格将禁止价格虚 报
此 外 , 即使 现在 广 州 市核 定 征 收 产生 纠纷 。从卖 家的角度看 ,可 能存在
行 政策 ,应 纳税 额 =应 纳税 所得 额( 每 的 比例维 持 l %不变 ,但不 能保 证 日后 将房 屋权 益转让给 买家后 ,买 家以价低 次 转 让房 产 收 入 额 一房 产 原值 一合 理 政策不会 改变 。而且北 京在 l月 1日起 的合 同作为交易凭据 ,拒绝按 事前商议 0 费用 ) 0 ×2 %。即应 纳税 所得 额 =5 就执行北 京市地方税 务局下发的 《 8— 关于 的房价 支付房款 。从 买家的 角度 来讲 , 5 .18 818 ,按实征收 ,可达 到免个税的要 调整二手房 交易计 税价 格的通知 》,北 虽然 这一次交易 少交 了一些税 费 ,但如 求。 京市 内二手 商品住房 交易 、特殊二手 商 果该房屋 要再次交 易 ,由于在房地 产交 但 若 买 主 现 在 虚 报 45 元 ,三 品住房 、已购公房再 上市 、经济适 用住 易 中心登记备案 的购 入价低于 实际成交 万
订 “ 阳合 同 ”的 阴
做 法将 不会 再 有 市
场。 对 此 ,美联 物 业 广 州 区域 经 理 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山东、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青海、宁夏、新疆、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青岛、宁波、厦门市财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之后,根据我国经济形势发展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对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和换购住房的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做了具体规定。
目前,在征收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中,各地又反映出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为完善制度,加强征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
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二、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一)房屋原值具体为:1.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广州二手房豪宅税标准
广州二手房豪宅税标准在购买或出售二手房豪宅时,税收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广州作为中国经济发达地区之一,其二手房豪宅税收标准也备受关注。
在这篇文档中,我们将详细介绍广州二手房豪宅税标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相关政策。
首先,对于购买二手房豪宅的税收标准,广州实行的是契税和增值税。
根据广州市财政局发布的规定,购买二手房产需要缴纳契税,税率为1%-3%,具体税率根据房屋性质和面积而定。
同时,购买二手房产还需要缴纳增值税,税率为5.6%-11%,同样根据房屋性质和面积而定。
购买方需要根据房屋的实际成交价格按比例缴纳契税和增值税。
其次,对于出售二手房豪宅的税收标准,广州实行的是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出售房产所取得的差额收入,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出售方需要在房产交易所得款项支付后的15天内,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手续。
此外,对于二手房豪宅的遗产税问题,广州暂未出台相关法规,因此在遗产继承方面暂不涉及税收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购买方和出售方都需要向相关部门进行税务申报和缴税,确保税收合规。
同时,购买方和出售方也需要了解相关税收政策,合理规划自己的财务安排,以减少税负。
总的来说,广州二手房豪宅的税收标准主要包括契税、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购买方需要缴纳契税和增值税,而出售方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房产交易过程中,购买方和出售方都需要遵守税收法规,履行纳税义务,确保税收合规。
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纳税意识,促进税收合规,为广州二手房豪宅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地了解广州二手房豪宅税收标准,为您在房产交易过程中提供参考和指导。
感谢您的阅读!。
纳税咨询询问题一览
单位发给职工地过节实物福利是否计征个税?问:单位在过节期间发放给职工地实物福利,是否计征个人所得税?答: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地相关规定,个人所得地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地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地,应当按照取得地凭证上所注明地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地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地价格明显偏低地,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单位在过节期间发放给职工地实物福利应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业务招待费中地礼品费是否缴纳个税?问:业务招待费中地礼品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地批复》(国税函[]号)规定,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地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地“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地单位代扣代缴.但如果是向本公司地员工发放庆典礼金、礼品,则应当与发放当月地工资一起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地企业借款,是否征收个税?问: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地企业借款,并长期不还,请问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地通知》(财税[]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地,其未归还地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地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是否缴纳个税?问: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地有关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地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地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地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进高学历人才地安家费是否免个人所得税?问:引进高学历人才地安家费是否免个人所得税?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地安家费免缴个人所得税.对于以“安家费”为名自定标准发放地各项补贴,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销售以按揭购买地住房贷款利息可否扣除?问:销售以按揭方式购买地住房,期间支付地贷款利息,是否可以在转让所得中扣除?答:《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地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地余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地通知》(国税发〔〕号)第二条第三项关于“合理费用”地规定,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地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其中第二项规定中有关“支付地住房贷款利息”规定为,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地住房,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地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地有效证明据实扣除购房时间如何确定?问:某人在年月份卖掉了唯一一套住房,年月份重新购进一套期房,年月份才拿到新房房产证.请问,现在能否申请办理退还个人所得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地通知》(财税〔〕号),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年内重新购房地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自年月日起执行.另据年月日发布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调整答记者问》中明确,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年内重新购房地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但在年月日(含月日)至年月日之间(含月日)已经出售住房且目前尚未购置住房,并自出售住房之日起年内重新购房地,仍可享受原优惠政策.购房时间以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和契税完税证明地填发日期按“孰先原则”确定.符合条件地,可向原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个人所得税地缴纳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优惠政策.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军队干部取得地伙食补贴是否缴纳个税?问:军队干部取得地伙食补贴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地通知》(财税字〔〕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从年月日起,对以下五项补贴、津贴,暂不征税:.军人职业津贴..军队设立地艰苦地区补助..专业性补助..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伙食补贴.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量化给职工地资产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集体企业改制成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将剩余地净资产分给职工,量化给职工地资产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答:集体企业如果改制成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地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地通知》(国税发〔〕号)规定,.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地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地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地拥有所有权地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地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地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地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地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香港公司取得境内投资公司税后利润分配时,是否有税收优惠政策问:香港公司在境内投资设立一家公司,这家公司现将年度税后利润分配给香港公司.请问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时,是否有税收优惠政策?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地相关规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地,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地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地非居民企业,适用税率为,减按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在我国发生纳税义务地非居民,如果是来自与我国缔结税收协定地国家,可以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如与我国缔结税收协定国家地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地股息、红利、利息等所得,按照相关税收协定中规定地限制税率低于地,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享受协定税率.如果税收协定规定地税率高于中国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地税率,则纳税人仍可按中国国内税收法律规定纳税.上述香港公司所诉情形可能还适用地优惠政策包括《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地安排》第十条第二项有关股息地规定,.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另一方居民地股息,可以在另一方征税..然而,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地公司是其居民地一方,按照该一方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地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如下要求,即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股份地,为股息总额地.在其他情况下,为股息总额地.但前提是要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有关问题地通知》(国税函〔〕号)规定地条件,条件包括:.香港地公司是香港地居民公司..该公司派发股息地受益所有人是香港公司..香港公司取得股息之前地连续个月内任何时候均占有该公司以上全部股东权益和有表决权股份.并按照该文件相关条款地规定提出减免申请.企业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地通知》(国税发〔〕号)地有关规定执行.房地产企业代收地抵押登记费是否要缴纳营业税?问题内容:房地产企业在售楼时代收客户地抵押登记费,向客户开具收据,然后将款项代缴到市房地局,市房地局再分别开具给购房者个人.请问上述代收地抵押登记费要缴纳营业税吗?回复意见: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地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地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地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地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地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地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地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地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地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地财政票据;(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地代收款项应计入价外费用缴纳营业税.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地事宜请直接向您地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公司对公司地奖励税前是否可以扣除?问题内容:我公司盖了一栋办公楼,由于承建商比较敬业为我公司节约了万,我公司拟拿出节约金额地用于奖励该承建商.由于原建筑合同已经结束,奖励合同将重新签订.且奖励费用较小无须增加固定资产原值,请问作为费用处理地奖金是否可以所得税前扣除?回复意见: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地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地信息简要回复如下:该栋办公楼已竣工结算,你公司给予地建筑合同外奖励款不计入办公楼原值,该项奖励款视同你公司对建筑公司地直接捐赠,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地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以内地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你公司地直接捐赠不属于公益性捐赠,不得税前扣除.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地事宜请直接向您地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单位注销时是否应就该企业未分配利润缴纳投资人个税?、问题内容:一自然人投资注册地私营有限公司,并不是个人独资企业在经营期间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该单位注销时是否应就该企业未分配利润缴纳自然投资人个人所得税?回复意见: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地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地信息简要回复如下:该自然人投资地私营有限公司注销清算后,未分配利润归属于股东地部分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地事宜请直接向您地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国家税务总局个人购买幼儿园是否免交契税?【发布日期】:年月日字体:【】【】【】问题内容:某幼儿园于年前建成(产权当时属于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于年月日将此幼儿园对外出租,租期截止到年月日.年月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幼儿园出售,我个人和另外一名自然人共同出资购买了该幼儿园,幼儿园购买合同注明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至年月日,我所购幼儿园仅限于开办幼儿园.请问我承受地幼儿园地土地、房屋权属是否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地通知》(财税[]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地免税范围?回复意见: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地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地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地,免征契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地通知》(财税[]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提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地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地精神,以及国务院发布地《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中关于“社会力量举办地教育机构依法享有与国家举办地教育机构平等地法律地位”地规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地教育机构,其承受地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地,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地规定,免征契税.因此,符合上述规定地幼儿园土地房屋可以免征契税.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地事宜请直接向您地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个人独资企业火灾损失可否向税务部门申报税前扣除?【发布日期】:年月日字体:【】【】【】问题内容:我是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属所得税核定征收,年月我企业发生火灾,造成存货和固定资产损失计万元.请问这火灾损失可否向税务部门申报税前扣除?回复意见: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地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地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地规定〉地通知》(财税〔〕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第七条所说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地征收方式.”第九条规定:“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地,应纳所得税额地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如果你企业采取地是定额核定或按收入总额核定,则存货与固定资产损失扣除不影响核定征收税款,但资产损失仍要按规定报主管税务部门审批.如果你企业采取地是成本费用支出额核定,即能够查明成本费用支出额而收入额不能查实情况下,发生地损失可以凭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从核定成本费用额中扣除.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地事宜请直接向您地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非居民企业将溢缴转增资本是否要扣缴企业所得税?【发布日期】:年月日字体:【】【】【】问题内容:企业为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成立一家外商独企生产型企业,公司注册资本万.年公司以机器设备作价投入资本到公司,公司验资时实物出资(机器设备)万,溢缴万.现公司决定将溢缴地万转增资本,是否要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回复意见: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地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地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地通知》(国税函[]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地资本公积转为股本地,不作为投资方企业地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地计税基础.因此,不需要扣缴公司地预提企业所得税.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地事宜请直接向您地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国家税务总局个人销售住宅是否征免土地增值税?问题内容:、财税[]号文件“三、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规定是否仅适用于普通住房?、对住宅类型地判定标准应如何确定?是否以产权主管部门登记为准.如果产权部门将营业用房和住房一起登记为住宅,并销售地,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回复意见: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地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地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地通知》(财税[]号)第三条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这里包括非普通住宅.个人销售地房屋类型如何判断,应主要依据房屋所有权证书所载明地登记类型确定.对于营业用房登记为住宅类型地,应据实判断,不能适用上述免税规定.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地事宜请直接向您地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
个人住房转让涉税事项(建议收藏)
个人住房转让涉税事项在房屋产权转让过程中,所涉及的税种税率极为繁杂。
本文旨在梳理各种住房产权转移形态中涉及的个人税务事项。
依照《民法典》,发生住房产权转移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主要有:买卖、赠与、继承、以及婚姻。
本文将基于上述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逐项分析个人住房转让涉税事项。
一、房屋买卖(一)卖方税务就卖方而言,卖方出卖住房涉及的税种包括:增值税及三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影响税负的第一个因素是卖方售出住房前的持有时间。
持有时间长度直接影响增值税及三项附加税负和个人所得税税负。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卖方售出住房前的持有时间共有三档:持有不满两年、持有满两年、持有满五年。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三第五条,个人将购买不足两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两年以上(含两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一旦卖方售出住房前的持有时间满五年,就需要考虑到第二个因素,即卖方所售出的住房是否是其家庭的唯一住房。
如果卖方所售出的住房是其家庭的唯一住房,根据财税【1994】20号第二条第(六)项,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反之,卖方所售出的住房属于家庭的多套住房,则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课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卖方的印花税以及土地增值税,根据财税[2008]137号第二条与第三条,对个人出售住房的,暂免征收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
个人住房卖方税负总结如下表:旁白:现在知道为什么房屋中介贴出的广告写着“满二”、“满五”、“唯一”、“不唯一”之类的术语了吧!(二)买方税务就买方而言,买方购买住房涉及的税种包括契税和印花税。
影响买方契税税负的核心因素有两个,一是所购卖房屋的面积,二是购买行为的次数、购买房屋的套数。
根据财税(2016)23号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买方购买的房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无论所购买的是家庭唯一住房或者是家庭第二套住房,契税税率为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
得税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7.11.20
•【文号】国税函[2007]1145号
•【施行日期】2007.11.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
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1145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征收率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7]131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精神,个人通过拍卖市场取得的房屋拍卖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房屋原值应按照纳税人提供的合法、完整、准确的凭证予以扣除;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转让收入全额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方便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管,纳税人应比照国税
发[2006]108号文件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在房屋拍卖后缴纳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的同时,一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房地产开发:广东多地降低个人转让住房交易税率,成都优化预售款监管资金支取条件
证券研究报告 | 行业周报2021年11月09日房地产开发广东多地降低个人转让住房交易税率,成都优化预售款监管资金支取条件行情回顾:涨幅位列尾段,落后大盘7.18个百分点。
本周中信房地产指数累计变动幅度为-3.3%,落后大盘1.99个百分点,在29个中信行业板块排名中位列第22名。
本周上涨个股共46支,较上周增长 25支,下跌股数为95支。
(若无特别说明,本周报告中本周指2021/10/31-2021/11/06)。
新房成交情况:本周44个城市新房成交面积为603.7万平方米,环比提升3.5%,同比下降20.4%。
其中一、二、三线城市新房成交面积分别为106.3、282.1、215.3万平方米,环比变动分别为5.6%、9.9%、-4.7%。
从4周累计环比来看,本周一线城市除上海(58.7%)外,北京(-3.1%)、广州(-1.1%)、深圳(-10.2%)环比均有下降。
二三线城市中,莆田(367.6%)、东莞(143.4%)等共计28个城市环比实现增长;其余二三线城市中,淮南(-59.5%)、台州(-23.9%)等共计12个城市环比出现下降。
二手房成交情况:本周10城二手房总成交面积为79.9万方,环比增长0.1%,同比下降41.4%。
本周10城总成交套数为8244套,环比下降0.4%,同比下降42.2%;总成交面积为79.9万方,环比增长0.1%,同比下降41.4%;样本一线、二线和三线城市的成交面积环比变动分别为-6.1%、-0.2%、15.2%。
去化情况:本周我们跟踪的12座样本城市平均去化周期为16.2月,环比下降12.8%。
一线城市去化周期为14.2月,环比增长0.5%;样本二线城市去化周期为18.3月,环比下降21.3%;三线城市去化周期为15.0月,环比下降15.7%。
政策追踪:央行主管发文称房地产信贷政策环境正在改善;住建部表示前三季度全国40个城市的93.6万套保障性租赁住房77%已开工;广东多地降低个人转让住房交易税率;无锡、南通、宁波本周进行集中供地土拍,广州、天津滨海新区、杭州、济南发布第三批集中供地挂牌公告。
2024广州市二手房购房合同交易税费明细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广州市二手房购房合同交易税费明细本合同目录一览1. 交易税费明细1.1 契税1.1.1 计税依据及税率1.1.2 计算公式1.2 个人所得税1.2.1 计税依据及税率1.2.2 计算公式1.3 土地增值税1.3.1 计税依据及税率1.3.2 计算公式1.4 房产交易手续费1.4.1 收费标准1.4.2 收费计算公式1.5 其他相关税费1.5.1 描述及计算方式1.6 税费支付方式和时间1.7 税费承担主体2. 购房首付款2.1 首付款比例2.2 首付款支付方式和时间2.3 首付款退还及违约金计算方式3. 贷款相关事宜3.1 贷款银行选择3.2 贷款金额3.3 贷款利率3.4 贷款期限3.5 还款方式3.6 贷款审批及放款时间4. 房屋交付及验收4.1 交付时间4.2 验收标准及程序4.3 质量保修责任5. 产权过户5.1 过户所需材料5.2 过户流程及时间5.3 过户费用承担主体6. 违约责任6.1 买方违约责任6.2 卖方违约责任7. 争议解决方式7.1 协商解决7.2 调解解决7.3 仲裁解决7.4 诉讼解决8.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8.1 合同生效条件8.2 合同变更程序8.3 合同解除条件及后果9. 其他约定9.1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9.2 房屋使用和维护9.3 隐私保护10. 附件10.1 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10.2 买卖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10.3 贷款合同复印件10.4 其他重要文件11. 合同签订日期12. 合同签订地点13. 买方签字14. 卖方签字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交易税费明细1.1 契税1.1.1 计税依据及税率: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房屋成交价格。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契税税率为1%3%,具体税率根据购房人性质及房屋性质确定。
1.1.2 计算公式:契税=房屋成交价格×契税税率。
1.2 个人所得税1.2.1 计税依据及税率: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房屋转让收入。
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关于个⼈⽆偿受赠房屋有关个⼈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税务局,宁夏、青海省(⾃治区)国家税务局,为了加强个⼈所得税征管,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个⼈所得税法》,现就个⼈⽆偿受赠房屋有关个⼈所得税问题作出了有关的规定。
下⾯店铺⼩编就带⼤家去了解⼀下。
⼀、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偿赠与,对当事双⽅不征收个⼈所得税:(⼀)房屋产权所有⼈将房屋产权⽆偿赠与配偶、⽗母、⼦⼥、祖⽗母、外祖⽗母、孙⼦⼥、外孙⼦⼥、兄弟姐妹;(⼆)房屋产权所有⼈将房屋产权⽆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或者赡养⼈;(三)房屋产权所有⼈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或者受遗赠⼈。
⼆、赠与双⽅办理免税⼿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赠与双⽅当事⼈的有效⾝份证件;(三)属于本通知第⼀条第(⼀)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和受赠⼈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原件)。
(四)属于本通知第⼀条第(⼆)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公证书(原件),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证明。
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赠与双⽅提供的上述资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的,在提交的《个⼈⽆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复印留存,原件退还提交⼈,同时办理个⼈所得税不征税⼿续。
三、除本通知第⼀条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将房屋产权⽆偿赠与他⼈的,受赠⼈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缴纳个⼈所得税,税率为20%。
四、对受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式确定受赠⼈的应纳税所得额。
2022年二手房营改增最新政策:广东省二手房交易税费最新规定有哪些
2022年⼆⼿房营改增最新政策:⼴东省⼆⼿房交易税费最新规定有哪些⼆⼿房交易税费是指在⼆⼿房交易中,税务部门向买卖双⽅征收的各类税费,包括:营业税、个⼈所得税、⼟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教育费附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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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交易税费是指在⼆⼿房交易中,税务部门向买卖双⽅征收的各类税费,包括:营业税、个⼈所得税、⼟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教育费附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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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为⼩编⽹络整理所得,仅供参考,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1、契税(买⽅⽀付)根据国家规定,房屋买卖要向国家缴纳契税,⽆论是商品房还是存量房的买卖都要缴纳的。
住宅类房屋标准按房款总价的1%-3%交纳契税,具体的⽐例需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购房者的购房时间、购房单价、购房⾯积、是否第1次购房等因素来确定;⾮住宅类房屋按计税参考价的3%交纳。
⾃2010年10⽉1⽇起执⾏的契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个⼈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配偶以及未成年⼦⼥,下同)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
对个⼈购买90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般情况下,⼀次购房90平⽶以下按1%税率征收,90-144平⽶1.5%,144平⽶以上3%;⼆次购房都是3%,不分⾯积。
2、营业税(买⽅⽀付)此项营业税由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教育附加和销售营业税组成,征收税率为5.6%。
个⼈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宅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3、个税(买⽅⽀付)核定征收⽅式:应纳个⼈所得税=计税价格×3%或差额的20%,我市个⼈住房转让个⼈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标准为:不满五年普通住房3%,满五年减免个税。
房屋转让和房屋租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房屋转让和房屋租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一、引言在当今社会,房屋转让和房屋租赁作为常见的房地产交易方式,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
然而,在进行这些交易时,个人所得税的核定征收率表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因素。
本文将就房屋转让和房屋租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进行全面的评估和探讨,希望能够为读者解答相关疑惑,让大家对这个问题有一个更加全面和深入的了解。
二、房屋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我们来看看房屋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房屋转让所得适用的税率是多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从转让不动产取得的收入,按照下列办法计算应纳税额:(一)不动产成本为零的,以取得该不动产的收入扣除30万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不动产成本为正的,以取得该不动产的收入扣除不动产成本和30万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为应纳税所得额×20%减按10%计算。
房屋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是按照不同情况进行计算,比较复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详细核算。
三、房屋租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接下来,我们进一步探讨房屋租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房屋租金的计征应税所得额是多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取得的收入,以收入扣除20%的费用和取得收入的合理成本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按照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可以参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计算,从而确定具体的应纳税额。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就房屋转让和房屋租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来说,我认为这是一个涉及到大众利益的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需要根据相关法规进行计算,并履行相应的税务义务。
在未来,希望国家可以进一步简化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的计算办法,同时加强对纳税人的税务宣传和指导,让更多的人能够正确理解和遵守相关税收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号:财税字[1999]278号状态:有效发文日期:1999/1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建委(建设厅),各直辖市房地局:为促进我国居民住宅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法规,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出售自有住房的应纳税所得额,按下列原则确定:(一)个人出售除已购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法规确定。
(二)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销售价,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法规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法规,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按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法规的标准确定。
(三)职工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资的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比照已购公有住房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
具体办法为:(一)个人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纳税人正式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并纳入专产存储。
(二)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重新购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纳税保证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拆迁补偿住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拆迁补偿住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拆迁补偿住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768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销售拆迁补偿住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7]125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拆迁补偿住房取得方式问题
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被拆迁户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时,其实质是以不动产所有权为表现形式的经济利益的交换。
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所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给了被拆迁户,并获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根据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被拆迁户以其原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从房地产开发公司处获得了另一处不动产所有权,该行为不属于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
二、关于购买时间确定问题
被拆迁户销售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产权调换而取得的拆迁补偿住房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文件的规定确定该住房的购买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七年七月十六日
——结束——。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等3份文件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等3份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3.28•【字号】穗国税函[2007]57号•【施行日期】2007.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等3份文件的通知(穗国税函[2007]57号2007年3月28日)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17号,以下简称“两个办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等3份文件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加强对“两个办法”的学习宣传。
一方面,要组织干部,特别是税收管理员深入学习“两个办法”,切实了解新办法的具体内容,理解新旧办法的差异,按照新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加强对个体税收的管理工作。
另一方面,要大力做好贯彻“两个办法”的对外宣传辅导,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载体积极开展对广大纳税人的宣传工作,以推动“两个办法”的顺利实施。
为便于各单位开展学习宣传工作,市局制作了学习和宣传“两个办法”的辅导材料供各单位参考使用(具体内容见附件一)去。
二、各单位要严格定额终审的管理。
定额终审权(包括征管软件和内部文书的审批)可由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委托下属税务分局局长行使;对外文书必须加盖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公章或税收业务专用章后方能发出。
三、各单位对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尤其是对经营规模较大、经营额较高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运用行政手段加强管理,按照规定要求其设置账簿、正确核算,实行查账征收。
各单位办税服务厅对个体工商户建账备案申请要当即办结(文书样式见附件二),办结后的有关文书转送税收管理员阅后作征管资料存档。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东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东省契税具体
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1.07.30
•【字号】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6号)
•【施行日期】2021.09.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6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东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7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7月30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东省契税具体适用税
率等事项的决定
(2021年7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第七条规定,现对我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决定如下:
一、我省契税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国家有免征或者减征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的,适用以下规定:
(一)选择货币补偿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免征契税;超出货币补偿的,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
(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不超过原面积的,免征契税;超出原面积的,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
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问题解答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问题解答一、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有几种?答: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代扣代缴,二是自行纳税申报。
此外,一些地方为了提高征管效率,方便纳税人,对个别应税所得工程,采取了委托代征的方式。
二、什么是自行纳税申报答:自行纳税申报是指以下两种情形:〔一〕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后,根据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工程、数额,计算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并在税法规的申报期限内,如实填写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报送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终了后,根据全年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工程、数额、应纳税额、已纳税额、应补退税额,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填写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报送税务机关、办理相应事项。
三、哪些人需要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方法〔试行〕?〔以下简称?方法?〕第二条的规定,凡在中国境内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个人年所得到达12万元,平时已按取得的收入足额缴纳了税款,年终还需要申报吗?答:按照?实施条例?和?方法?的规定,如果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所得到达12万元,无论其平时取得各项所得时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或者是否已向税务机关进行了自行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均应当按?方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五、纳税人在平常取得收入时已经足额缴纳了税款,年终也自行办理了纳税申报,是否还需要补税?答案:现行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有11个应税工程,不同工程需要分别计算各工程应交税额,如果取得收入时分别已足额纳税,年度申报时就没有补缴税的问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11.19•【字号】深地税发[2007]242号•【施行日期】2008.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2008年11月19日深地税发〔2007〕242号)各基层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管理(一)“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
对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原因受赠取得的住房,购房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第四条的规定,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对通过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购房时间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凭证上注明的时间确定。
(二)个人转让房屋的日期,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采取“先税后证”形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以税务机关受理房屋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免申请之日计算,自用未达5年以上的,一律先征收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如取得的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确定的转让房屋日期已符合免税条件的,且房屋为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三)根据国税发〔2007〕33号文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通知(2008)-粤地税发[2008]159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通知(2008)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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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8〕159号二OO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粤财法〔2008〕40号转发)的有关规定,《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通知》(粤地税发〔2006〕121号)中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相关部分作相应调整,具体如下:
一、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1000元的,综合征收率仍为4%(包含房产税4%);
二、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含1000元),2000元以下的,综合征收率由8%调整为6.35%,其中:营业税1.5%、城市维护建设税0.105%、教育费附加0.045%、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0.7%;
三、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2000元以上(含2000元),综合征收率由10%调整为8.35%,其中:营业税1.5%、城市维护建设税0.105%、教育费附加0.045%、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2.7%。
以上规定从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此通知下发前多征税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宁夏、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山东、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青海、宁夏、新疆、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青岛、宁波、厦门市财政局:近年来,各地认真落实“房地产税收管理一体化”工作要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进一步堵塞了管理漏洞,但一些地区反映,个人房屋交易环节税收征管仍有一些问题不够明确。
为了更好地落实房地产税收管理一体化工作要求,规范管理工作,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立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制度。
针对一些地区买卖双方通过订立虚假合同低报房屋交易价格,不如实申报缴纳有关税收的问题,各地要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建立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制度,加强房屋交易计税价格管理。
(一)确定合理的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办法。
工作基础较好,具备直接制定最低计税价格条件的,可直接制定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但定价时要考虑房屋的坐落地点、建筑结构、建筑年限、历史交易价格或建造价格、同类房屋先期交易价格等因素。
不具备直接制定最低计税价格条件的,可参照下列一种方法确定最低计税价格。
1.当地政府公布的拆迁补偿标准、房屋交易指导价、基准地价。
政府公布的上述信息未及时调整的,确定最低计税价格时应考虑房地产市场价格上涨因素。
2.房地产交易资金托管金额或者房地产交易网上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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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关于个人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标 签】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个人住房转让
【颁布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
【发文日期】2016-04-11
【实施时间】2016-04-1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为落实省政府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部署,我局起草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自2016年4月11日至2016年4月20日止。
附件:
1、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问题公告
2、《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问题的公告》起草说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