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印发《广州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广州市户外招牌设置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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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2.13•【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施行日期】2018.02.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修订)(2014年3月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公布,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8年2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发布登记、内容审查及其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包括:(一)利用户外场地,道路、隧道等市政设施,或建(构)筑物,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包括宣传栏、启示栏、警示栏、布告栏、招贴栏等)、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行为;(二)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设置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三)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等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广告设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68ac07b4915f804d2a16c10e.png)
2.2 户外广告分类定义
2.2.1 户外广告总体分类如下: 分类依据
类别
广告性质 广告时限 广告载体 广告形式
户外商业广告、户外公益广告 临时户外广告、长期户外广告 附着于建筑物的户外广告、附着于公共设施的户外广告、附着 于移动载体的户外广告、独立落地式户外广告 一般形式户外广告、特殊形式户外广告
2.2.2 按户外广告的性质分类: (1)户外商业广告,指以宣传商业产品、信息、活动等为目的而设置的商业性 或自用性户外广告;
1.0.2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适用本规范。 1.0.3 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及省、
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规定。
1.0.4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1)展示城市形象原则,对标国际先进城市设置标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 置,突出国际大都市、国家中心城市和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发展核心引擎的城市形 象。 (2)维护公共利益原则,以塑造安全、美观、舒适的城市环境和优化城市空间 视觉秩序为前提,保障社会公众利益。 (3)提升城市品质原则,鼓励采用新形式、新技术、新材料,结合建筑立面、 夜景照明、城市景观进行艺术和创意设计,提升城市格调和品位,体现时代特色 和城市发展水平。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19 年 12 月
目录
1 总则 ..........................................................2 2 定义 ..........................................................3 3 通用规定 ......................................................8 4 附着于建筑物的户外广告 .......................................10 5 附着于公共设施的户外广告 .....................................15 6 附着于移动载体的户外广告 .....................................18 7 独立落地式户外广告 ...........................................20 8 户外电子显示屏 ...............................................24 9 临时户外广告 .................................................26 10 户外招牌 .....................................................28 附录 A 相关技术要求 ..............................................32 附录 B 户外招牌设置指引 ..........................................36 附录 C 术语解析 ..................................................39 附录 D 规范清单 ..................................................45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85f2d80558eef8c75fbfc77da26925c52cc591fa.png)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30•【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4月10日市政府第15届10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温国辉2020年4月30日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利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和公路设置交通指示标志、路牌、指引牌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灯箱、喷绘、展示牌、橱窗、实物实体造型、电子显示装置、投影等形式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广告的行为:(一)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二)工地围墙、在建工地楼体;(三)城市道路及其配套设施;(四)公共绿地、广场、水域、站场、站台、码头等场所;(五)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六)公共汽车电车、船舶、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工具外表;(七)气球等升空器具;(八)其他载体。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设置人在经营地、办公地或者住所地设置标牌、灯箱等设施用以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识或者建(构)筑物名称的行为。
第四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城乡规划、住房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财政、气象等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相关工作。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最新版】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最新版】](https://img.taocdn.com/s3/m/d25a82a7581b6bd97e19ea5a.png)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利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和公路设置交通指示标志、路牌、指引牌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灯箱、喷绘、展示牌、橱窗、实物实体造型、电子显示装置、投影等形式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广告的行为:(一)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二)工地围墙、在建工地楼体;(三)城市道路及其配套设施;(四)公共绿地、广场、水域、站场、站台、码头等场所;(五)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六)公共汽车电车、船舶、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工具外表;(七)气球等升空器具;(八)其他载体。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设置人在经营地、办公地或者住所地设置标牌、灯箱等设施用以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识或者建(构)筑物名称的行为。
第四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城乡规划、住房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财政、气象等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相关工作。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城市总体发展要求,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内容真实合法,与市容景观要求相一致,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城市环境质量和生活品质相匹配,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安全、牢固,不得影响交通和消防安全以及所附着建(构)筑物的结构安全。
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提倡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二章规划与规范第六条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实施方案(以下分别简称专项规划、设置规范、实施方案)是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的依据,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编制:(一)专项规划应当以美化城市环境、净化城市空间、提升城市品质、促进城市发展为导向,满足公益广告的发布需求,明确户外广告优化区、严控区和禁设区等空间布局以及分类控制要求,并与城市景观照明等有关行业专项规划相衔接。
广告牌验收规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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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技巧:社交技巧的演讲稿尊敬的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今天我很荣幸能有机会和大家分享一下社交技巧这个
话题。
社交技巧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不仅仅
关乎我们的人际关系,更关乎我们的个人形象和职业发展。
因此,
学会并运用好社交技巧是每个人都应该努力去做到的。
首先,我想和大家分享的是沟通的重要性。
沟通是我们与他人
交流的桥梁,而良好的沟通技巧是我们与他人建立友好关系的基础。
在与他人交流时,我们要学会倾听,尊重对方的意见,表达自己的
观点,避免过于强势或者过于消极。
只有通过良好的沟通,我们才
能更好地理解他人,获得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其次,我想强调的是尊重他人的重要性。
在社交中,我们要学
会尊重他人的个人空间和隐私,不要随意侵犯他人的权益。
在与他
人交往时,我们要学会关心和关怀他人,不要只顾自己的利益而忽
视他人的感受。
只有真诚地对待他人,我们才能获得他人的信任和
支持。
最后,我想强调的是自我管理的重要性。
在社交中,我们要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不要因为一时的冲动而伤害他人的感情。
我们要学会处理好与他人的关系,不要因为小事而影响到自己的形象和声誉。
只有通过自我管理,我们才能赢得他人的尊重和信任。
总之,社交技巧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通过良好的沟通、尊重他人和自我管理,我们可以更好地与他人交往,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实现自己的个人价值。
让我们一起努力,学会并运用好社交技巧,让自己的人生更加精彩!谢谢大家!。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68ac07b4915f804d2a16c10e.png)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19 年 12 月
目录
1 总则 ..........................................................2 2 定义 ..........................................................3 3 通用规定 ......................................................8 4 附着于建筑物的户外广告 .......................................10 5 附着于公共设施的户外广告 .....................................15 6 附着于移动载体的户外广告 .....................................18 7 独立落地式户外广告 ...........................................20 8 户外电子显示屏 ...............................................24 9 临时户外广告 .................................................26 10 户外招牌 .....................................................28 附录 A 相关技术要求 ..............................................32 附录 B 户外招牌设置指引 ..........................................36 附录 C 术语解析 ..................................................39 附录 D 规范清单 ..................................................45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cad38748f11dc281e53a580216fc700abb685272.png)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21.12.13
•【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10号
•【施行日期】2022.03.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21年第210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的
公告
现批准《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149-2021,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
原行业标准《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12日13月。
广州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广州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6849ae265acfa1c7aa00cc64.png)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业务会议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下列利用户外空间设置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的行为:(一)利用户外场地、城市道路(含桥梁、隧道)、建(构)筑物设置实物模型、灯箱、电子显示屏等广告设施;(二)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设置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三)利用工地围墙、在建工地楼体、烂尾楼设置户外广告;(四)利用交通工具、升空器具等载体设置户外广告;(五)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等形式设置户外广告;(六)利用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公共空间或其他载体、其他形式设置户外广告。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地、办公地或者住所地设置标牌、灯箱等设施用以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识或者建(构)筑物名称的行为。
利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和公路设置交通指示标志、路牌、指引牌的,不属于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行为,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高速公路及其两侧规定范围内以及城市快速路用地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监督管理工作;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住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内容的监督管理。
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财政、工信、气象等部门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修订)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524a2a31284ac850ac024218.png)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发布登记、内容审查及其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包括:(一)利用户外场地,道路、隧道等市政设施,或建(构)筑物,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包括宣传栏、启示栏、警示栏、布告栏、招贴栏等)、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行为;(二)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设置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三)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等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广告设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及综合协调,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划分,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法定职责,负责户外广告内容发布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并对招牌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查处违反本办法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行为。
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等户外广告和招牌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遵循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原则,逐步应用网络技术在线行使行政审批、监管等户外广告和招牌行政管理职能,并建立电子信息检索系统,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审批、执法情况。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1998)-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1998)-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https://img.taocdn.com/s3/m/cd6f071adf80d4d8d15abe23482fb4daa58d1d06.png)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1998)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5月1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林树森一九九八年六月九日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维护市容整洁、美观,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包括:(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地、构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招牌等广告;(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三)以其它形式在户外设置、绘制、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绘制、悬挂、张贴等从事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户外广告活动。
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绿化、风景名胜和交通、消防安全。
第五条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对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规划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管理,确定设置户外广告的地区、路段和设置要求,审核重要地区、重要路段和50平方米以上(不含本数,下同)的户外广告。
市容环境卫生部门负责对50平方米以上户外广告的设置进行审核和对张挂、张贴户外广告审核管理。
并对破损、残缺等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依法进行查处。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2020.5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2020.5](https://img.taocdn.com/s3/m/20a5299c7cd184254a353541.png)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利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和公路设置交通指示标志、路牌、指引牌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灯箱、喷绘、展示牌、橱窗、实物实体造型、电子显示装置、投影等形式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广告的行为:(一)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二)工地围墙、在建工地楼体;(三)城市道路及其配套设施;1(四)公共绿地、广场、水域、站场、站台、码头等场所;(五)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六)公共汽车电车、船舶、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工具外表;(七)气球等升空器具;(八)其他载体。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设置人在经营地、办公地或者住所地设置标牌、灯箱等设施用以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识或者建(构)筑物名称的行为。
第四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城乡规划、住房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财政、气象等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相关工作。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2第五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城市总体发展要求,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内容真实合法,与市容景观要求相一致,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城市环境质量和生活品质相匹配,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安全、牢固,不得影响交通和消防安全以及所附着建(构)筑物的结构安全。
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提倡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二章规划与规范第六条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实施方案(以下分别简称专项规划、设置规范、实施方案)是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的依据,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编制:(一)专项规划应当以美化城市环境、净化城市空间、提升城市品质、促进城市发展为导向,满足公益广告的发布需求,明确户外广告优化区、严控区和禁设区等空间布局以及分类控制要求,并与城市景观照明等有关行业专项规划相衔接。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3af88a0a312b3169a451a481.png)
附件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ﻬ目录第一章总则 (01)第二章设置通则 (03)第三章附着式户外广告...................................................10 第四章临时户外广告......................................................21第五章户外招牌............................................................24 第六章灯光与照明 (29)第七章设计与制作.........................................................33 第八章安装和施工 (38)第九章维护和保养 (40)第十章验收与检测 (42)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第一章总则1.1 为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规范设置行为,根据《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1.2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适用本规范。
本规范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现行的相关法规和规范要求。
1.3 本规范所称户外广告,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等设置的广告,包括:(1)利用户外场地,道路、隧道等市政设施,建(构)筑物设置的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包括宣传栏、启示栏、警示栏、布告栏、招贴栏等)、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2)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设置的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的广告;(3)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等其它形式在户外设置的广告设施。
1.4 本规范所指招牌,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的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招牌广告设置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招牌广告设置的通告](https://img.taocdn.com/s3/m/04bec803974bcf84b9d528ea81c758f5f71f295f.png)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招牌广告设置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9.01•【字号】穗府[2000]36号•【施行日期】2000.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招牌广告设置的通告(穗府〔2000〕36号)针对目前我市招牌广告缺乏统一规划,设置杂乱等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市辖区招牌广告的设置进行整治。
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通告所称招牌广告,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户外设置与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
二、凡在市辖区设置招牌广告的企、事业单位和机关、个体工商户必须遵守本通告。
三、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广州市户外招牌设置规划管理办法负责编制招牌广告的整治方案,会规划、市容环卫部门审定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发证,并组织检查和验收。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整治招牌广告的组织实施。
规划、市容环卫、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通告。
四、招牌广告的设置应当安全、整齐、美观,以规范化、小型化、智能化、光亮化为标准,并符合以下规定:(一)在商业区(街)、步行街设置招牌广告的,应当在其商铺或办公、营业场所门面上方或垂直于建筑物外墙,采用灯箱或霓虹灯等形式设置。
(二)非商业区不得在建筑物立面设置招牌广告(宾馆、酒店、商场除外),但可在其商铺或办公场所门面上方,用灯箱或霓虹灯等形式设置招牌广告。
(三)同一座建筑物有多个单位经营或办公的,可在其经营或办公场所首层门面上方设置招牌或门侧外墙设置指示水牌。
(四)招牌广告使用的文字、商标、汉语拼音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书写规范准确。
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
具体设置标准和要求,应当严格按照整治方案执行。
五、商业旅游区域、主干道边、内环路边、珠江边、机场、车站等重要地段的招牌广告应按规划整治方案要求设置。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fa6b19a2b9f67c1cfad6195f312b3169a451ea9b.png)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1. 引言户外广告和招牌是城市中塑造景观和传递信息的重要元素。
为了维护城市形象和保障市民的视觉权益,广州市制定了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
本文档旨在介绍广州市的相关规范和要求,以提供参考和指导。
2. 广告和招牌的定义在本文档中,广告是指在户外区域设置的宣传信息,用于推广商品、服务或其他相关内容的媒体。
招牌是商业单位或个人为标识自己的名称、商标、标志等而设置的标识牌。
3. 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3.1 安全规范•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应符合安全规范,不得影响周边建筑物的结构和安全。
•广告和招牌的材质应符合耐久性和抗风雨的要求,不得腐蚀或变形。
•广告和招牌的亮度应适中,不得造成视觉污染或影响交通安全。
3.2 尺寸和位置规范•广告和招牌的尺寸应根据具体位置和周边环境进行合理设计,避免过大或过小的尺寸。
•广告和招牌应根据建筑物的高度和比例进行布局,不得遮挡建筑物的主体部分。
•广告和招牌的位置应符合规划要求,不能设置在限制性区域或影响市容的地方。
3.3 内容规范•广告和招牌的内容应合法合规,不得含有违法、淫秽、虚假等信息。
•广告和招牌的文字表达应简洁明了,避免使用夸张、虚假宣传手法。
•广告和招牌的语言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生僻字或外文字母。
3.4 周边环境保护规范•广告和招牌的设置不得损害周边自然环境,如不得设置在绿化带、湖泊等区域。
•广告和招牌不得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如不得设置在住宅区或对居民产生噪音干扰。
4. 广告和招牌设置的审批流程为了确保广告和招牌的设置规范,广州市设立了审批流程。
设置广告和招牌时,必须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审批:1.提交广告和招牌设计方案,包括尺寸、材质、亮度等详细信息。
2.相关部门进行初步评估,并提出修改意见或要求补充资料。
3.修改后的设计方案提交给审批部门进行审查。
4.审查通过后,申请人需支付相应的费用,领取广告和招牌设置许可证。
5.完成施工后,需通知相关部门进行验收,确保广告和招牌设置符合规范。
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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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03.05•【字号】穗府[1993]23号•【施行日期】1993.03.0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穗府(1993)23号一九九三年三月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管理,维护市容整洁美观,充分发挥广告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作用,根据《广告管理条例》和《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是指在本市城镇、街道、广场、机场、车站、码头及其它建筑物、构筑物、空间、交通工具上,通过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橱窗、灯箱、招牌、招贴、墙壁、空飘等媒介或形式,设置或张贴经济、文化、社会广告。
第三条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置、张贴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户外广告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美化城市的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绿化、风景名胜和交通、消防安全。
第五条广州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广州市户外广告的主管机关,负责对设置、张贴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发布标准第六条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明白,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
第七条广告中使用的语言、文字、计量单位等,必须符合国家法定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国家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县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张贴户外广告的区域,不得设置、张贴广告。
第九条户外广告的安装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距离十千伏高压导线净距不得小于一点五米;(二)距离低压导线或电话线净距不得小于零点五米;(三)距离墙壁外侧不得超出一点八米;(四)距离地面不得低于四点五米,设在有上盖的人行道上方的,距离地面不得低于二点八米;(五)市区内街消防通道上空四米以下,宽三点五米以内不得设置广告。
(六)广告的用电设施,必须符合《广州地区电气设备装置规程》的规定和供电部门的有关规定。
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意见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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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意见征集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11.15•【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意见征集为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有关部门起草了《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现根据《广州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有关规定,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的意见或建议请于2013年12月15日前向市法制办反映或提交。
具体途径如下:1.在新浪微博“广州政府法制”提交;2.登录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通过网站上的“立法征求意见”栏目提交;3.邮寄至广州市府前路1号4号楼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邮政编码:510032);4.传真:83125287;5.电子邮箱:gzlfgc@12。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3年11月15日附件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发布登记、内容审查及其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包括:(一)利用户外场地,道路、隧道等市政设施,建(构)筑物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包括宣传栏、启示栏、警示栏、布告栏、招贴栏等)、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行为;(二)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设置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三)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等其它形式在户外设置广告设施的行为。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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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 (01)第二章设置通则 (03)第三章附着式户外广告 (10)第四章临时户外广告 (21)第五章户外招牌 (24)第六章灯光与照明 (29)第七章设计与制作 (33)第八章安装和施工 (38)第九章维护和保养 (40)第十章验收与检测 (42)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第一章总则1.1 为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规范设置行为,根据《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1.2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适用本规范。
本规范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现行的相关法规和规范要求。
1.3 本规范所称户外广告,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等设置的广告,包括:(1)利用户外场地,道路、隧道等市政设施,建(构)筑物设置的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包括宣传栏、启示栏、警示栏、布告栏、招贴栏等)、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2)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设置的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的广告;(3)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等其它形式在户外设置的广告设施。
1.4 本规范所指招牌,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的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
1.5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符合的基本原则1.5.1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城乡规划、安全和生态环保要求,以该密则密、该疏则疏为原则合理布局户外广告空间。
1.5.2 应当与周边的建筑、街景、环境相协调,达到白天与夜间美化城市景观的效果。
1.5.3 鼓励采用新媒体、新形式、新技术、新材料,体现时代特色和城市发展水平。
1.5.4 维护公共利益,协调好户外广告、招牌与公众社会的关系,合理分配公益性广告和商业性广告之间的比例关系。
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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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广州市政府
•【公布日期】2013.11.15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修订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有关部门起草了《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现根据《广州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有关规定,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的意见或建议请于2013年12月15日前向市法制办反映或提交。
具体途径如下:
1.在新浪微博“广州政府法制”提交;
2.登录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通过网站上的“立法征求意见”栏目提交;
3.邮寄至广州市府前路1号4号楼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邮政编码:510032);
4.传真:83125287;
5.电子邮箱:gzlfgc@12。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3年11月15日。
广州市招牌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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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招牌广告设置管理规定【法规类别】广告管理【发布部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局【发布日期】2000.02.02【实施日期】2000.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招牌广告设置管理规定(2000年1月1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局)第一条为加强招牌广告管理,规范招牌广告设置,维护市容整洁、美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家工商局《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招牌广告,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经营或办公场所或建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与其企业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
第三条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招牌广告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本市招牌广告的主管机关。
区、县级市工商分局具体负责本辖内招牌广告的登记管理。
第五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得随意设置招牌广告。
第六条招牌广告的设置应当安全、整齐、美观、规范,与环境相协调,要有利于美化市容景观、城市文明建设和方便人民生活。
设置招牌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损害市容市貌;(二)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三)利用公共设施,占用公共场所、人行道、公共绿地;(四)妨碍交通、影响交通安全;(五)造成环境污染;(六)粗制滥造、形象丑陋;(七)有不良文化内容。
第七条招牌广告内容应与工商注册登记的内容相符。
经批准,名称可以简化,并可以标示标志、经营项目等。
楼宇招牌广告的名称应与地名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名称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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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印发《广州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广州市户外招牌设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治理广州市户外广告建设,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爱护市容整洁、美观,在《广州市都市总体规划(2001—2010)》的指导下,以《广州市户外广告治理方法》、《广州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穗规发[2001]40号)》等有关法规、规章为依据,结合本市实际,编制本规划。
第二条规划研究的户外广告,是指在户外独立或借助建(构)筑物设置的、向公众显示商业、服务信息的商业性广告或显示其他内容的公益广告,不包括下列种类:(一)不另设构架、构筑物的悬挂、张贴、印刷或手写广告;(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体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三)交通标志、路牌、指引牌等。
(四)户外招牌(其技术标准另行规定)。
第三条规划原则3.1 户外广告布局与设置应与都市社会经济进展水平相习惯,应能促进社会进步、经济进展与景观优化。
3.2 户外广告规划应充分贯彻都市总体规划思想,通过规范引导户外广告设置,尊重和弘扬广州地域文化,促进广州都市综合竞争力的全面提升。
3.3 户外广告规划应作为政府有关公共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应顺应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观环境,在投资主体和利益主体多元化背景下,寻求公共资源配置的公平化方式。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通则第四条户外广告作为构筑物,与建筑物外立面及都市景观紧密有关。
新建建筑物在建筑外观设计的同时应考虑户外广告设计,由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报建审批的过程中对户外广告专项进行审批,审批依据为有关法律、法规和此次规划。
第五条户外广告设置的通用标准(一)户外广告的位置、形状、尺寸、色彩、图案、照明方式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和谐。
(二)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制作精良,支架不得裸露。
(三)在残旧的建筑立面设置户外广告,应进行建筑立面装修,整体设计制作。
(四)户外广告设置不得阻碍建筑物的立面形象。
(五)户外广告设置不得阻碍航空安全,机场及其周边地区禁止使用霓虹灯、闪耀光源和红色光形式的户外广告。
(六)户外广告牌位不得空置,如合同期满未能及时公布广告的应以公益广告补充版面。
第三章户外广告分类规划政策指引第六条按户外广告的不同经营性质,将其分为社会公益性广告和商业营利性广告两类。
按照2003年中宣部、中央文明办、工商总局、广电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联合通知,社会公益性广告数量不得低于商业营利性广告数量的3%,提倡社会公益性广告的思想性和艺术性的完美结合,动员全社会主动参与支持公益广告事业。
关于商业营利性户外广告,规划以引导、操纵为主,详见文本以下章节。
第七条按户外广告的不同设置位置,大致可分为大型立柱广告、垂直于建筑物外墙的悬挑广告、平行于建筑物外墙的广告、建筑物顶部的架式广告等。
(一)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在广州市外环路范畴内禁止设置大型高立柱式落地广告设施, 在此范畴外设置的大型高立柱式广告须设在道路红线及防护绿带范畴以外,保证车辆、行人通行及交通参与者的安全视距, 不得对道路使用者的通行产生负面阻碍。
2、广告设置必须在规划承诺设置地段、等距离、同标准、有序设置,在同一条道路原则上只准设置一种规格的落地式广告设施。
3、广告设施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得小于10米,广告设施牌面的最大尺寸和最小纵向间距尺寸应符合下表规定。
(二)平行于建筑物外墙户外广告的设置。
应符合下列要求:1、牌面高度不得超过屋顶高度,宽度与墙面相和谐。
2、牌面左右不得突出墙面外轮廊线。
3、窗口及开口地点不可设置(电子屏幕的情形除外)。
4、不得在建筑主体的层与层之间的窗间墙上设置。
5、广告牌面总面积不得超过设置墙面总面积的3/10,单块广告牌的面积在商业街区一样限制为100平方米左右。
(三)垂直于建筑物外墙设置的,应符合下列要求:1、牌面的外沿距建筑物的立面不得超出1.8米,且不超过临路路面宽度的1/10,下沿距地面不得低于4.5米,设在有上盖的人行道上方的距地面不得低于2.8米。
2、牌面的外沿或下沿距10千伏高压导线净距离不得小于1.5米。
3、牌面的外沿或下沿距低压导线净距离不得小于0.5米。
4、市区内街道消防通道上空4.5米以下、宽3.5米内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5、牌面的上端不得超出承接墙面的上端,牌面最大尺寸为:高6米、宽1.8米、厚度不大于0.3米。
(四)在建筑物顶部的架式广告,应符合下列要求:1、在高度29层以下的建筑物顶上设置户外广告,其牌面高度不得大于建筑物高度的1/6,且不得超过9米,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并平行于建筑物外墙。
2、高度30层以上的建筑物顶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3、牌面应平行建筑外立面设置。
4、牌面不得突出建筑外墙面。
(五)在人行天桥(限于广告企业集资建设的)设置的户外广告,应采纳立体字(可加泛光照明)或霓虹灯(不得采纳闪耀光源形式),字体及画面上下不得突出天桥实体,左右应与天桥均衡和谐。
(六)其他设置位置的户外广告,包括横跨道路的龙门架式广告、落地小立柱广告、刀旗广告、实物造型广告(立体广告)等,该类广告与道路交通、行人关系紧密,如果监管不力,容易损害市容市貌、阻碍市政公共设施的使用,因此,对此类户外广告的设置应严格操纵,目前在广州范畴内仅承诺在商业广场及路面宽度大于3.5米的商业步行街内部使用。
1、直截了当于地面小立柱式广告,下端不低于地面3.5米。
牌面最大尺寸为:长1.0米、高0.8米、灯箱厚0.3米。
2、龙门架底部离地面许多于6米,龙门架的厚度不大于0.3米,龙门架之间纵向间距许多于20米,且同一路段的龙门架必须统一尺度、色彩、风格,鼓舞与路灯设置统一考虑。
3、实物造型广告(立体广告)占地面积应操纵在2.5平方米以内。
(七)与都市家具结合设置的户外广告,应以减少市政投入和有利于都市家具爱护为原则,尽量减少街道设施占地面积。
与都市家具结合设置的户外广告应与都市家具整体设计、风格和谐,广告载体不得阻碍都市家具使用,在平面方向不得超出都市家具的地面正投影范畴,在立面方向不得高于3米,厚度不大于0.3米。
第八条按户外广告的不同材质和种类,大致可分为霓虹灯广告、灯箱广告、涂饰广告、电脑画广告、电子显示屏广告、橱窗广告及其它新兴的高科技广告等。
各类广告的设置应遵循安全、美观、适用原则,考虑都市日夜景观的连续性,同时严格操纵广告的发光强度和动态成效,幸免引起视觉纷乱与眩光。
第九条按户外广告的不同设置期限,可分为临时与长期两种。
(一)长期性户外广告应保证材料的耐久性和安全性,加大。
(二)关于某些不承诺设置长期性户外广告的重点地区,能够就某些临时性活动(包括经济活动、文艺活动、体育活动、公益活动等)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
临时性户外广告原则上应在临时性活动举办单位内部设置。
关于某些重要的大型活动,为了营造气氛而需要在场地周边道路上设置临时广告的,不得危害交通安全、阻碍道路畅通、损害市容市貌;不得阻碍市政公共设施的使用、不得阻碍生产或人民生活,张贴期不得超过活动终止后的15天。
第四章户外广告设置政策区划及规划指引第九条都市标志性重点区域户外广告政策规划指引此次规划在广州市域范畴内划定了七处都市标志性重点区域作为专门操纵区,分别为:珠江两岸沿线、白云新城-白云山地区、传统都市轴线地区、新都市中轴线地区、琶洲岛地区、洛溪岛地区以及大学城地区。
在上述七处重点规划操纵区内设置户外广告,须符合以下通则:(一)需进行区域整体户外广告详细设计,研究如何使户外广告元素与标志性景观区的风貌特点相和谐;规范户外广告的制作材料、制作规格,以及在环境中所处的位置等;对上述地区的户外广告进行严格审批,其广告内容、创意、制作方法等,并进行公众展现方可实施;(二)原则上禁止在建筑物顶部架设户外广告,以保持都市天际轮廓线的整洁统一,同时户外广告原则上不得高于建筑物裙房的檐口部位;(三)在重点操纵区的滨水绿地、集中绿地范畴内不得单独设置任何形式的永久性户外广告,应做好都市家具与户外广告的组合设计;(四)上述地区的户外广告应同时进行日间和夜间形象设计,其中夜间形象应同时符合《广州都市夜景照明系统规划(2003-2020)》的要求;(五)加大上述地区户外广告的投资力度,提升广告质量和耐久性,鼓舞在该地区运用新材料、新技术,营造独一无二的广州标志性户外广告景观,使之体现广州的都市面貌;(六)严格操纵商业广告的内容种类,禁止某些种类的广告(如内衣裤、个人卫生用品等)在这些地区显现,而应进展都市特色产业的户外广告(如高科技产业、大型产业等);(七)公益广告不得低于商业广告比例的3%。
同时鼓舞在黄金位置优先进展社会公益性户外广告,形式内容要求突出广州特色;(八)加大对户外广告的爱护,对户外广告的灯具进行监控保养,一旦显现局部损坏的情形,应赶忙更换,绝对禁止显现年久失修、画面破旧的情形;户外广告牌位不得空置,如合同期满未能及时公布广告的应以公益广告补充版面;(九)七处都市标志性重点区的规划细则详见图则。
第十条道路沿线及交通枢纽户外广告政策规划指引(一)位于非都市标志性重点区的其余道路沿线地区,按照道路的等级和种类划分为四类政策区:重点设置路段、适量设置路段、严格操纵路段、禁止设置路段,户外广告设置要求遵循表1的规定。
(二)规划对机场、港口、铁路客货运站场、汽车客运站场、汽车货运站场的户外广告进行操纵,在上述交通枢纽周边界面的户外广告不得干扰交通安全,原则上应采纳静态户外广告,限制闪光、电动户外广告的设置;表1 道路沿线户外广告政策规划指引(三)严格操纵高快速路和主干道对外出入口及其周边一线沿街立面范畴内的户外广告数量、尺度和质量。
在高快速路对外出入口收费站建筑实体上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户外广告;主干道对外出入口需进行整体户外广告设计,规范材料、规格,及其在环境中所处的位置、高度等,加大收费站建构筑物实体以及周边一线沿街立面的户外广告设置治理。
第十一条公共中心功能区户外广告政策规划指引(一)省、市、区级行政中心内部建筑实体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户外广告,操纵范畴包括广东省政府、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行政办公区、以广州市政府为核心的人民公园周边地区、从化市人民政府、增都市人民政府,以及各区人民政府。
严格操纵行政中心所在地周边地区的户外广告数量、尺度和质量,广告数量不宜过多;并提倡加大该地区的社会公益性户外广告比例。
(二)文化中心周边地区户外广告数量、尺度和质量,广告数量不宜过多,并应借助文化习惯、文化融合、文化包装、文化倡导等策略,围绕增强人文气息加以设置和设计,使户外广告景观与都市文化有机融合在一起。
(三)商业街按照商业在道路中的重要性,分为重点商业街区、一般商业街区、兼有商业功能的都市干道,规划分别对三类商业街进行户外广告规划操纵,详见文本第十条中表1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