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乌鲁木齐市城镇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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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9.06•【字号】乌人社[2012]197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乌人社〔2012〕197号)乌鲁木齐各区(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培训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 [2012]45号)、《关于加强紧缺技能人才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2]46号)、《关于企业新录用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2]47号)、《关于做好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劳动预备制培训的通知》(新人社发[2012]48号)和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乌党办发〔2010〕22号)精神,实施更加积极的职业培训政策,做好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落实工作,在市财政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10年《关于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乌劳[2010]23号文件)基础上,根据自治区、市上述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我市职业培训补贴有关问题做如下通知:一、职业培训补贴对象(一)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二)农村劳动力;(三)未就业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及其即将毕业在校生;(四)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中毕业生;(五)复转军人、随军家属;(六)用人单位新录用人员;(七)用人单位在岗职工及公岗人员;(八)外来流动人口;(九)残疾人、零就业家庭成员等就业特困人员;(十)职业培训重点工种(紧缺职业工种);(十一)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人员。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各街道社区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各街道社区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各街道社区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4.16•【字号】乌劳[2012]46号•【施行日期】2012.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各街道社区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乌劳〔2012〕46号)乌鲁木齐县、各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制度试行方案>的通知》(新劳社薪字[2007]38号)、《关于做好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通知》(新劳社监字[2008]2号)要求,我市自2008年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工作以来,市、区(县)两级劳动保障部门建立了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以就业平台为基础的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系统建立运行,对提高我市各类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率,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大力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

特别是在天山区各街道社区范围内开展劳动用工备案试点工作,使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在街道社区与促进就业、扩大社会保险征缴等工作紧密结合、相互促进,为提升我市劳动保障整体工作能力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也为全市各街道社区普遍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为全面、准确、动态掌握我市用工单位及从业劳动者基本数据,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更好的规范劳动用工秩序,促进就业和社保征缴工作,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

经研究,决定自2012年起,在我市各区(县)管委会、街道(乡镇)、社区(村)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工作。

对此,我们制定了《各区(县)街道、社区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方案》、《乌鲁木齐市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机构职责》、《街道、社区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流程》,请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04•【字号】乌政办[2006]167号•【施行日期】2006.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乌政办〔2006〕167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乌鲁木齐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2006年6月12日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四日乌鲁木齐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新政办发[2006]6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的城镇个体劳动者或自谋职业的人员。

进城务工人员在城镇已稳定就业并有固定住所的,可依照本实施细则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实施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统一管理。

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是本市实施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办工作。

第四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5%的缴费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五条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建立个人帐户的,个人帐户予以保留,结存额可以继续使用。

第六条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按规定缴纳大额医疗补助费,享受大额医疗补助待遇。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扩大社会保险经办服务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扩大社会保险经办服务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扩大社会保险经办服务项目向街道(社区)延伸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乌人社办[2012]8号【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2.07.04【实施日期】2012.07.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扩大社会保险经办服务项目向街道(社区)延伸工作方案》的通知(乌人社办〔2012〕8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民生改善年各项安排部署,不断扩大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覆盖面,提升服务水平,现将《扩大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种类向街道(社区)延伸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扩大社会保险经办服务项目向街道(社区)延伸工作方案为完善和扩大街道社区社会保险服务功能,加强区(县)街道社区社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街道社区社会保险经办业务,不断提升服务水平,使基层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直接面对参保群众。

现结合我市实际,拟在各区开展社会保险经办服务项目扩大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和谐首府、加强街道社区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为重点,以实现社会保险服务广覆盖、多层面、高效快捷为目标,通过创新管理手段与服务方式,切实发挥街道社区贴近群众服务作用,为社会保险事业的科学长效发展夯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充分发挥社会保险信息联网优势,增加街道社区社会保险经办业务项目,将部分社会保险业务延伸至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所(站),实现参保群众不出社区就可办理、查询社保相关业务。

充分发挥街道社区贴近群众优势,积极开展社保政策宣传和经办服务工作。

三、组织领导为保证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延伸工作的顺利实施,督促相关部门落实责任,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张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副书记、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局长副组长:周峰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副局长芮磊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副局长于军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主任成员:王龙天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陈少辉沙依巴克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单梅高新区(新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王凤玉水磨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何志嘉开发区(头屯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助理纪令海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赵兵达坂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刘奇乌鲁木齐县城乡社会保险管理办公室副主任王建伟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综合业务科科长唐晓毅天山区社会保险管理分局局长夏龙沙依巴克区社会保险管理分局局长吴超高新区(新市区)社会保险管理分局局长阿斯木江水磨沟区社会保险管理分局局长李燕开发区(头屯河区)社会保险管理分局局长章小鹏米东区社会保险管理分局局长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社会保险业务延伸工作的协调、监督、检查和指导。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乌劳[2012]13号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乌劳[2012]13号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正文:----------------------------------------------------------------------------------------------------------------------------------------------------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乌劳〔2012〕13号)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乌鲁木齐县、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含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下同)秩序,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和用人单位招工行为的监督,为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创造公平、有序的就业环境,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新人社明电(12)9号)要求,自2012年2月8日至3月20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及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专项检查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行动的目标任务通过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和劳动用工的监管,严厉打击以职业中介为幌子的违法犯罪分子,依法取缔非法职业中介组织、非法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法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有效遏制职业中介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减少职业中介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职业中介机构中介活动和用人单位的招工行为,依法严惩“黑劳工”、“黑中介”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坚决做到违法事实没有查清不放过,劳动者合法权益没有得到维护不放过,涉案嫌疑人没有归案不放过,保持对劳动用工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完善监管制度体系,为促进劳动者就业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0.19•【字号】乌政办〔2015〕177号•【施行日期】2015.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乌政办〔2015〕177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0月19日乌鲁木齐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为进一步健全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并轨,建立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实行政策统一制定、经办统一管理、系统统一运行、基金统一核算管理的模式。

2016年全面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体化,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医疗服务。

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范围是: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城镇和农村居民(以下简称“城乡居民”)。

第四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等经办工作。

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责任共担,持续发展的原则,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委托商业保险机构承办。

第五条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筹资和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建立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提高保障水平;(二)坚持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城乡居民自愿缴费参保;(三)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四)坚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换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工作的通知-乌劳[2010]94号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换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工作的通知-乌劳[2010]94号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换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工作的通知正文:----------------------------------------------------------------------------------------------------------------------------------------------------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换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工作的通知(乌劳〔2010〕94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组织人事劳动局:为逐步建立我市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进一步完善统筹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新人社明电【2010】23号)和《关于做好换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办发【2010】11号)文件要求,现就做好换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关于换证及新设立服务机构的审批工作各区(县)要按照相关要求及各自管理的原则,由原区(县)发放职业中介许可证的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在乌鲁木齐市机构改革未完成及国家新的法规未出台之前,各区(县)新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原工作渠道不变,仍按照《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的条件要求及各区(县)管理原则审批,并统一使用新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二、关于对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管工作各区(县)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本次换证工作,对各区(县)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排查,准确掌握服务机构状况,持续做好各项监管工作;同时,要尽早尽快完成对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证换发工作。

并及时将换证情况以电子邮件方式报市就业服务管理局职业介绍科。

三、关于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填写说明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均包括编号、机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人(负责人)、机构性质、许可文号、服务范围、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年检记录等内容。

乌鲁木齐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第五批定点零售药店名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第五批定点零售药店名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第五批定点零售药店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7.12.19•【字号】乌劳[2007]368号•【施行日期】2007.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第五批定点零售药店名单的通知(乌劳〔2007〕368号)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乌鲁木齐县、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央、自治区、军区驻乌各单位,各定点零售药店:为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和自治区劳动厅、卫生厅、医药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新劳字[1999]79号)的有关规定,将新疆新特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医学院分店等71家零售药店定为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第五批定点零售药店,现予以公布。

确定为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零售药店,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及乌鲁木齐市有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全心全意为参保病人服务。

同时,要积极配合、主动接受乌鲁木齐市劳动和保障行政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

各定点零售药店接到通知后,请尽快到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和领取标牌,并到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签订协议及乌鲁木齐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办理计算机联网事宜。

各部门、各单位应将本通知确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名单公布给参保职工,并由参保职工自行选择。

附件: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第五批定点零售药店名单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拆分新增社区招聘公益性岗位社区工作者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拆分新增社区招聘公益性岗位社区工作者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拆分新增社区招聘公益性岗位社区工作者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8.21•【字号】乌就培[2012]40号•【施行日期】2012.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拆分新增社区招聘公益性岗位社区工作者的通知(乌就培〔2012〕40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办公厅《关于在全市重点区域和治安乱点调整增设社区的会议纪要》(乌党办纪【2012】69号),为确保调整增设社区各项工作顺利开展,解决就业困难人员,经研究决定,新开发1961个公益性岗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安置岗位及分配名额本次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为社区工作者,主要安置在新拆分增设的社区从事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残联、司法警务、出租房屋管理、维稳等工作,全市共增加100个社区。

其中:天山区31个,沙依巴克区25个,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市区)20个、水磨沟区20个、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1个、米东区2个、达坂城区1个。

87个社区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残联、司法警务、出租房屋管理等公益性岗位人员和巡逻员按20人配置,13个社区按17人配置。

共计1961名,其中:天山区620人,沙依巴克区500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373人、水磨沟区397人、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20人、米东区34人、达坂城区17人。

二、招聘对象具有本市户籍、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失业人员三、工作职责此次招聘的社区工作者由各社区根据本单位的工作职责定人定责,具体承担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残联、司法警务、出租房屋管理、维稳等工作。

四、招聘条件内勤岗位招聘条件1、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

2、男性在50周岁以下,女性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8.09•【字号】乌就培[2012]35号•【施行日期】2012.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就培〔2012〕35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全面推进我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和网络化管理工作,推动劳动保障监察模式由被动反应向主动预防转变,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预防劳动关系群体性事件,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的意见》(人社部【2011】79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函【2011】15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草拟了《乌鲁木齐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并征求了各区(县)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我市作为首府城市,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2012年底,我市要实现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和网络化管理全覆盖。

为此,经研究决定,将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纳入2012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考核(劳动关系部分增加“八、做好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和网络化管理工作,按照《乌鲁木齐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确保人员经费、场地等有关要求落实到位”。

表述),请你们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切实有效措施,认真抓好组织落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乌鲁木齐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提高我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效能,构建我市网格化和网络化(以下简称“两网化”)的劳动保障监察监管体系,促进用人单位全面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推动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现制定本方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8.19•【字号】新人社函〔2019〕191号•【施行日期】2019.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函〔2019〕191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新人社明电﹝2019﹞40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管理,推进证书管理规范化、信息化、便利化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证书界定和印制证书是评价衡量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的权威证明,分初、中、高三个级别,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凭证。

通过全国职称考试、职(执)业资格考试获得的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

通过自治区评审(含初定、认定、授予、考评结合)或考试获得的证书,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

二、管理部门和职责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自治区证书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证书的印制、编号、数据采集、发放、信息录入、档案建立以及国家各类证书的接收、核对和发放工作。

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地区证书的综合管理工作。

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本行业证书的管理工作。

三、证书管理和发放证书管理和发放部门要高度负责,保障证书发放安全、快捷、高效。

(一)证书内容和编号。

自治区统一印制的证书内容须包括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证书编号、新职证字号、专业名称、资格名称、授予时间、批准文号、审批部门等。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乌鲁木齐市充分就业社区复核评估验收情况的通报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乌鲁木齐市充分就业社区复核评估验收情况的通报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乌鲁木齐市充分就业社区复核评估验收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12.07•【字号】乌就培[2011]50号•【施行日期】2011.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乌鲁木齐市充分就业社区复核评估验收情况的通报(乌就培〔2011〕50号)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为了发挥“充分就业社区”在贯彻落实各项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推动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充分就业社区”长效管理机制有关要求,我市在430个“充分就业社区”中全面开展了保持和巩固“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成果工作。

2011年9月至10月,市、区两级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考核评估专家组,严格按照《乌鲁木齐市充分就业社区复核评估验收办法》及《乌鲁木齐市充分就业社区复核评估验收评分标准》有关要求,采取区级抽查20%、市级抽查各区5%的比例对“充分就业社区”进行复核评估验收。

被区级抽查复核评估验收的111个“充分就业社区”及市级抽查复核评估验收的22个“充分就业社区”均达标合格,达到复核评估验收的标准,现将“充分就业社区”复验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此次复核评估验收主要内容包括夯实“充分就业社区”基础工作、建立完善各类基础台帐和信息化建设情况,加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提升就业服务质量情况,履行职责、落实各项就业优惠政策、完成目标任务情况及群众对“充分就业社区”监督情况等四大类二十余项具体指标。

采取了“听取工作汇报,查看基础台账,核对劳动保障平台系统信息录入,电话抽查核实安置就业人员情况”等四种方式进行复验,全面了解了社区开展保持和巩固“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成果工作,落实“充分就业社区”长效管理机制的情况。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门诊特殊慢性病诊断标准和诊断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门诊特殊慢性病诊断标准和诊断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门诊特殊慢性病诊断标准和诊断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3.22•【字号】乌劳[2012]35号•【施行日期】2012.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门诊特殊慢性病诊断标准和诊断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乌劳〔2012〕35号)各参保人员、各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乌劳[2012]29号)精神,为规范前列腺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退)、帕金森氏综合症、重症肌无力等五种门诊特殊慢性病的诊断条件,我们制定了新增门诊特殊慢性病的诊断标准,同时确定了承担慢性病诊断的定点医疗机构.现将《乌鲁木齐市门诊特殊慢性病诊断标准》和《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诊断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诊断标准一、慢性前列腺炎【诊断标准】慢性前列腺炎包括:前列腺炎Ⅱ型以上(含Ⅱ型),临床症状多有病痛和排尿异常,会阴部疼痛和夜尿增多。

(一)临床表现:1、反复发作的下尿路感染尿急、尿频、尿痛、前列腺痛;2、病程6个月以上。

(二)检查:1、前列腺液检查白细胞>10个/HP,此项检查不得少于三次,检查时间最大间隔为三个月;2、卵磷脂小体数量减少,此项检查不得少于三次,检查时间最大间隔为三个月;3、病原体定位试验“两杯法”或“四杯法”。

【建档资料】1、病史资料(含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2、尿常规检查单;3、前列腺液检查单(至少三份,最大间隔三月以上);4、病原体定位检查单(二杯法或四杯法)。

二、类风湿性关节炎【诊断标准】(一)临床表现:1、晨僵、关节肿胀、关节痛及压痛:六周以上;2、关节畸形:对称出现在指掌、腕、肘、足趾等关节;3、关节功能障碍。

乌鲁木齐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26•【字号】乌政发[2007]93号•【施行日期】2007.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乌鲁木齐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乌政发[2007]93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乌鲁木齐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已经2007年9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乌鲁木齐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自治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7]6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家庭(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统一管理。

其所属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等经办工作。

第四条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低水平、广覆盖、保住院、保门诊大病;筹资和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逐步提高保障水平;(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个人和家庭缴费为主,政府补助、单位补贴为辅,中央、自治区、市、区(县)分级财政负担,城镇居民自愿缴费参保;(四)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方案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方案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5.15•【字号】乌劳[2012]63号•【施行日期】2012.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方案(乌劳〔2012〕63号)乌鲁木齐县、各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新人社明电(12)51号要求,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乌鲁木齐市定于2012年5月16日至6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

一、专项检查范围和内容检查范围: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劳务派遣单位、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制造、采矿、餐饮企业和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及个体经济组织。

检查内容:用人单位与劳动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情况;按照法律规定支付职工工资、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及加班工资规定情况;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况;遵守工时规定及带薪年休假规定情况;劳务派遣单位遵守劳务派遣规定情况。

对劳务派遣单位遵守劳务派遣规定情况的检查,还包括检查其注册资本、劳务派遣协议是否规范、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有无自设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等情况。

二、成立领导小组成立乌鲁木齐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

组长:艾贝保·热合曼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副组长:陈永德乌鲁木齐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支队长郭路天山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陈少辉沙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王凤玉水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齐军威高新区(新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李红开发区(头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李世锦乌鲁木齐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王建新米东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赵兵达坂城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张诒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处副处长孙烨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民工工作处副处长成员:孙圣乌鲁木齐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一大队队长刘勃强乌鲁木齐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二大队队长樊江林乌鲁木齐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三大队队长贺金军天山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高杰峰沙依巴克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丰国新水磨沟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闫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高永习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孟鹏飞米东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李新达坂成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林忠耿乌鲁木齐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李宏昌乌鲁木齐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办公室主任马彦鹏乌鲁木齐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办公室科员王建军乌鲁木齐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办公室科员三、专项检查方法和步骤专项整治活动分四个阶段进行:(一)宣传动员阶段(5月16日至5月23日)。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11年乌鲁木齐市行业人工成本调查情况通报》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11年乌鲁木齐市行业人工成本调查情况通报》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11年乌鲁木齐市行业人工成本调查情况通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5.22•【字号】乌劳[2012]66号•【施行日期】2012.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11年乌鲁木齐市行业人工成本调查情况通报》的通知(乌劳〔2012〕66号)乌鲁木齐县、各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大中型企业:为了转变政府职能,加快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体系,为企业工资分配提供信息指导和服务,使企业及时、有效地调整生产经营支出结构,促进企业人工成本水平和劳动分配率的合理增长,提高产品在市场的竞争力,今年上半年,我局对本市2011年度各类经济类型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进行了人工成本抽样调查,现将《2011年乌鲁木齐市行业人工成本调查情况通报》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联系人:达志刚联系电话:4680713附件:2011年乌鲁木齐市行业人工成本调查情况通报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附件:2011年乌鲁木齐市行业人工成本调查情况通报根据国家及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建立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的工作要求,我局对2011年乌鲁木齐市制造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及仓储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等七大行业进行了人工成本抽样调查。

现将抽样调查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2011年人工成本抽样调查,共抽取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331户,经审核筛选,确定125户,涉及从业人员19254人。

其中:国有企业11户,占审核确定企业8.8%,从业人员9421人,占审核确定企业从业人员48.93%;有限责任公司58户,占审核确定企业46.4%,从业人员4974人,占审核确定企业从业人员25.83%;其他经济类型企业56户,占审核确定企业44.8%,从业人员4859人,占审核确定企业从业人员25.23%。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2012年企业工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2012年企业工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2012
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乌劳[2012]55号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2.05.04
【实施日期】2012.05.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201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乌劳〔2012〕55号)
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乌鲁木齐县、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大中型企业:
为指导企业合理确定2012年度工资增长的水平,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新人社发[2012]49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劳动就业状况以及人工成本等综合因素,现制定《乌鲁木齐市201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印发你们,并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乌鲁木齐市企业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乌鲁木齐市和各区、县辖区内国有、国有控
股、集体、股份制、外商投资、民营、私营等企业。

二、各区、县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要根据乌鲁木齐市当年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在“两低于”原则基础上,指导企业通过集体协商等方式改进完善内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工资分配的激励作用。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乌鲁木齐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乌鲁木齐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乌鲁木齐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乌鲁木齐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01.15•【字号】乌人社[2015]7号•【施行日期】2015.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乌人社[2015]7号乌鲁木齐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属各部、委、办、局、人民团体: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自治区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3〕144号)精神,为做好乌鲁木齐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兑现工作,特制定《乌鲁木齐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乌鲁木齐市财政局2015年1月15日乌鲁木齐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自治区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3〕144号)精神,结合乌鲁木齐市其他事业单位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乌鲁木齐市其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其他事业单位是指除已实施绩效工资的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以外的事业单位。

对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参照乌鲁木齐市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的办法实施规范。

二、绩效工资水平和总量的核定(一)绩效工资水平的核定和调整。

由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在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公务员津贴补贴水平以及已实施绩效工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照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体水平,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物价水平、工资水平等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促进新疆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促进新疆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促进新疆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08.06.03•【文号】人社部发[2008]34号•【施行日期】2008.06.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促进新疆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08]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32号)要求,进一步促进新疆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促进新疆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重大意义(一)促进新疆劳动保障事业发展事关新疆的稳定和发展。

新疆是祖国西北边疆的重要屏障和门户,新疆问题关系国家改革发展大局,关系民族团结和国家安定,关系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劳动保障工作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方面,对促进新疆的稳定和发展意义重大。

改革开放以来,新疆的劳动保障工作取得了显著成就。

就业规模不断扩大,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基本形成,职业培训已形成政府主导、部门服务、行业引导、社会参与的“大职教、大培训”格局,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基本建立,劳动关系调整机制初步形成,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取得新的进展。

但是,仍面临着一些突出困难和问题:产业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差,劳动者就业观念、就业语言、就业技能不适应市场需求,就业形势相当严峻;社会保险覆盖面窄,基金支撑能力相对薄弱;劳动关系日趋复杂,矛盾突出;劳动保障基础能力建设亟待加强。

必须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鼓励和支持新疆劳动保障部门在新的起点上,抓住机遇,克服困难,解放思想,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不断推进新疆劳动保障事业的发展。

二、继续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千方百计扩大就业(二)继续扩大就业规模和优化就业结构。

继续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建立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措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提高乌鲁木齐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提高乌鲁木齐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提高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生育医疗待遇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新人社办发[2011]160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1.04.06
【实施日期】2011.04.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提高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生育医疗
待遇的通知》的通知
(新人社办发〔2011〕160号)
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区级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提高参加生育保险职工生育医疗待遇,现将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生育医疗待遇的通知》(乌劳〔2011〕21号)转发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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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乌劳[2012]29号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2.03.21
【实施日期】201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
关政策的通知
(乌劳〔2012〕29号)
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员: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新人社发[2011]129号)精神,为保持在乌鲁木齐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一致性,完善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

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现行的7.5%提高至9%,个人缴费费率2%不变,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新增的缴费额全部纳入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二、调整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金缴费标准。

大额医疗补助金个人缴费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10元,改按本人工资总额的0.5%收取,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支付比例90%仍维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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