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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乌劳[2012]29号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2.03.21

【实施日期】201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

关政策的通知

(乌劳〔2012〕29号)

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员: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新人社发[2011]129号)精神,为保持在乌鲁木齐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一致性,完善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现行的7.5%提高至9%,个人缴费费率2%不变,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新增的缴费额全部纳入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二、调整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金缴费标准。大额医疗补助金个人缴费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10元,改按本人工资总额的0.5%收取,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支付比例90%仍维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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