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物业服务标准 - DB11T 75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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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业服务等级标准
住宅物业服务标准
Residential Property Service Standard
编号:DB11/T 751-2010
主编单位:北京市物业服务指导中心
批准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实施日期:2010 年10 月1 日
2010 北京
前言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是:
1.总则;
2.术语和定义;
3.基本规定;
4.住宅物业服务一级标准;
5.住宅物业服务二级标准;
6. 住宅物业服务三级标准;
7.住宅物业服务四级标准;
8.住宅物业服务五级标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及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管理,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工作。
主编单位:北京市物业服务指导中心
北京银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闻达敏斯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网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顺天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主编人员:薛福志、艾白璐、王颖、王亚军、李旻、郑冰、魏宣、谢炜、周文、吴卫东、李维善、张乃魁、陈祖武、霍炜、贾光辉、许文良、张国安审查专家:杨燕敏、邓俊、韩子忠、化向东、郭健、曹绍利、郑乐、徐平波、宋宝程、闫耘、蔡玲玲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和定义 (2)
3 基本规定 (3)
4 住宅物业服务一级标准 (4)
4.1 基本要求 (4)
4.2 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修养护 (6)
4.3 消防安全防范 (11)
4.4 绿化养护 (14)
4.5 环境卫生 (15)
4.6 公共秩序维护 (16)
4.7 装饰装修管理 (17)
5 住宅物业服务二级标准 (19)
5.1 基本要求 (19)
5.2 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修养护 (21)
5.3 消防安全防范 (26)
5.4 绿化养护 (29)
5.5 环境卫生 (30)
5.6 公共秩序维护 (32)
5.7 装饰装修管理 (32)
6 住宅物业服务三级标准 (34)
6.1 基本要求 (34)
6.2 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修养护 (36)
6.3 消防安全防范 (42)
6.4 绿化养护 (44)
6.5 环境卫生 (46)
6.6 公共秩序维护 (48)
6.7 装饰装修管理 (49)
7 住宅物业服务四级标准 (50)
7.1 基本要求 (50)
7.2 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修养护 (52)
7.3 消防安全防范 (58)
7.4 绿化养护 (61)
7.5 环境卫生 (62)
7.6 公共秩序维护 (65)
7.7 装饰装修管理 (65)
8 住宅物业服务五级标准 (67)
8.1 基本要求 (67)
8.2 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修养护 (69)
8.3 消防安全防范 (75)
8.4 绿化养护 (78)
8.5 环境卫生 (79)
8.6 公共秩序维护 (82)
8.7 装饰装修管理 (82)
引用标准名录 (84)
条文说明 (86)
1 总则
1.0.1 为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实现物业服务的标准化、专业化、
精细化,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标准。
1.0.2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共用部分的维修养护、管理,维护公共环境
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适用本标准。
1.0.3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工作除应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及
北京市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定义
2.0.1 物业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受业主或者建设单位委托,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2.0.2 物业共用部分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按照规定由业主共同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主要包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2.0.3 专项服务
接受委托,承接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秩序维护等专业服务。
2.0.4 特约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
2.0.5 突发公共事件
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3 基本规定
3.0.1 本标准中涉及的物业共用部分的维修养护为日常维修养护工作,不包括
需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工作。
3.0.2 物业服务标准分为五级,一级标准为最低标准,每一级标准高于且包含
相应低一级的标准。
3.0.3 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依据住宅物业实际情况确定物业服务事项,选定
相应的物业服务标准。本标准施行前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住宅物业按照约定执行。
4 住宅物业服务一级标准
4.1 基本要求
4.1.1 客户服务场所
1、设置客户服务场所,配置基本办公设备。
2、公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或复印件、项目负责人照片,物业服务事项、服
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提供特约服务的,公示特约服务项目及服务标准、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