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必须始终坚持和完善职代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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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必须始终坚持和完善职代会制度
作者:赵海涛
来源:《现代企业》2012年第01期
职工代表大会是国有企业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实现工人阶级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当家做主的基础。办好国有企业必须始终坚持和不断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一、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法律、政策依据和现实必要性
1.从法律层面上看,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具有充分的法律保障和政策规定。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第一章总纲中明确规定:“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企业法》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公司法》规定:“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同时,《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都对职工代表大会赋予明确的权利和政策依据。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一系列党的纲领性文献,对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都有明确要求。特别是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政治报告中进一步明确指出:“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支持职工参与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2.从现实需要上分析,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对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一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实行推动了企业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现代企业制度是以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为基础,以有限责任制度为保证,以公司企业为主要形成,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条件的新型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在公开、民主、监督基础上,实行科学民主的管理方式。推动企业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必须坚持专业管理与民主管理相统一。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正是一种符合中国国情的科学民主的企业管理制度。二是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为加强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对企业经营者权力的重要监督制度,通过企业经营者向职工代表大会述职述廉,把领导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和经营管理行为置于职工群众的监督之下,有力推动了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三是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基层民主建设。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能有效引导职工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和自我监督,使职工群众以主人翁的姿态参与企业管理,有利于把职工群众的愿望和要求与党和国家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以及企业的实际紧密联系起来,不断扩大职工群众有序的政治参与,不断满足职工群众的民主要求。
二、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
基于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所具有的充分的法律、政策依据和现实需要,经过各级党委、政府和企业的长期努力,我国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覆盖面不断扩大,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也得到不断创新和发展,国有企业普遍坚持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为保障职工群众的民主权利,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已经成为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新的形势下,由于产权关系、政企关系和企业内部组织体制、管理办法等都在大变革、大调整,在企业对工作效率与经济效益的最大追求以及市场经济固有规律对企业行为的自发性支配等因素的作用下,也使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遇到一系列亟待解决的新问题。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落实不到位。在现实工作中,一些企业的重大改革决策不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少数企业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不公开,不经过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因此引发的不稳定问题仍时有发生。通钢事件再次警示我们,要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处理好劳资矛盾,最重要的是政府和企业管理者必须充分尊重职工群众的知情权、职工代表大会的审议通过权,协商处理好涉及职工群众权益的有关问题。二是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本身,存在着与当前企业实际不相适应的问题。主要是制度不健全、机制不适应、程序不规范。一些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作出的重大决议,不能充分表达职工群众的意愿。一些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重形式、轻内容,甚至走过程,挫伤了职工参与的积极性。
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一方面有着充分的法律依据、政策依据和迫切的现实需要,一方面又面临挑战、存在诸多困难,那么,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到底是什么呢?笔者认为:其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尽管现在有多部法律对职工代表大会有规定,但是一个共同的问题是执法主体不明确,法律法规中没有设定相应的具体的处罚条款,客观上造成违法者不承担法律责任,缺乏强制性。其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与现代企业制度还没有真正融合。新形势下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地位、职权规范不明确。尤其是“新三会”与“老三会”的关系仍有争议,职能交叉,直接影响到职工代表大会作用的发挥。其三,部分企业行政领导对认真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重视不够。有的认为,现在有董事会、监事会,开不开职工代表大会无关要紧;有的认为,职工代表大会管的太宽了,使经营者放不开手脚,影响行政效率。甚至有的人在“依靠谁”的问题上发生了动摇,认为劳动力是商品,在现代企业中职工只是雇佣的劳动者,应受“老板”支配;“主人翁”应该让位于股东;在现代企业里,决定重大事情已无须职工参与,等等。所有这些务必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三、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应采取的新措施
1.切实加强培训教育,着力解决好企业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问题。实践证明,解决好企业领导干部尤其是主要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问题,对于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十分重要。要明确规定把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知识和民主管理知识的学习,纳入企业领导干部培训计划,作为企业党委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常抓不懈。通过培训和教育,让大家真正认识到,企业民主管理不仅是职工依照法律的规定,以主人的身份,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决策、民
主参与、民主监督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方式,而且更是一种现代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管理方式。让大家必须深刻认识到,企业民主管理对于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促进企业发展;对于满足职工受尊重和自我实现的需求,促进人的发展,实现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个人利益的协调与统一,进而形成推动企业发展的合力至关重要。让大家必须深刻认识到,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也是我们党的阶级基础。加强民主管理,既是党依靠工人阶级的具体体现,也是广大职工在国家和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的根本体现。只有实行职工民主管理,才能确立职工主人翁地位;只有确立职工的主人翁地位,企业党组织开展各项工作才有“依靠”,其政治核心作用也才能得到有效地发挥。否则,这个“核心”就会虚而不实。
2.切实加强立法工作,着力解决好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问题。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必须依法进行规范和管理。以法律的方法解决企业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问题具有根本性。当前,要高度关注两个方面的问题,即立法和执法问题。现在关于职工代表大会的法律规定散见在多部法律当中,不仅执法主体不明确、处罚措施不具体,而且法律规定不系统、不集中。紧迫的是国家应当出台一部规范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专门法律。并且,在研究确定立法宗旨时,应当认真总结我国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践经验,充分体现这样几个层面的意义:一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二是促进企业经营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三是协调建立稳定和谐的劳资关系。关于执法,关键是要切实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
3.切实加强职能建设,着力解决好职权职责不规范的问题。加强职能建设是当前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重要问题,要着重落实和加强四个方面的职能:一是审议建议权。职代会应听取企业工作报告,审议企业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务预决算等重要事项的报告;审议企业改制方案和重大改革措施等等,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二是审议通过权。职代会应审议通过企业提出的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奖惩办法及企业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应审议通过经企业和工会协商提出的集体合同草案、企业年金方案等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三是监督评议权。职代会应在企业党组织领导下,听取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报告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的情况,并由职工代表进行民主评议。四是民主选举权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当然,由于各企业的产权结构、组织构架差异比较大,不同层面的职代会的职权配置应当坚持与企业行政权力相宜的原则,科学合理的确定。
4.切实加强工作协调,着力解决好同法人治理结构的关系问题。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董事会行使经营决策权,经理层行使经营管理权,监事会行使监督权,职代会行使职工民主管理权。董事会依照公司法,对企业经营计划、投资方案等重要事项行使决策权,职代会对企业重要事项行使审议建议权。董事会、经理层在制订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方案时,要充分听取职代会的意见,职代会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有审议通过权。董事会、经理层行使企业人员聘用权,职代会对企业经营班子成员行使评议监督权。同时,要坚持依法落实董事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数量,充分发挥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作用。职工代表大会依法选举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