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期末考核——课程大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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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017-02 学期《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期末考核——课程大作业

专业 __________________; 班级: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示:该考核计入学习成绩,共有2个简答题,2个论述题,1个案例分析题,满分70分,请同学们认真作答。直接下载本卷作答,保存然后提交,请用宋体小四字体,倍行距。

一、简答题(每小题10分,2题,共20分)

1、请简要回答劳动保障监察的基本原则?

(1)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原则。劳动保障机构在监察活动中,以法律、法

规为准绳,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独立的行使检察权。

(2)合法原则。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涉及对用人单位的监察,因此,遵

守合法原则尤为重要。

(3)公开、公正原则。公开原则要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活动除法律有特殊

规定外,应当向社会公开。坚持公正原则主要体现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必须以事

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4)高效、便民原则。劳动保障监察的高效、便民原则,是指在监察执法

活动中创造条件,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尽可能不影响用人

单位正常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及时处理违法行为。

(5)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整个监察活动中,都要

将教育贯穿在陈醋的全过程中,惩处是手段,教育是目的,不能采取单纯的惩办

主义,当然也不能一味的采取以教代惩的方法。

(6)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力原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作

出处罚或者处理决定,应当保障行政相对人充分行使权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

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7)监察执法与社会相结合原则。在贯彻实施劳动标准法律法规的过程中,

需要劳动标准行政部门与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组织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就

劳动标准法律监督制度建设。

2、请简要回答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无效有以下情几种情况:

(1)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如约定试用期超过6个月,不购买社会保险等。

(2)采用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以损害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强迫对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如合同期满后强迫续订劳动合同。

(3)采用欺诈的手段,故意隐瞒事实,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如虚假承诺优厚的工作条件。

(4)订立程序形式不合法的劳动合同。如双方当事人未经协商,或者未经批准采取特殊工时制度等。

(5)违反劳动安全保护制度。如约定劳动者自行负责工伤、,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等。

(6)违反规定收取各种费用的劳动合同。如强制收取培训费、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股金等。

(7)主体不合格的劳动合同。如招用、冒签合同等。

(8)侵犯婚姻权利的劳动合同。如规定合同期内职工不准恋爱、、生育。

(9)侵犯健康权利的劳动合同。如约定工作时间超过法律规定,损害劳动者正常休息休假。

(10)侵犯报酬权利的劳动合同。如不支付加班工资,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等。

(11)侵犯自主择业权利的劳动合同。如设定巨额违约金、培训费,限制职工流动。

(12)权利义务显失公平的劳动合同。如设定无偿或不对价的竞业禁止条件等。

二、论述题(每小题15分,2题,共30分)

1.论述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联系与区别?

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都要遵循平等协商、意思表示一致、内容合法等基本原则,具有合同的一般属性;都是以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均受劳动法的调整。所以说二者的关系是密切相关的。但是二者也有明显区别:

1.主体不同。集体合同主体一方是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点事业单位,

另一方是本单位职工,所以集体合同又称为团体协议或集体协议;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用人单位,可以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是被视为用人单位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另一方则是劳动者个人,所以劳动合同被称为个体劳动协议。

2.内容不同。集体合同规范整个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双方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既要对本单位一段时间内的生产活动作出全面的规划和协议,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其内容对全体职工具有普遍适用性;劳动合同的内容只涉及单个劳动者的个人劳动条件,包括劳动者个人的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他是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的劳动关系的具体化,其使用具有特定性。

3.订立原则不同。虽然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都要遵循平等、合法、协商一致的原则,但集体合同更侧重于合作原则,而劳动合同则侧重于自愿原则。原因在于,集体合同是由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与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的,且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每方至少3人,在这种通过代表进行的集体协商中,只能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因而合作精神非常重要。但在一对一的劳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完全认可既是现实的也是必要的,所以自愿原则需要得到充分的贯彻和体现。

4.签订目的不同。签订集体合同的直接目的在于规定本单位职工的一般劳动条件,以达到稳定、协调劳动关系的目的,它与劳动关系的确立并无必然联系;劳动合同签订的直接目的在于确立劳动关系,明确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以确保劳动关系的稳定和顺利进行。

5.合同期限不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非固定期限以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三种形式。《劳动合同法》首次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续订做出限制;但对集体合同的期限,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第38条的规定,集体合同的期限为1~3年,且不存在其他期限类型。

6.合同形式不同。无论是我国的《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都强调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可以例外),同事《劳动合同法》对用工后没有采用书面合同形式的情形进行了较严厉的制裁。集体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否则不能成立,也不会产生任何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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