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概述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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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概述及借鉴
张武举牛克乾
一、“轻轻重重”刑事政策概述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各国的刑事政策呈现出朝着“轻轻”和“重重”两个方向并行发展的特点。所谓“轻轻”,是指对罪行轻微或主观恶性较轻的犯罪,进行更为轻缓的政策性调整和处理,具体表现为立法上的非犯罪化(即缩小犯罪圈、将一些轻微的犯罪从刑法中剥离出去)、司法上的非刑罚化(即从对犯罪人的量刑趋于轻缓)、行刑上的非监禁化(即限制监禁刑的实际适用、尽量采取缓刑、罚金刑等替代措施);所谓“重重”,是指对罪行严重或主观恶性较深的犯罪进行更为严厉的政策性调整和处理。学界称这种刑事政策为“轻轻重重”刑事政策(也有称之为“两极化”刑事政策)[1]。
作为国家对付犯罪的态度、策略和手段,“轻轻重重”的思想和做法并非二战后西方国家的独创性发明,中国古代早就有关于“刑罚世轻世重”的记载。《尚书·吕刑》记载,“上刑适轻,下服,下服适重,上服,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认为刑罚的轻与重应当根据情况去裁量,刑罚应随着时代的变化而不同;西周时期,已经明确提出了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根据社会的治乱情况决定刑罚轻重的思想;战国末期,
思想家荀况主张根据“治世”或“乱世”的不同形势,衡量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刑罚的适用范围,进而决定刑罚的轻重;明朝皇帝朱元璋指出“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汝治平世,刑自当轻,所谓刑罚世轻世重”,基于对“刑罚中”的追求,明朝时期的用刑思想亦蕴含了“轻轻重重”的策略精神。新中国成立后长期秉承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和当前贯彻实施的“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也与“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有着相通的精神实质。
当然,“轻轻重重”刑事政策反映的只是西方国家刑事政策发展的大体趋势,而不是各国高度一致的具体做法。“轻罪、重罪都是相对而言的,还会在一定条件和背景下相互转化。刑事政策作为一种治理犯罪的原则或者策略,本来就应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的特征”[2]。本文在描述域外“轻轻重重”刑事政策状况时,将着重于相关国家或者地区的“具体做法是什么”,而不做全方位的介绍,更不严格拘泥于“政策”、“策略”、“做法”等称谓的不同。
二、“轻轻重重”刑事政策的他国经验
西方各国的“轻轻重重”刑事政策,均要求轻重兼顾,但其要义在“轻其轻者、重其重者”,不同时期或不同情势下,曾有“以轻为主”、“以重为主”、“轻重兼顾”之不同的模式和做法。
(一)各国的代表性做法
1.美国。美国是实行“轻轻重重”刑事政策最典型的国家。二战后的美国经历了“轻轻”刑事政策的发展历程。进入20世纪70年代中期后,美国遇到了犯罪率上升的困扰,刑事政策也随之呈现出一些新的变化,对此,北京大学储怀植教授将其归纳为“轻轻重重,以重为主”。在“轻轻”方面:一是非犯罪化,将无被害人行为如同性间的性行为、通奸和卖淫等非罪化;二是非刑罚化,通过辩诉交易、转向处分、审前监督制度和缓刑监督等对刑罚的适用范围进行实质性限制;三是非监禁化,主要表现为社区矫正。在“重重”方面:一是对严重犯罪加重打击,如对特定的犯罪行为可以从重溯及既往,增设没收财产刑;二是提高累犯刑期,如对累犯判刑采取加重制、累进加重制;三是限制假释制度的适用,如因重罪而三进宫的罪犯将被处终身监禁,不得假释,即“三振出局法”。
2.英国。二战后英国的刑事政策呈现出“轻轻重重,轻重兼顾”的特点。在“轻轻”方面:一是将自杀、妇女堕胎、21岁以上男子自愿性行为等非犯罪化;二是通过1967年《刑事审判法》(The Criminal Justice Act),创设并推行假释制度(英国本无假释制度);三是创设了社区服务令制度,以易科服劳役代替短期自由刑,并规定了监禁刑的“最后手段性”,以限制监禁刑的适用。在“重重”方面:一是进一步扩大了警察在处理有关犯罪案件时的权力,并规定了向打击犯罪和
预防犯罪倾斜的具体措施;二是改革诉讼制度以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如对涉及复杂的欺诈案和陪审团受恐吓的案件,允许控方直接申请刑事法庭,无需或取消陪审团而直接由法官审理。对恐怖犯罪案件中的沉默权进行严格限制。对DNA证据起关键作用的重大案件不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等;三是增加法官的判刑权限,通过赋予检察官有条件的警戒权等方式来扩大司法权力,并扩大了犯罪防治对象范围等,加强对严重刑事犯罪的打击。
3.法国、德国。二战后,法国和德国的刑事政策呈现出“对特种犯罪偏重、刑罚总量减轻”的“轻轻重重,以轻为主”特点。在“轻轻”方面:德国将通奸、同性恋、卖淫、吸毒、堕胎等行为无罪化,对少年轻微违法行为和越轨行为不科处刑罚;在非刑罚化上,将原有的刑事制裁体制由刑罚单轨制改革为刑罚和保安处分双规制。刑罚由以身体刑为中心向自由刑、财产刑并重转化,并且在立法中强调减轻监禁刑,扩大缓刑和罚金刑适用。[3]在非监禁化上,倡导行刑社会化,限制自由刑尤其是短期自由刑的适用。1976年的《自由刑和剥夺自由的矫正及保安处分法》规定了刑罚执行的根本原则为“首先将优先考虑行为人的再社会化作为刑罚执行的目的,其次是保护公众免受进一步犯罪的侵害”。实践中对于初犯、过失犯等,不轻易适用监禁刑,同时逐渐扩大适用缓刑考验、假释、罚金刑、资格刑等自由刑替代措施。法
国将同一家庭成员间的盗窃、通奸、卖淫、出版淫秽书刊、堕胎等行为无罪化;强调非刑罚化,扩大缓刑的种类和法官的适用权限,增加缓刑的适用率,改革罚金刑制度(罚金的数额根据犯罪的客观情况以及被告人的收入来源和经济负担来确定)等;为鼓励罪犯重归社会,规定了日间假释(半自由刑)、监外执行、电子监控狱外执行(电子手铐)等制度,刑罚执行的社会化趋势明显。在“重重”方面:德国对严重的暴力犯罪、集团犯罪、跨国边境犯罪,适用较以往或其他罪更严厉的刑罚。新增加了结伙盗窃、结伙窝赃、职业性结伙窝赃和洗钱罪,增设财产刑作为新刑种并扩展追缴的适用范围,规定司法人员在刑事诉讼中可以采用特殊执行手段;对特定种类的犯罪改变从重处罚的原则,予以加重处罚等各种措施,直至在诉讼程序上取消对当事人的某种权利保障。法国在“重重”方面的突出做法是将恐怖活动规定为独立罪名,规定了使用毒品(如吸毒)构成犯罪。上述各国的代表性做法表明,刑事政策的选择和确立受到各国法律文化、特定历史时期的犯罪状况和社会发展程度等诸多因素的制约。这也是各国“轻轻重重”刑事政策之所以呈现出“百家争鸣”局面的直接原因。
(二)经验与启示
1.犯罪态势严峻和刑罚资源不足是各国选择“轻轻重重”刑事政策的动因。20世纪70年代,美国国内治安形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