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关键信息项:1、宅基地的申请资格与条件2、宅基地的面积标准3、宅基地的审批流程4、宅基地的使用规定5、宅基地的流转限制与条件6、宅基地的监督与管理机制7、违反宅基地管理办法的处罚措施11 总则111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12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厨房、厕所、禽畜舍等用地。

12 宅基地的申请资格与条件121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122 申请宅基地的农村村民应当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无宅基地的;因分户,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建房需求的;原有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且无法通过改建、扩建达到标准的;因自然灾害、村庄规划调整等原因需要重新安排宅基地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3 宅基地的面积标准131 宅基地的面积标准根据不同地区的土地资源状况和人口密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并报国务院备案。

132 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14 宅基地的审批流程141 农村村民需要宅基地的,应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填写《农村宅基地申请表》。

142 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

143 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144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一定期限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5 宅基地的使用规定151 农村村民取得宅基地后,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152 禁止在宅基地上建造别墅、会馆等违法违规建筑。

153 农村村民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工建设,并按照批准的面积和层数进行建设。

宅基地管理办法

宅基地管理办法

宅基地管理办法一、宅基地申请与审批1.1 申请人需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备合法户籍,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无其他宅基地。

1.2 申请人应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宅基地申请,提交包括身份证明、家庭成员信息、现有住房情况等在内的必要材料。

1.3 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4 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收到初审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发放宅基地使用证;不批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宅基地使用与权益2.1 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并负有保护、合理利用宅基地的义务。

2.2 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在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但应符合乡村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

2.3 宅基地使用权人应依法纳税,并承担因使用宅基地产生的其他费用。

三、宅基地转让与退出3.1 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但转让人和受让人均须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2 宅基地转让应签订书面合同,并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3.3 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退出宅基地,退出后的宅基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重新分配。

四、宅基地监督与管理4.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宅基地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转让等信息的真实、完整。

4.2 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宅基地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

五、违法用地查处5.1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宅基地、超面积占用宅基地、改变宅基地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查处。

5.2 对违法违规占用的宅基地,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拆除违法建筑并收回宅基地。

六、法律责任与追究6.1 宅基地管理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宅基地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2 宅基地使用权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富平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富平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富平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一为严格保护耕地,集约节约使用土地,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改善农村居民居住环境,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陕西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取得合法手续用于建造住宅的土地,包括房屋、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

三农村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制度,即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面积的宅基地。

杜村、庄里两镇县城规划区内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33平方米(2分),县城规划区外以及其它乡镇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87平方米(2。

8分)。

四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个人只拥有使用权。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经依法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五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县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实施和全县范围内宅基地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各国土资源所负责本辖区内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材料的收集、调查、初审和上报工作。

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县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工作,指导和培训乡镇政府开展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县农业部门牵头,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与宅基地规划预留中的土地调整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报批、实施和监督工作,并做好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的申请、选址、规划初审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村民宅基地的申请条件审查、上报和拟选址。

农村宅基地规划管理六农村村民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

县城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结合新农村建设,规划集中兴建村民住宅小区;县城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原则,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村庄建设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和用地面积。

宅基地管理办法

宅基地管理办法

宅基地管理办法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宅基地的管理,维护农村宅基地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农村宅基地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农村居民住宅及生活支持设施的修建规模而划定的专供农村居民使用的土地。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土地及房屋产权的保护。

第二章宅基地的划定和使用第五条农村宅基地的划定应严格按照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和相关政策要求进行,确保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第六条农村宅基地划定的原则包括:1.合理分配宅基地的面积,保障农民的住宅需要。

2.定期重新评估宅基地的面积,确保宅基地的合理利用。

3.严禁将宅基地用于非农业用途,防止乱占乱用宅基地。

第七条农村宅基地的使用须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是农村常住人口。

2.受到法律保护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3.严禁转卖、转租宅基地。

第八条农村宅基地的继承须符合中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确保土地及房屋产权的合法继承。

第三章宅基地的管理第九条宅基地管理部门应当合理安排人员,做好宅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宅基地管理部门对宅基地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农民必须妥善保护宅基地的环境,严禁破坏农田水土资源。

第章四宅基地的补偿和征用第十三条宅基地被征用时,应向农民支付合理补偿。

第十四条宅基地被征用时,应由征用单位及时进行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转移手续。

第十五条宅基地的征用必须依法进行,征用单位应向农民提供合法、合理的征用决定书。

附件:1.农村宅基地调查表格2.农村宅基地划定示意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农村土地利用规划:指农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的规划措施。

2.宅基地使用权:指农民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利。

3.中国继承法:指中国相关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利和继承程序。

4.征用单位:指依法对土地进行征用的行政机关或组织。

5.征用决定书:指征用单位出具的对土地征用的决定文件。

宅基地管理办法

宅基地管理办法

宅基地管理办法一、引言宅基地是指农村个体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农民居住和生产的基础。

为了更好地管理宅基地资源,提高农民的居住和生产条件,保护农村土地的使用权,我国制定了宅基地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宅基地管理办法进行详细介绍。

二、宅基地的定义和分类根据宅基地管理办法,宅基地是指农村个体或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农民的居住和生产活动。

宅基地可以分为两类:个人宅基地和集体宅基地。

个人宅基地是指农民个人所有的宅基地,每户农民家庭有一个个人宅基地;集体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供集体经济组织或集体成员使用。

三、宅基地的使用条件根据宅基地管理办法,宅基地的使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农民家庭要是农村户籍居民;2. 宅基地必须用于农民的居住和生产活动;3. 宅基地的面积必须符合规定标准;4. 宅基地的产权必须明确。

四、宅基地的划拨和使用权的取得根据宅基地管理办法,宅基地的划拨和使用权的取得需符合以下程序:1. 农民可以向乡(镇)级人民政府申请宅基地的划拨;2. 乡(镇)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划拨宅基地;3. 农民可以向乡(镇)级人民政府申请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4. 乡(镇)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授予宅基地的使用权。

五、宅基地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宅基地管理办法,宅基地的使用和管理需遵守以下规定:1. 农民不得私自转让、交易宅基地,也不得将宅基地用于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2. 农民有权将宅基地租赁给他人使用,但需经乡(镇)级人民政府批准;3. 农民应积极参与宅基地的管理,定期对宅基地进行维护和修缮;4. 农民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和其他税费。

六、宅基地的保护和治理为了保护宅基地资源,加强对宅基地的管理和治理,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了以下措施:1. 加强对宅基地的监督和检查,发现违法使用宅基地的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制止;2. 宅基地管理部门应加强宅基地的规划和布局,合理规划宅基地的位置和面积;3. 宅基地管理部门要加强宅基地的登记和备案工作,确保宅基地的产权权益得到有效保护;4. 政府要加大对宅基地管理的支持力度,提供必要的技术和经济支持。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农村宅基地是指依法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个人占有的土地上用于建设住房、安置人口、发展农业生产等用途的固定使用权。

为了规范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促进农村发展,保障农民权益,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细化了宅基地的使用、交易、承包、转让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一、宅基地的使用与管理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归农民所有,使用人可依法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并且自愿加入宅基地管理合作组织。

宅基地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建设规范和村庄建设规划。

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期限为70年,届满后可以续期,但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土地使用费。

二、宅基地的交易与转让农村宅基地的交易不得侵犯农民集体的土地权益,不得通过买卖、出租等方式转让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的转让应符合农民个人自愿原则,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并进行书面合同签订。

转让宅基地的使用权须征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三、宅基地的承包与管理农村宅基地可以依法承包给农民个人或家庭集体经营,但不得将承包土地以任何方式转让、出租或抵押。

承包期限为30年,期满后可续期。

承包人应按照承包协议履行农业生产经营义务,合理利用宅基地,不得挪作它用。

四、宅基地的强制征收与补偿农村宅基地可以根据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征收,但需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征收农村宅基地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的审议,并听取农民代表的意见。

征收后的宅基地应当优先用于建设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五、宅基地的违法与违规处理农村宅基地的违法及违规使用行为,包括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拆除、改变用途等,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相关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可能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

六、宅基地管理的监督与维权农村宅基地管理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加强宅基地管理部门的职责履行和监督执法,同时鼓励农民通过信访、举报等途径参与宅基地管理的监督和维权工作,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结语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条例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条例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保障农民住房权益,促进农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农村宅基地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耕地,节约用地;(二)依法管理,公开透明;(三)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利益;(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第四条农民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用于建设住房及其附属设施。

第五条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申请人无其他宅基地;(三)申请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四)申请用地不占用基本农田。

第六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审批程序:(一)申请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二)村民委员会审核并公示;(三)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四)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和终止第七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包括转让、出租、抵押等,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宅基地使用权的终止情形:(一)宅基地被依法征收;(二)宅基地使用权人自愿放弃;(三)宅基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章宅基地的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农村宅基地的规划应符合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条宅基地建设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的建设标准,保证住房安全和质量。

第五章宅基地的监督与管理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宅基地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应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非法转让宅基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宅基地使用权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宅基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模拟的条例草案,并非实际的法律法规。

实际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应遵循国家和地方的具体法律法规。

宅基地管理办法

宅基地管理办法

宅基地管理办法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加强宅基地管理,对于保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土地合理利用、推动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一套较为全面的宅基地管理办法:一、宅基地的规划与分配1、村庄规划乡镇政府应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状况和农村人口变化等情况,组织编制村庄规划,合理确定宅基地的布局和规模。

村庄规划应充分听取村民意见,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上级政府审批。

2、分配原则宅基地的分配应遵循“一户一宅”的原则,即以户为单位,每户只能拥有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

同时,要优先保障农村无房户、危房户、受灾户等特殊群体的住房需求。

3、申请条件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1)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建房,且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2)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3)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4)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申请程序(1)农村村民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等相关材料。

(2)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在本小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7 日。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材料报村民委员会审查。

(3)村民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申请农户是否符合“一户一宅”政策、是否符合村庄规划等。

审查通过的,签署意见并报乡镇政府审核。

(4)乡镇政府应当建立一个由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组成的联合审核机制,对村民委员会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的,由乡镇政府依法批准,并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二、宅基地的使用与管理1、面积标准各地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宅基地面积标准。

一般来说,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建设要求村民在取得宅基地批准书后,应当按照批准的面积、位置和用途进行建设。

宅基地管理办法

宅基地管理办法

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申请、审批、使用、流转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宅基地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规划先行,合理布局;(二)节约集约,保护耕地;(三)公开公正,便民高效;(四)农民自愿,权益保障。

第二章宅基地的申请与审批第四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在接到申请后,应进行初步审核,并在村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第六条经公示无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将申请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经批准的宅基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宅基地使用权证。

第三章宅基地的使用第九条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和范围使用宅基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扩大使用范围。

第十条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建筑规范进行住宅建设。

第十一条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宅基地,不得闲置或荒废。

第四章宅基地的流转第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流转,流转需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三条宅基地流转不得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

第十四条宅基地流转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宅基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宅基地管理档案,定期对宅基地使用情况进行巡查。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如与上级法律法规相抵触,以上级法律法规为准。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对上述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宅基地管理办法

宅基地管理办法

宅基地管理办法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宅基地的管理,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集体所有或者农民个人所有的用以建造房屋、施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土地。

第三条宅基地的管理遵循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宅基地所有者享有法定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四条宅基地的使用、转让、出租等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宅基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五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登记,取得合法的相关证件。

第二章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与登记第六条农民个人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应当经过所在农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或者属地宅基地管理机关审批同意,并签署相关土地使用权合同。

第七条农民集体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应当经过村民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并签署相关土地使用权合同。

第八条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应当向宅基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土地证、房产证、土地使用权合同、联系明等。

第九条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应当在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核,并发放《宅基地使用权证》。

第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的限制和取消第十条宅基地使用权仅限于个人住宅建设及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严禁用于其他非法用途。

第十一条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但必须经过宅基地所有者的书面同意,并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的限制和取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宅基地使用权被查封或者入侵他人土地使用权;(二)宅基地用于非法用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三)宅基地转让、出租未经宅基地所有者同意。

第四章宅基地管理机关的职责第十三条宅基地管理机关的职责主要包括:(一)审批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二)监督宅基地的使用情况,并及时处理违法违规问题;(三)协助处理宅基地纠纷,保障权益。

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宅基地:农村居民集体所有或者农民个人所有的用以建造房屋、施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土地。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条例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条例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条例#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农村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申请、审批、使用、流转和监督管理。

# 第三条管理原则农村宅基地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规划先行,合理布局;2. 节约集约,保护耕地;3. 尊重历史,维护权益;4. 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第二章宅基地的申请与审批# 第四条申请条件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1. 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2. 符合乡村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3. 无其他住房或宅基地;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五条申请程序1. 村民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2. 村委会初审并公示;3. 乡镇政府审核;4. 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批。

# 第六条审批标准审批宅基地应考虑以下因素:1. 村民家庭人口数量;2. 现有住房状况;3. 土地资源状况;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因素。

第三章宅基地的使用# 第七条使用规定1. 宅基地只能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2. 不得改变土地用途;3. 遵守乡村规划和建设标准;4. 保护环境,不得破坏生态。

# 第八条宅基地的流转1. 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2. 流转应遵循法律法规和集体经济组织的规定;3. 流转合同应报乡镇政府备案。

第四章宅基地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监管责任1. 乡镇政府负责宅基地的日常监督管理;2. 县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宅基地审批和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 第十条违规处理1. 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处理;2. 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违规建设的,由乡镇政府依法处理;3. 对违规行为的举报,相关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实施日期本条例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农村宅基地是指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在农村建设用于自住或者生产经营的住房和附属设施的土地。

宅基地的管理对于维护农村宅基地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一、宅基地权属和宅基地的划定宅基地的产权是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者。

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期限为30年,自领用之日起计算。

使用期满可以经过审查复审后,延长使用期限。

宅基地的划定应该按照集中连片建设原则,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障宅基地的使用者的生活和生产需求。

在划定宅基地时需要考虑到农户的人口、耕地需求、产权等因素,确保每个农户可以拥有适量的宅基地用于居住和生产。

二、宅基地的性质和用途农村宅基地的性质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是宅基地的使用权是农户的所有。

农村宅基地的用途主要包括住宅用途和生产经营用途。

住宅用途是指用于居住的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生产经营用途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养殖、种植、经营等用途的建筑及其附属设施。

农村宅基地的管理部门应该根据农户的需求,以便利农户的独立生活和经济发展为出发点,保障农户合法的利用宅基地进行各类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三、宅基地的使用和处分农户可以在宅基地上建设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依法用于生产经营。

农户在宅基地上进行建设和改建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确保宅基地的合法使用。

农户可以依法将宅基地租赁、出借给他人使用,也可以将宅基地进行转让。

但是在将宅基地进行转让时,应当符合《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相关手续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宅基地的管理和保护宅基地的管理和保护需要依靠农村自治组织和相关部门的配合与监督。

农村宅基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宅基地的日常巡查和管理,发现宅基地违规使用、盗用、非法转让等问题时,及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进行处罚和调解。

宅基地的保护需要保护农户的宅基地使用权,同时保障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一、前言农村宅基地作为农民的基本居住用地,对于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农村宅基地利用效益,特制定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二、宅基地的定义与范围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民个人或家庭在村庄范围内的居住用地,包括自用住宅及其配套用地,但不包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企业、农村合作社的宅基地。

三、宅基地的使用权1. 权利主体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属于农民个人或家庭,不得转让、出租或质押。

2. 宅基地的面积农民个人宅基地的面积原则上不超过2000平方米,农民家庭宅基地的面积原则上不超过4000平方米。

四、宅基地的使用管理1. 宅基地的建设在宅基地上建设房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建设规范,不得超过规定的建筑面积,确保农村宅基地的合理利用。

2. 宅基地的维护农民个人或家庭应当按照规定自行维护宅基地的景观、环境和设施,保持农村宅基地的整洁与美观。

五、宅基地的退出与返还1. 宅基地的退出方式农民个人或家庭可以通过自愿放弃宅基地的使用权、协商解除宅基地的使用关系,或因违法用地等原因被宅基地管理机构取消宅基地的使用权。

2. 宅基地的返还宅基地的退出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宅基地返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其他农民的宅基地使用。

六、宅基地管理机构的职责宅基地管理机构应当负责农村宅基地的登记、核实、审批和管理工作,加强对农民宅基地使用的监督,处理宅基地纠纷和违法行为。

七、宅基地管理的监督与检查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监督与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确保农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规范与有序进行。

八、法律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规定,侵犯农民个人或家庭的宅基地使用权,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结语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制定,有助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化的进展,农村的宅基地管理问题备受关注。

为了确保农村宅基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我国推出了《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管理措施进行介绍,并探讨其对农村发展的影响。

一、宅基地的定义和用途《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明确了宅基地的定义和用途。

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合法拥有的供自己居住和生活所需的土地,可用于建造住房、种植农作物或者养殖家禽家畜等农业生产活动。

该办法规定,宅基地的用途应当符合农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村振兴战略的要求,同时要合理布局、科学规划,保护农田和农村生态环境。

二、宅基地的数量和使用权《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了宅基地的分配和使用权的管理。

根据农村居民的需求和农村发展的实际情况,宅基地应当按照合理、适度的原则进行分配。

一户家庭只能拥有一块宅基地,且宅基地不能转让、抵押或以其他形式不当处理。

农村居民可以在宅基地上建房、改建房屋或者翻建房屋,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保证建造质量和安全。

三、宅基地的权益保障和监管为了保护农民的宅基地权益,办法对宅基地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了监管。

责任主体包括地方政府、乡镇村居等单位。

地方政府要加强对宅基地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宅基地被合理、有效地利用。

同时,办法对违反规定、滥用宅基地、破坏农田和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处罚和追责。

四、宅基地的保护与可持续利用《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提出了宅基地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要求。

在宅基地的使用过程中,要强调土地的节约利用,促进资源的合理分配。

保护农村生态环境,加强农田土壤的保护和改良。

同时,要重视农村宅基地的改造和建设,提高农民居住和生活的条件。

总结:《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明确宅基地的定义和用途,规范宅基地的数量和使用权,加强对宅基地的权益保障和监管,以及提出宅基地的保护与可持续利用要求,该办法在农村土地管理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随着中国农村改革的深入,农村宅基地的管理成为了重要的议题。

为了解决农村宅基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完善宅基地的使用和流转制度,保障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国家制定并实施了《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一、宅基地使用权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农村居民可以依法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使用权的获取分为两种方式:一是通过分配获取,即农村居民根据合法居住和积极农业生产的情况,由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规定分配宅基地或者加以扩大;二是通过有偿转让获取,即可以通过购买或租赁方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二、宅基地的使用条件和标准《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对宅基地的使用条件和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

农村居民在使用宅基地时,应当履行居住、农业生产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义务,并按照规定使用宅基地。

1. 居住条件:使用宅基地的居民应当具备户籍、真实居住、稳定生活等基本条件。

只有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才有资格使用宅基地。

2. 农业生产条件:使用宅基地的农村居民有义务进行农业生产,促进乡村经济的发展。

可以通过种植经济作物、养殖家禽等方式实现农业生产。

3. 环境保护条件:使用宅基地的农村居民应当保护环境,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禁止在宅基地上进行破坏性的开发,保持乡村的生态环境。

三、宅基地的流转管理《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进一步规定了宅基地的流转管理,允许在一定条件下进行宅基地的流转。

流转可以通过出租、转让等方式实现。

但需要注意的是,宅基地的流转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

同时,原有宅基地使用权人在流转过程中应当享有优先购买权。

四、宅基地的保护和整治为了保护宅基地的合法权益,防止乱占乱用宅基地,办法明确规定了对宅基地的保护和整治措施。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加强宅基地管理: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对宅基地的管理,制定相关规章制度,确保宅基地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法违规开垦、乱占乱用宅基地的行为,相关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确保宅基地的合法使用。

农村宅基地使用管理制度

农村宅基地使用管理制度

农村宅基地使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科学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农民居住条件改善,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农村宅基地的定义农村宅基地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或村集体所有的用于居住的土地。

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制,职工或农民建房安家的基地。

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承包或租赁宅基地的使用者有法定权利,但不得调换、转让或出租。

三、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和管理1.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农民在农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分为两种形式:一是宅基地自用权,即宅基地的使用者为自家盖房居住;二是宅基地租赁权,即宅基地使用者将宅基地出租给他人使用。

2. 宅基地使用权的管理宅基地使用权的管理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进行,并公示相关信息。

使用者在依法登记之后,有权利要求领取宅基地使用证。

3. 宅基地的规划和布局农村宅基地的规划设计和布局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违反国家土地利用政策。

宅基地的规划和布局应当合理,符合当地实际情况,如人口分布、交通便利程度等因素。

同时,应该充分考虑环保、安全等因素,保障居民的生活质量。

4. 宅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宅基地使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条件和家庭需求,选择自建房屋或购买商品房。

在建设宅基地房屋时,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建筑法规,保证建筑安全和质量。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拆迁或迁移宅基地,需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听取相关村民的意见。

5. 宅基地的维护和管理宅基地使用者有责任保护和维护宅基地的环境和设施。

在使用过程中,应当合法使用土地资源,不得擅自破坏环境或资源。

如发生环境污染或者设施破损的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和整治。

6. 宅基地的合法权益保障对于宅基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提供充分的保护和支持。

一旦出现权益受损的情况,使用者有权利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诉并要求解决。

同时,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和管理机制,保障宅基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在我国,农村宅基地是指用于农村居民自建住房和发展农村经济的固定建筑用地。

由于农村宅基地的利用与管理涉及众多方面,为了规范宅基地的使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我国制定了《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一、宅基地的确认与使用农村宅基地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法定程序确认,并在农村土地利用规划中予以确定。

农村居民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宅基地,但需符合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1. 条件限制宅基地的使用面积应根据农户的人口数确定,一般每户不超过1800平方米。

同时,法律规定了宅基地的其他使用条件,如年龄、婚姻状况等。

农村居民在申请宅基地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和材料。

2. 宅基地的合理利用农村宅基地的利用应遵循农民自愿、自力建房、自驾驭地、自负盈亏的原则,即农村居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居住后,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享有相应的产权。

二、宅基地的权益保障为了保障农村居民在宅基地上的权益和利益,《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了一系列保障措施。

1. 宅基地的确权登记农村宅基地的确权登记是保障权益的重要环节。

农村居民在获得宅基地后,应及时进行宅基地的确权登记,以便明确自己的权益并获得相应的产权证书。

2. 宅基地的不可侵犯权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是不可侵犯的。

未经农村居民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占用或损坏宅基地。

一旦发生侵占或损害,农村居民有权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维权,并得到相应的赔偿。

三、宅基地的管理与监督为了保障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与监督,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宅基地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

1. 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各级政府要建立宅基地审批管理制度,明确审批程序和标准,并及时公示宅基地审批结果。

同时,要加强对宅基地的追踪监管,确保宅基地的合法合规使用。

2. 宅基地的执法与处罚对于违反宅基地管理办法的行为,各级政府要加强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和制止。

对于滥用宅基地、破坏生态环境等严重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住宅用地的一种制度。

为了规范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解决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等问题,国家制定了《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该办法的颁布旨在保障和提高农民的居住条件,促进农村发展,建设美丽乡村。

一、宅基地的界定与规划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宅基地是指用于建设农村居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一定面积的土地。

宅基地的规划按照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村集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并加强与城乡规划的衔接。

二、宅基地的取得与使用1. 宅基地的取得《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划拨为宅基地:a. 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计划将土地划拨给农村居民建设宅基地;b.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成员,按照私批或租借的方式取得宅基地。

2. 宅基地的使用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应符合以下规定:a. 宅基地使用权属于承包地权的农民;b. 宅基地使用期限为70年,并可续期;c. 宅基地使用应按规定用于建设农村居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不得非农化、非居住化。

三、宅基地的管理与监督为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加强对宅基地的管理与监督非常重要。

1. 宅基地的管理宅基地的管理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加强对宅基地的承包、使用、变更等事项的管理,并及时发布相关政策和信息,为农民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

2. 宅基地的监督相应的监督机制也是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宅基地的监督,防止滥用宅基地资源,确保宅基地的合理利用。

同时,要加强对宅基地流转、转让等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宅基地的保障与福利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对宅基地农民的保障与福利措施。

1. 保障措施农民在使用宅基地时,享有以下权益的保障:a. 对建设、改建、扩建住宅及附属设施的经费,可以依法申请予以借贷;b. 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抵押和转让。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农村宅基地作为农民住房和生活用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实现农村人居环境的改善和农民居住条件的提升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规范,保障农民的住房权益,我国出台了《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目标。

一、宅基地的定义和使用权《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首先明确了宅基地的定义和使用权。

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依法取得的用于建设住房和生活设施的土地。

农民对宅基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借助宅基地,农民可以建设自己的住房,改善居住条件,提升生活质量。

二、宅基地的用途和规划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宅基地的用途应以住房和生活设施建设为主,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如商业经营、工业生产等。

同时,宅基地的规划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划,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推动农村规划的科学发展。

三、宅基地的使用性质和期限《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了宅基地的使用性质和期限。

宅基地的使用性质应为自用,不得转让、出租以及抵押。

农民对宅基地的使用权期限为70年,可以选择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20年。

这一规定保障了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益,同时也维护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四、宅基地的划拨和登记《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对宅基地的划拨和登记进行了详细规定。

农民可以通过租赁、购买或者划拨的方式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

使用宅基地的农民应按照规定进行登记,确保权属清晰,方便享受宅基地的合法权益。

五、宅基地的管理和保护为了加强对宅基地的管理和保护,《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明确了相关措施和责任。

地方政府应加强对宅基地实施范围、用途、面积等方面进行监督和管理。

同时,要保护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益,防止非法侵占和滥用。

六、宅基地的返还和补偿当宅基地不再符合使用条件时,如因城市建设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宅基地的返还和补偿问题便变得重要。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对宅基地返还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规定,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总结:《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出台为农村宅基地的规范管理提供了有力依据,保障了农民的住房权益,促进了农村人居环境的改善和农民居住条件的提升。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富平县农村宅基地
管理办法
1
富平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一为严格保护耕地,集约节约使用土地,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改进农村居民居住环境,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陕西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取得合法手续用于建造住宅的土地,包括房屋、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

三农村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制度,即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面积的宅基地。

杜村、庄里两镇县城规划区内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33平方米(2分),县城规划区外以及其它乡镇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87平方米(2。

8分)。

四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个人只拥有使用权。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经依法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五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县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实施和全县范围内宅基地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各国土资源所负责本辖区内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材料的收集、调查、初审和上报工作。

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县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工作,指导和培训乡镇政
府开展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县农业部门牵头,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与宅基地规划预留中的土地调整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报批、实施和监督工作,并做好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的申请、选址、规划初审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村民宅基地的申请条件审查、上报和拟选址。

农村宅基地规划管理
六农村村民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

县城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结合新农村建设,规划集中兴建村民住宅小区;县城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原则,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

村庄建设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和用地面积。

七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编制县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同时指导和配合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八在县城乡建设部门的指导下,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城乡建设部门的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编制村庄建设规划。

九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一律纳入年度计划管理。

县国土资源部门
依据上级下达的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和各乡镇人口、经济、社会发展等综合因素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全县各乡镇农村宅基地的年度计划指标分配。

各乡镇的农村宅基地安排不得超过供地计划指标,计划指标的使用和管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十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必须符合城乡建设规划,优先安排、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旧宅基地和未利用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凡村内有旧宅基地、空闲地、未利用地的,不得批准占用农用地。

严禁在国道、省道以及县级公路沿线规划宅基地。

十一农村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其中占用耕地的,必须由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严格按照"占一补一"的原则开发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无开垦条件或达不到验收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宅基地的申请、审批与登记
十二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能够申请宅基地:
(一)申请人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分家立户后确需建房,原宅基地面积杜村、庄里两镇县城规划区内每户不超过3。

5分的,县城规划区外以及其它乡镇不超过4。

5分的;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且农村确无住宅的;
(四)因发生或为防御自然灾害需要搬迁或为实施城乡规划需要调整
宅基地的;
(五)因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或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等原因需要重新安排宅基地的。

十三农村村民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宅基地:
(一)一户已有一处符合规定面积宅基地的;
(二)原有宅基地能够解决分户需要或一户多宅的;
(三)出卖、出租房屋后重新申请宅基地的;
(四)不属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五)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或城乡规划的;
(六)其它不宜批准的。

十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至少有一个子女与其父母共同占用同一处宅基地。

十五申请使用宅基地的农村居民,应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交宅基地使用申请书。

宅基地使用申请书应包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理由以及拟申请使用宅基地的位置、面积、四至等内容。

十六申请宅基地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申请人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交书面申请。

因实施城乡规划或因地质灾害等原因需调整宅基地涉及建新交旧的,村民委员会应与申请户签。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