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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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实施恐怖、危险活动 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 罪名揽总
(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 (2)资助恐怖活动罪 (3)劫持航空器罪 (4)劫持船只、汽车罪 (5)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具体危险犯)
2. 如何理解“劫持航空器罪”中的“航空器”? 劫持正在使用中的“军用航空器”的,成立劫持 航空器罪吗? 3.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与抢劫罪是什 么关系? 4.劫持火车、电车的,如何处理? 5.劫持航空器罪与劫持船只、汽车罪的既遂标准是 什么? 6.铁路职工甲因故下岗,全家穷困潦倒,产生了报 复社会情绪,某日,在火车从远处驶来时,甲紧 紧抱住铁路轨道工乙,不让其正常调动转辙器, 结果导致火车倾覆,本案如何处理?
二、交通肇事罪
(一)概念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 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1. 客观(不法)构成要件
(1)在行为主体上是一般主体,并非身份犯, 无论是否驾驶员,都可犯本罪。单位主管人员、 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或者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 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也成立本罪。
行为人对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故意不是刑法 意义上的故意,而是行政法意义上的故意。
(三)认定
交通肇事罪与一般肇事的界分:
(1)是否发生重大事故? (2)主观上是否有过失? (3)行为人负事故责任的程度? 根据司法解释:(1)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 (负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责任);(2)死亡3人以 上(负事故的同等责任);(3)财产直接损失, 无能力赔偿30万元以上(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 任)。
实害犯(侵害犯)、具体危险犯、抽象危险
犯。
1.实害犯
(1)所有过失犯都是实害犯;
(2)就本章罪而言,发生法益侵害的现实结果是 法定刑升格的理由,罪状往往表述为“造成严重 后果的”、“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人重伤、 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等。
2.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 (1)区分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的意义在于:
1. 枪支的范围:
(1)发射金属弹丸的钢珠枪,包含在内; (2)不能发射子弹的仿真手枪等,不属本罪中的 枪支。
2.非法邮寄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危害公共安全的,如何处理? 3.案例:
某公安派出所几名民警进入某村抓捕犯人时, 早有防备的余某便按事先与村民的约定敲锣。听 到锣声后,村民们蜂拥而至,阻挠民警执行公务。 在双方冲突中,民警乐某的手枪及弹药被村民熊 某抢去丢掉,三名民警被村民李某等人捆绑殴打, 多名民警受伤。熊某的行为是否成立抢劫枪支、 弹药罪?
4.认定放火未遂的意义何在?
(1)若行为人已经实行着手,但对象未能独立燃 烧,此时,成立第114条的未遂犯; (2)若对象已经独立燃烧,但严重伤亡实害结果 没有出现的,不成立第115条的未遂犯,而是成立 第114条之罪。
(四)失火罪(略)
二、决水罪、过失决水罪;爆炸罪、过失爆炸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略)
但是,交通肇事致1人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 要责任,且有以下情形的,也成立本罪:(1)酒 后、吸毒后驾驶;(2)无驾驶则个驾驶;(3) 明知安全装臵不全或安全机件失灵而驾驶;(4)) 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5) 严重超载而驾驶;(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 现场的。
(四)处罚
1. 如何理解“交通肇事后逃逸”? 情节加重犯,成立条件: (1)前提:行为已经成立交通肇事罪。 (2)主观:须对发生交通事故有认识。
(3)动机:多种。如为了躲避法律追究而逃跑, 为了其他事情赶时间而离开。为了躲避被害人的 家属的报复,在报案后暂时离开的,不是“逃 逸”。 司法解释将其解释为“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 后,为逃离法律追究而逃跑”,缩小了处罚范围。
(2)私拉电网,危害公共安全的;
(3)在火灾现场破坏消防器材,危害公共安全的;
(4)根据司法解释: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 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5)根据司法解释: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 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
(6)根据司法解释: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 冲撞,放任后果发生,造成重大伤亡的。
(3)在火灾现场破坏消防器材,危害公共安全的;
第3章 危害公共Baidu Nhomakorabea全罪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与构成要件 (一)何谓公共安全? 1. 教材:不特定多数人…。私见:不特定人…。 2.“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造成的危险范围无法预 料。 (二)对作为故意犯罪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否 需要行为人对危险的认识?
1. “具体危险”是构成要件要素,是认识的对象。
二、危害公共安全的类型
问题点:成立盗窃、抢夺、抢劫枪支、弹药、 爆炸物、危险物质罪,在主观上必须有“非法占 有的目的”。 引申问题:前述罪名的既遂标准是什么?
——是否实际取得为标准进行判断。
4.司考真题:
(1)张某在火车站候车室窃得某人一提包, 到僻静处打开一看,里面没有钱财,却有手枪一 支,子弹若干发,张某便将枪支、子弹放回包内, 然后藏于家中。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03年· 卷 二· 第3题) A.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4)根据司法解释: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 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5)根据司法解释: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 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
(6)根据司法解释: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 冲撞,放任后果发生,造成重大伤亡的。 (四)罪数 发生故意杀人罪与放火罪等想象竞合时,择 重罪处罚,放火罪(或其它罪)or 故意杀人罪?
(1)甲偷盗铁路上的电缆,价值约5万元,甲可 能成立的犯罪是( ),择( )处罚。 A.盗窃罪
B.破坏电力设备罪
C.破坏交通设施罪
D.破坏交通工具罪
(2)2003年4月,田某骑三轮车到邻村麦地边, 将该村停闸未通电的灌溉用动力铝线盗割三空, 每空三根,共计420米,价值1600元。半个月后, 田某再次来到该处,见现场没有变动,随即在动 力铝线的接口处再次盗割三空后离去。田某的行 为是否成立破坏电力设备罪?
(2)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成立本罪的前 提。 (3)必须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 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4)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必须是重大 交通事故的原因。换言之,至少行为人负事故的 同等责任,才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2. 主观(责任)构成要件:过失。
行为人对重大事故的发生具有疏忽大意的过 失或过于自信的过失。
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分类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重点讲授: 放火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重 点讲授:破坏交通工具罪)
3.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4.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5.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重点 讲授: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 罪)
第三节 破坏公用工具、 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 关于“破坏”的对象
(1)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 “交通工具”:火车、汽车、电车、船只。 注:通常地,大型拖拉机被解释为汽车,电 瓶车、缆车被认为包含于电车。 (2)破坏交通设施罪、过失破坏交通设施罪。
“交通设施”: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 场、航道、灯塔或其他破坏活动。 (3)破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 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罪名的确定
(二)本条的性质:“兜底条款”
本罪的构成要件的明确性存在问题,出于维 护罪刑法定主义的考虑,应尽量减少本罪的适用。 (三)本罪所规定的“其他方法”如何解释?
(四)本罪的范围——下列情形成立本罪:
(1)破坏矿井通风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
e.盗窃已经通电使用但因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暂停 使用的电力设备的,可否成立“破坏电力设备 罪”?
f.盗割正在使用中的铁路专用电话线的,如何处理? 盗窃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还是“破坏 交通设施罪”?
3.关于罪数
行为人盗窃上述对象的,犯盗窃罪;若又犯相 关破坏罪时,应以想象竞合犯原理,择重罪处罚。 4.案例
“电力设备”:包括发电设备、供电设备与 输电设备,必须是正在使用、已交付使用的电力 设备。
(4)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 备罪 “易燃易爆设备”:燃气或其它易燃易爆设 备。
(5)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
2. “破坏”的含义
(1)使用有形力量,产生物理上的毁损,使其失 其应有的性能或作用。必须实质解释“破坏”, 换言之,只有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的行为, 才是上述犯罪的“破坏”行为。
(三)认定:
1.何时为放火罪的着手?(具体判断)
2.放火罪的既遂标志是什么? 第114条,独立燃烧说 3.放火罪的犯罪中止
(1)区分第114条与第115条第1款的基本标准:是 否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 大损失”的实害结果,第115条第1款没有犯罪中止。 (2)第114条是对第115条第1款(实害犯)的未遂 犯的特别规定,因此第114条“既遂”后仍可成立 犯罪中止。
(2)问题: a.破坏私家车的刹车系统,是否成立“破坏交通工 具罪”? b.将某辆公汽的椅子全部给砸坏,是否成立“破坏 交通工具罪”?
c.甲的汽车因为车祸交付修理厂维修,修理工乙在 维修过程中,故意破坏发动机,致使车辆无法修 好,成立“破坏交通工具罪”吗? d.将铁轨掀翻,是“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破坏” 行为,请问:将一块大石头防止在铁轨上,是 “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破坏”行为吗?
具体危险犯中的危险需要客观判断,而抽象危险 犯不需要司法人员进行判断,只要行为人实施了 该行为,就认为行为已具备侵害法益的抽象危险。 (2)若在条文的罪状表述上有“……危害公共安 全的”、“足以使……危险的”,一定是具体危 险犯,如破坏交通工具罪等;反之,就是抽象危 险犯,最典型的例子是醉酒型危险驾驶罪。 (3)注意刑法第127条,在对象为枪支、弹药、 爆炸物时,为抽象危险犯;而为毒害性、放射性、 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时,是具体危险犯。 (4)关于危险犯与行为犯
C.崔某构成窝藏罪 D.崔某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AD]
第六节 违反安全管理规定 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罪名揽总
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交通肇 事罪、危险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 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 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险物质肇事罪、工程重 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 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B. 盗窃枪支、弹药罪 C. 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 D.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罪 [A]
(2)丁某盗窃了农民程某的一个手提包,发 现包里有大量现金和一把手枪。丁某将真情告诉 崔某,并 将手枪交给崔某保管,崔某将手枪藏在 家里。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07年 卷二 61题 A.丁某构成盗窃罪
B.丁某构成盗窃枪支罪
7.关于“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几个问题:
(1)登机时,甲对某空姐拳打脚踢的行为,是否 成立本罪? (2)飞机在航行中,两乘客互殴的行为,是否成 立本罪?
(3)行为人以杀人、伤害等罪的故意,对飞行中 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 如何处理?
第五节
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 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放火罪
(一)客观(不法)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才能评价为放火。
3.放火的方式:作为;不作为。 (二)主观(有责)构成要件:故意。 1.第114条,对具体危险的故意。 2.第115条,(1)对具体危险为故意,对实害结果 为过失,此时为结果加重犯;(2)对具体危险为 故意,对实害结果也为故意,此时为普通的结果 犯,第114条是对第115条第1款未遂犯的特别规定。
第二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第114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 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 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5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 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 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 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 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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