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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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规定

中国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规定

中国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规定为了强化和规范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有效地调解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发生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切实履行消费者协会(委员会、联合会,以上简称消协)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受理投诉原则(一)消协依法受理消费者投诉,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二)调解以双方自愿、合法、合理、公正为基础;调解以事实和证据为依据。

消费者投诉,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与所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对造成损害的产品质量陷和服务中存在的具体损害原因,不应当强求消费者举证。

(三)按地域管辖责任分工受理。

(四)受理投诉要严肃认真,接待消费者要诚恳热情,做到件件有回凌晨,事事有着落,努力遵守受理投诉的时间要求,全心全意为消费者服务。

(五)受理消费者投诉,一般应坚持无偿服务的原则。

(六)坚持舆论监督,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定期或不定期公布消费者投诉情况。

凡公开点名曝光的必须慎重,要以消费者投诉事实或必要的调查、鉴定材料为依据,要有必要的组织审批手续。

必要时,可以事先反馈给被批评者按一定手续进行核实。

二、受理投诉范围(一)下列投诉应予受理1、根据《消法》关于“消费者的权利”的9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投诉。

2、根据《消法》关于“经营者的义务”的10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对经营者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投诉。

3、受理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等生产资料其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

(二)下列投诉不予受理1、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方面的纠纷;2、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3、商品超过规定保修期和保证期;4、商品标明是“处理品”的(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5、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6、被投诉方不明确的;7、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8、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9、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2015版本的-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

2015版本的-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

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消费者协会(委员会,下同)受理消费者投诉(以下简称受理投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受理投诉是指消费者协会履行法定职能,处理消费争议的工作第三条处理投诉应当坚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宗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消费者和经营者自愿为基础,及时、公正、合理地调解纠纷化解矛盾。

消费者协会鼓励经营者与消费者在自愿的前提下自行和解。

第四条处理投诉的依据包括:(一)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二)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五)消费者与经营者签订的书面合同或协议;(六)经营者对外公开的有关承诺;(七)民商事活动惯例。

第五条本导则是全国各级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工作的指导原则,各地方消费者协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规定。

第二章受理投诉工作机构第六条消费者协会应设臵受理投诉工作机构,配臵相应人员,具备基本工作条件,实行免费受理投诉服务。

第七条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向消费者提供投诉咨询服务;(二)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三)投诉方和被投诉方对质量问题存在争议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并督促鉴定部门告知鉴定结论;(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发布消费提示、警示;(五)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六)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消费者协会投诉工作机构及其人员对涉及消费者个人隐私和经营者商业秘密的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八条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工作机构的基本条件:(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二)有满足工作要求的必要的办公设备;(三)有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有与工作要求相适应的经费保障。

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修订)

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修订)

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消费者协会(委员会,下同)受理消费者投诉(以下简称受理投诉)工作的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受理投诉是指消费者协会履行法定公益性职责,处理消费争议的工作。

第三条受理投诉应当坚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宗旨,在不违背法律原则,尊重事实和双方意愿的基础上,及时、公正、合理地调解消费纠纷。

第四条受理投诉的依据包括:(一)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二)有关地方性法规;(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五)消费者与经营者签订的书面合同或协议以及双方认可的口头协议;(六)经营者对外公开的有关承诺;(七)民商事活动惯例;(八)其他有关依据;第五条本导则是全国各地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工作的指导原则,各地消费者协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规定。

第二章工作机构第六条各级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实行免费公益性服务。

第七条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向消费者提供投诉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二)对消费者的投诉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已经受理的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三)投诉方和被投诉方对质量问题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检测人或鉴定人(机构)检测、鉴定,并督促检测人或鉴定人(机构)告知检测报告或鉴定意见;(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发布消费提示、警示;(五)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六)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工作机构及其人员对涉及消费者个人隐私和经营者商业秘密的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导则

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导则

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导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消费者协会(委员会,下同)处理消费者投诉的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受理投诉是指消费者协会运用法定职能处理消费争义的工作。

第三条受理投诉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必要时可参照规范性文件或行业标准、民商惯例,使消费纠纷得到公正、合理、及时的处理。

第二章管辖第四条消费者协会接受消费者的投诉,实行以地域管辖为主,级别管辖为辅的原则:(一)对消费者的投扩,由被诉方所在的县级消费者协会处理;被诉方所在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由常住地县级消费者协会处理。

(二)案情涉及两个县级辖区以上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地级或省级)消费者协会处理。

(三)案情涉及两个地级协会辖区以上的,由省级消费者协会处理;省级消费者协会可委托辖区内和案件有关的任何消费者协会处理。

(四)案情涉及两个省辖区以上的,由首先接到投诉的省级消费者协会处理;必要时,可与相关联的其他省级协会协商处理。

省级消费者协会对已受理的投诉可以委托辖区内有关联的消费者协会处理。

(五)中国消费者协会和省级消费者协会认为有必要的投诉可直接受理或委托有关联的消费者协会处理。

(六)外籍消费者投诉国家经营的,由被投诉方所在地县级以上消费者协会处理;国内消费者在港、澳、台地区及国外消费引发的争议,应告知消费者向经营者所在地有关部门投诉。

特殊情况,由中国消费者协会或省级消费者协会提俱必要帮助。

第三章受理第五条消费者投诉要有文字材料或投诉人签字盖章的详细口述笔录,要有以下内容:(一)投诉方及被投诉方基本情况。

投诉方的姓名、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被投诉方的单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二)损害事实发生的过程及与经营者交涉的情况;(三)有关证据。

消费者有义务提供与投诉有关的证据,证明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与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消费者协会一般不留存争议双方提供的原始证据(原件、实物等)。

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

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

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消费者协会(委员会,下同)受理消费者投诉(以下简称受理投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受理投诉是指消费者协会履行法定职能,处理消费争议的工作。

第三条处理投诉应当坚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宗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消费者和经营者自愿为基础,及时、公正、合理地调解纠纷化解矛盾。

消费者协会鼓励经营者与消费者在自愿的前提下自行和解。

第四条处理投诉的依据包括:(一)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二)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五)消费者与经营者签订的书面合同或协议;(六)经营者对外公开的有关承诺;(七)民商事活动惯例。

第五条本导则是全国各级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工作的指导原则,各地方消费者协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规定。

第二章受理投诉工作机构第六条消费者协会应设置受理投诉工作机构,配置相应人员,具备基本工作条件,实行免费受理投诉服务。

第七条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向消费者提供投诉咨询服务;(二)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三)投诉方和被投诉方对质量问题存在争议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并督促鉴定部门告知鉴定结论;(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发布消费提示、警示;(五)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六)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消费者协会投诉工作机构及其人员对涉及消费者个人隐私和经营者商业秘密的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八条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工作机构的基本条件:(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二)有满足工作要求的必要的办公设备;(三)有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有与工作要求相适应的经费保障。

中国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规定

中国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规定

中国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规定为了强化和规范受理消费者投诉⼯作,有效地调解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发⽣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切实履⾏消费者协会(委员会、联合会,以上简称消协)对商品和服务进⾏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职能,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受理投诉原则(⼀)消协依法受理消费者投诉,对投诉事项进⾏调查、调解。

(⼆)调解以双⽅⾃愿、合法、合理、公正为基础;调解以事实和证据为依据。

消费者投诉,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购买、使⽤商品或接受服务与所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对造成损害的产品质量陷和服务中存在的具体损害原因,不应当强求消费者举证。

(三)按地域管辖责任分⼯受理。

(四)受理投诉要严肃认真,接待消费者要诚恳热情,做到件件有回凌晨,事事有着落,努⼒遵守受理投诉的时间要求,全⼼全意为消费者服务。

(五)受理消费者投诉,⼀般应坚持⽆偿服务的原则。

(六)坚持舆论监督,通过⼤众传播媒介定期或不定期公布消费者投诉情况。

凡公开点名曝光的必须慎重,要以消费者投诉事实或必要的调查、鉴定材料为依据,要有必要的组织审批⼿续。

必要时,可以事先反馈给被批评者按⼀定⼿续进⾏核实。

⼆、受理投诉范围(⼀)下列投诉应予受理1、根据《消法》关于"消费者的权利"的9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投诉。

2、根据《消法》关于"经营者的义务"的10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对经营者未履⾏法定义务的投诉。

3、受理农民购买、使⽤直接⽤于农业⽣产的种⼦、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等⽣产资料其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

(⼆)下列投诉不予受理1、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的纠纷;2、消费者个⼈私下交易纠纷;3、商品超过规定保修期和保证期;。

消费者协会消费公益诉讼工作导则

消费者协会消费公益诉讼工作导则

消费者协会消费公益诉讼工作导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宗旨】为保护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履行公益诉讼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国消费者协会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消费者协会(委员会,下同)开展消费公益诉讼活动,以及各地消费者协会协助开展有关工作,适用本导则。

第三条【诉讼工作】本导则所称消费公益诉讼工作,是指依法具有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消费者协会对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诉讼前的线索收集、初审、证据调查、评估、决定、协调以及提起诉讼、推进诉讼等活动的总称。

第四条【公正原则】消费者协会提起消费公益诉讼,遵循公平、公正、公信原则,既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审慎原则】消费者协会提起消费公益诉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同时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六条【协作原则】消费者协会提起消费公益诉讼,应当加强消协组织之间、消协与检察机关之间的信息沟通和联系协作,争取社会各方面支持,凝聚力量、促进共识,营造鼓励和支持消费公益诉讼、全社会参与和强化消费维权的良好环境。

第二章消费公益诉讼工作和咨询机构第七条【消费公益诉讼人员或办公室】省、自治区、直辖市消费者协会(简称“省(区、市)消费者协会”)应配备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符合岗位要求的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消费公益诉讼工作。

有条件的省(区、市)消费者协会可设立消费公益诉讼办公室。

第八条【消费公益诉讼人员或办公室职责】消费公益诉讼专职人员或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组织收集、筛选、研究、分析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线索;(二)组织召开消费公益诉讼专家咨询会议,对案件线索进行初审或对备审案件进行评估,并提交相关报告;(三)组织、协调消费公益诉讼备审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提交有关情况报告;(四)组织提起消费公益诉讼,委托及承担诉讼具体事务;(五)组织、协调、指导本辖区消费公益诉讼有关工作;(六)承办中国消费者协会交办或者建议的消费公益诉讼调查、起诉等事项;(七)协助其他省(区、市)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公益诉讼相关工作。

顾客消费者协会受理顾客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修订)

顾客消费者协会受理顾客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修订)

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消费者协会(委员会,下同)受理消费者投诉(以下简称受理投诉)工作的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受理投诉是指消费者协会履行法定公益性职责,处理消费争议的工作。

第三条受理投诉应当坚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宗旨,在不违背法律原则,尊重事实和双方意愿的基础上,及时、公正、合理地调解消费纠纷。

第四条受理投诉的依据包括:(一)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二)有关地方性法规;(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五)消费者与经营者签订的书面合同或协议以及双方认可的口头协议;(六)经营者对外公开的有关承诺;(七)民商事活动惯例;(八)其他有关依据;第五条本导则是全国各地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工作的指导原则,各地消费者协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规定。

第二章工作机构第六条各级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实行免费公益性服务。

第七条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向消费者提供投诉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二)对消费者的投诉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已经受理的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三)投诉方和被投诉方对质量问题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检测人或鉴定人(机构)检测、鉴定,并督促检测人或鉴定人(机构)告知检测报告或鉴定意见;(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发布消费提示、警示;(五)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六)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工作机构及其人员对涉及消费者个人隐私和经营者商业秘密的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工作手册

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工作手册

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工作手册
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工作手册是为了指导消费者在投诉过程中的操作而制定的文件。

以下是一份可能包含的内容:
1. 简介:介绍中国消费者协会的职责和目标,以及投诉工作手册的目的和重要性。

2. 投诉流程:详细说明消费者应当按照什么样的流程进行投诉,包括填写投诉申请、提交相关证据、协调解决等步骤。

3. 投诉方式:介绍消费者可以通过哪些途径提交投诉,例如电话、网上投诉、书面投诉等。

4. 投诉材料:列举消费者在投诉时需要准备的相关材料,包括购物凭证、合同、发票、照片等证据。

5. 投诉处理:说明消费者投诉提交后,消费者协会将如何处理和跟进,包括对投诉进行调查、给予回复、协调解决争议等。

6. 法律支持:介绍消费者在投诉过程中可以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消费者协会为消费者提供的法律支持和援助。

7. 投诉结果:说明消费者投诉解决后,可能获得的结果,包括退款、赔偿、合同解除等。

8. 投诉案例:提供一些典型的投诉案例,以帮助消费者更好地理解投诉的过程和解决方式。

9. 常见问题:回答常见的投诉问题和疑惑,以解决消费者的疑虑和困惑。

10. 联系方式:提供中国消费者协会的联系方式,包括电话、网站、微信公众号等。

以上仅是一份可能的参考内容,实际的投诉工作手册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

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

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消费者协会(委员会,下同)受理消费者投诉(以下简称受理投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受理投诉是指消费者协会履行法定职能,处理消费争议的工作。

第三条处理投诉应当坚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宗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消费者和经营者自愿为基础,及时、公正、合理地调解纠纷化解矛盾。

消费者协会鼓励经营者与消费者在自愿的前提下自行和解。

第四条处理投诉的依据包括:(一)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二)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五)消费者与经营者签订的书面合同或协议;(六)经营者对外公开的有关承诺;(七)民商事活动惯例。

第五条本导则是全国各级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工作的指导原则,各地方消费者协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规定。

第二章受理投诉工作机构第六条消费者协会应设置受理投诉工作机构,配置相应人员,具备基本工作条件,实行免费受理投诉服务。

第七条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向消费者提供投诉咨询服务;(二)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三)投诉方和被投诉方对质量问题存在争议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并督促鉴定部门告知鉴定结论;(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发布消费提示、警示;(五)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六)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消费者协会投诉工作机构及其人员对涉及消费者个人隐私和经营者商业秘密的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八条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工作机构的基本条件:(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二)有满足工作要求的必要的办公设备;(三)有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有与工作要求相适应的经费保障。

新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

新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

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消费者协会(委员会,下同)受理消费者投诉(以下简称受理投诉)工作的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受理投诉是指消费者协会履行法定公益性职责处理消费争议的工作。

第三条 受理投诉应当坚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宗旨,在不违背法律原则,尊重事实和双方意愿的基础上,及时、公正、合理地调解消费纠纷。

第四条 受理投诉的依据包括:(一)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二)有关地方性法规;(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五)消费者与经营者签订的书面合同或协议以及双方认可的口头协议;(六)经营者对外公开的有关承诺;(七)民商事活动惯例;(八)其他有关依据;第五条 本导则是全国各地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工作的指导原则,各地消费者协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规定。

第二章 工作机构第六条 各级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实行免费公益性服务。

第七条 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向消费者提供投诉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二)对消费者的投诉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已经受理的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三)投诉方和被投诉方对质量问题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检测人或鉴定人(机构)检测、鉴定,并督促检测人或鉴定人(机构)告知检测报告或鉴定意见;(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发布消费提示、警示;(五)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六)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工作机构及其人员对涉及消费者个人隐私和经营者商业秘密的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

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

中国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消费者协会(委员会,下同)受理消费者投诉(以下简称受理投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受理投诉是指消费者协会履行法定职能,处理消费争议的工作。

第三条处理投诉应当坚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宗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消费者和经营者自愿为基础,及时、公正、合理地调解纠纷化解矛盾。

消费者协会鼓励经营者与消费者在自愿的前提下自行和解。

第四条处理投诉的依据包括:(一)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二)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五)消费者与经营者签订的书面合同或协议;(六)经营者对外公开的有关承诺;(七)民商事活动惯例;第五条本导则是全国各级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工作的指导原则,各地方消费者协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规定。

第二章教育受理投诉工作机构第六条消费者协会应设臵受理投诉工作机构,配臵相应人员,具备基本工作条件,实行免费受理投诉服务。

第七条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向消费者提供投诉咨询服务;(二)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三)投诉方和被投诉方对质量问题存在争议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并督促鉴定部门告知鉴定结论;(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发布消费提示、警示;(五)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六)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消费者协会投诉工作机构及其人员对涉及消费者个人隐私和经营者商业秘密的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八条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工作机构的基本条件;(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二)有满足工作要求的必要的办公设备;(三)有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有与工作要求相适应的经费保障。

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导则

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导则

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导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消费者协会(委员会,下同)处理消费者投诉的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受理投诉是指消费者协会运用法定职能处理消费争义的工作。

第三条受理投诉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必要时可参照规范性文件或行业标准、民商惯例,使消费纠纷得到公正、合理、及时的处理。

第二章管辖第四条消费者协会接受消费者的投诉,实行以地域管辖为主,级别管辖为辅的原则:(一)对消费者的投扩,由被诉方所在的县级消费者协会处理;被诉方所在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由常住地县级消费者协会处理。

(二)案情涉及两个县级辖区以上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地级或省级)消费者协会处理。

(三)案情涉及两个地级协会辖区以上的,由省级消费者协会处理;省级消费者协会可委托辖区内和案件有关的任何消费者协会处理。

(四)案情涉及两个省辖区以上的,由首先接到投诉的省级消费者协会处理;必要时,可与相关联的其他省级协会协商处理。

省级消费者协会对已受理的投诉可以委托辖区内有关联的消费者协会处理。

(五)中国消费者协会和省级消费者协会认为有必要的投诉可直接受理或委托有关联的消费者协会处理。

(六)外籍消费者投诉国家经营的,由被投诉方所在地县级以上消费者协会处理;国内消费者在港、澳、台地区及国外消费引发的争议,应告知消费者向经营者所在地有关部门投诉。

特殊情况,由中国消费者协会或省级消费者协会提俱必要帮助。

第三章受理第五条消费者投诉要有文字材料或投诉人签字盖章的详细口述笔录,要有以下内容:(一)投诉方及被投诉方基本情况。

投诉方的姓名、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被投诉方的单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二)损害事实发生的过程及与经营者交涉的情况;(三)有关证据。

消费者有义务提供与投诉有关的证据,证明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与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消费者协会一般不留存争议双方提供的原始证据(原件、实物等)。

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

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

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
消费者协会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组织,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是其基本的职责。

为了更好的履行职责,旗下各级消费者协会对于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作出了一套具体的指导规则:
一、受理投诉工作始终以解决消费者就消费者投诉事项受到的损害,维权消费者合法权益为目标。

二、统一遵循有利于消费者充分发挥主体作用的原则,尊重消费者自愿投诉,充分认可投诉、诉讼、抗议等法定消费者自救行为,支持合法性投诉行为。

三、依据受理投诉的规定,受理投诉工作需做到:便捷受理,诚实守信,公开公正,严格保护。

四、受理投诉机构应支持民间调解,支持企业给予能够接受的赔偿措施,并确保受理投诉事项的及时性、正确性和客观公正性。

五、受理投诉工作要加强方案制定、调解机制和法治宣传等工作,切实增强我国消费者的社会感知和司法意识,促进消费者素质的提升。

以上是关于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的导则,坚持此种导则,消费者协会可以更好地履行受理投诉工作,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消费市场健康发展。

处理消费投诉举报工作制度

处理消费投诉举报工作制度

处理消费投诉举报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费者投诉举报工作,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消费投诉举报,是指消费者对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价格问题、食品安全问题等,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的投诉和举报。

第三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消费投诉举报处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处理程序,提高处理效率,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消费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设立消费投诉举报受理机构,负责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

第六条消费投诉举报受理机构的工作职责:(一)接收和登记消费者投诉举报;(二)核实投诉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取证;(三)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告知投诉举报人处理结果;(四)对重大投诉举报事项及时报告上级部门;(五)定期分析投诉举报情况,提出改进建议;(六)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提供消费维权咨询服务。

第三章处理程序第七条消费投诉举报受理机构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在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八条消费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应当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根据情况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经营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格、安全等方面的资料;(二)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三)根据需要,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四)依法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九条消费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在处理投诉举报过程中,认为涉嫌违法行为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消费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并记录在案。

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范本

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范本

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消费者投诉的受理和处理工作,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是指消费者投诉的受理和处理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定,对消费者投诉进行受理、调查核实,并对投诉进行处理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规范。

第三条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的任务是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的规定,受理消费者投诉,妥善处理投诉事项,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市场秩序。

第四条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适用于接受消费者投诉的各类单位。

第五条本制度实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包括受理、调查、处理、解决和跟踪服务等环节,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

第六条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的维护工作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政府和单位的基本职责。

第二章受理范围第七条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受理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商品或服务质量问题。

(二)商家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引发的投诉。

(三)商家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等引发的投诉。

(四)电子商务平台的纠纷。

(五)其他与消费者权益相关的投诉。

第八条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受理的范围不包括下列投诉:(一)涉及国家安全、凶杀、破坏、盗窃等刑事案件。

(二)依法应由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的事项。

(三)道德纠纷、人际关系纠纷等民事纠纷。

(四)其他不适宜由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受理的事项。

第九条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对消费者的投诉都应按照公正、公平、开放、透明的原则受理,不得歧视任何消费者。

第十条消费者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邮件、信函等方式进行投诉。

投诉人可以提供有关材料以支持其投诉。

第十一条受理投诉时,受理部门应及时向消费者反馈受理情况,并告知消费者投诉处理时间和程序。

第三章受理程序第十二条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的受理程序如下:(一)受理:受理部门收到消费者投诉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对投诉进行登记,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核实:受理部门应对投诉进行核实,并向相关单位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

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

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消费者协会(委员会,下同)受理消费者投诉(以下简称受理投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受理投诉是指消费者协会履行法定职能,处理消费争议的工作。

第三条处理投诉应当坚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宗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消费者和经营者自愿为基础,及时、公正、合理地调解纠纷化解矛盾。

消费者协会鼓励经营者与消费者在自愿的前提下自行和解。

第四条处理投诉的依据包括:(一)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二)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五)消费者与经营者签订的书面合同或协议;(六)经营者对外公开的有关承诺;(七)民商事活动惯例。

第五条本导则是全国各级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工作的指导原则,各地方消费者协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规定。

第二章受理投诉工作机构第六条消费者协会应设置受理投诉工作机构,配置相应人员,具备基本工作条件,实行免费受理投诉服务。

第七条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向消费者提供投诉咨询服务;(二)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三)投诉方和被投诉方对质量问题存在争议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并督促鉴定部门告知鉴定结论;(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发布消费提示、警示;(五)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六)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消费者协会投诉工作机构及其人员对涉及消费者个人隐私和经营者商业秘密的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八条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工作机构的基本条件:(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二)有满足工作要求的必要的办公设备;(三)有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有与工作要求相适应的经费保障。

新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

新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

新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新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消费者协会(委员会,下同)受理消费者投诉(以下简称受理投诉)工作的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受理投诉是指消费者协会履行法定公益性职责处理消费争议的工作。

第三条受理投诉应当坚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宗旨,在不违背法律原则,尊重事实和双方意愿的基础上,及时、公正、合理地调解消费纠纷。

第四条受理投诉的依据包括:(一)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二)有关地方性法规;(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五)消费者与经营者签订的书面合同或协议以及双方认可的口头协议;(六)经营者对外公开的有关承诺;(七)民商事活动惯例;(八)其他有关依据;第五条本导则是全国各地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工作的指导原则,各地消费者协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规定。

第二章工作机构第六条各级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实行免费公益性服务。

第七条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向消费者提供投诉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二)对消费者的投诉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已经受理的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三)投诉方和被投诉方对质量问题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检测人或鉴定人(机构)检测、鉴定,并督促检测人或鉴定人(机构)告知检测报告或鉴定意见;(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发布消费提示、警示;(五)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六)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工作机构及其人员对涉及消费者个人隐私和经营者商业秘密的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消费者投诉处理新版制度

消费者投诉处理新版制度

为了构筑入市商品质量安全防线,保护消费者旳合法权益,及时公正解决消费者投诉,特制定投诉解决制度。

一、本店特设立投诉处,在市消费者协会指引下开展工作。

具体工作由本店质检员负责承当。

二、质检员负责消费者投诉接待、记录、调查、解决、反馈等投诉事宜。

三、要认真作好投诉记录,并开展调查工作,及时向店主报告状况,积极解决投诉事件。

四、对于消费者投诉应登记投诉者旳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单位名称、联系方式、投诉事件等一切与投诉事件有关旳资料。

五、对于投诉事件,质检员能自行解决旳,要及时解决并予以答复,不能解决旳,要及时向店主请示,在做出解决意见后再作解决。

六、对投诉者旳书面答复应载明下列事项:
1、被投诉事由;
2、调查核算过程;
3、基本领由及证据;
4、责任及解决意见。

七、消费者投诉解决状况要定期向工商部门报告。

八、消费者直接投诉到市消费者协会旳,质检员应积极配合市消协妥善解决,不留后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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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消费者协会(委员会,下同)受理消费者投诉(以下简称受理投诉)工作的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受理投诉是指消费者协会履行法定公益性职责处理消费争议的工作。

第三条受理投诉应当坚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宗旨,在不违背法律原则,尊重事实和双方意愿的基础上,及时、公正、合理地调解消费纠纷。

第四条受理投诉的依据包括:(一)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二)有关地方性法规;(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五)消费者与经营者签订的书面合同或协议以及双方认可的口头协议;(六)经营者对外公开的有关承诺;(七)民商事活动惯例;(八)其他有关依据;第五条本导则是全国各地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工作的指导原则,各地消费者协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规定。

第二章工作机构第六条各级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实行免费公益性服务。

第七条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向消费者提供投诉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二)对消费者的投诉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已经受理的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三)投诉方和被投诉方对质量问题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检测人或鉴定人(机构)检测、鉴定,并督促检测人或鉴定人(机构)告知检测报告或鉴定意见;(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发布消费提示、警示;(五)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六)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工作机构及其人员对涉及消费者个人隐私和经营者商业秘密的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八条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工作机构的基本条件:(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二)有满足工作要求的必要的办公设备;(三)有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有与工作要求相适应的经费保障。

第九条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一)热爱受理投诉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二)熟悉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能依法受理投诉、调解纠纷;(三)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十条消费者协会应建立重大投诉案件应急机制。

重大投诉案件是指发生了集中投诉的群体事件或损害严重、影响面较大的事件。

第三章受理投诉工作分工与协作第十一条全国各地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实行以地域管辖为主、级别管辖为辅、就近受理的原则,需要相关联的消费者协会协助的,相关的消费者协会应当给予协助。

(一)消费者的投诉,一般由被诉经营者所在地的县(或县级市,下同)以下(含)消费者协会首先受理,被诉经营者的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的,由经营地的消费者协会受理。

(二)对非辖区内经营者的投诉,一般应转给被诉经营者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受理,也可告知消费者直接向被诉经营者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投诉。

(三)对内地消费者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国外消费引发的投诉,一般应转给与上述地区或国家消费者组织有受理投诉工作协议的消费者协会受理,也可告知消费者直接向与上述地区或国家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有受理投诉工作协议的消费者协会投诉。

(四)省级消费者协会以受理本辖区内的重大、典型投诉和下级消费者协会以书面形式上报的涉及面广、有地域限制或具有普遍性的疑难问题投诉为主;对普通投诉一般应转给被诉经营者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受理,也可以直接受理。

(五)上级消费者协会对下级消费者协会的受理投诉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督办,对下级消费者协会提出的疑难投诉问题应及时研究答复;下级消费者协会应当受理上级消费者协会转办的投诉并及时答复处理情况;上下级消费者协会可以联合处理投诉。

(六)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受理全国范围内或跨国跨境特别重大、典型投诉为主,指导省级消费者协会以书面形式上报的涉及面广、有地域限制或具有普遍性的疑难问题投诉的处理。

第十二条消费者协会应当加强受理投诉工作的区域协调与合作。

第十三条地级市以上消费者协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消协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消费纠纷的专业投诉咨询机构。

第四章投诉的受理第十四条消费者投诉应递交文字材料或有消费者签字盖章认可的详细口述笔录。

投诉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一)投诉方和被投诉方的基本信息,包括投诉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被投诉方的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二)损害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及与经营者协商的情况;(三)有关证据。

消费者应提供与投诉有关的证据,证明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与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消费者协会一般不留存争议双方提供的原始证据(原件、实物等)。

(四)明确、具体的诉求。

对投诉要件缺乏或情况不明的投诉,消费者协会应及时通知投诉方,待补齐所需材料后再受理。

第十五条各地消费者协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受理除电话、信件外其他方式的投诉。

各地消费者协会应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完善网络等灵活方便的投诉受理方式,满足更多消费者的需要。

第十六条消费者协会要审查投诉方与被投诉方的主体资格及投诉内容。

对下列情况投诉应予受理:(一)消费者因《消法》和本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规定的权利受到损害的投诉;(二)消费者对经营者未履行《消法》和本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规定的义务的投诉;(三)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四)其他应予受理的投诉。

第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对下列投诉不予受理:(一)有确切证据证明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二)没有明确的诉求或者没有真实准确的被投诉方的;(三)经营者之间因购销活动产生纠纷的;(四)或因投资、经营、技术转让、再生产等以营利为目的活动引发争议的;(五)公民个人之间私下交易或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六)消费者对投诉商品或者服务的瑕疵在购买或者接受之前已经知道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七)消费者不能提供必要证据的;(八)消费者未按产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产品损坏或人身、财产损害的;(九)争议双方曾在消费者协会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且无新情况、新理由、新证据的;(十)法律、法规或政策明确规定应由指定部门处理的;(十一)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十二)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八条对于消费者协会系统之外单位转来的消费者投诉,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受理。

以匿名方式进行投诉的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消费者协会应当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应及时告知消费者,延长期不得超过七个工作日。

(一)符合受理投诉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告知消费者。

(二)需要由其他消费者协会或有关部门处理的,转给其他消费者协会或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消费者;或者告知消费者向其他消费者协会或有关部门投诉。

(三)不符合受理投诉规定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消费者及理由,将投诉材料退回消费者。

第二十条十人或十人以上的群体消费者投诉,可由消费者推选二至三名代表进行投诉。

代表人(持全体投诉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的投诉行为对其所代表的消费者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在决定变更、放弃投诉要求或进行和解时,应当经被代表的消费者特别授权。

第五章投诉事项的调查第二十一条对已受理的投诉,要及时调查,认真研究,充分听取争议双方陈述,严格收集和审查相关证据,对争议问题进行核实,准确判断定性。

第二十二条调查可以采取电话、函件、现场察看、当面询问等方式。

外出调查一般应安排两人以上,情节简单的也可安排一人。

第二十三条必要时,消费者协会可向投诉方、被投诉方及其他有关人员发出投诉调查(调解)通知书,明确告知被投诉方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应就相关投诉事项向消费者协会做出答复。

(一)投诉方接到通知,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到消费者协会指定地点接受调查的,可视为投诉撤回,消费者协会存档备案。

(二)被投诉方接到通知,未在规定时限内做出答复的,消费者协会应向被投诉方发出催办函;对被投诉方无正当理由推诿、拖延,拒不接受消费者协会依法调查的,消费者协会应及时告知消费者,并可通过履行反映建议、揭露批评、支持诉讼等其他法定公益性职责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疑难、重大等投诉,消费者协会可就投诉事项向有关部门进行查询。

第二十五条在解决投诉争议过程中,经与争议双方协商,消费者协会可就投诉事项涉及的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委托具备资格的检测人或鉴定人检测、鉴定,并督促检测人或鉴定人出具检测报告或鉴定意见。

所需费用由当事人书面约定垫付,责任方承担。

如双方均有责任的,按责任大小分担费用。

对凭借生活常识即可判断的责任不应委托检测、鉴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投诉争议任何一方对检测人或鉴定人做出的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检测、鉴定的,消费者协会应组织双方再行协商。

协商不成的,消费者协会应告知消费者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

第二十七条必要时,消费者协会可应消费者的请求出具送检、送鉴的公函。

第六章投诉事项的调解第二十八条消费者协会组织调解的地点一般应在消费者协会办公室,消费者协会参加调解人员一般为二人以上。

情节简单的也可一人,调解过程应作记录。

调解人员是争议双方当事人的近亲属或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投诉调解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通知投诉方和被投诉方参加调解可以采用电话方式。

必要时,应向投诉方和被投诉方发出书面投诉调查(调解)通知书。

第三十条参加调解的应为争议双方当事人。

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场,须委托代理人。

被委托人必须向调解主持人递交有效委托书,并出示身份证明。

第三十一条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的,由调解主持人填写投诉调解协议书。

一些当即履行的简单投诉,可不制作调解协议书,记录在案。

由于争议双方分歧过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调解不成的,由调解主持人填写投诉终止调解通知书,同时告知双方解决消费争议的其他渠道。

投诉调解协议书在争议双方签字后,由调解主持人签名并加盖消费者协会投诉专用章,一式三份,交争议各方和消费者协会留存。

第三十二条消费者协会在调解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应终止调解,存档备案,并告知相关当事人。

(一)投诉方撤回投诉的;(二)争议一方或双方已向法院起诉、申请仲裁或行政调解的;(三)争议一方或双方接到调解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四)被投诉方明确表示不接受调解,或者在消费者协会发出投诉调查(调解)通知书和催办函后在规定期限仍不予答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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