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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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农业农村部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章动物防疫条件第六条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各场所之间,各场所与动物诊疗场所、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之间保持必要的距离;(二)场区周围建有围墙等隔离设施;场区出入口处设置运输车辆消毒通道或者消毒池,并单独设置人员消毒通道;生产经营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生产经营区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三)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四)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清洗消毒设施设备,以及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设备;(五)建立隔离消毒、购销台账、日常巡查等动物防疫制度。

第七条动物饲养场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设置配备疫苗冷藏冷冻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二)生产区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具有相对独立的动物隔离舍;(三)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等暂存设施设备;(四)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及养殖档案管理等动物防疫制度。

动物和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办事

动物和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办事

动物和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办事指南汕头市农业局 2016-XX-XX发布 2016-XX-XX实施一、受理范围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具备动物和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申请条件的企业和个人。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以提出申请:1)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生活饮用水源地3000米以上。

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2)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场区周围有围墙;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并设有单独的人员消毒通道;无害化处理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无害化处理区内设置染疫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冷库等;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室,出口处设置消毒室。

3)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配置机动消毒设备;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等配备相应规模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有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专用密闭车辆。

4)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建立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入场登记、消毒、无害化处理后的物品流向登记、人员防护等制度。

二、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

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三、实施机关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市级农业部门。

1.权责划分(市)市级权限:负责全市动物和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2.权责划分(县)区级权限:负责辖区内申报动物和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场地及申报材料的初核。

四、许可条件五、申请材料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8-5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检查记录表

8-5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检查记录表
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检查记录表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
联系电话
检查日期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是否符合
证照
查看《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所、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生活饮用水源地是否3000米以上,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是否500米以上;或着通过距离评估。
布局
场区周围是否建有围墙
场区出入口处是否设置符合要求的消毒池
是否设有单独的人员消毒通道
无害化处理区与生活办公区是否分开,是否有隔离设施
无害化处理区内是否设置染疫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冷库等
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入口处是否设置人员更衣室,出口处是否设置消毒室场区是否整洁、干净
设施设备
是否配置机动消毒设备
消毒、无害化处理记录是否及时、规范
外来人员进出场登记是否规范
是否按规定报告年度动物防疫条件情况
其他情况
整改建议
负责人签字
检查人员签字
备注:本记录一式二联,第一联由有关监管单位留存,第二联送交被检查单位。
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等是否配备相应规模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是否有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专用密闭车辆
监督管理
是否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兽医服务人员
是否建立和执行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入场登记、消毒、疫情报告和人员防护等制度
是否建立无害化处理后的物品流向制度
动物及产品品种、数量、来源、进场日期和流向等内容登记是否及时、规范

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批(初审)(办事流程图)

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批(初审)(办事流程图)
附件 4
兴办动物隔离场所、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 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批(初审)(办事流程图)
申请人按窗口公示的《兽药经 营许可证》的办理要求,向县 行政服务中心畜牧产业发展中 心窗口送交申请材料。 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人发出《不 县行政服务中心畜牧产业发展 中心窗口人员验核材料,负责 核对、登录申请材料。 (1 个工 作日) 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向申请人发 出《补正材料复函》 ,一次性告知 同意受理 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予受理复函》 ,并告知理由。
畜牧兽医局医政药政科安排组 织现场审查。 (3 个工作日) 审查合格
不合格
出具整改通知书,业主按要求整 改完成后,再次申请现场审核。
畜牧兽医局领导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签 (1 个工作日)
市农委出证(1 个工作日)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动物防疫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动物饲养场条件动物饲养场应当具备符合规定的场址、布局、设施设备和防疫制度。

饲养场应当设立明显的防疫隔离带,实行封闭式管理,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

饲养场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病监测、报告、隔离、扑杀和无害化处理等防疫制度。

三、动物隔离场所条件动物隔离场所应当设置专用通道和独立区域,与其他区域隔离。

隔离场所应当具备符合规定的设施设备,满足动物隔离观察、检疫、诊断和治疗等需要。

隔离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病监测、报告、隔离、扑杀和无害化处理等防疫制度。

四、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条件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屠宰加工场所设置规划。

屠宰加工场所应当设立独立的检疫室和化验室,配备相应的设备和人员。

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病监测、报告、隔离、扑杀和无害化处理等防疫制度。

五、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条件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设置专用通道和独立区域,与其他区域隔离。

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具备符合规定的设施设备,满足无害化处理需要。

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无害化处理记录、报告和监管等制度。

六、集贸市场防疫条件集贸市场应当设立动物产品交易区和非动物产品交易区,实行分区管理。

集贸市场应当建立健全动物产品检疫、索证索票和追溯等制度。

集贸市场应当配备相应的消毒设施和设备,定期对市场进行消毒。

七、防疫制度建立动物饲养场、隔离场所、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和集贸市场等应当建立健全防疫制度,明确防疫责任人和防疫措施。

动物饲养场、隔离场所、屠宰加工场所和无害化处理场所等应当制定疫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和培训。

八、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防疫条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对动物饲养场、隔离场所、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和集贸市场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动物检疫工作制度

动物检疫工作制度

动物检疫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防疫工作,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运输、隔离、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动物检疫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全程管理、科学防控,确保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提高动物防疫能力。

第五条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第六条兽医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第七条动物、动物产品生产经营者和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义务,配合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二、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动物防疫需要,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动物饲养、屠宰、经营、运输、隔离、无害化处理等场所的防疫设施。

第九条动物饲养、屠宰、经营、运输、隔离、无害化处理等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具备相应的防疫条件。

第十条动物饲养、屠宰、经营、运输、隔离、无害化处理等单位的防疫设施应当定期进行维修、保养,确保防疫设施正常运行。

三、动物疫病预防第十一条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动物疫病预防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预防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动物、动物产品生产经营者和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参加动物疫病预防工作,配合做好疫苗接种、疫情监测、疫病排查等工作。

第十三条兽医机构应当加强对动物疫病的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和报告疫情,指导动物、动物产品生产经营者做好疫病防控工作。

第十四条动物、动物产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动物疫病或者疑似疫病时,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治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疫病扩散。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已经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执法工作。

第四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第五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第六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四)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五)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六)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动物和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办事

动物和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办事

动物和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办事指南汕头市农业局 2016-XX-XX发布 2016-XX-XX实施一、受理范围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具备动物和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申请条件的企业和个人。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以提出申请:1)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生活饮用水源地3000米以上。

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2)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场区周围有围墙;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并设有单独的人员消毒通道;无害化处理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无害化处理区内设置染疫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冷库等;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室,出口处设置消毒室。

3)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配置机动消毒设备;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等配备相应规模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有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专用密闭车辆。

4)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建立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入场登记、消毒、无害化处理后的物品流向登记、人员防护等制度。

二、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

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三、实施机关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市级农业部门。

1.权责划分(市)市级权限:负责全市动物和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2.权责划分(县)区级权限:负责辖区内申报动物和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场地及申报材料的初核。

四、许可条件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必要条件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许可:1)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生活饮用水源地3000米以上。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2010年1月发布)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2010年1月发布)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第7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执法工作。

第四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第五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第六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四)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五)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六)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第七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一)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二)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三)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四)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六)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

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

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
为了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尽快彻底扑灭动物疫病,消灭疫源,规范规模场无害化处理工作,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制定本制度,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当养殖场的畜禽发生疫病死-亡时,必须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即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进行彻底的无害化处理。

二、每个养殖场必须根据养殖规模在场内下风口修一个无害化处理化-尸-池。

三、当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除对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外,还应根据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的决定,对同群或染疫的动物进行扑-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当养殖场的畜禽发生传染病时,一律不允许畜禽交易、贩运,就地进行隔离观察和治疗。

五、无害化处理过程必须在驻场兽医或上级防疫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并认真对无害化处理的畜禽数量、死-因、体重及处理方法、时间等进行详细的记录、记载。

六、无害化处理完后,必须彻底对其圈舍、用具、道路等进行消毒、防止病原传播。

七、掩埋地应设立明显的标志,当土开裂或下陷时,应及时填土,
防止液体渗漏和野犬刨出动-物-尸-体。

八、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个人防护,防止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办理流程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办理流程

申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办理
条件及具体要求
一、应当申领《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场所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二、上述四类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
(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三)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四)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五)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六)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三、具体要提供的资料(统一用A4纸):
1、场所平面图(可大于A4纸),并标明座向、各区域面积、功能和用途(如生产区、生活区、患病动物隔离间、无害化处理区等)、周边环境、工艺流程;
2、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设备清单;
4、从业人员健康证原件及复印件;
5、使用场所的土地证、屋契或租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防疫制度;
7、如实填写《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贴法人代表近照);
8、申请书(包括场地设备、人员、规模、动物防疫条件等基本情况)。

【说明:上述提供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经核对无误后退回原件。

】四、办理期限:30个工作日
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流程
整改后。

无害化处理场所防疫制度内容

无害化处理场所防疫制度内容

无害化处理场所防疫制度内容无害化处理场所的防疫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人员健康管理:所有进入无害化处理场所的人员都需要进行健康检查,包括体温检测、手部消毒等。

工作人员应定期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此外,员工在出现任何疾病症状时都应立即报告并接受医学检查。

2. 出入控制:无害化处理场所应严格控制出入,非生产人员一般不允许进入生产区。

特殊情况下非生产人员需经淋浴消毒,更换防护服后方可进入生产区,并遵守厂内的一切防疫制度。

无害化处理区与生活办公区之间应建立出入批准制度,无害化处理区工作人员原则上应按规定路线出入工作岗位。

3. 消毒和清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定期进行消毒和清洁,特别是前处理车间、洗车消毒站、盥洗消毒室等重点区域。

消毒措施应明确,消毒频次和消毒剂种类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4. 废弃物处理: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对废弃物进行分类处理,避免交叉污染。

废弃物处理应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废水经处理后应达到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排放标准。

5. 防疫设备和设施:无害化处理场所应配备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专用运输车辆、清洗消毒设施、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同时,应建立台账,如实记录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收集、登记、处理方式和处理后产品流向等信息。

6. 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建立疫情报告制度,一旦发现疫情或疑似疫情,应立即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采取防控措施。

7. 防疫宣传和培训: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定期开展防疫宣传和培训活动,提高员工的防疫意识和技能。

培训内容可以包括防疫知识、消毒技术、个人防护等。

以上是无害化处理场所防疫制度的主要内容,具体的制度可能会根据场所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这些措施旨在确保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卫生和安全,防止疾病的传播和交叉污染。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制度》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制度》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动物防疫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以及与动物防疫有关的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监督。

第三条国家对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管理,实行《动物防疫合格证》制度。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的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监督。

第五条动物饲养场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但农民家庭散养的除外:(一)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二)畜(禽)舍的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采光、通风和污物、污水排放设施齐全,生产区清洁道和污染道分设;(三)有患病动物隔离圈舍和病死动物、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四)有专职防治人员;(五)出入口设有隔离和消毒设施、设备;(六)饲养、防疫、诊疗等人员无人畜共患病;(七)防疫制度健全。

第六条种公畜站和胚胎生产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一)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二)种用动物饲养区、采精区或者采胚区与生活区分开,有引进动物、病畜隔离场所;(三)有专职防治人员;(四)种用动物应当取得健康证明;(五)有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六)直接接触繁育动物、精液或者胚胎生产的工作人员无人畜共患病;(七)防疫制度健全。

第七条孵化厂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一)选址、布局、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孵化车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可交叉或回流;(二)孵化厂与和外界有隔离屏障,并保持一定距离;(三)孵化设施、设备和专用工具、用具等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四)有种蛋熏蒸消毒设施;(五)有病雏、死雏、蛋壳、废弃蛋等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六)有清洗消毒设施、设备;(七)防疫制度健全。

第八条屠宰场(厂、点)、肉类联合加工厂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一)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二)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采光、通风和污物、污水排放设施齐全;(三)设有检疫室;(四)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待宰间、急宰间和患病动物隔离间;(五)有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和污水、污物、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六)动物、动物产品运载工具和容器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并有清洗消毒设备;(七)有符合防疫要求的屠宰设备和屠宰工具、用具;(八)屠宰技术工人和肉品检验人员无人畜共患病和其他可能污染动物产品的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九)防疫制度健全。

化州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化州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化州动物和动物产品⽆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条件)⼀、办理条件⼀、动物和动物产品⽆害化处理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距离动物养殖场、养殖⼩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活饮⽤⽔源地3000⽶以上;(2)距离城镇居民区、⽂化教育科研等⼈⼝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线500⽶以上。

2、动物和动物产品⽆害化处理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场区周围建有围墙;(2)场区出⼊⼝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深0.3⽶以上的消毒池,并设有单独的⼈员消毒通道;(3)⽆害化处理区与⽣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4)⽆害化处理区内设置染疫动物扑杀间、⽆害化处理间、冷库等;(5)动物扑杀间、⽆害化处理间⼊⼝处设置⼈员更⾐室,出⼝处设置消毒室。

3、动物和动物产品⽆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1)配置机动消毒设备;(2)动物扑杀间、⽆害化处理间等配备相应规模的⽆害化处理、污⽔污物处理设施设备;(3)有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专⽤密闭车辆。

4、动物和动物产品⽆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建⽴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场登记、消毒、⽆害化处理后的物品流向登记、⼈员防护等制度。

⼆是申报资料合法、完整和规范。

⼆、办理材料三、办理流程⽹上办理流程1.申请⼈信息登记:申请⼈登陆⼴东省⽹上办事⼤厅,⽹上注册个⼈信息,确认阅读协议,开通⽹上办事⼤厅个⼈账户。

2.申请:申请⼈根据办事需求在⽹上办事⼤厅找到相应事项提出申请,并上传电⼦化材料提交确认;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的,根据提⽰到窗⼝提交或邮寄纸质材料。

3.受理:部门收到⽹上申请后对电⼦材料进⾏审核,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2个⼯作⽇内在⽹上出具电⼦《收件回执》或《预收件回执》(⾏政许可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受理条件的,2个⼯作⽇内在⽹上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可在⽹上“个⼈中⼼”查阅、打印《收件回执》或《受理回执》、《预收件回执》、《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要到窗⼝提交纸质材料才正式受理的,部门收到纸质材料并与⽹上材料核对⽆误后,出具《收件回执》或《受理回执》。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细则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细则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细则范围: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一)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2、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3、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二)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场区周围建有围墙;2、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3、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4、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5、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6、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三)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1、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2、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3、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4、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5、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6、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四)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

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五)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

(六)种畜禽场除符合上述(一)、(二)、(三)、(四)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2、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上;3、有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或者措施;4、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5、根据需要,种畜场还应当设置单独的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区域。

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条件

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条件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必须符合的条件一、选址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以上;2、距离动物屠宰加工场所500米以上;3、距离动物及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4、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5、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6、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7、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8、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密集区500米以上;9、距离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种畜禽场: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1000米以上;2、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1000米以上;3、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1000米以上;4、距离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5、距离动物隔离场所3000米以上;距离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6、距离动物屠宰加工场所3000米以上;7、距离动物及动物产品集贸市场3000米以上;8、距离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上。

二饲养场、养殖小区的布局1、场区周围建有围墙;2、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3、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4、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有隔离设施;5、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6、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消毒垫;7、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8、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应在5米以上或有隔离设施。

9、有孵化间的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需: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孵化间应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10、种畜禽场:种畜场还应当设置单独的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区域。

三、饲养场、养殖小区的设施设备1、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2、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3、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4、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5、供相应服务;6、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7、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8、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9、有相对独立的患病动物隔离舍;10、种畜禽场:有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或方法。

动物屠宰场防疫条件审查

动物屠宰场防疫条件审查
2
(3)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
化处置设施设备;
10
(4)配备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2
(5)配备相应的动物屠宰设备;
2
(6)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应使用不同的运载工具;
2
4
人 员
7
技术
人员
应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
2
检验
人员
应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选择
(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集贸市场500米以
上;
1
(2)距离种畜禽场3000米以上;
1
(3)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
1
(4)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置场所3000米以上;
1
(5)屠宰场不得建在居民稠密的地区。
1
水源
条件
应当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 卫生标准。
戴标识率达到80%以上。
10
(4)屠宰检疫到位,检疫记录信息齐全。
5
(5)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置工作到位,记录信息齐全。
4
(6)消毒工作到位,记录信息齐全,
4
注:满分为110分,70分为基本合格
附件2
动物屠宰及其产品加工场所检查表
企业名称:检查日期: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号
发证时间
企业法人
联系电话
3
官方兽医
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驻。
2
5
管 理 要 求
38
制度与记

(1)有完善的屠宰加工质量安全保障体系,有质量安全保证承诺书,并通 过相关质量资理和监督检查等相关制度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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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
办理条件:
一、选址:距离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生活饮用水源地3000米以上;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二、布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并设有单独的人员消毒通道;无害化处理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无害化处理区内设置染疫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冷库等;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室,出口处设置消毒室。

三、设施设备:配置机动消毒设备;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等配备相应规模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有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专用密闭车辆。

四、制度: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入场登记、消毒、无害化处理后的物品流向登记、人员防护等制度。

所需材料
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
2、《动物防疫条件自查表》;
3、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4、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核验原件);
5、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建立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入场登记、消毒、无害化处理后的物品流向登记、人员防护等制度文本;
6、设施设备清单。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兽医股(材料初审)→局分管领导审批初审意见→省兽医主管部门(现场审查)→省兽医主管部门分管领导行政审批→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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