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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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租赁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样本

(含鄱口平台服务点)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经营租赁合同

出租方:合同编号:

承租方: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年月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财产及附件的名称、范围与用途

名称:含番S 口平台服务点(如下简称经营点)

经营范围:含鄱口平台服务点(不包括游客服务点)

经营四址:见附件

经营项目:茶水、饮料、白货、副食、旅游纪念品、特产、非油炸、油烟类食品。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自出租方从2019年1月日(自合同签订日起计)交付经营点给承租方使用,至2021年12月31日止。

第三条租金及交纳期限

年租金(大写):人民币万元整。

交纳期限:租金按年支付,竞得后,三个工作日内付清第一年租金,第二年承包金在2019年10月20日前一次性交清、第三年承包金在2020年10月20日前一次性交清(存入财政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帐

号:36001855000050000600户名: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财政处)

,逾期不交则视为承租方违约

并自动放弃承租权。

第四条综合保证金及交纳期限

承租方向出租方交纳综合保证金(大写)

:人民币壹拾贰万

元整。承租方于本合同签订时一次性交清。合同期满后,在承租方搬空场地并付清全部费用后七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被处罚扣除的部分不退)。

第五条租赁期间租赁财产的维修保养

1、经营所需设施由承租方自行添置;

2、承租方不得私自对经营点进行改造。因经营需要对经营点进行改造装潢,必须向出租方提出具体实施方案,经出租方同意并下达书面通知后方可动工。合同到期后,经营点固定部分产权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不给予承租方任何经济补偿。

3、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对出租方经营点房屋固定设施设备进行改变。如承租方对固定部分进行拆除或损坏,承租方必须在限期内恢复原样,同时出租方将视情扣罚综合保证金。

4、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应对所承租经营点房屋及设施负责维修、维护,保证租赁经营点房屋及设施设备完好并符合安全使用状况。所需费用自理。如有损坏,由承租方负责出资修缮,拒不修缮的,出租方有权从综合保证金中扣除修缮费用。

5、承租方在经营期间,必须维护好经营点的各项设施,经营期间,造成的门窗破损或者其它设施、物品、线路损坏,需立即修复原样,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否则,出租方将从综合保证金中扣除相关费用。

第六条其他约定事项

(一)对承租方经营的管理要求

1、服从公安、市场监管、税务、卫生、防火、文化、应急管理等相关

行业主管部门管理,依法纳税,按章办理各种证照,费用自理。

2、执行庐山管理局《关于景区经营服务网点经营管理暂行规定》、《庐山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场所和经营活动管理的实施办法》和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

3、接受出租方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到出租方因防火、防雷等防自然灾害、管理局接待活动、基础建设、应急及安全管

理要求等特殊情况下达的关闭景点、封山等通知,不论在节假日、

淡季、旺季,承租方必须无条件接受。若因此影响承租方正常经营,由承租方承担一切损失,出租方不给予经济补偿、不承担任何责任。

出租方对景点游步道、景观建筑、安全护栏等基础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应书面或口头告知承租方,承租方应无条件予以配合。若对承租方经营造成影响,出租方不承担经济补偿责任。

4、承租方要强化从业人员管理,从业人员属非庐山籍居民的,必须到公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费用自理,并向出租方登记备案。同时要强化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积极配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严防打架斗殴、聚众闹事等违法案件的发生。如发生相关案件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所有责任和补偿;育龄妇女应自觉遵守国家卫生健康政策,如实登记,服从管理。

5、严格执行《经营租赁合同》的各项条款,严禁任何形式的室外经营行为。承租方在合同期间不得擅自将经营点转租给他人,否则出租方有权收回经营点并终止合同,且不退还未到期承

包金并扣罚全额综合保证金。

6、因重大政策调整、上级部门管理要求等需要撤销本经营点,出租方按日计租退还剩余承包金及剩余综合保证金,不给予其他任何补偿。经营相关设备由承租方自行处理。

7、承租方不得在经营点任何地方加装遮阳蓬、雨棚,墙面不得支撑雨棚

等有碍观瞻的设施;可拆装的门(窗)等均应放置在经营场所内,不得放在户外,不得占用出租方管理用房,不得占用游客服务点空间;不得在经营场所外或游客休息区摆放桌椅、冰箱(柜)等设施。

8、在景观建筑内经营的,应保证该景观建筑正常开放。擅自关闭景观建筑,导致游客不能正常游览的,发现一次扣罚综合保证金5000元,出现第二次类似情形由出租方终止本经营租赁合同,承租金及综合保证金不予退还。

9、出租方提供现有电力,不提供其它房屋(如仓库、宿舍等)。承租方不得加装水路等其它设施。

10、承租方不得在经营点内做饭、排污(如污水、油烟等)不得使用液化气等明火。

11、承租方不得在指定经营点外从事经营活动,只能在准许的室内范围内经营。经营点一律不允许出店、出窗、出墙经营,外墙不允许悬挂商品出售、展示,不得粘贴广告、贴画等。

12、经营点内柜台由承租人自行解决,承租期满后柜台由承租人自行处理,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13、禁止经营西式快餐食品。

(二)承租方经营规范

1、合法文明经营。承租方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

确保优质服务,礼貌待客,明码标价;严禁出售假冒伪劣、霉变

及超过保质期的商品、食品、饮料;严禁欺客宰客等现象发生。

承租期间因承租方不当经营行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2、严格按照出租方确定的式样、颜色,统一从业人员服装,挂牌上岗。

3、承租方按位置摆放规定标准的柜台。

4、承租方按合同约定的经营项目及规定标准从事经营活动,严禁围点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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