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教基[2010]163号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实施中小学学生学籍电子化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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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维护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加强学生学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按照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义务教育实际,特制订《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法依规应当在我省入学直至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学籍管理实行“全省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以县为主、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和网络管理方式。

第五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要求,负责制订本省学籍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检查省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要求,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相关工作规程,协助地方政府科学划分施教区;负责学籍建立核准、学籍变更核准、学生毕(结)业认定等工作;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开展学生学籍日常管理。

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受理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毕(结)业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递交、报核,做好学籍信息和档案日常维护等工作。

学校应实事求是地全面反映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诸方面的表现情况,为高一级学校招生和其他需要提供参考。

第六条学生学籍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校领导是主管责任人,承担组织和监管责任;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承担具体实施工作。

第七条全面实施学籍电子化管理。

建立省、市、县三级学生学籍电子化管理网络。

浙江省中小学电子学籍系统、普通高中学生成长记录系统(含

浙江省中小学电子学籍系统、普通高中学生成长记录系统(含

浙江省中小学电子学籍系统、普通高中学生成长记录系统(含选课)升级项目公开招标文件项目编号:2013-XXHGC-03采购单位:浙江省教育技术中心2013年10月10日目录第一章公开招标采购公告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3)第三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13)第四章招标需求 (15)第五章浙江省教育系统部门集中采购合同 (42)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附件 (48)第一章公开招标采购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浙江省教育技术中心现就下列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提供本国货物、服务的生产制造厂商或其合格代理商前来投标:一、项目编号:2013-XXHGC-03二、采购组织类型:部门集中采购三、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四、采购内容及数量具体内容详见《招标需求》。

五、合格投标人的资格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对投标主体的要求。

投标人的特定条件:1、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2、具备软件开发企业资格(提供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并具较强的专业技术队伍。

六、投标报名:1.报名时间:2013年10月10日至2013年10月18日上午8:30—11:30时;下午13:30—17:00时。

2.报名地点:杭州市学院路35号浙江省教育技术中心13楼1313室。

3.招标文件报名截止时间后至投标截止时间日前一天(即2013年10月29日中午12:00前)允许潜在供应商前来报名。

七、报名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通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2.办理报名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3.投标商报名表(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采购公告或浙江省教育技术中心网站政府采购栏下载;/→政府采购栏);注:投标供应商必须提供上述资料,办理投标报名手续,否则按无效标处理。

联系人:管旭阳电话:*************八、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元):5000.00元交付方式:电汇收款单位(户名):浙江省教育技术中心。

浙江省中小学电子学籍系统操作手册学校用户

浙江省中小学电子学籍系统操作手册学校用户

省中小学电子学籍系统(学校版)使用手册容博教育科技2014.11目录一.基础信息管理- 4 -1.1学校(机构)基础信息管理- 5 -1.2年级信息管理- 6 -1.3班级信息管理- 7 -1.4教师信息管理- 8 -二、学生信息管理- 9 -2.1学生基本信息- 9 -2.1.1校验- 10 -2.1.2照片处理- 12 -2.1.3批量修改- 14 -2.2学生成长档案- 20 -2.2.1奖励情况- 20 -2.2.2体格检查情况- 21 -2.2.3体育健康标准情况- 23 -2.2.4任职情况- 24 -2.2.5经济困难学生与资助情况- 25 -2.2.6学生考勤情况- 25 -2.2.7学生期末评语情况- 26 -2.2.8综合素质情况- 27 -2.2.9成绩管理- 28 -2.2.9.1班级课程- 28 -2.2.9.2成绩分项- 29 -2.2.9.3成绩录入权限- 29 -2.2.9.4期末成绩、毕业成绩、中考成绩录入- 30 -2.3学籍异动申请- 32 -2.3.1休学、退学、死亡、其它减少、其它增加、留级和跳级- 32 -2.3.2复学- 35 -2.3.3换班- 36 -2.3.4省转学- 38 -2.3.5跨省转学- 40 -2.4毕业信息登记- 44 -2.4.1毕业信息登记- 44 -2.4.2补录毕业去向- 46 -2.5新生注册- 47 -2.6招生录取(新生档案迁移)- 50 -2.6.1招生入学申请- 51 -2.6.2学生分班(新生分班)- 55 -2.6.3学生入库(新生入库)- 56 -2.7 毕业后跨省就学- 57 -2.7.1跨省就学申请- 59 -2.7.2跨省就学学校审核- 60 -2.7.3跨省就学调档- 60 -2.7.4跨省就学撤销- 61 -三、查询统计- 61 -3.1数据查询- 61 -3.1.1学生基本信息查询- 62 -3.1.2查询条件选择- 63 -3.1.3学生名册的导出- 64 -3.2数据统计- 65 -3.2.1统计条件的选择- 65 -3.3学籍变更查询- 68 -3.4报表- 68 -3.5打印中心- 70 -四.系统管理- 72 -4.1公告发布- 72 -4.2系统设置- 73 -4.2.1学生字段修改权限设置- 73 -4.2.2学生照片修改权限设置- 74 -4.3实用工具- 75 -4.3.1导入校验- 75 -4.3.2成绩录入查看(非普高)- 75 -4.3.3统计和校验- 76 -4.3.4学籍辅号统计和校验- 77 -4.3.5照片导入- 77 -4.3.6照片导出- 78 -4.4用户管理- 80 -4.4.1用户组管理- 80 -4.4.2用户管理- 82 -4.4.3用户权限管理- 84 -一.基础信息管理运行学籍管理系统后,首先出现是的系统登录界面。

浙教基〔2010〕163号

浙教基〔2010〕163号

浙教基〔2010〕163号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实施中小学学生学籍电子化管理的意见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浙江省中小学学生电子学籍系统经过五年多时间的运行,目前已经基本覆盖全省中小学,并与基于该平台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系统和普通高中学生会考系统一起,成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学生学籍管理、成长记录和综合素质评价、会考管理工作的重要平台,提高教育管理信息化水平的重要手段。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管好用好中小学学生电子学籍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根据我省有关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学生电子学籍系统管理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的意见、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会考管理等文件精神,现就我省全面实施中小学学生学籍电子化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搭建网络,建立学籍电子化管理体系- 1 -(一)全面实施中小学学生学籍电子化管理。

我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在读学生的学籍信息均应纳入学籍系统,学生必须在学籍系统中进行注册方可获得学籍。

学生的学籍号分学籍主号和学籍辅号,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须编义务教育卡号,实行一生一号。

学籍主号为学生的身份证号,港澳台学生的学籍主号采用该学生的回乡证号,华侨及外籍学生的学籍主号采用该学生的护照号;学籍辅号和义务教育卡号全省实行统一编号规则。

具体编制办法见附件2。

(二)明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职责。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全省中小学学生学籍的管理工作,统计全省在校学生学籍信息,做好公办普通高中学校跨设区市的招生备案;审查直属学校入网资格,核定直属学校学籍数量,审批学籍变迁,做好直属普通高中学生毕业证书验印等工作。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的管理工作,统计在校学生学籍信息,核准或设定所辖县(市、区)普通高中招生数量;审批所辖区域内公办学校跨县(市)招生及学生跨省转学,做好普通高中学生毕业证书验印;审查直属学校入网资格,设定学校学籍数量,审批学籍变迁等事项。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中等教育【发文字号】浙教办基[2009]6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09.01.19【实施日期】2009.01.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基〔2009〕6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根据浙江省新课改高考方案规定,从2009年开始,将依据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成长记录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由电子学籍管理系统生成《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基本信息表》。

为确保2009年的新课改高考方案顺利实施,现将涉及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综合素质评价、成长记录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市务必予以高度重视,认真落实。

一、关于在校普通高中学生数和学校名称的确认工作(一)确认在校普通高中学生数和招收普通高中学生的学校名称。

各地应根据当年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普通高中学籍和建有电子档案的情况,分别确认2006级、2007级和2008级在校普通高中学生数及招收普通高中学生的学校名称(含综合高中普高班)。

由各县(市、区)教育局填写表一(一式两份)上报设区市教育局,所填学校名称应是全称并与学校批复文件中的规范名称一致;设区市教育局审核确认后填写表二,经领导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09年2月10日前将各县表一(一份)和表二报送我厅基教处。

(二)对省电子学籍管理系统中的高中学校进行清理。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根据招收普通高中学生的学校名称确认表,对电子学籍管理系统中的高中学校进行清理,清除未被列入上报名册的学校,并规范各校的名称,清理工作应于2009年2月15日前完成。

我厅将依据各市上报的确认表,对电子学籍管理系统中的学校名称及学生人数进行核准。

(三)从2009级开始,各县(市、区)教育局应要求学校严格按照招生计划招生,并按计划设定好各校新生学籍数量,招生结束后即将招收普通高中学生的学校名称和具体招生人数上报给设区市教育局;设区市教育局汇总后,应对电子学籍管理系统中当年招生的学校名称及学生人数进行核准,并于每年9月底将汇总情况上报我厅基教处。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小学电子学籍系统全国联网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小学电子学籍系统全国联网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小学电子学籍系统全国联网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12.13•【字号】浙教电传[2013]523号•【施行日期】2013.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小学电子学籍系统全国联网工作的通知(浙教电传〔2013〕523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为落实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部署实施有关工作方案和建立相关工作制度的通知》(教基一函〔2013〕12号)、《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的通知》(教基一厅函〔2013〕32号)等有关要求,现就做好我省学籍系统全国联网工作通知如下:一、强化意识,深刻认识全国联网的重大意义根据教育部的统一部署,建立“全国联网、一生一号”的统一的学籍系统,是实现中小学招生入学、学籍注册、学籍档案管理、学籍异动、升级、毕业、成长记录等全过程信息化管理的前提,有助于推动全国范围内学生学籍信息的共享,有利于为学生资助、义务教育经费保障、事业统计、日常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及时、全面、客观、真实的数据,对于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提升基础教育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经报教育部同意,我省确定使用原有自建学生电子学籍系统(以下简称自建系统)与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全国系统)对接方式实现全国联网,并完成各类业务流程、数据传输双向对接。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确保学籍系统全国联网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加强宣传,明确系统全国联网工作要求按照教育部的要求,我省学籍系统全国联网工作具体分为两个阶段(首次对接、全面对接)。

“首次对接”工作已在今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实现了我省自建系统在校学生等数据单向上传;“全面对接”工作计划在2013年12月底前完成,全面对接完成后将调整自建系统的部分业务流程(如:跨省转学等),增加部分采集内容(如:邮箱、血型等),实现学生信息全国范围查询(包括与公安身份数据比对),学生学籍信息查重通过后,将由全国系统为我省在校学生分配一个全国唯一的学生学籍号,并将学生信息记入全国学生档案。

深化课程改革背景下浙江省普通高中选课系统研究与设计

深化课程改革背景下浙江省普通高中选课系统研究与设计

深化课程改革背景下浙江省普通高中选课系统研究与设计作者:王晓冬来源:《中国教育技术装备》2013年第23期为优化育人模式,推进普通高中特色化多样化发展,提高普通高中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加快教育现代化建设[1],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教基二〔2010〕3号)和《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2012年,浙江省教育厅印发了《浙江省普通高中深化课程改革方案》(简称“课改方案”),启动了深化课改工作。

如何帮助全省普通高中学校在原有教学安排的基础上做好选修课程管理并实现学生自主选择,成为推进课程工作中亟待研究和解决的一项重要内容。

1 需求分析与研究重点1.1 需求分析1)政策层面。

“课改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调结构、减总量、优方法、改评价、创条件等五个方面,主要目的是希望改变全省普通高中“千校一面”、高度同质化的局面,推进普通高中多样化和特色化发展,为每个学生找到适合自身发展的教育模式并自主选择喜欢的课程和教师,以满足不同潜质学生多样化发展的需要。

课改的核心内容是“把更多的课程选择权交给学生,把更多的课程开发权交给教师”[1]。

方案中明确规定,将必修学分从116学分降到96学分,选修学分从28学分提高到48学分,同时规定每学期学校开设的选修课比例不得少于总课时的20%。

按照不同类别将选修课程分为知识拓展、职业技能、兴趣特长、社会实践等四类,知识拓展类课程比不得超过选修课程比例的60%。

课改方案中还提出了要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分制,只要学生完成修习必修课程满96学分、选修课程满48学分(其中职业技能类不少于6学分,社会实践类不超过8学分),总学分达到144学分,且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达到规定要求,即允许学生提前毕业,选课系统的设计必须基于并满足上述的政策需求。

2)技术层面。

浙江省在2010年起已实现中小学电子学籍的全省联网,建立了全省统一的学生信息库,规定各地、各校须基于电子学籍系统记录学生学业水平、成长记录与综合素质评价情况。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小学学籍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小学学籍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小学学籍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4.09.20•【字号】浙教基〔2004〕228号•【施行日期】2004.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小学学籍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教基〔2004〕228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为规范我省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加快推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办公自动化进程,经研究,从今年9月起,在中小学推行学籍电子化管理信息系统,到今年年底完成全省中小学学籍建库工作。

为认真做好此项工作,确保中小学生学籍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浙江省中小学学籍电子化管理工作由我厅基础教育处负责,委托省教育发展中心负责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各地各校应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适应本地实际情况的管理规程和工作流程,学校应制定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度,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

二、浙江省中小学生学籍电子化信息作为学生学习时期各学段升学、毕业的重要依据,务必确保数据的及时、准确、完整及安全,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库中的数据。

在数据录入和维护时应按照《浙江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技术规范》(见附件)进行操作,并定期做好备份工作。

各校应根据本校实际情况,选用单机版或网络版管理软件,尽可能专机专用,并做好信息安全工作。

三、浙江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电子化管理信息系统的具体功能包括学校基本信息管理、学生信息管理、学籍变更管理、查询统计、报表等。

我厅委托浙江容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具体进行系统软件的开发、培训、维护及相关技术服务工作,所需费用按成本收取。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指定专门技术人员负责做好辖区所属学校的技术支持与培训工作。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可在浙江省中小学生学籍电子化管理软件系统外,根据各自管理的需要,自行开发各类补充管理模块,但不得改动本系统的数据库结构和数据格式。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电子学籍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电子学籍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电子学籍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教基〔2008〕107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经研究,现将《浙江省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电子学籍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电子学籍系统管理办法(试行)(修改稿)浙江省教育厅二〇〇八年五月六日附件:浙江省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电子学籍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籍管理,提高教育管理信息化水平,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试行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学前儿童入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教基[2004]172号)、《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小学学籍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教基[2004]228号)和教育部《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教基厅[2007]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幼儿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生电子学籍信息,包括入学、转学、借读、休学、复学、升学、毕业、综合素质评价、学业考试、奖励、处分等学生信息,以及主管单位、学校、班级信息等。

第四条省教育厅负责全省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学籍电子化的管理工作,由基础教育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和对“浙江省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电子学籍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的管理。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学籍电子化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为促进全省范围内学籍管理信息的共享,全省统一采用由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监制,浙江容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研制的《浙江省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电子学籍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

浙江容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进行系统软件的开发、培训、安装、维护及相关技术服务工作,用户需向公司缴纳软件研发和维护费用。

第二章主管单位和学校信息第六条学校和幼儿园上级主管单位一般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单位。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浙江省中小学电子学籍系统省级集中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浙江省中小学电子学籍系统省级集中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浙江省中小学电子学籍系统省级集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0.30•【字号】浙教电传〔2014〕379号•【施行日期】2014.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浙江省中小学电子学籍系统省级集中工作的通知浙教电传〔2014〕379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小学电子学籍系统全国联网工作的通知》(浙教电传〔2013〕523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省中小学电子学籍系统省级集中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确保学籍系统整体平稳过渡浙江省中小学电子学籍系统从2005年建设至今,对推进全省基础教育信息化管理,保证学生招生、注册、转学等工作,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根据教育部的统一部署,为进一步提高跨省转学、招生的及时性,确保系统安全,省教育厅组织开发了浙江省中小学电子学籍系统省级集中平台(以下简称省级集中平台),并先后在萧山、平阳等地开展了试点。

计划于2014年11月6日至25日期间完成中小学学籍系统集中部署工作,从11月26日起正式对各级用户提供服务,地址为:。

为保证学籍系统省级集中工作顺利开展,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成立相应机构并落实人员积极配合系统省级集中工作。

请各设区市教育局汇总各县(市、区)具体工作联络人员名单(见附件1),于2014年11月5日前上报省教育技术中心。

二、各级联动,及时做好数据迁移和核对学籍系统省级集中工作需要各级各部门联动,配合做好原有分布式系统中历史数据备份、上传等工作,具体迁移时间进度安排及操作要求见附件2。

省教育厅将在数据上传后尽快组织技术力量对数据进行分析、清洗、转换、集中导入等。

历史数据迁移完成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所属学校登录系统做好数据核对,若发现数据偏差,要尽快查明原因,并及时联系系统开发单位或逐级上报省教育厅协调解决。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18•【字号】浙教办基〔2016〕89号•【施行日期】2016.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基〔2016〕89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处理的通知》(教基一厅〔2016〕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有关政策要求(一)明确电子学籍建立条件。

学生在小学一年级入学时建立学籍。

各学段(年级)符合招生(转学)条件的学生,已建学籍的,学校应通过浙江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为其转接学籍;少数因故没有建立学籍的非小学一年级学生,由现就读学校申请新建,经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通过并上报。

教育部于每月月末进行全国学籍查重,查重通过的才能建立学籍,查重不通过的按规定办理学籍转接手续。

(二)维护“G”开头正式学籍号的权威。

“G”开头正式学籍号通过了全国查重、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比对等一系列程序的严格检验,是学生身份的权威标识,原则上不允许删除。

如涉及问题学籍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删除的,由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学籍系统提交删除申请并上传佐证材料,逐级核办通过后,报教育部处理。

“姓名”和“身份证号”是两项关键信息,若发生变化需要修改的,在通过全国查重和身份比对后,将按照规则变更学籍号,并保存历史信息。

(三)保障临时学籍号学生权益。

临时全国学籍号以“L”开头,是每个学生获得正式学籍号之前的必经阶段,是学生获得正式学籍号前办理各项业务的依据,各地各校在办理有关业务时要对持有临时学籍号的学生一视同仁,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

(四)简化转学业务纸质证明材料。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试行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学前儿童入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试行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学前儿童入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试行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学前儿童入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4.07.08•【字号】浙教基[2004]172号•【施行日期】2004.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试行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学前儿童入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教基[2004]172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随着我省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1991年原省教委?颁布的《浙江省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办法》(浙教普字[1991]第378号)中的许多款项已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

为此,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残疾人教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浙江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小学管理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在广泛征捉意见的基础上重新制订了《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同时,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制订了《浙江省学前√L童入园管理办法(试行)》现将《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和《浙江省学前儿童入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学籍管理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最基本的常规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每学年都要检查贯彻执行的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改进和完善学籍管理机制。

附件:1.《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2.《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3.《浙江省学前儿童入园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教育厅二OO四年七月八日附件1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管理,巩固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成果,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浙江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小学管理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特制订《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浙江省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系统登录

浙江省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系统登录

浙江省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系统登录一、引言在信息时代的背景下,电子学籍管理系统作为教育行业信息化的一部分,正逐渐在中小学教育中得到广泛应用。

浙江省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系统登录,是浙江省教育厅推出的一项方便、快捷的教育管理服务平台。

本文将详细介绍浙江省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系统登录的功能和操作步骤。

二、系统简介浙江省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系统是一个基于互联网的教育管理平台,旨在提供方便快捷的学籍管理服务。

通过该系统,学生、家长、教育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都可以实现在线办理相关学籍管理事务,包括学生信息查询、学籍变动申请、成绩查询等。

三、登录流程1. 打开浏览器首先,用户需要在电脑或手机上打开任意一款浏览器,比如Chrome、Firefox等。

2. 输入网址用户在浏览器的地址栏中输入浙江省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系统的网址。

3. 进入登录页面用户输入网址后,浏览器会自动跳转到浙江省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系统的登录页面。

用户需要等待页面加载完成。

4. 输入账号和密码登录页面会有账号和密码的输入框,用户需要输入自己的账号和密码。

账号和密码的获取可以通过学校提供的通知或者系统管理员的指导获得。

5. 点击登录按钮当用户输入完账号和密码后,点击登录按钮即可进入系统。

四、功能介绍1. 学生信息查询学生登录系统后,可以查询自己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学号、班级、联系方式等。

2. 学籍变动申请学生可以通过系统申请学籍变动,如转学、休学、复学等。

系统会根据学校的规定自动生成申请表,学生只需要填写相应的信息并提交即可。

3. 成绩查询学生可以查询自己的各科成绩,系统会将最新的成绩信息及时更新。

4. 缴费管理家长可以通过系统在线缴纳学生的各种费用,比如学杂费、课外活动费等。

系统支持多种支付方式,并提供缴费记录查询功能。

5. 通知公告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可以通过系统发布通知和公告,学生和家长可以及时查看。

6. 数据统计系统可以根据学校提供的数据生成相关统计图表,提供给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参考分析。

浙江省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统一操作要求

浙江省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统一操作要求

浙江省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统一操作要求浙教基函〔2015〕23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教基〔2014〕38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中小学电子化学籍管理工作实际,转变管理方式、改进工作作风、规范学籍信息管理制度,提高学籍管理服务工作水平。

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我省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统一操作要求,并于2015年秋季开始实施。

一、统一学籍辅号全省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阶段学籍辅号的编排规则沿用《关于明确中小学生学籍编号规则的函》(浙基教函〔2010〕15号)的规定:1.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辅号采取13位,统一编号规则:设区市2位+县区2位+年号2位+学校代码3位+学生序号4位。

学籍系统内对应为:县区代码后4位+所在年级入学年份后2位+县区内学校顺序码3位+学生顺序号4位,其中小学段学生顺序号从0001开始编排,初中段学生顺序号从5001开始编排。

2.普通高中阶段学生的学籍辅号采取12位,统一编号规则:年号2位+设区市2位+县区2位+学校代码2位+学生序号4位。

学籍系统内对应为:所在年级入学年份后2位+学考顺序码6位+学生顺序号4位,其中学生顺序号从0001开始编排。

各学段新生档案迁移(建立)入库后,以学校为单位,允许且必须执行一次全年级重编,重编后不再变动。

新增学生的,流水号在尾号之后顺序编排,减少学生的,其原有学籍辅号不再重复使用。

二、初中、高中新生电子学籍档案迁移(一)县域内新生档案迁移招生学校发起“招生入学申请”时间:8月1日至9月20日。

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截止时间:9月30日。

逾期没有完成审核且招生学校的招生数未达到“招生人数控制”上限的,系统默认为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自动完成“新生档案入库”。

乐清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的管理办法

乐清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的管理办法

建档对象:
• 凡在我市初中、小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所有适
龄儿童、少年 (包括符合乐教〔2009〕3号规定的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及学校已接受就读的其他学生)
均须按规定统一建立学籍档案,已登记身份证号
的学生同时必须建立电子学籍档案。
建档时间:
• 学年之初,各校教导(务)处要根据市教育局下达的教
育事业计划,指定专人负责新生的登记、信息采集及审
转学转出流程(3)-转出乐清市外
• 学生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向转入地学校 提交转学申请表(一式四份,转出、转入 学校及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各留存一 份)——转入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签具意 见并加盖学籍管理印章——转出学校在申 请表上签具意见并加盖校印(同时完成电 子学籍转出申报)——凭学校已签具意见 的转学申请表,普教科审核办理转出手续。
乐清市据:
• 《浙江省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电子学籍系统管理办法(试
行)》(浙教基〔2008〕107号)、
•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实施中小学学生学籍电子化管理 的意见》(浙教基〔2010〕163号) • 《乐清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乐教普 〔2006〕23号) • 《乐清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的 通知》乐教普〔2011〕4号
核工作,并将完整的学籍电子表格(附件1,可从教育 局网站学籍管理板块下载)以电子邮件形 式发送到 xueji@。采集相关信息录入附件1时, 身份证号、姓名必须与户口册一致。
建档要求(1):-学校层面
• 各校同时要建立纸质《新生上报名册》文档 (附件2)。《新生上报名册》一式三份,报学 校所在教育学区辅导中心审核备案(市属学校、 民办学校直接报普教科),学区汇总后在9月下 旬报教育局普教科确认。纸质新生名册由教育 局普教科、教育学区辅导中心、招生学校分别 存档。 • 学籍电子表格(附件1)、《新生上报名册》 (附件2)及《学籍管理人员登记表》(附件3) 加盖相关印章后,在开学后3周内上报普教科。

学籍操作方法

学籍操作方法

关于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中小学学生学籍系统管理及操作事项的函》的通知各市属学校,乡镇(街道、开发区)中心学校、初中、中心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完小,民办学校:为进一步落实《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实施中小学学生学籍电子化管理的意见》(浙教基【2010】163号)精神,省教育厅专门就全省“中小学学生学籍系统管理及操作事项”进行研究并形成统一的规定,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切实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和招生行为。

附件: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中小学学生学籍系统管理及操作事项的函嵊州市教育体育局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附件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中小学学生学籍系统管理及操作事项的函浙教基函…2011‟16号各设区市及义乌市教育局:为进一步落实《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实施中小学学生学籍电子化管理的意见》(浙教基…2010‟163号)精神,我处召集各设区市学籍管理干部商议、研究有关中小学学生学籍系统的管理及操作事项,并达成一致操作意见。

经厅领导同意,特此函告。

一、电子学籍学年、学期升级时间学年升级时间为每年的八月一日,学期升级时间为农历十二月廿八,由系统自动升级。

在升级之前,各地须抓紧处理当地学籍异动,确保学生基本信息、成长档案的各模块信息准确无误,以便系统顺利升级。

如升级后个别地区出现意外问题,需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经同意后方可进行修改、处理。

二、转学操作流程与时限学生学籍变更流程操作为“转出学校——转入学校——双方教育主管部门”点击同意后完成。

纸质审批方式由各市、县(市、区)自行确定。

转学的操作时间,从系统学籍升级后开始,至开学后一月内完成。

三、小学一年级新生学籍建立小学一年级新生在就读学校录入基本信息,由系统自动生成义务教育卡号,并由系统自动统计与生成《学生流向分布情况与信息》。

跨设区市就读的不再到户籍所在地领取书面的《义务教育卡》。

四、初中、高中新生电子学籍档案迁移(1)县域内新生的档案迁移按常规操作。

(2)跨县(市、区)新生的学籍档案迁移操作流程为:招生学校将学生名单(姓名、身份证号、学籍辅号、户籍、毕业学校)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盖章后,于8月1日前发给生源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在学籍系统中,招生学校于学年升级(8月1日)后通过查找方式提出申请,在生源地教育局端生成外招学生申请表,经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点击“同意外招”,学生电子学籍档案转入招生学校。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浙江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升级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浙江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升级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浙江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升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03•【字号】浙教办函〔2018〕259号•【施行日期】2018.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浙江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升级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18〕259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的通知》(教技厅函〔2018〕52号)及《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关于做好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二期)部署实施工作的通知》(教基司函〔2018〕33号)要求,结合“最多跑一次”改革有关精神,我厅近期对浙江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进行了升级。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各项学籍业务时间根据整体安排,学籍系统计划开放时间为2018年9月3日,2018—2019学年秋季学期各项学籍业务的在线办理时间适当推迟,具体安排见《2018—2019学年学籍系统招生转学业务办理时间表》(见附件1)。

2018—2019学年秋季学期升级时间为2019年2月2日,学年升级时间为2019年8月1日。

各地各校应制定相应工作计划,做好对学生家长的解释工作,确保各项学籍业务顺利开展。

二、梳理并调整学籍系统功能根据学籍系统二期改造安排,学生学籍注册、关键数据变更、问题数据处理等业务办理过程中必须先完成数据核验,再正式发起申请,原“出国”“回国”两项业务分别调整为“出境”“入境”。

同时,义务教育阶段取消毕业后跨省就学(跨省招生)业务,转入学校根据年级对等原则办理跨省转学。

为更好服务学籍管理工作,省教育厅对学籍系统相关功能进行了调整,调整后仅保留基础信息管理、学生信息管理、学籍异动管理、校内学籍管理、转学管理、招生管理、毕(结)业管理、查询导出、数据统计、信息打印、用户管理、安全中心等学籍管理核心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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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教基〔2010〕163号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实施中小学学生学籍电子化管理的意见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浙江省中小学学生电子学籍系统经过五年多时间的运行,目前已经基本覆盖全省中小学,并与基于该平台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系统和普通高中学生会考系统一起,成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学生学籍管理、成长记录和综合素质评价、会考管理工作的重要平台,提高教育管理信息化水平的重要手段。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管好用好中小学学生电子学籍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根据我省有关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学生电子学籍系统管理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的意见、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会考管理等文件精神,现就我省全面实施中小学学生学籍电子化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搭建网络,建立学籍电子化管理体系- 1 -(一)全面实施中小学学生学籍电子化管理。

我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在读学生的学籍信息均应纳入学籍系统,学生必须在学籍系统中进行注册方可获得学籍。

学生的学籍号分学籍主号和学籍辅号,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须编义务教育卡号,实行一生一号。

学籍主号为学生的身份证号,港澳台学生的学籍主号采用该学生的回乡证号,华侨及外籍学生的学籍主号采用该学生的护照号;学籍辅号和义务教育卡号全省实行统一编号规则。

具体编制办法见附件2。

(二)明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职责。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全省中小学学生学籍的管理工作,统计全省在校学生学籍信息,做好公办普通高中学校跨设区市的招生备案;审查直属学校入网资格,核定直属学校学籍数量,审批学籍变迁,做好直属普通高中学生毕业证书验印等工作。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的管理工作,统计在校学生学籍信息,核准或设定所辖县(市、区)普通高中招生数量;审批所辖区域内公办学校跨县(市)招生及学生跨省转学,做好普通高中学生毕业证书验印;审查直属学校入网资格,设定学校学籍数量,审批学籍变迁等事项。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县(市、区)中小学学生学籍的管理工作,统计在校学生学籍信息,审查所辖中小学的入网资格,设定学校学籍数量,审批学籍变迁、公办学校跨县(市、区)招生等事项。

- 2 -(三)建立省、市、县三级学生学籍电子化管理网络。

学生学籍信息数据按“学校收录、属地监控、分级汇总、全省联网”的原则进行管理。

学籍系统分为省、市、县(市、区)三级数据中心,学生学籍信息中的学生基本信息由县(市、区)数据中心汇总到设区市数据中心,再汇总到省数据中心,其他信息留存在县(市、区)和设区市数据中心。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入网学校的审核,将应入网的学校纳入管理网络;学校应按规定及时将学生学籍信息收录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数据中心。

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学籍系统各自数据中心的技术支撑环境建设,配备必要的服务器、网络和安全设备,保证足够的网络带宽,具体技术规范及标准见附件1。

同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档案部门的有关要求做好相应学籍业务数据的登记备份工作。

二、全程监管,提高学籍管理的信息化水平(一)学生学籍与电子学籍档案联动,采用“小学入学建档,各学段随转”的原则进行管理。

学生小学入学时,在学籍系统上注册获得学籍,学校为学生建立电子学籍档案;初中和高中入学时,需从原毕业学校转入电子学籍档案,才能注册获得学籍;学生中途转学,也需从原就读学校转出电子学籍档案,才能在转入学校注册获得学籍。

(二)加强入学注册和电子学籍档案建档管理,为学籍电子化管理建立基础。

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招生计划,在- 3 -学籍系统中设定学校新生学籍总数,学校需按照计划招生,如需调整,需经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招生计划设定所辖县(市、区)普通高中新生学籍总数,也可以授权给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自行设定。

小学新生入学时,由监护人如实填写《义务教育学籍卡》,由学校核准后录入学籍系统,建立电子学籍档案,注册获得学籍。

初中和高中新生入学时,学校应从学生原毕业学校转入电子学籍档案,更新有关信息,注册获得学籍。

中小学新生的信息于当年9月底锁定,如需修改,须经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在小学和初中就读的外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电子学籍档案,保存在“外省学生档案库”中,允许随时转出。

(三)严格跨县和跨区招生管理,维护良好的招生秩序。

各地公办中小学原则上在本地范围内招生,如要跨县(市、区)招生,必须经学校所在县(市、区)和生源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共同同意,报设区市教育局备案后方可组织招生;如要跨设区市招生,必须经学校所在设区市和生源所在设区市教育局共同同意,报省教育厅备案后方可组织招生。

招生结束后,招生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生源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确认名单,由生源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对相应学生的电子学籍档案下达允许外招指令后,招生学校方可转入学生的电子学籍档案,注册获得学籍。

保障民办学校自主招生权利。

民办学校招生前,应向学校上- 4 -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招生计划和方案,并及时与传统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沟通,按计划开展招生工作。

招生结束后,学校应及时与生源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名单,生源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对相关学生的电子学籍档案下达允许外招指令,学校应及时转入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四)加强日常监控,进一步规范学籍变迁。

每学期开学,学生都应及时报到、注册。

学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日常监控,对未按时报到注册或擅自离校的学生,要做好劝其返校工作,如不能返校的,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应及时上报给当地政府,做好相关的记录,并将该学生电子学籍档案移入学籍异动库;属于普通高中学生,若超过3个月,视为自动退学,将该学生电子学籍档案移入学籍异动库。

对转学、休学、复学、退学、升级、跳级、留级等学籍变迁,学生或监护人应根据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手续,经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才能在学籍系统中变迁学籍。

严格规范转学,转学申请批准后,转出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该学生的电子学籍档案下达允许转学的指令后,转入学校才能转入学生的电子学籍档案,注册获得学籍。

外省转入学生或外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首次跨省转入,可通过新建学籍方式建立学籍和电子学籍档案。

通过新建学籍方式建立学籍时,系统将到省服务器内检索有无该学生注册记录,如已有记录,则按省内转学处理。

- 5 -三、规范实施,稳步推进评价制度改革(一)小学和初中学校应每学期在学籍系统中,记录学生的学业成绩、奖惩情况和学期评语。

初中学校还应记录毕业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结果。

学生毕业时,学校应为每位学生打印一份毕业生信息表存档,同时将学生的电子学籍档案转入学校毕业生档案库中保存。

(二)普通高中学校应高度重视和认真做好学生成长记录与综合素质评价工作。

要建立规章制度,形成校长负责,教务处、政教处、办公室等多部门联动,年级组、班主任、任课教师等全员参与的工作机制;要如实按时地记录学生课程修习、综合实践活动和素质发展等信息,以及毕业班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要充分发挥成长记录对学生发展的激励作用。

学生毕业时,由系统自动生成《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基本信息表》,打印存档,并及时提供给高校招生部门,同时将学生的电子学籍档案转入学校毕业生档案库中保存。

(三)建立基于学籍系统的普通高中会考报名和毕业证书验印制度。

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籍辅号即为学生的会考准考证号,会考报名时,高中会考管理系统从学籍系统中调用在校学生的学籍信息组织报名,学生必须在学籍所在学校参加会考,学生的会考成绩通过学籍系统发布到学生的成长记录中。

普通高中学生毕业时,学校通过学籍系统生成普通高中毕业生毕业证书验印表,送设区市教育局验印。

- 6 -四、加强领导,确保学籍电子化管理的顺利实施(一)全面实施中小学学生学籍电子化管理是提升我省教育管理信息化水平的重要措施,是维护良好招生秩序的重要手段。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的分工和职责,并制订学籍信息化管理的文件,规范学籍电子化管理的操作流程。

(二)加强工作协调和条件保障。

省教育厅成立以分管厅长为组长,基教、计财、教研、教育技术、软件开发及维护单位等部门参与的工作小组,负责学籍电子化工作的管理。

基教部门负责协调和处理日常工作,计财部门负责将学籍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列入年度预算,教研部门负责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指导,教育技术部门负责省级数据中心的建设与维护、各级数据中心的联网、系统数据的日常管理等技术保障工作,软件开发及维护单位负责系统应用软件的开发、优化和升级等,及时解决系统运行中出现的技术问题。

各设区市及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各中小学校也应设立相应的组织并指定专人负责学生的学籍管理和数据录入工作。

(三)强化培训和宣传工作,确保工作平稳实施。

省教育厅将根据需要及时修订学籍系统,并组织相应的培训,提高学籍管理人员业务水平。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宣传,及时让校长、- 7 -教师和家长了解学籍电子化管理的意义和作用,确保中小学学生学籍电子化管理工作平稳实施。

附件:1.浙江省中小学电子学籍系统市、县数据中心建设要求2.学籍编号规则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8 -- 9 - 附件1浙江省中小学电子学籍系统市、县数据中心建设要求一、系统建设目标浙江省中小学电子学籍系统总体建设目标概括为“三级数据中心,四级应用系统”。

其中三级数据中心包括省级、市级、县级系统数据中心;四级应用系统包括省级电子学籍系统、市级电子学籍系统、县级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和学校级电子学籍系统,其中学校级系统部署在县级数据中心上。

全省学籍系统采用分布的方式,省级数据中心与各市级数据中心级联,市数级据中心与下属各县级数据中心级联,将学籍数据由县汇总到各市,再通过市汇总到省,同时省级数据中心建立数据集中备份中心,对各级系统数据进行存储与备份,有条件的市、县可自行建设本级数据备份中心,整体系统架构如下图1.1。

图1.1整体系统架构二、各级数据中心要求(一)机房场地市级数据中心机房要求具备防尘防静电、不间断电源、空调系统、电视监控、消防系统、安全系统(门禁)等功能,并具备一定的消防、防盗、防雷和安全监控等能力,按照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设计和施工,整体面积应保证50-80平方米以上。

县级数据中心机房要求具备防尘防静电、不间断电源、空调系统、消防系统等功能,并具备一定的消防、防盗、防雷和安全监控等能力,按照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设计和施工,机房面积应保证30-50平方米以上。

(二)网络及安全要求为保证数据传输的安全,各级数据中心间的级联可选用以下一种方式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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