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定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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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精神病鉴定精神疾病与刑事责任能力的评估与处理

刑法中的精神病鉴定精神疾病与刑事责任能力的评估与处理

刑法中的精神病鉴定精神疾病与刑事责任能力的评估与处理刑法中的精神病鉴定——精神疾病与刑事责任能力的评估与处理摘要:精神疾病是影响人们心智状态和行为的重要因素。

在刑事案件中,精神病鉴定是评估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重要依据。

本文将探讨精神疾病在刑事案件中的评估与处理,包括精神病鉴定的程序和标准、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认定、不适用刑事责任和刑罚种类选择等问题。

一、精神病鉴定的程序和标准1. 鉴定程序精神病鉴定程序包括临床观察、诊断、鉴定和评估等环节。

被鉴定对象需要经过详细的个案调查,并接受专业医师的诊断与评估。

2. 鉴定标准精神病鉴定的标准主要包括诊断法定精神疾病、判断刑事责任能力和评估疾病影响力等。

鉴定过程要求准确、客观,以科学的方法评估被告人的精神状况。

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认定1. 定罪与刑事责任能力的关系刑法要求被告人在犯罪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即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性质和后果,并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和意志力。

精神病患者的病情程度和对刑事责任的影响是评判刑事责任能力的主要因素。

2. 刑事责任认定的原则刑事责任认定应遵循精神病患者疾病程度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对社会危害性和社会防范性的综合评估。

同时,也应充分考虑犯罪主观和客观方面的因素。

三、不适用刑事责任和刑罚种类选择1. 不适用刑事责任的情形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对于丧失或部分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应予以不适用刑事责任的处理,将其送往精神卫生机构接受医学治疗和教育。

2. 刑罚种类选择的原则当精神病患者被认定有刑事责任能力时,判决宜基于对其社会危害性、疾病对行为的影响程度和社会对于惩罚的需要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选用刑罚种类时应优先考虑治疗性刑罚,如康复、教育和感化等,以期实现患者的社会适应和疾病康复。

结论:精神病鉴定在刑事案件中对精神疾病与刑事责任能力的评估与处理起着重要作用。

刑法中对于精神病患者的法律保护与刑事责任认定原则旨在实现正义和社会和谐。

精神障碍者怎样进行刑事责任能力判定-

精神障碍者怎样进行刑事责任能力判定-

精神障碍者怎样进行刑事责任能力判定?刑法规定无刑事责任能力者实施犯罪行为后不承担刑事责任。

无刑事责任可以分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无法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精神障碍者怎样进行刑事责任能力判定?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判定的程序问题:▲1.精神鉴定的启动。

大陆法系国家受职权主义诉讼理念的影响,主要采取司法官启动制;英美法系国家受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影响,主要采取当事人启动制。

从鉴定的公正性及公信力来看,司法官启动制要优于当事人启动制。

从诉讼的成本及效率来看,司法官启动制相比于当事人启动制的成本要低但效率却高。

从诉讼理念与诉讼功能来看,两种启动制分别反映了不同诉讼模式的诉讼功能。

我国的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审判机关都拥有鉴定启动程序的决定权,当事人既无精神鉴定的决定权,也无初次精神鉴定的申请权,只有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我国司法鉴定制度与西方各国相比较,最大特点在于公检法三机关在各自的诉讼活动中可以独立地决定司法鉴定的事项。

对此学者们的看法不一,而分歧产生的原因可归结为一点,即对精神鉴定在刑事诉讼中的目的存在不同认识。

赞成者实际上是将精神鉴定的主要目的归为帮助司法人员查明案件事实;而那些反对者则将精神鉴定的目的更多地看作控辩双方获取证据的一种方法。

需强调的是,精神鉴定的合理启动离不开相关配套制度与措施的完善。

我们尚需在提高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的科学性与权威性、建立有效的强制医疗制度以及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等方面继续努力,而其中至关重要的强制医疗制度,则有赖于国家的财政支出与资源投入来支持。

▲ 2.精神鉴定的评价范围。

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不属于精神鉴定的评价范围。

理由之一,从法学理论来看,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应由司法人员来行使,这是司法独立的应有之义。

理由之二,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并不是行为人知识上“认识”的问题,而是行为人应该依照一定规范而行动,但却未能这么做时应否给予非难的问题。

因此,刑事责任能力应由司法人员来判断,而非医学这种经验科学专家来鉴定。

浅论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浅论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浅论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法中对精神病的定义是指符合《中国精神疾病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二版)》(CCMD-2-R)的精神障碍患者。

该标准包括了各种精神障碍,不仅仅限于精神病性障碍。

在我国刑法中,精神病人是指已经被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并且已经达到了精神病的诊断标准。

同时,精神病人也必须符合刑法中精神病的范围,才能被认定为精神病人。

三)影响刑事责任的精神病的范围在我国刑法中,影响刑事责任的精神病的范围包括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和部分责任能力。

其中,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是指精神病人完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是指精神病人在犯罪时虽然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但是由于精神障碍的影响,其行为能力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

部分责任能力是指精神病人在犯罪时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但是由于精神障碍的影响,其行为能力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因此对其应当减轻刑事责任。

二、刑事责任能力概述一)刑事责任能力的界定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在犯罪时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拥有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刑法规定的基本前提,只有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能力是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保障刑法公正适用和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保障。

二)刑事责任能力的构成要素刑事责任能力的构成要素包括智力、意志和情感三个方面。

智力是指一个人的智力水平是否正常,是否能够理解自己的行为所带来的后果。

意志是指一个人是否有能力控制自己的行为,是否能够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行动。

情感是指一个人的情感状态是否正常,是否能够适应社会环境和社会规范。

三)刑事责任的分类刑事责任可以分为完全刑事责任、限制刑事责任和部分责任能力三种。

完全刑事责任是指一个人在犯罪时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应当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

限制刑事责任是指一个人在犯罪时由于精神障碍等原因,其刑事责任能力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应当减轻其刑事责任。

如何审查轻度精神障碍及智障者的刑事责任能力

如何审查轻度精神障碍及智障者的刑事责任能力

如何审查轻度精神障碍及智障者的刑事责任能力(一)裁判规则在审查轻度精神障碍及智障者的刑事责任能力时,应坚持医学标准和法学标准相结合原则:首先通过医学标准来确定行为人是否存在精神障碍以及其程度,是属于精神病还是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是否是在精神病发病期实施的危害行为,以及其精神病理机制与危害行为的实施有无直接因果关系;再适用法学标准(即心理学标准),通过考察上述精神障碍对其辨认、控制能力是否存在影响以及影响的大小。

(二)规则适用关于精神障碍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问题,应当采取医学标准和法学标准(心理学标准)相结合的方式来认定。

其中,医学标准又称生物学标准,是指从医学上来看,行为人是基于精神病理的作用而实施特定危害行为的精神病人,包括如下两层含义:①行为人必须是精神病人。

所谓“精神病”,是由于人体内外原因引起的严重的精神障碍性疾病。

精神病不同于精神障碍,精神障碍又称精神疾病,包括两大类:一是精神病,包括以下几种严重的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以及严重的智能欠缺或者精神发育不全达到中度(痴愚)或者更为严重者(白痴),此外还包括病理性醉酒等,上述这些情形会导致辨认和控制能力完全丧失。

二是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如神经官能症(包括癔症、焦虑症、强迫症、神经症性抑郁、恐怖症等)、人格障碍、性变态、生理性醉酒等,上述情形通常不会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

②精神病人实施危害行为必须是基于精神障碍的作用。

这就要求行为人的精神病在危害行为实施当时必须处于发病期,而不能是缓解期或间歇期。

另外,行为人的精神病理与特定危害行为的实施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如果精神病人在发病期实施的危害行为并非由于精神病理性机制(如幻觉、妄想等)所致,精神病与危害行为无直接关系时,应认定其不属于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对于上述问题的判断,往往需要精神医学、心理学等专门知识,为此,刑事诉讼法往往专门设立司法鉴定制度。

法学标准又称心理学标准,是指从心理学、法学的角度看,患有精神病的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不但是由于其精神病理机制直接引起的,而且由于精神病理的作用,使其行为时丧失了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触犯刑法之行为的能力。

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

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

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
",
"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
一、总则
1.本指南针对具有某种精神障碍的被害人、嫌犯或被告人等,就其刑事责任能力系
统性地进行评定,以便于侦办工作。

2.本指南适用于具有某种精神障碍的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包括精神分裂症、
癫痫、孤独症、抑郁症、焦虑症等。

二、评定原则
1.客观实证原则。

应当以合理、客观、实证的原则,结合精神病理学及心理学,综合
考虑被评定者病史、症状、行为、家庭背景、医疗服务及社会地位等,综合评定刑事责任
能力。

2.辩证法原则。

评定过程应当以辩证法原则为指导,综合考量被评定者的自觉形态、
症状表现、家庭环境及社会环境等因素,深刻剖析刑事责任能力的形成条件,为刑事过程
中应采取的相关措施提供有力的科学依据。

3.量化原则。

在评定过程中,应当给出明确的、量化的结论,对被评定者的刑事责任
能力客观地进行量化评定,以及清楚地表达出有关建议。

三、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程序
1.综合查看被评定者相关资料,包括病史、家庭-背景、生活环境、精神状态和表现、刑事责任概念等;
2.系统听证被评定者记忆力、思维能力、知觉能力和决策能力;
3.对被评定者家庭社会因素及生活状态进行诊断分析,以及客观鉴定其自觉形态和精
神状态;
4.根据诊断分析结论,量化评定被评定者的刑事责任能力;
5.总结结论,提出有关建议和鉴定意见。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标准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标准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标准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标准通常根据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而定,以下是一般常见的
一些标准和程序:
1. 心理评估:包括对被鉴定人进行访谈、观察和心理测试等,以确定其精神状态、智
力水平和心理特征。

2. 诊断标准:鉴定人通常根据国际通用的诊断标准,如《精神障碍与躁狂症诊断与统
计手册》(DSM-5)或《国际疾病分类》(ICD-10)等,对被鉴定人的症状进行评估。

3. 刑事责任能力评估:对被鉴定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评估,以确定其是否具有进行
刑事犯罪的能力。

4. 抗辩能力评估:对被鉴定人的抗辩能力进行评估,以确定其是否能够正常参与司法
程序和对自己的辩护。

5. 医学证据:鉴定人可能会查阅被鉴定人的医疗和心理记录,以获取更多的证据支持。

需要提醒的是,具体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标准会因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文化、社会背
景等差异而有所不同,请在具体情况下咨询相关专业人士以获取可靠和准确的信息。

精神卫生司法鉴定的认定分类是什么

精神卫生司法鉴定的认定分类是什么

精神卫生司法鉴定的认定分类是什么⑴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障碍患者如果处于疾病的发作期且危害行为与精神症状直接相关,丧失了对自己行为的辨认或控制能力,可以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⑵限定刑事责任能力⑶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民事纠纷中司法鉴定是非常重要的过程,但其实司法鉴定也需要按照情况来看,其中精神卫生司法鉴定可能很多人听起来都很陌生,但其实这也是生活中常见的,精神卫生司法鉴定对于一些案件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那一般来说精神卫生司法鉴定认定有哪些分类呢?▲司法鉴定法律能力评定的分类▲1、刑事责任能力责任能力评定的法律依据《刑法》第18条,其中明确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以上明确规定了评定精神病人作案时的责任能力状态必须具有两个要件:一是医学要件,即必须是患有精神疾病的人;二是法学要件,即根据其实施危害行为时精神症状对其辨认和控制能力的影响。

关于不能辨认和不能完全辨认的法律定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条规定:“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病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因此,评定时首先要明确精神疾病的诊断,并判明其实施危害行为时所处的疾病阶段以及疾病的严重程度,综合分析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影响,作出责任能力评定[1]。

▲⑴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障碍患者如果处于疾病的发作期且危害行为与精神症状直接相关,丧失了对自己行为的辨认或控制能力,可以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⑵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法》规定,尚未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即患者在实施危害行为时,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并未完全丧失,但又因疾病的原因使这些能力有所减弱的,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浅析精神疾病患者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

浅析精神疾病患者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

浅析精神疾病患者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
精神疾病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认定是法律领域的一个重要问题。

在刑法中,对于精神疾病患者的判决,需要考虑其刑事责任能力问题。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被告人实施某种犯罪行为时,其意识行为是
否符合法律规范要求,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精神疾病患
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认定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精神疾病对被告人的认知能力和行为控制能力的影响。

判断
精神疾病是否影响了被告人的认知能力和行为控制能力是判定刑事
责任能力的关键因素。

2. 被告人的病情及其对犯罪行为的影响。

对精神疾病的种类、
病情之轻重及其对犯罪行为的影响程度需要认真评估和审查。

3. 鉴定人的观点。

由专业心理医生和法医鉴定人员参与,以其
专业水平和经验来评估被告人的精神状况和犯罪行为的相关因素,
给出判定刑事责任能力的建议。

由此可见,对于精神疾病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认定,需要依据
多方面的证据综合评估,包括被告人的精神状态、病情轻重、犯罪
行为的情节和后果、与鉴定人交流的情况等,依法作出判定,才能
确保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精神障碍的司法鉴定内容有哪些?

精神障碍的司法鉴定内容有哪些?

精神障碍的司法鉴定内容有哪些?一、刑事责任能力责任能力评定的法律依据《刑法》第18条,其中明确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二、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地以自己的行为为自己或他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精神障碍是精神病学的范畴,在司法鉴定中有着重要地位,因精神病患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而做好对精神障碍的司法鉴定工作,是体现司法公正、履行刑法的重要依据。

现在小编将为你带来有关鉴定精神障碍的内容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刑事责任能力责任能力评定的法律依据《刑法》第18条,其中明确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以上明确规定了评定精神病人作案时的责任能力状态必须具有两个要件:一是医学要件,即必须是患有精神疾病的人;二是法学要件,即根据其实施危害行为时精神症状对其辨认和控制能力的影响。

关于不能辨认和不能完全辨认的法律定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条规定:“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病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因此,评定时首先要明确精神疾病的诊断,并判明其实施危害行为时所处的疾病阶段以及疾病的严重程度,综合分析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影响,作出责任能力评定。

二、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地以自己的行为为自己或他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精神障碍患者因涉及其民事法律问题的案例近十年来呈明显的增加趋势。

常见的案例涉及患者的婚姻能力,如在离婚案件中患者是否有能力参与离婚诉讼;财产处置及继承能力,如患者是否有能力处置自己的房产或继承其他人的财产;遗嘱能力,如患者生前所立遗嘱是否有效;劳动合同能力,如患者自己提出辞职申请,且被单位采纳辞退,写辞职申请时的行为能力如何等。

刑法中精神病人责任的认定标准

刑法中精神病人责任的认定标准

刑法中精神病人责任的认定标准在刑法中,精神病人的责任认定一直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由于精神病人的认知和行为能力存在不同程度的损害,他们对于自己的行为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具有一定的限制。

因此,精神病人责任认定的标准成为了司法实践中需要探讨和解决的难题。

在我国刑法中,精神病人责任的认定标准主要由两个方面考虑:病因和行为能力。

首先,对于精神病的病因,主要以法医精神病学的调查和鉴定为基础。

这需要通过对精神病人进行集中观察、心理测试以及精神病医院的鉴定报告等方式,来确定其患有精神疾病的性质和程度。

只有在确认精神病人的病因后,才能进一步考虑其行为能力。

其次,精神病人的行为能力是判断其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指标。

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行为时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因此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然而,在实践中,如何准确判断精神病人是否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仍然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在行为能力的认定中,我国的司法实践主要依据医学和心理学的专业鉴定意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5条的规定,精神病人的行为能力鉴定应由有资格的专业人员进行,同时也可以结合其他证据进行评估。

这些专业人员包括法医鉴定人、精神病学专家、法医心理学专家等。

他们会通过对精神病人进行面谈、检查病历以及观察其言行举止等方式,来评估其行为能力。

尽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专业鉴定机构,精神病人责任认定依然是一个敏感而复杂的问题。

在实践中,刑事案件中精神病人的责任认定往往受到舆论影响,甚至引发公众争议。

因此,建立更加科学和公正的精神病人责任认定标准非常必要。

为了进一步改进精神病人责任认定工作,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首先,加强法律与医学的合作,提高医学专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专业素养。

其次,建立更为完善的精神病人行为评估档案,对于精神病人的行为能力进行详细的记录和评估,以便在案件审理中提供参考。

试述精神分裂症的刑事责任能力及法律关系的评定

试述精神分裂症的刑事责任能力及法律关系的评定

试述精神分裂症的刑事责任能力及法律关系的评定【摘要】精神分裂症是一种严重的精神疾病,患者常常出现幻听、妄想等症状,影响了其正常的认知和行为。

在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方面,需要考虑患者的精神状态是否导致其无法辨认和控制行为,从而影响其对犯罪行为的认识和控制能力。

在法律关系评定中,需要综合考虑患者的病情、社会支持和康复情况等因素,以确定合适的司法措施。

辩护策略的制定需要结合患者的精神状态和病史,维护其合法权益。

在司法保障措施和社会康复支持方面,需要加强对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关注和支持,促进其康复和社会融入。

加强精神病患者的司法保障措施至关重要,未来还需深入探讨对精神分裂症患者法律关系评定的方法和标准。

【关键词】精神分裂症、刑事责任能力、法律关系、评定、患者、辩护策略、司法保障措施、社会康复支持、影响、重要性、探讨1. 引言1.1 精神分裂症的定义精神分裂症是一种严重的精神疾病,也被称为精神分裂病。

这种疾病会使患者出现现实感知和思维的障碍,导致其无法正确理解现实世界。

精神分裂症患者可能会听到虚构的声音或幻觉,有时会产生妄想或混乱的思维。

这些症状会严重影响患者的日常生活和社会功能,甚至可能导致其对自己和他人的危害。

精神分裂症的确切原因目前尚不清楚,但遗传、生物学因素和环境因素等都被认为是可能的影响因素。

症状多为早年发作,通常在20至30岁之间,但也有可能在儿童或晚年发作。

精神分裂症是一种需要认真对待和治疗的疾病,如果不及时干预,患者可能变得极端危险。

对精神分裂症的早期诊断和治疗至关重要,以避免其对患者和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

整个社会都需要更多的关注和支持,来帮助那些受到精神分裂症困扰的人重新融入社会,重建自己的生活。

1.2 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在犯罪行为时,能够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性质和后果,并能够控制自己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承担犯罪责任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一种基本的法律概念,是刑事法律制裁的前提条件。

论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

论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

论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论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通过对刑法中“精神病”概念的分析,在坚持广义概念的“精神病”即“精神障碍”的概念来论述其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

(一)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的等级划分刑事责任能力的等级划分,即刑法对刑事责任能力的等级分类制度。

当代各国刑法对于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等价划分主要有“二分制”和“三分制。

”对于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规定的“二分制”,是将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划分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两类。

采用此种等级划分方式的典型国家有法国、西班牙、奥地利等国家。

例如:1974年修正的《奥地利刑法典》等21条规定:“行为时,因精神病、愚钝或严重意识障碍,致无法区分自己不法或无法依其区分而行为者,其行为无责任。

”[7]从中可以看出,在刑事责任能力的二分制中,只要判定犯罪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者,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行为人不对其行为承当刑事责任,反之,假设被判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者,就要对其行为负完全刑事责任。

对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的“三分制”,是指在刑事立毕业论文参考网lw61原创论文法上将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明确划分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三类。

相应的,在这三类精神障碍者中,行为人分别对自己的行为承当完全刑事责任、不承当刑事责任和只对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承当减轻局部的刑事责任。

在三分制中还分为一般减轻制和特别减轻制。

所谓一般减轻制是指被判定为限制责任能力的行为人实施任何犯罪行为,均应当或者可以适用刑法对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者减轻刑罚的规定,即只要行为人被判定为限制责任能力,无论其实施的犯罪行为性质如何都应当或者可以依据刑法有关规定给以减轻或者免除处分。

如:《日本刑法典》中不仅有对限制责任能力者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还对具体的减免程度作了规定:“心神耗弱人之行为减轻其刑;第68条规定了死刑应减轻时为无期或10年以上惩役,无期之惩役或者禁锢应减轻为7年以上惩役或者禁锢,有期惩役或者禁锢应减轻其刑期之二分之一”。

司法精神病学鉴定

司法精神病学鉴定

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百科名片司法精神病学(forensic psychiatry)是临床精神病学的一个分支,涉及与刑事、民事和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有关的精神疾病问题,其主要任务是对涉及法律问题又患有或被怀疑患有精神疾病的当事人进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为司法部门和法庭提供专家证词和审理案件的医学依据。

司法鉴定法律能力评定的分类刑事责任能力责任能力评定的法律依据《刑法》第18条,其中明确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以上明确规定了评定精神病人作案时的责任能力状态必须具有两个要件:一是医学要件,即必须是患有精神疾病的人;二是法学要件,即根据其实施危害行为时精神症状对其辨认和控制能力的影响。

关于不能辨认和不能完全辨认的法律定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条规定:“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病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因此,评定时首先要明确精神疾病的诊断,并判明其实施危害行为时所处的疾病阶段以及疾病的严重程度,综合分析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影响,作出责任能力评定[1]。

⑴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障碍患者如果处于疾病的发作期且危害行为与精神症状直接相关,丧失了对自己行为的辨认或控制能力,可以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⑵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法》规定,尚未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即患者在实施危害行为时,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并未完全丧失,但又因疾病的原因使这些能力有所减弱的,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障碍患者如果处于发病期,但危害行为与精神症状不直接相关;或间歇期缓解不全,遗留不同程度后遗症的,在这些情况下实施危害行为,其辨认能力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削弱,应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根据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标准如何划分责任能力

根据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标准如何划分责任能力

根据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标准如何划分责任能力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具有责任能力:1、具有精神疾病的既往史,但实施危害行为时并无精神异常;2、精神疾病的间歇期,精神症状已经完全消失。

近年来我国的法治进程在不断的加快,因此更加维护人们的基本权益。

人们在平时的生活中可能会遇到精神病人伤人事件,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精神病人是可以减轻罪责的,但是需要对其进行司法鉴定评定行为能力,那么根据▲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标准怎样划分责任能力呢?我们来了解下。

▲一、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标准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1989年7月11日颁布 1989年8月1日实施第六章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评定第十九条刑事案件被鉴定人责任能力的评定: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具有责任能力:1、具有精神疾病的既往史,但实施危害行为时并无精神异常;2、精神疾病的间歇期,精神症状已经完全消失。

第二十条民事案件被鉴定人行为能力的评定:(一)被鉴定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辨认或者不能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二)被鉴定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完全辨认、不能控制或者不能完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三)被鉴定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经鉴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1、具有精神疾病既往史,但在民事活动时并无精神异常;2、精神疾病的间歇期,精神症状已经消失;。

司法精神病学鉴定过程中如何评定民事行为能力

司法精神病学鉴定过程中如何评定民事行为能力

司法精神病学鉴定过程中如何评定民事⾏为能⼒
1、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XX⽆民事⾏为能⼒。

2、去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做鉴定(对了解情况的家属进⾏询问,对被鉴定⼈进⾏询问,对相关病历进⾏审查等)。

民事⾏为能⼒鉴定是属于司法鉴定中法医精神病鉴定中的⼀项。

法医精神病鉴定是⼀个法律程序,因此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鉴定程序、实施过程以及鉴定意见书格式,都有严格的要求。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民事⾏为能⼒评定是根据医学标准和法学标准进⾏。

民事⾏为能⼒鉴定与医院的精神病评估是不同的,评定的标准、⽅法不同,法律效⼒也不同,民事⾏为能⼒鉴定(鉴定机构进⾏鉴定)具有法律效⼒,精神病评估(医院进⾏评估)不具备法律效⼒。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如何区分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如何区分

精神病⼈的刑事责任能⼒如何区分
我们经常在电视上看到犯罪分⼦犯了重罪,跑医院做⼀份精神疾病的鉴定,以逃脱法律的制裁的⽬的,那么精神病⼈的刑事责任能⼒如何区分?下⾯就由店铺⼩编为您详细介绍。

精神病⼈的刑事责任能⼒如何区分
⼀是完全⽆刑事责任能⼒的精神病⼈,这类精神病⼈经法定程序鉴定后,⽆需负刑事责任,但责令家属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是完全有刑事责任能⼒的精神病⼈,这类精神病⼈是间接性发病的,需负刑事责任;
三是限制刑事责任能⼒的精神病⼈,这类⼈是尚未完全丧失控制⾃⼰⾏为的,应担负刑事责任,但可视情形减轻或从轻处罚。

《刑法》第⼗⼋条【特殊⼈员的刑事责任能⼒】精神病⼈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为能⼒的精神病⼈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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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精神病鉴定是如何规定的?

刑事诉讼法精神病鉴定是如何规定的?

刑事诉讼法精神病鉴定是如何规定的?我国的精神卫生立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时首先应当考虑确立无病推定原则。

在无病推定原则的前提下,对于应当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限制条件应该是:辩方能够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患有精神病的证据,例如曾经患有精神疾病的病史、作案时或作案后行为反常等。

根据相关民事法律的规定,精神病人属于为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而在精神病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是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的,故而在犯罪嫌疑人的厉害关系人称其为精神病人的,需要进行刑事诉讼法精神病鉴定,之后才能界定其是否属于精神病人。

▲刑事诉讼法精神病鉴定的规定: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精神病人涉嫌犯罪的司法程序中存在一系列难题:诸如对被怀疑患有精神病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进行鉴定?鉴定程序由谁启动?鉴定结论在诉讼中处于什么地位?法官对鉴定结论应该如何审查?这样一些程序问题目前在法学界存在很大争议,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诸多困惑和混乱,例如轰动一时的邱兴华杀人案中,就有很多学者和司法鉴定工作者呼吁对邱兴华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认为做不做鉴定关乎程序正义,但在存在诸多争议的情况下法院仍然没有给邱兴华做司法精神病鉴定。

笔者将在本文中通过对国外的立法进行考察的基础上,力求对上述问题作出解释。

▲一、国外有关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立法考察在美国,精神病或精神错乱(insanity)是合法辩护一项重要理由,但是自1981年刺杀里根总统的凶手约翰·辛克利因精神病被宣告无罪之后,美国很多州都修改了法律,规定对精神病辩护从严掌握,要求以精神病为辩护理由的被告人,必须举证来证明犯罪时存在精神失常状态,有的州甚至要求承担被告一方提出无疑证据的责任。

英美法系的刑事诉讼模式是当事人主义,因此案件的调查取证基本上完全由控辩双方来完成。

按照这种诉讼模式以及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辩方必须提出能够证明自己犯罪时精神失常的证据,法院才会考虑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问题。

精神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

精神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

对当事人进行精神病鉴定是因为案件涉及到对被鉴定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问题。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我国《刑法》则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后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认定一个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涉及到民事和刑事的很多重大问题。

在民事领域,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这一规定,实际上就是针对谁有权提出认定精神病人的问题。

显然,除了“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他人无权主张某人有精神病。

从这条可以看出,如果不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擅自委托鉴定精神病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我国很多司法解释都规定了司法、侦查机关有权依法指定或者委托专门机构对涉嫌犯罪的人员进行精神病鉴定。

但这种委托仅限于刑事诉讼和行政处罚,不及于民事领域。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也明确规定了应当进行鉴定的八种情况:(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二)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三)行政案件的原告人(自然人);(四)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到拘留处罚的人员;(五)劳动改造的罪犯;(六)劳动教养人员;(七)收容审查人员;(八)及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分类号】4071028903【标题】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等【颁布日期】890711【实施日期】890801【失效日期】【内容分类】医疗【文号】【名称】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题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为司法机关依法正确处理案件,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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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定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对刑事案件被鉴定人责任能力的评定具体如下:
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具有责任能力:
1、具有精神疾病的既往史,但实施危害行为时并无精神异常;
2、精神疾病的间歇期,精神症状已经完全消失。

对刑事案件被鉴定人行为能力的评定如下: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不能行使诉讼权利的,为无诉讼能力。

2、控告人、检举人、证人等提供不符合事实的证言,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缺乏对客观事实的理解力或判断力的,为无作证能力。

3、被鉴定人是女性,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在她的性不可侵犯权遭到侵害时,对自身所受的侵害或严重后果缺乏实质理解能力的,为无自我防卫能力。

4、被鉴定人在服刑、劳动教养或者被裁决受治安处罚中,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其无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为无服刑、受劳动教养能力或者无受处罚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和刑事诉讼行为能力是性质不同的两个概念,其功能也不相同,不应简单的以责任能力鉴定代替诉讼行为能力鉴定。

刑事被告人的诉讼行为能力,是指被告人能够正确认识自己在刑事诉讼中所处的法律地位,并在意识力和意志力的支配下自觉地行使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和其他诉讼行为的能力。

他主要受由感知、记忆和表述等三种具体能力所构成。

受精神疾病的影响,精神病人的诉讼行为能力会不同程度的遭受损害。

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诉讼行为能力不影响其承担刑事责任的实体问题,而仅影响如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程序问题。

当其在诉讼阶段被判定为限制诉讼行为能力时,应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决定诉讼程序进行与否:无须凭借被告人供述,已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继续进行诉讼;没有其他充分确实的证据,而有赖被告人供述证实案件事实的,应中止诉讼,并待条件具备时恢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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