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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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排水设施维护、管理质量标准(试行)(2009年发布)

广州市排水设施维护、管理质量标准(试行)(2009年发布)

【法规标题】广州市排水设施维护、管理质量标准(试行)(2009年发布)【发布部门】广州市水务局【发文字号】【适用区域】广州市【发布时间】2009-10-19【生效时间】2009-10-19【关键词】排水管理,环保设施及标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关于印发广州市排水行业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本市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加强城镇排水设施的维护工作,保证设施安全运行,我局制订了《广州市排水设施维护、管理质量标准(试行)》、《广州市城镇排水设施维护管理质量抽查考核办法(试行)》、《广州市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广州市水务局排水处联系。

特此通知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九日广州市排水设施维护、管理质量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排水设施的维护工作,统一本市排水设施维修养护技术标准,保证设施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排水管渠的使用功能,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护技术规程》(CJJ68—2007),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广州市城镇规划范围内的排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广州市城镇排水设施,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单位自有的排水管渠维护可参照使用本标准。

第五条广州市水务局是城市排水设施维护、管理及考核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第六条广州市水务局(或其委托机构)每个经营年度不定期对管网维护、管理单位的管网维护质量和运营管理工作进行抽查考核。

详细考核办法详见《广州市城镇排水设施维护管理质量抽样考核办法(试行)》。

第二章名词解释排水体制在一个区域内收集、输送雨水和污水的方式,它有合流制和分流制两种基本方式。

合流制用同一个排水系统收集、输送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

分流制用不同排水系统分别收集、输送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 引言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为了有效管理和控制城市排水,保护水环境和人民生活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广州市实际情况制定的一项管理办法。

本文档将介绍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包括排水管理的基本原则、责任与义务、监测与评估、处罚与奖励等方面的内容。

2. 排水管理的基本原则广州市排水管理的基本原则如下:•合法性原则:排水行为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

•公平性原则:排水管理应公平、公正、透明。

•环境保护原则:排水应遵守环境保护要求,保护水资源和水环境。

•全面管理原则:排水管理应包括整个排水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

•预防为主原则:排水管理应预防水环境问题的发生,避免事后治理。

3. 责任与义务3.1 政府责任政府在排水管理中的责任如下:•制定排水管理相关政策和法规。

•确定排水管理的目标和指标。

•组织排水工作的规划和实施。

•监督排水单位的行为。

3.2 排水单位责任排水单位在排水管理中的责任如下:•遵守排水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排水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规范排水行为,确保排水符合排水标准和要求。

•建立排水设施的维护与修复机制。

3.3 监督机构责任监督机构在排水管理中的责任如下:•监督排水单位的行为,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排水行为。

•监测和评估排水单位的排水活动。

•提出排水管理的改进建议和整改要求。

4. 监测与评估4.1 排水监测排水监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监测排水水质,包括水温、pH值、悬浮物、溶解氧等指标。

•监测排水流量,掌握排水量的变化情况。

•监测排水设施,包括泵站、管道、渠道等的运行状态。

4.2 排水评估排水评估主要目的是评估排水活动的合规性和环境影响,包括以下内容:•评估排水单位的合规性,包括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性、排水行为是否符合规定等。

•评估排水活动对水环境的影响,包括水质污染、水量变化等。

5. 处罚与奖励5.1 处罚措施对于违法排水行为,将采取以下处罚措施:•警告:对轻微违法排水行为给予警告。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13届9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广宁二○一○年一月十八日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防治洪涝灾害,保护水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科学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排水设施,是指用于雨水或者污水收集的管道、沟渠、泵站(房)及闸门、雨水口、检查井等附属设施,起调蓄等功能的湖泊、河道和污水、污泥处理处置设施以及其他相关设施。

排水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用排水设施。

公共排水设施是指主要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公众使用的排水设施;自用排水设施是指由单位或者个人自行建设的、供本区域专用的排水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以及相关的规划、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活动,但农业生产排水和水利排灌除外。

第四条市水务局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的行政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级市负责排水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水务局和区、县级市负责排水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公安、国土房管、城乡建设、卫生、环保、规划、物价、工商、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排水应当遵循城乡统筹、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雨污分流、控制污染的原则。

新建区域内的排水设施应当与供水设施同步规划、建设。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排水和保护排水设施的义务,对违法排水、损害排水设施和造成水污染的行为有举报的权利。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排水的科学研究,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排水的现代化水平。

鼓励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提倡在工业生产、景观水体、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车辆及道路冲洗等方面优先使用再生水,推广污泥综合利用。

广州市排水条例

广州市排水条例

广州市排水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0.26•【字号】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8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8号)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8月31日通过的《广州市排水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0月26日广州市排水条例(2021年8月31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三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排水管理,保障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众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规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向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内涝防治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农业生产排水、水利排灌以及排污单位直接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排水应当遵循尊重自然、城乡统筹、科学规划、污染防治、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实行设施配套建设、雨污分流和精细管理。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排水工作的领导,把排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规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布局并优先安排用地和建设,保障排水工作的资金投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排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7.19
•【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0号
•【施行日期】2024.07.19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1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24年7月11日市政府第16届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孙志洋
2024年7月19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为维护法制统一,现决定废止下列规章:
一、《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2010年1月1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11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第二次修订)。

二、《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3年9月3日广州市人民
政府令第95号公布,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2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10月1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第三次修订)。

三、《广州市客车租赁管理办法》(2013年11月25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公布,根据2015年7月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11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第三次修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水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广州市水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1广州市水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水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程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务工程是指水利工程、供水工程、排水工程及配套工程。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重建的水务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务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各区水务工程质量行政主管部门依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区属水务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市水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全市水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各区水务工程质量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同级水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属水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所称市水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及区水务工程质量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第五条各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设立水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各级水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资质应当经省级以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认证,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水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六条市水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水务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二)参与制定本市水务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有关的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三)对市属水务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四)指导市属各区水务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五)协助水行政执法部门查处水务工程建设质量违法行为;(六)对受监项目开展质量诚信评价工作;;(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区水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水务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二)对属地内的区属水务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三)协助水行政执法部门查处水务工程建设质量违法行为;(四)对受监项目开展质量诚信评价工作;(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章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篇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章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篇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章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章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精选2篇(一)根据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和印章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章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具体内容如下:一、印章管理范围1. 本细则适用于广州市排水管理机构和相关单位的印章管理。

2. 相关单位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二、印章管理责任1. 广州市排水管理机构负责本机构及下属单位的印章管理。

2. 相关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印章管理。

三、印章的申领、使用和归还1. 单位申领印章时,需填写印章申领表,并经过相关负责人审批。

2. 单位应确保印章使用安全,不得私自借用、转借或伪造印章。

3. 在使用印章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不得超越权限和职责范围。

4. 单位离职、撤销或调整时,应将印章及时归还。

四、印章的保管和使用记录1. 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印章保管区域,保证印章存放的安全。

2. 单位应编制印章使用记录表,详细记录印章的使用情况,包括使用日期、用途、经办人等信息。

3. 单位应定期检查印章的完好情况,如发现损坏或丢失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进行补办或挂失。

五、印章管理违规处理1. 对违反印章管理规定的单位,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罚款、责令改正等处理措施。

2. 对严重违反印章管理规定的单位,可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附则1.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2. 其他相关事项将依照广州市相关法律法规和印章管理规定执行。

此乃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章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敬请遵守。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章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精选2篇(二)根据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和印章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以下实施管理细则:一、申请材料1. 申请人需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如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

2. 提供户口迁入的原因和证明文件,如工作单位证明、学校录取通知书等。

广州市排水设施维护、管理质量标准

广州市排水设施维护、管理质量标准

广州市排水设施维护、管理质量标准1为了加强广州市排水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排水设施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广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2本标准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排水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包括市政排水设施、工业企业排水设施、建筑小区排水设施等。

1市政排水设施:包括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的排水管道、雨水口、检查井、排水泵站等。

2工业企业排水设施:包括工业厂房、仓库等建筑物内部的排水管道、雨水口、检查井等。

3建筑小区排水设施:包括住宅小区、商业大厦、公共建筑等建筑群内的排水管道、雨水口、检查井等。

1设施巡查:对各类排水设施进行定期巡查,及时发现设施损坏、堵塞、溢流等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2设施维修: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维修,包括清理淤泥、更换管道、修复损坏的设备等。

3安全管理:采取措施确保排水设施安全运行,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包括对危险源进行排查、制定应急预案等。

34污水处理管理:对污水处理厂(站)进行管理,确保污水得到有效处理和排放。

1设施完好率:市政排水设施完好率应达到95%以上,工业企业排水设施完好率应达到90%以上,建筑小区排水设施完好率应达到85%以上。

2污水排放达标率:污水处理厂(站)污水排放达标率应达到95%以上。

3设施维修及时率:各类排水设施维修及时率应达到98%以上。

44安全事故发生率:各类排水设施安全事故发生率应控制在5%以下。

1广州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本标准的执行情况,对违反本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

2广州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各类排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对不符合标准的单位进行整改和处罚。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高层建筑日益增多,而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对于确保高层建筑的安全性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高层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重要性,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近年来,高层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得到了越来越多的。

广州市水务局关于加强我市市政和房建工程排水设计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水务局关于加强我市市政和房建工程排水设计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水务局关于加强我市市政和房建工程排水设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1.11.07•【字号】穗水排水[2011]77号•【施行日期】2011.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广州市水务局关于加强我市市政和房建工程排水设计工作的通知(穗水排水〔2011〕77号)各有关单位:为防治城市内涝灾害,进一步做好我市排水工程设计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4号令),以及《广州市中心城区内涝治理工作方案》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我市市政工程和房建工程排水设计工作通知如下:一、我市市政工程排水设计应严格执行《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室外排水设计规范》、《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

房建工程排水设计应严格执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居住小区给水排水设计规范》、《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

二、增强市政工程排水设计工作的前瞻性。

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及施工图审查单位应认真执行《广州市污水治理总体规划修编(2007~2020)》、《广州市防洪排涝总体规划》、《广州市中心城区河涌水系规划》等涉水规划。

三、房建工程排水设计应根据我市排水规划实行雨污分流及雨水综合利用。

宜通过设置雨水调蓄设施和综合利用工程控制地表径流,尽量使建设用地雨水径流系数和外排雨水量不超过开发建设前的水平。

四、为避免可能发生的损失,各有关单位应根据市政与房建工程的类别、性质及重要程度,适当提高排水工程的设计标准。

(一)适当提高市政工程排水设计重现期标准。

新建项目、新建区域和成片改造区域排水设施重现期一般不小于5年,重要地区(含立交桥)重现期不小于10年,其他项目和一般区域重现期一般选用3年,确有困难的区域可选用2年。

广州排水单元实施方案

广州排水单元实施方案

广州排水单元实施方案
近年来,广州市不断发展壮大,城市面貌不断焕新,但随之而来的
城市排水问题也日益凸显。

为了解决城市排水问题,广州市政府制
定了广州排水单元实施方案,旨在改善城市排水系统,提高城市防
洪能力,保障市民生活和财产安全。

广州排水单元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排水设施建设
广州市政府将加大对排水设施的建设投入,包括改建老旧排水管网、修复排水泵站、增加雨水收集设施等,以提高城市排水系统的运行
效率和稳定性。

二、优化城市规划
在城市规划中,将更加注重排水系统的规划和设计,合理布局雨水
收集区域、设置雨水花园和雨水湿地,减少城市雨洪灾害的发生,
提高城市的防洪能力。

三、加强排水管理
加强排水管理是保障排水系统正常运行的关键。

广州市政府将建立
健全排水管理机制,加强排水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提高排水系
统的运行效率和稳定性。

四、提高市民防洪意识
广州市政府将通过宣传教育等方式,提高市民的防洪意识,引导市
民合理利用雨水资源,降低城市排水压力,共同参与城市排水管理。

广州排水单元实施方案的实施将为广州市改善城市排水问题,提高
城市防洪能力,保障市民生活和财产安全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信在广州市政府和市民的共同努力下,广州的城市排水问题将会得
到有效解决,城市将更加宜居和宜业。

广州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18修订)

广州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18修订)

广州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18修订)【法规类别】水利设施【发文字号】穗水规字[2018]5号【发布部门】广州市水务局【发布日期】2018.09.07【实施日期】2018.09.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水规字〔2018〕5号)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穗水〔2013〕10号)(以下简称《细则》)自2013年2月1日开始实施,于2018年2月1日到期。

根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广州市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区实施的决定》(穗府令〔2017〕157号)等法律法规的新要求,我局对《细则》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修订。

经市法制办审查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水务局2018年9月7日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排水工程,是指收集、输送、处理、处置污水和雨水以及污水再生利用的工程,包括公共排水工程和自用排水工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排水监督管理工作。

(一)市水务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排水设施设计方案的审查;指导排水许可证核发;统筹排水工程的各项工作;落实雨污分流、地表径流量控制及雨水调蓄利用等各项措施;对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水的行为进行监管,并依法查处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就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建设项目的排水工程设计出具相关意见;配合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落实水体规划控制蓝线、控制水体及排水设施用地。

(二)市国规委:负责在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征求市水务局专业意见,确定道路、建设用地的规划高程,落实雨水、污水管(渠)、调蓄系统的空间布局;落实水体规划控制蓝线,控制水体及排水设施用地;审批水体、排水设施的用地红线;在《规划设计条件》中落实雨污分流、雨水径流相关内容及参数;将市水务局和其他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排水设计文件的技术审查意见(包括建设地块雨水地表径流控制论证、建设地块排水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初步设计),作为规划审批依据;在建设项目室外排水工程及公共排水工程规划许可时落实雨污分流要求;配合市水务局制定《广州市防洪排涝规划》及相关河涌水系、排水规划等;配合市水务局编制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协调的排水控制性详细规划。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运行)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运行)

附件1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根据《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排水工程,是指收集、输送、处理、处置污水和雨水以及污水再生利用的工程,包括公共排水工程和自用排水工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排水监督管理工作。

(一)市水务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排水设施设计方案的审查和排水许可管理;统筹排水工程的各项工作;落实雨污分流、地表径流量控制及雨水调蓄利用等各项措施;对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水的行为进行日常监管,并依法查处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配合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就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建设项目的排水工程设计出具相关意见;配合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落实水体规划控制蓝线、控制水体及排水设施用地。

(二)市国规委:负责在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征求市水务局专业意见,确定道路、建设用地的规划高程,落实雨水、污水管(渠)的空间布局;落实水体规划控制蓝线,控制水体及排水设施用地;审批水体、排水设施的用地红线;将市水务局和其他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排水设计文件的技术审查意见(包括建设地块雨水地表径流控制论证、建设地块排水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初步设计),作为规划审批依据;在建设项目室外排水工程及公共排水工程规划许可时落实雨污分流要求;配合市水务局制定《广州市防洪排涝规划》及相关河涌水系、排水规划等;配合市水务局编制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协调的排水控制性详细规划。

(三)市住建委: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时,就建设项目的排水工程设计征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开工审批时,应审查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排水方面的咨询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

在公共建设项目排水工程竣工验收时, 应当会同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工作。

(四)市环保局:对依法需办理排水许可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许可的建设项目,在环评审批阶段核实排水设计条件咨询意见,在竣工环保验收阶段,核实排水许可;对向江河湖泊等水体直接排放污水、废水以及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排污单位,进行日常监管并依法查处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

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05.20•【字号】•【施行日期】1992.05.20•【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1年3月19日广东省广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制定,1992年3月13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1992年5月20日公布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职责第三章水资源管理第四章水工程管理第五章河道管理第六章防汛与抗洪第七章奖励与处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水资源、水工程和河道管理,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水资源、水工程和河道的规划、开发、利用、保护、管理,防治水害,均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市水电局是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国土、规划、航运、港务、环保、矿产、公用事业、市政、环卫、林业、园林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有关水资源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职责第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一)宣传、执行国家有关水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二)组织水资源的科学考察和调查平价;(三)编制开发利用全市水资源的综合规划和制定水的长期供求计划,组织审议地区性水资源综合规划;(四)参与城市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和其他专业规划的有关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可行性论证;(五)负责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六)管理全市的防汛,防旱、水土保持、水利水电工程等工作;(七)调处部门、县(区)之间的水事纠纷;(八)查处重大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九)复议水行政案件;(十)负责河道管理;(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广州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办法

广州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办法

广州市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控制和减少雨水径流量,提高城乡防洪排涝能力,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雨水径流控制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控制原则和目标)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应当遵循城乡统筹、统一规划、源头控制、低影响开发的原则,使建设后的雨水径流量不超过建设前的雨水径流量。

第四条(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的行政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级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的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城乡建设、绿化、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雨水径流控制相关工作。

第五条(规划要求)排水总体规划、排水详细规划应当合理规划雨水滞渗、收集、调蓄、储存、利用、排放等设施,减少不透水面积,提高雨水调蓄与滞渗能力,减少雨水径流量。

第六条(建设要求)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其建设费用应当纳入项目建设投资。

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技术指引,指导相关单位设计、施工和使用雨水径流控制设施。

第七条(雨水径流控制告知制度)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规划条件时,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同时采取雨水径流控制措施,使建设后的雨水径流量不超过建设前的雨水径流量。

第八条(雨水径流控制措施之一)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城镇公共道路雨水的排放和削减应当设置渗排一体化系统。

(二)新建项目硬化地面中,建筑物的室外可渗透地面率不低于40% ;人行道、室外停车场、步行街、自行车道、广场和建设工程的外部庭院应当分别设置渗透性铺装设施,其渗透铺装率不低于70%(三)凡涉及绿地率指标要求的建设工程,除公园之外的绿地中至少应有50% 作为用于滞留雨水的下沉式绿地;用于滞留雨水的绿地应当不低于周围地面50 毫米;设于绿地内的雨水口,其顶面标高应当高于绿地20 毫米以上;并可以设置能在24 小时内排干积水的设施。

广州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州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录Ⅰ:广州市排水工程技术管理规定目录1排水工程设计71.1排水工程规划71.1.1排水工程规划应坚持城乡统筹,排污、排涝与排洪统一的原则,对城乡结合部、中心镇、河涌等区域统一规划。

(7)1.1.2排水工程规划应考虑城乡远景发展的需要,设施用地、用电负荷按远景规模预留控制。

(7)1.2设计流量71.2.1参考《广州市污水治理总体规划修编》,结合国内外其它城市的经验,人均综合生活污水量指标按照表1.2.1采用。

(7)1.2.2在进行雨水设计流量计算时,广州市中心城区设计暴雨强度按照中心城区暴雨强度公式计算,番禺、花都、南沙、萝岗、从化、增城市宜采用本区公式或者参照选用中心城区暴雨强度公式。

广州市中心城区暴雨强度公式分为区间公式和总公式,推荐采用区间公式计算设计暴雨强度。

(8)1.2.3新建项目、新建区域和成片改造区域设计重现期一般不小于5年,重要地区(含立交桥)重现期不小于10年,其他项目和一般区域重现期一般选用3年,确有困难的区域经论证后可选用2年。

可采用综合措施实现区域排水系统的标准要求(见第1.3.3条)。

(9)1.2.4对合流制排水工程,截流倍数n0应根据旱流污水的水质、水量、排放水体的卫生景观要求和排水区域大小等因素经计算确定。

在同一排水系统中可采用同一截流倍数或者不同截流倍数,取值可参考表1.2.4。

(10)1.2.5对雨污分流制排水工程,新建污水管道应当采用3倍的旱流污水量复核管道过流能力。

(10)1.3排水管渠和附属构筑物101.3.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排水管渠过流能力应按照本段流量和上游转输流量之和进行水力计算。

(10)1.3.2新建项目污水管道宜重力流接入公共污水收集系统,不能重力流接入时,应在用地红线内自建泵站提升后接入。

距离公共排水管网较远的地区,排水户应按照规划自建污水输送系统或者按照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要求自行处理达标后排放。

101.3.3设计重现期标准达不到相应要求的排水设施,应采取排水管渠改造、控制地表径流、设置调蓄池、增加强排设施等综合措施,实现排涝达标。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10.22•【字号】穗府[1996]129号•【施行日期】1996.10.2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水污染防治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1996〕129号各区、县级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广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二日广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用水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本市市属供水企业和其他对外供水企业以各自建设的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城市供水工作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的方针,贯彻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发展城市供水事业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编制本市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广州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用局)是本市城市供水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县级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其辖区内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公用局指导。

规划、环保、水利、市政、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七条对在城市供水、节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广州市水利工程水费计收、使用和管理办法-

广州市水利工程水费计收、使用和管理办法-

广州市水利工程水费计收、使用和管理办法正文:---------------------------------------------------------------------------------------------------------------------------------------------------- 广州市水利工程水费计收、使用和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一九八六年三月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根据国务院《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由县以上(含县)水利部门管理的蓄水、引水工程或机电排灌设施供水(含排水,下同)以及受防洪工程保护的工业、农业(含水田、旱地、自留地、鱼塘)和其他用水户,均应向水利工程(含机电排灌,下同)管理单位缴交水费。

第三条水电管理部门是水利工程水费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水利工程水费计收、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县(乡)、区(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利工程水费计收、使用和管理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水费核定标准第五条水费标准按供水成本(包括工程的运行管理费、大修理费和折旧费以及其他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费用),分类核定。

(一)农业用水。

粮食作物按面积计费的,每年每亩收费二至五元;按水量计费的,每一立方米收费五至八厘。

经济作物(包括鱼塘)按粮食作物水费标准,加收百分之三十。

(二)工业用水。

如按消耗水计费的,每一立方米收费二至三分;如属贯流水(指用后进入原供水系统,并可用于灌溉和其他兴利的)计费的,可按其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由供水单位和用水户共同商定收费标准。

(三)水力发电用水。

如结合其他用水的,按水电站售电电价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二计收;如不结合其他用水的,按水电站售电电价的百分之二十计收。

水力加工用水,按不结合其他用水的水费标准计收。

(四)机电(水轮泵)灌溉水费按实际耗电量计收,每千瓦小时电一角五分至二角(含电费)。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排水工程,是指收集、输送、处理、处置污水和雨水以及污水再生利用的工程,包括公共排水工程和自用排水工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排水监督管理工作。

(一)市水务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排水设施设计方案的审查和排水许可管理;统筹排水工程的各项工作;落实雨污分流、地表径流量控制及雨水调蓄利用等各项措施;对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水的行为进行日常监管,并依法查处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配合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就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建设项目的排水工程设计出具相关意见;配合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落实水体规划控制蓝线、控制水体及排水设施用地。

(二)市规划局:负责在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征求市水务局专业意见,确定道路、建设用地的规划高程,落实雨水、污水管(渠)的空间布局;落实水体规划控制蓝线,控制水体及排水设施用地;审批水体、排水设施的用地红线;将市水务局和其他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排水设计文件的技术审查意见(包括建设地块雨水地表径流控制论证、建设地块排水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初步设计),作为规划审批依据;在建设项目室外排水工程及公共排水工程规划许可时落实雨污分流要求;配合市水务局制定《广州市防洪排涝规划》及相关河涌水系、排水规划等;配合市水务局编制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协调的排水控制性详细规划。

(三)市城乡建委: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时,就建设项目的排水工程设计征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市环保局:对依法需办理排水许可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许可的建设项目,在环评审批阶段核实排水设计条件咨询意见,在竣工环保验收阶段,核实排水许可;对向江河湖泊等水体直接排放污水、废水以及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排污单位,进行日常监管并依法查处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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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发文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10年第25号发布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10-01-18实施日期:2010-03-01点击数:72更新日期:2010年03月04日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13届9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广宁二○一○年一月十八日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防治洪涝灾害,保护水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科学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排水设施,是指用于雨水或者污水收集的管道、沟渠、泵站(房)及闸门、雨水口、检查井等附属设施,起调蓄等功能的湖泊、河道和污水、污泥处理处置设施以及其他相关设施。

排水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用排水设施。

公共排水设施是指主要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公众使用的排水设施;自用排水设施是指由单位或者个人自行建设的、供本区域专用的排水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以及相关的规划、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活动,但农业生产排水和水利排灌除外。

第四条市水务局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的行政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级市负责排水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水务局和区、县级市负责排水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公安、国土房管、城乡建设、卫生、环保、规划、物价、工商、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排水应当遵循城乡统筹、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雨污分流、控制污染的原则。

新建区域内的排水设施应当与供水设施同步规划、建设。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排水和保护排水设施的义务,对违法排水、损害排水设施和造成水污染的行为有举报的权利。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排水的科学研究,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排水的现代化水平。

鼓励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提倡在工业生产、景观水体、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车辆及道路冲洗等方面优先使用再生水,推广污泥综合利用。

单位和个人进行雨污分流改造的,可以依照本市相关优惠政策减免其污水处理费。

第二章排水规划和建设第八条排水总体规划和重要地区的排水详细规划由市水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环保等部门编制或者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他地区的排水详细规划由区、县级市负责排水行政管理的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或者调整,报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排水总体规划应当与《珠江流域综合利用规划》、《珠江防洪规划》及《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广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广州市江河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广州市水资源综合规划》、《广州市防洪排涝总体规划》等相协调。

排水详细规划应当与城乡详细规划、防洪排涝工程规划、水文地质和水环境的保护利用规划等相协调。

城乡规划确定的排水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地面标高时,应当兼顾排水和防洪的需要,并书面征求市水务局的意见。

第十条市水务局应当按照排水规划,编制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

市政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与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相衔接,同步实施排水工程。

第十一条排水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新建项目应当实行雨污分流;改建、扩建的项目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应当实行雨污分流。

已建成的实行雨污合流的区域应当逐步进行雨污分流改造。

已实行雨污分流的区域,禁止单位或者个人混接污水管与雨水管;在污水处理单位服务范围内,已实行雨污分流的区域,应当取消化粪池。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使用。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排水规划、技术规范以及管线保护的要求。

公共排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当报送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因城市建设需要移动、改建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由建设单位承担所需的费用。

第十五条排水设施的管理单位负责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和日常管理。

公共排水设施的管理单位,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自用排水设施可以由设施的所有人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管理。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排水设施的所有人应当与管理单位签订管理协议,明确管理责任。

公共排水设施的管理单位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

第三章排水管理第十六条在公共污水管网覆盖地区,排水户应当将污水排入公共污水管网,不得任意排放。

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等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在公共污水管网未覆盖地区,排水户应当按规划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或者自建排水管网接驳公共排水设施;其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水户不得设置排污口将处理后的污水排放到江河、湖泊。

第十七条自建排水设施,需要与公共排水设施接驳的,应当符合排水规划以及设计标准,并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接驳手续。

依照前款规定应当办理接驳手续未办理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知供水企业或者其他供水单位限制向其供水,并督促其办理接驳手续。

不具备排水条件或者排水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供水企业或者其他供水单位停止向其供水。

第十八条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机动车清洗等活动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本办法统称排水户),应当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经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排水。

经处理后向江河、湖泊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

第十九条排水户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提出排水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排水许可申请表;(二)接驳设施验收的有关资料;(三)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和说明;(四)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资料;(五)排放污水可能对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酸碱值、化学需氧量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资料;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具备检测水量、酸碱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和氨氮能力及检测制度的有关资料。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排放污水可能对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排水许可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日内作出为期1年的临时排水许可。

第二十一条排水户应当在临时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之前1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排水监测机构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水量进行监测。

经监测,排水户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公共排水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而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同时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或者有关行业标准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作出为期5年的排水许可。

第二十二条在公共排水管网覆盖地区,各类施工作业排水应当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排水许可申请。

各类施工作业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公共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公共排水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而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同时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或者有关行业标准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作出为期不超过该工程施工期限的施工排水许可。

第二十三条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向排水户核发的《排水许可证》,应当记载排水户名称、排水的水质、水量等情况以及有效期限等。

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记载的内容排水。

第二十四条需要变更排水户名称或者排水的水质、水量等内容的,排水户应当提前30日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需要延续《排水许可证》有效期的,排水户应当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二十五条污水经污水处理单位处理后,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二十六条污水处理单位应当保证污水处理系统的正常运行。

因进行设施检修、维护需暂停污水处理系统运行,或者导致处理能力明显下降的,污水处理单位应当提前报告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取得同意后方可进行此类活动。

污水处理单位应当在指定位置安装进出水在线监测系统,并定期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进出水水质、水量、污泥处置情况、设施运行状况及运行成本等资料。

污水处理单位在进水水质、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污水排放进行监测,组织排水监测机构对排水设施中的水质、水量进行检验、监测和检查。

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建立排水监测档案。

排水监测档案应当包括排水户基本信息、排水设施接驳材料、排水水质、水量监测结果、《排水许可证》等内容。

第四章设施养护与安全第二十八条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责任由设施的所有人或者其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确定的管理单位承担。

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单位可以依法委托其他单位具体负责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

排水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划分以接驳井为界。

公共排水设施的管理单位委托其他单位具体负责公共排水设施养护维修业务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养护维修标准、事故报告及设施抢修责任等,并在签订协议之日起10日内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公共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名单及其养护维修责任范围和联系方式。

第二十九条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及养护维修协议的要求,进行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保障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排水设施的巡查制度,监督养护维修责任单位的养护维修工作。

第三十条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在发现管道堵塞、污水外溢、设施损坏、丢失或者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围蔽或者其他警示措施,并在3小时内着手进行疏通、维修、更换设施及清洁地面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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