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比中西方隐私权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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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中西方隐私权的差异

摘要:隐私是个人的自然权利。从人类抓起树叶遮羞之时起,隐私就产生了。因此,隐私的存在,隐私之于社会公众而言是不可剥夺的,这正是自然权利的特点。本文分析了中西方隐私权的差异并挖掘这种差异背后隐藏的深层次的文化原因。

关键词:中西;文化对比;隐私权;差异

一、中西方隐私权的差异

1.重视程度不同

西方人对个体隐私很看重,他们观念中个体隐私所涵盖的范畴也非常广泛,包括私人时间、私人空间、私人活动领域以及维护这一类事的私人权利。如为了尊重他人的私人时间,西方人邀请别人吃饭或参加社会活动都会事先通知,给他人足够的时间作安排。西方人的界限意识非常强烈,不经允许决不进入别人的领地。如在西方国家,即使是父母也无权擅自进入子女的房间,否则就会被认为是不礼貌或不尊重他人隐私权的行为。此外,凡是涉及到个人隐私,如个人状况、政治观念、宗教信仰、个人行为动向,都不能直接过问。

而中国人对于了解有关年龄、职业、收入、婚姻状况、子女等问题,觉得都理所当然,常以这些作为聊天的话题。中国人见面打招呼的用语多是:“你吃了吗?”,“你去哪儿了?”,“你要上哪儿去?”。西方人对这样的问候会非常反感,因为他们会认为也许有人在监视他们,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所以,西方人喜欢用与个人

无关又不会引起麻烦的话语打招呼,喜欢谈论天气等不涉及个人私事的话题。再比如,中国人会直接询问别人所买物品的价格。在西方人眼里,这是不礼貌的,认为是探问对方的经济条件。因此,这也是西方人的隐私,属于不宜直接询问的问题。中国人也有隐私,但侧重于群体隐私。如中国人用围墙来保护家庭或群体的领域不受侵犯,而家庭或群体内部却是开放的,个人隐私意识非常淡薄,保护个体隐私的要求也不强烈。如在中国,老朋友可以不敲门,不事先告知就“登堂入室”,这对西方人来说是不可思议的事。

2.法律地位的不同

中西隐私权差异还集中体现在利用法律维护隐私权的意识上。隐私权作为一种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最早是由美国的两位学者提出的。1890年美国哈佛大学法学教授萨莫尔·沃伦(samuel d.will’tell)和布兰代斯教授(louis d.brandis)把隐私列为人的一项自然权利,提出了隐私权的概念,从此,隐私问题纳入法学研究的视野。在中国,法学界一直将“隐私”等同于“阴私”,把“隐私权”理解为两性间的个人秘密权。长期以来,我国没有确定隐私权为一项具体人格权。20世纪80年代引入“隐私权”并开始了对它的研究和保护。但也仅仅是通过名誉权、一般侵权对隐私权进行间接的保护。200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才正式确立了隐私权。目前,我国关于隐私权的理论研究和法律保护也远远落后于西方国家。中国国民利用法律维护自己隐私权的意识也很淡薄。

二、中西方隐私权差异背后的文化原因

1.西方文化强调个人主义

个人主义是西方国家价值观的核心,被定义为“提倡个人行动自由与信仰完全自由的理论”(《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1998:758),包括自主动机、自主抉择、自力更生、尊重他人、个性自由、尊重隐私等层面。西方个人主义价值观是以个人为中心,个体的行为完全从自己的内在情感和动机出发,反对对个性的扼杀,以及对个人权利的侵犯。英语中“我”永远大写就是在语言方面的具体体现。而且,在英语姓名中,代表个人的“名字”位于姓氏之前,也表现出西方人思想观念中个人的中心地位。同时,一切与“个人主义”相关联的观念,如“自由”、“平等”、“独立”等等均在西方人心中占据“至高无上”的地位。西方人喜欢在个人情感与平等的基础上与他人建立相互的关系,即使父母与子女之间也是如此,所以父母也要尊重子女的隐私,而子女也可以直呼父母的名字。西方文化源于吉希腊文明。追根溯源,荷马史诗中为个人荣誉而战的英雄人物就是西方个人主义价值取向的萌芽。虽然在古希腊时期,与强大的整体主义观念相比,个人主义以及个人权利、利益、价值和自由观念非常孱弱,但已经初露端倪。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在其《理想国》中将整体主义的价值推向极致,否定个人利益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但是,通过柏拉图的《法律篇》可以发现,他晚年向现实生活中的个人主义做出妥协。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对个人本性、家庭和社会经济政治制度的认识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个人利益、权

利、价值和人格平等。他认为“人人都爱自己,而且爱出于天赋”,“每个人是自己的最好朋友,并且应该最爱自己”。这种认识构成了个人主义要素的最初源头。西方近代自然权利学说和社会契约论思想认为人们的自由和天生的权利来自于自然权威,而不是君主的恩赐,国家权力来源于个人权利的让渡。这标志着西方对个人权利认识的重大突破。

2.东方传统上比较强调家族的观念

集体主义是中国价值观的核心,被定义为“一切从集体出发,把集体利益放在个人利益之上的思想”(《现代汉语词典》,2004:593),强调个人对集体的义务和责任,集体利益至上。因此,西方人眼中的“大我”在中国人眼中是“小我”。在中国,集体的最小单位是家庭。在家庭内,以孝为道德规范,强调对于家族的依附和服从,因此中国人具有浓厚的亲情与家族观念。在个体与国家关系上,表现为国家利益至上,必要时,个人需要压抑自我,甚至牺牲自我。个体行为要尽量符合道德规范和社会要求,同时要意识到他人的存在,顾及他人的需要和愿望。中国人个人的荣辱和成功紧密地与集体联系在一起,“光宗耀祖,显赫门楣”、“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等,都是这一观念的体现。

中国文化建立在儒家思想之上。孔子所创立的儒家学说,其目的是维护国家安定,群体和谐,主张建立一种以群体主义为主要特征的社会,强调集体的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个人只有克制自己,服从群体,以国家的需要为需要,才能与世俗相处融洽。孔孟哲学特

别强调个人的自我修养,“吾日三省吾身”,强调个人“至善”的道德修养是维系社会和谐的基础,衡量一个人成功的标准,首先是“立德”,其次是“立功”,再次是“立言”,只有“内圣”(修身养性),才能“外王”(齐家治国平天下)。中国人形成了特有的文化价值观:重权威,轻事实;重集体,轻个人。儒家“和为贵”的思想更使人们相信:为了达到大局的和谐,集体的团结,应该服从社会礼仪和道德规范,以集体利益为重。

参考文献

[1] 林智花.知情权对隐私权的挑战[j].法制与社会,2009(34)

[2] 张谅;张立军.中西隐私观差异及成因之比较[j].东南传播,2010(1)

[3] 张小品.民法中的隐私权和宪法中的隐私权之比较[j].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09(5)

作者简介:陶燕(1979--),女,硕士研究生,讲师,桂林理工大学外国语学院,研究方向:中西文化对比、英语教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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