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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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中心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中心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中心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22•【字号】驻政办[2014]56号•【施行日期】2014.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中心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驻政办〔2014〕56号)驿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5月22日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考核办法为进一步加大城市管理工作力度,强化城市管理的监督考核,提高中心城区综合管理水平,打造优美宜居的城市环境,迅速扭转中心城区脏乱差的局面,根据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政府80号令),结合我市中心城区实际情况,本着先行治标、逐步治本的原则,特制定管理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市中心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考核内容,主要包括:(1)道路清扫保洁情况;(2)占道经营整治情况;(3)机动车辆管理情况;(4)非机动车辆停放情况;(5)街道两侧建筑物清洁清理情况;(6)园林绿化管理情况;(7)广场公园管理情况;(8)路灯亮化管理情况;(9)户外广告管理情况。

二、考核督导方式采取考核与督导相结合的方式。

1.考核方式。

将市中心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考核纳入市“四城联创”考核内容。

市“四城联创”指挥部和住建局组织市直单位、“三区”职能部门相关人员组成检查组,定期检查。

每周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全市通报;每月评比奖惩一次,评比奖惩结果在媒体上公布;年终总评,根据总评结果进行奖惩。

2.督导方式。

实行市领导带队督导制度。

每周由市领导带队,市直相关单位、“三区”分管领导参加,进行督导检查;每月由市主要领导带队,市直相关单位和“三区”主要负责人参加,进行督导检查,督导结果作为年终总评的重要参考。

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规范化作业管理检查考评办法

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规范化作业管理检查考评办法

附件3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规范化管理检查考评办法为大力推进市容环卫“三化”(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全面提升市容环卫管理水平,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根据《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与评价标准(CJJ/T126-2008)》、《厦门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厦门市市容环卫规范化管理标准》等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以“美丽厦门、共同缔造”的总体要求为指导,贯彻全国城市环卫保洁工作现场会议精神,学习借鉴国内先进城市环卫管理经验做法,系统解决市容环卫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升城市环境卫生精细化管理作业水平,变粗放型作业为精细化作业,变人工清扫为机械化清洗(扫),道路清洁精细化,路面垃圾限时清洁,垃圾收运实行直运模式,垃圾分类收集工作有序开展,垃圾处理向更高层次发展,用3年时间达到全国先进市容环卫工作水平,为我市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创造良好市容环卫条件。

二、检查考评内容(一)道路清洗(扫)保洁精细化作业管理;(二)生活垃圾收运规范化作业管理;(三)清洁楼(垃圾转运站)管理;- 1 -(四)公共厕所管理;(五)市容管理:“三乱”(乱张贴、乱涂写、乱悬挂的简称)等的清理整治;(六)环卫道班房建设和管理。

三、考评方式(一)本办法由市市政园林局牵头制定,并负责协调组织、检查监督;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组成专业质量检查小组,负责具体实施,采取定期、不定期,公开、暗访相结合的检查方法。

各区组建相应的市容环卫专业质量检查小组,负责日常的业务考评。

(二)检查方式1.道路清洗清扫保洁一周两检查。

检查小组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每周一、周四对各区道路清洗、清扫、保洁情况进行检查。

2.公共场所、社区、背街小巷等清扫保洁一周两检查。

检查小组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每周二、周五对各区公共场所、社区、背街小巷清扫保洁情况进行检查。

3.垃圾收运管理专项检查。

各区每周一次,由检查小组具体负责。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考核规定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考核规定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考核规定前言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城市形象、促进城市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

为了加强对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监管,促进城市文明建设,各级政府相继制定了相关的考核规定。

本文将介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考核规定的内容和主要内容,以期对相关方面的工作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

考核内容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城市道路清洁卫生城市道路是城市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道路清洁肮脏直接影响城市的美观程度,因此,城市各级政府在考核中都会注重对城市道路清洁管理工作的评估。

在城市道路清洁卫生考核中,主要考核以下内容:1.道路清洁度:道路表面、马路中心隔离带、边角石、排水沟、排水井等设施的清洁情况。

2.道路垃圾桶的设置情况:城市垃圾桶的设置应符合合理、安全、美观的要求,且数量应符合规划要求。

3.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情况:考核各城市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情况,存在垃圾倾倒,随意乱扔垃圾等行为的城市将被扣分。

城市公共环境卫生城市公共环境卫生是市民日常生活中最直观的环境问题之一,因此,各级政府在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考核中也注重对城市公共环境卫生的评估。

城市公共环境卫生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市场、商业街道、公园等公共场所卫生状况2.污水处理的水质情况3.垃圾分类和处理情况城市绿化和美化城市绿化和美化是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考核的重点内容之一。

城市绿化不仅能增强城市的美观程度,而且有利于城市的环境改善和空气净化。

在城市绿化和美化考核中,主要考核以下内容:1.城市绿化覆盖率2.路边绿化树种的选择及养护情况3.公园和广场的绿化建设及管理情况考核标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考核的标准是由城市建设、城市规划、环保等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考核标准包括城市文明程度、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完成情况、城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效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质量等几个方面,其中每个方面都会根据城市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考核指标,具体标准分地区而异。

市容环卫督查考核办法

市容环卫督查考核办法

高邮市城区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督查考核办法为实施城市精细管理,切实解决市民群众反映的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热点、难点问题,进一步推动城市管理工作,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

现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督查考核办法。

一、组织领导局成立督查考核领导小组。

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局机关科室负责人、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局综合督察科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市容大队、环卫处等单位相应成立本级督查考核领导小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明确部门具体负责二级考核工作。

二、督查考核原则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本着“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实行“一级督查、二级考核”制度。

1、一级督查工作。

由局综合督察科负责市区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路面管理一级督查。

一级督查以每个自然月为一个周期,按百分制进行计分。

2、二级考核工作。

由市容大队、环卫处等部门单位分别制定二级考核实施细则,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绩效、队伍管理等事项实施二级考核。

在实施二级考核时,要拉开被考核人员之间二级考核评分档次,严格奖惩,打破平均主义。

3、为使“一级督查,二级考核”工作有效地有机结合,市容大队、环卫处等部门单位在实施二级考核时,因路面管理和其他方面工作不到位,责任人和分管负责人负有连带责任。

三、督查考核对象1、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及所属部门;2、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及所属部门;3、城市治安巡逻大队及所属部门;4、市环卫处及所属部门。

四、督查考核范围、内容督查考核的范围为城市建成区。

具体为东至S237、南至S333、西至运河东堤、北至波司登大道市容管理示范路段、城区主次道路、一般道路、后街背巷、居民小区和市民广场(风光带)范围。

督查考核的主要内容为日常市容环卫等城市管理中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重点督查考核城区主要路段、重要节点、市容管理示范路段、阶段性专项整治、重大活动保障和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市容环境卫生集中整治行动考核评分标准(城市管理执法、环卫管理、工商执法管理、环保治理、规划事项管理、

市容环境卫生集中整治行动考核评分标准(城市管理执法、环卫管理、工商执法管理、环保治理、规划事项管理、

市容环境卫生集中整治行动考核评分标准(城市管理执法、环卫管理、工商执法管理、环保治理、规划事项管理、街道、社区整治等方面)市容环境卫生集中整治行动考核评分标准(城市管理执法方面)考核内容及标准要求分值评分规定扣分得分组织管理执法人员上岗值勤情况,网格巡查,定点值岗。

10 一项不符合要求扣 1 分摊点乱摆治理主要大街零摊位。

无占道经营、占道加工、占道维修,无马路摊位,无流动商贩。

15 发现一处扣 1 分支次干道、小街小巷整治规范。

经批准的,有序配置,不妨碍人车通行。

10 一项不符合要求扣 1 分支次干道上经规范的摊点,公开公示,定时定点亮证经营,定人定岗管理,自备垃圾容器,摊撤地盘净。

8 一项不符合要求扣 1 分主次干道上无乱堆乱放、乱拉乱挂、乱摆乱设。

12 发现一处扣 0.5 分广告乱贴治理建立"牛皮癣"日清洁制度,有专职清洁队伍,日清洁,同色覆盖。

7 一项不符合要求扣 1 分各类建构筑物立面、公共设施可视范围内无"牛皮癣"。

6 一项不符合要求扣 1 分主次干道无私拉乱扯软体广告。

经批准的条幅、彩旗、标语按规定设置,并及时撤除。

6 一项不符合要求扣 1 分主次干道无占道广告牌匾,无随意散发广告现象。

6 发现一处扣 0.5 分便民市场建设改造有计划,有步骤,按要求实施。

5 一项不符合要求扣 1 分便民市场整齐划一、干净整洁、证照齐全,有专职卫生员,商户自备垃圾容器。

8 一项不符合要求扣 1 分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秩序,不影响人车通行,不造成环境污染,公开公示,封闭管理,定时开放。

7 一项不符合要求扣 1 分分值 100 其他创新工作开展情况。

10 附加分。

有一项,酌情加分总分 110 实得分-2- 市容环境卫生集中整治行动考核评分标准(环卫管理方面)考核内容及标准要求分值评分规定扣分得分组织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完善。

5 一项不符合要求扣 1 分工作人员上岗情况,巡回作业,无断档。

10 一项不符合要求扣 1 分街面卫生管理街面干净整洁,延长街面保洁时间,保湿、降尘,做到路面净,路沿净,人行道净,下水口净,树坑墙根净,果皮箱净。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考核办法.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考核办法.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考核办法2015-10-12为进一步强化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管理,改善市容环境卫生面貌,营造整洁、有序、文明、优美、和谐的城市环境,完善考核奖惩办法,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特制定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一)城市管理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二)城区各路段责任区责任单位;(三)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单位。

二、考核办法(一)市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城市管理日常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评比。

(二)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采取定期和随机考核相结合,对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和路段责任单位,每月将考核情况汇总,打分,每月兑现一次。

(三)建立考核制度:市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城管办”)每周进行巡查,对照考核细则量化打分。

另外,对市民投诉和群众反映强烈的“脏乱差”问题进行核实,确属责任单位工作不及时的,每次在当月考核得分中扣3分;城管办送达整改通知书时限内未整改的,每次在当月考核得分中扣3分;被电视台曝光时限内未整改的,每次在当月考核得分中扣3分;城管办布置的工作任务不落实或落实不好的,每次在当月考核得分中扣3分。

责任单位工作效果明显,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好的`加0.1分,受到市领导肯定和群众赞扬的加3分。

(四)落实奖惩制度。

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路段责任单位每月考核成绩在85分以上为优秀单位,75―84分为良好单位,65―74分为合格单位,65分以下为不合格单位。

每月奖惩兑现一次,对优秀单位通报表扬,对不合格单位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其主要领导在市四套班子领导例会上作表态发言;连续二次不合格单位给予黄牌警告;连续三次不合格单位主要负责人诫免谈话。

(五)“门前三包”工作情况由市城管办定期和不定期进行督促检查,每月对各责任单位进行评比,排名后三位的单位,在单位醒目位置悬挂黄牌,以示警告。

对责任单位未落实人员上街巡查的、三包工作未到位的,由城管办对该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处罚标准见责任状第三条,罚金由财政统一代扣。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17•【字号】株政办发[2007]2号•【施行日期】2007.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株政办发〔2007〕2号)城市四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局委办和直属机构,有关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株洲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考核评比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七日株洲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考核评比办法为加强我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提高日常管理水平,提升城市品位,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现场考核实施细则》和市委、市政府2000年1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机构为加强对考评工作的领导,成立株洲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考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考评委员会),负责制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考核标准,组织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考核评比。

市考评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城市管理工作的副市长任主任,市人民政府协管城市管理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任副主任。

考评委员由专职考评委员和兼职考评委员组成。

专职考评委员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相关人员担任;兼职考评委员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聘请市直机关领导干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老干部代表、新闻记者、市民代表担任。

市考评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考核的组织协调、受理群众投诉和督查督办等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兼任。

各区政府应成立相应考评机构。

二、考评内容(一)城市道路(含广场、桥梁、绿化带和隧道)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二)居民社区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三)辖区所在单位院落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四)河港堤坝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五)城乡结合部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六)公共场所(含集贸市场)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七)垃圾站、公共厕所和果皮箱环境卫生管理;三、考评标准考核标准由市考评委员会制定,另行印发。

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二)乱倒粪便、污水;
(三)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和包装纸、盒、袋等杂物;
(四)随地大、小便。
第十九条 市内五区(所辖农村除外)除饲养实验用动物和警犬外,不准饲养鸽子和鸡、鸭、鹅、狗、兔、羊、猪等家禽家畜。饲养信鸽,须经街道办事处同意,主管机构批准。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条 清扫保洁实行划片包干、分工负责、落实到人、全天保洁、有奖有罚的制度。
街道办事处按照分工,负责本管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公安、市政、交通、工商行政、园林绿化、房产、卫生、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搞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监察人员执行任务时,应佩戴统一标志并出示证件。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对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畜力车不准进入市内五区;进入崂山区、黄岛区和各县(市)的城区,应配备粪兜和清洁工具。
第十七条 公园、体育场、机场、车站、码头、海水浴场等主要公共场所,其主管部门设专人管理市容、环境卫生。
铁路部门要设专人负责管理站、线的市容、环境卫生。
第十八条 街道和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
(六)摊点的经营者不能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卫生,经检查不改正的,罚款十元至五十元;
(七)单位卫生责任区内,发现蚊蝇孳生地,每处罚款二十元至一百元;
(八)将非生活垃圾倒入生活垃圾容器内的,对单位(含个体经营者)罚款五十元至二百元,对个人罚款五元;
(九)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经检查三日内不改正的,罚款一百元至二百元,并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六条 开挖道路或进行工程建设,妨碍居民生活垃圾、粪便的清运时,施工单位要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协商清运办法。积存的垃圾、粪便由责任单位在限期内清除。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考核办法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考核办法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考核办法1. 引言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是城市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个方面。

合理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不仅关乎市民的幸福感、满意度,更关乎城市的形象与文化底蕴。

因此,对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进行考核不仅是对城市管理者的一种激励方式,同时也是对城市管理者职责的一种监督与提醒。

本文将介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考核办法。

2. 考核指标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考核指标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核:2.1. 城市环境卫生城市环境卫生考核重点包括:•垃圾清运情况:垃圾清运是否及时、完整、有序,是否存在垃圾滞留、乱倒乱扔现象;•市容环境卫生整治:市容环境卫生整治情况如是否及时、彻底,是否有序、有关文明、有待提升的地方等;•废弃物处置:废弃物是否分类、登记、收运、利用、处置合规,有无乱倒、乱扔等行为。

2.2. 公共设施维护公共设施维护考核重点包括:•公厕卫生维护:公厕卫生维护是否及时、彻底,是否有较好的环境、服务和管理;•垃圾桶清理:垃圾桶的放置、维护、清理情况是否合理、及时、细致;•绿化维护:绿化设施的维护、更换、美化是否及时、彻底、好看。

2.3. 市民文明素质市民文明素质考核重点包括:•文明公约:市民是否遵守文明公约,如不乱扔垃圾、不占道、不吐痰、不随地便溺等;•外来人员管理:外来人员是否遵守城市文明和法律法规,是否存在倒垃圾、乱占道等不文明行为;•素质教育:城市管理部门是否开展满足市民需求的文明创建、宣传、培训等活动。

3. 考核程序3.1. 日常考核日常考核是指城市管理部门按照领导委托、明确任务、及时掌握信息的要求,对统筹全局、执行工作的全体、各类工作及时进行全方位、深入细致的考核。

3.2. 随机考核随机考核是指城市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间、规定区域内对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进行随机考核。

3.3. 主动报告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各类考核信息,对自己和群众反映的情况进行及时的汇报,并及时报告与本部门工作有关的重要信息和问题。

《XX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XX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xx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篇:xx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xx省xx市人民政府xx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xx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xx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忠金二○○六年四月十八日xx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保障居民身体健康,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安徽省城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市容管理第五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标准。

第六条城市中的照明、供电、给排水、供气、供热、道路交通、通讯、园林绿化、城市雕塑、防洪、防震等市政公用设施以及读报栏、亭棚、休息椅、体育锻炼器材等公共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其管理者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保持设施的整洁、完好。

第七条城市主要街道、重要地段、标志性建筑物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应科学设置景观灯光设施。

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保持景观灯光设施的正常使用,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开启和关闭景观灯光设施。

第八条城市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美观。

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者、管理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环境卫生的情形下,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特定路段(人行道、广场等)、时间段,允许摆设摊点。

严禁占用城市道路、广场、公共场地堆放破旧、毁损等影响市容的物品。

严禁占用城市道路、广场、公共场地晾晒物品。

第十一条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二)渣土及时清运,保持整洁;(三)驶离工地的车辆保持清洁;(四)施工用水按照规定排放,不得外泄污染路面;(五)临街工地周围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六)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第十五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画廊、橱窗、招牌、指示牌等,应当内容文明健康、语言文字规范、外型整洁美观、设置安全适度,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5.29•【字号】•【施行日期】1994.05.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1994年5月29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制定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福建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各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五条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和控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宣传工作,提高公民的城市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城市环境卫生习惯。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完好、整洁、美观。

新建、扩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八条户外广告、画廊、牌匾、报栏、公共广告栏、橱窗、路牌、门牌、汽车站牌、交通标志、路灯电杆、消防栓、交通护栏、落水管、电话亭、废物箱、城市雕塑等设施应保持整洁。

破损陈旧的,设置或使用管理单位应及时维修、更新或拆除。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其它设施和树干上涂写、刻画、张贴。

创卫工作考核方案

创卫工作考核方案

创卫工作考核方案一、组织管理1.1考核目标:确保创卫工作得到有效组织,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1.2考核内容:检查组织架构、工作方案、工作计划、工作台账等资料。

1.3考核方法:查看资料、现场考察、听取汇报。

二、健康教育2.1考核目标:提升居民健康素养,倡导健康生活方式。

2.2考核内容:健康教育宣传活动、健康教育设施、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等。

2.3考核方法:现场考察、问卷调查、听取汇报。

三、环境卫生3.1考核目标:保持环境整洁,提升城市形象。

3.2考核内容:道路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公厕管理、市容市貌等。

3.3考核方法:现场考察、随机抽查、听取汇报。

四、传染病防治4.1考核目标:有效控制传染病传播,保障居民健康。

4.2考核内容:传染病监测报告、预防控制措施、医疗救治等。

4.3考核方法:查阅资料、现场考察、听取汇报。

五、慢性病防控5.1考核目标:降低慢性病发病率,提高慢性病患者管理质量。

5.2考核内容:慢性病监测、健康管理、健康教育等。

5.3考核方法:查阅资料、现场考察、听取汇报。

六、病媒生物控制6.1考核目标:减少病媒生物密度,预防和控制病媒生物传播疾病。

6.2考核内容:病媒生物监测、消杀工作、孳生地管理等。

6.3考核方法:现场考察、随机抽查、听取汇报。

七、食品安全7.1考核目标:保障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

7.2考核内容:食品安全监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管理等。

7.3考核方法:现场考察、随机抽查、听取汇报。

八、医疗卫生服务8.1考核目标:提升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满足居民基本医疗需求。

8.2考核内容:医疗设施设备、医疗服务质量、医德医风等。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市容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市容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环境,促进城镇文明建设,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社会资金为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城管执法、公安、民政、工商行政管理、价格、卫生、交通、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有关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维护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义务。

第六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按规定组织编制重要地段景观、户外广告、照明、停车场、集贸市场、环境卫生等专项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城镇容貌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责任区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按下列规定进行划分:(一)城镇道路、广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区域,以及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街巷、居民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专业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四)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集贸市场、文化、体育、娱乐、公园绿地等公众聚集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五)铁路、公路、隧道、河道、水域及沿岸,由管理单位负责;(六)施工工地由施工企业负责,待建地块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七)临街商户、各种摊点周围由经营者负责。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拟稿人:时间: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市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城市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市容环卫管理的相关工作.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卫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市容环卫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多元化投入机制,推进市容环卫行业市场化进程。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当地市容环卫事业发展需要编制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广播、电视、报刊等公众媒体,应当加强市容环卫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市容环卫意识和公共道德水平。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卫的权利和爱护市容环卫设施的义务,对损害市容环卫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市容环卫责任第七条市容环卫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

市容环卫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

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卫工作。

第八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环卫责任人。

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下列市容环卫责任区的市容环卫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公共水域、公共厕所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二)街巷、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三)商店、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证券市场、宾馆、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四)地铁、轻轨、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始末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五)穿城公路、城市隧道由管理单位负责;(六)城市范围内的河道、湖泊等水域及岸线,由使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七)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八)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共场地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九)市容环卫管理范围内的风景名胜区、保税区、科学园区、独立工业区和经济开发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十)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等单位以及厂矿企业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福建省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福建省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福建省人大常委会(1994年5月29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制定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福建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各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五条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和控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宣传工作,提高公民的城市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城市环境卫生习惯。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完好、整洁、美观。

新建、扩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八条户外广告、画廊、牌匾、报栏、公共广告栏、橱窗、路牌、门牌、汽车站牌、交通标志、路灯电杆、消防栓、交通护栏、落水管、电话亭、废物箱、城市雕塑等设施应保持整洁。

破损陈旧的,设置或使用管理单位应及时维修、更新或拆除。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其它设施和树干上涂写、刻画、张贴。

不得擅自占道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

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

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正文:---------------------------------------------------------------------------------------------------------------------------------------------------- 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7月27日乐山市人民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彤2020年8月11日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和保持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促进本市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乐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乐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部门协作、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联动与信息共享机制,推行网格化管理,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综合执法协作、联动机制。

住房城乡建设、城管、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水务、商务、文化广电旅游、林业园林、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环卫部门考核制度

城市环卫部门考核制度

城市环卫部门考核制度
是为了监督和评估城市环卫工作的效果和质量,确保城市环境的整洁和卫生,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

考核制度一般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 工作目标和指标:制定明确的工作目标和指标,如道路清扫次数、垃圾清运量、公共设施维护情况等,以确保环卫工作得到全面覆盖和有效实施。

2. 考核周期和频率:规定考核的周期和频率,一般可以是月度、季度或年度进行考核,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做出调整。

3. 考核方法和评分标准:确定考核的具体方法和评分标准,可以采用定量指标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评分标准要尽可能客观、公正。

4. 考核责任人和机构:明确负责进行考核的责任人和机构,一般可以由环卫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或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考核。

5. 考核结果的运用:考核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相关责任人,用于奖励优秀和督促落后,同时也要与城市环卫工作的改进和调整相结合。

6. 违规行为和处罚措施:针对环卫工作中的违规行为,制定惩罚措施和纪律处分规定,以确保环卫工作的规范性和效果性。

总之,城市环卫部门的考核制度是对环卫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的一种重要机制,可以有效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保障城市环境的整洁和卫生。

新城市容环境卫生考核办法

新城市容环境卫生考核办法

附件三:xx新城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考核办法为了提高xx新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创造良好的投资、旅游、居住环境,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评比方法:1、考核对象:xx新城内由社会事业局负责签约的所有市政道路保洁承包单位。

2、考核方式:根据《xx新城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标准》,采用现场逐项考核的形式,每月随机对各保洁单位的市容保洁工作进行1-3次检查、考核。

3、考核小组:由社会事业局负责对各单位的市容保洁工作进行考核,考核时要求各保洁单位经理参加。

4、考核结果运用: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由考核小组和保洁单位经理签字确认,并进行通报,对各保洁单位根据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二、考核内容及处罚标准:1、路面清扫、保洁状况:(1)不能按时完成清扫清运任务的,发现一处扣500-600元。

(2)路面保洁不到位,达不到“八净八无”的,发现一处扣100-1000元,垃圾未及时清理的,发现一处扣100元。

(3)保洁员向花坛、收水井、绿化带、沿街围墙内乱扫、乱倒垃圾,发现一次扣800元。

(4)墙面,脊瓦积灰积尘,或有乱涂、乱贴、乱画的,发现一处扣300元。

(5)不能及时清除积雪积冰,或清除的积雪积冰不按规定堆放时,发现一次扣300元。

(6)路面大面积带泥,或路面有泥饼,无故未及时处理的,发现一处扣1000元。

(7)对指出的卫生死角或其它问题未及时解决的,视情况严惩程度扣1000-3000元。

(8)道路两侧道沿冲洗不及时、不干净,发现一处扣300元。

(9)未配备小洒水车,或配备但不能正常使用,不具备使用功能的,扣4000元。

(10)冲洗路面时未有保洁员(至少4人)配合的,发现一次扣500元。

(11)不按安全规范作业,存在安全隐患的,发现一次扣1000元。

2、绿化带保洁状况:(1)绿化带内保洁不及时,有白色垃圾或其它污染物时,发现一次扣200-300元。

(2)行道树树池清理不干净,有少量烟头杂物的每处扣10元,有大量烟头杂物的每处扣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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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考核办法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为进一步强化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管理,改善市容环境卫生面貌,营造整洁、有序、文明、优美、和谐的城市环境,完善考核奖惩办法,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特制定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一)城市管理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二)城区各路段责任区责任单位;(三)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单位。

二、考核办法(一)市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城市管理日常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评比。

(二)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采取定期和随机考核相结合,对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和路段责任单位,每月将考核情况汇总,打分,每月兑现一次。

(三)建立考核制度:市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城管办”)每周进行巡查,对照考核细则量化打分。

另外,对市民投诉和群众反映强烈的“脏乱差”问题进行核实,确属责任单位工作不及时的,每次在当月考核得分中扣3分;城管办送达整改通知书时限内未整改的,每次在当月考核得分中扣3分;被电视台曝光时限内未整改的,每次在当月考核得分中扣3分;城管办布置的工作任务不落实或落实不好的,每次在当月考核得分中扣3分。

责任单位工作效果明显,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好的加分,受到市领导肯定和群众赞扬的加3分。

(四)落实奖惩制度。

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路段责任单位每月考核成绩在85分以上为优秀单位,75—84分为良好单位,65—74分为合格单位,65分以下为不合格单位。

每月奖惩兑现一次,对优秀单位通报表扬,对不合格单位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其主要领导在市四套班子领导例会上作表态发言;连续二次不合格单位给予黄牌警告;连续三次不合格单位主要负责人诫免谈话。

(五)“门前三包”工作情况由市城管办定期和不定期进行督促检查,每月对各责任单位进行评比,排名后三位的单位,在单位醒目位置悬挂黄牌,以示警告。

对责任单位未落实人员上街巡查的、三包工作未到位的,由城管办对该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处罚标准见责任状第三条,罚金由财政统一代扣。

)三、考核标准(一)城市管理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考核标准1、环境卫生考核标准(市容局)①主要街道路面整洁,做到“五无”:无纸屑、无烟头、无果皮、无砖石、无人畜粪。

清扫不及时,不符要求每处扣1分。

(20分)②收集、转运垃圾的车辆完好、整洁,覆盖封闭运输,无抛洒滴漏污染路面。

不符要求每次扣2分。

(10分)③垃圾中转点密闭或半密闭,且周围整洁,暴露垃圾点必须日产日清日运。

不符要求每处扣2分。

(10分)④果皮箱完好整洁。

破损一个维修或更换不及时的扣1分,果皮箱垃圾爆满及周围不干净,每处扣2分。

(10分)⑤及时清除运输车辆抛洒的垃圾、渣土、河沙、石料、燃煤等污染物及内河垃圾、漂浮物。

未清除一次扣2分。

(10分)⑥公厕标识齐全,设施完好,专人管理保洁,定期消毒,地面、蹲台面、小便池干净,无蚊蝇、无乱张贴、无乱涂写。

不符要求每处扣2分。

(10分)⑦绿化养护好,保证公共绿地、绿化带、花坛等整洁美观、无杂草、无杂物、无垃圾。

不符要求每处扣3分。

(15分)⑧加强户外广告管理,确保广告招牌整洁美观,主要街道无乱挂横幅、无乱张贴、无乱涂写。

不符要求每处扣3分。

(15分)2、市容市貌管理考核标准(城管大队)①市容整洁,做到无“六乱”现象。

无乱堆放、乱搭建、乱晾晒、乱停放车辆、乱悬挂、乱竖杆牌。

不符要求每处扣2分。

(30分)②主街道、学校门口及公共场所禁止出店经营、占道经营、马路市场、游商游贩、占道修车洗车、收购废品。

不符要求并未及时处理解决好的每处扣3分。

(30分)③做好协调、有请必到、有求必应,相互配合,齐抓共管,每投诉一次扣2分。

(10分)④主街道实行全天监控,严管重罚,及时制止纠正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河沙、石料、燃煤等污染物,抛洒滴漏和乱泼乱倒行为,不符要求每次扣5分。

(20分)⑤禁止在行道树上依枝搭棚、剥皮挖根、拴铁丝、钉钉子、铁箍挂牌、架电线、牵绳挂物、拴系牲畜、刻画树皮。

不符要求每处扣2分。

(10分)3、市政管理及在建建筑工程管理考核标准(建设局)①主要街道路面平整。

窨井盖板保持完好。

人行道彩砖和道路无缺陷。

不符要求每处扣2分。

(20分)②及时修复损坏、缺陷路灯,确保亮灯率达96%以上。

每降一个百分点扣3分。

(10分)③维护施工路段、工程项目,设置明显施工标志、标牌和文明施工制度标牌。

沿街工地设置围墙,要整洁干净,要书写标语或彩绘。

不符要求每项扣3分。

(15分)④工地进出口,无污染周边环境。

工地内现场整洁,物料堆放整齐,无生活垃圾,无蚊蝇、老鼠。

完工后清除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不符要求每处扣2分。

(20分)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解决好扬尘和噪声扰民。

每投诉一次扣3分。

(15分)⑥水沟盖板平整,下水道畅通,无污水外流,城区基建项目配套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完善。

不符要求每处扣3分。

(20分)4、交通秩序管理考核标准(交警大队)①执勤民警在红绿灯路口,应禁止车辆乱停乱放;禁止闯红灯、翻越隔离护栏。

每月查处不少于150起,每少一起扣分。

(20分)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街头集中宣传,教育市民遵守交通法规,增强文明交通意识。

缺一次扣5分。

(5分)③每季度查处无牌无证机动车上路及酒后驾车不少于180起、督促机动车挂牌、督促驾驶人办证不少于150个,缺一个百分点扣1分。

(20分)④车站、铁路口、十字路口、主要街道无交通事故引起的长时间堵车。

每发生一起长时间堵车超15分钟扣3分。

(20分)⑤各类机动车按指定地点停放,无占道乱停车,不符要求每辆扣分.(20分)⑥每季度查处机动车超载和洒落载物交通违法行为不少于30辆,缺一辆扣1分。

(15分)5、公交、出租车、客运交通秩序管理考核标准(交通运输局)①做到车容、车貌整洁,无乱贴乱画,车上配备垃圾箱和垃圾袋。

车况良好。

不符要求每辆扣2分。

(20分)②做到车辆在设置或规定区域停靠,秩序良好,无乱停乱靠,无占道、滞留候客。

不符要求每次扣2分。

(20分)③做到车辆无争抢旅客、乱抢道、超速行驶。

不符要求每次扣5分(20分)④做到车站秩序井然,服务优良,停放有序,停车场清洁卫生。

不符要求每次扣2分。

(20分)⑤出租车经营规范,无乱抬价、涨价行为。

投诉一次扣2分。

(20分)6、集贸市场管理考核标准(市场管理服务中心)①做好市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告知职能部门进行管理和维修。

每投诉一次扣2分。

(20分)②做到划行就市,摊位规范整齐。

无摊外摊、店外店。

不符要求每处扣2分。

(20分)③做到垃圾及时处理,日产日清,无积存。

不符要求每处扣3分。

(30分)④开展灭老鼠、蟑螂、苍蝇、蚊子活动,公厕全天候保洁。

不符要求每项扣3分。

(30分)7、环境保护管理考核标准(环保局)①加强对放射源、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的管理。

不符要求每项扣3分。

(15分)②在城市中心区域和较集中的居民住宅区,禁止夜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作业。

发现一起扣5分。

(20分)③禁止在城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皮革、垃圾以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发现一起扣3分。

(15分)④饮食服务业,做到无油烟、无污水乱排。

不符要求每处扣2分。

每投诉一次扣5分。

(20分)⑤做到工业气体、污水排放监管达标,不符要求每次扣5分。

(20分)⑥规范空调室外机设置。

不符要求每处扣2分。

(10分)8、工商管理考核标准(工商局)①禁止在城区主要街道颁发从事钢材、木材、水泥、机动车维修等污染城市环境的行业营业执照。

发现一起扣5分。

(20分)②禁止颁发干扰影响居民工作生活的小吃店、路边摊点营业执照。

发现一处扣5分。

(20分)③依法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实行规范管理和监督。

组织查处假冒伪劣商品,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传销和变相传销等经济违法行为。

不符要求每起扣2分。

(20分)④依法对广告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

不符要求每起扣4分。

(20分)⑤控制易污染环境制品销售,打击销售一次性发泡塑料制品。

发现一起扣4分。

(20分)9、卫生管理考核标准(卫生局)①依法对传染病防治、学校卫生等实施监督监测。

不合格每项扣3分。

(15分)②组织开展灭鼠、灭蚊、灭蝇、灭蟑螂工作,特别是公共场所(广场、内河、公园、绿化带、垃圾窖等处)。

不符要求每处扣3分。

(15分)③凡发现无餐饮服务许可证、无健康证正在经营的餐饮店。

每处扣4分。

(20分)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制售食品,做到生熟分开,有防蝇、防尘、防鼠、防潮设施。

餐具、食品容器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卫生设施齐全,不符要求每处扣10分。

(30分)⑤对重大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突发疫情,应及时组织救护,防控不力,发现一起扣10分。

(20分)10、民政管理考核标准(民政局)①创建文明社区、创建文明小区、争当文明家庭、争当文明市民的“双创双争”活动。

工作缺位一项扣5分。

(20分)②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和保护救助流浪儿童工作。

发现一起扣3分。

(30分)③严禁占用城镇街道和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

发现一次扣3分。

(15分)④禁止出殡车辆在城区主干道沿途燃放鞭炮,抛撒纸钱、纸花。

发现一次扣2分。

(20分)⑤规范城区丧葬用品管理,制造、销售殡葬用品的单位或个人,做到定点生产、定点经营,不得有碍市容观瞻和影响市民工作生活环境。

不符要求每处扣3分。

(15分)11、巷道环境卫生考核标准(洎阳街道办事处)①垃圾定点定时转运,垃圾投放点整洁。

建筑垃圾实行登记管理,限时清运。

不符要求每处扣2分。

(20分)②街巷、楼道院落干净整洁。

无乱贴乱画乱涂,无杂草、无卫生死角。

不符要求每处扣2分。

(20分)③辖区环境卫生保持整洁、干净,明暗水沟通畅,无乱泼脏水、污物、粪便,无乱倒乱堆垃圾现象。

发现一处扣2分。

(20分)④巷道内无乱摆摊乱设点、无乱晒乱挂、无乱挖乱填、无乱搭乱建、无违章饲养家禽。

不符要求每处扣4分。

(20分)⑤禁止在居民小区的公共场所、路道上搭设灵堂祭悼、操办丧事。

每投诉一次扣2分。

(20分)(二)城区各路段责任区管理考核标准。

(各路段责任单位见附表1)1、临街路段有垃圾、污水,责任单位没有告知城管办职能部门清运,发现一处扣3分。

(15分)2、临街路段有占道经营、乱摆乱设、乱堆放物品。

责任单位没有告知城管办职能部门管理,发现一处扣2分。

(10分)3、临街路段有自行车、摩托车、三轮车、板车等车辆无序停放在机动车道上,不符要求每辆扣分。

(10分)4、临街建筑物墙面、线杆、果皮箱、电话亭、报刊亭、候车亭上有乱涂乱画乱贴各类广告、电话号码和有明显污垢的,发现一处扣3分。

(15分)5、临街路段有乱搭乱建棚亭(遮阳布)、乱拉绳索、乱挂衣物、乱晒拖把、抹布等物品的,责任单位没有告知城管办职能部门管理,发现一处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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