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建安全管理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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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房房屋安全管理制度

自建房房屋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自建房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自建房的建设、使用、维修、拆除等各个环节。

三、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始终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2. 责任明确,分工负责。

明确产权人、使用人、管理单位等各方责任,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3. 规范管理,科学决策。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加强科学决策和规范管理。

四、管理内容1. 自建房建设管理(1)新建自建房应当依法取得用地、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

(2)自建房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施工安全规定,确保施工安全。

2. 自建房使用管理(1)产权人、使用人应当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

(2)产权人、使用人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房屋安全。

3. 自建房维修管理(1)维修房屋前,产权人、使用人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2)维修过程中,必须确保施工安全,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4. 自建房拆除管理(1)拆除房屋前,产权人、使用人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2)拆除过程中,必须确保施工安全,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五、安全责任1. 产权人责任(1)确保房屋建设、使用、维修、拆除等环节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

(2)对房屋安全负责,定期对房屋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使用人责任(1)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

(2)配合产权人进行房屋维修、拆除等工作。

3. 管理单位责任(1)负责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2)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六、监督检查1.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自建房的安全管理制度

自建房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自建房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所有自建房的建设、使用、维修、拆除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自建房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自建房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业主应当共同参与,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五条自建房建设前,业主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第六条自建房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地方有关建筑安全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

第七条自建房建设过程中,业主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确保施工质量。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第九条自建房建设过程中,业主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条自建房建设完成后,业主应当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一条自建房投入使用前,业主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第十二条业主应当建立健全自建房使用管理制度,明确房屋使用、维修、保养等责任。

第十三条业主应当定期对自建房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自建房使用过程中,业主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燃气安全等规定。

第十五条业主应当加强对房屋附属设施的管理,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十六条自建房使用过程中,业主应当加强对居住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第四章维修管理第十七条自建房维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筑安全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

第十八条自建房维修前,业主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办理维修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自建房维修过程中,业主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第二十条自建房维修完成后,业主应当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制度

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经营性自建房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安全管理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经营性自建房的安全管理。

2. 产权人主体责任。

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承担房屋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

3. 属地管理。

实行属地管理原则,明确各级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在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中的职责。

4. 依法治理。

依法对经营性自建房进行安全管理,确保房屋安全。

四、安全管理职责1. 产权人职责(1)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维修、保养。

(2)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档案,记录房屋安全状况、维修保养情况等。

(3)确保房屋安全设施设备齐全、完好,定期进行维护。

(4)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不得将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用于经营。

2. 使用人职责(1)遵守房屋安全管理制度,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

(2)发现房屋安全隐患,及时向产权人报告,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配合产权人进行房屋安全检查、维修、保养。

3. 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1)加强对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督促产权人、使用人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2)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检查、维修、保养等工作流程。

(3)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依法进行查处。

五、安全管理措施1. 安全检查(1)产权人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对经营性自建房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产权人整改。

2. 安全维修保养(1)产权人应当对房屋进行定期维修保养,确保房屋安全。

(2)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维修保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3. 安全隐患整改(1)发现安全隐患,产权人应当立即整改,确保房屋安全。

(2)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督促产权人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法进行查处。

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目标1. 建立健全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管理体系,实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绿色施工。

2. 确保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3. 提高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水平,降低事故发生率。

4. 保障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安全管理职责1. 施工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2. 施工项目部:负责施工现场日常安全管理,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

3. 施工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自觉维护施工现场安全。

四、安全管理措施1. 人员管理(1)施工单位应配备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2)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经过岗前培训后方可上岗。

2. 施工现场管理(1)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2)施工现场应保持整洁,通道畅通,不得堆放杂物。

(3)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安全网、防护栏、安全帽等。

3. 施工设备管理(1)施工单位应确保施工设备符合安全要求,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2)施工设备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熟悉设备性能和安全操作规程。

4. 施工工艺管理(1)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施工工艺。

(2)施工过程中,应加强质量控制,确保工程质量。

5. 应急管理(1)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2)发生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救援。

五、监督检查1. 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奖惩1. 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

房屋等建筑物安全管理制度

房屋等建筑物安全管理制度

房屋等建筑物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等建筑物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房屋等建筑物安全管理,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

第三条房屋等建筑物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房屋等建筑物安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等建筑物安全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等建筑物安全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第五条房屋等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勘察单位、质量监督机构等各方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第六条房屋等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合理使用房屋等建筑物,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等建筑物的结构和用途。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施工安全责任。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筑物的用途、结构类型、地质条件等因素,合理设计建筑物的安全性能。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条检测单位应当依法进行检测,提供准确、可靠的检测数据。

第十一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地质条件、工程特点等因素,合理勘察,提供真实、准确的勘察报告。

第十二条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房屋等建筑物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房屋等建筑物质量符合安全要求。

第三章安全风险防控第十三条房屋等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施工单位等各方应当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房屋等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施工单位等各方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安全事故的能力。

第十五条房屋等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施工单位等各方应当加强对房屋等建筑物的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房屋等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施工单位等各方应当加强对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保养。

住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住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住房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住宅小区、公寓、别墅等住宅建筑,以及住宅建筑的相关配套设施和施工工地。

三、管理职责1.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小区住房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住宅小区住房安全生产。

2. 住宅建筑施工单位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

3. 住宅建筑使用单位负责房屋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加强对房屋设施的维护和保养。

4. 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住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各相关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四、安全生产措施1.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居民和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2. 安全检查:定期对住宅小区、公寓、别墅等住宅建筑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安全隐患。

3. 设施维护:加强对住宅小区、公寓、别墅等住宅建筑及相关配套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设施设备安全可靠。

4. 施工安全: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施工安全。

5. 应急处置: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五、安全生产责任制1. 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小区住房安全生产的组织、协调和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 使用单位:负责房屋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 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住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六、奖惩措施1. 对在住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3. 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旨在提高住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房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房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房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措施1.安全责任制度:建立健全房屋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职责,并将责任落实到相应人员。

包括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责任书等,确保每位从业人员明确自己的安全责任。

2.安全培训教育:加强安全培训教育,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知识培训和演练,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培训内容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防护措施、紧急救援等,以提高员工在施工中的自救能力。

3.施工现场管理:严格遵守施工现场管理规定,保持施工现场的整洁和有序。

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行为进行纠正,并定期进行安全巡视,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隐患。

4.安全防护设施:设置合适的安全防护设施,如警示标识、安全网、防护栏等,用于保护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例如,在高空作业时,安全网和防护栏可用于防止工人摔落。

5.物资设备检修:对施工所使用的物资设备进行定期的检修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6.安全检查监督:建立房屋工程安全检查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

检查内容包括施工现场环境、安全设施、作业操作等,根据检查结果及时制定整改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7.安全报警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安全报警和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报警和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应急预案应明确组织机构、协调措施、疏散逃生路线等内容。

8.安全奖惩机制:建立双重激励和惩罚机制,对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和安全事故责任人进行奖励和惩罚,并公开通报。

激励措施包括物质奖励、荣誉表彰等,惩罚措施包括处罚、责令停工等。

9.安全监督检查:依法成立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加强对房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施工项目进行处罚和整改,确保施工工地的安全生产。

最后,房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的执行和效果需要寄托于相关部门的监管和从业人员的自律。

只有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才能实现房屋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

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

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是指针对房屋安全问题所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

它的目的是保障房屋的使用者和居住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房屋使用的效率和便利性。

本文将详细介绍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的相关内容。

一、房屋安全管理制度1.安全巡查制度建立房屋安全巡查制度,定期对房屋内外的设施、设备和构造进行检查,排除潜在的安全隐患。

巡查内容包括电路、烟雾报警器、防火阻燃材料、安全出口等方面。

并制定巡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2.防火安全制度严格执行防火安全制度,包括公共区域的疏散通道的保畅、室内设施的防火隔离、配备灭火器等措施。

建立消防设施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演练和培训,提高居民的防火意识和应对能力。

3.水电煤气安全制度制定严格的水电煤气安全制度,确保管道、线路的安全可靠,设备设施的合理使用。

对于老旧设施,及时维修和更换,定期开展检查和保养。

建立应急处置制度,处理突发水电煤气事故,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

4.住户安全管理制度5.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房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电力、供水系统故障等人为事故。

明确责任人和逃生通道,配备应急设备和物资。

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对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二、房屋安全管理措施1.安全设施的安装与维护保证安全设施的安全可靠,包括烟雾报警器、灭火器具、防盗门窗等。

定期对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2.技术监控系统的安装与使用安装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实时监控房屋的安全状况。

设立监控中心,配备专人进行监控,并建立监控记录和存档。

3.物业管理的规范与完善加强对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与考核,提高其管理水平和服务意识。

制定物业管理规范,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

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及时解决住户的问题和投诉。

4.定期检查和维修定期进行房屋设施和设备的检查和维修,包括电路、水管、煤气管道等。

对老旧设施进行及时更换和改进,确保其安全和使用效果。

建筑房屋安全管理制度

建筑房屋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建筑房屋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建筑房屋,包括住宅、公共建筑、工业建筑等。

第三条建筑房屋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建筑房屋安全管理实行政府监管、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政府相关部门职责:(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建筑房屋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安全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筑房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安全工作。

(三)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建筑房屋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确保消防安全。

(四)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建筑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企业职责:(一)建设单位负责建筑房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二)施工单位负责建筑房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规范进行施工。

(三)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四)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住宅小区房屋的安全管理,保障业主生命财产安全。

第七条个人职责:(一)业主应自觉遵守建筑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二)使用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建筑房屋的安全使用和维护工作。

第三章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第八条建筑房屋安全检查分为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

第九条日常检查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使用单位负责,每月至少进行一次。

第十条定期检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第十一条专项检查根据需要,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建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排查,不留死角。

(二)分类处置,及时整改。

(三)责任到人,确保整改到位。

第四章隐患整改与事故处理第十三条发现建筑房屋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对无法立即整改的安全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人和整改期限。

房屋建设工程工作管理制度(三篇)

房屋建设工程工作管理制度(三篇)

房屋建设工程工作管理制度是指在房屋建设工程项目中,为了规范工作流程、保证工作质量和安全,制定并执行的一系列管理规定和制度。

下面是一个房屋建设工程工作管理制度的示例:1. 项目组成与职责1.1 项目经理:负责项目的整体策划、组织、协调和管理。

1.2 技术总监:负责项目的技术设计、施工图纸的编制和技术指导。

1.3 施工队长:负责具体施工过程的组织和管理。

2. 施工过程管理2.1 施工准备:按照设计文件要求进行场地平整、基坑开挖、材料采购等准备工作。

2.2 施工组织设计:制定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包括施工流程、人员配置、设备使用等。

2.3 施工计划管理:编制施工计划,明确施工周期和各个工序的时间节点。

2.4 施工现场管理:实行严格的施工现场管理,包括安全检查、材料管理、设备管理等。

2.5 质量管理:按照设计文件和相关规范进行施工过程和成果的质量控制和检测。

2.6 进度管理:监督施工进度,及时调整工作计划,确保按时完成工程。

3. 安全管理3.1 安全组织:建立安全责任制,明确各个岗位的安全职责和权利。

3.2 安全培训: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3.3 安全检查: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3.4 应急预案:制定合理有效的应急预案,应对各类突发情况。

3.5 安全奖惩:对安全表现优秀的个人和团队进行奖励,对安全违规行为进行惩罚。

4. 质量管理4.1 工程质量目标:根据设计文件要求,制定工程质量目标,明确质量控制指标。

4.2 质量检查:实施全过程质量检查,对施工过程和成果进行检测,并及时整改。

4.3 质量记录:建立质量记录档案,记录各个工序的施工情况和质量验收结果。

4.4 质量评估:定期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措施。

5. 文件管理5.1 文件编制:编制施工文件,包括施工图纸、施工方案、质量记录等。

5.2 文件审批:对施工文件进行审批,确保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规范。

住宅小区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住宅小区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住宅小区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小区工程安全管理,确保住宅小区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保障业主及相关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住宅小区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适用于开发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相关单位及人员。

第三条住宅小区工程安全管理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住宅小区工程安全管理应以预防为主,防范为辅,全面推行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第二部分:组织机构第五条住宅小区工程安全管理应建立健全的组织机构,具体如下:(一)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二)设立安全管理小组,具体负责每个施工节点的安全管理工作;(三)组建安全监督员队伍,负责日常巡查、监督和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情况;(四)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组成,负责安排、协调、监督和检查相关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安全管理部门应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具备相关的安全管理知识和经验,负责制定、执行和监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部分:安全管理责任第七条住宅小区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应明确,具体如下:(一)开发商应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得以有效开展;(二)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安全生产工作,保障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三)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和检查,发现并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第八条安全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安全管理意识和能力,确保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部分:安全管理措施第九条住宅小区工程安全管理应采取以下措施:(一)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等;(二)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查、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三)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四)加强对施工设备和材料的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处置施工现场的安全事故。

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制度

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制度

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制度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屋安全,保障公共安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城市市区(包括建制镇的建成区)的房屋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房屋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房屋建筑结构使用安全而进行的管理。

包括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危险房屋治理、房屋应急抢险以及白蚁预防和灭治管理。

房屋消防安全、设施设备使用安全以及住宅室内装修等安全管理依照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三条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区分局(以下简称区分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区分局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白蚁防治等事业单位,负责房屋安全管理的具体事务。

建设、规划、财政、工商、市政、园林、文化、环保、市容环卫、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消防、电力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建设、国土房管、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受理对擅自拆改房屋违法行为的投诉,并依职责查处。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擅自拆改房屋的装饰装修企业的查处工作,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协助。

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拆改房屋违反房屋安全管理行为的查处工作。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拆改房屋违反规划管理行为的查处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拆改房屋构成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房屋安全管理中抗拒、阻碍房屋安全管理行政执法案件的侦查和处理,配合国土房管部门做好房屋安全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的领导和督促,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做好房屋安全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房屋应急抢险预案,建立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指挥机构,组织指挥房屋应急抢险。

第七条政府应当发挥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防治等行业组织在房屋安全管理中的作用,鼓励和支持行业组织依法开展工作。

自建房安全管理制度

自建房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自建房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区域内所有自建房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自建房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自建房结构安全、使用安全、消防安全。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自建房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自建房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自建房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 负责制定和修订自建房安全管理制度;2. 组织开展自建房安全检查和专项整治活动;3. 收集、整理自建房安全信息,建立安全档案;4. 对违反自建房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5. 开展自建房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六条自建房建设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房屋结构安全。

第七条自建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八条自建房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住建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

第九条自建房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条自建房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并向当地住建部门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一条自建房使用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

第十二条自建房使用人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维修。

第十三条自建房使用人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消防器材、应急照明等。

第十四条自建房使用人应当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安全检查,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五章维护管理第十五条自建房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房屋维护制度,确保房屋结构安全。

第十六条自建房维护单位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维修保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自建房维护单位应当对房屋的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六章消防安全管理第十八条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

房建安全规章制度范本最新

房建安全规章制度范本最新

房建安全规章制度范本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房建工程的安全,预防工程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所有房建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各类工程。

第三条:各级房建单位必须认真遵守本规章的规定,加强对房建工程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各级房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房建安全管理机制,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第二章施工安全规定第五条:在进行房建施工作业时,必须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明确工程进度和施工流程。

第六条:在高空、悬挑等危险作业环境中,必须配备专业防护设备,确保工人的安全作业。

第七条: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禁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施工区域。

第八条:未经审批和验收的工程设备和材料禁止使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建筑施工单位必须配备专业的监理人员,确保施工过程符合安全规定。

第十条:建筑施工单位必须定期对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安全隐患。

第三章突发安全事件处理规定第十一条:如发生火灾、坍塌、爆炸等突发安全事件,工程单位必须及时报警并采取有效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请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和演练方案,提高员工对突发安全事件的应对能力。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单位必须定期进行突发安全事件应急演练,确保员工的应急反应能力。

第四章法律责任规定第十四条:对违反本规章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等处罚。

第十五条:对因违反本规章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各级房建单位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做好房建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章由房建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章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房屋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措施

房屋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措施

一、总则为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房屋安全管理职责1. 房屋产权人(或使用权人)为房屋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房屋的安全管理工作。

2. 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2)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3)加强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消防通道畅通;(4)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居民消防安全意识。

三、安全管理措施1. 房屋结构安全:(1)房屋产权人(或使用权人)应定期对房屋进行自检,发现问题及时整改;(2)物业管理企业应每年对房屋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督促产权人(或使用权人)整改;(3)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产权人(或使用权人)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2. 消防安全:(1)房屋产权人(或使用权人)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在楼道、公共区域堆放杂物;(2)禁止在房屋内使用明火,禁止在楼道、公共区域吸烟;(3)消防设施设备应保持完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4)物业管理企业应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居民消防安全自救能力。

3. 电梯安全:(1)电梯产权人(或使用权人)应定期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电梯运行安全;(2)电梯使用人应遵守电梯使用规定,不得在电梯内嬉戏打闹、私自操作;(3)发现电梯故障,应立即通知物业管理企业或电梯维修单位进行维修。

4. 供水、供电、供气安全:(1)供水、供电、供气设施设备应保持完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2)使用人应遵守供水、供电、供气规定,不得私拉乱接电线、管道;(3)发现设施设备故障,应立即通知相关部门进行维修。

四、监督检查1.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2. 物业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检查记录,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房地产公司安全管理制度(5篇)

房地产公司安全管理制度(5篇)

房地产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公司的安全管理,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保障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本着“预防为主,杜绝隐患的原则,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定义本制度的安全管理是指消防、财产、用电突发事件处理及项目施工现场等方面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职责公司成立安全责任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云南水投丽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全体员工。

消防安全管理第五条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应每半年组织员工学习一次消防安全,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以增强全员安全意识,使员工了解和掌握必备的安全防范知识。

第六条公司应按照消防法规和消防部门的要求,在办公区域内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并对消防设施设备的性能情况经常进行检查,确保消防栓、灭火器具完好、有交往,消防通道畅通,消防标识清晰、准确。

第七条安全设施的摆放要有固定位置,不得随意改动,“注意”、“禁止”标牌、标志、应醒目标准,消防标识清晰、准确。

第八条办公区域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发生火情应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并上报公司应急指挥办公室。

准确报告起火部位、燃烧品等情况,按动附近火灾报警器,关掉一切电源,并利用附近灭火设备灭火。

财产安全管理第十条公司全体员工都有保障公司财产安全的责任和义务,在公司财产受到损害时,应采取果断措施,维护公司资产的完整和安全。

部门总监应全面负责本部门配置资产的安全,资产的直接使用者或保管者为第一责任人,如因不负责任造成丢失或损坏,将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处理。

第十一条每天下班及节假日应关好门窗、电灯、开关、水龙头或其他用电、用水设施,公司定期对下班及夜间值班情况进行检查;上班时间外出应及时锁了抽屉,钥匙随身携带,最后离开者关窗锁门。

第十二条财务部、档案室等重要部门应安装防盗门窗,财务部门的重要票据、支票等一律入保险箱,随时上锁。

第十三条财务部应严格按照现金管理规定,巨额资金的存取应保证在保安不少于两人及专车护送的条件下,由财务人员专人办理;帐面资金的管理严格按照有关制度输,对不按照规定办理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全额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自建房安全管理制度

自建房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自建房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自建房的建设、使用、维护和拆除等环节。

第三条自建房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建设环节第四条自建房建设必须符合国家城乡规划、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确保房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合理。

第五条自建房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

第六条自建房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第七条自建房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确保房屋符合设计要求和安全标准。

第三章使用环节第八条自建房使用过程中,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房屋不得擅自改变结构,不得擅自增加荷载和层数;(二)房屋维护保养应当及时,确保房屋结构安全;(三)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四)房屋租赁应当依法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九条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章维护环节第十条自建房维护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房屋外观、屋面、墙体、门窗等部位出现损坏时,应当及时修复;(二)房屋内部设施、设备损坏或者老化时,应当及时更换或者更新;(三)房屋地基、基础出现沉降、裂缝等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第五章拆除环节第十二条自建房拆除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拆除前,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依法办理拆除许可手续;(二)拆除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拆除方案进行施工,确保施工安全;(三)拆除后的场地应当及时进行清理,恢复原状。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建房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自建房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

房屋建筑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房屋建筑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房屋建筑设施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房屋建筑设施的安全性能,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房屋建筑设施的安全管理,包括住宅、商业、工业等各类建筑设施。

三、安全责任1. 建设单位应承担房屋建筑设施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房屋建筑设施的安全使用。

2.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3. 运维单位应负责房屋建筑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确保设施的安全运行。

4. 使用单位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房屋建筑设施,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四、安全管理制度1. 安全组织管理(1)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房屋建筑设施安全管理的统筹协调工作。

(2)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2. 安全教育培训(1)对施工单位、运维单位和使用单位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安全知识竞赛、应急演练等活动,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 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1)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发现的隐患进行整改,确保隐患消除。

4. 安全设施管理(1)严格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安全设施,确保设施完好有效。

(2)定期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维修、保养,确保设施安全可靠。

5. 应急管理(1)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程序、应急物资和人员。

(2)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五、奖惩措施1. 对在房屋建筑设施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为准。

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制度

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自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自建房屋,包括住宅、商业、办公等各类自建房屋。

第三条自建房屋安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产权人、使用人、管理单位共同负责;(三)属地管理、部门协同;(四)安全第一、责任到人。

第二章产权人责任第四条产权人应当依法对自建房屋进行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确保房屋安全。

第五条产权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在房屋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房屋质量;(二)房屋竣工后,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取得相关证明文件;(三)房屋使用过程中,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四)房屋出售、出租前,应当确保房屋安全,并向购买者、承租者提供房屋安全信息。

第三章使用人责任第六条使用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二)发现房屋安全隐患,及时向产权人报告,并配合产权人进行整改;(三)按照房屋使用性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房屋安全。

第四章管理单位责任第七条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对自建房屋进行日常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二)督促产权人、使用人履行安全责任,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安全检查;(三)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档案,定期更新房屋安全信息。

第五章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第八条产权人、使用人、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自建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包括:(一)房屋结构、设施设备的安全;(二)消防设施、通道、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的安全;(三)电气线路、燃气管道等设施的安全;(四)其他影响房屋安全的问题。

第九条发现安全隐患,应当立即采取以下措施:(一)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二)对无法立即整改的,应当采取临时措施,确保房屋安全;(三)将安全隐患报告相关部门,并配合进行整改。

第六章违规处理第十条产权人、使用人、管理单位违反本制度,导致房屋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自建房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自建房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自建房安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自建房的使用管理,包括居住、经营性自建房等。

第三条自建房安全使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房屋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责任主体第四条自建房产权人(以下简称“产权人”)是房屋安全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房屋的安全维护和使用管理。

第五条使用人是房屋的实际使用者,应当遵守本制度,配合产权人进行房屋安全检查和维修。

第六条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负责协助政府开展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履行安全使用责任。

第三章安全检查与维护第七条产权人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保房屋结构安全、设施设备完好。

第八条安全检查内容包括:1. 房屋主体结构是否存在裂缝、倾斜、变形等问题;2. 楼板、梁、柱等承重构件是否存在损坏;3. 门窗、阳台、楼梯等是否存在安全隐患;4. 供水、供电、供气等设施设备是否正常运行;5. 卫生间、厨房等是否存在渗漏、堵塞等问题。

第九条发现安全隐患的,产权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及时报告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

第十条产权人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维修保养,确保房屋使用安全。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建房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自建房安全使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五章应急处置第十三条发生房屋安全事故的,产权人、使用人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和政府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救援,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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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制度中铁十六局昆明市西北片区陈家营保障性住房项目三工区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应认真贯彻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制度,强化安全基础工作,使基础管理工作制度化、法律化、标准化。

一、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项目经理部必须定期对职(民)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教育,通过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典型经验和事故案例的教育,不断提高职(民)工的安全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安全就是效益,安全就是责任,安全就是竞争力”的新观念,提高职工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的自觉性。

安全教育形式为:经常性安全教育、三级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关键工序安全教育等。

项目经理部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活动,如每月一次全体职工安全教育活动,周日安全学习,班前安全讲话,新进场施工队安全教育等。

学习《安全生产法》《建设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等。

活动过程必须进行记录。

所有参加工程施工的人员均应在施工前进行安全培训,通过考试合格者方能上岗作业。

所有特殊工作岗位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有关专业部门或机构的培训,获得合法的操作证书方能上岗。

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分项分部工程在开工前必须由总工程师向参加施工的员工介绍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和安全技术措施,并对各项工作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下发施工方案交底时同时下发安全技术措施,无安全措施不得进行施工。

劳务工队必须利用每周学习日认真组织学习,提高安全操作水平,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技术交底书的内容进行操作施工。

实施过程的安全控制作为劳务工队的考核内容。

三、班前安全讲话制度作业区(或作业班组)必须坚持每日上班前集中安全讲话,由负责人针对当天的生产特点,提出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项,做到警钟常鸣,超前预防。

并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

做到工作中不伤害他人和不被他人伤害。

四、安全会议制度项目经理部利用周日晚上时间,针对现场工作实际,组织各劳务工队及项目部人员进行周日安全学习,总结上周生产情况,学习《安规》《规范》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要求。

劳务工队利用次日晚组织全体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及《公路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上级有关规定、通知等。

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制订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对职(民)工进行安全基础知识教育,做到应知应会,增强操作者的安全防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和防护能力。

活动必须经常化、制度化。

五、临时设施检查验收制度各种临时性构筑物和大型非标的起重运输、升高设备、机具等,主要包括栈道、便桥、起重设施、架梁设施、脚手架、龙门架、揽索吊地龙、支撑架滑模、爬模设备及安全防护设施等。

严格按照安全设计标准建设,设施建好后必须由施工技术、物资和安质部门按照安全设计组织检查验收,符合规定方可使用。

六、交接班制度轮班制或要求交接班的工程,必须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

交接班时,交班人应向接班人将本班的设备、工具状况、工作和安全情况以及提请下一班注意的问题进行详细交接,并载于接班纪录中,双方确认后互相签名。

交接班必须实事求是,不得马虎从事,更不许弄虚作假或隐瞒实情,给下一班留下事故隐患。

工地代班人员,应认真检查交接班情况,监督交接班制度的实施。

交接班过程班必须记录。

七、安全操作挂牌制度凡从事机械、电器设备作业的人员,必须执行“三定”即:定人、定机、定责的专人保管和使用制度。

并将安全注意事项以制度的形式工整的写在牌上。

并悬挂在作业场所或机身旁,随时提醒操作人员认真遵守,从而保证安全操作制度落实到实处。

实施情况作为月末考核的内容。

八、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通过了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预防各类事故发生。

安全检查包括例性检查、专项检查和季节性检查。

项目经理部实行日巡查、周检查、月度大检查。

劳务工队(或作业班组)实行“日自检”。

项目经理部安全检查由主管生产的领导组织,各管理部门参加,施工队自检由施工队长及安全员进行检查,安全员负责做好检查纪录,纪录写明时间、地点(工点)检查内容、查处的问题、纠正的措施和时限,并明确纠正结果的验证人。

对施工现场实行“三检”制度和日常巡检制度:1、班组检查:每次作业前由工班内部按安全交底和操作要求逐条逐项进行检查,检查每一个人员、每一台设备、每一条措施,检查完毕后再由队内别的工班进行互检。

作业过程中有兼职安全员全程监督检查。

2、交接检查:每次交接班前交班人员应仔细检查自己的安全操作情况,接班人员还应认真检查交班人员的安全措施、安全设施及施工操作情况,检查有无违规操作或安全隐患、事故现象,并现场签署检查意见。

3、工序检查:每道工序前应仔细检查安全制度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有效、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安全人员是否到位,施工过程中要检查是否按安全要求操作,发生意外是否按措施执行,上道工序安全措施不到位、安全隐患未排除,下道工序不得开工。

4、日常巡检:项目部专职安全工程师每天对重点工程、关键工序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施工队专职安全员每天对所负责的施工区段按安全技术交底要求进行检查,对施工全过程的安全检查管理,包括对开工前的安全措施准备工作、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落实情况、对生活区的安全用电、对防洪的安全检查及对重点部位和危险物品进行检查等。

关键、特殊工序应有安全人员旁站。

九、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1重大事故分类及范围重大事故,是指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建设部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故,按程度不同分为四个等级。

一级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事故;二级重大事故,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事故;三级重大事故,是指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事故;四级重大事故,死亡2人以下;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事故。

同时,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造成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均应列入此预案应急范围。

2重大事故报告与现场保护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最先发现事故的人应立即报告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接到重大事故报告后,立即(3小时内)报告公司安全质量部。

公司安全质量部立即(3小时内)报告董事长、总经理、集团公司安全质量部,发生重伤、死亡的重大事故,同时报公司所在地劳动、监察、工会等组织。

一般或轻伤事故在24小时内报公司安全质量部。

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或损失程度、发生单位、简要经过、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重大事故发生后,项目要有组织、有指挥地组织抢救伤员和排除险情,制止事故蔓延扩大。

同时,为方便事故调查分析,应对事故现场实行严格的保护。

因抢救伤员和排险而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要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尽可能保持事故结束时各种物件的位置、颜色、状态及其物理、化学性质等,防止人为或自然因素的破坏。

3重大事故应急处理项目经理负责重大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的领导工作,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协助项目经理开展重大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安质部负责事故的统计,并主管、协调或监督各类事故的调查报告和处理工作。

发生重大事故后,项目主管领导或其指定人员要亲赴现场,加强指挥,协调有关力量,对一些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1)、成立重大事故指挥小组按事故严重程度,根据实际情况组设项目指挥小组。

指挥小组由项目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项目经理任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的指挥、协调,必要时亲临现场指挥。

指挥小组职能:发布应急救援命令,组织指挥救援行动,汇报事故发展、通报事故救治情况,参与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善后处置,事故结案报告。

项目安质部:事故报告,组织现场保护、伤员抢救,配合上级开展事故调查等。

(2)、明确相关领导和有关部门职责a指挥小组:听取汇报,作出决策指示。

b项目安质部:了解事故的发生情况,做好事故上报、情况通报工作,根据领导指示、决策,做好上传下达。

c综合办:负责对死难、受伤人员家属的安抚、慰问工作,妥善处理善后事宜,消除各种不安全、不稳定因素,确保职工群众的思想稳定。

(3)、迅速开展救治工作项目经理负责调集有关人员、材料、设备及资金等资源,全面组织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项目总工程师具体组织制定抢险方案、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监督。

项目副经理负责按照既定方案组织实施抢险救援。

a综合办:负责传达贯彻领导指示,报告事故处理情况,负责组织危险区人员撤离,设置警戒区域,疏通道路,维护现场秩序,保障抢险道路的畅通和抢险车辆的顺利通行,协调外部消防、医疗、公安部门组织救援工作。

b安质部:组织制定抢险方案,提供抢险技术指导,督促抢险保护措施的落实。

做好事故现场拍照、记录、收集证据工作。

c保障部:负责调集现场抢险所需的运输、挖掘、堵漏设备、物资,保证抢险设备、物资的供应。

负责现场电力、通讯、及生活用品输送,保证救援工作不间断地展开。

d专业工程施工队:负责事故现场救治,控制事故扩大。

如打捞、疏通河道、搭设临时支护、挖掘坍塌体、灭火、隔离有毒有害物质等。

e机动预备组:由项目经理临时确定、调动、使用。

(4)、做好情况通报工作项目综合办应指定专人一日三次向集团公司安全质量部汇报事故处理和受伤职工救治情况。

4、事故救援力量项目根据承建工程任务特点,确定具体的抢险救援力量和设备、物资。

项目配备挖掘机1台,装载机2台,推土机2台,压路机1台,起重机1台,混凝土输送车1台,1发电机1台,重型载货车1台,中型自卸车1台,等应急救援机械设备。

5、重大事故调查事故调查应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发生过程、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为责任认定、事故处理和防范措施的制定提供基础依据。

(1)、调查组织:a轻伤事故及一般事故由责任单位本级负责调查,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并在48小时内将调查报告书面报项目安质部。

b重伤事故由项目经理或其指定人员组织工程部、安质部、等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c死亡事故上报公司,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组织企业管理部、工程技术部、安全质量部、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亲临事故现场进行调查。

重大伤亡事故,应按国务院〔1991〕第75号令的规定进行调查。

d非伤亡的重、特大事故上报公司,由董事长、总经理组织安全质量部、工程技术部、设备物资部、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组长由项目经理或其指定人员担任;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范围应尽可能满足事故调查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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