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职员可能会涉及的几种常见犯罪 完整版
公司职务犯罪的类型
公司职务犯罪是指公司内部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公司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犯罪行为。
常见的公司职务犯罪类型包括:
1. 贪污受贿罪:指公司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或者挪用公款等行为。
2. 挪用资金罪:指公司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的资金挪作他用,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3. 内幕交易罪:指公司内部人员利用掌握的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期货等交易,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4. 侵占罪:指公司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占有公司财物或者非法占用公司资金等行为。
5. 行贿罪:指公司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行贿,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6. 泄露商业机密罪:指公司内部人员泄露公司的商业机密,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7. 虚假陈述罪:指公司内部人员在公司的财务报表、公告等信息中
故意隐瞒真相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的行为。
公司企业人员常见犯罪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所谓数额较大,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是指索取或收受5000元至20000元以上者。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国有公司、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集体性质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切职工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
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
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
其具体形态可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
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即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如将自己所占有的单位房屋、设备等财产等谎称为自有,标价出售;将所住的单位房屋,过户登记为己有;或者隐匿保管之物,谎称已被盗窃、遗失、损坏等等,又包括先不占有单位财物但利用职务之便而骗取、窃取、侵吞、私分从而转化为私有的行为。
不论是先持有而转为己有还是先不持有而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方法转为己有,只要本质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了职务之便作出了这种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即可构成本罪。
企业员工常见犯罪
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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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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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职务侵占罪 2 挪用资金罪 3 盗窃罪 4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5 故意毁坏财物罪 6 侵犯商业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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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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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根据刑法第163条,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 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 较大的行为。
1 职务侵占罪 2 挪用资金罪 3 盗窃罪 4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5 故意毁坏财物罪 6 侵犯商业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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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罪
刑法第275条规定: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 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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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利用职务之便利 将公司财物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5000元至20000元以上)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处5年
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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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职务侵占罪 2 挪用资金罪 3 盗窃罪 4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5 故意毁坏财物罪 6 侵犯商业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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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张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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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顾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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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表现形式及量刑
表现形式
−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1万元至3万 元以上);
− 挪用本单位资金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 的 (1万元至3万元以上);
− 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5千元至2万元以上)。
量刑
– 上述三种情形,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 挪用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
企业员工常见犯罪
公司职员职务犯罪包括哪些
Do everything possible to hire an expert doctor with brilliant skills, it is better to hire an on-call and cheap quackdoctor.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公司职员职务犯罪包括哪些导读:修订后的刑法规定,检察机关管辖53中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划分为三大类:贪污贿赂犯罪(第八章);渎职罪(第九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
职务犯罪主要指的是企业的职员利用职务之便而进行的一些犯罪,最常见的就是贪污受贿。
近年来,我们国家一直在严打类似的犯罪行为,尤其是国家机关内的犯罪行为。
那么,公司职员职务犯罪主要包括哪些?公司职员职务犯罪一般怎么量刑?一、公司职员职务犯罪包括哪些?修订后的刑法规定,检察机关管辖53中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划分为三大类:贪污贿赂犯罪(第八章);渎职罪(第九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
其中,贪污贿赂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第八章中用了十五个条文,规定了十二个罪名(394—396)包括:1、贪污罪2、挪用公款罪3、受贿罪4、单位受贿罪5、行贿罪6、对单位行贿罪7、介绍贿赂罪8、单位行贿罪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0、隐瞒境外存款罪11、私分国有资产罪12、私分罚没财物罪。
渎职罪在我国刑法第九章中用了二十三条规定了34个罪名。
包括:1、滥用职权2、玩忽职守3、枉法追诉裁判罪4、私放在押人员罪5、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有七个: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罪3、刑讯逼供罪4、暴力取证罪5、虐待被监管人罪6、报复陷害罪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罪。
二、公司职员职务犯罪的量刑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职员可能会涉及的几种常见犯罪
公司职员可能会涉及的几种常见犯罪公司职员可能会涉及的几种常见犯罪第一部分:公司职员常见的犯罪类型(一)、职务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四条[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数额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二)、挪用资金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为进行非法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
挪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起诉前不退还的,按职务侵占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五条[挪用资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公司企业人员常见犯罪
案例四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历时两年,耗资人民币六千 余万元自主开发了一款名为《QQ幻想》的网络游戏软件并已 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和电子出版号,于2005年11月25日在互 联网上公开进行测试,并于12月15日开始收费。犯罪嫌疑人张 左锋、齐智伟、韩波、何晋雄、刘晓雷等人在未经深圳市腾讯 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由犯罪嫌疑人韩波在 2005年4月开发设计了《QQ幻想》游戏的外挂软件,在明知 犯罪嫌疑人张左锋将此外挂软件用于公开发布收费的情况下, 提供该外挂软件及其源代码给张左锋,张左锋获得该外挂软件 后,于2005年7月至11月又找到犯罪嫌疑人齐智伟、何晋雄、 刘晓雷等人,由齐智伟负责该外挂软件的后续版本更新及技术 支持、由何晋雄负责该外挂软件的总代理销售、由刘晓雷负责 游戏外挂用户的登录验证系统制作和收费情况统计,并将该外 挂软件取名《QQ幻想助理》,在2005年11月在互联网上公开 发布收费,以15元每月的包月方式提供给((QQ幻想》的游戏 用户使用,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31万元。
•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 的人商业秘密的;这往往是上述行为的继续。
• 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 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 明知或应知前述三种行为违法而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 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精品课件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 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 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 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 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 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 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 罚。
企业员工犯罪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员工数量也日益增多。
然而,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一些企业员工由于法律意识淡薄、道德观念缺失等原因,可能会触犯法律,给企业和社会带来不良影响。
本文将探讨企业员工犯罪的法律后果,以期引起企业和员工的重视。
一、企业员工犯罪的类型1.职务犯罪:企业员工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侵占公司财物,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企业造成损失。
2.经济犯罪:企业员工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经济法规,如合同诈骗、逃税、骗取出口退税等。
3.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企业员工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如盗版、假冒专利等。
4.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犯罪:企业员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如故意伤害、侮辱、诽谤等。
5.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企业员工在生产过程中,违反环保法规,造成环境污染、破坏生态资源。
二、企业员工犯罪的法律后果1.刑事责任(1)罚金:犯罪行为给企业或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犯罪人应当赔偿损失,并依法缴纳罚金。
(2)拘役、有期徒刑:犯罪情节较轻的,可判处拘役;犯罪情节严重的,可判处有期徒刑。
(3)无期徒刑、死刑: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给企业或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可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2.民事责任(1)赔偿损失:犯罪行为给企业或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犯罪人应当赔偿损失。
(2)承担违约责任:犯罪行为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犯罪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行政责任(1)行政处罚:犯罪行为违反行政法规的,由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2)吊销营业执照:犯罪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4.名誉损失(1)社会评价降低:犯罪行为给企业或个人名誉造成损害,导致社会评价降低。
(2)家庭关系破裂:犯罪行为给家庭带来负面影响,导致家庭关系破裂。
三、预防企业员工犯罪的法律措施1.加强法律宣传教育:企业应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法律知识,提高员工的法治观念和道德素质。
2.完善规章制度: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员工的职责和义务,防止职务犯罪的发生。
履职过程中犯罪行为
履职过程中犯罪行为在职场中,有时候出现一些不法行为,这些行为违反了道德和法律的规范,被称为犯罪行为。
本文将以履职过程中犯罪行为为题,探讨一些常见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
一、贪污受贿贪污受贿是最常见的一种履职犯罪行为。
在工作中,一些人利用职务之便,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私利。
比如,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等。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企业和机构的利益,也损害了公众的利益,破坏了社会的公平公正。
二、挪用公款挪用公款是指在履职过程中,将本应用于公共事务的资金转为私人使用。
这种行为既违反了职责,也违反了法律。
挪用公款不仅损害了国家和公众的利益,也会导致企业和机构的财务困境,甚至破产。
三、滥用职权滥用职权是指在履职过程中,以职务之便违反法律、规章、制度和程序,谋取私利。
滥用职权的行为包括违法批准、违规招标、违规审批等。
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破坏了社会的公信力。
四、假冒伪造假冒伪造是指在履职过程中,以虚假的身份或文件进行欺诈活动。
比如,假冒他人身份进行签字、假冒公司印章等。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利益,也破坏了企业和机构的形象和信誉,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
五、商业贿赂商业贿赂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为谋取商业利益给予他人财物或其他利益。
这种行为既违反了商业道德,也违反了法律规定。
商业贿赂不仅损害了公平竞争的环境,也损害了企业和机构的利益,破坏了市场秩序。
六、泄露商业机密泄露商业机密是指在履职过程中,泄露了企业或机构的商业机密信息。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企业或机构的利益,也损害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泄露商业机密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破坏了企业和机构的商业信誉。
七、侵犯知识产权侵犯知识产权是指在履职过程中,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这种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法律规定。
侵犯知识产权不仅损害了创新和发展的环境,也破坏了企业和机构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以上所列举的犯罪行为只是履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部分,还有其他类型的犯罪行为。
员工违纪分类细则
员工违纪分类细则第一条一类违纪行为1、盗窃、骗取公司、个人财物,价值在1000元以上或造成严重影响的;2、挪用公款尚未构成刑事犯罪,但数额在 5000元以上30000以下,时间满 3个月的或虽不满 3个月但已用其进行赢利活动的;3、被司法机关定性为刑事、经济犯罪的;4、打架、斗殴,致使他人伤残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5、有意诽谤、侮辱他人,致使他人因精神刺激而造成严重后果的;6、携带凶器或指使他人行凶报复的;7、在社会上做出严重损害公司声誉或利益的;8、泄露或出卖商务、技术机密,使本公司经济和声誉蒙受重大损失,未达刑罚处理标准的;9、未经批准,为获取个人利益或对外协作部门为同行厂家或其他经济组织提供公司经济、技术信息的;10、未经批准,在职期间到公司有同业竞争的企业提供或直接参与技术、生产、销售、管理、采购、维修等工作服务的;11、利用在公司职务之便盗取公司产品工艺、技术专利、图纸为其他同行从事其他产品生产制造的;12、未经公司同意带领外单位来客参观公司生产线和设备的;13、破坏生产、公共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14、因工作过失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在 7000元以上的;15、因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存在潜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或已造成自己或者他人身体伤残九级(含九级)以上事故,或造成经济损失在10000元(含 10000元)以上设备事故的;16、连续旷工3天,一年内累计5天的;17、考勤弄虚作假二次以上的,或者保安人员代别人打卡的;18、弄虚作假,虚报产量、质量的;19、罢工或者煽动他人消极怠工,严重干扰、影响正常工作、生产次序的;20、拒不服从岗位调整,并连续一天(含一天)以上不到指定岗位上班的;21、一年内被以二类行政违纪处分两次(含两次)以上的;22、公司认定的重大违纪事件的;23、全职员工在其他企业兼职的;24、未经允许利用公司资源,私自外购外销公司或变相经营公司相同相近产品,给公司造成损失的;25、携带火种进入公司禁止带入的区域;26、在禁烟区吸烟的;27、携带手机进入作业区的;28、再次违反《网络管理及计算机使用规定》的;29、违反《就餐规定》二次及以上的人员;30、严重违反岗位工作职责,不履行工作职责,经过三次以上教育不予改正的。
公司、企业人员容易触犯的几种经济犯罪及其防范
公司、企业人员容易触犯的几种经济犯罪及其防范第一部份几种常见的经济犯罪情况介绍一、职务侵占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271条规定,职务侵占罪就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数额较大”在我们顺德地区是2万元,即立案标准是2万元。
它与贪污罪的最主要区别就在于主体不同,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本罪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所以在日常生活中有种不规范的叫法叫它“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
职务侵占案件主要有以下7类作案手法;第1类,收款不入帐型。
A、公司业务员、驻外商务代表、司机等利用职务之便,从客户处收取货款(现金)后,或者要求客户将货款转帐到其个人帐户后,非法占为己有。
B、公司出纳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取现金不入帐以及做假帐的方式隐蔽公司的销售收入,从而将这些款项占为己有。
第2类,内外勾结型。
A、公司驻外机构或合作单位的负责人与出纳、业务员勾结,隐瞒业务收入,私分公款。
B、公司会计与出纳串通,采取涂改现金支出单,加大费用支出的手法,侵占单位资金。
第3类,虚构事实型。
A、公司驻外机构的业务员利用职务之便,伪造客户的公章,假冒客户的名义伪造了一份订货合同向公司提货,然后将该货物卖掉后携款潜逃。
B、公司股东(一般又是法人代表)擅自将公司转卖给他人,所得款项占为己有。
C、公司报关员伪造公司有关证明材料,私自以公司名义开立银行帐户,然后向海关申请将退还公司的进口货物保证金划入该帐户,然后将款项提出占为己有。
第4类,监守自盗型。
公司仓管员和司机串通,有些还和门卫、保安串通,将仓库的货物偷出卖掉后将所得款项私分。
第5类,侵占货物型。
A、公司业务员或司机利用职务之便,从客户处拿货物后将货物卖掉,之后携款潜逃。
B、公司驻外机构负责人或商务代表将驻外机构仓库里的货物变卖后携款潜逃。
第6类,赚取差价型。
A、公司售后服务中心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将处理品抬高价格出售,然后将差价占为几有。
公司员工可能会触犯的六大犯罪类型
公司员工可能会触犯的六大犯罪类型一、第一类犯罪行为:扰乱市场秩序罪【包括: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虚假广告罪,串通投标罪,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交易罪,强迫交易罪,逃避商检罪等等】重点讲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虚假广告罪,串通投标罪,合同诈骗罪。
(一)【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指:(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接近该数额且已经达到80%】,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三)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二)【虚假广告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是指:(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三)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五)造成人身伤残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串通投标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情节严重是指:(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情形列举明细列举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情形列举明细列举1.盗窃行为:员工盗窃公司资产、商品或客户财物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2.挪用公司资金:员工擅自将公司资金用于个人开支或其他非法目的,给公司造成财务困境。
3.贪污受贿:员工收受供应商、客户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贿赂,以谋取个人私利,损害公司利益。
4.泄露商业秘密:员工将公司的商业机密、核心技术或重要客户信息泄露给竞争对手,给公司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5.侵害公司利益:员工与竞争对手串通,通过价格倾销、虚假宣传等手段损害公司利益,导致销售额大幅下降。
6.违反安全规定:员工故意违反公司的安全规定,导致工作场所事故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7.违规销售行为:员工故意违反公司的销售政策,以提高个人销售业绩为目的,通过虚报销量、收受回扣等手段从中获取利益。
8.虚报工时:员工故意虚报工作时间,以获取额外的加班费或其他福利待遇。
9.私自泄露个人信息:员工泄露公司员工或客户的个人信息,造成个人隐私泄露和经济损失。
10.私自经商:员工在任职期间利用公司资源从事私营经营或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利益。
11.虐待员工:员工长期以来对下属实施身体或心理上的虐待,影响员工的身心健康。
12.违反保密协议:员工违反公司与其签订的保密协议,泄露公司的商业机密或核心技术。
13.缺勤旷工:员工频繁无故缺勤或旷工,对工作效率和团队合作造成严重影响。
14.违反工作纪律:员工拒绝服从上级指示,严重干扰正常工作秩序,影响团队合作。
15.恶意破坏公司资产:员工故意破坏公司资产,导致设备损坏、工作效率低下等问题。
这些是一些常见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列举。
当然,具体的情形还会因公司行业和规模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在企业管理中,及时制定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并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沟通,是预防员工严重违规行为的重要措施。
另外,公司还可以在员工合同中明确规定可能的违规行为和相应的后果,以此来增加员工的约束力,保护公司的利益。
企业内部职工的职务犯罪形式及手段
企业内部员工的职务犯罪形式及案例分享一、企业员工职务犯罪概况企业内部员工的职务性经济犯罪,是世界上一个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它始终以不同形式和不同程度存在于各种政治制度之中,在不同的发展时期有不同的特点。
近几年来,我国正处经济加速发展时期,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经济秩序尚未理顺,各项管理制度相对落后,相应的配套法律、法规尚未建立健全,这些都为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职务犯罪提供了滋生的土壤和活动的空间。
因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行贿受贿等犯罪,处于多发期、易发期。
二、烂苹果定律当一个权力系统中某一个人出现腐败行为而没有受到惩罚,即口袋中出现了一个烂苹果,而这个“烂苹果”没有被淘汰出局,则很快就会有其他“苹果”受到传习和鼓励,他们的自我压力会减少,并随之出现腐败行为,直到所有的“苹果”都腐烂到一起。
这就是腐败的“烂苹果定律”。
因此,对于职务腐败,必须高度重视,严格防范。
这既是维护企业利益的需要,也是企业对员工高度的负责。
三、职务犯罪的主要形式犯罪行为人往往是企业中主管、管理或者经手财物的人员,利用其在业务上主管、管理或经手财物,对自己所管理的环节比较熟悉,掌握工作环节中存在的漏洞、缺陷的便利,或隐匿财物、变卖私吞、自批自用,或以无报有、以少报多、以报换报废为由转手倒卖或内外勾结盗窃,侵吞本单位财物,或利用手中权力行贿受贿,等等。
司法实践中,企业人员职务犯罪的主要形式:(1)企业负责人个人集权,独断专行,随意侵占公司财产。
有的随意将企业财产不入账而归个人所有;有的将自己经营的固定资产、库存生产资料进行变卖,然后将款项用于个人挥霍或炒股,或用作集资款等营利活动;有的企业负责人采用伪造业务单位奖励费、借款利息等手段,自批自用,冒领单位资金占为己有。
(2)企业业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财物、挪用单位资金。
有的业务人员擅自将收回货款不入账,而将货款挪作他用或借给别人进行营利活动;有的干脆将收回的货款卷走逃跑;有的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负责员工工资福利的便利及企业监督机构的漏洞,采用造高工资额、虚报人数及重复报销等办法侵占企业财产,等等。
企业用工常见的十类违法现象
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n 充分合理性——劳动合同可否变更的判断标准 n 可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实际经营状况、内部规章
制度、考核结果、身体状况、工现象
n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制度 n 1、侵权条款(婚姻权、生育权) n 2、提前通知即可解约的条款 n 3、增加员工通知期条款 n 4、自行提前退休年龄 n 5、附条件的退工退档
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
企业劳动用工常见的十类违法现象
n 3、扣减工资问题(不得在女职工怀孕、产期、哺乳期降
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n 4、病假工资
n 医疗期的工资由企业按职工停工医疗前一个月本人实得日平均工资的 一定比例发给,具体标准为:医疗期三个月的60%;医疗期六个月的 65%;医疗期九个月的70%;医疗期十二个月的75%;医疗期十八个 月的80%;医疗期二十四个月的85%,按以上标准计发后不足100元的 按100元发给。
80%
企业劳动用工常见的十类违法现象
n (二)试用期 n 5、试用期不给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n 6、延长试用期 n 7、续订劳动合同时再次设定试用期 n 8、试用期随意辞退员工
企业劳动用工常见的十类违法现象
n (三)劳动合同的变更制度 n 集中在调岗、调职、调薪 n 法律规定可以变更的情形: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企业用工常见的十类 违法现象及风险防范
马怡
企业劳动用工常见的十类违法现象
n (一)录用 n 1、就业歧视(乙肝)—《就》62条劳动者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n 2、录用时收取押金、保证金或扣押证件
企业用工常见的十类违法现象
n (二)试用期 n 1、先试用后再签合同 n 2、试用期的期限随意定 n 3、将试用期从劳动合同期限中剥离出来 n 4、试用期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或约定工资
刑法中涉及员工的犯罪规定
第五部分刑法中涉及员工的的犯罪规定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职务侵占罪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挪用资金罪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挪用资金罪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为进行非法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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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职员可能涉及的常见犯罪及典型案例一、职务侵占罪(一)法律法规《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四条[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数额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二)典型案例案例1:司机在送货过程中,将货款收为己有,携款离开构成职务侵占罪广州市路仰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刘勤于2008年9月受雇于该公司担任司机。
2009年5月18日中午,被告人刘勤接受其公司安排从该公司的仓库提取了一批货物(品名:伊利原味优酸乳),驾驶号牌为粤AGV127货车与搬运工严学文一起将货物送到广州市荔湾区伟友日用品店,并当场收取了该批货物的货款人民币33486.48元。
当日下午,被告人刘勤驾车回到其公司仓库所在地将车辆停放好后携款离开,之后将其手机关机、下落不明。
2009年9月27日,公安人员在佛山市顺德区将被告人刘勤抓获。
结果:被告人刘勤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货款33486.48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例2:货款收回不上交私自挥霍被判刑刘某原系安阳市某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员。
从2004年1月至2005年11月,采用以客户的名义书写假收条的手段冲账,将收回的73399.17元的货款装入自己的钱包,把该笔款项据为己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另六个月,非法所得73399.17元予以追缴。
案例3:私自用公司材料牟利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上海德英真空照明设备有限公司修理工期间,利用维修公司售后产品和保管公司仓库钥匙的职务便利,从公司地下室仓库内,私自提出真空泵及真空泵零配件,先后用于向吉尔生化(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为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销售及维修,并通过现金或转帐的方式收取销售、维修款共计人民币4万余元。
被告人张某某以销售、维修不开票或以上海瑞研真空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的名义开票,将上述款项占为己有。
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案例4:虚增公司费用并据为己有构成职务侵占梁某某为广州某公司的电子商务部员工,平时负责公司在某网络商城的网络店铺的销售管理和广告发布,公司与网络商城达成了合作,在网络商城注册的网络推广员将网络产品的链接放到各处发布,买家若通过点击专门的推广链接、进入公司网络店铺并购买网络产品的,公司需根据网络产品金额先推广员支付一定比例的推广费,但若买家是直接进入公司网络店铺购买产品,公司无需向推广员支付推广费。
梁某某用他人身份注册成为网络商城的网络推广员,获得专属推广链接,并利用自身权限,直接将公司网络店铺中的广告、图片以及产品链接修改为梁某某名下网络推广员的专用链接,如此即使买家是直接进入公司网络店铺点击链接购买产品的,也会被网络商城认定为买家通过推广链接购买商品,使得公司额外向梁某某支付了原本不存在的推广费达5万余元。
被告人梁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因其当庭认罪,并同意向公司退还全部赃款,法院认定被告人梁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挪用资金罪(一)法律法规《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为进行非法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
挪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起诉前不退还的,按职务侵占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五条[挪用资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二)典型案例案例1:挥霍公司应收款被判刑2012年7月,王某开始在赣州某资发展有限公司工作,担任该公司的业务员,负责该公司在兴国县六个乡镇的四款酒的推销及货款结算工作。
2012年9月至2013年7月间,王某利用其担任公司业务员身份期间,私自从其负责的6个乡镇的经销商处以公司名义借出货物自己销售,并将销售所得的货款78015元挥霍一空。
并且从6个乡镇的经销商处收取公司货款74409元,未按时交公司财务。
至案发时,王某共挪用赣州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货物及货款共计人民币152514元,其中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给公司的货款及货物价值人民币71144元。
案发后,该投资公司多次催促王某归还所欠款项,王某除归还公司51614元后均以钱被自己用完无法归还,致使仍有100900元未归还公司。
2013年12月31日,兴国县人民法院判决犯罪嫌疑人王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案例2:业务员挪用公司资金盖房被判4年张某是北京儒杰商贸中心的投资人,2009年,她雇用马某来公司做业务员,并负责转账业务。
2013年5月中旬,张某在查账时发现少了399999元,经对账发现,钱是从公司的账户被马某转走挪用的。
张某向马某询问钱的去向时,马某称钱在老家盖房子了,他可把房子卖给公司还钱。
但后来张某就再也联系不上马某了。
马某妹夫作证称,马某给过他40万元钱,“2013年5月。
我用这钱在老家盖了新房。
”马某供称,在2012年,老家重新分配居民点,他分得半亩宅基地,但他手头一直无钱盖房。
2013年4月,马某在老板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公司近40万元营业款分3次转到自己名下的农业银行储蓄卡内。
马某将钱汇给老家的妹夫,让他帮着把房子盖起来。
朝阳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某已构成挪用资金罪,故依法责令马某退赔公司399999元,并以挪用资金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4年。
案例3:赌博输光公司货款被判刑被告人胡某某系丽水市某有限公司的员工,2012年4月27日,胡某某受公司老板被害人富某某的指派,到丽水松阳、遂昌等地运送家用电器并代收货款。
当天晚上,胡某某回到丽水市区后在赌博游戏机上进行赌博,将收取的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15550元全部输光。
次日早上,被告人胡某某将此事如实告知富某某并提出以工资折抵挪用的货款,富某某表示同意,2012年5月17日,胡某某的家属已将被告人胡某某挪用的人民币15550元货款归还给富某某。
法院认为,胡某某作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已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资金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胡某某的家属已将其挪用的货款归还给被害人,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三)延伸: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有许多相似之处,如二者的犯罪主体完全相同,都是公司、企业、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主观上都是直接故意;客观上都是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犯罪对象都可以是本单位的资金。
但二者是性质不同的两种犯罪,在犯罪客体、对象、行为以及主观上还是有明显的区别。
具体来说,这些区别表现在:1.犯罪客体不同。
前者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单位资金的使用权,犯罪对象只能是单位所有或处于单位经营、管理、使用中的资金,不包括实物状态的财产;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单位对财物的所有权,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犯罪对象不限于本单位的资金,还包括一切具有价值的财富和物质。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前者的行为方式只是挪用,即未经合法批准或许可而擅自使用本单位的资金;后者的行为方式是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手段可以是侵吞、窃取、骗取以及其他方法;前者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时,法律并未要求数额较大,后者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求数额较大;前者挪用资金进行一般活动时,法律要求“超过三个月未还”,后者对侵占的时间并不要求。
3.犯罪主观方面不完全相同。
两罪在主观方面虽然都出自直接故意,但故意的内容不同。
前者是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故意,后者是侵占公司、企业财物的故意;前者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资金的使用权,但并不企图永久占有而是打算用后归还;后者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公司、企业财物的所有权,而不仅仅是暂时使用的问题。
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法律法规《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其中数额巨大指受贿10万以上)。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数额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5.12.25 法发[1995]23号)【此规定已经于2013年1月18日失效,但有一定参考意义】实施《决定》第九条规定的行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索取或者收受贿赂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