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进城务工一年以上按城镇标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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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被辞退该有哪些补贴

农民工被辞退该有哪些补贴

农民工被辞退该有哪些补贴对于广大农民工朋友来说,外出打工挣钱是为了养家糊口,改善生活。

但有时候可能会遭遇被辞退的情况,这时候了解自己应得的补贴就显得非常重要。

首先,我们来说说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是农民工被辞退时常见的一种补贴。

一般来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果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除了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应当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这也被称为“代通知金”。

接下来,我们再谈谈失业保险金。

如果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依法缴纳了失业保险费,并且农民工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在办理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情况下,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和金额会根据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以及当地的相关规定来确定。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农民工可能还会获得其他的补贴。

比如,如果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辞退的行为,例如辞退怀孕的女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辞退患病或者负伤的职工等,农民工除了可以要求上述的经济补偿和失业保险金外,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的标准通常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

此外,如果农民工在工作期间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了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在被辞退后,工伤相关的待遇也应得到保障。

这可能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具体的标准和金额会根据工伤的等级以及当地的规定来确定。

进城农民参照城镇居民赔偿需要什么条件

进城农民参照城镇居民赔偿需要什么条件

进城农民参照城镇居民赔偿需要什么条件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这样把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赔偿标准分开,由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悬殊,造成赔偿差距很大,同样一个人死亡赔偿可以相差二三十万之多。

在这种情况下,在司法实践中为了解决吃住工作在城市进城农民工的公平性问题,各个法院都形成了指导性意见或者会议纪要,来解决这个问题。

虽然有相关规定,但由于这块差额比较大、进城人员的取证有难度、司法机关对相关的事实确认有难度等等原因,往往在处理中争议很大,而且上诉的也比较多,下面根据金华地区的司法实践,谈谈这个问题。

一、参照城镇标准的人员参照城镇标准的人员有四类,具体如下:1、在城市连续居住工作满一年以上农民进城务工人员;2、进城经商农民及共同经营的配偶;3、被征收90%以上的失地农民;4、农村户籍的大学、中专、技校在校生。

二、处理所需要提供的证据按不同类别,提供的证据也不一样,具体如下:1、进城务工的农民(1)、劳动合同(或企业证明),社会保险凭证和与企业其中的相关保险单据等等(2)、工资单(盖企业公章或财务章,并由企业负责人及经办人分别签名或盖私章),工资银行代发的银行出具的存款凭证(3)、居住证据,如居住证、暂住证、租赁合同、租房费发票、水电费发票等等2、进城经商的农民(1)、提供事故发生前注册或年检的营业执照及纳税证明(2)、配偶受伤的还应当由当地工商所出具夫妻共同经营的证明;3、被征收90%以上土地的农民(1)、由当地县级国土局或土地征用办公室出具证明(2)、提供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手册;4、农村户籍的大学、中专、技校在校生(3)、提供了事故发生前注册的学生证的。

如果是以上四类进城人员,应当严格按以上的取证要求,提供充分的证据。

哈尔滨市进城务工农民权益保障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

哈尔滨市进城务工农民权益保障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

哈尔滨市进城务工农民权益保障办法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哈尔滨市进城务工农民权益保障办法》已经2007年9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效廉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五日哈尔滨市进城务工农民权益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进城务工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城务工农民(以下简称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居民户籍,离开农村居住地到本市市区、建制镇务工的人员。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民工的权益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区、县(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引导、完善管理、强化服务、监督保障的原则,保障农民工应当享有的各项权利得到落实。

第五条农民工享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各项权利。

农民工应当遵守法律、社会公德、社会规范和城市公共管理秩序。

第六条农民工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七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工权益保护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承担辖区内农民工权益保护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的日常工作。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农民工权益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农民工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农民工应当严格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自觉履行应尽的义务。

最新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细化参照标准

最新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细化参照标准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细化参照标准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714元/年,167.49元/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1125元/年,80.94元/日。

(日赔偿额不是按全年数额÷365天计算,而是根据劳社部发【2008】)3号文件中的月计薪天数21.75天计,按每年12个月算。

但为了缩小城乡差别,再由于城市居民享受双休日及节假日,我国农村居民无双休日及节假日,故计算建休天数时,城市居民应扣除休息天数;农村居民建休天数按实计算,不应扣除休息天数。

计算时可采用以下公式:城市居民的误工费=119.76元/日×实际建休天数;农村居民的误工费=80.94元/日×实际建休天数.[1]1、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1级伤残或死亡的按20年,60周岁以上每增加1岁减1年,75周岁以上按5年;2-10级伤残的按等级比例相应按90%-10%递减。

赔偿权利人多处伤残且伤残等级不同的,残疾赔偿附加指数按以下方式确定:以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为基数,属二级至五级的,每增加一外,增加附加指数4%;属六级至十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指数2%。

一级伤残时,其它等级被吸收,不再计算伤残赔偿附加指数。

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

2、误工费。

16-60周岁的受害人请求赔偿义务人支付误工费一般应予支持;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年满60周岁仍从事劳动,且因侵权行为丧失劳动能力和劳动报酬的,可根据当事人提交的相关收入证明,结合当事人的年龄、健康善和从事的具体行业等因素,酌情确定误工费。

①误工费计算标准:按固定收入实际减少的数额计算(一般以伤前1年劳动合同及工资清单为据);无固定收入的按最近3年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最近3年平均收入的,按相同或相近行业上1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不能举证证明收入减少的城镇居民或城镇无固定职业居民按119.76元/日计,农村居民按80.94元/日计;②误工时间认定:误工时间应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有关司法鉴定意见确定。

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暂行)

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暂行)

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3〕18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吉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低保申请、审核、审批及日常管理等相关工作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本规程开展低保审核审批及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促进低保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保障标准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和发布区域性低保标准。

区域性低保标准发布前,仍由设区的市和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当地低保标准。

具体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共同制定,经省民政厅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于每年6月30日前由设区的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施行。

第五条低保标准应按照当地维持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用度,采用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或消费支出比例法测算。

城市低保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25%。

第六条低保标准每年根据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经济发展水平、财政状况等因素适当调整,但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逐步缩小城乡低保标准差距,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城乡统筹。

第三章资格条件第七条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

凡持有当地常住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低保。

第八条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扶、抚)养义务关系(收入共享、债务共担并形成相互财产继承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

农民工补贴方案

农民工补贴方案

农民工补贴方案近年来,中国的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大量的农民工不断涌入城市,为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但是,他们的生活和工作仍然面临着许多困难。

针对这一问题,国家推出了多项农民工补贴方案,旨在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

本文将针对这些补贴方案进行介绍。

城市住房补贴城市住房补贴是指农民工在城市居住期间享受的住房补助。

该补贴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主要用于农民工在城市租住居所的租金补贴,以减轻他们的租房负担。

补贴的标准因地区而异,一般在每月200元至500元之间。

交通费补贴交通费补贴是指农民工在城市上下班期间享受的交通费用补助。

该补贴资金同样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主要用于农民工在城市交通工具上的交通费用补贴,以减轻他们的交通负担。

补贴的标准因地区而异,通常在每月100元至300元之间。

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指农民工在城市工作期间享受的工伤保障。

该保险资金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本人共同承担,保险金主要用于支付因工伤引起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残疾津贴等。

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标准和程序等均由国家规定。

社保补贴社保补贴是指农民工在城市工作期间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

该补贴资金同样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主要用于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的缴纳。

补贴的标准因地区和用人单位而异,一般在每月200元至500元之间。

停车费补贴停车费补贴是指农民工在城市驾驶车辆上班期间享受的停车费用补助。

该补贴资金同样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主要用于解决城市停车资源紧张问题。

补贴的标准因地区而异,一般在每月50元至100元之间。

城乡差异补贴城乡差异补贴是指为了缩小城乡收入差距,促进城乡发展的一种补贴方式。

该补贴资金主要由地方政府承担,用于补贴在城市工作的农民工,提高其生活水平和职业发展机会。

补贴的标准因地区而异,一般在每月100元至300元之间。

综上所述,农民工补贴方案是国家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提高其生活水平而推出的一系列政策措施。

城市农民死亡赔偿金按城市标准还是农村标准

城市农民死亡赔偿金按城市标准还是农村标准
延边 医学 会作 出医疗事故技术 鉴定 :高某死亡病例属于一级
者高某应视为城镇居民 ,其赔偿标准应按城镇 居民的赔 偿标
准计算更符合实际 , 也体现公平原 则 , 故被告的主张法院不予
甲等医疗事故 , 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 原告周甲支 出鉴定费 20 20
兀 。
支持 。 最后 , 法院判决被告孙某赔偿原告周甲 、 、 周乙 袁某经济
前的居住地延吉市小营镇光明村已被列入延吉市市区规 划范 围内。
二 、 决 情 况 判
20 0 4年 5月 1日起施行的最 高人 民法院 《 关于审理人 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 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 《 ( 人损案件解 释》 中规 定 , )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死亡 , 所得的死亡赔偿 金因 户 口性质的不同而 不同。那 么 ,进城打 工且在城里安家 的农 民, 在遭受交通事故死亡后 , 适用何种标准 呢?《 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通 则》 19条规 定 :侵害公民身体 造成伤害的 , 第 1 “ 应当
费 2 73 3. 5元。2 0 0 8年 1 1月 2 6曰, 经延 吉市 卫生局委托吉林
多年 , 其丈夫周 甲在延吉市 内务工 、女儿周乙在延吉市内上
学 ,且死 者高某生前经常居住地延吉市小营镇光明村属城 乡
结合部 , 已被列入延吉市 市区规划 范围内 , 该村 根据《 最高人
民法院民一庭 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 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 伤亡如何 计算赔偿 费用的复函》 内容 , 其中要求将 户籍所 在地
神损害赔偿的范畴 。 虽有所突破 , 但赔偿 范围较为狭窄 。 《 在 人 损案件解释 》 布后 , 颁 该司法解释 第 2 9条规定 :死亡 赔偿金 “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 ~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 农村居 民人 均纯收入 标准计算 ” 又引发了社会上 “ , 同命不同

农民的务工赔偿标准

农民的务工赔偿标准

农民的务工赔偿标准
农民务工的赔偿标准与城市居民的赔偿标准相同,主要包括工伤、意外伤害、社保、医疗等方面。

具体标准如下:
1.工伤赔偿金: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农民的工伤
赔偿金包括伤残补助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补助金等。

合理的赔偿金额应根据伤势轻重和工伤责任进行确定。

2.意外伤害赔偿金:如果农民在外出务工过程中遭遇意外伤害,如车祸、交通事故等,应按照《侵权责任法》规定进行赔偿,包括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

3.社保:农民务工需要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用人单位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向社保部门缴纳相应款项。

4.医疗保障:农民务工有权享受城市居民的医疗保障,包括城
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大病保险等。

员工因工伤或意外伤害需要进行治疗时,用人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报销医疗费用。

总之,农民务工的赔偿标准应当得到充分保障,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对职工的赔偿义务。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20•【字号】藏政发[2006]36号•【施行日期】2006.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06]36号二00六年七月二十日)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解决好农牧民工问题的重大意义(一)解决农牧民工问题是保证我区改革发展稳定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

随着我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步伐的加快,大批农牧民进城务工和在乡镇企业就业,区外也有相当数量的农民工进入我区城镇务工,为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农牧民进入城镇务工,为改变城乡二元结构、解决“三农”问题闯出了一条新路,是工业带动农牧业、城镇带动农牧区的有效形式。

当前,我区城镇化发展正在加速,将有越来越多的农牧区富余劳动力逐步转移到非农产业和城镇中来,大量农牧民工在城乡之间流动就业将长期存在。

重视解决好农牧民工的问题,对于推动我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和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牧区具有重要意义,是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

(二)维护农牧民工权益是建设平安西藏、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保障农牧民工权益和改善农牧民工就业环境问题,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政策措施,各地(市)、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当前农牧民工在就业培训、社会保障、收入分配、劳动安全、子女就学、公共卫生、居住场所、文化生活等方面仍然面临不少问题,侵犯农牧民工合法权益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引发了不少社会矛盾和纠纷。

解决好农牧民进入城镇务工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有利于保护和调动广大农牧民工的积极性,推动城乡共同繁荣,促进平安西藏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

农民工社保政策

农民工社保政策

农民工社保政策农民工社保政策一、引言农民工社保政策是指针对农民工群体制定的相关保险和福利政策。

农民工是指从农村地区进城务工的劳动者,他们为城市的工业制造、建筑施工、服务行业等做出了重要贡献。

然而,由于农民工身份的特殊性,他们在社会保障方面面临诸多困难。

因此,为了保障农民工的权益,各级不断完善农民工社保政策,为其提供更好的保障和福利。

二、农民工社保政策的主要内容1:基本养老保险a:参保对象:农民工雇主为企事业单位、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组织的,应纳入基本养老保险。

b:缴费标准:根据农民工工资收入确定每月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由雇主和农民工共同缴纳。

c:养老金待遇:按照当地规定的标准确定养老金待遇,根据个人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进行计算。

2:基本医疗保险a:参保对象:所有在城镇就业的农民工均应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b:缴费标准:根据农民工工资收入确定每月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由雇主和农民工共同缴纳。

c:医疗费用报销:农民工在就医时,享受与城镇职工相同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3:工伤保险a:参保对象:所有在城镇就业的农民工均应纳入工伤保险。

b:缴费标准:根据农民工工资收入确定每月工伤保险费率,由雇主缴纳。

c:工伤待遇:农民工在工伤发生后,享受医疗和经济补偿等工伤待遇。

4:失业保险a:参保对象:农民工雇主为企事业单位、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组织的,应纳入失业保险。

b:缴费标准:根据农民工工资收入确定每月失业保险费率,由雇主和农民工共同缴纳。

c:失业金待遇:农民工失业后,享受一定期限内的失业救济金。

5:生育保险a:参保对象:已婚农民工夫妻、已婚父母未参加工作的家庭成员等应纳入生育保险。

b:缴费标准:根据农民工工资收入确定每月生育保险费率,由雇主和农民工共同缴纳。

c:生育津贴:农民工生育后,享受一次性生育津贴。

三、附件1:附件1:农民工社保政策的详细查阅表格。

2:附件2:农民工社保政策的执行细则。

四、法律名词及注释1:农民工:指从农村地区进城务工的劳动者。

常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4〕6号

常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4〕6号

常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4〕6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常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5月29日常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9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

具体办法由辖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辖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进城务工人员社会保障分析

进城务工人员社会保障分析

进城务工人员社会保障分析近年来城镇社会保障制度进入改革阶段,大量农村人员进入城镇工程,其社会保障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进城务工人员是我国城市建设和发展中必不可少的劳动群体,为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但是在社会保障方面却没有得到应有的待遇,当前进城务工人员大多处于社会保障体系边缘。

加强对进程务工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重视和分析,并采取有效措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已经成为重点关注的社会问题。

1进城务工人员社会保障现状1.1身份尴尬。

进城务工人员的户口仍然在农村,有农村的耕地可以作为最后的保障,另外他们在不同工作岗位上为城镇建设添砖加瓦,促进城镇建设实现良好发展,虽然也有很多进城务工人员已经在城镇中购买了房屋,工作也相对稳定,但因为其农村户口所以依然处于社会保障体系边缘。

1.2参保意识弱。

进城务工人员的学历普遍较低,大多没有签合同的意识,就业单位也就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加之进城务工人员参保意识和社会保障意识不高,单纯的想要一份稳定的收入,所以在寻找工作过程中,不重视社保的缴纳情况,导致了进城务工群体的社保一直存在着问题。

2进城务工人员社会保障问题出现原因2.1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完善。

纵观我国当前社会保障体系现状,关于农村的社会保障工作还处于试点阶段,进城务工人员到底应该选择城镇社保还是农村社保,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并且在我国社会发展过程中,针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完善,对农民工的定位比较模糊,所以导致社会保障问题并没有得到良好解决。

所以在当前环境下,进城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障还没有得到政策的确认。

2.2就业压力大。

从农村进入城镇工作的人员面临巨大就业压力,因为学历等方面的限制,可以从事的行业十分有限,所以选择工作时,没有多少主动权,若社保和工资只能选择其一,大多会选择工资,在考虑待遇时更注重的也是工资水平,而社保只是次要因素。

3将进城务工群体纳入社保的意义3.1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和谐社会的真正意义就是保证社会的公平,维护社会的安定有序,进城务工人员作为城市中重要的劳动力,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因素,加强进城务工群体的社保机制,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力度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就业和落户若干政策的意见

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力度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就业和落户若干政策的意见

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力度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就业和落户若干政策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渭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03•【字号】渭政发[2010]42号•【施行日期】2010.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力度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就业和落户若干政策的意见(渭政发[2010]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建设步伐,统筹城乡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力度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意见》(陕政发[2010]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大力度推进我市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就业和落户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具备条件(一)凡在我市城镇开办企业的进城农民或进城农民个体工商户,经营一年以上者,均可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在所在城镇落户;(二)凡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具有稳定职业和收入,且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持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所在城镇落户;(三)进城务工农民夫妻投靠落户不受婚龄限制,子女及父母投靠落户不受年龄限制;(四)在我市城镇购买合法商品住房(包括自建房),持有效房产证明(房产证、购房发票、购房合同、县级自建房批复证明之一),可在房产所在城镇办理落户手续;(五)城中村村民及失地农民可直接转为当地城镇居民。

二、扶持政策(一)进城农民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免费就业(创业)培训;进城农民在职业培训中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的,可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二)农业、人社部门及所属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向进城务工农民免费提供求职登记、职业介绍、就业指导、政策咨询等服务;(三)进城农民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人社部门可提供5万元以内、期限不超过4年的小额担保贴息贷款;对合伙开办企业,根据人数、经营项目和还款能力可提供20万元以内、期限不超过4年的小额担保贴息贷款;(四)对当年新招用的农民工人数达到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且与农民工签订l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经人社、财政部门认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其贷款政府可给予贴息,贴息贷款不超过2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

我国的户籍制度改革

我国的户籍制度改革

我国的户籍制度改革作者:崔俊枫来源:《新农村》2011年第06期摘要:长期以来,在我国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下,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形成了严重的二元结构,重城市、轻农村,"城乡分治"的观念和做法,以及农民进城难,已经成为城乡统筹发展中最大的障碍。

现行户籍制度的种种弊端日渐凸现,废除户籍制度、实现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代之以身份证管理,建立国民信息系统等有关户籍制度改革的呼声也一浪高过一浪。

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的举措对我国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城市化建设具有借鉴和参考作用。

关键词:户籍制度改革探索重庆市新举措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由于土地不足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向城市。

在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过程中,有关农民工子女入学和大学生就业,尤其是在人身损害赔偿方面,因受害人户籍问题所引申出的“同命不同价”等各种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更是引起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也引来愈来愈广泛的争议与指责。

户籍管理制度的弊病日益凸现,要求改革现行城乡二元户籍管理制度的呼声也此起彼伏。

一、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的背景2009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胡锦涛总书记指出:“要把解决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逐步在城镇就业和落户作为推进城镇化的重要任务,放宽中小城市和城镇户籍限制。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温家宝总理也强调“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宽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落户条件”。

这表明户籍制度改革已被提上国家议事日程,并且指明了户籍改革的方向。

重庆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具体体现。

直辖以来,重庆市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从31%上升到51.6%;户籍人口城市化率仅从19.5%上升到29%,两者差距从11.5个百分点扩大到22.6个百分点。

这种状况,反映出重庆市城乡二元构架并未实现本质性的转变,现行户籍制度已不适应城乡统筹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等战略目标的需要,阻碍了城乡一体化和现代化进程,必须尽快加以改革和破解。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对于促进重庆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02.5.1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02.5.1

【发布单位】国务院【发布文号】国令第724号【发布日期】2020-01-07【生效日期】2020-05-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已经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12月30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第三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第五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六条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促进农民进城务工就业优惠政策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促进农民进城务工就业优惠政策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促进农民进城务工就业优惠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16•【字号】佳政办发[2004]94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促进农民进城务工就业优惠政策的通知(佳政办发[2004]9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促进农民进城务工就业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十六日佳木斯市促进农民进城务工就业优惠政策为推动我市农村劳动力由农业向非农产业转移,由农村向城镇和跨地区转移,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目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一、保障农民工在农村的利益(一)要贯彻中央关于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政策,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不得强行收回外出务工就业农民的承包地。

支持和鼓励外出农民工自愿、依法、有偿转让承包地使用权,保护农民工的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

(二)外出务工农民继续享有本村村民的各种政治、民主权力和其它有关方面的待遇,同时承担本村村民相同的各项义务。

(三)严格执行国家的农村收费政策,不得在规定承担的费用外,向外出务工的农民加收其它任何费用。

(四)外出务工农民其承包田被征用,仍按照规定享受土地征占费、劳动力安置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等合法权益。

(五)农民工进城落户后,其宅基地可适时置换,防止闲置浪费,将宅基地交还村集体的,应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六)外出务工的农民,只要户口没有迁出,仍由原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保留户口,不予注销。

二、优化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环境(七)要取消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职业工种限制,不得干涉企业自主合法使用农民工。

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情况调查报告

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情况调查报告

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情况调查报告篇一:关于进城务工人员现状的调查报告关于农民工进城务工的调查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和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市,成为进城务工一族。

他们在为城市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同时,也出现了出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物质生活和精神文化生活急需改善,社会地位也需要提高,面对越来越多的进城务工人员所遭受的不公平待遇,社会和政府需要尽快采取相应措施,以便能够保障农民工的生活,构建和谐社会。

为进一步了解我镇进城务工人员生活现状及权益落实状况的情况,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最大限度地把进城务工人员组织到工会中来,使其合法权益得到进一步的落实,充分调动和发挥进城务工人员在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现作如下调查:一、农民工进城务工的原因根据权威部门的统计数据显示,中国农村劳动力约有5亿,按现有土地资源和农业生产率计算,种植业最多容纳2亿人,扣除转移到乡镇企业及其他方面的亿人口,目前大约有亿之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

数目如此巨大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倘若得不到合理安置,必定会引发严重的后果,诸如经济衰退,社会动荡等等,我们绝不允许这样的事情发生。

于是,将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成了最好的选择,也是最必然的选择。

目前,我国的城市化进程发展极快,单靠城市现有的劳动力必定不能满足城市化进程的需要。

目前,我国广东,福建,浙江等东南沿海部分地区用工短缺,便是这一问题的最好例证。

于是,大量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基于各方面的原因,纷纷向城市转移。

据统计,目前中国有超过1亿的农民工在城市打工。

他们有的为了下一代着想,有的是为了跟风,想去大城市闯荡一番,也有的也是为了改善自己的生活或者改变自己的农民身份,摆脱世代种地为生的枷锁,一批又一批的农村青壮年男女走向街头巷尾,用他们的真诚、勤恳为数不清的大中小城市默默奉献着。

二、农民工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1、找工作难,且大多数工作主要是体力劳动。

农民工由于自身文化水平有限,而且大多也没有一技之长,也没有受过专业培训,很难在比较象样的工作,他们大多数靠着卖苦力,干些又粗又重的体力活,而且有时又不稳定,随时有被炒鱿鱼的可能.更令人难发的是,他们大都是干城市人不愿干的脏累活,却还要遭受着城市居民的歧视。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促进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稳定就业的实施办法》、《关于促进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向城镇居民转变的社会保险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成劳社发〔2008〕25号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局属各单位: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向城镇居民转变的意见》的精神,为完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稳定就业机制,健全和完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制度,积极促进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向城镇居民转变,结合我市试验区建设实际,我局制定了《关于促进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稳定就业的实施办法》和《关于促进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向城镇居民转变的社会保险政策实施办法》,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关于促进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稳定就业的实施办法》2.《关于促进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向城镇居民转变的社会保险政策实施办法》二○○八年四月十一日附件1关于促进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稳定就业的实施办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向城镇居民转变的意见》的精神,为促进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在城镇稳定就业,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申领《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办法(一)申领《失业证》: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失业后申领《失业证》,需持《居民身份证》原件、常住地派出所办理的《暂住证》、与原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近期一寸免冠照片1张,向城镇常住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申请,填写《失业证申请表》,申领《失业证》。

(二)申领《再就业优惠证》:我市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自愿放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或流转其承包土地签订了3年以上流转合同的,视同失地农民,可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并享受相关再就业扶持优惠政策。

办理《再就业优惠证》,需提供身份证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自愿放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或流转承包土地签订的流转合同原件、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乡镇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填写《再就业优惠证申请表》。

农民工进城务工30个注意事项

农民工进城务工30个注意事项

农民工进城务工30 个注意事项包括费用、子女就学、农村耕地、找工作、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社会保险、职业病、工伤认定及申请等方面的常识。

具体入下:01 国家规定的进城务工农民交费的项目有哪些02 国家对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有什么规定03 国家对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人学有什么政策04 国家对进城务工农民在农村的承包地有什么规定05 进城找工作之前通过什么途径了解有关信息06 进城找工作一般通过哪些途径07 进城务工需要随身携带哪些证件08 找工作时应该怎样防止受骗上当09 找不到工作钱花光了怎么办10 什么是劳动合同,为什么要签订劳动合同11 签订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是什么12 劳动合同必须具备哪些条款13 因为是临时工就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吗14 个体工商户雇工就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吗15 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16 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17 在哪些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获得赔偿18 国家对工资支付的形式和时间有规定吗19 什么是社会保险,进城务工农民应该参加哪几种保险20 什么是职业病,哪些职业容易患职业病21 得了职业病怎么办22 得了职业病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哪些待遇23 工伤认定的标准是什么24 发生工伤后如何申请认定25 工伤认定中请应该提供哪些材料26 发生工伤以后丧失劳动能力怎么办27 因工伤残后回家休养的待遇是什么28 工伤期间的护理费谁来支付29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打工时发生工伤怎么办30 在非法用工单位打工发生工伤怎么办01 国家规定的进城务工农民交费的项目有哪些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有关部门在办理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和企业用工的手续时,除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的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5 元。

目前进城务工农民必须办理的证件主要是暂住证和婚育证。

02 国家对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有什么规定在国家制定的《建筑法》中,对保障劳动者安全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主要内容是:(1)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2)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3) 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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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进城务工一年以上按城镇标准赔偿案情:2010年9月12日,原告晋女士作为被保险人为其皖MJZ006轿车向被告人保全椒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同时又投保了保额为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以及不计免赔等险种,保险期限皆自2010年9月18日起至2011年9月17日止。

2011年7月19日7时许,原告驾驶轿车行至全椒县城南屏路南麓农贸市场附近与武先生驾驶无号牌手扶拖拉机相撞,致使武先生和拖拉机乘坐人黄女士受伤,黄女士经全椒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原告支付武先生、黄女士医疗费1087.4元。

该事故经全椒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晋女士负事故全部责任,武先生、黄女士不负责任。

受害人黄女士于1953年12月21日出生,住全椒县襄河镇老观陈村王武村民组,农业家庭户口。

由于实行新农村建设及大农业生产,大部分农田整体转包他人经营,农户只留部分菜地。

黄女士于2010年2月至2011年7月在合肥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全椒分公司承建的伟丰小区、海孚润滑油有限公司项目工程务工,工资每天70元。

黄女士母亲陈老太于1930年5月2日出生。

2011年7月25日,经该大队调解达成如下协议:晋女士赔偿黄女士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其他各项费用361480元;赔偿施救费、修理费等其他各项费用2000元,合计363480元(调解书写成363680元)。

同日,晋女士付给黄女士亲属赔偿款36.2万元。

2011年9月9日,晋女士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全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原告晋女士起诉要求被告人保全椒支公司赔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医疗费、施救费、鉴定费、财产损失(修理费)合计426072.4元中的314247.4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人保全椒支公司当庭答辩称:原告与受害人亲属签订的赔偿协议对其没有法律约束力;受害人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赔偿过高;鉴定费、诉讼费其不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椒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死亡赔偿限额内、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财产损失限额内各赔付原告晋女士11万元、1087.4元、2000元,同时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
付20万元,合计313087.4元;驳回原告晋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法官说法:目前大量的农民工进人城镇打工或定居,他们已是城镇居民中的一个特殊群体。

对于赔偿权利人虽为农村户籍,但如有证据证实发生交通事故时,其工作单位或实际居住满一年的地点,在镇所在地的居委、村及虽未建成但已列人城镇规划区的,也应作为城镇居民,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实行“同城待遇”。

这样才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和对广大农民的
公平保护。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
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也规定:“农村居民能提供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明,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短期回农村探亲等不视为中断),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因此,在城市经商居住或打工生活的农村户口受害人,只要提交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的证据,就应该能主张以城镇居民标准赔偿遭受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

本案中,黄女士为城郊农民,在县城务工多年,不幸在交通事故中死亡,
经调解原告晋女士按城镇标准对其亲属进行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保全椒支公司签发给原告晋女士的交强险保单和机动车辆保险单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晋女士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交通事故,人保全椒支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予以赔付。

受害人黄女士虽系农村居民,但居住在城镇附近,连续一年以上有较为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其死亡赔偿金可以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即死亡赔偿金:2010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5788元/年X20年=315760元。

根据保险单约定原告投保的交强险死亡赔偿限额11万元、第三者责任保险20万元,即此项赔偿最高数额为31万元。

对原告起诉的医疗费1087.4元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应予以支持。

对原告起诉的修理费2000元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应予以支持。

以上合计313087.4元。

关于诉讼费用的负担,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司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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