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式单位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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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园林式单位”、“绿化先进单位”
评审条件(讨论稿)
为了切实加快全市各单位、组织的庭院绿化建设步伐,明确市级园林式单位的申报评选程序,规范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工作的活动,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文件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范围
市域内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部队等均可申报评选。
二、申报条件
1.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不低于以下指标: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排放污染的工业企业等绿地率不低于35%;学校、医院、疗养院所、机关团体、部队营房、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绿地率不低于35%;
2.申报单位院落内卫生整洁,绿化成效显著。
三、申报资料
1.申报(自查)报告(对照市级园林式单位标准进行自查说明);
2.单位园林绿化设计文件(图纸、说明)及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单位园林绿化管理制度及养护情况介绍;
4.单位园林绿化效果图片或影像资料及其它有关材料。
申报单位材料统一按A4规格依次装订成册,一并装入档案盒后上交。
四、申报及评定程序
1.园林式单位评选实行申报制。申报单位将有关资料报各旗区园林局进行初审。由多家单位共有的庭院可联合申报;
2.各旗区初审通过后报市住建委;
3.市住建委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技术审查,资料审查通过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初核,并征询申报单位人员意见,审查通过后报市政府;
4.市政府对核查合格的申报单位,且最终得分在60分以上的单位授予“市级园林式单位”的称号,对最终得分在80分以上的单位授予“市级绿化先进单位的”称号。
五、复查管理。
市住建委负责对市级园林式单位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进行复查,对发生侵占绿地、破坏园林绿化成果现象,导致园林绿化水平下降,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能整改达标的,市政府将予以摘牌通报。
鄂尔多斯市“园林式单位”、“绿化先进单位”
考核标准(讨论稿)
注:1.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部队等可酌情加分:有“区(旗)级文明单位”的称号,加3分;有“市级文明单位”的称号,加5分;有“自治区级文明单位”的称号,加8分;有“国家级文明单位”的称号,加 10分。
2.此评审条件及考核标准未正式下发,本次评选活动暂按此稿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