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退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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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退药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为保证患者用药安全,药品一经发出,除医方责任外,不得退换”,结合我院实际情况为保证药品质量和患者用药安全,针对实际工作中患者要求退药的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凡属下列情况,一律不予退药:
1、无原始凭据的;
3、以药品说明书中不良反应为由拒绝用药的;
4、药品有特殊保存要求的,如低温、冷藏、密封等。
5、巳开外包装,未能恢复原状,己损坏的或外包装己涂写字样的。
6、药品有效期内购的药,未按医嘱用药,由于放置或其他原因药品过期而退药的。
二、根据临床医疗工作实际情况,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予退药。
1、经药房工作人员确认,药品存在有明显的质量问题;
2、由经治医师签字说明,确属处方用药不当(禁忌症、超治疗用量、重复用药、药物过敏史、
肝肾功能障碍或说明书以外用药且未告知等),患者不宜继续使用该药。
3、患者住院治疗后,病房确诊与门诊初诊诊断不一致,药物治疗方案需要改变的;
三、患者退回的药品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1、患者在我院就诊,由我院医师开具处方后在我院药房所取之的药品;
2、药品至少是完整的最小单位包装;内外包装无破损、无污渍、可继续使用;
3、有完整的原始凭据;
4、退药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取药后一周。
四、退药程序:
1、门诊退现金,需医师在收费凭据背面按以上规定写明退药原因(药品质量问题除外),
并经财务科负责人同意后签字然后分管院长或院长审批签字后方可执行。
2、患者将药品交回药房后,患者凭处方和签字的收费凭据去收费处办理退费手续。
3、所有退方必须由药房主任签字确认后才能
五、确因用药不当而必须退回的药品,如该药不能继续使用,给医院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临床科室承担,
临床科室应将相应的经济损失落实到当事医师。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