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绿紫黄蓝四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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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紫黄蓝四线管理办法

城市绿紫黄蓝四线管理办法

城市绿线、紫线、黄线、蓝线管理办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2号《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9月9日建设部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二年九月十三日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第三条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八条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指导手册计划管理四线计划

指导手册计划管理四线计划

指导手册计划管理四线计划
四线:绿线(绿地)、蓝线(河海湖泊)、黄线(高压走廊等市政设施)和紫线(文物保护区)。

以前是五线,加上红线(各项建设用地的控制线)。

四线计划是:
一、城市红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依法规划,建设的城市道路两侧边界控制线,包括规划和已建成的城市主、次干道、国道、省道、高速公路、供水、排水、燃气、电力、电讯、管沟、消防疏散通道、防洪堤等内容。

二、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依法规划,建设的城市绿地范围的边界控制线,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等5大类别。

三、城市紫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依法规划、保护的历史文化建设的边界控制线,包括国家、省、市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文物保护等内容。

四、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依法规划、建设或保护的现有城市水体规划水期边界控制线。

包括规划和已建成的自然的江、河、湖泊、溪流、沼泽地、自然湿地、水塘、水库、景观水系等内容。

三级四线管理体系。

四线,分别指城市,绿线,紫线,黄线,蓝线,是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

这一次,新型城镇化规划当中,特别提出了四线控制,有绿线,蓝线,紫线,黄线等等。

城市红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依法规划,建设的城市道路两侧边界控
制线,包括规划和已建成的城市主要线。

某市城市“四线”(绿线、黄线、蓝线、紫线)规划说明书

某市城市“四线”(绿线、黄线、蓝线、紫线)规划说明书

某市城市“四线”(绿线、黄线、蓝线、紫线)规划说明书一、城市“四线”规划背景自2002年至2006年3月,建设部相继发布了《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四个管理办法,要求对城市绿地,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城市地表水体等用地,划定范围确定界线,进行控制管理。

按照以上四个《办法》,城市“四线”的划定贯穿于法定规划的各个阶段,包括总体规划阶段,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

目前,某市已有的各个阶段规划中,对以上各类用地已做了相应的规划,但没有做专项的“四线”划定工作。

近年来,某市城市建设日新月异,在市场经济的推动下,大规模的开发建设如火如荼,但却忽视了对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侵占市政设施用地、绿地、河道洪道的事情时有发生,甚至出现了侵占、拆毁文物建筑、历史建筑的做法,因此迫切需要对城市绿线、黄线、蓝线、紫线进行控制管理,以法定图则的方式对以上四线进行划定和控制。

2007年9月,我院受某市规划局的委托,编制“某市城市四线规划”。

本次规划,在总体规划的层面上,对某市城市绿线、黄线、蓝线、紫线进行划定,进行统一的控制管理。

以上城市“四线”划定之后,将依据建设部所发布的《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依法进行管理,同时,本规划作为城市“四线”的总体规划,将为下一步编制详细规划层面的“四线”规划提供上位规划和规划依据。

2007年12月日,某市规划局召开了由有关专家和各部门参加的方案评审会,会后,我们根据会议纪要和专家、部门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先本次提交的是修改后的规划成果。

二、总则(一)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1.1)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4.1)3、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02.11.1),《城市黄线管理办法》(2006.3.1),《城市紫线管理办法》(2004.2.1),《城市蓝线管理办法》(2006.3.1)4、《某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10)》5、《某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6、《某市西固分区规划》、《九州开发区分区规划》《某市雁滩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某市盐场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彭家坪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某市新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等。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5 号《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1月28日经建设部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3月1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水系的保护与管理,保障城市供水、防洪防涝和通航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城市蓝线的划定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蓝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蓝线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城市蓝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蓝线管理、对违反城市蓝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五条编制各类城市规划,应当划定城市蓝线。

城市蓝线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各类城市规划时划定。

城市蓝线应当与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第六条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考虑城市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市水系安全;(二)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三)控制范围界定清晰;(四)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当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主要地表水体,划定城市蓝线,并明确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的要求。

第八条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蓝线,规定城市蓝线范围内的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并附有明确的城市蓝线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九条城市蓝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因城市发展和城市布局结构变化等原因,确实需要调整城市蓝线的,应当依法调整城市规划,并相应调整城市蓝线。

调整后的城市蓝线,应当随调整后的城市规划一并报批.调整后的城市蓝线应当在报批前进行公示,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绿线、黄线、蓝线、紫线

绿线、黄线、蓝线、紫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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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兰州市城市“四线”(绿线、黄线、蓝线、紫线)规划
说明书
较大的绿地。主要包括:
表 3-1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所在区位
城关区 七里河区
安宁区 西固区
综合公园统计表
公园名称 五泉山公园 雁滩公园 雁滩滨河公园 九州公园 龙首公园 中心滩公园 西湖公园 彭家坪中心公园 世纪公园 西固公园 兰化公园
5
态安全具有重大影响。 规划防护绿地以建成的南北两山防护体系为主体,以三大绿色通廊为重
点,另外主要是沿河的一些滩涂绿地以及其他的防护绿地,从而形成总量适宜、 结构合理、生态调解功能较强的生态防护绿地系统,改善规划建成区的环境质 量,减轻和缓解自然灾害及城市污染,形成可持续发展的良好势态。
除上述以外的其他防护绿地: a.沿兰新铁路线路两旁规划防护林带,宽度规划以 25 米为准。 b.沿燃气主干管两侧各 15 米的防护绿地(该防护绿地只可种草,不可种 植根深乔灌木), c.道路防护林带:沿城市干道沿线两侧分别划定宽度 10-50 米的防护林带。 d.根据《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10》,高压线走廊 20—150 米宽的 地面地段划定为灌木和草坪绿化带。 e.卫生防护林带: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工厂应建设卫生防护林带,宽 度在 10-25 米之间。 (3) 附属绿地 G4 附属绿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 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 道路绿地包括行道树绿带、分车绿带、交通岛绿地、交通广场和停车场绿
所在区位 城关区
专类公园统计表
公园名称 雁滩中心公园
白塔山公园 五一山公园 老年公园 市民广场 绿色公园 体育公园

城市五线管理办法

城市五线管理办法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2号《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9月9日建设部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二年九月十三日第一条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第三条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八条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一条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建设部《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建设部《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建设部《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3.14•【字号】粤建规字[2006]30号•【施行日期】2006.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建设部《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规字[2006]30号)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现将建设部令第144号《城市黄线管理办法》、第145号《城市蓝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贯彻两个《办法》。

各地要认真学习并深刻领会两个《办法》的精神。

要结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有关要求,按照突出抓好“三区”(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四线”(划定绿地保护范围的绿线、水系保护范围的蓝线、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的紫线、市政基础设施用地保护范围的黄线)空间管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的编制工作。

二、抓紧补充“黄线”、“蓝线”内容。

各地要根据两个《办法》的要求,对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进行一次检查,凡未明确“城市黄线”、“城市蓝线”的要尽快补充完善。

新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必须按照两个《办法》的要求,划定“黄线”、“蓝线”,并将其作为强制性内容与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黄线”、“蓝线”经批准后,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外,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三、加强城乡规划的监察力度。

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乡建设活动开展经常性监管,及时查处和纠正各种违反规划的行为。

对于突破“三区”、“四线”的空间管制规定,给予规划行政许可的行为,省建设厅将会同监察厅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请各地将执行两个《办法》过程中的经验和问题,于12月底反馈我厅城乡规划处,以便上报建设部。

广东省建设厅二00六年三月十四日。

城市四线规定

城市四线规定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城市“四线”规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绿地、城市水体、城市基础设施、城市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石家庄市都市区范围内的城市“四线”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四线”,包括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和城市黄线。

城市绿线(包括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是指本市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绿地的边界控制线。

城市蓝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确定的河渠、湖泊、湿地、城市调蓄水体等城市地表水体的的保护与控制地域界线。

城市紫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文物保护单位以及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第四条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和城市黄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和城市黄线规划方案形成后和报批前应征求公众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施行。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和城市黄线规划由市城乡规划局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条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和城市黄线规划批准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修改;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由市城乡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专题报告,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做出调整方案,按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城市绿线规划管理第七条划定城市绿线,应当遵守下列原则:(一)与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内容保持一致;(二)注重主要水体、植被等生态绿地资源的保护,满足堤防、绿化隔离等防护绿地要求;(三)居住区级小区及组团公共绿地的规划,应结合城市居住区布局均衡分布;(四)绿化用地控制线范围清晰。

城市红线绿线紫线蓝线管制度

城市红线绿线紫线蓝线管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道路、城市绿地、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城市水体和生态环境等公共资源的保护,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红线、绿线、紫线及蓝线的规划管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红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包括道路交叉口用地范围的边界线。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其他绿地等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本办法所称城市紫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及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构)筑物的保护范围界线。

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依法需要保护的城市水域(包含长江、河渠、水库、城市调蓄水体等)边界控制线。

第四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红线、绿线、紫线及蓝线的规划管制工作。

市建设、园林绿化、水利、环保、文化、国土资源、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参与城市红线、绿线、紫线及蓝线规划管制工作。

第二章城市红线规划管制第五条城市红线确定的依据:(一)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道路交通规划确定城市主次干道红线;(二)依据详细规划确定城市支路及街巷红线。

第六条城市红线的审批:(一)城市主次干道红线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道路交通专业规划、分区规划,组织编制城市道路红线,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二)城市支路红线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各类城市详细规划审批中一并确定。

第七条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按城市规划要求建设绿化、市政公用管(杆)线、交通管制设施、消防设施、环卫设施,限制建设城市雕塑、报刊栏、广告和指示牌等,不得建设与市政公用设施无关的建(构)筑物。

第八条严禁占用城市道路红线进行各项建设活动(第七条规定可以建设的内容除外)。

临街单位或个人增设或改变出入口位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本办法所称紫线管理是划定城市紫线和对城市紫线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划定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紫线。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紫线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时划定。

其他城市的城市紫线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划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紫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紫线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紫线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了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紫线范围及其保护规划,对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管理提出意见,对破坏保护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六条划定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紫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物、构筑物和其风貌环境所组成的核心地段,以及为确保该地段的风貌、特色完整性而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地区。

(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风貌协调区。

(三)控制范围清晰,附有明确的地理座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城市紫线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划定,依据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

第七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征求公众意见的程序。

审查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充分论证,并作为法定审批程序的组成部分。

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保护规划前,必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城市的规划“五线”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

城市的规划“五线”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

城市的规划“五线”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城市规划“五线”“五线”管制属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适⽤于从城市总规到控制性详规等不同层⾯的城市规划。

“五线”管制制度,分别⽤“红线”、“绿线”、“蓝线”、“紫线” 和“黄线”划定城市建设中的“雷区”,凡是被划定的区域,城市建设不得随意侵占,区域内各项建设将受到严格控制,能有效避免重复建设,提⾼城市建设质量。

“红线”划定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地,主要针对道路控制⽽设⽴。

“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蓝线”是指城市江河湖泊⽔域控制线。

“紫线”是指各类历史⽂化遗产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控制线。

“黄线”管制的主题,是划定重⼤基础设施⽤地影响范围。

1.“红线”管制“红线”概念对于城市各阶层来说都⽐较熟悉。

“红线”划定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地,主要针对道路控制⽽设⽴,对“红线”的管理体现在对容积率、建设密度和建设⾼度等的规划管理。

“红线”管制的核⼼思想就是:规划期内的城市建设,必须控制在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建设⽤地评价确定的⼟地使⽤范围之内;同时城市的具体开发建设,必须在城市建设的建筑“红线”控制范围内和相应的规划要求下进⾏。

“红线”管制⽆论是技术⽀撑还是运作程序,在各城市普遍具有⼀定的⼯作基础。

但以成熟的管制制度要求来看,需要强化规范性和系统性。

1.1道路“红线”控制对于城市规划确定的规划道路⽤地,尤其是城市主次⼲道,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进⾏预留控制。

针对⽬前许多地⽅道路建设盲⽬超前、超规范的“⼤马路情结”,在道路系统及“红线”控制中,必须遵循现阶段的国家有关技术政策,严格执⾏国家《⼯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城乡规划部分)对不同规模等级城市道路⽹密度、道路宽度等⽅⾯的规定。

表:⼯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关于各类道路宽度的规划指标对于有特殊功能安排的城市道路,必须明确相应的控制要求。

如:为了确保城市特殊情况下抢险救灾、⼈员疏散需要,规划将设定部分城市⼲道为城市内部主要疏散通道,其道路宽度及两侧建筑物⾼度需满⾜以下要求:道路宽度+两侧建筑物后退红线距离≥1/2(H1﹢H2)+4~8⽶。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最新版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最新版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最新版城市蓝线,是城市规划中的重要控制线,它对于维护城市水系的完整性、保障水生态安全、提升城市品质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为了加强城市蓝线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城市水系,保障城市防洪排涝和供水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了最新版的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一、城市蓝线的定义与划定原则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统筹考虑城市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实现水系的自然连通和生态保护。

2、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防洪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3、尊重水系的自然形态,保留历史文化遗迹和特色景观。

4、保障城市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满足城市防洪排涝、供水、通航等功能需求。

二、城市蓝线的划定与审批城市蓝线由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划定。

划定城市蓝线应当征求环境保护、园林绿化、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布,听取公众意见。

城市蓝线划定方案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三、城市蓝线内的禁止活动在城市蓝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1、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如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2、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域。

3、擅自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影响水质和水环境。

4、擅自爆破、采砂、取土。

5、擅自设置阻碍行洪的障碍物。

6、其他破坏城市蓝线功能的活动。

四、城市蓝线内建设活动的管理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和蓝线保护要求,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对于因城市发展确需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建设的项目,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按照法定程序审批。

建设项目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减少对城市水系的影响。

五、城市蓝线的监督与管理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城市蓝线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反城市蓝线管理的行为。

2023修正版《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概述城市紫线是指城市中的特定区域,被指定为绿化区域、公园或保护区等,具有重要的生态环境功能。

为了保护这些区域的生态环境,维护市民的生活质量,制定了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本文档旨在介绍城市紫线的定义、管理的责任主体、管理措施以及违规行为处理等内容。

定义城市紫线是指城市中被划定为具有特殊环境功能的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城市绿化带、公园、自然保护区等。

责任主体1. 政府部门: 负责制定城市紫线的划定方案,并组织实施。

2. 监管部门: 负责对城市紫线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3. 市民: 应当遵守城市紫线的管理规定,保护和维护城市紫线的环境。

管理措施1. 划定标识: 在城市紫线的边界上设置明显的标识,以便市民能够识别。

2. 禁止行为:- 禁止在城市紫线内进行违法建设、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 禁止在城市紫线内乱倒垃圾、焚烧垃圾等破坏环境的行为。

- 禁止在城市紫线内野营、露宿等干扰公共秩序的行为。

3. 宣传教育:- 加强城市紫线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环保意识。

- 组织开展环保知识讲座、义工活动等,增强市民参与城市紫线管理的积极性。

4. 监管执法:- 增加城市紫线的巡查频率,确保管理的有效实施。

- 对于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包括罚款、停工整治等措施。

违规行为处理对于违反《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1. 轻微违规行为: 给予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

2. 一般违规行为: 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进行罚款。

3. 严重违规行为: 对责任单位进行停工整治,直至问题解决。

结论《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的出台是为了保护城市紫线的生态环境,维护市民的生活质量。

市民应当积极参与城市紫线的管理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政府部门和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紫线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管理措施的有效实施。

只有充分发挥各方的作用,才能实现城市紫线的有效保护和管理。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紫线的管理,促进城市环境的改善,保护
城市生态的平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城市紫线管理工作。

第二章紫线划定和标识
第三条城市紫线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生态保护等因
素划定。

第四条紫线的划定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和民主程序,并依法公布。

第五条紫线应当在地面、立体标识等方式进行标识,方便公众
识别。

第三章紫线管理
第六条城市紫线应当设立专门管理机构,负责紫线的日常管理
和维护。

第七条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紫线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八条违反紫线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章紫线的保护与利用
第九条紫线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禁止任何形式的违法建设和
污染。

第十条紫线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利用,促进生态经济的
发展。

第十一条紫线利用应当符合相关要求,遵循环保、可持续发展
的原则。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紫线管理的监督,确保本办法的
实施。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不适用。

第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市政府所有,并经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政府决定。

--
以上为《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的内容,详细规定了城市紫线的
划定、标识、管理、保护与利用等方面的内容。

希望该办法的实施
能够有效促进城市环境的改善,保护城市生态的平衡。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最新版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最新版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最新版一、前言城市蓝线是指规划中的城市界限,对城市土地的开发和利用起到了重要的限制作用。

为了保护城市蓝线,维护城市发展的可持续性,我们制定了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最新版。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一管理办法的内容和实施细则。

二、总则1. 为了加强城市蓝线的管控,促进城市合理发展,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城市景观和文化传承,特制定本办法。

2. 城市蓝线的范围由市、区两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确定,经市政府批准后正式划定。

3. 城市蓝线划定应充分考虑城市的空间扩展需求、生态保护需求和资源利用需求,并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4. 城市蓝线划定后,禁止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进入城市蓝线范围,违反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三、城市蓝线管理措施1. 建立健全城市蓝线管理机制,包括城市蓝线划定、监测评估、违法处罚等各个环节。

2. 加强城市蓝线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城市蓝线的认知和意识,引导市民积极参与城市蓝线保护和建设。

3. 城市蓝线内禁止进行土地开发和建设项目,除非经过严格审批程序并符合相关规定。

4. 对已经存在的违法建设和开发项目,要及时采取整治措施,恢复城市蓝线的原貌。

5. 制定城市蓝线划定、管理和保护的具体实施办法,确保城市蓝线的顺利实施并取得实效。

四、城市蓝线监测评估1. 建立城市蓝线监测评估制度,定期对城市蓝线的保护状况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2. 城市蓝线监测评估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3. 对违法建设和开发项目进行整改后,需要进行重新评估,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性。

五、城市蓝线的保护和修复1. 建立城市蓝线保护和修复基金,用于城市蓝线的生态修复和景观保护。

2. 加强城市蓝线的生态保护,采用科学的生态修复技术,恢复城市蓝线的生态功能。

3. 增加城市绿地和公共空间的建设,提高城市蓝线的景观质量和生态环境。

六、违法行为和处罚措施1. 对违反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行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厉处罚,包括罚款、停工整改、拆除等。

城市紫线管理规定

城市紫线管理规定

城市紫线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促进城市紫线的规范管理,提升城市环境品质和生活质量,维护市民的公共利益和权益,特制定本《城市紫线管理规定》。

二、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城市紫线的管理和运营,包括但不限于紫线交通设施、紫线车辆和紫线周边环境等。

三、紫线交通设施的建设与维护1. 紫线交通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划,保证人民出行的便利性和安全性。

2. 紫线交通设施的维护应定期进行,保持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如发现设施损坏或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维修和整改。

3. 紫线交通设施的清洁和卫生管理应经常进行,保持设施的整洁美观。

如发现设施存在污染或垃圾堆放,应及时清理和处理。

四、紫线车辆的运营与管理1. 紫线车辆的运营应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进行,确保市民的出行需求得到满足。

2. 紫线车辆的安全运营是首要任务,驾驶员应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和安全意识,严禁超速、乱停乱放等违法行为。

3. 紫线车辆的车况应保持良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运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五、紫线周边环境的管理与提升1. 紫线周边环境的管理应保持整洁有序,禁止乱堆乱放、乱涂乱写等不文明行为。

2. 紫线周边环境的绿化工作应予以重视,增加绿植数量和种类,提升环境的生态质量。

3. 紫线周边的商业设施应合理规划和布局,提供多样化的服务和便民设施,满足市民生活的需求。

六、违规行为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 警告处罚:对一般违规行为进行警告,并要求限期整改。

2. 罚款处罚:对严重违规行为进行处以罚款,金额根据违规性质和情节的严重程度确定。

3. 暂停运营处罚:对紫线交通设施、紫线车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持续违规行为的,暂停相关运营权利。

七、监督与投诉市民对于城市紫线的管理有任何疑问、建议或投诉,可以向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反映。

管理部门应积极处理,并及时回复反馈结果。

八、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由相关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以上便是《城市紫线管理规定》的内容。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9号《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11月15日建设部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本办法所称紫线管理是划定城市紫线和对城市紫线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划定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紫线。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紫线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时划定.其他城市的城市紫线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划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紫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紫线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紫线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了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紫线范围及其保护规划,对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管理提出意见,对破坏保护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六条划定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紫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物、构筑物和其风貌环境所组成的核心地段,以及为确保该地段的风貌、特色完整性而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地区。

(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风貌协调区.(三)控制范围清晰,附有明确的地理座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城市紫线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划定,依据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

第七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征求公众意见的程序.审查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充分论证,并作为法定审批程序的组成部分.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保护规划前,必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城市规划中的几种颜色线

城市规划中的几种颜色线

城市规划中的几种颜色线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地、城市规划中确定地、必须控制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地控制界线.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管理,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地正常、高效运转,保证城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二条城市黄线地划定和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地、城市规划中确定地、必须控制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地控制界线.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包括:(一)城市公共汽车首末站、出租汽车停车场、大型公共停车场;城市轨道交通线、站、场、车辆段、保养维修基地;城市水运码头;机场;城市交通综合换乘枢纽;城市交通广场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二)取水工程设施(取水点、取水构筑物及一级泵站)和水处理工程设施等城市供水设施.(三)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垃圾转运站、垃圾码头、垃圾堆肥厂、垃圾焚烧厂、卫生填埋场(厂);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和修造厂;环境质量监测站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四)城市气源和燃气储配站等城市供燃气设施.(五)城市热源、区域性热力站、热力线走廊等城市供热设施.(六)城市发电厂、区域变电所(站)、市区变电所(站)、高压线走廊等城市供电设施.(七)邮政局、邮政通信枢纽、邮政支局;电信局、电信支局;卫星接收站、微波站;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城市通信设施.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八)消防指挥调度中心、消防站等城市消防设施.(九)防洪堤墙、排洪沟与截洪沟、防洪闸等城市防洪设施.(十)避震疏散场地、气象预警中心等城市抗震防灾设施.(十一)其他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地城市基础设施.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水系地保护与管理,保障城市供水、防洪防涝和通航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地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地地域界线.城市蓝线地划定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地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地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地历史文化街区地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地历史建筑地保护范围界线.本办法所称紫线管理是划定城市紫线和对城市紫线范围内地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三条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划定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地紫线.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地城市紫线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时划定.其他城市地城市紫线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划定.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地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地控制线.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地直辖市、市、镇.第三条城市绿线地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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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线、紫线、黄线、蓝线管理办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2号《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9月9日建设部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二年九月十三日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第三条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八条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一条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第十三条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

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9号《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11月15日建设部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本办法所称紫线管理是划定城市紫线和对城市紫线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划定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紫线。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紫线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时划定。

其他城市的城市紫线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划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紫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紫线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紫线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了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紫线范围及其保护规划,对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管理提出意见,对破坏保护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六条划定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紫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物、构筑物和其风貌环境所组成的核心地段,以及为确保该地段的风貌、特色完整性而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地区。

(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风貌协调区。

(三)控制范围清晰,附有明确的地理座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城市紫线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划定,依据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

第七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征求公众意见的程序。

审查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充分论证,并作为法定审批程序的组成部分。

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保护规划前,必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八条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改善和加强保护工作的需要,确需调整的,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调整方案。

调整后的保护规划在审批前,应当将规划方案公示,并组织专家论证。

审批后应当报历史文化名城批准机关备案,其中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准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后的一个月内,将保护规划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其中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还应当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一经批准,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一条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已经破坏,不再具有保护价值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撤销相关的城市紫线。

撤销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的城市紫线,应当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各项建设必须坚持保护真实的历史文化遗存,维护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改善基础设施、提高环境质量的原则。

历史建筑的维修和整治必须保持原有外形和风貌,保护范围内的各项建设不得影响历史建筑风貌的展示。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保护规划,对历史文化街区进行整治和更新,以改善人居环境为前提,加强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改造和建设。

第十三条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违反保护规划的大面积拆除、开发;(二)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大面积改建;(三)损坏或者拆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四)修建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五)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和古树名木等;(六)其他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构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

第十四条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确定各类建设项目,必须先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保护规划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论证并进行公示后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十五条在城市紫线范围内进行新建或者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对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修缮和维修以及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十六条城市紫线范围内各类建设的规划审批,实行备案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其中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在城市紫线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保护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告。

对于监督中发现的擅自调整和改变城市紫线,擅自调整和违反保护规划的行政行为,或者由于人为原因,导致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遭受局部破坏的,监督机关可以提出纠正决定,督促执行。

第十九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向有关城市派出规划监督员,对城市紫线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规划监督员行使下述职能:(一)参与保护规划的专家论证,就保护规划方案的科学合理性向派出机关报告;(二)参与城市紫线范围内建设项目立项的专家论证,了解公示情况,可以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提出意见,并向派出机关报告;(三)对城市紫线范围内各项建设审批的可行性提出意见,并向派出机关报告;(四)接受公众的投诉,进行调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并向派出机关报告。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紫线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在城市紫线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和批准建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4号《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1月8日经建设产第7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城市黄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管理,保障城市基础设施的正常、高效运转,保证城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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