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2011司考复习合同法名师讲义

合集下载

2011年司法考试民法真题经典解析-钟秀勇

2011年司法考试民法真题经典解析-钟秀勇
D.甲死后,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无效
【答案】D
【考点】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物、尸体的法律属性
【解析】①根据民法原理,人的身体不是物,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但人体的一部分如已分离,不问其分离原因如何,均成为物(动产),由其人当然取得所有权,适用物权法的一般规定,得为抛弃或让与。人的尸体,属于物,构成遗产,为继承人共同共有。但尸体属于特殊物,仅限于埋葬、管理、祭祀目的,不得自由使用、收益及处分。②随着法律的发展,上述民法理论日渐松动,表现在法律开始承认人体器官移植的合法性,承认器官捐献合同与遗嘱的有效性。移植又以人体器官的捐献为前提。人体器官的捐献分为活体器官的捐献和尸体器官的捐献。③关于活体器官的捐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设有三方面的限制:《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8条规定:“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10条规定:“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据此,因甲是精神病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A选项错误。问题在于,甲生前,其法定代理人能否代为作出有效的活体器官捐赠?法律对此未设明文,但可类推适用《民法通则》第18条。该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举轻以明重,对被监护人财产的处理尚且如此,对被监护人活体器官的捐献应作更加严格的限制。所以,若甲的父母以监护人的身份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因并非为了被监护人甲的利益,该捐献行为不能认定为有效,故B选项错误。④关于尸体器官的捐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8条规定:“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据此,甲死亡后,对甲尸体器官的捐献,须甲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共同作出意思表示,才能有效;甲的父母单独作出的捐献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不得不指出的是,本题稍嫌题意不明,因为题目并未交代甲是否有配偶、成年子女,易引人误解。

2011新起点预热班钟秀勇民法讲义

2011新起点预热班钟秀勇民法讲义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第四百二十一条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
定的除外。
2c.关于80%=80%的再一个例证
2
新起点备战 2011 年司法考试名师讲义
新起点备战 2011 年司法考试名师讲义
预热班
民法(钟秀勇)
民法真题决定复习方法
内部资料 请勿外传
题记:正确地运用才智。行动十分迂缓的人,只要始终循着正道前进,就可以比离开正道飞奔的人走 在前面很多(笛卡尔 Descartes 1596——1650)。
一、透彻地认知:规律
1.关于考试对象与范围的三个公式
项是正确的?
A.甲与乙订立的合同是居间合同
B.高于约定价格卖得的500元属于甲
C.如仪器出现质量问题,丙应向乙主张违约责任
D.乙无权要求甲承担100元费用
〖答案〗BCD
《合同法》
第四百一十四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一十五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甲要求乙赔偿损 失。对此,应如何处理? A.由乙承担违约责任 B.由乙承担侵权责任 C.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由甲自己承担损失 〖答案〗D (2)新颖的 1.(2010-3-23)甲、乙是同事,因工作争执甲对乙不满,写了一份丑化乙的短文发布在丙网站。乙发 现后要求丙删除,丙不予理会,致使乙遭受的损害扩大。关于扩大损害部分的承担,下列哪一说法是 正确的? A.甲承担全部责任 B.丙承担全部责任 C.甲和丙承担连带责任 D.甲和丙承担按份责任 〖答案〗C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 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 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 承担连带责任。 2.(2010-3-8)北林公司是某小区业主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关于业主与北林公司的权利义务,下列哪 一选项是正确的? A.北林公司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不是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B.业主甲将房屋租给他人使用,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费,北林公司有权请求业主甲对该物业费的交

2011年司法考试合同法真题及答案解析

2011年司法考试合同法真题及答案解析

2011年司法考试合同法真题及答案解析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

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10万元债权,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20万元债权。

甲公司将其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并通知了乙公司,丙公司未经乙公司同意,将其债务转移给戊公司。

如丁公司对戊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戊公司下列哪一抗辩理由能够成立?()(2011年卷三单选第12题)A.甲公司转让债权未获乙公司同意B.丙公司转移债务未经乙公司同意C.乙公司已经要求戊公司偿还债务D.乙公司、丙公司之间的债务纠纷有仲裁条款约束【答案】B【考点】债权转让与债务承担【解析】选项A错误.《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据此可知,甲公司将其债权转让给丁公司通知乙公司即可,无须得到乙公司的同意。

选项B正确.《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据此可知,债务人丙公司将自己对乙公司的全部债务转让给戊公司需要得到乙公司的同意,否则该转让无效。

因此,丁公司不能直接向戊公司行使代位权。

选项C、D错误。

丙公司与戊公司之间的债务承担因未取得乙公司的同意而无效,所以,乙公司已经要求戊公司偿还债务及乙公司、丙公司之间的债务纠纷有仲裁条款约束等都不能作为戊公司的抗辩理由。

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并购协议:“甲公司以1亿元收购乙公司在丙公司中51%的股权。

若股权过户后,甲公司未支付收购款,则乙公司有权解除并购协议。

”后乙公司依约履行,甲公司却分文未付。

乙公司向甲公司发送一份经过公证的《通知》:“鉴于你公司严重违约,建议双方终止协议,贵方向我方支付违约金;或者由贵方提出解决方案。

"3日后,乙公司又向甲公司发送《通报》:“鉴于你公司严重违约,我方现终止协议,要求你方依约支付违约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单选第13题)A.《通知》送达后,并购协议解除B。

2011年司法考试民法复习指导概要

2011年司法考试民法复习指导概要

司法考试合同法考点重点复习一、合同订立中尽量使合同有效的措施1、不可撤销的要约(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2)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作了履行合同准备工作的。

2、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变更构成承诺(合同20条第4款)(1)实质性变更:对要约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反要约;(2)非实质性变更:对要约内容做出非实质性变更的,构成承诺;但有两个例外:A、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B、要约中明确表明不得对要约进行任何变更3、承诺迟到与承诺迟延时的补救二、合同法对主体行为能力不足的合同的效力放宽1、法人:一般超出经营范围一律有效,违反国家禁止、特许、限制经营的合同无效;2、自然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合同为可追认的合同三、合同法对意思表示瑕疵的合同的效力放宽1、民通58条第3款: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均为无效;2、合同法54条第2款,除欺诈、胁迫危及国家社会利益之外,均为可撤销。

四、合同法对合法性欠缺的合同的效力放宽1、民通58条第5款,违反法律为无效,实践中对法律采广义解释;2、合同法52条第5款,合同法仅限于违反狭义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方为无效五、变更与撤销的关系(合同54条第3款)1、当事人要求变更的,法院不得撤销;2、当事人要求撤销的,法院酌情变更或撤销。

六、合同的主要条款与合同解释(合同61条、62条)1、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12条)2、主要条款欠缺时的补充――合同解释问题如何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补充?应依以下次序进行:(合同61条)(1)当事人事后签订补充协议;(2)依合同其它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3)依合同法第62条的法定解释方法进行补充3、合同法第62条的法定合同解释方法。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及复习教材带解析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及复习教材带解析

1、甲与乙签订《协议》,由乙以自己名义代甲购房,甲全权使用房屋并获取收益。

乙与开发商和银行分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和贷款合同。

甲把首付款和月供款给乙,乙再给开发商和银行,房屋登记在乙名下。

后甲要求乙过户,乙主张是自己借款购房。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有权提出更正登记B.房屋登记在乙名下,甲不得请求乙过户C.《协议》名为代购房关系,实为借款购房关系D.如乙将房屋过户给不知《协议》的丙,丙支付合理房款则构成善意取得2、刘某系某工厂职工,该厂经区政府批准后改制。

刘某向区政府申请公开该厂进行改制的全部档案、拖欠原职工工资如何处理等信息。

区政府作出拒绝公开的答复,刘某向法院起诉。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1年卷二单选第43题)A.区政府在作出拒绝答复时,应告知刘某并说明理由B.刘某向法院起诉的期限为二个月C.此案应由区政府所在地的区法院管辖D.因刘某与所申请的信息无利害关系,区政府拒绝公开答复是合法的【答案】A【解析】选项A正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据此可知,若区政府认为刘某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应予以公开的信息的,则应在作出拒绝答复时,告知刘某并说明理由。

选项B错误。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据此可知,刘某向法院起诉的期限为三个月,而非二个月。

选项C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行政案件管辖规定》,下同)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一审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本题中,区政府是和县政府平级的行政单位,因此,管辖法院是中级人民法院,而不是区法院。

选项D错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2011年司法考试——合同法辅导1

2011年司法考试——合同法辅导1

专题一(讲义1-8章)一、单项选择题1.甲公司于2009年6月5日以传真方式向乙公司求购一台机床,要求“立即回复”。

乙公司当日回复“收到传真”。

6月10日甲公司电话催问,乙公司表示同意按甲公司报价出售,要其于6月15日来人签订书面合同。

6月15日,甲公司代表李文军前往签约,乙公司要求甲公司至少购买机床两台,未获同意,乙公司遂拒绝签约。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该买卖合同于6月5日成立B.该买卖合同于6月10日成立C.该买卖合同于6月15日成立D.该买卖合同没有成立2.蔡某于甲地向居住在乙地的贾某发出要约,之后蔡某出差到丙地。

贾某收到要约后于丁地向蔡某发出承诺。

五日后,承诺送达至在丙地的蔡某。

则合同在哪一地点成立?()A.甲地B.乙地C.丙地D.丁地3.新华公司需要一批原料,于是向大秦石料厂发出传真,称:“我公司愿购贵厂甲种石料400吨,单价300元/吨,货到付款。

”大秦石料厂传真回复“库存仅300吨,若要全部购买,单价300元/吨,款到发货”。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新华公司发传真的行为是要约邀请B.新华公司发传真的行为是要约C.大秦石料厂回复传真的行为是要约邀请D.大秦石料厂回复传真的行为是承诺4.庆园公司因建办公楼急需钢材5万吨,于是向上海韩建钢材厂发函,称:“我公司愿购贵厂A型钢材泥5万吨,单价3,000元/吨,货到付款。

”第二天上海韩建钢材厂即向庆园公司发出货物。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庆园公司发函的行为是要约邀请B.上海韩建钢材厂发货的行为不构成承诺,因为承诺须以通知的方式发出C.上海韩建钢材厂发货的行为构成承诺,货物到达庆园公司时承诺生效D.上海韩建钢材厂发货的行为构成承诺,货物发出时承诺生效5.甲公司于2011年5月5日以传真方式向乙公司求购一台机床,要求“在7日内回复”。

乙公司在2011年5月9日以邮寄的方式作出了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该承诺在5月11日可以到达甲公司,但因邮递员的疏忽,于5月20日才将乙公司的承诺送达甲公司。

2011司法考试卷一真题解读及详解

2011司法考试卷一真题解读及详解

2011年司法考试真题解读及详解——万国研发中心一、规律与变数十年磨一剑!2011年,走过了十个春秋司法考试开始蜕变了,在基本格局和考试风格都已然定型基础上,与2010年相比,今年最大的变化是考点内容的增加、新的法规加大考查和题型的重大变化,特别是不定项增加了五题,标志着司法考试难度的加大,预示着2011年通过率会有一定的调整。

但是,在深入分析后,2011年考试的内在实质并没有变化。

司法考试三大铁律:“重者恒重”、“新者恒考”和“综合创新”并没有改变,只是今年在考查方式上的更加强调实务性与综合性,同时,理论化色彩依然不断增加。

2011年度,除了卷四的论述题略有争议外,民法、民诉和刑诉的难度还是保持着原状。

刑法的考察难度再次出乎人的意料,案例性考查转向了理论型考查,一些基本的有争议的总则方面的知识虽表面上被弱化,而事实上在刑法分则中进行了隐晦考察,2011年卷一中的内容还是保持“重者恒重”,“卷一突破100分”依然是有希望的。

面向变化多端的司考,近两年的司考的试题的难度、布局和分值值得关注!二、各科分值2011年整个试卷的分值是600分,估计及格线按照惯例也是360分。

由于2011年司考大纲的结构小幅调整,具体科目的分值则有一些变化:2010年各个学科的具体分布如下:卷一整体上保持稳定,个别学科有小幅的调整,最大的突出特点还是在开篇考察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共考察10分。

法理学依然强势,仍然是23分,宪法学和2010年持平,考察了23分,与法理学相当。

法制史10分不变,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总体分值与往年持平,考察了10分。

三国法部分,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在分值上有所减少,总共39分。

卷二中三个学科的分值多年保持不变,三科分值分别是:刑法58分、刑诉52分、行政法40分。

2011年延续三个学科的“刑法——刑诉——行政法”排列方式。

只是里面夹杂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完全符合2011年大纲的要求。

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完整

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完整

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完整合同是现代市场经济中一种重要的法律工具,是保障各方权益、规范交易行为的基石。

司法考试中的合同法是一个重要的考点,理解和掌握合同法的相关知识对于考生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将为大家提供一份完整的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

一、合同的定义及要素1. 合同的定义合同是自愿、平等、公平的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或者依据其意思表示达成的,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2. 合同的要素(1)意思表示:当事人通过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式表示的真实意思表示。

(2)协议:各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一致意见。

(3)法律法规规定或法律行为规则:合同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法律行为规则的规定。

(4)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合同应当具有明确的效力范围和法律后果。

二、合同的种类及基本原则1. 合同的种类(1)根据当事人关系:一般合同、特殊合同。

(2)根据权利义务性质:让渡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合同等。

(3)根据合同成立方式:书面合同、口头合同、电子合同等。

2. 合同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当事人的意思自主决定是否订立合同,自愿约定合同内容。

(2)平等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应平等对待,不得违背诚信原则。

(3)公平原则:合同的内容和效果应公平合理。

(4)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履行诚实信用义务,不得以欺诈、恶意等手段损害他人利益。

(5)有偿原则:合同一般以有偿交换为前提,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无偿合同。

三、合同的成立与效力1. 合同的成立要件(1)合法的合同目的和内容。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实、明确。

(3)形式要求: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需要采取书面形式的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2. 合同的成立方式(1)口头合同:当事人通过口头表达达成合意,不受书面形式限制。

(2)书面合同:当事人通过书面形式达成合意,一般具有更高的证据力。

(3)电子合同:当事人通过电子方式达成合意,满足电子合同的法律规定。

3. 合同的效力(1)生效:当事人合同成立后,具备法律效力,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011年司法考试《合同法》经典笔记第一章第一节

2011年司法考试《合同法》经典笔记第一章第一节

第⼀节 合同 Contract ⼀、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Concept and legal characters 古今中外的法律、法理和现实⽣活对“合同”⼀词有着不同的规定、理解、界说和使⽤。

在英美法上,对合同的界定众说不⼀。

被引⽤得最为普遍也是最有影响的合同定义,是美国《合同法第⼆次重述》第1条界定,即“合同是⼀个或者⼀组允诺,违反该允诺时,法律给予救济;对允诺的履⾏,法律在某种情况下将其视为⼀种义务。

”⽽且,⼀般认为,合同是两个以上当事⼈之间的具有法律约束⼒的协议,或者由⼀个以上的当事⼈对他⽅当事⼈负作为或者不作为义务的表⽰。

承担此项义务的⼈为“允诺⼈”,享受此项权利的⼈为“受 领允诺⼈”,英美法实质上是将合同界定成⼀种协议。

合同必须通过双⽅的协议才能成⽴,⽽协议是双⽅当事⼈意思表⽰⼀致。

要约⼀经,双⽅之间的协议即告成⽴,但并不是所有当事⼈之间的协议都是具有法律效果的合同。

如甲邀⼄参加特别为⼄举⾏的⽣⽇宴会,⼄也接受了邀请,但届时没有出席,在此种情况下,甲不能强制⼄来参加,也不能要求⼄赔偿损失,因为法律并不认为甲⼄之间的社交协议具有法律约束⼒。

⼤陆法系对合同的界定继受⾃罗马法。

罗马法将合同界定为“得到法律承认的债的协议”,⼤陆法系国家民法将合同定义为“⼀种协议”就是由此⽽来。

但是由于⽴法体制、法律传统和措辞本⾝的差异,作为⼤陆法系两⼤⽀系的德国法系和法国法系国家对合同⼜有不同定义⽅法。

法国民法典1101条:“契约为⼀种合意,以此合意,⼀⼈或数⼈对于其他⼀⼈或数⼈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

由此可见,法国民法上的合同⾸先是⼀种合意,即双⽅当事⼈意思表⽰⼀致的协议;合同是产⽣债务的根据之⼀;合同所⽣的债务内容是“负担给付、作为或者不作为”。

其他法国法系国家⼤体上都是如此界定合同的。

如,意⼤利民法典1321条:“契约是双⽅当事⼈关于他们之间财产法律关系的设⽴、变更或消灭的合意。

” 德国法系国家是以法律⾏为概念定义合同的,德国民法典第305条规定“以法律⾏为发⽣债的关系或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有当事⼈双⽅之间的契约。

合同法讲义(2011、11、20)

合同法讲义(2011、11、20)

(1)承诺期限的起算 《合同法》第24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 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 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 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2)承诺的迟到: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承诺才到达要约人。 《合同法》第28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 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原则无效,例 外有效。 (3)承诺因传递迟延而迟到:因承诺人以外的原因,导致本应在承诺 期限内到达的承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到达要约人。 《合同法》第29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 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 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 有效。” ——原则有效,例外无效。
三、要约的法律效力(拘束力) (一)要约生效的时间:到达主义 《合同法》第16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 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 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三)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实质拘束力) 也称承诺适格,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依其承诺而成 立合同的权利/资格/法律地位。
1.意定期限:即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了要约的存续期限。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合同法》23条第1 款)。 承诺期限的起算:《合同法》第24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 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 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 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2.法定期限,根据《合同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可区分为: (1)即时承诺:“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 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项)。 (2)合理期限:“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 到达”(第2项)。 四、要约的失效(丧失实质拘束力) 《合同法》第20条: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特定要约与公众要约)。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合同法》23· 1:“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合同法》第30条:“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 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 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 更。”

2011年司法考试名师以及全程资料介绍

2011年司法考试名师以及全程资料介绍

2011年考试通司法考试辅导资料具体介绍课程设置2011年提供众合、万国、三校、指南针、新东方、律政、新起点、政法英杰、中法网等名校全程辅导课程。

全程仅需360元!需要请联系客服QQ:136250244.各大辅导学校的具体课程表请参见附录表!司考课程的优势:第一大优势:价值性高!提供的所有名校囊括了所有的名师!所有的顶级泰斗!更包括司考司考命题人代言人和出题人弟子的讲课录音!各科目讲的最好的老师、最受考生欢迎的老师,如:民法李建伟、刑法韩友谊、民诉郭翔、刑诉汪海燕、行政法林鸿潮、三国法杨帆(女)、商经法张海峡、法制史郭晓飞、法理学杨帆(男)、卷四主观题邹建章等所有大腕级名师讲课录音和讲义全部包括!聆听名师的讲课,复习必定会事半功倍!如果单纯的报一个辅导班,是不可能包含所有名师的!特别是地方性的面授班更是很难请到全国性的名师!第二大优势:价格优惠!每一个辅导班全程动辄就要五六千元,甚至七八千元!而十多所辅导班的全程录音和讲义只需要三百六十元!效果一样,并且可以反复听!挑讲的最好的老师听!不必被动选择!第三大优势:使用方便!将录音放在MP3里,可以自由决定听课时间。

走路、吃饭、睡觉前都可以听!不必大热天的在一两千人的大教室连续听好几天的课程!那样的效果肯定不好!第四大优势:团购更优惠!只要三人以上即可团购,团购只需每人180元!180元即可得到所有名师的讲课录音和讲义!让您用最低的成本,高效顺利的通过司法考试!第五大优势:支付安全!全程支持支付宝交易!钻石信誉!安全放心!第六大优势:更新及时,服务全程!更新及时,并且一直服务到司考结束!让您无后顾之忧!5月18日之前加入会员者还可赠送高端包过班的考前重要押题和预测等信息!让您在考前可以提高五十分到八十分!资料形式:(MP3+文本)1:全部音频资料为MP3格式,支持电脑、手机、MP3或MP4播放。

2:全部文本资料为word或pdf格式,可打印,课程附配套练习。

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

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

合同法讲义隋彭生第一章概述一、合同的概念(一)合同是关于债的合意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除《合同法》另有规定外均适用于合同。

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合同的成立除了当事人要有意思表示外还需要当事人达成合意(要约+承诺=合同)。

3.《合同法》上的合同仅指当事人设立、终止和变更财产权的双方法律行为,就身份关系而达成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比如结婚、扶养等法律关系不受合同法调整。

4.合同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因此合同在有效成立之后就按照当事人的合意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合同之债有相容性一物双卖,两个合同可能都有效。

《合同法解释(二)》第15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例题·多选题】下列甲与乙签订的哪些合同有效?()(2011-3-58)A.甲与乙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待办理公证后合同生效。

双方未办理合同公证,甲交付商铺后,乙支付了第1个月的租金B.甲与乙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将其对丙公司享有的90%股权转让给乙,乙支付1亿元股权受让款。

但此前甲已将该股权转让给丁C.甲与乙签订相机买卖合同,相机尚未交付,也未付款。

后甲又就出卖该相机与丙签订买卖合同D.甲将商铺出租给丙后,将该商铺出卖给乙,但未通知丙『正确答案』ACD『答案解析』(1)A属于约定的要式合同,可通过履行突破。

(2)B属于自始履行不能,故无效。

(3)一物双卖,两个合同尚都有履行的可能,两个合同都有效。

(4)“商铺”是不是“房屋”,含义不清。

如果是房屋,丙享有同等条件的下的优先购买权。

即便丙享有优先购买权,甲与乙的买卖合同也有效。

二、合同的分类(一)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依合同的成立是否须采取一定的形式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及详解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及详解

2011年司法考试(试卷一)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借鉴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民为邦本”、“法不阿贵”、“和为贵”和西方法治思想中的“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文化资源。

关于借鉴中体现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特征,下列哪一说法是准确的?()(2011年卷一单选第1题)A.本质的同源性B.彻底的人民性C.充分的开放性D.实践基础的相同性【答案】C【考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特征【解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特征包括鲜明的政治性、彻底的人民性、系统的科学性和充分的开放性。

选项A、D错误。

本质的同源性、实践基础的相同性不属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特征,因此,直接予以排除。

选项B错误。

彻底的人民性指社会主义法治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是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法律,有效治理社会的方式、过程和状态,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参与者和推动者。

题干没有表明这种“借鉴”反映彻底的人民性。

选项C正确。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借鉴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民为邦本”、“法不阿贵”、“和为贵”和西方法治思想中的“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文化资源,广泛吸收、兼容并包、与时俱进、不断借鉴和吸收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反映了其具有“充分的开放性”的特征。

2.近年来,政法机关通过“大接访”、“大走访”、“大下访”等做法,通过开门评警、回访信访当事人等形式,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群众疾苦,为群众排忧解难。

关于这些做法的意义,下列哪一表述是不恰当的?()(2011年卷一单选第2题)A.政法机关既是执法司法机关,也是群众工作机关B.政法干警既是执法司法工作者,也是群众工作者C.人民群众是执法主体,法治建设要坚持群众运动D.司法权必须坚持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答案】C【考点】执法为民的内涵【解析】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2011年司法考试《合同法》经典笔记第五章第二节

2011年司法考试《合同法》经典笔记第五章第二节

第⼆节 合同转让 ⼀、合同转让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合同转让,是指在合同当事⼈⼀⽅依法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地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

合同的转让是⼴义的合同的变更。

从⼴义上讲,只要债的三要素中有任何⼀个要素发⽣变更,都被认为是债的变更。

⽽狭义的债的变更仅指债的内容和客体的变更,把债的主体变更称之为债的转移。

1、合同转让是合同主体的变化 合同转让是由第三⼈替代当事⼈⼀⽅成为合同当事⼈,或者第三⼈加⼊合同⽽成为当事⼈。

合同主体的变更是重⼤事项的变化,与合同的其他内容的变化有着重⼤的不同,因⽽《合同法》将其与合同内容的变化区别开来。

2、合同转让不引起合同内容的变化。

合同的转让只是当事⼈⼀⽅将合同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合同的权利义务本⾝并没有发⽣变化。

转让后的合同内容与转让前的合同内容的同⼀性,正是由债权债务的稳定性及转让的性质所决定的。

3、合同的转让通常要涉及到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即原合同当事⼈双⽅之间的关系、转让⼈与受让⼈之间的关系。

合同的转让主要是在转让⼈和受让⼈之间完成的,但因为合同的转让关涉到原合同当事⼈利益,所以法律要求义务的转让应取得原合同当事⼈另⼀⽅的同意,⽽转让权利应及时通知当事⼈另⼀⽅。

⼆、合同转让的要件 合同转让必须具备如下要件,才能发⽣法律效⼒: 1、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存在。

合同的有效存在,是该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能够被让与的基本前提。

如果合同根本不存在或者应被宣告⽆效,或者已经被解除,在此情况下所发⽣的转让⾏为都是⽆效的,转让⼈并应对善意的受让⼈所遭受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合同的转让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由于转让涉及到原合同当事⼈的权益,因此,法律要求在转让合同的义务或权利时,应当取得原合同当事⼈另⼀⽅的同意或者及时通知另⼀⽅。

3、必须在让与⼈与受让⼈之间达成协议。

合同的让与本⾝需要由转让⼈与受让⼈之间达成合意才能完成,此种合同的当事⼈是转让⼈和受让⼈,当事⼈订⽴转让合同必须符合民不法律⾏为的有效要件。

2011李建伟民法讲义1

2011李建伟民法讲义1

民法的教与学贵在坚持理论化与体系化,为此老师的教,贵在做到两个必须,一是必须结合命题与普通人的生活经验,将理论深入浅出,二是必须坚持打破各个单行法的藩篱进行体系化的讲授;为此学员的学,贵在对民法原理进行体系化的理解性掌握。

在强化学习阶段不仅掌握一个个具体制度,更要注意每一制度在民法整体框架下的坐标。

唯此,才能为下一阶段也即串讲阶段的大开大合式的体系化讲解与学习提供良好基础。

——李建伟2011司法考试民法强化讲义(上)(所选试题基本选自05-10 年司考真题)(2011,05—07)第一部分民法通则第一单元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权利一、民事法律关系(一)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合伙、个独企业、分支机构等)(二)客体债权:行为(作为、不作为)物权:物、权利知识产权:智力成果人身权:人身利益(身份、人格)(三)内容必须是受民法调整调整的关系,区别于道德伦理关系以及不归法律调整的生活关系;必须是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等;必须是有约束力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如债权、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等;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如买卖、抵押权质权等,也可能直接由法律规定,如留置权。

【例1】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8-3-1,单)A.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B.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D.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二、民事权利的分类(一)支配权是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利益与智力成果)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主要包括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其特点是:客体是特定的,包括物、智力成果、身份利益、人格利益;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如张三拥有一栋房子,则该房屋所有权人就是张三一人;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是针对这个世界上除权利主体以外的任何其他主体的,故又称对世权、绝对权;只不(过义务人只负担消极不作为义务;(二)请求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2011.11.7合同法讲义.doc-1剖析

2011.11.7合同法讲义.doc-1剖析

合同法讲义——合同的概念、形式、订立、效力一、合同的概念1、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是我国合同法上的合同。

2、基本要素“合意+财产性权利义务”排除了身份关系的协议。

3、平等主体,自然人(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有独立的民事责任能力)。

4、其他组织,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5、法律特点:(1)合同是平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作为一种最重要的法律事实,是民事主体实施能够引起民事权利义务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合法行为。

合同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在本质上属于合法行为。

只有在合同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是合法的,符合法律要求的情况下,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受到国家法律保护。

而如果当事人作出了违法的意思表示,即使达到协议,也不能产生合同的效力。

如买卖违禁物品、枪支、毒品等。

合同订立的主体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上的和宗旨。

所谓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在形成某种法律关系(如买卖关系、租赁有关系)。

变更合同关系是在继续保持原合同关系效力的前提下变更合同内容(如补充协议)。

终止与中权利义务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旨在消灭原合同关系(如解除协议)(3)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1司考复习合同法名师讲义
一、合同格式条款
1、采用格式条款的缔约者,提供方对于其中的免除责任和限制责任的条款要尽到两个义务: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

2、无效的格式条款
3、格式条款的解释
二、要约的撤销
1、对已经生效但未承诺的要约消灭其拘束力的意思表示
2、撤销的意思表示必须要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3、要约不可撤销的情形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
(2)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
(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作了履行合同准备工作的
三、缔约过失责任
(一)构成要件
1、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
2、主观有过错
3、对方受有损失
4、主观过错和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二)类型
1、恶意磋商
2、订约欺诈
3、违反保密义务
4、因一方过失导致合同无效
5、因一方过失致使合同被撤销
6、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情形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过程中,而且是一方违反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险合同义务,违反险合同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

<法律教.育网提供>不同于一般民事责任,作为缔约过失责任造成的损害是指缔约人因相信合同会有效成立而遭受的损害,既包括为订立合同而指出的必要费用,也包括因此而丧失的商机。

四、附延缓条件合同的效力
附延缓条件的合同是指在合同中,把某种将来在客观上发生与否不确定的事实指明为条件,将条件的成就作为合同效力发生的原因。

所附的条件,最终目的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使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当约定的条件成就时才能发生效力。

构成条件件的事实要件1、应是将来发生的事实2、应是发生与否不确定的事实3、应是合法的事实4、应是当事人约定的而非法定的事实
五、效力有瑕疵的合同
(一)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1、可撤销合同之种类
(1)受欺诈而订立的合同
(2)受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3)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4)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5)显失公平的合同
2、撤销权的行使 <法律教.育网提供>
撤销权必须经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不得由当事人自己确认。

(二)无效的合同
1、无效合同的种类
(1)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非纯获利益的合同
(2)当事人违反国家限制经营规定订立的合同
(3)当事人违反国家特许经营规定而订立的合同
(4)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合同
(5)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6)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8)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的合同
六、合同履行和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1、成立要件
(1)双方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
(2)双方债务履行无先后之分
(3)双方债务均届期满
(4)他方当事人尚未履行
2、效力:发生阻却他方请求权的效力
是指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一方因塌方当事人的财产显着减少或者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而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塌方未为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抗辩权。

七、合同债权保全
(一)代位权之诉
1、构成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并届期满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亦届期满
(3)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即不具有人身性
(4)债务人存在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事实
2、代位权之诉的地域管辖
由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3、诉讼当事人的关系<法律教.育网提供>
(1)次债务人可以援用对债务人的抗辩权以对抗债权人
(2)原告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承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偿付,但最终由债务人承担。

(3)代位权成立的,次债务人向债权人直接履行,而不能向债务人履行。

(4)债权人请求数额以债权为限
1、成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之债以届期满
(2)客观上,债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即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情的,抵押人与优先受偿的抵押权人达成的抵押物价低价折价协议,侵害后顺位的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利益的
(3)主观上,债务人有诈害债权人债权的恶意。

2、撤销之诉的诉讼效果
3、法定期间
1、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2、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的,该撤销权消灭。

八、合同转让
(一)债权让与
1、债权让与的生效条件
2、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让与协议
3、法律效力
(1)内部效力:让与人脱离合同关系,受让人进入合同关系
(2)外部效力:债权让与成立一经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只能对受让人履行
(二)债务承担
1、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或者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给第三人承担。

2、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此时不需要经过债务人同意即可生效,但应通知债务人;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合同,以债权人同意为生效要件。

3、债务承担的法律效力
第三人成为新债务人,抗辩权随之转移
4、债务承担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区别
九、合同权利义务消灭
(一)抵销:指两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数额内消灭,根据产生的依据不同可以分为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

在抵销中,为抵销的债权是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是被动债权。

1、法定抵销
(1)双方互负债务
(2)双方债务的物种类和品质相同
(3)主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4)抵销权为形成权,不以对方同意为要件
2、合意抵销
只需双方互负债务,不要求标的物同种类、品质相同。

十、违约责任
(一)不完全给付的违约责任
指债务人虽有履行债务的行为,但其履行行为有瑕疵或者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形,包括下瑕疵给付和加害给付。

瑕疵给付指债务人给付的相关要素有瑕疵,包括标的物在质量上和数量上的不完全,给付方法不完全,给付的时间不完全等。

十一、请求权竞合
(一)被告的确定
1、侵权之诉(产品责任承担者):生产者、消费者,原告可以择其一。

2、违约之诉:(产品质量责任承担者):销售者
(二)责任的范围
(三)免责事由
1、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是不可抗力
2、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只能是法定
(四)诉讼时效
1、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造成身体伤害的是1年
2、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一般为10年,明示安全期超过10年的,以安全期为标准
3、出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为1年
十二、买卖合同与运输合同
标的物的风险转移问题
在买卖合同中,通常都会涉及代办托运,出卖人何时完成交付义务至关重要,牵扯到买卖合同中所有权取得和风险转移的问题。

根据合同法规定,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在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后,不仅视为买受人已经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而且要承担标的物的意外风险,这些的前提是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十三、赠与合同
(一)赠与合同的撤销权
赠与合同是典型的无偿合同,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力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对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的、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正的赠与合同,不允许赠与人随意进行撤销。

十四、租赁合同
(一)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如果要出卖租赁的房屋,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出租人没有履行此此项通知义务,则承租人可以主张买卖合同的无效
(二)买卖不破租赁
租赁物在出租期间如果所有权发生了变动,则租赁物的新所有权人不能对抗承租人的承租权,即承租人有权继续租赁合同直至租赁合同期届满为止。

十五、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订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订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一)订作人的任意变更和解除权
1、合同成立后,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前,订作人可以随时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因承揽人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给承揽人带来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二)承揽人的留置权
根据合同法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订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的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十六、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
(一)区别
1、保管合同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
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3、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保管人皆承担过错责任,但无偿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仅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管物损害时承担责任。

十七、居间合同
(一)居间人义务
1、忠实报告义务
2、保密义务
(二)报酬及费用请求权
1、居间成功的,有报酬请求权,但居间费用自理
2、在报告居间中,由委托人支付报酬;在媒介居间中,由居间促成的合同当事人平均分担报酬。

3、居间失败的,无报酬请求权,但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居间支出的必要费用。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1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