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2.27•【字号】浙市监执法〔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市监执法〔2023〕1号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财政局: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推动社会共治,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财政厅共同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要做好协调配合及举报奖励资金保障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措施和配套制度,积极推进举报奖励制度落实。
附件:1.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申请告知书2.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事项申请表3.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事项审批表4.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事项审批中止决定书5.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决定书6.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复核结果审批表7.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复核结果决定书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财政厅2023年2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励条件第三章奖励标准第四章奖励程序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推动社会共治,根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等市场监管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社会公众(以下统称举报人,应当为自然人)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适用本细则。
《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全文为鼓励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制定了《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
《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的支付结算市场秩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举报《办法》第二条的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举报奖励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公正地对举报案件进行调查;(二)快速、高效地处理举报案件;(三)为举报人保密。
第四条举报应采用实名举报方式。
举报人为个人的,应提供本人真实姓名、有效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等信息;举报人为单位的,应提供单位名称、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信息,举报材料应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协会设立举报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统一组织实施举报奖励工作,包括举报受理、调查、处理、奖励以及基金管理等。
第六条委员会主任由协会秘书长担任,成员包括协会秘书处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外部专家等。
第七条委员会下设举报中心,在委员会领导下具体实施举报的受理、调查、处理、奖励等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受理举报,对举报材料进行初审;(二)对举报事项组织调查核实,提出初步处理;(三)按照委员会的,对举报事项进行处理;(四)管理举报奖励基金和实施奖励;(五)解答举报奖励相关工作的咨询;(六)建立与管理举报奖励档案;(七)汇总、分析、公布举报奖励工作信息;(八)对举报奖励工作成效、社会影响等进行评估;(九)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举报和受理第八条举报人可通过网络举报平台、举报邮箱等方式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并可拨打举报电话进行举报咨询。
第九条举报人进行举报时应当完整填写《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举报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等;(二)被举报人的名称等相关信息;(三)举报情况说明,包括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等,并提供书面或电子影像等相关证明材料;(四)其他说明性材料。
河北省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征
河北省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举报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政策性粮食购销领域监督,防范化解风险隐患,坚决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举报奖励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受理、谁奖励,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自愿领取、奖励适当的原则。
第三条自然人(以下称举报人)可通过12325等热线电话、政府网站、部门举报电话、电子邮件、信函、来访以及其他渠道,向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举报。
第四条举报人向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反映从事政策性粮食购销经营活动涉嫌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等规定的行为,以及竞买政策性粮食时恶意违约等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且属于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经查证属实应予奖励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举报人可以实名或者匿名进行举报。
实名举报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匿名举报人有奖励诉求的,应当提供能够辨识其举报身份的信息(联系方式、电话录音等)。
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
第六条举报人原则上应当逐级举报。
有关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未按本实施细则要求及时处理的,举报人可以逐级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
对于未按本实施细则要求及时妥善处理举报事项的单位和人员,应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条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处理举报事项,按照《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核查。
受理及核查工作应全程留痕、闭环管理,相关资料应妥善保管,核查组对核查结果负责。
核查结束后,受理举报的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实名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
第八条举报奖励所需资金按程序纳入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年度预算,接受审计监督和财会监督。
广东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在《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下文是广东省金融办关于《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提供非法集资线索,有效打击非法集资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59号、《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处非联函〔202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举报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非法集资有关奖励适用本实施细则。
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有权对本省境内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置后,予以相应奖励。
第三条举报奖励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机构具体负责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
由上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受理的跨地区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分别查处的,由受理举报的上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认定举报奖励部门。
公安、财政、工商以及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应按职责协同做好非法集资举报奖励相关工作。
第四条举报人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书信、走访等方式向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举报非法集资线索,也可以向公安、工商以及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举报,然后由该部门转报同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
第五条省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厅、工商局以及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和各地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应向社会公布本部门、本地区举报奖励联系方式。
第二章奖励条件第六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举报人提供实名、联系方式,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三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二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三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四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五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和披露的;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河南省纪检监察机关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河南省纪检监察机关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豫纪发[2008]9号2008年5月12日)第一条根据《河南省纪检监察机关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部门是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主管部门,应明确专人管理承办。
第三条受奖人员名单一般由案件主办部门提出,并填写《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审批表》,经办案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后报送信访部门,由信访部门提出具体奖励建议并报主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奖励。
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举报人本人申请或信访部门提出,经审查属实并报领导批准后,按规定予以奖励。
第四条对非经济类案件举报人奖励金额,应为被举报人受到党内或行政撤职以上处分,根据举报内容、查处结果和社会影响大小,给予举报人1000—10000元的奖励金。
第五条对经济类案件举报人的奖励金额,应为被举报人受到党政纪处理,收缴违纪金额在50000元以上,根据举报的违纪金额和查实并收缴的违纪金额,按收缴违纪金额2%的比例掌握,给予举报人1000—30000元的奖励金。
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收缴违纪资金巨大的案件,需要给予举报人重奖的,奖励金额视情况酌定,并经纪检监察机关的主要领导审批。
第六条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金,由县(市、区)以上(含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向同级财政部门专项申报,财政部门核拨后,由单位财务部门设专户,专款专用。
第七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派驻(出)机构,需要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的,应当向派驻(出)的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申请,由派驻(出)机构的纪检监察机关批准奖励,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统一核拨;其它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需要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的,报请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后自行奖励。
第八条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纪委需要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的,应当向县(市、区)纪委(监察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县(市、区)纪委(监察局)进行奖励。
第九条奖金的领取,须由受奖人或代理人、办案人共同签字后领取。
河北省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全文及附表-V1
河北省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全文及附表-V1近日,河北省出台了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以进一步加强对医疗保障基金的监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医保基金的安全和稳定。
下面就该细则进行详细解读。
一、主要内容该细则主要分为七个部分:总则、奖励申请和评定程序、举报人的权利和义务、权益保障、奖励办法、附则和附件。
总则部分主要对该细则的背景、目的、适用范围等进行了介绍,并进一步强调了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性质和危害性。
同时,该部分还对“举报”、“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定义进行了概括。
奖励申请和评定程序部分主要对如何申请奖励以及奖励的评定程序进行了规定,旨在规范奖励的程序和流程,保证评定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具体而言,该部分将举报、受理、初审、委员会评审、公示、奖励汇总等流程做了详尽的介绍,并对“举报的风险提示”进行了明确。
举报人的权利和义务部分主要对举报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规定,旨在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规范举报人的行为。
具体而言,该部分对“举报人的基本权利”、“举报人的基本义务”、“举报人的安全保障”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权益保障部分主要对举报人和相对人的权益保障进行了规定,以保障各方的利益。
具体而言,该部分对“涉及相对人的权益保障措施”、“举报人的奖励和保护”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说明。
奖励办法部分主要规定了举报奖励权益,详细说明了奖励的种类、金额和发放方式。
具体而言,该部分将奖励分为最高奖励、一般奖励和鼓励奖励三类,并对每类奖励的具体金额和发放方式进行了规定。
附则部分主要对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处理方式进行了规定,以保证奖励的公正和合理。
具体而言,该部分对“参照规定暂停举报人奖励申请”、“奖励资金的保管和使用”等进行了说明。
附件部分则是该细则的一个附带文件,主要包括了几个重要表格,包括举报人实名登记表、举报材料清单、奖励申请表、奖励汇总表等。
二、意义和影响该细则的出台,旨在加强对医疗保障基金的监管,追究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保证医保基金的安全和稳定。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提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单位(以下统称有关部门)举报相关行业或领域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第三条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严肃财经纪律。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传真电话和奖金领取办法。
第四条举报人对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按照属地原则实行逐级举报制度。
各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有关部门无法受理或者未及时处理的,举报人可以向市级有关部门举报。
举报人可以采取“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部门举报电话、部门网站、手机客户端、书信、来访等多种方式进行举报。
市有关部门举报电话,市应急局:XX;市发展改革委:XX;市工业和信息化局: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XX;市交通运输局:XX;市市场监管局:XX;市消防救援支队:XXo第五条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鼓励实名举报,以备核查过程中了解举报线索、反馈结果和发放奖励。
举报内容应包括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具体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第六条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处理部门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权处理部门调查处理,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无法取得联系的除外。
第七条对举报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分档对举报人最高给予50万、30万、10万等不同额度的现金奖励,具体奖励情形见附件。
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安全生产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
在山东省,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加大了安全管理力度,实施了一系列安全监管措施。
其中,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是一个重要措施,旨在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安全监督,发现隐患和违法行为,为创建更加安全的生产环境做出贡献。
一、奖励对象范围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各类组织和个人。
不同单位、不同个人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举报,并有机会获得相应的奖励。
二、举报对象范围安全生产举报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违规操作:如擅自改变工艺流程、违反操作规程等。
2.安全隐患:如消防器材不全、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善等。
3.违法行为:如擅自私设电线、超负荷运行设备等。
4.安全事故隐瞒和虚报:如故意隐瞒事故真相、虚报事故等。
5.落实安全措施不力:如未落实安全教育、培训措施等。
三、奖励办法1.奖励标准:根据举报内容的严重性和实际效果,奖励金额从100元到10000元不等。
具体奖励标准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2.奖励申领:举报人可通过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网站或电话进行举报。
相关部门将进行核实、调查,并给予奖励。
举报人需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和相关证据,以获得奖励。
3.保密保护:对于提供了真实举报信息且经核实属实的人员,保密其个人信息和相关证据。
确保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四、奖励的意义1.激励群众参与:通过设置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安全监督,提高安全生产的管控水平。
他们的参与将有力地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2.发现问题及时:借助群众的力量,可以更加及时地发现安全生产中的问题和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
只有及时解决了这些问题,才能保障生产过程的安全。
3.减少事故发生:通过奖励机制,提高了违法行为和隐患的举报率。
及早发现并处理这些问题,有助于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的安全。
4.宣传社会风尚:通过宣传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可以进一步加强整个社会对安全的重视,营造尊重法律、尊重人民群众安全的社会氛围。
安全生产举报报奖励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监督,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对举报事项进行保密。
第二章举报范围和内容第四条举报范围:(一)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行为;(四)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的行为;(五)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准备的行为;(六)其他危害安全生产的行为。
第五条举报内容应当真实、具体,包括以下信息:(一)被举报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二)举报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三)举报事项的具体内容;(四)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
第三章举报方式第六条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举报:(一)拨打安全生产举报热线电话;(二)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三)通过安全生产举报网站进行举报;(四)通过安全生产举报信箱进行举报。
第七条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以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举报人联系。
第四章奖励标准和程序第八条奖励标准:(一)对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1. 违法行为涉及罚款的,按照罚款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2. 违法行为未涉及罚款的,按照举报事项的性质、情节等因素给予奖励。
(二)对举报安全生产隐患,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
第九条奖励程序:(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核查;(二)核查结束后,对举报事项进行认定,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给予奖励;(三)奖励资金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发放。
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制定一套好的规章制度,可以更好地激励员工热情高涨,努力工作。
想学习拟定制度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下面是由作者给大家带来的奖励办法实施细则7篇,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篇1第一条:对学生进行奖励和惩罚都必须注重教育效果,公正合理,使人信服又得到学生群体的支持。
第二条: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为学校、社会、国家做好事或有一定贡献的学生,学校给予适当的奖励。
成绩突出者可报上一级有关部门进行表彰奖励。
奖励可分为口头表扬,发奖状或奖品等。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定期评选各种学生奖励,以激励学生进步。
学校鼓励学生自拟奖励名称,自主申报奖励。
第三条:凡学生受到校级(包括校级)以上部门奖励,记入学生学籍表。
并将有关事迹及奖励材料存入档案。
第四条:对违反纪律或犯有错误的学生,应耐心批评教育、疏导,帮助他们改正错误。
一般不轻易处分,对极少确实有严重错误或者经常违反“学生守则”、违法乱纪,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酌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
第五条:对学生给予处分前,要召开由校长,教导主行,班主任,大队辅导员,家长,学生本人及相关人员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处分等级及家校配合的教育方法。
第六条:对学生给予处分或撤销处分需经以上联席会讨论通过,校长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内确实改正了错误,进步显著,可撤销处分。
第八条:凡给予学生记大过以上,其处分决定一式两份,分别存入学生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并在学校公布。
撤销处分应注明何时撤消处分,并记入档案。
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篇2为提高我部教师的业务水平,促进教学的顺利开展,督促、激励教师积极向上和自我约束的工作作风,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特对我部教师制定基础科学部教师奖惩制度。
奖励制度:1、对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且教学效果优秀者,每学期评2—3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积极参加学院、教学部组织的各项活动,工作业绩突出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煤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煤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煤矿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举报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举报奖励工作由省级及以下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实施。
其他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煤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省级及以下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受理、谁奖励”和“谁举报、奖励谁”的原则。
第六条举报人可以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
举报人是实名的,举报的同时应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有效联系方式;举报人是匿名的,举报的同时应提供畅通的手机号码联系方式。
第七条匿名举报的受理、核查和奖励实行代码(密码)约定、“三专联锁”管理。
(一)匿名举报受理后,由受理部门经办受理业务的处(科、室)指定1人(在编人员)为匿名举报人身份代码保管员,并按照匿名举报时提供的手机号码与匿名举报人联系,双方约定身份代码,由身份代码保管员专人保管。
(二)匿名举报查实后,由受理部门经办核查业务的处(科、室)指定1人(在编人员)为匿名举报奖励密码保管员,按照身份代码保管员提供的举报人手机号码与匿名举报人联系,双方约定举报奖励密码,由举报奖励密码保管员专人保管。
(三)向匿名举报人发放奖金前,由受理部门指定一名财务人员为信息接收验证员(奖金发放员),负责接收匿名举报人提供的信息(身份代码、举报奖励密码、银行账号),并分别与身份代码保管员、举报奖励密码保管员进行信息验证。
河南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河南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根据《河南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的范围:(一)超标排放大气、水污染物的;(二)施工工地、煤场、料场、堆场等未采取密闭、苫盖、喷淋措施有效防尘,或者密闭、苫盖、喷淋措施不到位,造成扬尘污染的;(三)使用不符合国家及河南省规定标准的燃煤和城市建成区违法进行散煤加工、销售、使用散煤的;(四)超标环境噪声污染;(五)擅自停运、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六)建设项目未经环保部门批准,已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使用的;(七)私设暗管或者利用雨水管道、渗井、渗坑、槽车等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输送、存贮、排放、倾倒污染物的;(八)违反国家规定排放、转移、倾倒、填埋工业废物(包括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或者处置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废物、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九)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或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十)在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污染水体行为的;(十一)违规开采、无序开采矿产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十二)焚烧秸秆、垃圾、树叶,违反禁燃禁放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未安装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露天烧烤、餐饮业油烟等其他产生烟尘污染环境的;(十三)机动车污染;(十四)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危害环境的违法行为。
第三条有奖举报途径:(一)12369电话举报;(二)来信来访举报(河南省环境保护厅信访办,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顺河路1号);(三)12369环保微信平台举报;(四)河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举报;(五)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举报;(六)全省电子政务服务平台举报。
第四条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一)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转交省厅直属单位或相关业务部门查处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查处情况书面反馈到省厅环境投诉受理中心;(二)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转交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办或省督察组现场查处并将查处情况书面反馈到省环境投诉受理中心;(三)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接到举报后,应当进行登记、审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3.31•【字号】沪人社规〔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有效引导社会各界力量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防范和制止各类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我们研究制定了《上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2023年3月31日上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社会保险领域违法违规问题,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符合本细则规定的给予奖励。
本细则所称的社会保险基金是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等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
举报事项涉及举报人自身权益以及举报人负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等职责的,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工作的主管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部门依照职责范围具体承办市级层面查处举报事项的举报奖励工作,相关部门(单位)根据“谁查办,谁负责”的原则协助做好举报奖励工作。
第四条举报奖励资金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列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部门预算。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凡是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提供线索,或者举报发生在自己单位或者周围环境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人员,均可申请奖励。
二、奖励标准。
1. 对于提供重大线索,直接导致查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者案件,一次性奖励5000元;2. 对于提供一般线索,帮助查处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者案件,一次性奖励2000元;3. 对于提供重大线索,但未能直接导致查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者案件,一次性奖励1000元;4. 对于提供虚假线索,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奖励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
三、奖励申请流程。
1. 奖励申请人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填写奖励申请表;2. 审查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线索真实性和重要性;3. 审查部门将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4.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将在30个工作日内领取奖励。
四、奖励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由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统筹安排,列入年度预算,保证奖励金的及时发放。
五、奖励保密。
对于提供线索的人员,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将严格保密其个人信息,确保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六、奖励实施监督。
1. 奖励实施过程中,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将接受社会监督,对奖励申请流程和结果进行公开;2. 对于违规奖励、滥用奖励等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相关人员的奖励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
七、奖励宣传。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将通过官方媒体、网站等渠道,对奖励政策进行宣传,提高广大群众的安全生产意识和举报积极性。
八、奖励期限。
本奖励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以上就是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相关内容,希望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共同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6.06•【字号】鲁医保发〔2021〕21号•【施行日期】2021.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为鼓励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切实保证医疗保障基金安全,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2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制定了《山东省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2021年5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励范围第三章奖励认定第四章奖励标准第五章奖励程序第六章责任及其他山东省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切实保证医疗保障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2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医疗保障基金是指由医疗保障部门管理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生育保险、长期护理保险、职工大病保险、居民大病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离休干部医疗统筹金等专项基金。
第三条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医疗保障基金欺诈骗取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
《嘉兴市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发布!
《嘉兴市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发布!北极星环保网获悉,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嘉兴市财政局印发《嘉兴市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全文如下:嘉兴市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第一条(奖励依据)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依法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环境污染问题发现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下称“生态环境部门”)对举报人以来电、来信、来访、网络等方式举报嘉兴市行政区划内发生的、属于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范围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奖励。
举报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实施单位)举报奖励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原则上由实际实施行政处罚或者移送行政拘留、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发生地的生态环境部门实行。
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的跨行政区域的举报,最终被两地以上分别查处的,由受污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奖励。
有两个及以上受污染地区的,由受污染较重的地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奖励。
第四条(奖励范围)举报以下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并予以罚款处罚,或移送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或公检法开展刑事侦查公诉审判并符合有关情形的,可以获得奖励:(一)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在线监控系统弄虚作假的;(三)将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染物用于土地复垦或者向农用地排放、倾倒、填埋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四)非法排放、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废旧放射源、放射性废物的;(五)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内设置排污口的;(六)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其他性质恶劣且不易发现的环境违法和生态破坏行为。
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无主放射源或者无主放射性废物线索的,也可获得奖励。
XX企业隐患排查举报奖励制度
XX企业隐患排查举报奖励制度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企业隐患也在不断的增加。
这些隐患对
企业的经营以及员工的生命安全都存在着极大的威胁,因此必须加
强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
为了更好地发现并处理企业隐患,提高企
业安全生产水平,本企业特制定了XX企业隐患排查举报奖励制度。
一、奖励对像和条件
1.对举报人员进行奖励,举报人员包括企业内部员工、外部居
民等。
2.举报隐患,必须提供准确、详尽的举报信息并经过核实属实。
二、奖励标准
1.举报属实,奖励100~500元现金,具体金额由相关部门评定。
2.对于举报的隐患,如企业进行处理并消除,奖励原则为处理
一项奖励一项,并发放现金奖励。
如果隐患未得到有效解决,则不
予奖励。
三、奖励办法
1.举报人员可以直接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咨询和举报。
2.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于举报内容进行初步核实,如核实
属实,奖励额度由相关部门评定并给予奖励。
3.企业将奖励金额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等方式给予举报人员。
如举报人员无法到场领取现金奖励,可委托代领。
四、奖励实施
1.举报人员应保证举报信息的真实性,如有捏造或提供虚假信息,将予以撤销奖励并追究法律责任。
2.企业对举报人员有保密义务,对其身份及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3.奖励资金来源由企业预算安排,严格按照预算管理,不得挪
作他用。
5.奖励实施期限为长期有效,企业不定期组织举报奖励评分委
员会对该制度进行审核和改进,保证该制度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宝安区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工作实施细则【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发动广大群众积极发现并举报安全隐患,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深圳市公共安全隐患与事故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深圳市宝安区安全隐患与事故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隐患举报奖励遵循“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以充分调动广大群众举报隐患的积极性。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安全隐患,是指各种场所存在的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的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并举报安全隐患,经核查属实的,均有权要求区安委办给予奖励。
第二章举报与受理
第五条举报采取电话和现场举报两种方式,区设立了统一的安全隐患举报电话,并实行专人24小时接报。
电话号码:*****。
区安全隐患举报中心地址:深圳市宝安区16区新安二路82号。
第六条举报人举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隐患及与之有关的证据材料,具体包括:隐患单位名称、所在地址、存在隐患具体内容。
(二)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复印件(可以在领取奖金时提供)。
为方便核实被举报单位或人员的违法事实,鼓励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住址、通讯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区安委办按照《深圳市宝安区安全隐患与事故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规定和程序对受理的安全隐患进行办理,对核查属实的,由区安委办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章隐患等级及奖励标准
第八条安全隐患,分为一般安全隐患、重大安全隐患和特大安全隐患三个等级,具体界定如下:
(一)一般安全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二)重大安全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符合下列情形,应当列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危险化学品仓库未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或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的。
2、危险化学品仓库未分类、分区储存,未安装防爆电器等安全防护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