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2019年法理学笔记整理篇汇总完整版
(完整版)法理学考试归纳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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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现象:是指能够经验的、凭直观的方式能够认识的法的外面联系的总和,是直观的感性对象 -- 法自己;法的本质则是深藏于法的现象以后以致依靠直观的方式无从掌握的法的内在联系,是人们对可感知的法的外面联系的真切根源的一种主观掌握和理性抽象。
法的作用:看法:法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
分类:1 预期作用与本质作用:预期成效与本质成效之别 2 踊跃作用与悲观作用:对人与社会的有利性 3 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作用于人于社会关系的局势与内容之别。
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形式与本质、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即法经过其规范作用而实现其社会作用。
法的演进:某一个国家或社会的法律制度从落伍状态向先进状态长久而迟缓发展的过程与路径。
法律权益: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获取利益的一种手段。
法律义务: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克制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保障权益主体获取利益的一种拘束手段。
法律行为:是指人们所实行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劳、产生法律结果的行为。
法律责任:由特定法律事实所惹起的对伤害予以赔偿、强迫执行或接受处罚的特别义务,亦即因违犯第一性义务而惹起的第二性义务。
法律发展: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相适应、相协调的,包含了法律制度的变迁、法律精神的变换、法律系统的重构等在内的法律进步过程与趋向。
法律继承:不一样历史种类法律制度之间的持续、相承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律制度(原有法)对新法律制度(现行法)的影响,新法律制度对旧法律制度的继受。
法律移植:在鉴识、认可、调适、整合基础上,引进、汲取、采用、摄入、同化外国法律,使之成为本国法律系统的有机构成部分。
法律移植的范围:一是外国法;二是国际法律与老例。
法制改革:是指一个国家或社会,在其社会基本属性和社会基本制度构造保持相对稳固、其现行法律制度的基本属性也不根本改变的前提下,整体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在法律的时代精神、法律的运作系统、详细法律制度等方面,自我创建、自我更新、自我完美、自我发展。
法理学重点整理汇总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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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重点整理汇总资料1、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的区别和联系(1)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存在明显的区别:法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定应当作出和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界限。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约行为、违法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都应履行法律义务,但并非所有法律主体都必然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义务并不必然同不利后果相关,只有违反法律义务者才承担不利后果;而法律责任必是与不利后果相关的;法律义务可以通过义务主体自觉履行而完成,而法律责任则需要由国家机关来追究。
(2)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两者又有密切联系:一方面违反法律义务是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定前提条件;另一方面,有时候追究法律责任是法律义务得以履行的手段和措施;另外,两者都是对法律主体的约束,在价值指向上具有同一性,均是为法律权利的实现而存在的。
2、成文法相对于不成文法的优点及影响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是法的两种主要形式,其划分标准为法律是否以规范化的条文形式作为其存在状态。
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以国家名义,依照特定程序创制的,以规范化的条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有权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者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的条文形式的法的总称。
不成文法包括习惯法和判例法两种。
(1)成文法明确具体。
成文法是经过特定程序指定的,并有规范化的条文形式,因此,它特别明确、具体,便于实施。
不成文法就较为模糊,难于实施。
(2)成文法修改废止的程序严格。
成文法的修改和废纸均需必要的程序,因此其修改与废止,都十分明确,便于全社会在法律实施上令行禁止。
不成文法的修改和废止,往往缺乏严格的法定程序。
(3)成文法有利于社会的安全与自由。
在成文法下,由于其明确,社会普遍都能较好地获得法律的安全保障,自由的空间相对广泛。
在不成文法下,由于法律不明确,人们违法之虞常在,严重时动辄得咎。
法理学总结(五篇范例)
![法理学总结(五篇范例)](https://img.taocdn.com/s3/m/025f35cc988fcc22bcd126fff705cc1755275ff2.png)
法理学总结(五篇范例)第一篇:法理学总结一.简答题1、法: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行为规范体系。
2、司法: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3、法律解释:指对法律的内容和含义所做的说明。
4、守法: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活动。
5、法的溯及力:指新法颁布后对在此之前的行为和时间是否适用的问题,即是都溯及既往的问题,如果适用,则该法有溯及力,反之则没有溯及力。
6、法律思维:法律职业者的特定从业思维方式,是法律人在决策过程中按照法律的逻辑来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思考模式。
7、法律行为:一切具有法律意义或能够引起法律效果的行为。
可以作为法律事实而存在,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
8、法律关系:被依法确认和调整,表现为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社会关系。
9、免责:指行为人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但法律特别规定可以部分或全部的免除法律责任。
10、法律推理:法律人将逻辑运用于处理案件过程的思维形式。
二.法律谚语1、法无明确禁止即自由:对于私法(民法等)领域来说,只要相关法律法规中无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公民或者法人就可以自行约定或者为一定行为;对于公法(刑法、行政法等)领域来说,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就是禁止的,比如说法律没有授权某行政机关具备强制执行权的,该行政机关就不能行使强制执行权,还有“罪刑法定”也是法无授权即禁止的一种形式。
2、没有无权利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和义务是互相关联的,即对立统一的。
权利与义务一个表征利益,另一个表征负担;一个是主动的,另一个是受动的;就此而言,它们是法这一事物中两个分离的、相反的成分和因素,是两个互相排斥对立面。
同时,它们又是互相依存、相互贯通的。
法理学笔记整理学习资料-精选
![法理学笔记整理学习资料-精选](https://img.taocdn.com/s3/m/bb2e51441eb91a37f1115c91.png)
法理学笔记一.法律现象与法学1.法律现象:(1)法律现象就是与人类社会生活的强制章法有关的一切现象。
(2)法律现象是所有社会现象中最能体现人类社会生活需要最能体现人类智慧结晶的文明现象。
(3)法律现象就是与法律相关的一切文化现象,或者可以说就是广义的法律文化。
2.法律现象的组成:法律规范,法律设施,法律思想,法律技艺。
3.法学:法学就是关于法律现象的科学,是研究法律现象的规律或原理的科学,亦即探究法律现象的原理规律以及完善人类法制之方的学问,是一门关于社会共同生活的规范学科。
法学的组成:法理学,法史学,部门法学。
法学的三个层面:规范层面,事实层面,价值层面。
二.法理学及其在法学中的地位:法理学是法律科学体系的核心或基础的部分。
地位:(1)法理学是法学中的通识之学。
(2)法理学是法学的哲理之学。
(3)法理学是法学的科学之学。
三.法理学的内容体系(1)关于法哲学的基本问题的理论(2)关于法制度学的基本问题的理论(3)关于法社会学基本问题的理论(4)关于法文化学基本问题的理论(5)关于法学学基本问题的理论四.学习法理学的意义(1)有助于把握各部门法学的基础知识和一般理论(2)是部门法学学习和研究进一步升华的需要(3)是深入认识法律与政治经济文化宗教自然环境等现象的之间的关系的需要(4)是认识法学与其它社会科学之间关系的需要五.法的特征(一)行为控制性:法律直接调整人的行为。
法律是通过强制性控制人的行为来调整社会关系的。
行为控制性的表现:1.法律以调整人的行为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根本途径。
法针对行为不针对思想。
2.法律对人的行为的调控具有更大的强制性。
(二)权利义务性:法律以权利和义务规定为基本内容。
(三)规范性:法律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严密的逻辑性。
(四)国家意志性:法律由国家创制。
(五)国家强制性: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六)普遍性:法具有更为普遍的约束力。
六.法的本质一.法的本质的三个层次1.初级本质:国家意志性2二级本质:阶级意志性3.终极本质:物质制约性二.法本质理论归纳为四个方面:(教材归纳)1法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2.法是阶级统治和社会治理的手段3.法是调整利益和实现社会正义的工具4.法最终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张俊杰所著《法理学案例教程》的归纳为: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的内容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利益和需要决定3.经济以外的因素是法的内容所必不可少的因素4.法是意志性与规律性阶级性与社会性利益性与正义性的统一5.法是理与力的统一注意:1法律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意味着法律对统治阶级内部成员的违法犯罪就不加约束。
法理学考研知识点总结归纳
![法理学考研知识点总结归纳](https://img.taocdn.com/s3/m/4c96cb93d05abe23482fb4daa58da0116c171f30.png)
法理学考研知识点总结归纳一、法理学概述法理学是研究法律、法律制度及法律体系相关理论性问题的学科,它试图解释法律的起源、本质、目的和功能,探讨法律规则的内在联系和逻辑的基础,并提出对法律制度和法律服务的改革理论。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律,因此,法律是法理学的基本研究对象。
法律是一种规范性的社会规则,是指导人类社会行为的标准和准则,其基本特征是规范性、强制性、普遍约束力和有效性。
法律的实现方式包括国家法律和国际法律两种形式。
国家法律是指一个国家的国家立法机关通过制定的行政法规,而国际法律是由多国相互协商、协定达成的国际法律准则。
法律的形成与发展是因特殊的历史和社会环境而产生的,因此法律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是一个复杂的历史文化现象。
法律是社会生活的产物,它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是人类社会规范行为的基础。
法理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问题:法的本质问题、法的形成与发展问题、法的功能问题、法的权力问题等。
二、法的本质问题1. 法的本质的哲学观点法的本质是指法律最本质的特征和属性。
在法理学中,对于法的本质的哲学观点主要有自然法学派、实证主义法学派和批判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的本质是超越人类创造和控制的客观规律。
他们认为法律是天然存在的,是超越人类创造的客观规律,法律的概念是普遍存在的。
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法是由人类社会成员通过社会意志形成的有意义的规范群体。
他们认为,法律是由人类社会成员通过社会意志形成的有意义的规范群体。
批判法学派认为,法的产生和发展是受到历史特定性和社会经济现实的制约。
他们认为,法律的产生和发展是受到历史特定性和社会经济现实的制约的。
2. 法的功能问题法的功能是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起到的具体作用。
在法理学中,对于法的功能问题主要有权威保证法学派、社会调整法学派和秩序维护法学派。
权威保证法学派认为,法律规定了人们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并利用国家机器保证法律的实施,从而具有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
2019法硕联考文运法理背诵整理精编
![2019法硕联考文运法理背诵整理精编](https://img.taocdn.com/s3/m/3d4e7631f18583d04964599c.png)
2006 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的区别和联系法律规则、法律责任法律意识2007 司法解释的作用法的制定依法治国2008 资本主义法律的特征;法与道德法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2009 法律事实的含义和特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法律监督的意义2010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法律责任、法的作用法治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2011 法律制定的特征法律关系与法律事实法律解释2012 执法的基本原则法与道德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13 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法律文化法治的基本原则2014 两大法系的区别法的效力原则、法律推理;法的作用的局限性2015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法与道德法律意识2016 法律继承;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法的价值冲突及解决2017 法律全球化的表现法的局限性如何立良法2018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主要内容;法律原则的理解和适用法治思维2010 科学技术对法律的影响法与道德立法民主原则2011 法的基本特征冤案与法治;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2012 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法律规则的分类;影响法律实现的因素2013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科学技术对立法的影响;法治国家的标志2014 法的作用的局限性法的自由价值;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2015 法律与国家的关系法律监督司法的公平正义2016 法律论证的正当性标准法律责任归责原则;公民普遍守法的条件2017 法律全球化的主要表现;法律论证的正当性标准法治的权利保障原则2018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主要内容;法律文件属性和效力、法与社会法治社会中权力制衡原则第一章绪论1、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征(2019 年考试分析修改)与以往的法学相比,马克思主义法学具有鲜明的特征:(1) 第一,马克思主义法学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
马克思认为,不是国家和法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和法。
马克思主义法学主张,法律实现、反映或者体现了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关系,法律归根结底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笔记完整版
![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笔记完整版](https://img.taocdn.com/s3/m/359cf5bb58f5f61fb73666f7.png)
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定义一、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1. 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具有三个特点:(1)用说理的方法而非简单的暴力解决问题。
(2)必须根据法律来说理及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
(3)必须在程序的范围内,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确定和解决法律问题。
这其中,根据法律说理是核心。
对于法律职业者来说,是否能够忠于法律,就是他最大的职业道德和操守问题。
2. 法律人忠于法律的前提是法律必须具有一种明确清晰的概念及其对象。
(1)法律必须发展为独立的规范体系和制度形式,才可能成为法律职业者行为的准则。
(2)法律职业者又必须提高自己的知识能力和法律思想水平,从而准确地把握法律。
二、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1.以往的法律理论从方法论的角度看,可以分为三类:(1)从法本身理解法律,认为法律产生、发展、变化的根源在于法的自身。
(2)虽然是从法的外部结实法律的根源,又都直接或间接地把这种根源归结为某种精神力量,将法视为人类精神一般发展的产物。
(3)从社会现象的交互作用的角度把握法的定义。
2. 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角度概括法的有:(1)神意论。
(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观点)(2)意志论。
(如黑格尔关于法是自由意志的体现)(3)正义论。
(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士认为:法乃善良公正之艺术。
)3. 从法本身理解法的有:(1)规则论。
(一般认为法是一个逻辑上自我满足的规则体系。
)(2)命令论。
(这种观点与规则论相同之处在于都将法视为一种规则体系,所不同的是,规则论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该体系内部,而命令论则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权力。
)(3)判决论或预测论。
(这种观点认为法就是对法官的判决的预测。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法不是写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东西,而是法官的倾向和意见,法官关于案件的处理意见才是真正的法。
)4.从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角度理解法律现象:(1)19世纪末,尤其是20世纪初以来,西方法学界许多学者开始将法置于一定的社会现象领域交易研究。
(完整版)法理学考试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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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法理学考试重点整理上课也许没认真听,假如有遗忘的请联系下,及时补充,感谢!第一编法学概论第一章:一、法学体系的划分(一)从部门法划分: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二)从认识论划分: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二、边缘法学边缘法学指横跨两个学科或由两个学科整合而成的,如:法律社会学,法律内心学,法医(表现为法学+其他学科)第二章:一、法理学在中国的进展1、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是中国法理学进展的客观基础;2、改革与开放是我国法理学进展的历史课堂;第三章:一、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作用1、法理学是法学的普通理论;2、法理学是法学的办法论;3、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第二编法的本体第四章一、啥是法(名解-重点掌握)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反映由特定物质日子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以确认、爱护和进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概念反映出的四方面内容:规范性;强制性;阶级意志性;物质制约性;二、法的本质1、阶级意志性,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物质制约性,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日子条件所决定的;三、法的特征1、特别规范性,法是调整人们行为关系的规范;2、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规范;3、权利义务性,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规范;4、国家强制性,法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第五章一、法的要素: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二、法律概念是法律的构成要素之一,是对各种法律事实举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法律概念与日常日子用语中的概念别同,它具有明确性、规范性、统一性等特点。
法律概念是构成整个法律体系的原子,是法律知识体系中最基本的要素。
三、法律概念的分类:1、内容分:涉人;涉事;涉物2、涵盖面分:普通法与部门法;3、所涉及的对象分;主体、客体、内容、事实;四、法律规则法律规则,作为构成法的最要紧的要素,指的是规定权利和义务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讲是对一具事实状态给予一种确定的法律指示和规定。
法理学考点大总结(完全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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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考点大总结(完全版一)在去年的司法考试中,第一章的出题份量占了一半:第一节法的定义(两道题)1.法的本质2.法的规范作用第三节法的要素(一道题),法律权力问题第四节法的渊源(一道题),法律应该所规定的事项内容第五节法律体系(一道题)第七节法律关系(一道题)权利和义务的联系问题第八节法律责任(一道题)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定义重点是法的本质,法的特征,法的作用三个问题法的本质:法在总体上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也反映被统治阶级的局部要求并不能说凡是国家意志都是法只有规范性文件的国家意志才是法规范性文件:国家机关制定的能够普遍适用的,反复督促适用的行为规则文件。
非规范性文件:国家机关制定的,只适用于个别和个别事件,只能一次适用的行为规则的文件,比如:法院的判决书、检察院的起诉书等。
法的特征:1.具有规范性2.具有国家性3.具有普遍性4.具有权力义务的一致性5.具有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着重掌握第一个和第五个特征法具有规范性:对于这个特征,弄清楚三个基本概念:1.社会规范:调解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法、道德、宗教、政策、章程、纪律)2.技术规范:调解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规范(电脑操作规程、驾车规程等)3.技术法规:把技术规范通过法律的形式公布出来(如交通法规)法具有强制力1.国家强制力就是以国家的暴力为后盾2.国家运用强制力的保障法的实施,必须依法行使3.并不是说每一个法的实施过程都需要国家强制力4.国家运用强制力保障法的实施必须符合法定程序5.国家强制力保证法的实施,但不是唯一的实施手段法的作用: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1.规范作用2.社会作用从考试角度来讲,重点抓法的规范作用法的规范作用(每年都考)复习时,把每一个作用的含义和作用的对象弄清楚:一、指引作用指引人们行为方向的作用两种指引:确定的指引和可选择的指引作用对象是本人的行为。
二、评价作用指法律法规具有判断和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作用作用对象是他人已经发生的行为三、预测作用行为人可以预测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作用1.预测国家的行为人的行为2.预测行为人之间会如何行为作用对象是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四、教育作用法律规范对人们现在和今后的行为发生影响的作用作用对象是针对一般人的行为五、强制作用法律规范对违法犯罪行为惩罚的作用作用对象是违法的犯罪行为法的社会作用:1.维护阶级统治2.处理社会分工第二节法的价值从考试角度讲就抓两个问题:1.法的价值的含义2.法的价值的种类法的价值:法作为客观,对社会主体的作用,能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以及满足需要的程度。
法理学完整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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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法学与法理学一、法律与法学法律:法律制度,是指一种规则或规范;法学:专门研究法律现象的学问或学科。
(一)、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律现象(法律现实)✓不仅研究法律制度本身;还研究与法律制度有关的社会生活。
✓不仅研究静态的法律制度;还研究法律制度的制定、实施和实现。
✓不仅研究现在的法律制度;还研究历史上的法律制度。
✓不仅研究中国的法律制度;还研究外国的法律制度。
(二)、法学属于社会科学自然科学艺术科学人文科学文学人文社会科学…法学社会科学统计学管理学经济学…二、法学体系定义:也称为“法学分科的体系”,即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理学(法哲学)理论法学法律思想史法律史学法律制度史(法制史)宪法学法学民法学国内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诉讼法学应用法学经济法学(部门法学)……国际公法学国际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经济法学外国法学(外国的部门法学)三、法理学(一)定义:法理学是法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1.法学的一般理论各个部门法研究对象是“一般法”古今中外的法——1——2.法学的基础理论研究法中的根本问题和普遍问题。
☐法是什么?☐法是怎么产生的?☐法的作用是什么?☐法是如何运行的?☐法与道德的关系是什么?☐法会不会消亡?3.法学的方法论没有科学的方法就没有科学的认识,不同的研究方法决定着不同的法学思想。
因此,方法本身成为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PS.思考题法理学与部门法的关系是什么?法理学有什么用?如何学习法理学?(二)、法理学的内容体系——2——第二讲法的概念与本质一、法、律与法律(一)、法的繁体字及其解释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zhì)(豸),所以触不直者去也,从去。
(二)、法与律●《法经》: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战国时期魏国的相李悝(kuī)制定。
●商鞅变法为律: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性。
“范天下不一而归于一”。
●此后:我国历代封建王朝分别用秦律、汉律、隋律、唐律、清律等来管理自己的国家。
法理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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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笔记法理学是法学的一门基础学科,主要研究法律的基本原理、法律的逻辑结构以及法律的内在价值体系等内容。
在法学教育中,法理学是学生们必修的一门课程,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下面将对我在学习法理学时总结的笔记进行分享。
一、法律的定义与特征法律是指由国家制定和实施,对社会行为进行规范的一种社会规范。
法律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 法律具有强制力。
法律作为国家的命令,具有强制性执行的特点。
对于违反法律的行为,国家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2. 法律具有普遍性。
法律适用于全体公民,不分阶层和群体,保证了人们在法律面前的平等。
3. 法律具有稳定性。
法律在一定时期内不发生变化或只发生少量变化,保证了社会秩序和正常的法律运行。
二、法律的目的与功能1. 维护社会秩序。
法律的基本目的是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保持社会的稳定和安宁。
2. 保护公共利益。
法律通过规定一系列社会行为的规范和标准,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平。
3. 促进社会进步。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为社会的繁荣做出贡献。
三、法律的分类法律可以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进行分类,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分类方式:1. 公法和私法。
公法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等;私法是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民法、商法、劳动法等。
2. 权利法和义务法。
权利法是规定人们的权利和自由,如宪法中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法是规定人们的义务和责任,如刑法中对犯罪行为的处罚规定。
3. 国际法和国内法。
国际法是规范各个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主要包括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国内法是规范国家内部行为的法律,如宪法、刑法等。
四、法律的解释与适用1. 法律的解释是指对法律规定的含义进行研究和解释的过程。
法律的解释可以通过法律文字本身、法律文件的制定者的意图以及司法实践等途径进行。
2. 法律的适用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况和事实,判断出合适的法规进行适用。
法律的适用过程可能涉及法官的判断和裁量。
2019年司法考试法理学重要考点汇总打印版新版
![2019年司法考试法理学重要考点汇总打印版新版](https://img.taocdn.com/s3/m/18ff78092af90242a995e513.png)
法理学期末笔记重点
![法理学期末笔记重点](https://img.taocdn.com/s3/m/40130de44693daef5ef73dd4.png)
第一章法学学第一节法学概述一、法学词源★(一)中国“法学”之词源1.先秦时期有“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那时刑、名、法、术各成一学,“法学”是其中之一。
2.“法学”一词首见于南齐。
3.古代中国之法学主要是介绍法律的“知识”,今天的“法学”一词是19世纪西学东渐的产物。
(二)西方“法学”之词源1.古罗马,法学一词为iura。
2.现在英语中用legal science 或science of law和jurisprudence指称法学或法律科学。
二、法学的研究对象★★(一)概念1.法学的研究对象即法学研究些什么或研究的客体问题。
2.古罗马给法学定义: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务的知识;是关于正义与非正义的科学。
(二)西方不同学派研究的侧重点1.价值法学倾向:侧重于寻找法律的最高价值或最高目标,探究法与道德、法与正义的联系,探究法律的一般原则,探究两罚的标准,探究作为法律之源的自然理性、人性、神的理性等。
2.规范法学倾向:法学应着重研究实在法,特别是研究国家法的规范及其结构要素,尤其应当注重对各种法律概念的分析。
3.社会法学倾向:注重对社会中的“活法”的研究,应当研究与社会的关系、法的功能、法的实际效果、研究如何实现司法公正等。
4.美国综合法学:将法的价值研究、规范研究、社会事实研究三方面结合起来进行综合的研究。
(三)中国古代法学家关注的法学研究对象1.中国古代法学家研究的法律只指国家法,甚至只指国家颁布的“律”、“刑统”之类。
2.具体对象:(1)先秦:着重研究“法律与道德”、“法律与礼”在治理国家中的功能关系。
(2)秦汉以降:着重解释与宣传国家法,故法学以“律学”形式出现。
(3)进入20世纪特别是辛亥革命以来:对价值法学、规范法学、社会法学思潮均有介绍,唯在“法律”的外延方面,国家法一元论传统仍强劲,已经开展国际法研究。
(4)1949年以后:法学研究对象定为国家与法,阶级斗争。
(5)改革开放后:法学研究的对象复归于法律。
法理学笔记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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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整理笔记第一编法学导论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了解)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包括对法的历时性研究、共时性研究;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又要研究外部方面;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2.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
法律意识、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等都是法律现象,都是法学的研究对象。
作为整体的法学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而部门法学以某个分支的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3.法学体系,就是由法学内部各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学科或知识系统。
根据研究对象,将法学体系划分为: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国内法学与国际法学交叉法学(法律经济学、法律文学、法律心理学、法律伦理学、法人类学、法政治学、法社会学等)第二节法学的历史法学的产生是有条件的:(1)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2)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一、西方法学历史1)起始——古希腊: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
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
2)顶峰——古罗马:法学获得相对的地位,成为罗马法渊源之一。
最早并保存完整的一部西方法学,盖尤斯的《法学阶梯》。
3)最灰暗——中世纪:基督教主导,独立法学消失。
4)复兴——中世纪后期:出现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出现注释法学派。
5)世俗化——文艺复兴:人文主义法学派产生。
6)蓬勃——资产阶级革命:出现法权世界观,表现为“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论”,提出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原则。
7)流派——18世纪末: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标志法学作为独立学科出现)。
8)社会化——20世纪初:社会法学派、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新康德主义法学派。
9)休眠——二战前后:政府限制言论自由和学术研究,10)振兴——20世纪50年代:法学派新姿态,新兴法学派。
法理学课程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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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课程笔记整理(2)授课教师:王勇法的运行立法一、概念、特征与分类:(一)概念(课本P209):立法是指有法的创制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解释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
(二)特征(课本P210):1、国家性2、合法性3、技术性:(1)制定——从无到有(2)修改——从旧到新(3)补充——从粗到精(4)废止——从是到非(5)认可——从彼到此4、程序性(三)分类:1、根据立法主体区分:(1)立法机关的立法(2)行政机关的立法(3)授权机关的立法2、根据立法方式区分(见“特征”中的“技术性”部分)二、立法体制:(一)概念(课本P210):立法体制即有关法的创制的权限划分所形成的制度和结构。
(二)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一元两级多层次1、一元:我国的立法体制是统一的、一体化的,全国范围内只存在一个统一的立法体系。
2、两级:我国立法体制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立法权等级。
(1)中央立法:①权力机关立法权:a.宪法b.法律②行政机关立法权:a.行政法规b.部门规章(2)地方立法:①权力机关立法权:a.地方性法规b.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c.特别行政区法律②行政机关立法权:地方政府规章(三)总体格局: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具有主权性、独立性和最高性)。
2、国务院及其部委制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3、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4、民主自治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5、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6、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特别行政区法律。
注:什么是基本法律(1)基本法律对某一类社会关系的调整,应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具有全局性、长远性、普遍性和根本性。
(2)基本法律规定公民基本的权利义务、经济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的基本关系、政治生活的基本事务,涉及国家主权、政治经济制度等。
法 理 学 总 结 笔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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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精品】2019年法理学笔记整理篇汇总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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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笔记整理篇汇总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是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习惯法,习惯经国家机关依法认可具有法律效力后,即成为习惯法。
理论法学:指主要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的法学分支学科,如法理学,法律思想史。
应用法学:通常是指在社会中实际运用的法学分支学科,其内容包括国际法学和国内法学以及关于法律的制定,解释和实施的学问。
技术规范:技术规范是有关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以及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求等方面的准则和标准。
当这些技术规范在法律上被确认后,就成为技术法规。
技术法规:一般是指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以及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求方面的准则和标准,技术规范如被法律确认,就成为技术法规,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行为模式]:是从大量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作为行为的理论抽象、基本框架或标准。
①可以这样行为→授权性法律规范(鼓励性规范、容许性规范)②应该这样行为→命令性法律规范(“令行”法律设定了积极的、行为的义务;)③不应该这样行为→禁止性法律规范(“禁止”法律设定了消极的、不行为的义务;)[法律后果]:一般是指法律对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赋予某种结果。
①肯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承认这种行为合法、有效并加以保护以至奖励。
②否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上不予承认,加以撤销以至制裁。
法的概括性(一般性):法律规范是一种抽象,概括的规定,即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而不是特定的人;它是反复使用的,而不是仅适用一次的;它意味着同样情况同样适用,也就是通常讲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法的评价准则:它是法的价值一个方面,它是指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生的矛盾时,法根据什麽标准来对它们进行评价。
[法的作用] :又称法的功能,泛指法对个人及社会发生影响的体现。
它与法的本质,目的和特征密切联系。
法的强制作用:指制裁,惩罚违法犯罪的行为,这种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法的社会作用:是从法的本质和目的这一角度出发来分析的,是指维护有利于特定人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法理学总结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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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总结归纳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定义一、法概念的争议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本质的看法三、国法四、法的特征五、法的作用第二节法的价值一、法的价值的含义二、法的价值的种类三、法的价值冲突第三节法的要素一、法律规则二、法律原则三、权利与义务第五节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一、法律部门二、法律体系三、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第六节法的效力一、法的效力的含义:广义与狭义二、法的效力的根据三、法的效力范围四、法的空间效力五、法的时间效力第七节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征二、法律关系的种类三、法律关系主体四、法律关系的内容五、法律关系客体六、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第八节法律责任一、法律责任的概念二、法律责任的竞合第二章法的运行第一节立法第二节法的实施一、法的实施二、执法三、司法四、守法第三节法适用的一般原理一、法适用的目标二、法适用的步骤三、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第四节法律推理一、法律推理的概念二、法律推理的种类第五节法律解释一、法律解释的概念二、法律解释的方法与位阶三、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第三章法的演进第一节法产生的一般规律第二节法的历史发展一、资本主义法二、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第三节法的传统一、法的传统与当代中国法的传统二、法的传统与法律意识三、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第四节法的现代化第一章法的本体(百分之五十)第一节法的定义一、法概念的争议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本质的看法四、法的特征务为内容)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义务。
五、法的作用作用第二节法的价值二、种类三、冲突12第三节法的要素一、法律规则律后果。
的系;二、法律原则就被当做纠正规则在个案上之偏差的工具);三、权利与义务第五节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一、法律部门规范件。
第七节法律关系义务关系的部分)意放弃。
为能力人。
淫秽书籍等)化结果,不包含则为物。
但是民法上的事实行为有可能是法理学上的法律事件)。
第八节法律责任第二章法的运行第一节立法当遵循的原则等。
2.3.三、立法程序+全国人大一个代表团或者3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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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笔记整理篇汇总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是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习惯法,习惯经国家机关依法认可具有法律效力后,即成为习惯法。
理论法学:指主要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的法学分支学科,如法理学,法律思想史。
应用法学:通常是指在社会中实际运用的法学分支学科,其内容包括国际法学和国内法学以及关于法律的制定,解释和实施的学问。
技术规范:技术规范是有关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以及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求等方面的准则和标准。
当这些技术规范在法律上被确认后,就成为技术法规。
技术法规:一般是指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以及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求方面的准则和标准,技术规范如被法律确认,就成为技术法规,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行为模式]:是从大量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作为行为的理论抽象、基本框架或标准。
①可以这样行为→授权性法律规范(鼓励性规范、容许性规范)②应该这样行为→命令性法律规范(“令行”法律设定了积极的、行为的义务;)③不应该这样行为→禁止性法律规范(“禁止”法律设定了消极的、不行为的义务;)[法律后果]:一般是指法律对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赋予某种结果。
①肯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承认这种行为合法、有效并加以保护以至奖励。
②否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上不予承认,加以撤销以至制裁。
法的概括性(一般性):法律规范是一种抽象,概括的规定,即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而不是特定的人;它是反复使用的,而不是仅适用一次的;它意味着同样情况同样适用,也就是通常讲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法的评价准则:它是法的价值一个方面,它是指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生的矛盾时,法根据什麽标准来对它们进行评价。
[法的作用] :又称法的功能,泛指法对个人及社会发生影响的体现。
它与法的本质,目的和特征密切联系。
法的强制作用:指制裁,惩罚违法犯罪的行为,这种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法的社会作用:是从法的本质和目的这一角度出发来分析的,是指维护有利于特定人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这种本质和目的不是很容易认识,要通过对大量现象的研究才得以认识。
法的现代化:指法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商社会的转变过程及其相关问题。
当代中国法的现代化的目标是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授权立法:是立法机关(议会)在它所制定的一项原则立法(授权法)中,规定将某些具体事项立法授予行政部门,专门设立的机关,司法机关或地方国家机关。
不同于授权法,后者指授权立法的整个活动或者过程,包括授权机关制定授权法和被授权的机关根据授权法的立法活动。
法系:指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历史传统的法律的总称。
经济体制:又称经济管理体制,一般指国民经济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
经济基础:是生产关系的三个方面的综合,即所有制形式,人与人的相互关系,分配形式三者的综合。
人民民主专政:它是当代中国的国家制度。
它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的产物,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国家政权。
政治:就是一定的社会主体,以国家政权问题为中心,所展开的处理阶级关系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关系的活动,说到底就是经济的集中体现。
政策:是一定的社会主体,为达到一定目的,依据自己的长远目标,结合当前的情况或历史条件所制定的实际行动准则。
人权:是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应然权利与实然权利结合,具有二重性。
[民主的法制化]:指掌握政权阶级,运用所掌握的国家政权,将自己的民主,通过法律制度的形式,加以总结、确认和固定,使之法律化、制度化,从而获得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法律意识]:一般指人们对于法律特别是本国现行法律的思想、观点或态度等。
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也属于精神文明范畴的思想道德方面。
是从法律意识主体来看,可分为个人、群体、和社会三种法律意识,其中群体意识最为复杂;社会意识通常指不同社会制度的法律意识。
法律文化:它是法律现象的精神部分,即由社会的经济基础和政治结构决定的,在历史进程中积累下来并不断创新的有关法和法律生活的群体性认识,评价,心态和行为模式的总汇文化:从内容来说,社会主义文化同我国通常讲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一致的。
文化相对于经济,政治而言;精神文明相对于物质文明而言。
[法的制定]:指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掌握国家政权阶级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
[法的稳定性]:指法在颁布生效以后,它的效力要维持适当的时期,不能“朝令夕改”,更不能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法的连续性]:指同一个政权制定的新法与旧法之间在法的根本精神和基本原则方面应该保持一定的继承关系或者有它的一定的连贯性[立法体制]:是指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国家机关立法权限划分的制度。
一个国家立法体制的形成,主要是由这个国家的国体、政体和文化传统所决定的。
一般政体对于立法体制的形成的影响是非常直接的。
[立法程序]:是指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程序或步骤[立法技术]:是指在整个立法过程中产生和利法的制定用的经验、知识和操作技巧,包括立法体制确立和运行技术、立法程序形成和进行技术、立法表达技术等。
主要指立法表达技术。
[法的渊源]:指法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不同法律地位或效力的法的一种分类,是法的一种形式。
法学上通常所说的法的渊源是形式意义上的渊源:即指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也就是指法的效力渊源。
国内法和国际法;根据法的制定和实施的主体的不同。
国内法是指一个主权国家制定的实施于本国的法律。
国际法是国际法律关系主体参与制订或公认的适用于各个主体之间的法律。
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的不同。
这适用于成文宪法制的国家。
根本法,即宪法,它在一个国家中,规定国家的最根本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制定修改需要特别的程序。
普通法,其内容一般是调整某一或者某些社会关系,效力低于根本法,制定和修改必须符合根本法,程序较根本法简单的法律。
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的调整范围的不同。
一般法是指对一般的人和事在不特别限定地区和期间内有效的法律。
特别法是对于特定的人和事,在特定的地区、时间内有效的法律。
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法所规定的内容不同。
实体法指所规定的主要是法律关系主体的实体权利和义务(或者职责、职权)的法律;程序法是指所规定的主要是保证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的程序或方式的法律。
成文法和习惯法。
根据法所创制和表达的形式不同。
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和公布的,以文字符号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
习惯法是指国家虽认可其有法的效力,但未以文字符号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
法律编纂:指国家立法机关将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所有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清理和修改,创制新的规范,修改不适合的规范,废除过时的规范,从而编制成内容和谐一致,体例完整合理的系统化的新法律或者法典。
法律汇编又称法规汇编,指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将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标准汇编成册的活动,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一种形式。
法律清理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范围的规范法律文件予以审查,整理,重新确认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授权法:指立法机关把自己某项立法权授权或委托行政部门和其他组织在授权范围内立法的决定或决议。
[法律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也就是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组成法律部门而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即部门法体系。
法律调整机制:指包括整个法律调整系统的结构,功能,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以及发生作用的过程和方式。
[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本国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法律体系的有机构成部分,也是法律分类的一种形式。
[法的实施]:也叫法律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
法的实施方式可以分为: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
法的执行: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
广义的执法,又称法的执行,是指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即包括司法。
狭义的执法,则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
[法的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这种活动是以国家名义来行使司法权,因此也称为“司法”。
[法律效力]:法律效力,即法律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行为,必须服从。
狭义的法律效力,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
法律的时间效力: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及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
[法律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
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
目前各国采用的通例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法律实效]:指人们实际上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去行为,法律被人们实际遵守、执行或适用[法律效果]:是指法律通过实施而实现自己的社会目的、价值或社会功能及其程度。
法律效益:指法律的实施是否给人们或社会带来某种有效的利益和好处,是否满足了人们或社会的某种需要或目的。
[国家赔偿责任]:是指国家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使公共权力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权力与合法利益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责任的特点:⑴产生国家赔偿责任的原因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不法侵害行为;⑵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国家;⑶国家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两部分。
[权利]:从形式上讲,权利的一般含义是法律规定,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即权利主体或享有权利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以至国家本身),具有自己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或要求他人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能力或资格。
[义务] :法律意义上的义务,即由法律规定作为法律关系主体(义务主体或承担义务人)应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一种限制或约束。
[法律关系] :是根据法律所结成的权利(权力)义务关系。
它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和上层建筑现象。
法律本身规定的抽象的权利(权力)义务关系仅体现国家意志;而现实生活中具体的权利(权力)义务关系则不仅体现国家意志,而且更体现具体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意志。
但当事人的意志必须符合国家意志,才能构成合法行为。
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法律事实: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一定情况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