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治,人治,法治
从古代法文化看中国的“法治”、“德治”及“人治”
[题名]: 从古代法文化看中国的“法治”、“德治”及“人治”[责任者]: 华英雄[发表时间]: 2001-03-03[原文出处]: 《网苑说法论坛》[秘密等级]: 公开[字数]: 3400[主题词]: 古代/法文化/法治/德治/人治[正文]:从古代法文化看中国的“法治”、“德治”及“人治”华英雄在实行以法治国的今天,在人们嘴中谈论的最多的往往是权大还是法大,简而言之,这个问题归结到法律之上,则是评判究竟今天的中国社会是在走法治的道路,还是沿袭了封建时代的“人治”,或者在“法治”和“人治”之间寻求一种衡平关系,也有人将这种衡平关系称之为“以德治国”,但是从现在的舆论看来,这种由伦理学和社会学提出并主倡的“以德治国”遭到了大多数人的一致反对,理由基本一致,认为这种“德治”或者说对于这种“以德治国”的扶持会极大的助长“人治”之风的盛行,继而成为了法治建设的严重阻碍。
究竟“人治”、“法治”、“德治”孰优孰劣,“以德治国”在今天的倡导是真正的举足轻重,还是实质的一文不名,作为法律人,这些问题不能不引起我们深深的思考。
在搞清以上问题之前,我们不妨追根溯源,弄清几个概念的含义和来源。
大家都知道,“法治”和“人治”这一对相对的概念,他们的最早提出并兴起于西方的社会文化。
“法治”的含义的最早表述来自古希腊文化,相对于“一人之治”的“人治”定义而言,亚里斯多德将“法治”的定义表述为“已经成立的法律为公知力所认可,并为公众普遍服从的良好的法律。
”然而当我们翻开中国的古代法文化,却也能够发现“法治”和“人治”的影子,如《论语》中的“为政在人”及《荀子》中的“有治人而无治法”等关于“人治”的表述,《韩非子》的“以法治国”、《商君书》的“垂法而治”关于“法治”的描述,而作为两种说法提出者的儒家和法家均坚持自己的学术思想,并进行了贯穿中国古代社会的斗争,“法治”和“人治”可谓是死敌,正是“栽树栽出双大木头,养儿养出对大冤家”。
法治人治德治三者的关系
法治人治德治三者的关系法治、人治和德治是指在社会治理中,通过法律、人的意愿和道德规范来实现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三种不同方式。
它们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和相互作用,共同构建了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
法治是指以法律为基础,通过法律的制定、实施和执行来管理社会。
法律作为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可以保障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
法治的实施需要依靠法律的权威和公正性,以及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法治的核心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有人都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行事,不得违法乱纪。
法治的实施不仅需要有严格的法律制度,还需要有健全的法治机制和法治文化的培育。
人治是指以人的意愿和能力为基础,通过人的智慧和能力来管理社会。
人治的核心是依靠人的主观能动性和智慧来解决社会问题。
人治注重领导者的作用和决策能力,侧重于个别人的行动和决策。
人治需要有明确的目标和价值观念,以及有效的领导和管理能力。
人治的实施需要有权威性的领导和有效的组织机构,以及广泛的社会参与和合作。
德治是指以道德规范为基础,通过道德的引导和自觉来管理社会。
德治的核心是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个人道德,培养社会成员的良好品德和道德素质。
德治注重个人的自律和自觉,鼓励人们自觉遵守道德规范,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德治的实施需要有正确的道德导向和道德教育,以及社会舆论和道德评判的引导。
法治、人治和德治三者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和相互作用。
在实践中,法治、人治和德治不应被孤立地看待,而应相互结合、相互促进。
法治是社会治理的基础,通过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来管理社会。
人治是法治的补充和完善,通过人的意愿和能力来解决法律无法覆盖的问题。
德治是法治和人治的基础,通过道德的引导和自觉来培养社会成员的良好品德和道德素质。
法治、人治和德治的结合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提高社会治理的效能。
在具体实施中,法治、人治和德治应相互促进、相互补充。
法治不能完全取代人治和德治,法律无法解决所有问题,需要依靠人的智慧和能力来解决。
浅析中国传统政治文化
浅析中国的传统政治文化我国传统政治文化模式的形成,经历了长久的历史过程,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即在中国几千年历史中,中公公众在不一样时代的各样政治活动中产生并通事后天学习和社会传达形成的反应客观政治过程的看法意识,它是对客观现实的反应,其所包含的各样政治态度、政治认可、政治共鸣、政治理想、政治作风和政治价值观等获得大部分中国人的认可和依据。
但在本质上,在我国封建社会长久形成的以儒家为代表的封建的政治文化向来是我国政治文化的主体,到现在仍有着深沉的影响.一,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基本思想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主要有“人治”思想“德治”思想、君主本位思想和权益本位思想。
1,“人治”、“德治”思想在中国封建社会,治国思想的主流是“人治”和“德治”为主的儒家思想。
儒家思想鼎力倡议贵族个人言传身教的楷模作用,所谓“其身正,不令而行”。
他们以为政治的利害主要取决与统治者,这就造就了中国农民子子孙孙的最高梦想就是期望出现好皇帝、好官。
并且这类情节在中公公众的心中积淀很深,它决定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法治”只好作为统治的协助手段而不具备现代法治的原由。
2,君主本位即王权本位思想王权主义的主要内涵是王权至上和王权崇敬,王权主义作为传统政治文化价值系统的核心,决定着传统政治文化的特质,限制着其余价值组成,并经过多种社会化渠道,对人们的政治意识和政治选择施以激烈的影响。
所谓王权主义,其详细内容有:君主能参天地,是调理人与自然的中枢,君主表现着自然与社会的必定性,掌握着必定之理,君主是政治治乱的枢机和决定力量,君主拥有全国全部的最高全部权,君主是认识的最高判决者。
君主专制在中国积厚流光,它的特色集中表现为集权制,国家权益为君主全部,由君主总揽国家立法、司法、行政、军事等大权,君主对臣下和公众享有生杀予夺得权益,陪伴着政治专制体系,必定以言代行、权大于法,君主专制下的权益构造也决定了人们的互相关系,唯上、崇上意识的突出,形成了“官贵民轻”现象,培养了等级威严的官本位制和特权制。
法治,人治,德治三者关系辨析
三者关系:德治是人治的最高目标,而在人治的过程之中部分领导者会滥用职权赚取利益,于是产生法治以束缚领导者与被领导者。
历史发展:中国古代推崇德治,认为要以德治国。
谓“为政以德”。
实行德治的手段是人治。
而回看历史可见若遇上明主国家就会强盛,可若遇上昏君国家就十有八九的灭亡了。
再加上世袭制阻碍部分出身卑微的贤才君子当政,历朝历代更是难以持久统治。
而后来出现了法治,但在古代没有极力地宣扬,谓根据法律治理国家。
与“人治”相对。
《晏子春秋·谏上九》:“昔者先君桓公之地狭于今,修法治,广政教,以霸诸侯。
”《淮南子·氾论训》:“知法治所由生,则应时而变;不知法治之源,虽循古终乱。
”邹韬奋《抗战以来》六二:“在此种惨酷压迫之情况下,法治无存,是非不论。
”亦指依法处治。
《史记·蒙恬列传》:“高有大罪,秦王令蒙毅法治之。
”不过好在现代推崇法治,讲究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
一点看法:儒家的目标是德治,是三皇五帝来的,他们认为那时的人们都善良,谓“人性本善”,自己能管得住自己。
我认为不然,因为那时没人竞争,经济都不发达,没有诱惑,每天能活下来就足够了。
再说,黄帝大战蚩尤不就是战争,若是人性本善,他们一定和平相处。
所以德治在历史上都不一定存在过。
而人治更是等级分化与欲望的产物。
看看古代的人治,不管中国或是外国都是国王或是天子居于高位,皇亲国戚腰缠万贯,而平民百姓却要劳苦种田,不管国家收多少税也要交。
(插句题外话:为什么秦王收税行暴政就有人起义,为什么王安石变法时就没人起义呢?)不过人治并不是完全不好,也得分是谁。
汉文帝、汉景帝治国国家富强安康,因为他们能够实行仁政,能够做出智慧的判决,听的进贤臣的谏言。
同时也不会遇到更改制度的麻烦,不会遭到无知的人反对,由此也不会舍大利而逐小益。
毕竟改制更法时总会伤害到部分人的利益。
但这是政权落到明君手中,如果是暴君或是昏君,那就要相提并论了。
为了制止这样的事情发生,百家中出现了法治的说法或学派但都遭到种种阻挠。
有关法治、德治、法制、人治
有关法治、德治、法制、人治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
遵循这种法治的主张,这里还须辨明,即便有时国政仍须依仗某些人的智虑,这总得限制这些人们只能在应用法律上运用其智虑,让这种法治的主张成为法律监护官的权力。
(法治与人治)【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若要求由法律来统治,即是说要求由神癨和理智来统治;若要求由一个个人来统治,便无异于引狼入室。
因为人类的情欲如同野兽,虽至圣大贤也会让强烈的情感引入歧途。
惟法律拥有理智而免除情欲。
(法制与人治)【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我们的政府是威力强大无所不在的教员。
教好教坏他都向人民现身说法。
犯罪是可以传染的,如果政府自己知法犯法,就会滋生对法律的轻蔑,引诱人民各行其是,把自己看作法的化身。
(法治政府)【美】(大法官)本杰明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
(法治与程序)【美】道格拉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
(程序与法治、人治关系)【美】道格拉斯法家学说对君主并无明君贤相之类的直接人格要求,但它无疑与儒家政治学说一样,同为治者之学,只不过马基雅维利式的君主论色彩更浓厚一些而已。
(法治与德治)【日】大木雅夫《法治与德治立宪主义的基础》德治不是万能的,法治也不是万能的。
两者相得益彰,刚柔相济。
然德治在时间上总是先于法治的,所以,法治的源头在德治。
(法治与德治)郝铁川《法治的源头是德治》法治是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之后的产物,法治是奢侈品。
要想实现法治,一定要让法治的成本低于人治!(法治成本与人治成本)【当代中国】郝铁川《法治成本与人治成本》法治概念的最高层次是一种信念,相信一切法律的基础,应该是对于人的价值的尊重。
(法治)【当代中国】陈弘毅从现实出发,对每一个谋求法治的国家或民族来说,都是具体的。
它要求我们立足自己本国的政治、法制、历史、传统、观念等客观现实,而不是好高骛远,不切实际。
这种从现实出发的法治建设,不是指的要抱残守缺,而是指的要革故鼎新;不是指的要讳疾忌医,而是指的要对症下药。
学校管理有三重境界
学校管理有三重境界:人治、法治、德治。
“人治境界”是第一种境界。
学校在发展初期,通过校长强势的领导和教职工忠实的执行,使教职工在严格的学校环境中快速成长,以实现学校近期目标。
管得宽,抓得细,有“管”无“理”。
对于处于成长发展阶段的学校,“人治”不失为一种境界。
有道是“一个好校长就是一所好学校”。
但…继任者…为“管理”而“管理”,流于形式,恐怕管住了身,管不住心,不是理想的管理。
“法治境界”是第二种境界。
注重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并在此基础上,开创出一整套适合自身发展的运行机制,不是“领导说了算”,而是“制度说了算”。
用制度捍卫公平,用制度聚拢人心,让制度形成力量。
但学校是学校,教师是教师,教师至少在工作,只是把工作当作一种任务和职责。
法治的境界:为“理”而“管”,为“管”而“理”,在管理到位的情况下,学校教育教学活动能顺利开展,如果管理不到位,情况就会大相径庭。
只有时时加强管理,在管理到位的情况下,教育教学活动才能正常有序开展。
这种状况下管理目标虽然能够实现,但“成本”太高。
因此,理想的管理境界还不应局限于此。
“德治境界”:管理的第三种境界,应该是理想境界。
领导“思想行为”与教职工“思想行为”和谐共振,每一个成员都有一种神圣的使命感,自觉主动地去完成工作。
他们追求的是乐趣和成就感,学校的发展成为每一个成员的愿望,学校成为一个和谐的英雄组织,组织内充满了强烈的人文关怀,人文情愫,人文价值和人文理想。
“无管有理”。
处在德治状态下的学校,人人是主人,人人是管理者,教师的主人公意识得到了充分发挥,教师的高度自我管理取代了学校管理。
学校管理部门的职能重点由“管”转向“理”和“通”,即主要起引领和协调作用。
法治 法制 人治 德治
顾名思义,法制这一词汇正体现着现在世界各国都在运行的一套以法律作为基础的社会制度,而这种制度成为了各国社会安定团结的一个外在的框架,成为了一个最基本的保障。
相比较于法制一词,和它同音不同字的“法治”则可以概括为我国现行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治国方针,“依法治国”,其区别在于“治”而非“制”。
倘若说法制成为了我们的框架和保障,那么法治则是我们如何运行法制的一种手段,它作为一种治国方针,必将使国家在法律的治理下变得昌盛,必将使社会充满正义。
人治一词较于法治更体现了主观性,人作为法律的制定者,是法律的实施者,同样也为法律所约束着。
可是,人治一词从人类社会开始便存在着,无论是奴隶制社会,封建制社会,以及不断发展到现在,人治成为了一条不可避免的线路,在法律还未成型的时候,人的主观能动性,人的思想成为了治理国家,治理社会的方式,故而产生了像孔子一样的贤者,像汉武大帝一样杰出的君王,以及像商纣王一样的无能暴君。
而现如今,人治成为了法治的一种渠道,如何实现法治,要靠每一个人去遵守,去实现,而人治正是起到了这样的作用。
德治一词可谓治理国家方略当中的最高级。
孔孟之道所倡导的一直是以仁德治国,德治可以说是从古至今,君王一直所崇尚的一种治国之道,现代社会下的德治,就是社会主义基础上的共产主义。
人人路不拾遗,夜不闭户,壮有所用,幼有所养,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古人所追求德治是天下大同,今人追求德治一为民族复兴,二为盛世清平,三为世界如一家,实现真正的以和为贵,以德服人。
法制、法治、人治区别
一直以来都很困惑,我们的国家到底一个什么样的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一个法治社会还是一个人治社会呢?首先来看看人治,人治比较好理解。
我从网络上搜了一些人治的解释,跟大家一起来看看。
人治的解释:人治就是个人或少数人因缘历史原因掌握了社会公共权力,以军事、经济、政治、法律、文化、伦理等物质的与精神的手段,对占社会绝大多数的其他成员进行等级统治的社会体制。
1.中国儒家的政治思想。
主张依靠道德高尚的圣贤通过道德感化来治理国家。
儒家重视人治,主张为政在人;法固然不可缺,但执政者“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行不正,虽令不从”。
主张君主以身作则,施德行仁,并尚贤使能,任用得力官吏推行礼治,以达“文武之治,布衣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的境界。
主张把人治与礼治、德政结合起来。
2.与“法治”相对。
主张“人治”者认为国之治乱,不在法而在统治者的贤能与否。
所以从儒家的思想来说,他们推崇人治为主,法治辅助。
这就是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统治的社会主流思想。
社会发展到今天,儒家的思想在继续发扬它的作用,但从主观上来说,我们已经摈弃了人治的内容,加强了法治的部分,因此我相信没有一个执法者承认现在是一个人治社会。
再看看我搜到的对法治的解释。
法治是指在某一社会中,任何人都必需遵守法律,包括制订者和执行者本身。
国家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需是法律或法规许可的,而这些法律或法规本身是经过某一特定程序产生的。
即,法律是社会最高的规则,没有任何人或组织机构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
法治,是以民主政治为前提和目标,以严格依法办事为理性原则,表现为良好的法律秩序,并包含着内在价值规定的法律精神的一种治国方略。
要真真彻底实施法治,很难,所有的法律都是人来制定和执行,只要有人参与就会有感情和思维在里面,就不会像机器一样毫无思维的执行。
最后来看看法制,法制泛指法律和制度的总称。
统治阶级以法律化、制度化的方式管理国家事务,并且严格依法办事的一种原则,也是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权力建立的用以维护本阶级专政的法律和制度。
人治 德治 法治
人治、德治与法治人治、德治与法治不仅仅是我国古代思想家、政治家的政治主张,而且也是历代王朝采用的统治方法,对其加以分析和认识,对于我们今天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具有借鉴作用。
先说人治。
人治是儒家的政治主张,这种政治主张的核心内容就是统治者或执政者个人的素质决定着国家和政治的好坏。
因此特别强调统治者或执政者个人的道德修养与示范作用。
孔子说:“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行”,就是特别注重统治者个人的道德品质对政治的作用。
孟子也强调:“君仁莫不仁,君义莫不义,均正莫不正,一正君则国定矣”。
从儒家的观点看来,实质上就是以修身为基础,来达到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目的。
人治的理论基础是建立在儒家的“人性本善”的基础之上的。
但理论上是一套,而从我国两千年的政治统治来看,实际操作远未达到儒家所设想的人治目标,因为它建立在统治阶级具有较高的道德水准之上,反过来,如果君不仁、不义、不正,则政治就不仁、不义、不正。
这种政治的特点就是人良则政良,人暴则政暴。
因而,“清官”就成为老百姓的期望。
其次说德治。
也是儒家的政治主张,其核心就是以礼乐教化来提高被统治者的道德素质,将遵守社会等级秩序及其行为规范变为一种自觉行为,进而达到治国平天下的目的。
《论语为政》有“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也就是说,政法和刑律只能使人不敢犯罪,而德化和礼教却能使人知耻归心,前者是令人被动地畏服,后者则是令人主动地心服。
德治的中心思想就是对人民施行道德教化,即以仁义为本,施行王道而非霸道。
孟子讲:“善政不如善教之得民也,善政民畏之,善教民爱之,善政得民财,善教得民心。
”从而将政治化为一种道德说教、德治教育。
我国唐代就从法律上规定: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历代王朝均标榜自己施行王道和德治。
实施德治无疑能笼络人心,儒家看到了这一点,统治者也看到了这一点。
从实际统治看,似乎更强调对被统治者的道德教化,而忽略了对统治者的礼乐教化,至少这种教育的力度是不够的。
浅谈企业管理(三)人治、法治、无为之治
浅谈企业管理(三)——论人治、法治、无为之治对于企业管理的看法多种多样,按照管理的方式,我们基本上可以将其分解为三种基本方式:人治、法治、无为之治。
在我们日常的管理工作中,我们或许无法将这三种基本方式分得很清,基本上都是进行搭配使用。
而如果将其作为研究对象,我们则必须将它们拆分出来才能讲得透彻,用得恰当.首先,我们先将三种管理思想进行描述:“人治”思想来源于儒家管理文化,儒家的“人治"主义,就是重视人的特殊化,重视人可能的道德发展,重视人的同情心,把人当作可以变化并可以有很复杂的选择主动性和有伦理天性的“人”来管理统治的思想。
从这一角度看,“德治”主义和“人治”主义有很大的联系。
“德治"强调教化的程序,而“人治”则偏重德化者本身,是一种贤人政治。
由于儒家相信“人格”有绝大关系。
主张依靠道德高尚的圣贤通过道德感化来治理国家。
儒家重视人治,主张为政在人;法固然不可缺,但执政者“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行不正,虽令不从”。
主张管理者以身作则,施德行仁,并尚贤使能,任用得力官吏推行礼治,以达“文武之治,布衣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的境界。
主张把人治与礼治、德政结合起来。
“法治”思想来源于法家管理文化,法治包含两个部分,即形式意义的法治和实质意义的法治,两者互为一体.形式意义的法治,强调“以法治理”、“依法办事”的管理方式、制度及其运行机制。
实质意义的法治,强调“制度至上”、“制度主治”、“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
形式意义的法治应当体现法治的价值、原则和精神,实质意义的法治也必须通过制度的形式化予以实现,两者均不可或缺。
“无为之治”思想来源于道家管理文化,“无为”其实也是“无违”的意思。
指的是是不违背事物自然规律。
如果将“无为”误解为翘起双脚什么都不做,就错得离谱了。
所谓“无为之治”,就是“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
万物作焉而不为始,生而不有,为而不恃,功成而弗居。
2018考研政治:现代社会的德治与法治的辩证关系
2018考研政治:现代社会的德治与法治的辩证关系德治、法治、人治;在现在社会如何看待他们之间的辩证关系呢?一、如何正确把握法治和德治的关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
据统计,在20多年的时间内,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各部委、地方人大等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已达9 000余件,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7个法律部门的主干法都已制定出台。
可以说,”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已成为全国人民的共识。
正是在我国法制建设的这些成就的基础上,党的十五大庄严地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和基本目标。
这一思想随后还写入了神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党的十六大再一次重申了依法治国的思想,强调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
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照宪法治国的思想,已深入党心、民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道德建设同样也取得了重要的进步。
特别是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在克服物质文明建设这一手比较硬、精神文明建设这一手比较软的现象方面成绩显著。
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主旋律在全社会得到强有力地弘扬,思想道德建设成为发展先进文化的中心环节和主要内容,经济社会的协调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受到人们的高度重视,《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等文件,充分反映了党在总结精神文明建设、包括道德建设的经验教训方面取得的成果,以及在此基础上绘制的战略发展的总体蓝图。
然而,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相对而言,道德建设的成就仍然未尽如人意,尚未达到党和人民所期望的发展目标。
正如《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所指出的,”我国公民道德建设方面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
人治法治和德治的根本区别单选题
人治法治和德治的根本区别单选题
(实用版)
目录
一、人治、法治和德治的定义
二、人治、法治和德治的区别
三、人治、法治和德治的优缺点
四、我国治理模式的选择
正文
一、人治、法治和德治的定义
人治,指的是国家的治理方式主要依赖于领导人的个人能力和意愿,法律和道德往往需要服从于领导人的决策。
法治,指的是国家的治理方式主要依赖于法律的制约和规范,所有人都需要在法律的框架下行事,包括领导人。
德治,指的是国家的治理方式主要依赖于道德的引导和教化,道德是规范人们行为的主要力量。
二、人治、法治和德治的区别
人治、法治和德治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治理方式的依赖上。
人治依赖于领导人,法治依赖于法律,德治依赖于道德。
这三种治理方式在实际运作中,往往有所重叠,也会因为国家的历史、文化、政治体制等因素,选择最适合的治理方式。
三、人治、法治和德治的优缺点
人治的优点在于能够快速做出决策,应对紧急情况,但其缺点在于决策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可能受到领导人个人因素的影响,缺乏稳定性和长期性。
法治的优点在于法律的公正和公平,可以保障人民的权利,限制领导人的权力,但其缺点在于法律的制定和修改需要经过复杂的程序,可能会出现滞后和僵化。
德治的优点在于强调道德的教化作用,可以提升人民的道德素质,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但其缺点在于道德的标准因人而异,难以制定和执行。
四、我国治理模式的选择
我国选择的是法治为主,德治为辅的治理模式。
这是因为我国有着深厚的法治传统,同时也认识到道德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浅谈德治、法治、人治的历史发展
浅谈德治、法治、人治的历史发展作者:齐津来源:《大东方》2019年第11期摘要:自古以来,德治、人治、法治的关系就一直与国家的兴衰,朝代的更迭紧密的联系在一起。
从人治的独裁到法治的严苛再到德治与法治的兼顾,治国理念也在不断的变化发展,影响着整个国家的民主进程和文明程度。
本文试着从德治、人治、法治的关系入手,通过分析秦朝灭亡的历史来讨论德治、人治、法治对当今国家发展的意义。
关键词:人治;法治;治国理念一、德治、法治、人治的概念以及关系从历史的纵向发展来看,一个国家的治理方式,存在人治、德治和法治这三种形式。
人治,即个人或少数人因缘历史原因掌握了社会公共权力,以军事、经济、政治、法律、文化、伦理等物质的与精神的手段,对占社会绝大多数的其他社会成员进行等级统治的社会体制。
人治是儒家学说倡导的一种治国理论,被封建统治者长期奉为正统思想。
德治,是中国古代的治国理论,有两方面含义。
第一,要求统治者集团以身作则,注意修身和勤政,充分发挥道德感化作用。
第二,重视对民众的道德教化,“为政以德”,“德主刑辅”。
法治,包含两个部分,即形式主义的法治和实质主义的法治,法治是二者的统一体。
形式主义的法治,强调“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制度及其运行机制。
实质意义的法治,强调“法律至上”,“法律主治”,“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
三者之间的关系,法治与人治是根本相对立的,是不同的治国理念。
人治强調个人权力在法律之上,而法治理念正好与其相反,二者互不相容,“有他没我,有我没他”。
而德治也被称为中国古代的治国理论,德治曾经附庸于人治几千年。
几千年的封建君权统治,留下如此之多的明君、正宦,他们的事迹流传也得益于德治,因为德治的主张是暖化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实现中国的“和”,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个人掌权所体现的贪婪、自私和欲望膨胀等一系列人性的丑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以史为鉴看待以人治为主的秦朝从秦朝的法令体系来说,是与儒家思想完全不同的。
法治行政学讲义(PPT33张)
二、法制行政与行政法治 三、法治行政的特点
第二节 行政立法
一、行政立法的含义与原则 二、行政立法的程序 三、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
2006年2月24日下午,广州市西华路金平广场 对面,佛山来穗打工的女子廖某骑一辆装有两 大桶潲水的自行车与周女士的私家车相撞,自 行车在崭新的私家车上划出一道长痕。 周女士当即要求廖赔偿200元。廖某掏空口 袋总共只有30元6角,却被周女士一气之下撕碎。 周女士事后表示,当时围观者几乎是一边倒站 在廖一方,甚至有市民说“人家没钱,大不了 赔两桶潲水给你”之语,她“气晕了”,才撕 碎了30元人民币。接到围观群众报警后,越秀 区警方对周女士做出罚款9000元的决定。 处理此案的越秀区警方表示,我国《人民 币管理条例》第43条规定,故意毁损人民币的, 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他们认为,作出9000元的处罚是合适的,也可 对社会产生警示作用。
行政诉讼的概念:
人民法院依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 行审查、作出裁决的一种司法活动。
引子:小案例
案情简介: 1999年X月X日,某县物价局审批将云顶石城风景区游山门 票价格调为5.00元/人,对持有云顶山慈云寺皈依证的佛教居 士,仍执行门票价格0.50元/人不变。云顶石城风景管理处据 此设卡收费。该风景名胜区主要景点云顶山慈云寺认为,设卡 调费的行为威胁到慈云寺广大僧众的基本生存;部分游客也认 为收费行为侵犯其权益,都要求停止向游客收取进山费。
问题思考: (1)该案中慈云寺、游客能否提起行政诉讼,是否具有原告资格? (2)哪个机关是适格的被告?管理处?物价局?还是管理处的上级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于
1994年5月通过,1995年1月1日起实 施,截至2004年11月,各级法院以及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共受理、审理了 国家赔偿案件15867件,并决定对其 中的5442件案件作出赔偿。北京市各 级法院共审理国家赔偿案件89件,决 定赔偿200余万元。全国各级检察机 关共立案办理赔偿案件7823件,决定 赔偿3167件,支付赔偿金5819.53万 元。
法治内涵全概括
法治的基本内涵一、什么是法治在不同的时代,人们赋予法治不同的社会内涵和意义。
在各种不同的表达方式中法治包含着多种内涵和意义。
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经典诠释:“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良好的法律。
”《牛津法律大辞典》对法治的解释:法治是“一个无比重要的、但未被定义的、也不是随便就能定义的概念,它意指所有的权威机构、立法、行政、司法及其他机构都要服从某些原则。
”这些原则包括正义、道德、公平和合理的诉讼程序、对个人价值观念和尊严的尊重等)。
1959年《德里宣言》对法治的阐释:法治的内涵可归纳三个方面:立法机关的职能在于创设和维护以使每个人保持“人格尊严”的种种条件;不仅要对制止行政权力的滥用提供法律保障,而且要使政府有效地维护法律秩序,借以保证人们具有充分的社会和经济条件;司法独立和律师自由。
后来又将程序正义纳入法治的内涵之中。
通过上述几种观点的介绍,我认为“法治”就是是一种治国方略,是依法办事的原则,是将国家权力的行使和社会成员的活动纳入完备的法律规则系统之中。
首先,法治意指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在这个意义上,法治是相对于人质而言的:其次,法治意指依法办事的原则,法治作为一个动态的或能动的社会范畴,其基本的意义是依法办事;再次,法治意指良好的法律秩序,无论是作为治国方略,还是作为依法办事的原则,法治最重要表现出一种良好的法律秩序;最后,法治代表某种包含特定价值规定性的社会生活方式,法治不是单纯的法律秩序,而是由特定价值基础和价值目标的法律秩序。
法治包括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的统一:形式意义的法治强调“依法办事”、“依法治国”的治国方式、制度及其运行机制。
实质意义的法治强调“法律至上”、“法律主治”、“制约权力”、“保障人权”等价值、原则和精神。
现代意义上的“法治”蕴含着以下几种精神:1、良法之治;2、法律的平等适用;3、权利本位或社会本位;4、权力制约与过错问责;5、正当程序;6、法律权威。
国家的治理方式、治理成本与治理绩效
国家的治理方式、治理成本与治理绩效国家的治理有人治、德治、法治等不同的方式,这些方式都是要耗费成本的。
对既定的政治理想的贯彻和有约束的治理绩效来讲,通过对不同治理方式的成本比较而选择最佳的国家治理模式及其组合,是治国者必须考虑的首要问题。
换言之,治国者为达到理想的治理效果,必须在人治、德治和法治等不同的治理方式及其治理成本上作出选择,以达到国家的治理成本最小化和国家治理绩效的最大化。
这样看来,国家的治理模式的选择在宏观上和抽象意义上便可纳入经济学的分析框架。
不同国家治理方式及其涵义界定治理国家可以有不同的方式,这些方式包括人治、德治、法治及民主和利导等等。
一般说来,任何国家不可能是纯粹的法治或纯粹的人治、纯粹的德治或纯粹的利导、纯粹的民主和纯粹的专制。
因为纯粹的国家治理模式往往很难达到预期的治国目标,或者往往流于理想化而难以找到有效的实施机制,或者因为治理成本过高而无助于建立“经济的”政治(即难以在治国目标函数的约束下达到治理效果的最大化)。
因此,每个社会形态的一定时期的统治者,往往自觉不自觉地选择了组合式国家治理模式(如德主刑辅、法主人辅、民主为主而集权为辅等等)。
但是,在理论上仍然可以把不同的治理方式抽象出来。
下面就以人治、德治和法治这几种典型的治国方式为例,对不同治理模式的涵义作出抽象和界定。
1.所谓人治,是指以等级秩序、领导权威和中央集权为主的国家治理模式的统称。
人治的治国模式有如下特点:(1 )社会成员存在着先天的身份、地位及臣属关系等等级秩序;(2 )权力的分配存在着上下级之间的层次节制,特别是存在着一个政治权力中心(中央)及其领导核心;(3 )权力中心根据其政治理想及其社会稳定的要求实行自上而下的治理及其有序控制和运作;(4 )上级的权威来自于职权和领导者个人的威信及其下属的服从关系,而以职定权和以权生威是其主要方式;(5 )存在着一种下级对上级绝对服从的社会文化心理或习俗以及违反上级命令的惩罚机制(或者服从上级的奖励机制)以保证人治的有效实施等等。
中国古代的人治、法治和德治
德治
1.何为德治? 所谓以德治国,指的是主要靠统治者的品德 和影响力、良好的社会教化及爱护民众的政 策而推Biblioteka 的政治。德治2.特点:
法治
1.何为法治? 法治是众人之治(民主政治), • 法治依据的是反映人民大众的法律, • 法治之法是政治的目的性所在
所谓以德治国指的是主要靠统治者的品德和影响力良好的社会教化及爱护民众的政策而推行的政治
中国古代的人治、法治和德治
化师四班
第六小组 谭霞
人治
1.何为人治? 以少数人的意志来治理国家。 “以人治人”,古已有之。 所谓人治,就是国家以一套严格的道德制度 去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产生社会秩 序。
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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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治,人治,法治优缺点
人治、德治与法治不仅仅是我国古代思想家、政治家的政治主张,而且也是历代王朝采用的统治方法,对其加以分析和认识,对于我们今天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具有借鉴作用。
一,法治,人治,德治的含义
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的原创性表述:“法治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指定的良好的法律。
”在这个界限中。
前者强调“法律至上”,后者强调“法律正当”。
法律是大家按照社会普遍规范制定的,而且这种被普遍遵从的法必须是好法,良法,善法。
亦即这种法包含着民主,自由,人权,平等,公平,正义等等人类价值要素。
他使立法者在法律制定之后,必须受到时间的评判和检验。
法治是一种以“法德”来统治的社会统治方式和治理方式。
他并不排斥社会道德等对人们内心的影响和外在行为的自我约束,但他排斥以人为核心的统治方式。
这里我们要区分两个概念即“依法治国”和“以法治国”。
“依法治国”它强调的是掌权者和普同公民都要服从法律。
“以法治国”它强调的是统治者用法律制度管理人民。
人治,就是国家以一套严格的道德制度去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个人或集团因为历史原因掌握了社会公共权力,以军事、经济、政治、法律、文化、伦理等物质的与精神的手段,对占社会绝大多数的其他成员进行阶级统治的社会体制。
在我国,人治是儒家学说倡导的一种的治理国家的理论,被封建统治者长期奉为正统思想。
人治是
封建社会统治者所提倡的,即个人要服从君王的统治。
由统治者通过强制性的法律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
常见于我国的封建社会。
用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利去进行国家的统治,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
德治的概念,可以说有不少争论和分歧。
德治的“德”,不仅仅指道德范畴,它还包括:风俗、习惯、信仰、伦常、礼貌、道德、信义等含义。
在我国所处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德治就是以德治国。
以德治国就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职业道德,社会道德,家庭美德的建设为落脚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相配合的社会思想体系,并使之成为全体人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
二,法治,人治,德治的优缺点
(一)人治
“人治”主张权力出自君主。
正所谓“朕即国家”,“朕即法令”。
在人治国家中,君主和统治阶层不仅能创生法律,又能超越法律。
他们只是用法律管理和镇压老百姓,维护自己的统治。
“人治”是最高统治者不收法律约束的“权治”。
最高统治者的权力大于法律。
谁拥有国家权力,谁就拥有国家、统治民众。
在人治国家中,官本位观念盛行。
因为掌握政权是发财致富,飞黄腾达,光宗耀祖的一条捷径。
所以人们普遍崇拜权力,漠视法律。
中国古代自
汉武帝以后的历代皇朝尊崇儒学,倡导“以德治国”。
隋唐后采用了科举考试。
但是“人治”的“家天下”思想构成了巨大而严密的权力关系网。
法律和道德在权力的冲击下摇摇欲坠,其结果是官场政治黑暗腐败。
所以,中国古代历代皇朝都跳不出“政权兴亡的周期律”
人治常见于生产力落后的封建时期。
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
人治作为国家的主要统治方式,为国家的统一和稳定发挥过积极地作用。
但是也存在者巨大的弊端。
随着我国生产力水平的不断发展,人民的文化程度也有了很大的提高。
人治也逐渐显现出了它与时代的不相适应。
(二)德治
在以君主为统治核心的封建社会,德治多是以阶级统治的工具这一角色出现在历史舞台上的。
统治者用封建的道德规范来束缚人民的思想,使人民将“三纲五常”“忠君报国”“三从四德”等一些封建伦理纲常内化在人民的心中,为封建统治者服务。
在社会主义新时期,德治被赋予了新的历史内涵,又成为与法治相辅相成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为“徒法不足以治国,徒善不足以为政”。
所以德治与法治相互作用、相辅相成,共同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挥重要作用。
(三)法治
“法治”主张权利是由法律赋予的,即公共权力都应当具有合法性的依据。
没有被法律赋予的权利都应当被认为是非法的权利,既人们在法律之外行使了任何权利,也不应该发生法律效力。
“合法性”这一概念有两种含义,其一是政治哲学所使用的合法性概念,在一定
程度上讲,它与合理性概念有内在关联。
其二是法学上使用的合法性概念,他所讲的就是合乎法律性。
“法治”强调一切权力都应当服从法律,法律是最高的公共意志的体现,也是孕育权利的摇篮。
没有法律权利的一切权力都应该被认为是非法的。
即便是紧急状态下权利的运用也要遵循依法行使的原则。
所以,以法为治的治理活动要服从既定的规则,而不是取决于统治者的英明神武或心血来潮。
这种治理方式可以免受统治者个人的性情以及好恶的影响,防止政治权利的滥用和个人独裁。
“法律”强调法律至上,包括两方面内容:其一是法律和任何其他规则相比,法律在治理社会活动中,在规范人们在行为中具有至上性和首选性;其二是与任何组织和个人相比较,法律的地位是至高无上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要服从法律。
三,总结
“法治”与“人治”的本质区别在于国家权力是否严格依法运作,法治与德治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
法治属于政治建设,是政治文明。
德治属于思想建设,是精神文明。
道德依靠社会舆论的力量。
法律依靠国家强制力。
两者的目标都是促进民族素质的提高和社会文明的进步。
德治、人治其实是相互依存,互为根据的。
德治的推行依赖于人治,人治的完成则又需要德治。
在人们的潜意识里人治在治国的方法上经常含有贬义。
而德治作为蕴含褒义的治国方法则被普遍认同。
在对法治、德治和人治进行了辨析之后。
就不难明白现在我国为何要像强调法治那样去强调德治。
我认为是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
建立,人们的道德观念和行为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
一些原有的道德规范不能适应新的实际,而新的道德规范还没有形成。
一些领域和地方是非、善恶、美丑的界限出现混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滋长蔓延。
经济活动中,掺假制假、以次充好、欺行霸市、偷税漏税、不讲信用等现象时有发生。
这些问题仅凭法治只能治标,依靠德治才能治本。
重提德治,并将其上升到理论和实践的高度,这是党中央在深刻总结国内外治国经验的基础上作出的科学论断。
认真领会它,对于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完善一种有中国特色的治国体系,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都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