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治,人治,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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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治,人治,法治优缺点

人治、德治与法治不仅仅是我国古代思想家、政治家的政治主张,而且也是历代王朝采用的统治方法,对其加以分析和认识,对于我们今天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具有借鉴作用。

一,法治,人治,德治的含义

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的原创性表述:“法治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指定的良好的法律。”在这个界限中。前者强调“法律至上”,后者强调“法律正当”。

法律是大家按照社会普遍规范制定的,而且这种被普遍遵从的法必须是好法,良法,善法。亦即这种法包含着民主,自由,人权,平等,公平,正义等等人类价值要素。他使立法者在法律制定之后,必须受到时间的评判和检验。法治是一种以“法德”来统治的社会统治方式和治理方式。他并不排斥社会道德等对人们内心的影响和外在行为的自我约束,但他排斥以人为核心的统治方式。

这里我们要区分两个概念即“依法治国”和“以法治国”。“依法治国”它强调的是掌权者和普同公民都要服从法律。“以法治国”它强调的是统治者用法律制度管理人民。

人治,就是国家以一套严格的道德制度去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个人或集团因为历史原因掌握了社会公共权力,以军事、经济、政治、法律、文化、伦理等物质的与精神的手段,对占社会绝大多数的其他成员进行阶级统治的社会体制。在我国,人治是儒家学说倡导的一种的治理国家的理论,被封建统治者长期奉为正统思想。人治是

封建社会统治者所提倡的,即个人要服从君王的统治。由统治者通过强制性的法律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常见于我国的封建社会。用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利去进行国家的统治,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

德治的概念,可以说有不少争论和分歧。德治的“德”,不仅仅指道德范畴,它还包括:风俗、习惯、信仰、伦常、礼貌、道德、信义等含义。在我国所处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德治就是以德治国。以德治国就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职业道德,社会道德,家庭美德的建设为落脚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相配合的社会思想体系,并使之成为全体人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

二,法治,人治,德治的优缺点

(一)人治

“人治”主张权力出自君主。正所谓“朕即国家”,“朕即法令”。在人治国家中,君主和统治阶层不仅能创生法律,又能超越法律。他们只是用法律管理和镇压老百姓,维护自己的统治。

“人治”是最高统治者不收法律约束的“权治”。最高统治者的权力大于法律。谁拥有国家权力,谁就拥有国家、统治民众。在人治国家中,官本位观念盛行。因为掌握政权是发财致富,飞黄腾达,光宗耀祖的一条捷径。所以人们普遍崇拜权力,漠视法律。中国古代自

汉武帝以后的历代皇朝尊崇儒学,倡导“以德治国”。隋唐后采用了科举考试。但是“人治”的“家天下”思想构成了巨大而严密的权力关系网。法律和道德在权力的冲击下摇摇欲坠,其结果是官场政治黑暗腐败。所以,中国古代历代皇朝都跳不出“政权兴亡的周期律”

人治常见于生产力落后的封建时期。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人治作为国家的主要统治方式,为国家的统一和稳定发挥过积极地作用。但是也存在者巨大的弊端。随着我国生产力水平的不断发展,人民的文化程度也有了很大的提高。人治也逐渐显现出了它与时代的不相适应。

(二)德治

在以君主为统治核心的封建社会,德治多是以阶级统治的工具这一角色出现在历史舞台上的。统治者用封建的道德规范来束缚人民的思想,使人民将“三纲五常”“忠君报国”“三从四德”等一些封建伦理纲常内化在人民的心中,为封建统治者服务。在社会主义新时期,德治被赋予了新的历史内涵,又成为与法治相辅相成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徒法不足以治国,徒善不足以为政”。所以德治与法治相互作用、相辅相成,共同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挥重要作用。

(三)法治

“法治”主张权利是由法律赋予的,即公共权力都应当具有合法性的依据。没有被法律赋予的权利都应当被认为是非法的权利,既人们在法律之外行使了任何权利,也不应该发生法律效力。“合法性”这一概念有两种含义,其一是政治哲学所使用的合法性概念,在一定

程度上讲,它与合理性概念有内在关联。其二是法学上使用的合法性概念,他所讲的就是合乎法律性。

“法治”强调一切权力都应当服从法律,法律是最高的公共意志的体现,也是孕育权利的摇篮。没有法律权利的一切权力都应该被认为是非法的。即便是紧急状态下权利的运用也要遵循依法行使的原则。所以,以法为治的治理活动要服从既定的规则,而不是取决于统治者的英明神武或心血来潮。这种治理方式可以免受统治者个人的性情以及好恶的影响,防止政治权利的滥用和个人独裁。

“法律”强调法律至上,包括两方面内容:其一是法律和任何其他规则相比,法律在治理社会活动中,在规范人们在行为中具有至上性和首选性;其二是与任何组织和个人相比较,法律的地位是至高无上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要服从法律。

三,总结

“法治”与“人治”的本质区别在于国家权力是否严格依法运作,法治与德治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法治属于政治建设,是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是精神文明。道德依靠社会舆论的力量。法律依靠国家强制力。两者的目标都是促进民族素质的提高和社会文明的进步。德治、人治其实是相互依存,互为根据的。德治的推行依赖于人治,人治的完成则又需要德治。在人们的潜意识里人治在治国的方法上经常含有贬义。而德治作为蕴含褒义的治国方法则被普遍认同。在对法治、德治和人治进行了辨析之后。就不难明白现在我国为何要像强调法治那样去强调德治。我认为是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

建立,人们的道德观念和行为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一些原有的道德规范不能适应新的实际,而新的道德规范还没有形成。一些领域和地方是非、善恶、美丑的界限出现混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滋长蔓延。经济活动中,掺假制假、以次充好、欺行霸市、偷税漏税、不讲信用等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问题仅凭法治只能治标,依靠德治才能治本。重提德治,并将其上升到理论和实践的高度,这是党中央在深刻总结国内外治国经验的基础上作出的科学论断。认真领会它,对于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完善一种有中国特色的治国体系,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都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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