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第二章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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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考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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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主体
主要指: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
(一)、自然人
(二)、法人
(三)、国家和国际组织——国家所负的责任是无限责任
(四)、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外国人在我国享有: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优惠待遇
第三章、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一)、法律冲突
(三)、准据法
第四章、 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一)、识别(定性)
(三)、外国法的查明
转致: 甲
乙 丙 直接反致: 甲 乙
间接反致: 甲

丙 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 甲
乙 丙
第五章、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一)、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时效的法律适用
第六章、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一)、协商和调解
(二)、国际商事仲裁
第七章、区际法律问题
(二)、区际调查取证
(三)、内地对台湾民事判决的执行
(四)、涉澳相互执行判决
国际私法之中国实践冲突规范
区际司法协助。

国际私法(第六版)第二章

国际私法(第六版)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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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私法和国际私法学的历史发展
第三节国际私法学的发展历史
二、国际私法学的形成
国际私法学形成的标志,是14世纪初在意大利出现的“法则 区别说”和17世纪在荷兰出现的“国际礼让说”。
(一)意大利法则区别说 “法则区别说”(statutist theory)的创建人、评论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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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私法和国际私法学的历史发展
第二节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
二、现代形成中的国际私法
(一)古文明国家的国际私法踏步不前 虽然在中国最早出现了萌芽状态的国际私法冲突规范,但
自此后历经宋、元、明、清初,中国的国际私法没有什么 发展。 (二)国际私法在现代资本主义的欧洲的形成 在欧洲,随着资本主义的萌芽、形成和发展,随着对外经 济扩张和殖民统治的需要,欧洲国家加快了制定国际私法 规范的速度。
三、国际私法学的发展
(一)现代国际私法学(1848—1917) 3.既得权说 4.法律社会目的说 5.法权独立自主说 (二)当代国际私法学(1917年至今) 1.对外政策需要说 2.比较国际私法学说 3.法院地法说(新属地主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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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私法和国际私法学的历史发展
第四节国际私法和国际私法学的发展展望
三、中国国际私法和国际私法学的展望
(一)中国国际私法发展的展望 (二)中国国际私法学的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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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内容及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考研)

国际私法——精选推荐

国际私法——精选推荐

国际私法第⼀章概论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及其特点P1、P3国际私法调整对象就是在国家间交往中产⽣的各种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特点,国际性,⼴泛性和冲突性。

2、法律冲突产⽣的原因及解决P7国际私法所称法律冲突,是指由于与国际民事法律关系有联系的⼏个国家或法域的法律规定不同所引起的法律适⽤或法律选择上的⽭盾。

产⽣法律冲突的原因是:1、国家之间进⾏正常的民商事交往,从⽽产⽣⼤量的国家民商事法律关系;2、与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有联系的⼏个国家的法律规定不⼀致;3、受案法院所属国在⼀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

具体来说,法律冲突的解决⽅法包括两种:⼀是间接调整⽅法。

通过冲突规范调整法律冲突。

即通过制定国内或国际的冲突规范,只指出适⽤哪个国家的法律来调整某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的权利义务,⽽不直接规定当事⼈的权利义务关系。

⼆是直接调整的⽅法。

通过统⼀实体法调整的⽅法,即有关国际间通过双边或多边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来直接确定当事⼈权利义务,从⽽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

3、国际私法的调整⽅法P9国际私法的调整⽅法有两种,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

⼀、间接调整。

间接调整就是通过⼀种特殊的法律,国际私法称之为“冲突规范”或“冲突规则”,来指定不同性质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当适⽤的法律,然后再按照它所指定的某个国家的实体法具体确定当事⼈的权利义务。

⼆、直接调整。

直接调整就是通过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直接规定当事⼈的权利义务,从⽽避免或预防法律冲突的产⽣。

4、国际私法的渊源P13国际私法的渊源就是指,国际私法规范的存在⽅式或表现形式。

国际私法的渊源只要包括以下⼏类:国内⽴法、国内判例、国际条约、国际判例、国际私法的⼀般原则。

第⼆章国际私法历史发展1、各种学说的创始⼈P32⼀、意⼤利的法则区别说,代表⼈物巴托鲁斯。

⼆、法国的法则区别说,代表⼈物杜摩兰和达让特莱。

三、荷兰的国际礼让说,代表⼈物保罗·伏特和尤利克·胡伯。

[说明]韩德培《国际私法》整理

[说明]韩德培《国际私法》整理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一、含义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是指主体、客体、内容这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实务中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已经超越这三要素。

总之是一种国际的或跨国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也就是说一种超越一国范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具有涉外性和私法性。

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一、不同主张英美普通法系:国际私法就是冲突法。

范围是对涉外案件的管辖权规范、冲突规范以及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规范。

法国学者:包括,国籍法规范、外国人的法律地位规范、法律适用规范、有关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规范。

德日学者:仅包括调整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和法律适用规范。

中国学者:最大范围,包括关于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上述不同主张可看出:1)冲突规范或称法律适用规范是国际私法最基本的规范;2)大多数学者都认为应该把冲突规范以外的,但与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和解决民商事法律冲突相关的一些规范纳入国际私法范围。

我们应当把国际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内法中的专用实体规范纳入国际私法的范围。

韩德培:国际私法如同一架飞机,内涵是机身,外延是两翼。

具体说内涵包括冲突法、统一实体法、国家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

两翼之一为国际以及外国人法律地位问题,这是处理涉外民事关系的前提;另一翼则发生在纠纷时,包括管辖权、司法协助、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二、范围(一)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确定外国的自然人、法人甚至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内国领域的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这种规范是国际私法产生的前提。

最古老规范。

(二)冲突规范:指明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使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间接规范、特有规范。

(三)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具体规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的规范。

国际私法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

国际私法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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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国籍法说 意大利学者孟西尼 ( Mancini , 18 17 — 1888 年 ) 和 法国 学者魏斯以 及他 们的追随者等 , 为了 反对封建属地法原则 , 提 出了国籍概念 , 主张超地域适用属人法 , 并建立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 。 ( 三 ) 既得权说 既得权说是 19 世纪英国国际私法学家戴西 ( Dicey , 1835 — 1922 年 ) 提 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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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属地学说 美国法学家斯托雷 ( Story , 1802 — 1855 年 ) 于 1834 年发表了颇具影响 的 《 冲突法评论 》。 ( 1 ) 每个国家在领土内 享有专属的主权和 管辖权 。 ( 2 ) 任何国家均不能通过其法律直接约束 位于其境外的 财产和 居民 , 如 果一国随意约束 不在其境内的人和物 , 是与国家主权相违背的 。 ( 3 ) 一个国家的法律在他国是否有效力则 完全取决于后者法律上的明示或默示的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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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私法学说史
从远古至 13 世纪 , 在欧洲大陆奴隶制国 家形成以后 , 经济的发展促使不同国家的人们开 始了相互交往 , 但是直至罗马帝国时代 , 由 于 对外交往日渐频繁 , 法律才逐渐成为人们社会生 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 然而罗马 帝国 时期的 法律 并不赋予外来人在罗马境内享有罗马市民法上的 各项权利 , 不承认其他国家的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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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现代国际私法学 自 进入 20 世纪以 来 , 特别 是第 二次世 界大战以后 , 因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 , 国际经济 贸易交往有了很大的发展 , 国际私法也出现了 新 的变化 , 使得当 代国际私法学呈现出百家争鸣 、 学说林立的繁荣景象 。 下面介绍几种有代表性的 理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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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本地法说 美国著名 学者 、 法学教授库克 ( Cook , 1873 — 1943 年 ) 以其本人过去发表 的文章为基础 , 于 1942 年整理出 版了 《 冲 突法的逻辑与 法律基础 》 一书 , 提出 了 “ 本 地法说 ”。 ( 二 ) 结果选择说 美国法学教授卡弗斯 ( Cavers ) 于 1933 年在 《 哈佛大学法学评论 》 上发表一 篇题名 《 法律选择过程批判 》 的 文 章 , 指责 传统的冲突法制度只作 “ 管 辖权选择 ”, 而不 问所选法律的具体内容是否符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及 公正合理的解决 , 因而是很难选择到更好的法律 12 的。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

第一编总论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含义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1、就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一般称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或称跨国民商事法律关系,也有人称之为含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2、其主体(当事人、住所),客体(标的物),内容(法律事实)至少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3、是广义上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既包括涉外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关系,也包括涉外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破产法关系等。

二、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方法n国际私法的特点之一就是通过间接调整和直接调整两种方法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

1、间接调整方法: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如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

(1939年《泰国国际私法》第16条规定:“动产及不动产,依物之所在地法。

”)2、直接调整方法:用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规范”来直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直接规定当事人权义。

)它们都是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所必需的手段,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a一、关于国际私法范围的不同主张◆英美普通法系国家的学者大多主张国际私法就是冲突法。

他们认为,国际私法只解决三个问题:管辖权规范、法律适用规范和外域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

◆多数法国学者认为国际私法包括以下几种规范:1、国籍法规范、2、外国人的法律地位规范、3、法律适用规范4、有关国际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规范等。

◆德国和日本的多数学者以及受德国法影响的其他国家的学者认为,国际私法的全部任务或主要目的是解决在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适用何种法律的问题。

国际私法仅包括法律适用规范或冲突规范。

◆中国国际私法学者对国际私法的范围,有多种不同看法。

国际私法 (总则)

国际私法 (总则)

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调整在国际交往中所产生的民商事关系的法律调整对象:国际民商事关系(一个国家的涉外民商事关系)一、国际民事关系的产生和特征国际民商事关系:指主体、客体和法律事实方面含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具体表现:1、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的自然人或法人(也可能是无国籍人、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2、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涉外因素(中: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3、民商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发生在外国(一)国际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条件:经济条件—国际经济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是国际民事关系产生的前提,也是国际私法赖以存在的基础法律条件—一个国家既然允许外国人在其境内从事民事活动,就需要有法律来保护外国人的权益,承认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二)国际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与国内民事关系相比)1、具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涉外因素(外国成分)涉外因素既包括外国,又包括一个国家之内的其他法域。

2、广义上是民事法律关系(包括国际民事诉讼关系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关系)性质是民事性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具有国际性在国际交往中产生,表现为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质上体现了国家之间的关系。

每个国际民事关系都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利益相连。

处理时,既要服从国家总的对外政策,还要受国际关系的制约。

二、国际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国际私法的目的是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法律冲突(法律抵触):指在国际民事关系中,由于其涉外因素导致有关国家在法律效力上的抵触。

(一)原因:1、在同一国际民事关系中,有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同(前提条件)2、各国人民之间存在民商事交往,并结成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3、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商事法律地位4、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商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二)分类1、空间冲突VS时际冲突VS人际冲突2、私法冲突VS公法冲突3、司法冲突(对法官而言)VS立法冲突(对立法者而言)VS守法冲突(对当事人而言)4、平面冲突VS垂直冲突(上位法和下位法间)(一)冲突法调整(间接调整):即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制定法律适用原则,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适用内国法,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适用外国法以及何外国法,然后再按照所制定的那个国家的实体法,具体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国际私法学》课程笔记

《国际私法学》课程笔记

《国际私法学》课程笔记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一、国际私法的含义国际私法是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涉及不同国家法律体系之间的民事或商事法律冲突。

其核心任务是解决法律冲突,包括冲突法、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国际商事仲裁、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以及国际统一实体法等方面。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为国际民事关系,即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

这些关系可能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因此可能产生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通过规定应当适用哪国法律来解决这些冲突,从而为涉外民商事争议提供法律指导。

三、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国际私法调整方法包括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

直接调整是通过国际条约或国内立法明确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间接调整则是通过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来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四、国际私法的名称国际私法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名称,如美国称为冲突法,法国称为国际私法,德国称为国际私法,日本称为国际私法,而我国则称为国际私法。

五、国际私法的性质国际私法既是国际法又是国内法,既包含实体法规范又包含程序法规范,同时具有公法和私法的属性。

国际私法在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起到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六、国际私法的历史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悠久,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已经有了相关法律冲突的处理方法。

到了19世纪,随着国际交流和合作的增加,国际私法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美国法学家J·斯托里在1834年首次提出“国际私法”这一术语,用来指代法律抵触法或法律冲突法。

七、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私法的渊源主要是国内立法,包括各国关于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判例。

此外,一些国际条约也是国际私法的渊源之一。

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是由简到繁,从早期的民法典到后来的单行法,反映了国际私法立法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八、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的范围包括冲突法、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国际商事仲裁、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以及国际统一实体法等方面。

这些领域涉及跨国法律问题,对处理国际民商事争议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政法大学 国际私法考研笔记

中国政法大学    国际私法考研笔记

第一编总论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第一节国际私法调整对象一、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概念(民通意见178)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在国家间交往产生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只要其中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中的一个或一个以上与外国发生联系就构成国际民事法律关系,成为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以下情况,均构成涉外法律民事法律关系:1、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也可以是国家或国际组织;2、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的权利和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二、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特征1、国际性;2、广泛性;3、冲突性:管辖权的冲突、法律冲突、间接管辖权冲突——被执行人在国外或被执行财产在国外三、国际私法调整对象对象的范围1、法律冲突问题;2、解决法律冲突必须首先解决的外国人法律地位、当事人国籍、住所问题;3、有关国际民事诉讼及仲裁程序问题,包括外国人诉讼地位、国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司法文书的送达、外国取证以及法院判决及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四、国际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简答)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1、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2、所涉及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3、司法权的独立;4、国家为了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关系,赋予外国人在内国以平等的民事权利地位,并且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五、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途径(理解)1、间接调整。

所谓间接调整就是通过冲突规范来指定不同性质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然后再按照它所指定的某个国家的实体法具体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的特有规范,因而间接调整方法是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独特方法。

(1)当事人很难预见到法律行为的后果,而预见性正是一个法律规范应当具备的要素;(2)国际私法的其他一些制度如反致、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等,大大限制了这一调整方式的效力;(3)各国制定的冲突规范互不相同,导致同一民事法律关系在不同国家诉讼会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2、直接调整。

国际私法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渊源

国际私法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渊源


2.本案应适用何国的法律?
案例3:飞宇公司诉神屋公司国际海上船舶 碰撞侵权损害赔偿案
案例3:飞 宇公司诉神 屋公司国际 海上船舶碰 撞侵权损害
赔偿案
【案情简介】
1994年7月10日14时,利比里亚飞宇航运公司所属的 “飞宇”轮与巴拿马神屋海外经营公司所属的“延讯” 轮在中国黄海东部的公海海面上发生碰撞(两船均在 巴拿马登记注册),造成“飞宇”轮机舱进水沉没, “延讯”轮首部和左舷船尾受损。“延讯”轮碰撞后 撞到停在近旁的一艘中国渔船,致使该渔船沉没,2 人死亡。1996年1月11日,飞宇公司获悉“延讯”轮 抵达中国大连港,遂向大连海事法院提出扣船保全申 请。大连海事法院准予该申请,扣押了船舶,并于被 申请人向大连海事法院提供了300万美元担保后,解 除了扣押。1996年2月12日,飞宇公司向大连海事法 院提起诉讼,要求神屋公司赔偿损失。经调查,本案 碰撞中飞宇公司负有60%的过失,神屋公司负有40% 的过失。
白雪夕阳
【问题】1.中国法院有无管辖权? 2.本案原告起 诉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3.本案准据法应如何确 定? 4.依照我国《海商法》,本案两船的损失 应如何承担? 5.假设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中国 渔船所有人向大连海事法院起诉神屋公司,要 求其全部承担渔船和人身损失。法院将两案合 并审理,按照我国《海商法》,神屋公司是否 应该全部承担渔船损失和人身死亡损失?
第二,在大陆法系国家,国际私法的主 要渊源是成文法 。
二、我国对司法判例的立场和态度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制下,判例不是 法律的渊源,它只对具体案件具有法律 约束力,不能作为法院处理其他案件的 法律依据。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司法判例主 要通过三种方式发挥作用: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总结我国涉外民事 审判的实践经验,对有关涉外民事关系 的立法或司法审判中出现的具体问题所 作出的“解答”、“批复”等指示性司 法解释,对法院和其他有关机关、个人 具有拘束力。

国际私法_黄进_教学大纲

国际私法_黄进_教学大纲

教学大纲课程负责人:黄进课程中文名称:国际私法第一编总论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重点内容: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一、涉外民商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二、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三、国际私法的规范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性质一、学说二、国际私法的国际性第四节国际私法的名称一、国际私法的名称二、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第五节国际私法的定义第六节国际私法的体系一、立法体系二、理论体系第二章国际私法的渊源重点内容:第一节、第三节第一节国内立法一、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二、各国立法的主要模式三、当代国际私法国内立法的主要特点及发展趋势第二节司法判例一、司法判例是国际私法的重要渊源二、我国对司法判例的立场和态度三、学说或法理作为国际私法渊源的问题第三节国际条约一、国际条约是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二、从事国际私法统一化工作的国际组织三、作为国际私法渊源的国际条约四、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的国际公约p45第四节国际惯例一、国际惯例的概念二、国际惯例作为我国国际私法的渊源问题第三章国际私法的历史重点内容:第二、三、四节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萌芽第二节法则区别说时代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二、法国的法则区别说三、荷兰的法则区别说第三节近代国际私法一、德国学派——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二、意大利学派三、英国学派四、美国学派第四节当代国际私法一、英美国家二、欧洲大陆国家三、苏东国家四、亚非拉发展中国家第五节中国国际私法的的历史发展一、立法史二、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发展第四章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重点内容:第二、二、三节第一节自然人一、自然人的国籍二、自然人的住所第二节法人一、法人的国籍二、法人的住所三、外国法人的认可第三节国家一、国家作为国际私法关系主体的特殊性二、国家豁免问题第四节国际组织一、国际组织作为国际私法关系主体的特殊性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特权与豁免三、国际组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行为地法第五节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制度一、国民待遇二、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的区别适用的例外三、优惠待遇四、普遍优惠待遇五、不歧视待遇第二编冲突法第五章法律冲突重点内容:第二、三、四节第一节法律冲突的含义和产生一、法律冲突的含义二、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第二节法律冲突的种类一、公法冲突和私法冲突二、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三、空间上的法律冲突、时际法律冲突和人际法律冲突四、立法冲突、司法冲突和守法冲突五、平面法律冲突和垂直的法律冲突第三节法律冲突的解决办法一、公法冲突和私法冲突的解决公法冲突二、空间上、时际和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三、立法冲突、司法冲突和守法冲突四、平面法律冲突和垂直的法律冲突第四节国际民事法律冲突的产生原因一、国际民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二、国际民事法律冲突的解决办法第六章冲突规范重点内容:第一、二、三节第一节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和类型一、冲突规范的概念二、冲突规范的结构三、冲突规范的类型第二节连结点一、连结点的法律意义二、连结点的分类三、连结点的选择四、连结点的发展方向第三节系属公式一、含义二、几种常见的系属公式第七章准据法的确定重点内容:第一、二、四节第一节准据法的概念和特点一、概念二、特点第二节准据法的选择方法第三节实质与程序问题一、实质与程序问题的划分二、时效问题——大陆法为实体法;英美法原来为程序法,现在也为程序法。

2022年国家年司法考试大纲:国际私法

2022年国家年司法考试大纲:国际私法

2022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国际私法【大纲】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根本要求:了解:国际私法的名称、定义和调整对象。

理解:国际私法的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国家司法考试国际私法学优网纲国家司法考试国际私法学优网纲。

熟悉并能够运用:国际私法标准、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界定。

考试内容:第一节国际私法的概念国际私法的名称(法那么区别说私国际法国际私法冲突法)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国际私法的定义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在国际私法范围上的不同主张国际私法的标准(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标准冲突标准国际统一实体私法标准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标准)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渊源国内法渊源(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司法解释)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第二章国际私法的主体根本要求:了解: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理解:自然人的国籍、住所、居所、经常居所以及法人的国籍、住所、经常居所、营业所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的产生与开展。

熟悉并能够运用: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及其解决,自然人住所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及其解决,自然人和法人的国籍、住所、经常居所、营业所确实定,外国法人的认可规那么,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制度以及关于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的制度。

考试内容:第一节自然人自然人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自然人的国籍(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的解决自然人国籍的消极冲突的解决)自然人的住所(自然人住所的积极冲突的解决自然人住所的消极冲突的解决)自然人的居住所第二节法人法人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法人的国籍(法人的国籍确实定中国在实践中确定法人国籍的做法)法人的住所法人的经常居所与营业所外国法人的认可(外国法人认可的概念外国法人认可的方式外国法人在中国的认可)第三节国家和国际组织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概念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的产生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内容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理论国家及其财产豁免与国家的民商事法律责任中国的实践)第四节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关于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的制度(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外国人在中国的民商事法律地位第三章法律冲突、冲突标准和准据法根本要求:了解:法律冲突的概念和类型,冲突标准的概念、结构和类型,准据法的概念。

国际私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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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笔记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一、涉外民事关系和法律冲突以下情况,均构成涉外法律民事法律关系:1、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也可以是国家或国际组织;2、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的权利和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

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1、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2、所涉及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3、司法权的独立;4、国家为了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关系,赋予外国人在内国以平等的民事权利地位,并且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实质实质上就是:“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

四、解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两个主要途径1、国际条约2、冲突规范五、几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冲突(一)法律的区际冲突(二)法律的人际冲突(三)法律的时际冲突第二节国际私法的名称、定义和范围一、国际私法的名称大陆法系各国比较多地称为“国际私法”,而英美等国则更多地称为“冲突法”。

就立法地来说,德国最早地把他称为“民法施行为”,而旧中国和我国台湾省的立法则称为“法律适用法”。

二、国际私法的定义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并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三、国际私法的范围这里所讲的国际私法的范围,是指国际私法所应包括的规范的种类。

我国大多数学者比较一致的观点是认为国际私法至少应包括冲突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统一实体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渊源一、国内成文法见《练习》P18T3二、国内判例三、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四、一般法理、国际私法原则学说。

国际私法-第二章

国际私法-第二章

国际惯例在我国的补缺功能。
四、一般法理、国际私法之原则及学说
根据一些国家的传统或立法以及若干国际条约的 规定,一般法理(或一般法律原则)、国际私法的一般 原则,公平与善良原则及特定的学者(或学派)的学说 等,在法无明文规定时,可作为解决国际私法实体问题 争议的依据。
在我国,目前都无允许在处理涉外民商事争议时, 可参考(更不用说可引用)某一人(或某一派)的学说或一 般法理或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判案的规定与判例。
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内涵与外延 二、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三、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冲突的实质 四、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冲突的类型 五、涉外民商事关系法律冲突的解决办法


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定义
国际私法与其他部门法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其调整对象 为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Civil and Commercial Legal Relations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或者称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International Civil and Commercial Legal Relations ),或者称国 际私法关系(Relation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国际私法规范

国际统一实体法规范
各国涉外民事诉讼规范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国际统一民事诉讼规范 程序性规范 各国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国际统一商事仲裁规范
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渊源
国际私法的渊源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其双重性,既具有国内法渊源, 包括国内立法与司法判例,又具有国际法渊源,包括国际条约与国际惯 例。有时候还包括一般法理、国际私法之原则及学说。

国际私法第二章

国际私法第二章
定解释道:"化外人,谓蕃夷之国别立君长者,各有 风俗,制法不同.其有同类自相犯者,须问本国之制, 依其俗法断之.异类相犯者,若高丽之与百济相犯之 类,皆以国家法律论定刑名".
——这条规定被认为是最早的关于国际私法
的规定. 的规定.
我国国际私法立法与理论唐朝后裹足不前 . 北洋军阀政府曾于1918年颁布了中国历史 年颁布了中国历史 北洋军阀政府曾于 上第一个国际私法立法--《法律适用条例》 上第一个国际私法立法 《法律适用条例》. 1953年6月6日中国台湾地区对《法律适用 日中国台湾地区对《 年 月 日中国台湾地区对 条例》修订后公布了《 条例》修订后公布了《涉外民事法律适用 现应适用. 法》,现应适用.
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不仅在形式上, 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不仅在形式上,而且在 内容上有了新的发展,主要表现在: 内容上有了新的发展,主要表现在:
首先,国际私法的调整范围扩大,规定愈 首先,国际私法的调整范围扩大, 趋详明. 趋详明. 其次,增加了法律选择的灵活性. 其次,增加了法律选择的灵活性. 最后,在结构上,设有总则,分则,而且 最后,在结构上,设有总则,分则, 大都分别就案件的管辖权,法律适用及外国法 大都分别就案件的管辖权, 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三个方面作出规定,大大 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三个方面作出规定, 扩大了传统冲突法的内容,提高了冲突法适用 扩大了传统冲突法的内容, 上的针对性,明确性和预见性. 上的针对性,明确性和预见性.
二,国际私法的国际立法史
国际私法的统一化是指国际组织, 国际私法的统一化是指国际组织,区域性国 际组织统一国际私法规范,包括冲突规范, 际组织统一国际私法规范,包括冲突规范,法院 管辖权规范和关于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范等 法律规范的活动. 法律规范的活动.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 区域性的国际组织. 区域性的国际组织. 为国际私法的统一化作了许多工作,特点 为国际私法的统一化作了许多工作 特点.

国际私法第二章

国际私法第二章

(三)荷兰的法则区别说 1.历史条件 :17世纪初,荷兰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
2.代表人物和主要观点 荷兰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是胡伯(Huber)
荷兰的法则区别说也称为“国际礼让说” 该学派特别强调国家主权原则,主张在解决涉外关系的法律冲 突时应强调法律的属地性,并认为无论“人法”、“物法”、 “混合法”都是属地的,只能在制定者领域内适用;外国法并 不当然具有域外效力,只有得到内国的承认才发生域外效力; 适用外国法不是基于法律本身有域外效力,而完全是出于国际 礼让(Comity Gentium)来考虑的,把礼让作为例外地适用外国 法的依据。这便形成了荷兰学派的国际礼让说。
(三)英国学派
戴赛的“既得权说” ,首先肯定法律的属地性,其次在认为应当维护依照外国法所
获得的民事权利.
(四)美国学派 :
斯托雷他发表了《法律冲突法评论》一书,继承了荷兰学派的国际礼让说,并且 把属地主义路线作了进一步发展。
法律关系本座说 德国法学家萨维尼(Savigny1779~1861) 所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的提出,终于把国 际私法推进到一个二)法国的法则区别
1.历史条件 16世纪,法国处于封建时期,但法国内部各省仍处于封建割 据状态,法律仍然没有统一。在南部成文法地区,罗马法仍然有 效,而自己的习惯法也在适用;北部则主要为习惯法地区,但当 时的习惯又有一般习惯法(渊源于法国的法律传统而经官方文件 纪录的)和各省的地方习惯之分 。 2.代表人物和主要观点 杜摩兰(Charles Dumoulin)主张把法则分为人法、物法和行 为法三类,特别重要的是,杜摩兰在《巴黎习惯法评述》一书中, 提出了“意思自治”原则 。 达让特莱(D’ Argentré)是法国北部布列塔尼省的贵族, 著有《布列塔尼习惯法释义》和《布列塔尼的历史》二书。

2024版国际私法学

2024版国际私法学

2024版国际私法学合同目录第一章:前言1.1 编写目的1.2 适用范围1.3 定义和术语第二章:合同主体2.1 委托方信息2.2 代理方信息2.3 法律资格确认第三章:服务内容与要求3.1 服务内容概述3.2 服务具体要求3.3 服务完成标准第四章:合同价格与支付条款4.1 服务费用确定4.2 支付方式规定4.3 费用调整条件第五章:合同履行5.1 履行地点5.2 履行期限5.3 履行方式第六章:知识产权6.1 归属原则6.2 使用限制6.3 侵权责任第七章:保密条款7.1 保密信息定义7.2 保密义务7.3 信息披露限制第八章:违约责任8.1 违约认定8.2 违约补救措施8.3 违约金规定第九章:不可抗力9.1 不可抗力定义9.2 通知义务9.3 法律后果第十章:合同变更与解除10.1 变更条件10.2 解除条件10.3 法律后果第十一章:争议解决11.1 解决方式11.2 适用法律11.3 管辖法院第十二章:附加条款12.1 特殊约定12.2 条款修改12.3 其他事项第十三章:合同生效13.1 生效条件13.2 生效时间13.3 合同期限第十四章:签字栏14.1 委托方签字14.2 代理方签字14.3 签订日期14.4 签订地点合同编号:______ 第一章:前言1.1 编写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委托方与代理方在国际私法服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1.2 适用范围本合同适用于委托方委托代理方提供国际私法相关的专业服务。

1.3 定义和术语合同中使用的特定术语和定义见附件一。

第二章:合同主体2.1 委托方信息委托方名称:______注册地址: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2.2 代理方信息代理方名称:______注册地址: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2.3 法律资格确认双方均声明具备履行本合同所需的法律资格。

第三章:服务内容与要求3.1 服务内容概述代理方将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国际私法咨询、代理诉讼、仲裁等服务。

国际私法考试重点

国际私法考试重点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其构成有什么特点?答:(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2)其构成特点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与国外有联系。

2、国际私法的规范主要包括哪几类?答:国际私法的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四类:(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2)冲突规范:(3)国际统一实体规范;(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渊源3、国际私法的渊源?答: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赋予国际私法规范以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国际私法的渊源有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国内法渊源包括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和司法解释,国际法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判例和法理学说虽然对■国际私法渊源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但不属于我国国际私法渊源的范畴。

第三章、国际私法主体4、自然人国籍冲突的概念和解决方法?答:自然人的国籍冲突分为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两种。

国际的积极冲突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国籍的情况,消极冲突就是一个人没有国籍的情况。

积极冲突的解决: (1)当事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则内国国籍优先;(2)均为外国国籍,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没有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

消极冲突时,适用其经常居住地法律法律。

5、住所冲突的解决方法?答:(1)住所的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2)住所冲突的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自然人经常居住地不明的,以其现在的居所地法作为经常居所地法。

第五章、法律冲突6、法律冲突的实质和原因答:法律冲突是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对于同一涉外民事关系规定不同却都要求适用的现象。

实质是相关国家法律在效力上的抵触。

产生的原因:内、外国民事法律规定不同;内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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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单行法
1896年《德国民法施行法》
1898年《日本法例》
1918年旧中国《法律适用条例》
1926年波兰《关于适用于国际私法关系的法令》
1939年《泰国国际私法》
……
立法特点

国际私法调整范围扩大,规定趋于详明 增加法律选择的灵活性
在体例上,设有总则、分则,且就案件管辖 权,法律适用,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三方面 作了规定,扩大传统冲突法的内容
第二节
国际私法立法史
国际私法国内立法史
起 源 13世纪意大利法则区别说 公元7世纪中叶,中国唐代《永徽律》

“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 相犯者,以法律论。” ——《永徽律》第一编
立 法
通过国内立法来系统制定成文的冲突规则,在 欧洲为1756年《巴伐利亚法典》和1794年《普鲁士 法典》,但对以后国际私法立法发生重大影响的是 《法国民法典》
“散见式立法” “有关警察与公共治安的法律,对住在法国领
土上的一切人均有强行力。不动产,即使属外国人 所有,仍适用法国法律。有关人之身份的法律,适 用于全体法国人,即使其居住在外国亦同。” ——《法国民法典》第3条
“集中立法” 《希腊民法典》第4-33条 《葡萄牙民法》第14-65条 …… “专编专章立法” 1961年前苏联《民事立法纲要》第八章 1961年前苏联《民事诉讼立法纲要》第六章 1961年前苏联《婚姻和家庭立法纲要》第五章
国际私法国际立法史
国际私法 统一化
指国际组织、区域性国际组织统一国际私法规 范,包括统一冲突法规范、法院管辖权规范和关于 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范等法律规范的活动。
立法表现
各国制定的国际私法规范正趋于一致 区域性国际私法条约的制定
多边国际私法公约
《布斯塔曼特法典》,1928年哈瓦那第六次泛美会议,中 南美洲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成果 《关于合同债务的法律适用公约》,1980年,欧共体,迄 今为止唯一一部关于一般合同法律适用公约 《荷、比、卢关于国际私法统一公约》,1951年,比利时、 荷兰、卢森堡三国签订 《关于国际管辖权与执行法院判决的公约》,1968年,欧 共体 ……
15
国际联盟 联合国
1923年《关于承认仲裁条款的议定书》 1927年《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议定书》 1930年《关于本票、汇票的日内瓦公约》 1931年《关于支票的日内瓦公约》
1950年《关于宣告失踪者的公约》 1951年《难民地位公约》 1956年《关于在外国的抚养费的交付的公约》 1958年《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
1965年《关于解决国家和其他国家国民间投资争 端公约》
……

第三节
我国国际私法的历史
一、中国国际私法立法史 二、中国国际私法学说史
中国国际私法立法史
“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 犯者,以法律论。” ——唐《永徽律》第一编
刘细君:(公元前130 年—前87年),汉江都 王刘建之女,汉武帝为 结好乌孙封细君为江都 公主,下嫁乌孙国王昆 莫,是早于昭君出塞的 第一位“和亲公主”。
1934年,阮毅成,《国际私法》 1935年,翟楚,《国际私法纲要》 1937年,卢峻,《国际私法之理论与实际》 1945年,李浩培《国际私法总论》
……
特点
缺乏独创性和针对性 内容与体系大同小异,一般都持小国际私法观点 对国际私法研究也多采用小国际私法的观点
新中国
1950-1957年:“一边倒”,照搬前苏联 1966年起:十年“文化大革命”
海牙国际私法 会议
1893第一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召开 — 1951年第七届
海 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规约》:
临时性国际会议;从事统一欧洲各国国际私法工作 1951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规约》生效起: 政府间国际组织,荷兰海牙;致力于国际范围内 国际私法统一工作
我国于1987年7月3日向荷兰政府交存了对该会 议章程的接受书,成为其正式成员。

1978年至今
1961年《关于遗嘱方式法律适用公约》 1961年《关于取消要求外国公文书认证公约》 1965年《关于民商事件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的国外送达 公约》 1970年《关于承认离婚和别居公约》
14
1970年《关于民商事件国外取证公约》 1980年《关于国际性非法诱拐儿童民事方面的公约》 1984年《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与承认公约》 1993《关于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
成立至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已通过了近四 十个国际私法条约。
12
中国及其特别行政区加入、批准、签署和适用的 HCCP创制公约
1954年《关于民事诉讼程序公约》 1956年《关于扶养子女义务准据法公约》
1958年《关于承认和执行子女扶养义务判决公约》;
1961年《关于行政机关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管辖权及准据 法公约》
……
中国国际私法学说史
[英]费利摩巴德著,[英]傅兰雅译、钱国祥校 《各国交涉便法论》 完整输入西方国家的国际私法理论和学说,是 我国对国际私法了解和认识的起源。
民国时期 1930年,唐纪翔,《中国国际私法论》 1931年,周敦礼,《国际私法新论》 1931年,于能模,《国际私法大纲》 1931年,程树,《比较国际私法》

北洋军阀,1918年,《法律适用条例》
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国际私法立法,包括总则、 关于人之法律、关于亲族之法律、关于继承之法律、 关于财产之法律、关于法律行为之法律和附则,共 7 章27条
新中国国际私法立法 1982年《宪法》 1985年《涉外经济合同法》 1985年《继承法》 1986年《民法通则》 1991年《民事诉讼法》 1999年《合同法》
刘细君案:“天子报曰:从其国俗。欲与乌孙共灭 胡。”
《大明律》、《大清律》:属地主义
“凡化外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 清,1888年,《中德人民互相嫁娶归夫治管辖章程》 “如有华女嫁德人者,应归其夫治管辖,惟德员 应将华女嫁德人之事知照该地方官。”
“中国人娶德国妇人,亦应援女嫁从夫之例,归 其夫治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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