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单选-多选)
单选题—建设工程质量管理1.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私人规模建房、用于商贸经营或者涉及( A )的临时性房屋建筑活动和监督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A.公共安全B公众利益C.国家秘密D.抢险救灾2.《建筑法》规定,建筑活动应当( D )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A.满足B.合理确定C.强化D.确保3.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拆除工程,是指对城市规划区内( A )层以上建筑物或者高大构筑物实施拆除的工程.A.二8.三C.四D.五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 B ),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A.合同约定的程序8.基本建设程序C.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D.法律规定5.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 B ).A.保修B.返修C.赔偿D.重建6.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 C )责任。
A.过错B.各自C.连带D.违约7.建筑物在( A ),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A.合理使用寿命内8.50年内C.70年内D.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8.施工单位( A )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A.主要负责人B.项目负责人C.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D.技术负责人9.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 A )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A.总承包8.建设C.建设单位和总承包D.建设单位或总承包10.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 B )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A..原勘察、设计单位B.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C.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勘察、设计单位D.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施工单位11.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除以下( C )之外的项目管理人员。
湖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议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明确建设工程主体的质量和安全责任,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均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行强制性监督。
第四条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试验检测单位及其它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
第五条工程建设应当实行科学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技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鼓励建设优质工程。
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有突出的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国家鼓励推行工程担保制度。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六条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省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规定经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
从事交通、水利、铁路等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政府有关部门考核,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集。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试题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试题一、选择题1、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 C )。
A:可不实行监理 B:可由建设单位组织人员管理C:必须实行监理 D:可由施工单位组织人员管理2、对建设工程项目重大危险源,( A )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并在相应部位设立警示标志。
A:施工单位 B:监理单位C:建设单位 D:设计单位3、( A )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得允许非施工人员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A:施工单位 B:监理单位C:建设单位 D:设计单位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 D )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具体实施监督。
A:施工建设企业 B:监理企业C:工程信息咨询服务企业 D: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5、( B )应当向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作出详细说明,并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与设计相关的技术问题。
A:勘察单位 B:设计单位C:施工图审查单位 D:建设行政主管部门6、物业管理单位对违法装修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并报告( D )。
A:公安部门 B:社区及街道办事处C:建设单位 D: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7、( C )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丧失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A:施工单位 B:监理单位C:建设单位 D:设计单位8、施工图审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成果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审查合格的,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 B )工作日内,配合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批准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A:4个 B:5个C:6个 D:7个9、( C )按照国家规定,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成果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A:勘察单位 B:设计单位C:施工图审查单位 D:建设行政主管部门10、( A )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进行勘察,并对勘察质量负责;所提供的勘察成果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满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要求。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拿下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倒卖或者承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吊装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制订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处长施工管理负责人。
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纯度全都负责;见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全面推行的,总承包单位应对其发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的分包工程其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独自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签字检验应当有书面纪录下来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物业公司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建设,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牵涉对涉及结构中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工具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展开检测。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弊病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湖南省建立工程质量和平安消费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公布日期:20070728 施行日期:20071001 公布单位:湖南省人大常委会第一章概述第二章建立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三章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四章工程监理、检验检测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五章施工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六章监视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那么于2007年7月28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7月28日第一章概述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立工程质量和平安消费的监视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立工程平安消费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立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撤除等有关活动及施行对建立工程质量和平安消费的监视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以及单建人防工程的质量和平安消费的监视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立工程质量和平安消费施行监视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工程质量和平安消费的监视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消费监视管理部门依法对建立工程平安消费施行综合监视管理。
第四条建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相关单位,应当落实责任制度,依法对建立工程质量和平安消费负责。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单位的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第五条鼓励推广应用符合平安、环保和节能要求的工程建立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技术。
制止使用危及施工平安、使用平安的材料、工艺和设备。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1408375
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于2007年7月28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7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以及单建人防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相关单位,应当落实责任制度,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单位的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第五条鼓励推广应用符合安全、环保和节能要求的工程建设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技术。
禁止使用危及施工安全、使用安全的材料、工艺和设备。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发布推广应用和淘汰使用的工程建设材料、工艺、设备和技术的目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优质工程和安全文明施工激励机制,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以书面合同形式明确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及措施。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2021版)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2021版)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2021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
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
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
"安全第一"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见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以及单建人防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相关单位,应当落实责任制度,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单位的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第五条鼓励推广应用符合安全、环保和节能要求的工程建设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技术。
禁止使用危及施工安全、使用安全的材料、工艺和设备。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发布推广应用和淘汰使用的工程建设材料、工艺、设备和技术的目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优质工程和安全文明施工激励机制,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以书面合同形式明确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及措施。
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单位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原始资料。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为了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维护施工现场的安全秩序,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障工程质量,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监管而制定的法律依据。
条例主要内容如下:一、建设工程项目的批准和备案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和备案。
批准和备案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工程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等重要文件,明确工程建设的施工方式、工期安排等信息。
二、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前必须取得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颁发依据工程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等文件进行,并经过专业人员审核,确保施工方案合理、可行。
三、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计划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制定安全生产计划,明确每个施工阶段的安全措施、安全责任人等,确保施工过程中各项安全措施的实施。
四、建设工程项目的现场管理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有专门的现场管理机构,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协调施工方案等工作。
现场管理要求明确,包括现场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等。
五、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如安全网、防护栏等。
各类设备必须接受专业人员的检验和维护,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六、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管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由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质量、进度等。
安全监管职责和权力明确,包括检查和处罚制度等。
七、建设工程项目的事故处理建设工程项目发生事故时,必须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及时处理和赔偿。
同时,还要对事故进行调查,找出事故原因,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以上就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这些规定对于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提高工程质量等方面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各相关单位和人员要严格遵守这些规定,共同维护建设工程的安全和稳定。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允许的范围内承接该项目。
禁止建设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允许的经营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单位名义承包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分包或者非法分包。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见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商应对承包的建筑工程或采购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商应根据分包合同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商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错误,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应在施工单位或项目监理单位的监督下进行,并工具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施工项目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施工项目负责,应当负责返修。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接受教育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三十四条项目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级别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义务。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于2007年7月28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7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以及单建人防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相关单位,应当落实责任制度,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单位的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第五条鼓励推广应用符合安全、环保和节能要求的工程建设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技术。
禁止使用危及施工安全、使用安全的材料、工艺和设备。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发布推广应用和淘汰使用的工程建设材料、工艺、设备和技术的目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优质工程和安全文明施工激励机制,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规范化工作水平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规范化工作水平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5.15•【字号】湘建建函〔2020〕59号•【施行日期】2020.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规范化工作水平的通知湘建建函〔2020〕59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相关规定,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相关要求,进一步强化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水平和效能,推动工程质量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现就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要点开展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所属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开展日常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应包含以下监督工作要点。
(一)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及建筑工人实名制推行情况(见附表1、2)1.在项目开工前进行开工安全生产条件核查时,应核验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任命文件中相关人员证件及人员配备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2.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应检查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和监理单位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到岗情况、建设单位对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进行检查的情况、工地现场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情况。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发展与协调
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以及单建人防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相关单位,应当落实责任制度,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单位的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第五条鼓励推广应用符合安全、环保和节能要求的工程建设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技术。
禁止使用危及施工安全、使用安全的材料、工艺和设备。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发布推广应用和淘汰使用的工程建设材料、工艺、设备和技术的目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优质工程和安全文明施工激励机制,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以书面合同形式明确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及措施。
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单位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原始资料。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颁布日期:20070728 实施日期:20071001 颁布单位:湖南省人大常委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三章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四章工程监理、检验检测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五章施工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于2007年7月28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7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以及单建人防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相关单位,应当落实责任制度,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单位的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第五条鼓励推广应用符合安全、环保和节能要求的工程建设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技术。
禁止使用危及施工安全、使用安全的材料、工艺和设备。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于2007年7月28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7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以及单建人防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相关单位,应当落实责任制度,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单位的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第五条鼓励推广应用符合安全、环保和节能要求的工程建设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技术。
禁止使用危及施工安全、使用安全的材料、工艺和设备。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发布推广应用和淘汰使用的工程建设材料、工艺、设备和技术的目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优质工程和安全文明施工激励机制,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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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于2007年7月28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7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以及单建人防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相关单位,应当落实责任制度,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单位的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第五条鼓励推广应用符合安全、环保和节能要求的工程建设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技术。
禁止使用危及施工安全、使用安全的材料、工艺和设备。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发布推广应用和淘汰使用的工程建设材料、工艺、设备和技术的目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优质工程和安全文明施工激励机制,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以书面合同形式明确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及措施。
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单位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现场勘察进行见证,没有条件的应当委托其他勘察单位进行见证。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不实行监理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保证建设工程的建设资金,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以施工单位带资、垫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工程建设。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在工程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条建设单位对同一建设工程分项发包的,必须依法分别取得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按照项目批准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资料:(一)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备案文件;(二)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的文件;(三)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合格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竣工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组织设计、工程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依法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可申请。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出具是否认可的文件。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工程监理、施工等单位对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三个月内,向备案机关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取得档案移交证明。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应当出具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第三章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三条勘察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进行勘察,并对勘察质量负责;所提供的勘察成果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满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要求。
第十四条设计单位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工程建设的有关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采用专有、专利技术的,设计单位必须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提出相应的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措施的建议。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当向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作出详细说明,并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与设计相关的技术问题。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分析;对设计原因造成的事故,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对非设计原因造成的事故,配合有关部门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第十六条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请认定,并在认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揽施工图审查业务。
施工图审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成果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审查合格的,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五个工作日内,配合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批准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图审查单位发现勘察成果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要求原勘察、设计单位予以纠正,并按照项目批准权限及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四章工程监理、检验检测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必须配备与建设工程项目相适应的专业监理人员,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理,承担监理责任:(一)审查施工单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保证措施;(二)查验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证;(三)督促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责令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通报建设单位;对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四)对建设工程拟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验收认可,对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审核签字;必要时,对建设工程使用的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过程和钢筋的加工过程进行监理;(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和工程阶段性验收;(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八条检验检测单位必须通过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并通过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在资质范围内承担建设工程检验检测业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设、施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检验检测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单位。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检验检测,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论必须真实、可靠,并对检验检测结论负责;对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及时告知委托单位,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对检验检测结论有异议的,由提出异议的单位与原检验检测单位共同选定的检验检测单位重新进行检验检测。
第五章施工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建设单位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不得组织施工。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重大危险源监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制度;(二)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三)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依法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严格工序管理和施工质量检验;(五)制定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该项目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日常巡查,对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的行为予以制止,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处理,对重大事故隐患还应报告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取专项教育培训经费,用于其管理、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的有关技术要求和重大危险源,应当向施工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该技术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签字确认。
对建设工程项目重大危险源,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并在相应部位设立警示标志。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安全生产防护用具、安全防护服和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施工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建设工程施工的强制性标准、操作规程和施工管理规章制度;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得允许非施工人员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施工可能造成毗邻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损害的,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封闭围挡。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临时搭设的建筑物,必须符合安全使用要求,不得在尚未竣工且无安全保障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应当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施工专业承包单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实行建筑劳务分包的,应当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劳务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明确双方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施工专业承包单位应当提供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生产作业条件。
建筑劳务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施工专业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参加工伤保险,并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九条出租施工设备、机具和周转材料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拟出租的施工设备、机具和周转材料,建立使用、维护、保养和报废制度,并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出租施工设备、机具和周转材料的单位在出租施工设备、机具和周转材料时,向承租人提供相应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检验合格证明,承租人应当予以查验。
第三十条预拌混凝土、预制构(配)件生产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组织生产,提供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产品。
禁止施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向不具有预拌混凝土、预制构(配)件专业资质的生产单位采购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配)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