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与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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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与执行标准登记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与执行标准登记工作程
序,根据《贵州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与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质监局)受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与执行标准登记工作。
第三条企业申报产品标准备案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各1份;
(二)《贵州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申报表》(见附件1)3份;
(三)企业产品标准纸质文本5份及电子文本;
(四)《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3份;
(五)《企业产品标准试验验证报告》3份;
(六)《企业产品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3份;及产品标准技术性审查专家名单3份。
第四条企业产品标准的代号、编号方法按《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与执行标准登记的管辖按下列规定执行:
省质监局负责中央在省企业、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双重领导企业、以及省级大型企业申报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与执行标准登
记工作。下列重要产品的企业产品标准,需经指定的部门核查后在省质监局备案:
(一)节能产品,核查部门为省节能中心。
(二)环保产品,核查部门为省环保局。
(三)标志为绿色食品的产品,核查部门为省农业厅。
(四)省药监局初认的黔药械字产品,核查部门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五)消防、社会公共安全产品,核查部门为省公安厅。
(六)特种设备产品,核查部门为省质监局(特设处)。
(七)化肥、农药产品,核查部门为省农业厅。
市(州、地)、县(区、市)质监局负责受理本辖区内企业申报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与执行标准登记工作。
市(州、地)质监局根据工作需要,可自行确定本辖区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与执行标准登记的管辖权。
第六条受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质监局,应对企业申报的标准备案材料,进行技术性审查、形式审查和合法性审查。
第七条受理备案质监局应指定有关专家,对企业提供的企业产品标准进行技术性审查。承担标准技术性审查的专家对其所审查的企业产品标准的重要技术指标及其安全性、先进性、合理性、可靠性负责,并向企业出具审查审结论。参加技术性审查的专家一般为2至3人,并取得省质监局认可的审查员资质。
省质局统一管理全省标准化审查员的培训、考核和颁证工作。根
据工作需要省质局可授权市(州、地)质监局,对本辖内区的标准化审查人员进行培训、考核,考核合格的报省质监局颁发资质证书。
第八条企业产品标准形式审查的内容是:
(一)企业产品标准编写是否符合GB/T1的规定;
(二)企业产品标准制定程序是否符合DB52/T28《标准制、修订程序的规定》的要求;
(三)企业提供的《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企业产品标准试验验证报告》是否与企业产品标准文本的内容协调;
(四)企业提供的《企业产品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是否真实。专家名单中的人员是否具备本细则规定的审查员资质;
(五)企业提供的企业产品标准电子文本是否与纸质文本一致。
第九条企业产品标准合法性审查的内容是:产品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企业产品标准应及时予以备案,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理备案质监局的标准化办事机构经办人员,在《贵州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本局“企业标准备案专用章”予以备案。
(二)在企业产品标准纸质文本左上角加盖受理备案质监局的“企业标准备案专用章”并编号(备案号编写方法仍按省质监局原有的规定执行),注明标准有效期。返还企业的企业产品标准纸质文本还应加盖骑页章。
(三)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同时进行登记,向企业颁发《贵州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书》(见附件2),加盖受理备案质监局公章予以确认。
(四)备案材料的处理:受理备案质监局留存《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贵州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申报表》2份、《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2份、《企业产品标准试验验证报告》2份、《企业产品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及其专家名单各2份、企业产品标准纸质文本3份。企业产品标准电子文本录入备案质监局电脑后与其他材料一起返还企业。
(五)上级质监局按规定受理下一级质监局行政辖区内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应抄送1份已备案企业产品标准纸质文本给相关下一级质监局。县(区、市)质监局受理的企业产品标准,应及时将备案标准纸质文本上报1份给市(州、地)质监局。
第十一条从受理到完成备案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因企业补充材料所增加的时间不计算在内)。逾期不能完成需要延期办理的,应经受理备案质监局分管领导批准,所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第十二条受理备案质监局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发布《贵州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通告》(以下简称备案通告见附件3)。备案通告的编号方法如下:
(一)省质监局:黔标备通字[XXXX]第XXX号;
(二)贵阳市质监局:黔筑标备通字[XXXX]第XXX号;
(三)遵义市质监局:遵市标备通字[XXXX]第XXX号;
(四)安顺市质监局:安市标备通字[XXXX]第XXX号;
(五)黔南州质监局:黔南标备通字[XXXX]第XXX号;
(六)黔东南州质监局:黔东标备通字[XXXX]第XXX号;
(七)铜仁地区质监局:铜地标备通字[XXXX]第XXX号;
(八)毕节地区质监局:毕地标备通字[XXXX]第XXX号;
(九)六盘水市质监局:六市标备通字[XXXX]第XXX号;
(十)黔西南州质监局:黔西南标备通字[XXXX]第XXX号。
上款“[XXXX]”中XXXX 为年号,“第XXX号”中XXX为顺序号。县(区、市)质监局备案通告的编号方法由各市(州、地)质监局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上级质监局发布的《备案通告》应及时下发给下一级质监局;县(区、市)质监局发布的《备案通告》应及时上报市(州、地)质监局;市(州、地)质监局将本辖区内发布的《备案通告》每季度汇集一次上报省质监局。
第十四条企业应按《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其已备案产品标准进行复审。复审内容应符合《贵州省企业产品标准复审登记表》(见附件4)的要求,复审结果及时填报原受理备案质监局。
第十五条企业产品标准需要作编辑性修改或个别少量改动的,企业可向原受理备案质监局提出修改申请(一式2份见附件5),采用《贵州省企业产品标准修改单》(一式5份见附件6,以下简称标准修改单)予以修改。受理备案质监局应在企业提交的《贵州省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