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入开发建设资金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衡水市城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办法》
《衡水市城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销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销售行为,保障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衡水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进行商品房预售、销售及商品房预售、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销售,是指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第五条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预售、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预售、销售商品房。
第六条衡水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市商品房预售、销售管理工作,并具体实施市区内的商品房预售及商品房销售许可工作。
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销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商品房预、销售条件及管理第七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八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九条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及资料:(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六)商品房预售方案。
房地产相关制度与政策练习试卷3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房地产相关制度与政策练习试卷3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60小题,每小题1分,共60分。
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求有()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A.4B.5C.6D.8正确答案:A 涉及知识点:房地产相关制度与政策2.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在收到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
A.《四级资质证书》B.《临时资质证书》C.《过渡期资质证书》D.《暂定资质证书》正确答案:D 涉及知识点:房地产相关制度与政策3.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的批准文件是()。
A.选址意见书B.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C.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D.开工证正确答案:A 涉及知识点:房地产相关制度与政策4.负责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单位是()。
A.建设单位B.设计单位C.施工单位D.监理单位正确答案:A 涉及知识点:房地产相关制度与政策5.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所有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A.原出让方B.转让人C.规划行政主管部门D.原出让方和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正确答案:D 涉及知识点:房地产相关制度与政策6.商品房预售的条件中,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A.5%B.15%C.25%D.35%正确答案:C 涉及知识点:房地产相关制度与政策7.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项目资金证明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项目资金证明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必须提供资金证明的法律法规规定【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九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释义】本条是关于招标项目的预先批准和招标资金来源应当落实的规定。
一、本法第3条规定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包括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这些项目大都关系国计民生,涉及到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因此,多数项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立项审批。
该审批工作应当在招标前完成。
一般来说,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需由省级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由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批准,有些还需报国务院批准;国家试行的特许权试点项目,由所在省(区、市)的计划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由国家计委批准,必要时由国家计委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地方重点建设项目根据其重要性和规模分别由省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的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拟招标的项目应当合法,这是开展招标工作的前提。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应批准而未经批准的项目,或违反审批权限批准的项目均不得进行招标。
在项目审批前擅自开始招标工作,因项目未被批准而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国家未规定必须进行审批的项目,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招标时间。
二、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有确定的资金来源,这是招标人对项目进行招标并最终完成该项目的物质保证。
招标项目所需的资金是否落实,不仅关系到招标项目能否顺利实施,而且对投标人利益关系重大。
投标人为获得招标项目,通常进行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在资金上也有较多的投入,中标后如果没有资金保证,势必造成不能开工或开工后中途停工,或者中标后作为货主的招标人无钱买货,这将损害投标人的利益。
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1.07•【字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09年1月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遵循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房地产开发应当符合城镇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等要求。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定期公布房地产市场相关信息和房地产企业诚信经营情况。
第六条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方式,受理举报投诉,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七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企业名称应当体现房地产行业特点。
从事房地产开发,应当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变相出租、出借、转让。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资质条件划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商品房预售的管理办法
商品房预售的管理办法一、江西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内容江西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经营企业)将尚未完工的商品房提前向境内、境外销售,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凡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包括三资企业)和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江西省建设厅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
第五条开发经营企业预售商品房须向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预售登记。
经批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
全省统一使用江西省建设厅印制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文本,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准后发放。
凡使用其他文本的一律无效。
第六条开发经营企业预售商品房时,买卖双方应当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预售人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该合同到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商品房的预售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但须有书面委托书。
第七条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江西省建设厅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建设项目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并办理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金额已达到总投资额的25%以上(不含地价)或已完成该工程项目的基础工程;预售商品房的定金或房价款须存入当地银行,并由开户银行和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用于该工程项目的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四)旧城改造项目已完成拆迁,并落实了安置方案,安置房已开始动工建设;(五)具有房屋售后的管理、维护和服务保证措施。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4年7月13日经建设部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四年七月二十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决定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5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第三款中的“城市、县人民政府”改为“市、县人民政府”。
二、第六条修改为:“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三、第七条修改为:“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六)商品房预售方案。
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四、第八条修改为:“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一)受理。
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核。
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
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许可。
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代表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31号88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31号88号令《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4年7月13日经建设部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决定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5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第三款中的“城市、县人民政府”改为“市、县人民政府”。
二、第六条修改为:“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三、第七条修改为:“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六)商品房预售方案。
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四、第八条修改为:“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一)受理。
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核。
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
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许可。
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代表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知开发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送达开发企业。
彭州房地产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
彭州房地产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主体(一)法定行政机关彭州市房地产治理局执法职责:彭州市房地产治理局是主管全市房产治理的政府工作部门。
1、负责全市都市房屋权属治理,确认房屋权属,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产籍档案治理,商品房预售、现房销售治理,新居工程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依法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进行商品房预售等行为进行查处。
2、负责房地产转让、房屋租赁、房地产抵押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治理,依法对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等行为进行查处。
3、负责全市物业治理活动的监督工作,依法对物业治理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4、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和治理工作,依法对未领取房屋装修结构批准书擅自拆改房屋结构等行为进行查处。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1、彭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执法职责:负责全市房屋结构安全治理,对全市各类房屋装修结构安全进行监督和指导。
2、彭州市差不多建设拆迁治理办公室执法职责:负责全市房屋拆迁治理工作,都市房屋拆迁工程审核登记,颁发《拆迁许可证》,拆迁纠纷案件的受理、调解、裁决工作,申请司法强制拆迁和行政强制拆迁,拆迁单位资质审查,依法对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擅自实施拆迁等行为进行查处。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受托付的组织1、彭州市房屋产权监理所执法职责:彭州市房地产治理局托付,负责全市房屋权属治理,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新居工程所有权登记发证,治理产籍档案,商品房预售、现房销售治理。
2、彭州市房屋交易治理所执法职责:受彭州市房地产治理局托付,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的治理,全市房屋的转让过户、已购政策性住房的买卖过户。
二、行政执法依据(36部)1、《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房地产治理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刻:1995.1.1)2、《都市房屋拆迁治理条例》(国务院施行时刻:2001.11.1)3、《都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治理条例》(国务院施行时刻:1998.7.20)4、《物业治理条例》(国务院施行时刻:2003.9.1)5、《四川省都市房屋拆迁治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刻:2006.3.1)6、《成都市都市房屋装修结构安全治理规定》(市人大常委会施行时刻:2000.7.1)7、《都市新建住宅小区治理方法》(建设部施行时刻:1994.4.1)8、《都市房屋拆迁单位治理规定》(建设部施行时刻:1991.8.1)9、《都市房屋租赁治理方法》(建设部施行时刻:1995.6.1)10、《都市房地产抵押治理方法》(建设部施行时刻:1997.6.1)11、《房地产估价机构治理方法》(建设部施行时刻:2005.12.1)12、《都市商品房预售治理方法》(建设部施行时刻:2004.7.20)13、《都市房屋白蚁防治治理规定》(建设部施行时刻:2004.7.20)14、《物业治理企业资质治理方法》(建设部施行时刻:2004.5.1)15、《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治理方法》(建设部施行时刻:2004.3.1)16、《经济适用住房治理方法》(建设部施行时刻:2003.5.13)17、《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治理方法》(建设部施行时刻:2002.5.1)18、《都市房地产权属档案治理方法》(建设部施行时刻:2001.12.1)19、《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治理方法》(建设部施行时刻:2001.8.5)20、《都市房屋权属登记治理方法》(建设部施行时刻:2001.8.15)21、《都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治理规定》(建设部施行时刻:2001.8.15)22、《商品房销售治理方法》(建设部施行时刻:2001.6.1)23、《房地产测绘治理方法》(建设部施行时刻:2001.5.1)24、《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治理暂行方法》(建设部施行时刻:1999.5.1)25、《都市危险房屋治理规定》(建设部施行时刻:2004.7.13)26、《都市异产毗连房屋治理规定》(建设部施行时刻:2001.8.15)27、《四川省都市房屋白蚁防治方法》(省政府施行时刻:2006.3.1)28、《四川省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治理方法》(省政府施行时刻:2003.8.1)29、《四川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治理方法》(省政府施行时刻:1999.10.29)30、《四川省都市住宅物业治理暂行方法》(省政府施行时刻:1999.2.6)31、《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治理方法》(省政府施行时刻:2003.4.1)32、《成都市都市住房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暂行方法》(市政府施行时刻:2004.4.1)33、《成都市都市房屋拆迁评估治理实施方法》(市政府施行时刻:2003.10.16)34、《成都市都市房屋拆迁治理暂行方法》(市政府施行时刻:2001.11.1)35、《成都市都市扬尘污染防治治理暂行方法》(市政府施行时刻:2001.9.12)36、《成都市都市房屋租赁治理方法》(市政府施行时刻:1996.12.1)三、行政行为(一)行政许可[审批](5项)1、商品房预售许可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房地产治理法》第四十四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治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022年-2023年房地产经纪人之房地产交易制度政策精选试题及答案一
2022年-2023年房地产经纪人之房地产交易制度政策精选试题及答案一单选题(共30题)1、根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的规定,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A.5B.7C.10D.15【答案】 B2、教育费附加是随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附征并专门用于教育的一种特别目的税,税率为().A.1.2%B.3%C.7%D.10%【答案】 B3、甲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甲公司)有一房地产开发项目,该项目由商品住宅和商业营业用房两部分组成,商业营业用房已竣工,住宅已作为在建工程设定抵押。
乙房地产中介机构独家代理销售该项目。
A.向甲公司收取代理费B.向甲公司、买受人各收取一半代理费C.免收甲公司代理费,向买受人收取手续费D.甲公司确定销售基价,超出销售基价部分归乙房地产中介机构【答案】 A4、耕地占用税的税率采用()税率。
A.定额B.比例C.超额累计递增D.超额累计递减【答案】 A5、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并可对当事人处以( )元以下的罚款。
A.1000B.2000C.3000D.4000【答案】 A6、(一)齐某是甲市一位普通职工,工资收入有限,属于甲市的低收入家庭,无力购买住房,一直租赁房屋居住。
2016年1月,根据甲市有关政策规定,齐某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
齐某于2016年5月与经济适用房开发单位签订了购买合同,支付了首付10万元,其余款项向当地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
A.适当高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B.等同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C.适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D.减免租金【答案】 C7、关于土地登记制度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国家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进行登记B.属于国有土地的,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C.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核发《集体土地所有证》,确认集体土地所有权D.土地登记具体工作由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答案】 D8、房地产登记中,()的法律效力是使登记簿所记载权利失去推定的效力.A.异议登记B.更正登记C.预告登记D.初始登记【答案】 A9、甲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开发建设了某住宅小区,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开始预售。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通知-潍政发〔2020〕12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潍坊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已经于2020年6月28日市政府第五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2020年7月31日潍坊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向社会公开销售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开发企业依法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预付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潍坊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商品房预售及其管理。
第四条商品房预售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
各区、市属各开发区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负责委托范围内商品房预售管理相关工作。
【房产办法】南通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房产办法】南通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南通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第六条南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市区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建设、价格、工商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商品房销售条件第七条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八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时,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六)商品房预售方案。
《2021321173506附件二:申请限价商品房需提交资料》
《xx321173506附件二:申请限价商品房需提交资料》申请限价商品房需提交的材料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应当向东浩荣公司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交申请材料。
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其说明如下:一、《深圳市大芬艺术大厦限价商品房申请表》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一)现役军人须提交军人身份证号码表、军官证或士兵证。
若户口簿等证件不能反映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之间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须取得公证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
(二)婚姻状况证明。
未婚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包括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等。
三、社会保险证明非深户籍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需根据通告要求提供相应月份社会保险证明。
社会保险证明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清单为准。
四、户籍迁出证明和服役证明或者在学证明共同申请人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深圳市的,户籍迁出时间及原因的证明由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予以出具,服役证明或者在学证明由所在服役单位、学校予以出具。
五、申请人或者配偶的计划生育证明计划生育证明以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为准。
七、重点优抚对象证明重点优抚对象以民政部门核定的为准。
八、中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证明中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证明以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为准,xx年前(含xx年)办理的残疾人证须以市残疾人联合会重新换发的新证为准。
九、其他需提供的材料注。
上述有关证件验原件,交a4纸复印件;有关证明交原件。
第二篇: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需提交证件资料清单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需提交证件资料清单1、营业执照(现已是三证合一);2、资质等级证书;3、建设项目立项批文;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如抵押需提供抵押权人同意预售证明);5、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文件;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申请表);7、规划总平面图(规划部门核准);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附件及附图);9、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10、白蚁预防合同(原件);11、工程施工合同;12、物价局核价批文或销售价格组成(原件);13、商品房预售方案;14、已完成开发工作量资金投入证明;15、公共维修基金及物业管理落实证明(原件);16、住宅小区公建配套项目建设计划表;17、墙改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18、房屋座落(门牌)确认证明;19、商品房预测、实测面积测量报告(原件)。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颁发命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颁发机构《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4年7月13日经建设部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颁发日期二○○四年七月二十日《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总则(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本法权责适用范围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正文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六)商品房预售方案。
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报建须知
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报建须知、承诺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对所有审批项目和审批环节进行全面梳理,主要涉及用地规划、工程规划、建筑施工、市政施工和开挖占道许可证、工程规划验收、绿化规划等项目的审批发证、图审、质监安监办理、房产预售证、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等的预审;项目报建过程中涉及的规费和代收费用的收取;建设工程开工流程审批;企业配套项目流程申请等四大类。
按照审批提速、确保项目“一天办结制”;申报材料简化;审批环节减少等原则,重新制定各项目发证流程,具体如下:一、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报建审批发证1、建筑用地红线图(分挂牌地块、已挂牌地块、补办及名称变更、划拨意向和临时用地共5类)办事程序:受理→审批→签发申报材料1、用地流程单2、申请报告(情况说明)3、a.挂牌地块:经招商局或经发局确认后,办理用地红线图。
(1个工作日);b.已挂牌地块: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或用地合同,如地块发生变化,需报局领导审核。
(1个工作日);c.补办用地红线及名称变更红线:需提供用地批文、用地合同或土地证(1个工作日);d.划拨用地:经城乡事业局或创建办等部门申请,相关领导确认后,办理用地红线图。
(1个工作日)e.意向及临时用地:经现场踏勘,符合规划要求后,办理用地红线图(2个工作日)审批人员:规划科经办人→分管局长(工业类用地);每周报管委会领导备案规划科经办人→分管局长→局长→管委会分管领导(经营性用地);2、方案审核意见(分A、B、C 3类)办事程序:受理→审批→签发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2、方案审核意见表;3、土地合同或土地中标书;4、方案文本及电子光盘(文本2本,包括总图、效果图、平立剖面图、设计说明)承诺时限:A类、B类15个工作日、C类2个工作日审批人员:规划科经办人→科长→分管局长(C类)→局长→管委会分管领导(B类)→管委会主要领导(A类)→发证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事程序:受理→审批→发证申报材料: ??1、建设用地规划报建申请表2、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一份(计委或开发区管委会批复)3、1:1000正式用地红线图一份(选址红线图)4、土地使用合同(建设用地许可证函)5、符合规范的有证总平面规划设计图及电子光盘6、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环评审核意见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审批人员:规划科经办人→科长→分管局长→发证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绿化报建备案表(取消绿化规划、施工许可证两证发放,并入和规划许可证同步发放绿化报建备案表)办事程序:受理→审批→发证申报材料:??1、建设工程规划申请(批复)表;2、工程项目批复;3、建设用地批复(国土局)或土地证;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黄卡)复印件;5、符合规范的建筑施工图一套(平、立、剖);6、建筑设计防火审批意见书;7、与建筑施工图,效果图相应的电子数据文件一份;8、测绘公司出具的预放样定位单及电子数据文件一份9、方案审核意见书10、绿化规划方案(二套),住宅小区及厂区绿化规划提供数字光盘一份;11、绿地率详细计算表(二份),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最近经常被购房者提到引起越来越多的人注意。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是什么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又是什么这些是作为购房者必须了解的知识,以方便购房者知道自己得权益。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详解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是国家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的对于城市开发的商品房预售时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颁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正文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六)商品房预售方案。
建设项目投资证明(精选3篇)
建设项目投资证明(第一篇)此文档协议是通用版本,可以直接使用,符号*表示空白。
公司在区(县)开发建设的项目,现申请预售号楼,工程建设总投资**万元,截止到年***月***日,按申请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资金的投资额**万元,已超过总投资的25%。
特此证明银行盖章年***月***日填写说明:******1、工程建设总投资是指除土地出让金以外的申请预售商品房的工程建设总投资。
包括:预售商品房应分摊的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建安工程费。
2、申请预售商品房的楼号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标明的楼号填写;工程建设总投资是指按申请楼号计算的工程建设总投资。
建设项目投资证明(第二篇)【合同范文】标题:建设项目投资证明摘要:本合同系建设项目投资证明,由甲方(投资人)与乙方(建设单位)共同签署。
本投资证明旨在确认甲方将向乙方提供资金以支持特定建设项目的进行,并约定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本合同从摘要到正文详细列明了各方承诺与规定,请双方仔细阅读确认并履行。
正文:第一条甲方声明与承诺甲方自愿为乙方提供资金用于支持建设项目,并保证其所有提供的资金均合法来源,且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乙方声明与承诺乙方保证将按照甲方的要求和指示,合理使用甲方提供的资金,用于指定建设项目的运作和发展,并确保相关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三条资金支付和接收1. 甲方将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项目计划逐笔支付所承诺的资金,并及时通知乙方。
2. 乙方应确保提供准确的收款信息,并在收到资金后,及时进行记录和使用。
3. 甲方支付的资金应专项用于建设项目,乙方不得将资金挪作他用。
第四条违约责任1. 如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资金或未提供足额资金,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逾期利息和损失赔偿。
2. 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使用资金或挪作他用,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返还已接收的资金和承担投资人因此而产生的损失。
投入开发建设资金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投入开发建设资金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常熟市房产管理处: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小区号楼、号楼、号楼、号楼的监理工作由我公司负责,现对该公司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已符合规定条件予以证明。
兹证明,上述房屋严格按照工程进度计划施工,目前工程进度已至阶段。
按提供本次预售的商品房计算,上述栋楼的工程建设总投资为万元人民币,截止目前投入的开发建设的资金为万元,已投入的开发建设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 %,具体情况详见总投资及已投入资金明细表。
上述证明情况属实,如有不实,我公司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附件:投入开发建设资金明细
证明单位公章
×年×月×日
附件:
总投资及已投入开发建设资金明细
证明单位(盖章)幢号:。
商品房预售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商品房预售的具体规定有哪些中国城市人口越来越密集,在城市“生根发芽”的人也越来越多,为了满足人们的住房需要,城市的商品房也越建越多。
那么通常情况下,商品房预售的具体规定有哪些呢?接下来我为您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以供大家参考。
在实践中,商品房预售的具体规定有哪些呢?下面跟着我一起了解一下吧。
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商品房预售的具体规定(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六)商品房预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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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入开发建设资金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常熟市房产管理处: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小区号楼、号楼、号楼、号楼的监理工作由我公司负责,现对该公司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已符合规定条件予以证明。
兹证明,上述房屋严格按照工程进度计划施工,目前工程进度已至阶段。
按提供本次预售的商品房计算,上述栋楼的工程建设总投资为万元人民币,截止目前投入的开发建设的资金为万元,已投入的开发建设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 %,具体情况详见总投资及已投入资金明细表。
上述证明情况属实,如有不实,我公司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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